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杜娟、黄大智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如果用一句诗来形容互联网金融这些年的发展,这首《浪淘沙》应该是恰如其分。 经过了四年多的整治与发展,互联网与金融已经深度地融合在了一起。2020年是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收官之年,实际运营的网贷机构归零,行业风险化解,行业发展到了关键的转折之年。 对此,我们从行业运营模式、场景金融、行业监管、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梳理了2020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发生的关键性转折事件,并展望未来,研判互联网金融何去何从。 剧透到此为止,更多精彩内容请看《报告》全文。如需获得报告PDF版本,可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后台回复“2020互金年报”,获取网盘链接和提取码~
(原标题:10家头部平台下架互联网存款 多方期待“分类分层”管理) 近日,在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两次发文关注后,多家头部平台连夜紧急下线曾经红火一时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 截至发稿,至少包括支付宝、理财通、京东金融、陆金所、360你财富等10家平台已下线存款产品,并表示将密切关注、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 由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平台存款相关业务暂时还未有正式文件下发,在多家互联网平台纷纷暂停增量业务的同时,对于其与银行机构合作的边界在哪里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而这也将有利于日后互联网平台进行创新行为之前进行一个全面的评估,提前避免可能隐藏的风险。 衍生出哪些风险? 对于存款人而言,面对诸多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存款产品尽管有了更多选择,以及获得了更高收益的机会,但也不得不注意到这背后衍生出了一定的风险。 在一位地方银保监局人士看来,该模式产生的弊病至少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入银行,加大了客户信息被泄露的可能;二是银行需要支付给平台“导流费”,增加了存款成本;三是银行存款结构发生变化,由于网络平台客户对利率较为敏感,一旦利率下调极易导致存款大量搬家,进而引发中小银行的风险;四是地方性银行通过平台向全国吸储,偏离了立足于当地、服务于当地的市场定位。 孙天琦也在相关文章中提到,在今年几起挤兑事件中,线上挤兑占比80%,“随着平台存款快速增长,传统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方式已不足以及时有效应对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挤兑,依赖现有手段难以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提前预警。” “个别城商行、农商行,甚至是村镇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储,突破地域限制实现了全国展业,但一旦发生风险,就是将之前的区域性风险放大了全国范围,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一位银行业研究人士表示。 孙天琦也指出,中小银行尤其是高风险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规模已超过其风险管理能力,跨地域属性增加了风险的外溢性,加大了处置难度。 “如果管理不善,还有可能会给某些不法平台创造借助银行名义进行非法揽存的机会,甚至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发生;以及互联网平台多为异地远程交易,对存款人的实名认证往往流于形式,很容易给洗钱犯罪造成空子可钻。”上述地方银保监局人士还表示。 边界在哪里? “个人认为以蚂蚁集团带头的互联网平台‘一刀切’地下架全部增量业务,反应有些过度了,毕竟正式的政策文件还未出台,仅仅是央行领导对相关问题发表了一些看法。”一位互联网平台的合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事实上,孙天琦在谈及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治理思路时也未表示要“一刀切”,而是需要对这种新业务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完善规则制度。如,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互联网、APP等数字平台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类行为。 “要平衡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包容合理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提供更加便捷、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孙天琦表示。 这意味着,对于银行而言,具有全国性牌照的国有大行不应在限制范围之列,而农商行、村镇银行以及部分城商行应该在禁止之列;高风险银行的吸储方式、利率等方面可能会增加一些限制;互联网平台从事相关业务需要持牌,并对具体行为有所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的银行中民营银行占据较大比例。一位民营银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受制于“一行一点”的监管政策限制,民营银行获客与业务拓展主要依赖于线上渠道,“如果对民营银行业务设置过严的约束,对民营银行的生存经营都会构成较大压力。” 据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称,民营银行相对于城商行确实有其特殊性,在相关业务管理方面,可能会设置相对宽松的限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不只是存款产品,近期部分互联网平台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推广方式也有所收敛。“对于某些用户来说,理财和存款产品的区别其实还很模糊,监管部门也有即将出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预期。”上述某互联网平台的合规人士称。 “创新的前提是基于对于监管实质的理解,而不能在对监管规则理解完全无知情况下进行,认为自己做的跟现有要求不一样的业务都是创新。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创新与监管才能并行地、动态地向前发展。”一位业内专家谈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问题时表示。 (作者:李愿 编辑:曾芳) (编辑:文静)
记者:张铭研5G在今年将加速跑,在基础设施和应用两端同时前进。近期,三大运营商对5G基站采购招标全部完成,总额超过700亿元的。这意味着,中国5G网络建设正式进入加速跑。与基础设施一起推进的是应用场景,比如,北京西城区计划通过三年时间,结合5G覆盖在全区推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垃圾分类等一系列项目落地,惠民便民。2020年底实现北京金融街区域5G全覆盖,2021年实现全区5G全覆盖。5G赋能:金融科技让金融服务真正融入生活其实,5G的应用将对金融行业产生深远的甚至是颠覆性影响,因为5G加速了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集成等技术的普及应用,推动领先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具体来看,金融科技因为有5G的支撑,让金融机构从触客渠道、风控逻辑、产品形态、服务和响应效率等等方方面面重塑和提升,并且让金融服务融入到客户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不同的场景,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科技进行差异化定制。如在保险领域,保险公司依据更准确、实时的数据,可以提供采取基于使用量的保险的汽车保险、基于物品传感器的财产保险、基于可穿戴设备的人身保险等险种。如在银行领域,银行业在2019年多家银行开展5G银行网点。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列举了几项5G场景下银行业务的具体变化,如“在应用层面,5G网络的高速传输和低延迟性可以为金融业务流程带入更多的‘实时属性’,如人脸识别的更广泛应用、基于微表情的实时风控、新的支付手段、人机交互的普及甚至远程开户的放开等等,在5G环境下都有了更大的想象空间。”国家支持:2020年金融科技从战略走向落地走过元年,金融科技将从战略走向落地。众所周知,2019年,央行正式发布金融科技三年发展规划,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第一次对金融科技进行系统化的归纳与论述,是金融科技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规划鼓励金融机构在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建立健全企业级大数据平台、利用开放银行工具拓宽金融服务渠道、轻型化金融服务模式、监管科技等领域有适度前瞻性布局。2020年监管体系将更完善,区域监管创新可期。预计未来金融科技的监管将坚持持牌经营、合法合规、权益保护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加大科技运用力度,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同时,监管将推动机构间、系统间的横向数据开放、创新成果共享等工作,在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上将有新举措。天赐良机:疫情成为金融科技发展重要契机疫情期间,金融科技连接了金融机构和企业,成为实体企业的重要支持。同时,国家提出包括5G在内“新基建”的战略,将从底层变革金融科技的基础设施。从金融行业自身发展来看,2020年也将成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一个大机遇。因为银行的资产结构正发生变化,过去在资产端以国企、优质民营企业为主,现在小微、零售类资产比例会增加。银行必须利用科技拓展业务半径,挖掘长尾市场。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普惠金融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而金融科技助推普惠金融事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央行与银保监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明确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进一步降低了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显著增强了民众的金融服务获得感。金融科技帮助普惠金融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和降低成本。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例如采集整合数据,自动获取信用记录,评估客户授信额度等。降低成本方面。比如在营销环节,金融科技企业以数字化营销代替传统金融机构人工获客;比如在风控环节,通过创新金融科技形成有效的智能风控,可以实现风险用户分层。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显示,经查明,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832923)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天眼查APP显示,2002年6月26日,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成立。2004年5月18日,公司名称由“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金润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9日,济南市工商局准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崔洪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94%,同时,崔洪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李莉莉为公司董事。 视观察官网显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600万元。公司是专业从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及地下管线探测安全评估、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房产测绘、土地勘测、土地规划等内外业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证企业。 2015年7月31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018年2月6日,主办券商更换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 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711室。 崔洪涛,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李莉莉,女,1977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视观察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显示,经查明,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康”,832779)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万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万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万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万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7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万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3万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万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万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万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5万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万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万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6万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1万元,调整比例为-28.10%。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明康成立于2001年5月29日,注册资本1297.45万人民币,张进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8.64%。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明康),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A单元709号。 张进,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2016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蒋桂云,女,1975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2017至2018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东方明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20.75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07.76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28.51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20.75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29.33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08.58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43.40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672.43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29.03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264.15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01.76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37.61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45.28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477.18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31.90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09.43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578.94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069.51元,调整比例为-28.10%。 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5号)显示,经查明,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美农业”,833515)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1月13日,禾美农业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公司对2016年至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其中,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638.15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62.90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75.26万元,调整比例为-1014.62%;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638.15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4600.83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3962.67万元,调整比例为-13.87%.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79.37万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373.64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05.73万元,调整比例为-235.35%;调整影响2017年期末净资产-1517.52万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4974.47万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3456.95万元,调整比例为-30.51%.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1319.12万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891.55万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427.57万元,调整比例为-147.96%;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2836.64万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5866.02万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3029.38万元,调整比例为-48.36%。 调整影响2019年净利润-603.42万元,调整前2019年净利润1083.21万元,调整后2019年净利润479.79万元,调整比例为-55.71%;调整影响2019年净资产-3440.06万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6949.23万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3509.17万元,调整比例为-49.50%。 调整影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40.06万元,调整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6863.86万元,调整后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23.80万元,调整比例为-50.12%。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判定,禾美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杜正东和财务负责人游含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会计差错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禾美农业、杜正东、游含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禾美农业成立于2011年2月28日,注册资本3662万人民币,杜正东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5.69%。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5号 关于对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禾美农业),住所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康田工业园区。 杜正东,男,1972年4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游含焜,男,1972年7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禾美农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1月13日,禾美农业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公司对2016年至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6,381,530.00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628,956.60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752,573.40元,调整比例为-1014.62%;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6,381,530.00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46,008,274.34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39,626,744.34元,调整比例为-13.87%;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793,675.00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3,736,411.78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057,263.22元,调整比例为-235.35%;调整影响2017年期末净资产-15,175,205.00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49,744,686.12,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34,569,481.12元,调整比例为-30.51%;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13,191,206.66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8,915,516.40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4,275,690.26元,调整比例为-147.96%;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28,366,411.66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58,660,202.52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30,293,790.86元,调整比例为-48.36%;调整影响2019年净利润-6,034,163.00元,调整前2019年净利润10,832,067.57元,调整后2019年净利润4,797,904.57元,调整比例为-55.71%;调整影响2019年净资产-34,400,574.66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69,492,270.09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35,091,695.43元,调整比例为-49.50%;调整影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400,574.66元,调整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68,638,623.10元,调整后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238,048.44元,调整比例为-50.12%。 禾美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杜正东和财务负责人游含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会计差错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禾美农业、杜正东、游含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9日
1月5日,证监会同意生益电子科创板IPO注册,即生益科技分拆生益电子上市已经获得通过。这是自2019年12月份分拆上市规则落地以来,资本市场首单“A拆A”落地。 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梳理,截至1月6日,剔除2家已经终止分拆的企业,累计有61家A股公司公告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意向。除了生益电子,还有3家子公司IPO申请已经通过上市委会议,其中1家已提交注册。 市场人士表示,目前拟分拆上市的公司大多为战略新兴企业。从目前已通过上市委会议的企业来看,监管层对分拆上市的公司主要关注三方面问题,即公司独立性、自主持续经营能力和分拆的必要性。 4家子公司IPO申请过会 监管问询关注三大问题 从进度来看,截至1月6日,上述61家企业中,42家发布正式分拆预案,其中18家公司的子公司IPO申请获得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4家已过会(含生益电子)。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18家子公司计划IPO募资合计355.87亿元。 作为首单落地的“A拆A”,据记者梳理,在上交所首轮问询中和科创板上市委会议问询的问题中,生益电子的独立性问题曾被反复提及。 “独立性是常规问题,因为子公司之前在一个大体系内运作,分拆后能否独立经营,会不会有利益冲突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除独立性之外,分拆的必要性、发行主体具备自主持续经营能力这两方面是监管关注重点。”华泰联合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张雷对记者表示。 太平洋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王晨光对记者表示,从过会的几家企业来看,监管层对拟分拆上市公司的关注点主要是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等。 “分拆上市和一般IPO上市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此前研发、交易等可能受到母公司的辅助,分拆上市后其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以及与母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是否损坏母公司股东的利益等,都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王晨光进一步解释道。 拟分拆上市公司 多为战略新兴企业 从分拆目的地来看,据记者梳理,42家公司已经明确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板块,计划将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科创板和上交所主板的分别有25家、14家和3家。从分拆上市母公司的行业来看(申万行业),记者据同花顺iFinD数据梳理,上述61家“A拆A”的公司中,母公司为电子行业的数量最多,有11家,其次是医药生物和计算机,分别为9家和5家。 另外,拟分拆的母公司大多属于各自行业龙头企业,市值较高。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1月6日收盘,上述61家上市公司中,总市值超过百亿元的有56家,过千亿元的有10家。 “从申报IPO的分拆子公司行业来看,大多属于医药、TMT等战略新兴行业。”王晨光认为,未来分拆上市通道运行成熟后,上市公司本身也可以发挥创投基金的功能,在市场中寻找合适的标的并购,培育成熟之后再分拆上市,实现“募投管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