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12月15日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117、118号)显示,经查,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存在多项问题。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号)显示,新纪元期货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江苏证监局判定,上述问题反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7号)显示,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8号显示,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判定,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该局对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纪元期货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75亿人民币,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王良平,持股比例85.22%。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司目前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鑫纪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苏州、杭州、广州、重庆8家营业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各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6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纪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二是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7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你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你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是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8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你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我局对你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现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600867.SH)董事。 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万股,合计买入金额20.58万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万股,合计卖出金额69.88万元。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公告称,上述短线交易所收益人民币4639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通化东宝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20.34亿元,于1994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92亿股,持股比例29.09%。 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选举常晓慧女士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张文海先生、常晓慧女士为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其他董事均为连选连任。 公司于11月4日发布的《通化东宝关于原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日经自查发现原董事常晓慧女士(任职期间:2020年5月7日-2020年9月10日)的配偶刘青林先生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3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4万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20万股,上述行为构成股票短线交易,上述交易属于刘青林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常晓慧女士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 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常晓慧,时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董事。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00股,合计买入金额205,785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98,78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公告称,上述短线交易所收益人民币4,639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课题组首次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广义影子银行规模降至84.80万亿元,较2017年初100.4万亿元的历史峰值缩减近16万亿元;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规模降至39.14万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了12万亿元。其中,复杂结构的交叉金融业务大幅压缩。 长期以来,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风险隐蔽,交叉传染,被认为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报告》认为,影子银行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特征。我国影子银行隐患一度非常严重,经过几年努力,目前呈现根本性好转势头。 影子银行规模实现压降,离不开近年来监管的持续发力。据介绍,从2017年起,银保监会集中整治不规范的银行同业业务、理财、表外业务,经过3年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介绍,我国近年来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得到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的高度评价,认为中国降低影子银行风险从根本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 在相关治理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报告》也提到,中国影子银行积累时间长,存量风险较大,相当多金融机构仍然存在规模情结,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被真正打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尚未真正建立,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可能借不当创新卷土重来。 未来如何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需要抓住其“银行中心化”这一特征,未来要持续完善监管制度和风险监测体系。 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相关业务人员介绍,受金融体系结构、金融深化程度以及监管政策取向等因素影响,我国影子银行呈现出一些与其他经济体不同的特点,即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影子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均与银行密切相关。从负债端看,银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资金的主要提供方。举例来看,基金公司私募资管业务一半资金来源于银行,资金信托40%以上的资金完全依赖于银行。从资产端看,影子银行的客户绝大部分是银行的客户。 作为我国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地带。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影子银行在客观上满足了部分特定群体的资金需求,不能将其简单看作洪水猛兽,而要关注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对影子银行监管不是要消灭影子银行,而是要让其规范发展。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将和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的作用和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未来监管重点包括健全统计监测、严防反弹回潮、建立风险隔离、完善监管制度等方面。根据银保监会课题组研究,影子银行具有监管套利特点,其产品结构和组织形式始终在变化。由于影子银行横跨不同行业,数据不完整、口径不一致和重复计算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继续大力完善统计监测,及时动态掌握影子银行规模、种类,特别是风险演进路径和风险水平变化情况。(记者 陆 敏)
以前在媒体时,一到股市涨,编辑就会派题,让我写写消费贷套贷。事实上还真是如此,不管是房子大涨还是股票/基金大涨,总会有人产生“本金不够,消费贷来凑”的想法。 再加上,难免有一些贷款中介甚至是零售三方外包,这帮人的合规培训还欠缺,在开发客户贷款需求时,可能会用些暗示性的话术。有次我就遇到一人,竟然说出了“很多基金都涨了30%、40%,我们能给你办6%的贷款”这样的违规诱导。 今天“愉见财经”还收到个后台留言,堂而皇之来问“套贷”办法的。你别说,问得倒还挺专业。这家伙问了我三个问题: 1,做做虚假的交易背景材料,真的能把银行动辄50万、80万的个人消费贷“套”出来吗? 2,如果钱真到账了,打到股票账户上会被银行发现吗?万一发现会有啥后果? 3,还问我银行究竟啥态度,这种贷款反正银行也有得赚,会不会选择对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每笔流水都“疏而不漏”? 趋严 Y 首先,“愉见财经”很认真地说,现在对于消费贷的态度,从监管、到银行,都是趋严的。 就后台这人的提问,我今儿特地问了三个人:一个是银行零售外拓三方外包的,一个是某股份制银行每天办业务的支行前台个贷经理,一个是某城商行总行中后台管审计合规的,三人的感觉是一致的:“比以前严了”。 我后台来提问这位,是想搞个大几十万消费贷的,以为用虚假的消费背景材料,就能骗过个贷经理或骗过行里审批了么?NO,难度较两年前不可同日而语。 面对监管和银行内部审计,个贷经理已经不再像前几年那样,的确曾有过一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他们生怕被发现贷款未对用途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这是要明确担责的。借大几十万消费贷,除了炒股,我估计还有人是对二三线房子动心思,但这块已经被银行治理得七七八八了,并且是明确是“中后台审计重点对象”。 也许有人会说,胃口也没那么大,就想借个小额消费贷,比如十万二十万。那有句说句,这种小额度贷出来是问题不大的(注意我说的是正常贷款,不是套贷),不少银行鼓励零售转型,的确也非常需要这块业务支撑,否则就不会那么努力地搞营销了。 但是有一点,很多贷款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即便一笔消费贷已经成功到账,银行侧也可能接下来要落实“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里的贷后检查。 如果发现比较明显的直接走银证转账的流水记录,那贷款人是会收到客户经理催还电话的哦,并被要求强制还款! 根据《贷款通则》,银行是有权把用于炒股的消费贷收回去的。 另外呢,“愉见财经”也劝一劝想撬高杠杆去炒股的朋友,三思吧。银行查不查得到是一码事,另一码事是:就现在的“股市只敢抱团涨”的、资金推动而非基本面推动的所谓牛市里,其实散户冲进去接盘风险是很大的。自有资金冲冲就罢了,再用套贷的钱未免冒失了——每一笔高于承受范围之外的投资,都埋下了血泪隐患。 流变 Y 时间回到三年前,那是银行业做零售齐刷刷傍上消费贷的年代。我听某银行基层员工说,他们其实会有所察觉,某些客户的贷款用途是违规的,但当时大家都没太追究。 “我同事手上有个客户,每年都申请十几万装修贷款,或者是所谓买红木家具。这怎么可能啊,哪有人每年家里都要装修的啊。可见就是连编理由都懒得动脑子去换换贷款用途。这些钱肯定就是拿去投资了呗,哪儿收益高就往哪跑。”上述某股份制银行个贷经理跟“愉见财经”八卦了起来。 所以如果要问“愉见财经”银行员工的真实心理活动,坦白说,据我的观察,其实在进退之间,他们的确会有一种不明说的见风使舵:哪种业务能大力发展、哪种业务要收缩谨慎,会看国家政策支持哪块市场,也看银监的风险预警发不发、窗口指导来不来、检查力度大不大。 如果政策风向里对这块业务是偏收缩的、或是当地监管部门相对较频繁来检查的话,银行们就会意识到这一块灰色地带不要碰了,有时还会自上而下传达自查要求;但反过来,如果监管部门长时间不查,他们就会暗中默许一些灰色地带,借着“国家要拉动消费”的大口径来放款,并对受托支付和贷后的一些管控流于形式。 换一个角度来看呢,别以为造造假银行都好骗,当然不是。他们要真严起来,可以对行里消费信贷余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客户重过一道贷后审查的,比如要交能证明消费用途的发票、收据、转账凭证、合同、发货单等所谓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回头看看这三四年来的监管思路流变,对于消费贷市场的监管大体可以分两步走。 先是着力整顿场外的那些科技公司,例如P2P、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这些高利贷现象比较严重,加之暴力催收,是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的重头。清理得差不多了以后,目标就瞄准了银行和持牌系消费金融公司,目的是为了防止资金空转,回归消费本源。 当然这背后还有一个宏观的判断:2016年前我们老说要杠杆转移,中国老百姓太爱储蓄了,要让居民部门加杠杆。但到了现在,居民部门的杠杆率已经上去了。 再说到银行内部,也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2017年至2018年,监管三令五申“房住不炒”,关于银行消费贷的监管重心是大额资金违规流入楼市。所以当时银行盯的,多数是80万、100万的那种大额的。 这部分治理完之后,重点慢慢下沉到了10万至20万的装修、买车等小额消费贷上。 当然咯,要说管得更严的,那肯定还是金额比较大的消费贷。比如我问到的某家银行,总行对分行消费贷的重点审计,主要集中在“单户单笔50万元及以上”。 银行怎么查? Y -在贷前调查环节,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 -在贷时审查环节,银行审查人员还要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尤其需要划重点的是,大额消费贷交易背景证明材料已经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举个例子吧,比如,你前脚想提供一个购销证明合同,在里面把价格做的高一些,留出套现空间;银行后脚就去市场上进行个三方比价,就好比如果是家电吧,银行还不忘去京东、拼多多上看看价格,结果自然把单件商品远高于市场价格的水分挤得干干的。 银行不傻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啊亲。 玩砸了 Y 我问前面提到的那位做审计的朋友,怕什么。他说最怕被监管招呼。喏,就是我们在各地银保监局网站经常看得到的“对**银行的**处罚决定书,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股市*未落实贷后资金监管,罚款**万元”等罚单。 实际上,不等监管处罚,像他们这些银行内部的审计也会让分行“吃不了兜着走”的,比如要求分行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等造成贷款风险加大的情形,要求提前回收贷款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基层行呢,其实内心也很暧昧的。一头是KPI,毕竟消费贷需求旺盛、利率高、单笔金额小还能有个大数法则能考量风险,所以很多银行会将综合消费贷的规模作为分行的考核指标的。另一头是,近阶段,消费贷不良也冒头了,再加上上头查得严了,所以也不敢再“揣着明白装糊涂”了。 我问到的那位朋友,他分行是出过一个案子的:第一年,给客户A发100万用于买古玩,到期后由账户B转入资金归还。银行看到第一年有借有还,第二年又向该客户发了120万,结果客户的贷款受托支付至古玩销售账户C后,紧接着又转了50万元给到了账户B。 这里其实有一个藏得比较深的关联资金流向疑点。他们分行当时忽略了,结果被总行查出来,基层行遂被严肃问责了。 “所以你看,这种资金流向都会被查出来,更不要提银证转账这类明显的资金流向BUG了。所以我们现在,哪里还敢怠慢疏忽呀。”他如是感慨。
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房企有望获得更多流动性,高压态势下的房地产有所缓解,初步分析房地产融资仍有操作空间,像土地配资、土地抵押、房地产融资代建、房地产合作开发 、在建工程抵押 、房地产网签融资、房地产以销代融 、包销买断、房地产信誉借款、房企过桥、房产抵押(不动产权证在手)仍可为大家提供服务。2月10日,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意见。据了解,该文件与1994年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明确对预售资金的规定进行了全国统一,进而有利于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夯实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最新文件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工程造价等核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资金,达到监管额度之后的剩余资金则可以由房企提取使用。在知名房企事件之后,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预售资金存在过度监管的问题,上述文件将对这些行为进行矫正,有利于帮助一些资金面临困难的房企缓解资金流状况。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政府、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投资者给予了广泛关注。总体上,各方认为出台《规定》十分必要,其对于防范化解行业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促进良性发展生态意义重大,赞同《规定》的总体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建议尽快出台,并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各方也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吸收予以采纳。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2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已经是12月以来,第3位被调查的金融监管干部。12月4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显示,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毛毕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就在毛毕华被查的前一天,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刘文义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以来,已经有10多名金融监管部门干部接受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从查处的案例看,一些金融监管干部,作为金融秩序、金融安全的守门人,却背离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甘于被“围猎”。例如,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刘金明“长期接受银行机构高管安排的旅游和宴请”“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大肆放水”。 “经查,刘金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长期接受银行机构高管安排的旅游和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大肆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入股银行机构谋利。利用职务便利为被监管机构和有关人员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表示。 又例如,广西银保监局党委原副书记赵汝林“插手干预被监管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规审批金融机构”;福建银保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亓新政“借用被监管机构人员大额钱款”、“利用职务便利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徐铁“违规接受监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利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等职权为监管对象谋取不当利益”等。 “金融监管干部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监管权力。强化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督,就要盯住监管权力这个关键,从破除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利益链入手,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以强监督促进严监管。强化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督,还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金融监管机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称。 今年5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打掉监管人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不良企业主相互勾结的腐败“黑三角”,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