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6月9日正式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在主要监管考核指标方面并无调整,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将整改过渡期从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整改过渡期延长至3年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另据银保监会在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超4万亿元。 不过,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清理整顿“空壳”“失联”公司。《办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在清理存量的同时,《办法》还严控增量,明确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此外,《办法》中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与金融租赁监管 要求保持部分一致 融资租赁公司原本归口商务部监管,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影响最大的在于《办法》设置了一系列量化监管指标,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例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等。并对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设置“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等。 上述融资租赁从业人士表示,尽管《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但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办法》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 例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河北建立跨地域药品经营资质认可机制 记者从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有关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建立跨地域经营资质认可机制、实行委托延伸检查互认制度、拓宽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支持药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药品流通供应体系建设、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等。 河北省规定,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取得药品经营资质(批发、零售连锁)的企业,搬迁至雄安新区,认可其原经营资质,按审核程序实行资质互换,核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合规性检查后开展药品经营业务。 上述企业在河北省临京津周边区域、雄安新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以自建或租赁方式设立药品仓库的,经双方监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由于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承担多家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河北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委托企业进行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及飞行检查时,因检查需要,涉及对受委托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做延伸检查的,实行药品委托延伸检查互认制度,有效减少延伸检查频次。 此外,为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出资人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由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至所属门店。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标志着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实践与完善之后,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民法典》颁布与实施的背景具有极为特殊的时代特征,它是在我国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推出的。此外,我国保险业的深化改革正全面展开,行业面临深刻转型与升级的历史任务,《民法典》无疑将成为一个重要契机、推手和动力。 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进行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因此,保险与民法典的关系十分密切,并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民法典将对我国的民商事活动,也包括保险,产生重大和深刻影响。其次,尽管民法典解决的是一般民事关系,但民法典将对所有民商事的法律基础,产生深刻且系统的影响。第三,作为一般法律规定,民法典是保险法的重要基础,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满足民法典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险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就需要援引和适用民法典的原则规定。第四,民法典涉及整个社会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和保护,保险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能力,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因此,民法典将对我国保险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保险也将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保驾护航。作为基础和前提,保险行业需要认真和系统地学习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改善自身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实施的机会,强化行业的社会服务意识与能力,促进行业的转型与发展。 一、保险业要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与原则 首先,要认识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既有总结与传承,更有创新与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其次,要认识民法典的根本诉求、立法原则和制定特点。从表面看,我国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但从本质看,是全面贯彻和坚持了“以人为本”和“人民中心论”的先进立法理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切实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更是将对“人”的保护,贯穿民法典的始终。 第三,要认识民法典不是一部“新法”,它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基础上,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可谓是“九法归一”和“顺理成章”。从内容看,全新条文的量不大,部分是在原有相关条文基础上做实质性的修改,大多数条款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直接承继,因此,传承和稳定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学习民法典需要“承前启后”,更需要“温故知新”。 第四,要认识民法典的是一部新法,这种“新”不仅仅是形式的新,即以“法典”的形式,系统整合,统一规范,更重要的是内容的新,不仅是新的结构,更有全新的理念,同时,“民商合一”是民法典“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特征与进步,学习、理解和执行,均需要在理解内在逻辑与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好民法典(一般法)与商事专门法(特别法)的逻辑关系与衔接问题,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场景,因此,要认识、理解并处理好保险经营、保险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第五,要认识民法典的法治意义与价值。从技术的角度看,民法典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质的飞跃,不仅是一次历史总结,更是一次全新探索。但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个重要契机和动力,因此,无论是学习与认识,还是落实与执行,都不能“就事论事”,要有更高的站位,更深的觉悟。 第六,要认识到民法典的推出和实施,将开启我国新一轮全民普法教育行动,也应当成为我国保险业开展依法经营教育的契机。近年来,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强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民事,还是商事活动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其中一个基础原因是法治水平,也包括立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民法典将全面提升我国民事立法水平,并更好地扮演民事法律活动“百科全书”的角色,全面普及并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保险业要结合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提升经营水平 保险属于既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保险合同既是一种经济合同,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因此,民法典与保险具有基础和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保险业的法治水平相对较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合同纠纷多发,导致了行业存在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不佳,法律风险较大等问题,因此,保险行业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要解决“补课”问题,即利用这个机会,加大行业普法力度,通过系统学习,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公平正义原则,全面提升行业懂法和守法水平。其次,从内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行业特别关注。 首先,要从根本上全面领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原则,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指导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的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针对投保人,更是对保险人的要求。目前,在保险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营销、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仍存在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做法,需要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整改、完善与提升,更重要的是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融会贯通,成为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其次,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民法典要求从事民事活动,不仅不能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保险经营,特别是在创新过程中,行业仍存在不少误区,有些人认为只要形式上不违法,只要符合“概率”,就可以做,至少可以“打擦边球”,如当年的“贴条险”、“世界杯遗憾险”和“脱光险”等,却忘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保险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业自身利益,出现大量“过度营销”导致的消费误导问题。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因此,行业要理解并树立一个满足“公序良俗”的行为标准。 第三,保险经营的本质和载体是合同,因此,行业高度关注和深刻领会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在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基础上,完善合同制度,势必对保险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业要从两个层面学习和思考,一是民法典将对保险合同与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二是作为保险经营的对象,各类合同的变化,将对保险经营和服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要特别关注合同成立与变更、典型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电子合同、预约合同、代位权及准合同等相关规定,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视角观察、学习和理解,同时,要把保险合同和经营管理“放进去”进行思考和领会。 第四,民法典的一个重要诉求和进步是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将对保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从营销的视角看,民法典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些新规将对保险营销,特别是电网销、微商和直播营销等新的营销形态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互联网保险治理活动,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管,因此,保险业要理解并觉悟“保护客户就是保护自己”,将个人信息保护转化为行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评估,还是个性化服务,均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在民法典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如何“依法用数”的挑战,既要解决认识问题,也要解决能力问题。民法典强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与相关的权益进行了系统的保护,明确“健康信息”为个人信息范畴。保险的射悻合同特征决定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获取客户信息,但作为前提是尊重和保护客户隐私和利益,离开了这一点,保险经营,乃至存在的基础就会受到质疑,因此,行业要理解并觉悟“只有管好数据才能得到数据”。同时,也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作为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也面临着转型与升级,其核心是依法合规和公平正义。民法典在“总则”第七章中对“代理”做了原则性的规范,同时,在“典型合同”中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做专门化的规范。保险业要结合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的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关系的和谐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法典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需要很好把握 作为民事领域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与普及,将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法治观念,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维权意识,倒逼相关责任方的依法合规;另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特别是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风险。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为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救济和落实,切实维护权利方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应当注意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通过保险能够实现对违法成本的再分配,形成一种市场化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 首先,民法典的一个核心诉求是对“人”的保护,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具体而言,是要切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人”是人身保险的对象,因此,民法典对“人”的保护为人身保险的经营提供了重要的逻辑基础,同时,也为人身保险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民法典从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益出发,确立了“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将对我国的住房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家”是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形态,因此,家庭关系是重要基础,也是民法典调整的重要领域。民法典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基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传统文化的家庭互助,这是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环境。从传统经营模式看,无论是保险利益的确定,还是赔付对象的甄别,均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和清晰了相关规定。从创新经营模式看,“家庭保单”将成为未来的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其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而“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重要基础。 第三,在财产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可保利益原则是重要基础,其核心是“确权”,依据是“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针对“物权”问题,进行的全面梳理和规范,尤其是针对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了补缺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法律秩序。民法典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等,特别是解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从城市看,住宅相关权益的明确和清晰,为家庭财产保险、住宅质量保险和住房抵押养老保险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农村看,土地承包经营和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业保险,特别是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土地流转履约保险营造了良好环境。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村以房养老保险提供了制度支持。此外,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范畴,为网络经济领域的保险理顺了关系。 第四,信用和保证保险,既是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领域,又是当前保险面临的巨大挑战。民法典为信用和保证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一是通过“典型合同”的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保证责任的外延与内涵。二是关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默认”问题,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纳入。四是完善了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五是明确和规范了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信用保险的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扩大营造了良好环境。 第五,民法典是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的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完善与提升,“侵权责任”部分,与保险经营,特别是责任保险关系密切,不仅涉及产品开发与定价,也涉及理赔与服务。一是将侵权责任性质明确为“侵权之债”,清晰损害赔偿对象,为责任保险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要关注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这是基础,同时,要关注“自助责任”的相关规定。三是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将对体育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等产生重大影响。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申“故意”和“重大过失”归责原则。五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将对知识产权保险产生重大影响。六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核心是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为网络安全保险,特别是“第三方风险”保险的发展营造外部环境。 第六,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经营的基础,同时,个体的法律责任风险意识是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条件。民法典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完善和提升了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这势必全面强化相关领域主体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催生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保险业需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的基础上,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产品,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6月2日电(彭婧如)“你最怀念的路边小摊是什么?”这项网络投票中,烧烤、煎饼、麻辣烫的得票数一骑绝尘,远远将瓜果蔬菜、手机贴膜等选项甩在了后面。 如今,路边小吃摊终于反转为“怀念不如相见”了! 路边摊要回来了 中央文明办近日发文明确要求,今年不将占道经营列为文明城市考核内容。 消息一出,即上热搜。“我们的快乐要回来了,忍不住先吸溜口水为敬。”“好极了!我又可以吃到大排档了!”“街道没有小店,没有小摊,实在是太死气沉沉了!”很多人表示,“路边摊才是一个城市的灵魂”。 但此前,很多城市对占道经营都有严格限制。如河南省安阳市在4月份才刚刚发布通告,决定在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取缔占道摊点、早夜市(大排档)和店外经营行为,推动实现退路进厅(店、场)。 如今,为啥又给路边摊松绑呢? 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通过稳就业促增收保民生,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支持餐饮、商场、文化、旅游、家政等生活服务业恢复发展。 据了解,中央文明办是因主动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在今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明确要求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在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四川成都的数据可以一定程度上说明路边摊经济的成效。成都在3月出台了《成都市城市管理五允许一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助力经济发展措施》。措施包括允许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摊区、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大型商场开展占道促销等。 根据成都市城管委官网公布的数据,截至5月14日,成都市共设有临时占道摊点、摊区1636个,允许临时越门经营点位18260个,允许流动商贩经营点16975个,直接和间接增加就业岗位超10万个,助攻中心城区餐饮店铺复工率超98%。 率先给路边摊经营开绿灯的成都甚至引起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注意。5月28日,李克强在记者会上表示,“我们西部有个城市,按照当地的规范,设置了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结果一夜之间有10万人就业。” 五星级酒店也出摊 看中路边摊经济的不止有成都,还有湖北武汉。在武汉,五星酒店纷纷放下身段开展地摊经营。 武汉的一家知名五星级酒店在大门外的广场,摆满餐桌开起大排档,现场露天烧烤,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消费。 还没等到网友扒出是哪家酒店,正主就自动现身满足了大家的好奇心:“咦,一不小心还上头条新闻了,欢迎大家来武汉汉口泛海喜来登大酒店吃烧烤!每天18:00出摊儿,等你哦!” 武汉的另一家五星级酒店也在门口摆出了早点摊。没过多久,还卖起了烧烤。该酒店餐饮部副经理对媒体表示,对于五星级酒店来说,卖早餐、下午茶和宵夜的营业额跟疫情之前还是没法比,但是让员工动起来,让酒店保持经营状态,能很好地提振士气。 “酒店不断尝试新的经营项目和模式,也是非常时期不断自救的尝试。” 近日,还有不少城市开始放开地摊经营。杭州开放了部分街道作为摊贩的经营场地;河南许昌开放一批背街小巷,让商家在道牙以上区域经营;南京统筹规划了1000多个临时外摆摊点。 单双号出摊、“绿卡”经营 逛夜市、撸串、吃大排档虽然很愉快,但也有不少人表示担忧:“路边摊的饮食符合卫生标准吗?”“建议同时考虑要给环卫工人加工资,毕竟工作量肯定也翻倍了。”“摆完摊之后一片狼藉,周围环境又脏又臭。”“真的很扰民啊,怎么办?”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胡张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支部书记、理事长杨宝玲建议,因地制宜释放出“地摊经济”最大活力的同时,应制定统一的“地摊经济”准入许可标准、从业资格条件和商品入市手续,采取颁发资格证、许可证等方式,给予“地摊经济”与从业者的合法地位。 为有效规范前期实施过程中占道经营带来的部分交通和食品安全隐患、市容及环境卫生影响等方面问题,成都28日发布《关于建立城市管理“八项机制”深化柔性管理服务助力“六保”任务落实落地的意见》,回答了“临时占道摆摊可在哪摆?何时可摆?”等问题。 其中包括:建立摊点摊区设置引导机制,明确可以从事占道经营的街道、路段、时段以及每条街道商贩最大容量,实行一街一策、一点一策;建立商贩摊区择优拓展机制,每个摊区推选一至两名商贩代表,及时收集和反馈摊区商贩意见和建议,保留既无投诉又不扰民的摊区等内容。 为了规范地摊经济,一些地方还屡出奇招。如,在成都市武侯区,摊位经营者手里都有一张带有编号的“绿卡”。上面标注了经营地点和时段,也明确了责任义务。有摊位经营者表示,发了这个牌子后,需要负责好个人的卫生,不能到处乱摆。 河南郑州则是摆摊儿需限号。30日,河南郑州的健康路夜市复市,但为防控疫情,除限制人流外,商户实行单双号出摊儿,单号日子出单号摊位,双号日子出双号摊位,两个摊位间间隔两米左右。 至于,还有人想知道的“就今年吗?”“明年呢?”“这次的政策虽为‘因时而变’,但未必不是有关方面反思、改进工作的契机。”,有人这样评价,“烟火气与秩序感应该是可以并存的”。(完)
中新网太原6月2日电 (杨佩佩 杨杰英)记者2日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山西重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逐步实现改革对所有区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全覆盖,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登记注册处处长郭新安表示,近年来,山西结合本地实际,分步骤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截至2019年底,共办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记注册业务14.5万件,惠及市场主体13.4万户,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自2020年3月1日起,山西在太原、晋中和转型综改示范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包括中央层面的523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结合改革实际,滚动优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郭新安介绍,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中国国务院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对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告知承诺制”在山西是一项新生事物。对此,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其中,要求各部门要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做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针对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郭新安表示,运用好“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同时,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保障“证照分离”改革持续走向深入。 郭新安表示,山西在总结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计划于今年年底前,按照中国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扩大改革覆盖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完)
“房住不炒”!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多次重申这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基调。从银行的角度来讲,更是在监管机构的要求下,层层设立防火墙防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实地调查发现,随着监管层加大对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北京地区已有多家银行不办理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仍办理业务的部分银行则表示,已经加大对消费贷款审查力度。 但是,即便面对强监管,仍有中介公司向客户支招“首付贷”,即通过周转借款过桥凑足首付并申请按揭贷款,放款后再去银行申请经营贷还清首付中的加杠杆部分。 经营贷接过消费贷“大旗” 首付贷借“马甲”重现江湖 近期,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监控消费贷等资金流入房地产。例如,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5月9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将个人互联网消费贷设定成20万上限的授信额度,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另外,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银行了解到,不少银行已经取消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未取消的银行在贷前、贷中、贷后均加大审查力度,并且执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对借款人贷后房产新增情况也加强监测。 “我行已经不做抵押类消费贷了,目前主要做信用贷以及经营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国有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消费贷由于很难监管贷款用途,风险太大,一旦查出违法违规对个贷经理的处罚力度很大。 一些股份制银行的网点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不开展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了,建议记者在手机银行等线上申请信用贷款,随借随还。如果名下有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贷,年化利率最低5%以上。 另一家国有大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尽管目前还做抵押类的消费贷,但是需要提交的材料相较之前更多,比如交易对手、营业执照、营业资质证明、收款账号等,但是最终批贷的可能性较小。他还补充道:“现在发票、合同等材料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住房抵押“消费贷”虽然刹车,尽管监管严控,首付贷还是在经营贷“马甲”的掩护下再现江湖。 《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多个贷款中介宣称可以通过帮助购房者申请抵押经营贷获取购房资金。同时,对于名下没有公司的贷款人,可以为客户操作“入股”公司。整体下来,一般收取2万元作为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包装成公司股东的费用以及经营场地的费用。 根据多位房产中介对本报记者的介绍,由于监管部门对消费贷严监管,建议走经营贷款的路子,或者先用“过桥”资金买房,再将房子抵押做“经营贷”,不仅贷款的金额较高而且利率也比较低,年利率最低达4.98%。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银行对于企业经营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必须将钱款打给经营用途中的第三方账户,因此如果需要第三方账户收款,中介要另收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费用。 当《证券日报》记者询问,“近期监管力度很大,这类贷款用于买房会不会有风险”时,上述中介业务员表示:“我们经常与银行内部的人打交道,在一些环节上会和个贷经理提前打通关系,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多家银行房贷违规领罚单 个人消费贷规模下降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今年监管部门针对银行违规“输血”楼市已公示至少百张罚单,从处罚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等。 例如,近期,北京银保监局公布了一张罚单,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因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及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80万元,并责令改正。 今年4月份,盐城银保监分局开出2020年的第一批罚单,某城商行盐城分行因个人消费贷违规发放,被罚款60万元;行长也因此受到警告并罚款5万元。浙江银保监局日前公布了两张罚单,两家当地的村镇银行因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合计被罚65万元。 从上市银行2019年年报也可以看出,部分国有大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出现下降。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年报显示,2019年年末,该行个人消费贷金额1935.16亿元,较2018年年末减少106.46亿元,降幅为5.2%。建设银行(行情601939,诊股)2019年个人消费贷款金额为1895.88亿元,较2018年减少205.37亿元,降幅9.77%。 央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1.84万亿元,同比增长13.0%,比上年末高0.5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4864亿元,同比多增1025亿元。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44.7万亿元,同比增长13.9%,比上年末低2.4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7181亿元,同比少增7070亿元。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商业银行经营重心转移和金融资源由房地产领域流向中小微企业,不亚于一场金融革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必须跨越很多障碍。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30条具体政策措施,强调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 《指导意见》出台获得了全社会广泛赞同和高度认可,也让中小微企业看到了新的希望,增强了渡过难关的信心。 但作为这么一项庞大的社会金融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且商业银行经营重心转移和金融资源由房地产领域流向中小微企业,不亚于一场金融革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必须跨越很多障碍。 之所以持这种看法,并非对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移没有信心,而是现实的阻力必须面对并大力解决: 首先,将经营转向中小微企业,有大量旧有金融制度需要破除,有太多的利益需要割舍,商业银行要做到的确需要勇气。因为向中小微企业转向实际上是商业银行的一次经营战略转移,在这种转移中,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有很多不适合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制度、金融模式、金融产品等需要打破或废除,每一项制度都关系到商业银行既得的经营利益,也关系到监管部门监管定势;尤其需要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保持改革活力,探索出一条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新路来。《指导意见》30条措施,吹响了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集结号,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按照划定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一步一个脚印,毫不动摇,排除一切困难,才有可能取得这场战略转移的胜利。 其次,需要消除原有的思维定势,大胆突破一切守旧观念的框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商业银行向中小微企业转型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不消除旧有经营理念,不突破旧有的思想条条框框,《指导意见》就无法落地生根,甚至有可能陷入阳奉阴违的滑稽结局,这对转向服务中小微企业百害而无一利。由此,银行机构及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金融长远可持续发展意识,确立不进行金融服务重心和金融资源转移就没有出路的改革立场,将所有金融服务意识统一到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上来,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再次,需要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彻底决裂,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这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向中小微企业服务转向,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同一切不良经营行为或倾向作斗争,严厉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让正气占领金融经营阵地,需要金融机构及监管当局树立合规意识和法纪意识,并努力构建一种推动转向顺利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过去很多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措施不可谓不多,但落到实处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中小微企业服务问题成了顽疾,一个根本原因是商业银行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及由此而带来的收益难以割舍,使得金融资源过度流向房地产、楼市、股市及其他虚拟产业经济领域。此次经营转向中小微企业,更需要商业银行识大局顾大体,消除不切实际的经营幻想,遏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回归支持实业主途,并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迫使商业银行经营真正转向。可见,这确实有较大的难度,决不能盲目乐观。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