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8日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农业银行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对该行罚没合计5315.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建设银行同业和理财(资管)业务现场检查发现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该行罚款392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禁止1名责任人员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农业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共24项。包括: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公告;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违规转让正常类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违规;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缺失导致企业套取扶贫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承兑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等。 建设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共8项。包括:内控管理不到位,支行原负责人擅自为同业投资违规提供担保并发生案件;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提供土地储备融资;逆流程开展业务操作;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隐性担保;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 时任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行长张某,因对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利用伪造授信文件违规提供担保、利用未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提供担保的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业内人士表示,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此次处罚主要针对日常经营中发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信贷业务、同业理财业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监管部门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推动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近期,银保监会高层多次发声,强调要从多方面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此次行政处罚,高度关注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履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给予终身禁业的严厉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从多方面推动金融机构筑牢内控管理防线的决心。 对于信贷理财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票据真实贸易背景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严导致扶贫贷款被挪用、对小微企业不当收费等行为,均在本次处罚“清单”中。银保监会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旨在推动银行业回归本源,严格落实宏观调控政策,遵守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规则,切实满足实体经济有效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本次处罚还严厉打击了理财产品相互交易、银行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担保、理财与自营业务风险未严格隔离、理财资金投资运营不合规的行为,防止风险在理财产品之间、表内表外之间相互传染,推动理财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总的来看,此次行政处罚延续了严监管的态势。监管部门通过依法严格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银行业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夯实基础。”上述人士表示。
8月17日,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在手机网页“微医保住院医疗”投保页面以“领取”代替“投保”,以“仅剩XXXX份”进行营销,且未引导客户如实健康告知,被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罚款12万元;对李乐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李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微保是腾讯旗下的互联网保险平台,根植于微信11亿活跃用户,此前曾打造多款明星产品,包括“微医保”、“药神保”、“护身福”、“孝亲保”等,其独特的互联网打法被保险行业称之为“保险爆款制造机”。 不过,相当一部分互联网平台所推崇的营销方法虽看似灵活讨喜,但应用于金融领域却涉嫌违规。比如,早前曾有国内大型互联网平台在销售万能险产品的过程中,将其预期年化收益率宣传为“保本保底”,并与银行活期产品进行比较。 微保对记者回应称,此次是在2019年11月的监管例行检查中,发现在2019年7月至11月间部分手机网页“微医保住院医疗”投保页面上,存在用“领取”替代“投保”、以“仅剩XXX份”进行营销宣传,且未引导客户如实健康告知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微保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已于2019年11月调整完毕,并全部下线该类宣传用语,并就相关问题逐项整改,落实到人,完善制度流程。 微保将以此事为契机,继续加强各方面工作质量的把控,避免给用户造成误解,继续为广大用户提供值得信赖的保障。
悄然之间,此前曾一度震惊市场的恒泰证券出借账户遭罚一事,终于迎来正式罚单。 日前,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恒泰证券及公司3名员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规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监会责令恒泰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余某义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被处以警告,并处3万-10万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即有自媒体曝出证监会对恒泰证券开出的事先处罚告知书。在3个月的沟通和听证后,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意见并未改变。实际上,券商营业部为配资方出借账户,曾是股票市场混乱时期留下的“后遗症”,操作者甚众。恒泰证券此次受罚,将给行业起到相当警示作用。 有券业资深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恒泰证券过去几年波折不断,尤其是在原股东出问题之后,其在业务开展、一线员工管理等方面未能有效约束强化。在天风证券(601162)接手后,相关情况已得以改变,但此前违规的情况存在仍无可否认。此次处罚也是给恒泰证券乃至全行业敲响了警钟,需要提起高度注意。 违规出借账户遭罚 日前,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恒泰证券及公司3名员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落款日期为8月4日。决定书显示,因违规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监会责令恒泰证券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名相关人员被处以警告及3-10万元罚款。这也是今年以来证监会对券商直接开出的最大金额罚单。 自上而下来看,此次恒泰证券涉案部门为机构交易部,该部门职责为“制定、完善机构交易部管理制度,开发维护机构业务;协调与各部门间的业务关系,做好营销工作的后台支持与保障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机构业务的规划”。截至2019年3月8日,该部门客户名单中机构客户有219个,个人客户则有693个,此次被非法提供的部分客户账户也在该名单之列。 而就涉案员工来看,遭遇处罚的三人分别为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某义、区域经理陈某杰、客户经理张某,均是80后。2018年初,余某义结识了“大客户”――某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杜某艳,并安排陈某杰与其对接具体业务。此后,在获悉某私募公司实控人许某华借用证券账户并配资的需求后,杜某艳将此业务介绍给陈某杰,陈某杰又指定下属张某一同负责具体工作,相关违规操作也随即开始。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团队为杜某艳介绍的账户借用业务陆续招揽了张某妙等36个恒泰证券客户账户。张超团队向客户推介账户借用业务时,以恒泰证券某资金项目为名,向客户说明配资买卖股票名称以及配资利率等条件。 同期,在未告知客户实际使用人身份的情况下,张某陆续将上述客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密码汇总,分批由陈某杰交给杜某艳,再由杜某艳提供给许某华使用。其中,35个客户账户被许某华用于买卖“欧浦智网”“大晟文化”“索菱股份”“如意集团(002193)”和“中珠医疗”等股票。在此期间,陈某杰、张某还负责沟通协调上述客户账户在借用过程中因配资产生的利息支付、补仓等事项。 对此,监管部门认为,恒泰证券内设部门机构交易部的张某、陈某杰业务团队在履职过程中以恒泰证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按照需求招揽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属于恒泰证券,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视为恒泰证券的单位行为。 基于此,恒泰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监管处罚未有从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恒泰证券的处罚遭遇“全网围观”,实在是事出有因。今年5月,有自媒体曝出证监会对恒泰证券开出的事先处罚告知书,一时间震惊市场。 对比此前流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此前监管曾对恒泰证券账户出借取得业务收入做出认定:经查,恒泰证券在各账户借用期间取得业务收入202.69万元。其中,账户借用期间的起算日期为首次委托交易上述股票之一的日期,截止日期为被动强行平仓前最后委托交易上述股票之一的日期;业务收入包括各账户借用期间收取的交易佣金和融资融券利息。 不过,此次正式落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上述内容均已消失不见。在处理结果上,对比事先告知书和最终落地的决定书来看,证监会处罚并未因当事人的申述申辩和听证会而有所减轻。 恒泰证券申辩认为,该案法律适用错误,且涉案行为的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给予恒泰证券、余某义行政处罚不符合证监会处理以往同类案件的执法惯例。对此,证监会认为,该案适用《条例》第七十九条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对于恒泰证券“不符合执法惯例”的理由,证监会表示,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对恒泰证券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此外,此次涉案处罚的三名员工中,仅有余某义要求听证,其余两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余某义提出,其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虽存在未及早发现涉案证券账户借用事项的管理过失,但其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没有发挥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主要作用,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决定书中,详细描述了余某义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在安排下属与杜某艳对接后,余某义曾通过微信收到下属发来的账户之间保证金转账截图,并请余某义尽快协调2亿元融资,余某义并未提出疑问。两账户均不是恒泰证券客户,且截图清晰可见“保证金”备注字样。监管认为,余某义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直至账户纠纷发生后才向上级汇报,系在其职责范围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余某义的申辩意见,未予采纳。 就个人处罚来看,三人均被处以警告,但罚款金额不同。余某义、陈某杰均被处以10万元罚款,张某则仅处罚3万元。决定书显示,在案件调查中,张某曾主动多方举报案件线索,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取证据,为案件查处提供了较大帮助。 券商中国记者查询中证协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系统发现,目前余某义和陈某杰名下均有1条诚信记录。其中,陈某杰已在2018年6月离开恒泰证券,当前执业状态为“离职注销”。 行业警示作用明显 券商营业部为配资方出借账户,曾是股票市场混乱时期留下的“后遗症”,操作者甚众。恒泰证券此次受罚,给行业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在此次恒泰证券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落地之前,该案已有多次相关行政监管处理出炉,更有高管被牵连谴责。 2019年9月,证监会对张某采取警示函。彼时,证监会披露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等;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张某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员工,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此后,今年6月,这一违规行为最终被扣回到恒泰证券身上。证监会一次性挂出3张罚单,继续就上述事件进行问责,恒泰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 在个人责任的认定上,刘某胜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被证监会予以公开谴责;余某义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负责人、陈某杰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相关团队负责人,均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与经纪业务相关职务。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陈某功也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相关职务。 此外,今年4月,北京证监局曾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恒泰证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清在任职期间,曾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刘宇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对此,有券业资深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恒泰证券过去几年中波折不断,尤其是在原股东出问题之后,其在业务开展、一线员工管理等方面未能有效约束强化。在天风证券接手后,相关情况已得以改变,但此前违规的情况存在仍无可否认。此次处罚也是给恒泰证券乃至全行业敲响了警钟,需要提起高度注意。
金融领域严监管已成常态。据记者统计,8月1日至7日一周时间内,各级银保监系统开出了近80张罚单,平均一天超过10张。其中,针对银行业的罚单不仅数量多、罚金高,而且从罚单内容看,监管触及领域更加精细化,不少新的处罚案由开始出现。 罚单金额高,是近期较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其中不乏百万元级罚单。佰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8月份以来各级银保监系统对十余家银行连开罚单,处罚总金额超千万元。例如,8月5日,上海银保监局连开5张罚单,涉及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的相关分支行和部门,罚款金额合计达750万元。 从8月份首周银行被处罚的案由来看,除了票据业务违规、贷后管理不到位、贷前调查不尽职等常见案由,同业资金投向、个人信息保护、信用卡中心催收外包、员工管理等也成为监管处罚的重要领域。 上海银保监局8月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19年7月,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对某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该中心对某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审慎。2019年6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对某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019年5月、7月,该中心对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不审慎。 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部门由此被责令改正并各被罚款100万元。 在同业投资资金运用方面,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也于近期吃到罚单。上海银保监局5日发布了对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的一份行政处罚,该分行因部分同业投资资金违规用于股权投资、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违规投向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部分同业投资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共计450万元。 当天开出的另一份罚单显示,浦发银行南市支行于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对某同业投资投后管理严重不审慎,被罚款50万元。 上述罚单体现出监管新动向,即处罚领域在拓宽,监管对银行业务更加“透视”,走向更加精细化的监管方向。 监管部门也在重点防范影子银行死灰复燃。银保监会7月份召开的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房地产贷款乱象回潮和盲目扩张粗放经营卷土重来。 在最新罚单中,确实能看到影子银行的“身影”。8月6日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被吉林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
监管重拳指向资金运用 银行、保险、信托都被罚 对于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和监管是金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资金的流动规律来看,央行释放的流动性一般而言自上而下首先流入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再从金融机构经过市场化安排流至末梢企业,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在这一过程中,监管为金融机构的行为设置了严格规范要求,引导资金合理安排运用。 不过,由于利益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经常会踩踏监管红线,无视资金运用规则。这种情况在市场流动性充裕、资本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热度较高的时候表现尤为明显。从金融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行政处罚行为来看,不少处罚均直接指向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问题,典型问题正是资金违规流向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 严查银行资金流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8月以来的银行罚单中,绝大部分与贷款审查不到位导致资金被挪用,流向他处相关。这些被违规使用的资金包括对公贷款资金、个人贷款资金、同业资金等。涉及到该问题的银行有招商银行长春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汇丰银行、工商银行吉林分行、工商银行广州华南支行、江西赣县农商行、浙江衢州农商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等。 其中,明确披露出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或者资本市场的包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投资、理财资金等违规投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等被上海银保监局罚款450万元;广西龙州农商行以一般固定贷款品种发放房地产贷款等被罚40万;工商银行长春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个人质押贷款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节节高创新型存款产品而被罚20万元。 近年来,监管对银行贷款流向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支持小微企业、支持环保企业、下调利率等等,银行贷款业务的利润空间被压缩,不少银行机构铤而走险突破相关红线,将贷款发放给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企业也成为常见受罚区,比如向环保不达要求的企业发放贷款等。 除此以外,监管对个人信息保护、对个人信用贷资质审查行为也越来越关注,相关处罚很普遍,并且罚款数额较其他违规行为更为严重。上海银保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因对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对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不审慎被处罚100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因对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审慎被罚100万元。 信托、保险都被罚 不仅针对银行资金使用情况严格规范和监管,监管针对信托和保险机构的相关行为也进行了严厉处罚。 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三条关于吉林信托的处罚信息。因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吉林信托被银保监会处以40万元罚款。对于吉林信托违法违规行为,李巍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李俊永负合规管理责任,吉林银保监局对此二人予以警告处分。 此外,8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罚款50万元和60万元。其中,信泰人寿的处罚缘由即是违规使用保险资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9月,信泰人寿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8年3月,信泰人寿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 信泰人寿对于此项处罚提出了申辩意见,但未被监管采纳。对信泰人寿及相关负责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给予信泰人寿公司罚款60万元,四位负责人罚款28万元,合计88万元。监管机构认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尺度适当,对信泰人寿及相关负责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给予信泰人寿公司罚款60万元,四位负责人罚款28万元,合计88万元。 永诚保险的违规行为则涉及到,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风险综合评级报告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
8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各被罚100万元,被罚原因均涉及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行政处罚信息表显示,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于2019年。 今年5月,脱口秀演员王越池爆料中信银行泄露其银行流水事件,也再度引发大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热议。 个人金融信息不仅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关键,更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今年以来,有关数据治理、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等罚单越来越多,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严监管时代。 而随着监管趋严,这类罚单出现明显增多的现象。 今年4月,浙江岱山农商行就因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被当地监管部门罚款30万元,且该行相关负责人被处以禁业3年的处罚。 6月下旬,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因违反征信信息查询规定、未按规定立即停用调离工作人员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等四项违规内容而被警告,并被罚款347.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业内人士分析表示,其中“未按规定立即停用调离工作人员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这一项,可能会导致客户个人征信泄露。而人民银行也对相关人员作出了厘清和处罚。从处罚信息可以看出,包括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以及其他岗位在内的共计十多名人员,均因“对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未经授权查询征信信息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而被罚款。 银行客户信息的安全,既与银行相关制度流程和工作人员保护意识密切相关,也与网络安全有关。 6月19日,江苏银保监局公布了对江南农商行的行政处罚,该行因“网络安全工作严重不足”而被罚款30万元,成为首家因为网络安全问题被处罚的银行。 今年以来,与此相关的政策规范、法律草案等陆续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生态正在走向完善。例如,今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就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此外,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有望面世。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14日,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研究起草中,目前草案稿已经形成。另外,明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有专门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章节。
4日,银保监会公布对信泰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信泰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颁布,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张勇、时任信泰人寿财务负责人郭凤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李国夫、时任信泰人寿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实际负责人府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对于第一项违法行为,信泰人寿和张勇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郭凤民提出其主观没有违规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第二项违法行为,信泰人寿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出处罚尺度过重;公司已进行整改,未造成任何损失。李国夫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除上述信泰人寿提出的理由外,还提出没有违规故意、不存在利益输送、未造成社会危害等。府春江请求免除处罚,提出其未履行过相关协议存款业务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二是信泰人寿、张勇、郭凤民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 关于信泰人寿及李国夫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处罚尺度适当;二是信泰人寿、李国夫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关于府春江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府春江在系统和相关文件中履行了负责人的审批职责。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合计罚款6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郭凤民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李国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府春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