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现内幕交易,这次还是两兄弟“联手”行动。两人谋划使用不同的策略,合计投入上千万元,结果损失了两百多万,证监局的罚单也跟随而至。 近日,山东证监局公布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起一桩2017年的交易 故事与三年前的一桩收购相关。 从2015年起,A股上市公司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阳股份(002580)”)就在积极寻找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伙伴,也曾与多家企业接触洽谈资产收购或控制权变更事项。 而当时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新能)也一直在寻求合适的上市公司标的,以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2017年10月15月,在经过前期多次接洽后,中民新能与圣阳股份双方人员商讨了合作方式,基本确定要开展合作,并安排中民新能的翁某权等人设计具体合作方案。10月27日,翁某权与张某顺等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对合作方案进行研究并讨论了拟向圣阳股份注入资产的政策问题。 2017年11月6日,双方讨论了圣阳股份变更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停牌等事项。次日,中民新能向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了《关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与某上市公司进行合作事项的请示》。11月10日,圣阳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筹划资产收购事项。 2017年12月20日,圣阳股份发布公告,称圣阳股份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民新能全资子公司中民新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证监局认为,圣阳股份资产收购事项、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其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15日,圣阳股份资产收购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开于2017年11月10日,控股股东变更的内幕信息公开于2017年12月20日。上述内幕信息形成日至公开日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参与人员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曾有多次通话联络记录 翁某权作为参与人员是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刘某宇与他是上下级关系,主要负责融资工作,两人日常见面接触频繁。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股票停牌前,刘某宇与翁某权有多次通话联络,2017年10月15日至11月31日通话9次、11月2日至8日通话7次。 在刘某宇及其堂兄刘某良2017年10月31日下午转入大量资金并集中买入“圣阳股份”的当天上午,刘某宇与翁某权还有通话联络。 此外,翁某权于2017年8月16日与圣阳股份董秘于某龙、中介机构人员张某顺初次见面时,将刘某宇介绍给于某龙、张某顺认识。本次见面后,刘某宇知道圣阳股份是做储能的,中民新能也有做储能的意愿,估计双方有可能合作。 随后,刘某宇开启了内幕交易“圣阳股份”股票之路。 经查,刘某宇使用了两个账户进行交易,分别是名为“刘某宇”的财富证券账户和名为“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其中“刘某宇”的财富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5.704万股,成交金额46.53万元;“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3.54万股,成交金额28.51万元。前述买入的股票均于11月8日全部卖出。 “刘某宇”财富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经调查显示,2017年10月31日转入35万元,来源于刘某宇妻子郝某娇赎回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是民生银行,该账户敏感期内没有发生银证转入业务,买入“圣阳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资金。 综合来看,“刘某宇”上述2个账户交易“圣阳股份”共获利2.34万元,均为刘某宇使用手机委托下单操作交易。 堂兄弟“联手”操作 结果合计亏掉250多万 更大的内幕交易还在后头。 刘某良是刘某宇的堂哥,对刘某宇比较关照,双方关系密切。刘某宇、刘某良交易“圣阳股份”时共同决策、共同承担交易盈亏,交易资金混同、开始下单时点高度一致。刘某宇向刘某良介绍了对圣阳股份这家公司的判断,两人商量后先是分头买入“圣阳股份”,在圣阳股份股票停牌前刘某宇又卖出自己账户持有的全部“圣阳股份”,连同近亲属资金转入“马某璐”账户,由刘某良买入“圣阳股份”。 而马某璐,正是刘某良的妻子。刘某良使用手机委托下单操作“马某璐”2个账户来交易“圣阳股份”,合计亏了250多万,后刘某宇承担18万元亏损,刘某良承担其余亏损。 经查明,刘某良使用“马某璐”华安证券(600909)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77.8343万股,成交金额648.62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亏损137.90万元。该账户之前没有股票交易记录。 刘某良使用“马某璐”国融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买入“圣阳股份”81.4035万股,成交金额677.79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亏损120.04万元。在这波交易之前,该账户已空置一年多。 复盘来看,于2017年11月10日起停牌的圣阳股份,在2019年4月23日晚间公告,公司原拟向中民投下属中民新能收购中民新光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因标的公司资产状况比较复杂,公司认为目前收购标的公司的条件尚不成熟,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后公司股价有明显下跌。 再来看刘氏兄弟的内幕交易动作,“马某璐”上述2个账户三方存管银行均是农业银行,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发生7笔大额银证转入业务合计1328万元,其中来源于刘某良期货账户1000万元,来源于刘某良控制的企业200万元,来源于刘某宇卖出“圣阳股份”资金、刘某宇父亲刘某军银行账户、刘某宇母亲张某琴赎回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刘某宇妻子郝某娇赎回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合计128万元。刘某宇及其近亲属资金由刘某宇安排郝某娇转入马某璐银行账户。 “马某璐”上述2个账户卖出“圣阳股份”后的资金,其中950万元转至刘某良期货账户,110万元转至刘某宇岳母田某账户。 证监局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山东证监局认定,刘某宇、刘某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圣阳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时间、账户资金变化、重新启用账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 同时,“刘某宇”账户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首次买入、资金量明显放大的特征,刘某宇动用近亲属资金集中进行股票交易,买入意愿强烈。刘某良之前两年一般都在做期货投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然把大量资金从期货账户转入长期不用的“马某璐”账户后立即集中买入“圣阳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存在开户后仅交易该股、资金量明显放大的特征。刘某宇、刘某良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山东证监局认定,刘某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接触联络,刘某宇、刘某良共同交易“圣阳股份”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刘某宇、刘某良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刘某宇及其代理人、刘某良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刘某宇不知悉内幕信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宇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刘某宇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在正常工作中,作为“有心人”根据个人研究判断作出的投资决定,与内幕信息无关。 第二,刘某良投资“圣阳股份”股票的决定系其2017年初与邻居管某华交流后作出,与刘某宇无关。且刘某良买卖“圣阳股份”股票行为符合其一贯的投资风格与习惯。 第三,刘某宇、刘某良不构成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刘某宇、刘某良“合作炒股”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双方关系非常密切,刘某宇在信息方面有优势、刘某良在资金方面有优势,双方通过“合作炒股”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但推断双方存在共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山东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刘某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刘某宇与刘某良共同交易“圣阳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足以认定刘某宇、刘某良构成共同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刘某宇、刘某良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刘某宇、刘某良各自承担15万元。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23日发布《金融领域典型涉赌案例类型及风险提示》,协会从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关公布的涉赌典型案例、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案例、协会举报调查案例中,梳理总结了金融领域典型涉赌案例的六大类型。 一、个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 85号)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个人参与“跑分”项目,本质就是出租、出借账户,存在资金损失、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涉嫌帮助犯罪等风险。 案例1:出租出借收款码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被处罚 2020年3月,李某看到“30元一天”的租借微信收款码信息,被网络兼职赚佣金的利益诱惑,按照要求在“跑分平台”上传了自己的收款码并缴纳保证金,后“跑分平台”将小李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赌博网站使用。最终,该“跑分”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因属于诈骗罪共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一男子在某中学门口求购银行卡,洪某向其出售银行卡7张,非法获利3500元。之后,该男子因将银行卡用于收取和转移赌资被追究刑事责任,洪某也因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到境外参赌 核心提示: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用于赌博被处罚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犯罪团伙向境外赌博网站转卖银行卡和账户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向境外赌博网站转卖银行卡和账户,涉嫌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犯罪团伙收购企业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和诈骗活动提供资金服务被抓获 2020年1月,人民银行监测发现,王某在银行的开户行为和交易活动存在异常,经分析研判后,追查出买卖账户团伙赵某阳等44人分别通过注册不同企业,在银行开立155个企业账户,这些对公账户被用于为境外赌博网站和诈骗活动收款。公安机关根据人民银行移交的线索,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案例5:犯罪团伙收购银行卡和支付账户收款码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服务被采取刑事措施 自2019年开始,李某军多次以有偿方式向亲朋好友借用支付宝和微信收款二维码,并将其提供给境外赌博网站用于转账。2020年后,李某军又向亲朋好友收购成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电话卡),并转卖给境外不法分子。经调查,李某军还发展了6名下线开展上述非法活动。目前,7名涉案嫌疑人已全部被刑事拘留。 四、非法“四方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服务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非法“四方平台”利用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1月,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购买的40余个空壳公司,申请开通了400余个支付账户,及近20个员工个人账户,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收付通道并收取手续费,三个月非法资金流入额度达34亿元人民币,最终被广东省公安厅侦破,并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7:非法“四方平台”通过话费充值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抓获 2019年9月,某非法“四方平台”公司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将赌博资金交易包装成话费充值等正常交易订单完成资金转移,涉案赌资高达26亿元。后被广州市公安局破获,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8:非法“四方平台”通过二维码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抓获 2019年以来,刘某等8人先后搭建钱多多、钱宝等多个非法支付平台用于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收款结算,每天收款流水达100余万元。2020年2月,刘某等人被山东枣庄市公安局抓获,涉案金额超10亿元,涉及的10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采取刑事措施。 五、银行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 核心提示: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要严格按照“谁开户(卡)谁负责”、“谁的用户(商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客户(商户)管理的主体责任,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将被严厉追责。 案例9:商业银行违规为赌博网站提供条码支付服务被处罚 2020年6月,某银行因交易风险监测机制不健全,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等非法交易平台提供条码支付服务等违规行为被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20多万元。 案例10:支付机构因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转接赌博网站被处罚 2018年8月,某支付机构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其特约商户利用其支付渠道为赌博平台提供支付通道,被人民银行处以4千多万元罚款;2019年4月,某支付机构因对网络支付接口监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转卖或挪用至赌博等非法网站而被人民银行警告,并处罚款13万多元。 六、犯罪分子将POS机移到境外为赌场套现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为参赌人员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1:个人将POS机移到境外赌场用于为参赌人员套现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5年7月至10月,黄某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在西安以及长春等地申请两台POS刷卡机,利用技术手段将禁止在境外使用的POS机移至澳门赌场,为到澳门赌博的内地游客虚构交易刷卡套取现金3100多万元。2017年4月,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当事人: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腾将),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绿城腾将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绿城腾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600918)账户、嘉硕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账户、哈尔滨天翔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绿城腾将,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承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73,447,824.3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绿城腾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7月16日
7月17日,证监会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比如,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 此外,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 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 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 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 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 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封闭运行第十条 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存放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存放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离管理,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一条 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除指定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之间进行划转的保证金账户外,期货公司开立的其他保证金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应当完全隔离,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利息等,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费用,应当在保证金封闭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相互划款。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第十五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当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当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其他业务规则名称无法一致的部分特殊法人客户等除外。 因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企业注销、法定继承等特殊情形,期货公司需要将客户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并向监控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涉及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客户存取保证金应当通过开立在同一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转账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者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指定或者变更主办存管银行,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开立或者变更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监控中心在收到期货公司的备案信息后对备案内容进行登记,通知存管银行按要求维护保证金账户并报送账户信息。 期货公司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确认存管银行正常报送账户信息之前,不得使用此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备案后通过官网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共享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权益总额等数据信息。 存管银行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根据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报送的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数据,对下列事项进行每日稽核: (一)期货公司报送的客户权益。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二)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余额应大于或者等于自有资金最低监管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稽核发现的异常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置,并向监控中心通报核查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保证金封闭圈资金情况及客户权益数据进行每日测算,并留存测算结果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存管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者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保证金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情况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资金划转进行监督。发现期货公司存在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发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中心应当提供数据支持,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不按照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二)不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保证金封闭圈之外存放保证金; (四)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信息; (五)通过主办存管银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账户划拨自有资金进出保证金封闭圈; (六)擅自为客户出金到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七)向监控中心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挪用、占用保证金;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存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存管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存管银行未能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议期货交易所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 (一)不按照监控中心数据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文件信息; (二)不按照规定及时维护保证金账户信息; (三)不按照规定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有效履行保证金账户性质提示义务及审核职责,导致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以未经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冻结或者 扣划资金; (四)对已发现的期货公司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五)参与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 (六)伪造并报送虚假保证金账户余额、出入金、汇兑等数据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监控中心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及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期货公司、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监控中心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存管银行”,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保证金存放、划拨、汇兑等业务的境内银行。 (二)“主办存管银行”,指期货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存管银行。 (三) “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于保证金存放的账户。 (四)“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和期货交易所结算账户之间期货业务资金 往来的保证金账户。 (五)“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指期货交易所为便于对期货公司存入其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而为期货公司设立的明细账户,用 于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存放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以及期货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存 放结算参与人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和现货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九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对客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与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的,还应当符合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 号)、《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 货字〔2006〕9 号)同时废止。
图片来自网络 7月17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对北京银行予以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相关业务6个月,责令其针对康得新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图片来自交易商协会官网 公告显示,北京银行作为康得新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和后续管理期间存在未保证调查质量、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和督导不到位、未监测到康得新将募集资金划出体外的情况并督导其及时披露等行为,而违反了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决定对北京银行予以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相关业务6个月(包括:暂停受理北京银行报送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材料,暂停受理北京银行报送的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的材料);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公开资料显示,6月5日,中小板上市公司ST康得发布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银行返还部分银行存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对应欠付的利息并且归还因北京银行对其账户存款资金保管不当,造成其无法使用银行账户资金遭受的部分损失,暂计人民币 5 亿元。经北京二中院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北京二中院已决定登记立案。 据悉目前西单分行行长和助理,两人已被撤职。 北京银行和康得新的“纠葛”要追溯回2014年。康得集团2014年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将协议下子公司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3258账户,如需付款再从母账户下拨。各子账户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 2019年1月,康得新出现2期债券违约后,由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公司收到法院财产保全文书后,相关财务人员自查才发现康得新及康得新光电西单支行账户的实际余额为0。而此前康得新2018 年报显示,公司账面货币资金153.16 亿,其中122.1亿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4月29日,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在回复康得新年报审计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关于康得新公司银行账户问题时称,“银行存款该账户余额为0,该账户在西单支行有联动账户业务,银行归集金额为122亿元。” 6月5日,康得新公司在北京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时发现,“康得新账户余额超81亿元,子公司张家港光电账户余额超27亿元,子公司康得菲儿余额超7亿元,子公司康得新功能账户余额超6亿元,合计账户余额超122亿。但账户资金实际无法使用。”此前,康得新回复深交所公告时提到,康得新及子公司的3个账户因金融借款纠纷被多个银行申请冻结。 而对于122亿资金的流向仍谜团重重。康得新公告称,北京银行并不配合提供对账单及联动账户资金划拨流程。对于《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有效性,双方也各执一词。康得新认为,控股股东与北京银行签订的协议自始无效。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则认为“合同有效。” 双方争端不断升级并闹上了法庭。 公开资料显示,康得新是市场上较为知名的成长股,2010年上市至2017年股价涨幅约25倍,2011年、 2014年、2017年收入为15亿、76亿、118亿、 净利润分别为1 3亿、14亿、25亿,净利润涨幅跟股价涨幅基本相当。 2018年以来康得新事件的持续发酵,债券违约、账户被银行冻结、定增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资金被银行扣划、各类机构组团诉讼、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著名企业家钟玉及大白马康得新陨落,市值近1000亿跌至如今的124亿。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做客《国民财富大讲堂》,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养老金面临的问题,在激发现有养老金存量资金活力基础上,提出做实“第三支柱”,并就年轻人如何为养老做好人力资本、理财投资等准备做出建议。以下是发言全文: 人口老龄化——预期寿命增长叠加人口出生替代率下降 从影响经济的长期因素来看,人口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在城镇化叠加生育政策的背景下,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加速老龄化、老龄化程度地区差异大等特征。 一方面,进入城市化、工业化以后,整个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人口平均寿命显著延长;这意味着退休支取养老金的时间段拉长。人口老龄化势必带来养老服务中的规模需求、结构需求、质量需求等几个方面地大大提升。这个问题不仅出现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人口老龄化都会愈加严重。 另一方面是出生率的问题。出生率的下降,促进了老龄人口的比重加大。我们自2013年起开始调整原有生育政策,事实上,在不断充分放开生育的过程中,生育率并没达到设想的提升。因为对于适龄生育人口来说,不仅是可不可生的问题,还是愿不愿意生的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度发展,生育意愿变成对个人的时间价值、抚养成本等各方面的衡量。 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老龄化快速到来,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即使放开了生育,甚至一些鼓励生育的政策陆续出台,出生率问题依然赶不上时代对年轻人口的需求。从“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角度,缴存的人数不断减少,支取的人数还在增大,随着时间的积累,养老金的难题就会充分暴露出来。 从短期看,突如其来新冠疫情突带来的短期影响也很大。为了减轻面临困境的中小企业负担,在本身五险一金支取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缓缴或免缴五险一金。面对失业人群,还要发放失业救济金。减少收入的同时增大了支出压力。 据2019年4月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研究显示:未来30年间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在勉强维持几年的正数后便开始加速跳水,赤字规模越来越大,到2035年将耗尽累计结余。 而2035年,恰好是上世纪80年代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出生的一代人到了退休的年龄。这一部分人也恰好也出生在计划生育的年代,现在又是适龄生育人口。基本上是“上有老,下有小”,两头压力最大的时候。从养老的概念中,是一个漏斗形,这一部分人处于中间最细的节点。如果没有其他的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的支撑,这一代人的压力非常大。 从“现收现付制”到“积累制”下的养老金投资逻辑 在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感觉到这是一个未来的问题,所以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从成立到现在,社保基金的平均年化回报率是8%左右。 这里我们可以想象,原有的按照现收现付制管理的资金,更多的被简单的存在银行,如果按照投资的逻辑积极的管理假以复利积累的时日,就可以使池子里的资金更多。 这当中还有一个衍生出的内容。如果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在中国私募股权市场、股份制改革、证券市场、市场化债券和现金管理市场中的资金越多,越是推进了中国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现金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这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化发展的逻辑相匹配,越参与其中,得到的回报就越充分,同时推进了中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改革和进步。 基金累积制的好处是过去是在社保基金账户里体现出来的,把这个逻辑延伸到其他养老金管理模式中,是重要的养老金增效逻辑。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需要提高覆盖的深度和广度 作为养老金的补充手段,“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覆盖率不一样。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一旦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职工必须要参加,覆盖率是百分之百。企业年金并非强制性,而是可选择的,即使是在同一企业,不同职工之间也可以根据工资比例和资金渠道有多样化的安排。目前来看,企业年金的覆盖率是不够的。 同时企业年金中存在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如果企业参与到企业年金中,能否作为抵税的减扣。如果是用资本利得做,可否免收资本利得税;如果用企业利润做,可否减少利润所得税。企业主体在参与第二支柱的的时候,也完成了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功能,是社会应该鼓励的。我们过去没有相应方案。在民营企业和外资机构,利润分配首先是按照股东权益,而不是按照职工工资分配,没有有效激励措施,就不会有吸引利润分流到企业年金中。再其次,如果这部分资金参与了企业年金,并用来投资,投资收益回报能否延税? 这些政策过去不是十分清晰,管理和落实程序比较复杂,导致企业年金的覆盖率的深度和广度相对较弱;目前为止不到两万亿的规模。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经过几个阶段。最早的阶段是企业用自己的年金考虑是否投资自己的股票,解决自己企业的债券和现金流。如果是一个好企业,这一定会带来回报。但是一旦本企业经营不善或者现金流断裂的话,就会造成损失。所以企业年金的管理是一个社会化的投资管理,而不只是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 现在推行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社会化框架后,企业可以选择投资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的投研能力和资产配置能力获得年金的好的投资回报。这考验对管理人的选择、对市场的认知和研究,以及通过何种激励制度设计让投资人的利益与管理人的利益高度一致。目前我们已经进步了一大步,但是还不足以保证积累到池子里的企业年金都能以风险收益最大化的逻辑,投向最好的工具、市场、产品,获得最好的回报。 做实个人账户,加快构建养老金“第三支柱” 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建设牵扯到养老金投资、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之间的制度设计、管理和运行。呼吁“第三支柱”的时间很长,但真正操作是近两年的事情。2018年4月,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型养老险”)。但近两年并没有更多的社会资本沿着这个逻辑快速成长。目前的试点是使用我们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并且参与税延试点的也只是某些保险产品。 现在看两件事情。首先,延税的产品是否恰好是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中投资回报率最高的。如果不是,我们是否宁愿选择回报更高,缴税只占小部分的产品,况且有的金融产品虽说有税的框架设计,但是并没有执行。这就从金融市场的端口解释了为什么目前“第三支柱”的架构设计已经有了,金融产品已经有了,但并没有引起风起云涌的购买。 这个问题的更深层次是,我们是否有第三支柱的钱的来源和制度设计。最初在设计现收现付制的时候并不是百分之百,其中也包含了部分的积累制。从职工账户看现收现付制,职工工资的20%是社会统筹账户,交由社会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当前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社会在其中做了统筹的跨代际之间的安排。此外,还设计了一个职工工资8%的个人账户,但缴纳后,与社会统筹账户混同在一起管理与支取。 个人账户在设计时是积累制的,积累制的优势在于账户主体可以选择最好的投资管理人按照复利的逻辑追求好的投资回报,投资回报越高,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中这一部分的比重就越大,也就更加财务自由,更加从容养老。 现在回过头看,当时实际上在最早推行现收现付制的时候是考虑了积累制的,我们的建议是让初始设计真正回到“第三支柱”,回到积累制当中去完成。完成的时候,可以解决几个问题: 我们企业的税高、费高,其中费高主要是五险一金占比高。如果把职工8%的个人账户从费中拿出来,便可以降低费的部分。事实上,过去的三至五年,我们尽最大努力减少费的社会场景,用了大概五年左右的时间,减少了3.5个百分点,但还不够。企业在这当中的成本和压力仍旧很大。把8%的个人账户从费当去刨除,放到职工的个人收入里,如何让职工愿意把这部分可支配收入放到“第三支柱”账户上,就需要社会财政给予这部分资金免除个人所得税。这就变成了把个人可支配收入放到了个人特定养老账户中累积,这部分资金在金融市场中可以让专业投资管理人代为投资,也可以自己去投资。投资带来的回报实行延税逻辑。对于给这部分资金带来回报的优秀管理人,也等于对社会保障做出了贡献,是否也可以免收其管理所得税等。 通过这些社会制度的安排,如果个人觉得8%不够,可以放到10%,甚至自己没有钱,还可以让其他家庭成员将资金参与其中,这个时候才是“第三支柱”真正的个人账户逻辑。以养老为目标的资金会成为资本市场的长钱,跨越波动和周期,真正得到权益市场等高风险市场的长期可观的回报。 在发达经济体个人账户爆发的时候,催生了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二级市场股票的大发展,催生了很多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养老金,这些长期的资金通过机构投资者专业投研能力的加持,回归到实体经济中完成资源配置的优化,特别是新经济、新领域。 通过这一过程,减低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个人回报,充实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催生了资本市场的长久期市场,增加了投向实体经济背后的权益资产的比重,使整个社会经济良性运转。政府虽然减少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给投资收益做了延税,但这些投资如果最后催生了经济的繁荣和资本市场交易的繁荣,从这其中得到的印花税,经济成长带来的税收,实际上是增多了。其逻辑是完成了“第三支柱”从定义、制度、架构、落地实施到配套的社会政策。 如果这个链条打通,可能就不需要使用额外的个人支配收入在有限的金融工具中实施延税逻辑的小循环,而是真正的大场景、大闭环。其中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增加了个人收益,政府也因为减税降费之后的经济增长而税收增加,金融市场也拥有了长久期资本的注入,个人养老金的替代率得以增长,使养老金困境社会问题中的方方面面得以共赢。 这当然也需要社会配套的支持。假设现在的国有资产有100万亿,划拨三分之一为社保基金。若以每年5%的收益率计算,大约为 1.5万亿元。把原来混同管理的个人账户归还给个人,现收现付制的压力通过划拨国有资产和这部分资产带来的回报解决,同时推动国有资产多股东、多治理、多市场化管理,提升回报,最终解决现有池子里现收现付制带来的矛盾。 这样的话,社会既解决了现收现付制目前的困境,又解决“第三支柱”真正的资金来源和运行建设,把一盘“囧旗”下活。如果这盘棋下活了以后,人们会被激励而更加关注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未来生活有保障,现在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减弱,代际之间的矛盾也就减弱了。 当我们能感受到个人账户的成长和变化,也就更愿意提高个人的投资能力,提升学习动力,这还会拉动中国资本的投入和成长的链条。形成既和谐又成长的社会场景。 年轻人可为养老做好人力资本、理财投资等合理规划 对于当前的年轻人或80后来说,简单梳理一下,要做好未来养老的财务准备、思想准备和社会投资准备等。 首先,对于现在的年轻人,尤其是处于学习阶段或者在工作中还没有成熟的年轻人来说,应该把人力资本成长看得比养老资本的积累更为重要。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产业机构不断更新。最近十年是数字化的逻辑,而往前十年是互联网,再往前十年是通讯时代,再之前是工业化。如果经过前期人力资本的积累,现在你是一个密码学或区块链能手,那无论作为一个劳动者去获得工资、奖金等现金流回报,还是投资这个领域中的独角兽公司,亦或作为大公司的合伙人,你都会感觉到通过前期人力资本积累得到的投资回报比其他阶段更为重要。所以只有继续学习和提升,才能踩准时代脉搏,真正抓住未来。 第二,做好家庭老年人和孩子的风险管理。尽早建立起基于养老的投资账户,做好家庭代际之间的有效布局,针对不同年龄的家庭成员,结合市场中提供的各种工具,进行理性的配备和架构。早投资才能早享受复利回报,才可以抓住这个时代爆发的场景。 最关键的在于第三方面,在合理的规划下,未来的养老金也可以参与到社会的优化资源配置中。无论是人力资本的积累,还是家庭账户的积累,都需要赶上时代进步的投资逻辑和账户逻辑。在中国的语境体系中,出现过很多金融市场场景成长的爆发。比如公募基金做REITs,做不动产的管理,在快速爆发中,如何参与其中?比如像今年的科创板,如何做科创类公司的选择和认购持有,这是一些创新。放眼全球场景,在新的数字化逻辑和终端的竞争下,下一代智能手机是什么样的?要不要投资?因此,要踩准时代的技术、商业逻辑,抓住未来。而对于年轻人来说,思想活跃、灵敏度高、对新事物的感知和学习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较大比例的做相应的投资,获得实体经济快速成长带来的回报。
刚刚罚了20万,哪知还有老鼠仓!这位"最高权限5亿"的投资经理三年获利28万,最终被判刑 资本市场大涨之时,占据“先天便利”的“老鼠仓”就要出动了。 券商自营业务竟然也现“老鼠仓”。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信建投证券原投资经理肖某彬自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三年多的时间内,他本人或指令其妻子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公司自营账户买入或卖出数十只相同股票,因涉内幕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处罚没收入合计84.24万元。 在本次刑事判决之前,去年6月份,肖某彬就因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被判没一罚三共计19.49万的处罚。 本来是掌握着大型券商5亿自营盘、年终奖超百万的投资经理,一朝被“贪欲”所俘虏,不仅在金钱上得不偿失,更葬送了大好前程。 趋同交易70只个股,获利28万 据刑事判决书,2014年3月11日,肖某彬入职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交易部投资经理,后负责管理中信建投公司交易部四号自营账户,拥有部分投资决策权,知悉上述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交易信息。 “我的主要职责是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刚开始我使用公司资金权限在一、二千万左右,后期随着我的业绩好,最多我的使用权限在五亿左右。”肖某彬在供述中表示。 2014年上半年,他通过其爱人赵某找到她的同事易某,以易某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供其使用。该账户内所有进入的资金都来源于肖某彬家庭资金,所有出去的资金都为家庭所用。开始时,肖某彬给赵某下达指令买卖哪知股票,口头方式居多,打电话方式比较少,大约二三十次;后来,肖某彬在工作上时间比较充裕,就用手机自己下单交易。 法院查明,任职期间,肖某彬利用其所掌握上述未公开信息,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易某名下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或指令妻子赵某,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交易部四号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趋同交易股票70只,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8138.42万元,从中获利28.08万元。 肖某彬表示,“操作的个人账户和在公司管理的投资账户趋同交易的股票肯定有,但趋同多少只没有概念。一般情况下,我特别看好的股票,又不在公司股票的黑名单之内,管理的公司账户交易这只股票时,我使用的个人账户也会买一点。”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肖某彬深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往三方存管账户转钱十分谨慎。为避免银行转账日后留下把柄,百万年终奖取出现金后通过ATM机存入三方存管账户。 其妻子赵某证言显示,2016年7月4日,肖某彬将100万年终奖先存入其妻子其他同事的银行账户,再取出现金存入易某证券账户。“因为肖某彬知道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交易股票,他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和易某证券账户有任何关系,所以我就把钱提现之后转入易某账户。之所以选择ATM存款而不是转账或网银,目的就是为了撇清肖某彬与易某证券账户的关系,从而规避肖某彬的责任。”赵某表示。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彬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考虑到,肖某彬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交罚金,同时鉴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二中院今年4月份做出一审判决,肖某彬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6.16万元。此外,28.0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去年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6月份,证监会就对肖某彬做出了行政处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87万元,并处罚金14.62万元。 证监会官网显示,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肖某彬控制并使用“易某媛”证券账户交易金额合计3094.58万元,盈利4.87万元。 在听证时,肖某彬提出的申辩意见为:其一,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所有问题都如实交代;其二,其投入交易的金额不大,盈利不到5万元,且2015年至2016年的交易频率很低,情节相对较轻;其三,本案从投入金额、交易金额、盈利金额来看都不属于特别大的金额,类似案例并未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希望能参照其他案件适当量罚;其四,其主观上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希望能给一个改正的机会,且家庭负担较重,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肖某彬请求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肖某彬提出对其不予市场禁入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两个月后,2019年8月22日,肖某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