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5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期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再度暴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组成专案组,赴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地严查中间商和生产厂家价格违法行为,坚决斩断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的违法链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发“疫情财”的违法者严惩不贷、一查到底。 4月下旬,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前期线索摸排,查处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中间商、生产厂家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违法案件。经查,上海中间商马某通过空壳公司从上海某熔喷布生产企业低价获得熔喷布、纺粘无纺布并高价倒卖,累计获利600余万元。中间商余某某通过马某等多个渠道拿到货源后加价进行倒卖,累计获利300余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上述案件违法情形复杂,当事人既有中间商也有生产厂家,既有企业也有个人;涉案产品既有熔喷布、纺粘无纺布,也有聚丙烯改性料。当事人违法手段隐蔽,参与哄抬炒作的上下游之间一般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一些中间商与生产企业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借助空壳公司逃避监管。 据悉,专案组短期内立案调查9起典型案件。其中,广东江门某无纺布公司案对当事人罚没共计3270余万元。对涉嫌犯罪的4起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 自疫情发生以来,防疫物资哄抬价格现象便屡禁不止,其中以熔喷布、口罩机等产品为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全国疫情突发、防疫用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部分不良商家和个人趁疫情应急防控、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铤而走险牟取暴利。一方面,为了逃避监管,中间商与参与哄抬物价企业内外勾结,采取不签合同、不开发票,甚至采取借助空壳公司的手段,使国家监管部门取证困难,难以锁定有效证据实施处罚。另一方面,国家监管存在疏漏,未能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精确监管及时处罚。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对防疫物资哄抬价格问题多次进行严打,并表示“对哄抬熔喷布价格等行为露头就打,绝不姑息”。部署专项调查,组织专案查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这类案件。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要充分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依法从重惩处。 高同武表示,定性经营者(从生产到零售)“哄抬价格”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整治现阶段下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行为,高同武建议,全面布控监管平台,包括网络平台(淘宝、天猫、京东、微信等),设置特别投诉通道;线下的实体商铺(商超、药店等)所在区域的监管部门设立专管人员,发现一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本报记者 刘琪 5月18日,央行召开2020年科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既检验了“十三五”期间金融业科技发展成效,也暴露出一些短板和不足。金融数字化转型更为迫切,金融网络安全形势更为严峻,金融业科技治理任重道远。要客观分析新形势和新挑战,积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阻隔了线下业务的开展,金融机构利用科技应用,在疫情期间开展无接触服务,成效显著。主要表示在几个方面:一是金融科技保障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平稳开展,机构对于技术在降本增效上的作用有了进一步认识;二是金融科技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三是疫情导致了信用风险的普遍上升,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进行风险防控和贷后工作,相对有效控制了不良率的上升,防范了金融风险;四是在监管上,疫情期间推进了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扩容积累了经验。 而暴露出的不足,于百程则认为主要表现在金融科技在区域和机构间发展的不平衡,金融科技应用创新主要还是集中大的金融机构中,区域金融机构在技术、人才和经验上都比较欠缺,数字化能力依然不足。另外,在金融科技的监管和相关业务标准上,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以防范金融与和技术的风险。 对于如何补短板、强弱项,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车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第一,要重点开拓对公领域的金融科技,对标产业或者工业互联网,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再配合商业模式的创新,尽可能地去带动产业互联网的数字化的转型,从而推动金融科技的进步。第二,要扩大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务流程影响,让行业自律组织或新型研发机构来粘合金融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针对一个个具体的场景,联合研发、联合打磨产品。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包括法律、政策等,一方面要避免监管空白,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一刀切,因此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立法。但是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鼓励更多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既能让相关业务有规可循,也能为立法储备一些经验和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科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还对2020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其中,特别提出要加强科技支撑,深入开展“数字央行”建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监管能力。 实际上,近几年央行的科技工作会议均对“数字央行”的建设有所部署。早在2017年3月30日,在央行在江苏扬州召开的科技工作会议上,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就提到,“今后一段时期,央行科技工作应以建设数字央行为目标,重点打造一支专业型、复合型、学习型、创新型的央行金融科技队伍;实现架构转型和大数据利用两个突破;完善风险防控、科技治理、技术研发三个体系,构建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央行决策平台、以分布式系统为核心的央行服务平台、以数字货币探索为龙头的央行创新平台。” 央行科技司在2018年科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推动架构转型和以大数据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央行建设。央行2019年科技工作会议也提出,要高质量推进“数字央行”建设。一是大力加强科技资源整合,深入开展大数据应用推广,持续推进架构转型优化,努力打造现代化央行科技体系;二是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建立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强化金融科技规范应用,加快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研究出台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三是加强金融标准化管理协调力度,助力提升金融治理水平,强化金融标准供给、狠抓金融标准实施;四是守牢安全底线,持续强化“三道防线”,做好金融行业网络安全统筹指导和人民银行系统风险防控,加快建设金融业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信息共享平台。 车宁认为,数字央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将央行工作流程向所谓的线上化、数字化转型。数字央行建设不仅是自身工作及工作方式的数字化变革,同时也要向外输出,提供更多规范数字金融及金融科技的公共产品,同时也要提供数字化、科技化的监管等。另外,数字央行本质上也是打造一个行业性的公共基础设施,而这种公共基础设施不仅是技术上的建设,还要以此为基础提供一些监管政策性和法律制度性的公共产品。(编辑 刘睿智 上官梦露)
在人民银行主导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扩容至6个市(区)后,相关工作近期开始提速。 昨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宣布,上海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启动。同时,市场还有消息称,杭州市也将在下周召开针对金融科技“监管沙箱”的政策解读会。 在此之前,北京市率先试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作,首批有6个项目纳入“监管沙箱”范围。目前北京正在推动第二批“监管沙箱”入箱试点。 上海版“监管沙箱”来了 对于上海版“监管沙箱”试点,为营造安全、开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表示,将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框架,实现创新和风控双赢。 “在设置创新应用刚性门槛的同时,也要设置柔性边界,利用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柔性监管方式,让消费者参与到金融科技的产品创新中。在宽松适度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下,减少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障碍,鼓励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更多的创新方案变成现实并投入应用。”昨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刘兴亚在启动仪式上说。 记者了解到,上海版“监管沙箱”试点,还将构筑四道防线的创新安全网,提高行业积极性和整体竞争力。此外,还将提升数字监管能力,助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强化监管科技的应用,提升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 在参与主体上,上海版“监管沙箱”试点鼓励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包括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公司。其中,科技公司须由持牌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科技产品的金融场景支撑,申报项目可以是金融服务,也可以是科技产品,但项目必须具有业务普惠、技术创新、风险可控及监管支持等特点。 作为一种监管程序,“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最早由英国在2015年提出,主要是通过设立限制性条件和相应保护措施,允许金融科技机构在真实市场环境中,向真实消费者提供创新性金融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 近些年,金融科技在国内发展迅猛,也为金融风险管控带来诸多挑战。从业界到监管部门,都对建立“监管沙箱”有过诸多讨论。对这一监管方式,各方达成的一个共识就是,其不仅是监管方式的创新,更重要契合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实际,能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实现发展与风险、创新与合规的有机统一。 北京推第二批入箱试点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发展,并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 为落实上述规划,去年12月,人民银行表示,要探索设计包容审慎、富有弹性的创新试错容错机制,划定刚性底线、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努力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营造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并率先在北京启动试点。 据悉,北京版“监管沙箱”首批纳入6个项目,申请主体主要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包括5家银行,1家清算组织,两家科技公司等,涉及技术包括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API等。 北京试点运转4个月之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扩容。4月27日,人民银行将试点从北京扩展到了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6市(区),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申请创新测试。 目前,除了上海宣布启动试点工作外,北京正在推动第二批“监管沙箱”入箱试点。此外,市场还有消息称,杭州版“监管沙箱”细则或在下周公布。
财联社5月15日讯,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表重要讲话,财联社对讲话要点提炼如下: 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成效明显 总量收敛 易会满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证监会在促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方面,坚持尊重规律、相信市场,坚决不作行政干预,主动加强与市场的沟通,强化各方面的政策协同,实现了A股春节后正常开市和常态化运行,市场韧性明显增强。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成效明显,总量收敛。 平稳推动“深改12条”重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 易会满表示,在保持定力、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平稳推动“深改12条”重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科创板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上市企业突破百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启动。新三板改革启动公开发行并挂牌精选层受理审核。再融资政策调整、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安排优化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陆续出台。 积极应对内外部风险挑战 努力实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易会满表示,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对世界经济的冲击仍在加剧,国际贸易投资严重受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正面临新一轮的调整。对资本市场而言,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内外部风险挑战,努力实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更要积极主动作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强化逆周期调节,促进市场功能发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贡献力量。 资本市场推进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向和决心不会因疫情而变化 易会满表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上持续加力。形势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资本市场推进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向和决心不会因为疫情而发生变化。我们将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学习借鉴全球最佳实践,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理念,加大重点改革攻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合理把握改革节奏和实际,抓紧推出有利于更好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的改革措施,确保“深改12条”有序推进、渐次开花。 加大各类“口袋政策”和隐性门槛清理力度 易会满表示,在优化放管结合和改进服务上持续加力,这是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激发市场活力、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治本之策。只要是市场约束比较有效的领域,就要坚决放权给市场。我们将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全面清理优化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阳光审批、透明审批”,加大各类“口袋政策”和隐性门槛清理力度;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急企业之所急,想投资者之所想,让资本市场监管更受欢迎更暖人心。 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时有发生 必须出重拳、用重典 易会满表示,我们清醒地看到,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屡有发生,这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康得新、康美药业等重大财务造假案件有三大共性特点 将紧抓不放一查到 易会满表示,证监会集中力量查办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一些共性特点:一是造假周期长、金额巨大,往往持续数年时间,虚增利润动辄几十亿乃至上百亿元。二是出现系统性、规模性造假现象,有的公司虚构业务,搞“两本账”。三是造假同时往往还伴生违规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案件,证监会将紧抓不放、一查到底。 绝不能借疫情之名“大洗澡”或“炒题材” 易会满表示,当前,疫情对一些上市公司经营也造成影响,对于正常的业绩波动,相信市场和投资者是能够理解的,但绝对不能说假话、编故事、做假账,更不能借疫情之名“大洗澡”或者“炒题材”,这既是市场的基本约束,也是监管的底线。这次证券法修订大幅强化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将用好用足新证券法赋予的监管职权,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管震慑。 做好信披等工作是董监高法定义务 决不允许钻空子、滥用权力 易会满表示,近期,还出现了某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一边同意年报披露,一边提出“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抨击。目前已经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我们认为,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基本准则,决不允许钻空子、滥用权力,逃避法律责任。 资本市场要当好“温度计” 更要做好“助推器” 易会满表示,资本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既要当好“温度计”,更要做好“助推器”,要积极发挥要素资源配置枢纽、政策传导枢纽、风险防范化解枢纽,和预期引导枢纽等重要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带动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违法行为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危害的 将按照新证券法规定严加惩治 易会满表示,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我们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危害的,我们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 注册制坚持分步实施 将在全市场分阶段实现 易会满表示,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总纲,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分步实施,尤其需要市场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我们已经在科创板试点了增量的注册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正在创业板试点存量市场的注册制改革,下一步还将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稳步在全市场分阶段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 重点聚焦关键发行条件优化定增流程 易会满表示,再融资政策方面,去年以来,为回应市场关切,更好满足实体企业融资需求,已经进行了两次优化调整,发布再融资审核标准,精简发行条件,优化定价和锁定期等安排,同时对战略投资者进行了较严格的界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注册制理念,将再融资审核重点聚焦到关键发行条件上来,适时发布再融资审核指引,增强市场可预期性;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对优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易会满表示,退市制度方面,去年以来,证监会着力畅通强制退、重组退、主动退等多元化退出渠道,共18家公司实现平稳退出,创历史新高。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需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减持制度将分类施策,对创投基金、民企纾困等适当开口子、给政策 易会满表示,减持制度方面,市场各方高度关注、争论较多。证监会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分阶段改革方案,具体考虑是,分类施策,分步走、稳步调。一方面,继续从严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另一方面,对于创投基金、民企纾困等适当开口子、给政策。再融资不适用减持规定的政策已出台,优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适度放宽协议转让等政策也已发布。后续将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进一步评估完善相关规则,以取得各方面相对平衡。 有的中介机构沦为“放风者”和造假“帮凶”,将采取处理措施 易会满表示,有的中介机构自身公司治理跟不上、专业能力跟不上,处理不好业务发展与维护品牌信誉的关系,履职尽责不到位;还有的中介机构甚至放弃操守和底线,沦为“放风者”和造假“帮凶”。去年6月以来,证监会对86家申请首发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显示“带病申报”现象较为严重。这既有企业自身问题,也反映出相关券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问题,其中不少还是行业头部机构。将对相关中介机构采取处理措施。 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对好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黑名单制度 易会满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差异化发展思路,对好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做优做强做大;对问题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黑名单制度,真正体现奖优罚劣。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我们会同相关部委正在制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继续推进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打造良好行业生态。 加强跨境风险防范和监管合作 易会满表示,要进一步强化开放条件下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跨境风险防范和监管合作,切实做到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好形象和信誉。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国监管机构的共同职责,深化跨境监管合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符合全球投资者的共同利益。 对于近期个别境外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 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密切沟通 易会满表示,对于近期个别境外上市公司出现的涉嫌财务造假等问题,我们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将在跨境证券执法、审计监管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健全国际金融治理体系。 推动资本市场向制度型、系统性开放转变 易会满表示,实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促进资本要素在境内外市场和更高层次上优化配置,是资本市场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我们将继续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努力实现由管道式、单点式开放向制度型、系统性开放转变,以开放倒逼改革,以开放促进发展。 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突出问题 易会满表示,对于私募基金风险,加快推动构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办法,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突出问题。 前4个月并购重组交易金额是去年同期1.2倍 易会满表示,今年前4个月,我国IPO、再融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保持较快增长,并购重组交易金额是去年同期1.2倍。一年来,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提升出现了一些趋势性的向好变化,现金分红达1.36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去年以来,有18家公司退市,也创历史新高。
“应当积极将新基建成果应用到网络安全领域中,借助新基建构建的平台和基础,进一步降低网络安全关键技术、设备的依赖性,不断推进网络安全产业的进化演变。”在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原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在张野看来,实施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同步开展网络安全建设,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统筹规划,将网络安全与数字化转型的实际需求相结合,更好发挥网络安全对数字化转型后业务安全的保障支撑作用。 谈及未来证监领域科技监管的发展方向,张野认为,随着新基建的推进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运用,利用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证券期货市场科技监管能力,为资本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金融机构高度重视 数据安保力全面提升 证券时报记者: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今年您主要关注哪些方面的内容? 张野:我带来一份关于提高我国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的提案。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技术能力短期内无法弥补差距的前提下,提升网络安全事件发现、处置能力,尽量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成为了现实而迫切的需求。 近年来,在中央网信办等安全主管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网络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发展向好,等级保护制度全面实施,各运营单位都制定了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了相应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整体得到有效提升。 然而,我国目前还未构建形成自上至下的国家级网络安全应急指挥管理体系,与现有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在应急处置职责划分、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及实战性测试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对此,我的建议拟从几个方面展开:完善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全国性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处置平台,配套制定网络安全处置应急征用办法,研究开展必要的实战性网络安全测试。 证券时报记者:今年您的提案与网络安全相关,您如何评价目前中国的金融信息安全现状? 张野: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的信息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金融机构在提高关键业务系统自主性、提升系统安全保障能力上做了大量投入,积极采用云计算等新技术,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机构对于金融数据安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数据治理工作,通过加强商用密码应用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全面提升了金融数据的安全保护能力,对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等各类金融数据进行了安全有效的管理使用,保障了各类业务安全有序地开展。 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可借鉴医疗卫生领域 证券时报记者:您提到,我国目前还未构建形成一套自上至下的国家级网络安全应急指挥管理体系,背后的紧迫性及意义主要在哪里?可否尝试为我们举例说明,从宏观到微观技术层面,这套体系如何有效优化我国网络安全问题和体制建设? 张野:网络空间已成为国家继陆、海、空、天四个疆域之后的第五疆域,网络空间也需要体现国家主权。在党中央的系统部署和全面推进下,我国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取得新成就,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势头强劲,网络安全形势整体向好。随着我国互联网等网络应用的快速普及,对网络空间依赖程度的不断增加,所面临的现实和潜在威胁也不断提升,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由于我国网络安全基础薄弱、与先进国家技术差距明显等原因,导致了网络攻击猖獗,难以实现有效的持续监控,供应链受制于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研判仍然分散,时效性较差,网络安全事件处置中资源协调调配效率较低,亟需对现有网络安全建设成果进行整合、统筹利用,建立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构建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处置体系,形成快速处置反应能力和网络威慑能力。具体的研究建设中,可以借鉴我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应急体系,特别是医疗卫生应急体系的建设经验。 证券时报记者:您呼吁配套制定网络安全处置应急征用办法,针对人员、物资储备、管理、使用、补偿等措施的规定,有哪些具体的想法或参考建议,可以先和我们分享? 张野:我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应急体系建设已经比较完备,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对物资储备、使用等也有明确的规定。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具有传播快、影响范围广、需分析溯源等特点,在很多方面可以借鉴传染疾病的防控措施和手段,今年抗疫斗争中医疗卫生应急体系的经验为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新基建或将重建 网络安全边界 证券时报记者:伴随5G网络、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新基建将成为疫后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新基建风口下,我国的网络安全将面临哪些新的挑战? 张野:伴随着5G网络、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的推进,网络应用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必将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意义。诸如工业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会逐步实现万物互联,届时每个家庭中会同步多个物联网设备,在给民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威胁。美国东部的物联网DDoS攻击断网事件、委内瑞拉停电事件,都是比较好的例证。 同时,随着大量新技术的应用,新基建的推进,会产生大量数据,如何做好数据安全工作,保证数据产生、传输、使用、存储的安全可控也是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新基建的展开,网络空间会呈现新的网络生态,面临新的安全威胁,网络安全边界也必然会重新划分构建。 对于如何做好有效安全防护、确保各类设备的使用安全,就需要结合新基建的发展,不断调整网络安全防护的架构和体系,发展新理论。新基建对网络安全产业的发展,亦带来诸多机遇,应积极将新基建成果应用到网络安全领域中,借助新基建构建的平台和基础,进一步降低网络安全关键技术、设备的依赖性,不断推进网络安全产业的进化演变。 证券时报记者:以科技为推动力的新基建是国际间技术竞争的核心领域,必然也是网络安全威胁发生的重要战场。加强新基建相关企业安全能力塑造,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您认为应采取哪些举措? 张野:随着新基建的推进,现有网络生态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在进行网络安全建设时,要适应新环境、新生态,树立新思维,要从宏观到微观全面实现对新型基础设施安全的全面感知和把控,动态、快捷地进行安全策略的调整。 在新基建网络安全建设中,要有宽广的视野。新基建下的网络形态不同于过往,网络边界可能更加模糊,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会更强,因此不能囿于单一的点、线防护,要拓宽视野、更新思维,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加强工作,构建新型网络安全架构,提升对新形态下新威胁的认识和感知处置能力,形成广域、多层次的防护体系。 数字化转型, 监管应作出框架性安排 证券时报记者:疫情期间的“非接触”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从传统网点走向线上。在您看来,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速,在技术流程、信息风险应对及管理方面,当前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迎接好这场全方位再造的考验? 张野:金融业务依托于信息系统开展,通过数据的流动、使用完成各类业务。因此,确保各类金融数据安全,不丢失、不泄露,可安全有序使用是金融网络安全工作的重点,也是金融机构进行数字化转型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数字化转型改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形态,发展到线上,是由相对封闭的环境走向开放环境,面对的是互联网复杂的使用环境和各类恶意威胁、攻击,这不仅对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等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也是严峻的考验,还对信息系统自身的安全建设、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上都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对网络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可能面对的网络安全威胁,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架构设计,推进各种新技术的应用,把网络安全工作做实、做细。 在实施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同步开展网络安全建设,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统筹规划,将网络安全与数字化转型的实际需求相结合,更好发挥网络安全对数字化转型后业务安全的保障支撑作用。 证券时报记者:安全性是金融服务的重中之重。金融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对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风险防范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可能衍生出的技术、网络、数据等新的安全风险,关于应对策略层面,您有何建议? 张野:对于数字化转型中新的安全风险应对,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力度、以及监管灵活性,通过适当的监管制度设计,将有关风险纳入监管视野或作出相应的框架性安排。加强监管科技建设和应用,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丰富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快速、高效、灵活、准确的安全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主要是对网络安全高度重视,做好安全架构设计,加强网络安全威胁情报的收集分析,将安全防护措施做细做实。加强对客户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这对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也是很重要的。 证券时报记者:在您看来,未来证监领域科技监管的发展方向和破局点,可能在哪里? 张野:从证券期货科技监管的总体发展来看,对现有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打通、统一,明确各部门职责边界,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共用,建立统一的大数据监管是发展的趋势。 前期,证监会对大数据等技术在科技监管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随着新基建的推进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会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运用,利用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证券期货市场科技监管能力,为资本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活动主题为“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学习贯彻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出席并发表讲话,副主席阎庆民主持活动。 活动现场宣布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全国性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组织)设立并揭牌。宣读第三批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命名决定。启动“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向会员发出“落实证券法、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倡议书。此外活动现场还介绍了“创业创新 共迎发展”创业板改革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防非宣传月活动以及“三板新风 携手向前”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发布了《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系列报告。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浙江证监局、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及海南橡胶投资者教育基地单位负责人就投资者保护工作进行交流发言。同日,证券监管系统各单位同步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上启动的“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旨在通过广泛开展教育宣传活动和从严加强监管执法,以内部软实力建设和外部硬约束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上市公司依法诚信经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做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受尊敬的企业,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专项行动将持续2-3年,广泛组织系统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同开展监管法规解读、投资者教育宣传、上市公司监管检查、高管培训等,形成持续影响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证监会各部门、相关会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媒体代表现场参加主会场活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金融局、上海金融法院的负责同志,沪深交易所理事长以及各会管单位、证监局主要负责人,各辖区投资者、市场机构、调解组织、投教基地、评审专家以及地方媒体代表在当地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共计170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 敬畏投资者 建设高质量资本市场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易会满(2020年5月15日)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首先,热烈祝贺第二届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系列活动顺利举办!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根本监管使命。一年来,我们在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组织领导,推进诉讼维权机制创新,夯实法律基础,推动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果。这里,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有关部委、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广大投资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想就当前一些重点热点问题同大家作个交流。 一、促进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更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自觉把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放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大局中去统筹谋划,扎扎实实办好资本市场自己的事。在促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方面,坚持尊重规律、相信市场,坚决不作行政干预,主动加强与市场的沟通,强化各方面的政策协同,实现了A股春节后正常开市和常态化运行,市场韧性明显增强。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成效明显,总体收敛。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面,落实“稳预期、扩总量、分类抓、重展期、创工具”的方针,特殊时期作出特别政策安排,体现监管弹性和监管温度,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企业融资支持、年报披露延期、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业务“柔性”处理等方面打出政策组合拳。今年前4个月,IPO、再融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保持较快增长;并购重组交易金额是去年同期1.2倍。在保持改革定力、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平稳推动“深改12条”重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科创板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上市企业突破百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启动。新三板改革启动公开发行并挂牌精选层受理审核。再融资政策调整、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安排优化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陆续出台。 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对世界经济的冲击仍在加剧,国际贸易投资严重受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正面临新一轮的调整,对国际关系、全球治理等方面深层次影响也在逐步显现,这是资本市场今后一段时期需要面对的外部挑战。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新阶段,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仍然较大。一季度的数据,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季报都显示,疫情冲击了实体经济,下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和扩大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和优化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任务十分繁重。对资本市场而言,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内外部风险挑战,努力实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更要积极主动作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强化逆周期调节,促进市场功能发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贡献力量。 一是在支持经济恢复发展上持续加力。实体经济是基础,这一条是我们做金融工作必须时刻牢记的。资本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既要当好“温度计”,更要做好“助推器”,积极发挥要素资源配置枢纽、政策传导枢纽、风险防范化解枢纽和预期引导枢纽等重要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带动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为实体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实现提质增效注入新动能。同时,要继续坚持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中平稳缓释化解各类风险,实现稳定和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是在推进新证券法的贯彻实施上持续加力。这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投资者保护等重大基础制度的调整完善,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具有里程碑意义。每一位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都应该自觉争当新证券法的宣传者、践行者、守护者,共同捍卫法制的尊严、规则的权威,共同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三是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上持续加力。形势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资本市场推进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向和决心不会因为疫情而发生变化。我们将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学习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加大重点改革攻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合理把握改革节奏和时机,抓紧推出有利于更好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的改革措施,确保“深改12条”有序推进、渐次开花。 四是在优化放管结合和改进服务上持续加力。这是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激发市场活力、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治本之策。只要是市场约束比较有效的领域,就要坚决放权给市场。我们将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全面清理优化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阳光审批、透明审批”,加大各类“口袋政策”和隐性门槛清理力度;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急企业之所急,想投资者之所想,让资本市场监管更受欢迎、更暖人心。 二、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保持“零容忍”,净化市场生态,进一步取信于市场 在去年5月的上市公司协会年会上,我们就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肃市场纪律、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发出倡议,提出明确要求。一年来,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多,有利环境正在逐步形成。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上市公司从严监管、从严稽查的压力持续传导,以及媒体和市场相关方外部监督效果的日益显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四个敬畏”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提升出现了一些趋势性的向好变化,现金分红达1.36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屡有发生,这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保持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查办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一些共性特点:一是造假周期长、金额巨大,往往持续数年时间,虚增利润动辄几十亿乃至上百亿元。二是出现系统性、规模性造假现象,有的公司虚构业务,搞“两本账”;有的公司甚至定期制定造假指标,与供应商、客户内外勾连实施全流程造假。三是造假同时往往还伴生违规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案件,我们会紧抓不放、一查到底。近期,还出现了某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一边同意年报披露,一边提出“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抨击。目前已经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我们认为,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基本准则,决不允许钻空子、滥用权力,逃避法律责任。 依法合规经营是市场经济下任何企业必须恪守的行为底线,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更要带好头、做表率。当前,疫情对一些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对于正常的业绩波动,相信市场和投资者是能够理解的,但是绝对不能说假话、编故事、做假账,更不能借疫情之名“大洗澡”或者“炒题材”,这既是市场的基本约束,也是监管的底线。这次证券法修订大幅强化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将用好用足新证券法赋予的监管职权,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管震慑。 一是突出执法重点,集中优势资源查办财务造假等大要案,推动一案多查,对相关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向市场通报。二是分类施策,体现科学监管。区分实质违规与形式瑕疵,区分受疫情影响与借机造假,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既体现监管的严肃性,又体现监管的精准性。三是以案为鉴,通过个案处置的“小切口”,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础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敬畏“上市”的意识,压实合规责任。进一步完善救济赔偿机制,加快推动《刑法》修订,通过代表人诉讼、行刑衔接等手段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发挥市场监督、媒体监督、投资者监督等多渠道合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强化科技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这里要再强调的是,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资本市场有关各方都必须自觉以新证券法为遵循,知法、守法、用法、执法。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我们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严重危害的,我们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通过推动构建起自律管理、日常监管、稽查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严肃市场纪律,维护市场秩序,还资本市场一片海晏河清。 三、统筹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工作,坚定不移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我们多次强调,资本市场是一个内涵丰富、机理复杂的生态系统,做好资本市场工作,必须统筹兼顾投资者和融资者、上市和退市、再融资和减持、新股东和老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存量和增量等关系的动态平衡,求取最大公约数。我们将始终践行监管的人民性,强化“大投保”的理念,把保护投资者权益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 (一)提升投资者活跃度。提升市场活跃度,既包括促进交易更加活跃,也包括吸引更多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入市,改善投资者结构,还包括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更好取信于市场。我们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立足于提升活跃度,优化交易监管,增强交易便利性,大幅提升交易监管透明度。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畅通各类资金尤其是中长期资金入市渠道。一是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去年以来,我们推动公募基金准入制度改革,市场活力大幅增加。今年前4个月权益类公募基金募集金额4300亿元,是去年同期的3.8倍,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将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继续推进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支持权益类基金产品创新,进一步拓展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更好满足大众投资者理财需求。二是继续加大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放宽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比例和范围,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推动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权益投资活跃度。三是推进完善机构投资者税收、业绩评价、会计等配套政策安排,强化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 (二)推行注册制改革。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总纲,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分步实施,尤其需要市场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我们已经在科创板试点了增量的注册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正在创业板试点存量市场的注册制改革,下一步还将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稳步在全市场分阶段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关于注册制,各方面讨论比较多。我们认为,有三个原则必须一并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注册制必须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使发行人在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形成合理价格,从而更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把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市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考虑我国的市场情况、投融资平衡、投资者结构以及法治诚信环境,科学把握发行质量以及注册和审核的关系。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构建起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退市和投资者保护等一整套基础制度安排,同时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更加严厉的违法违规惩戒。 (三)关于再融资、减持、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再融资政策方面,去年以来,为回应市场关切,更好满足实体企业融资需求,我们已经进行了两次优化调整,发布再融资审核标准,精简发行条件,优化定价和锁定期等安排,同时对战略投资者进行了较严格的界定。这样做的主要考虑是,在满足上市公司合理再融资需求的同时,能够充分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注册制理念,将再融资审核重点聚焦到关键发行条件上来,适时发布再融资审核指引,增强市场可预期性;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对优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减持制度方面,市场各方高度关注、争论较多。规定过松,会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影响中小投资者信心;限制过紧,又会降低市场流动性,影响资金入市,特别是资本形成。对此,我们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分阶段改革方案,具体考虑是,分类施策,分步走、稳步调。一方面,继续从严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另一方面,对于创投基金、民企纾困等适当开口子、给政策。再融资不适用减持规定的政策已经出台,优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适度放宽协议转让等政策也已发布。后续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进一步评估完善相关规则,以取得各方面相对平衡。 退市制度方面,去年以来,我们着力畅通强制退、重组退、主动退等多元化退出渠道,共18家公司实现平稳退出,创历史新高。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需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和能力建设。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保荐质量、会计审计、合规审核、信用评级等方面发挥着专业把关的重要职责,这对于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一环。但实践中,有的中介机构自身公司治理跟不上、专业能力跟不上,处理不好业务发展与维护品牌信誉的关系,履职尽责不到位;还有个别中介机构甚至放弃操守和底线,沦为“放风者”和造假“帮凶”。去年6月以来,证监会对86家申请首发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显示“带病申报”现象较为严重。这既有企业自身的问题,也反映出相关券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问题,其中有的还是行业头部机构。我们将对相关中介机构采取处理措施。这里我想强调一下,资本市场是大家共同的市场,各类中介机构要秉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共同关心呵护这个市场,共同营造可持续的发展生态。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差异化发展思路,对好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做优做强做大;对问题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黑名单制度,真正体现奖优罚劣。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我们会同相关部委正在制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继续推进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健全声誉约束机制,打造良好行业生态。 (五)坚持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实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促进资本要素在境内外市场和更高层次上优化配置,是资本市场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我们将继续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努力实现由管道式、单点式开放向制度型、系统性开放转变,以开放倒逼改革,以开放促进发展。同时,进一步强化开放条件下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跨境风险防范和监管合作,切实做到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我们重申,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好形象和信誉。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国监管机构的共同职责,深化跨境监管合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符合全球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对于近期个别境外上市企业出现的涉嫌财务造假等问题,我们正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将在跨境证券执法、审计监管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健全国际金融治理体系。 (六)切实守住风险底线。稳定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当前外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必须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重点做好输入性、交叉性风险防范,完善各种场景下应对预案,努力实现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对于股票质押风险,加强监管协同,推动场内场外信息互联、防控处置措施互商,力争整体效果有新的提升。对于债券违约风险,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多措并举、平稳过渡。对于私募基金风险,加快推动构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办法,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突出问题。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为进一步改进监管、优化服务,证监会系统正在开展“敢担当、善监管、优服务、强本领、求实效、展形象”的作风建设专题活动,聚焦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全面检视、靶向施治,努力推动会系统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担当作为进一步强化、监管质效进一步彰显。欢迎大家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认为,这也是“大投保”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关系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我们将主动加强市场沟通,虚心向投资者学习,共建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和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谢谢大家!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令业界翘望已久的互联网贷款“宪章”终于出炉了。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曾经恣意的互联网贷款到了该“意马收缰”的时候,而依托与互联网贷款的助贷行业或面临一轮“洗牌”。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金融科技与资产荒背景下谋求渠道突围的传统银行共同催热了助贷行业。这一新业态的发展无疑大大拓展了传统银行获客渠道、提升了金融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金融乱象,造成了金融不稳定因素,令互联网贷款蒙尘变味。如何补齐助贷行业监管短板,应该是监管多年来难以释怀的心事;而监管部门对于联合贷款、助贷模式的态度始终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暂行办法》尽管通篇关于助贷、联合贷未著一字,却处处牵扯着助贷机构的神经,招招直指助贷业务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隐患。如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的“兜底”、无资质放贷等“越界”行为,金融机构在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存在的核心业务外包等风控“甩手”行为,以及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引流泛化、违规收费、暴力催收等 “异化”行为。《暂行办法》试图从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规范互联网贷款及助贷行为,围绕营销行为的规范性、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联合贷款等设定了指向明确的十道监管“红线”: 其一: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其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其三: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其四: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其五: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六: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其七: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八: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其九: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其十: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上述监管红线表明上是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其核心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助贷(包括联合贷款)。因此,影响最深刻的实际上应该是助贷行业。对于触碰上述监管红线的机构及行为,《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监管罚则。 十条监管红线的设置,可谓利剑高悬,对互联网贷款领域的乱象形成强有力震慑。 尽管如此,高悬的利剑最终能否落下,依然存诸多变数。监管“红线”能否体现政策效力、发挥威慑力,或有赖于相关关系的进一步梳理与协调。 一是如何协调机构监管模式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的宽泛性之间的不对称性,避免监管空白。《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制,规范的仅仅是商业银行机构,因此被纳入监管的互联网贷款仅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部分,并非全部的互联网贷款,意味着还有很多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其他持牌类非银机构,以及非持牌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缺乏约束力。现有的对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类公司的助贷业务监管,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不仅使得持牌非银行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监管存在不平衡性,而且对非金融性公司的监管更是处于空白。依赖银行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希翼实现对第三方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约束,显然是不现实的。尽管此次《办法》在合作协议部分,要求商业银行将“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纳入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这种约束力有到多尚待观察。 二是如何协调现行的属地监管格局与互联网贷款跨地域性之间的矛盾,避免监管套利。《暂行办法》虽然在很多方面增加了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但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法人机构业务的拓展,另一方面也可能潜在不审慎的风险隐患。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贷款的跨地域性与监管的地域性矛盾问题或将突出。特别是在监管问责将趋严厉的情况下,未必不会出现地方本位主义下的监管不平衡与监管套利。 三是如何协调好政策设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之间的错位,提升监管效率。《暂行办法》在受托支付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但实际执行仍难操作。《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原本是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与中国小微企业众多,且小微经营的分散、随机等特性,使得其中部分规制特别是受托支付难以有效落地。甚至从制度出台伊始,问题就一直摆在那儿!线下规范尚且如此困难,更不用说线上了。 四是如何调节监管环节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全链条的不对称,避免机械监管。如何从整体上,设计一套能覆盖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链条的监管,终归是监管需要面对、需要研究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是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这无疑是助贷业务监管的核心;但这一架构忽视了对助贷方的监管,而当前助贷业务诸多乱象或更多滋生于此。如果仅仅从商业银行端,对现有纳入监管的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开展助贷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大量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 《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扭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及助贷业务方面的乱象,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但如何真正引导助贷行业走向审慎合规,切实纠偏助贷业务模式中存在的“越界行为”、“甩手行为”和“异化行为”,关键还要践行行为监管理念,构建行为监管体系,厘清助贷监管边界,实现对助贷行业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不能将互联网贷款的各节点人为割裂开来进行监管,否则就会落入“锯箭疗伤”的尴尬!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