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1日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刘昆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23日 第09 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的必然要求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建议》科学分析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提出了“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要保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中央确定的战略目标,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持续深化改革,更好发挥现代财税体制在资源配置、财力保障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效支撑,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改革也面临新的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提出今后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是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更加彰显统一完整、权责对等、高效公平、公开透明等特征,为科学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取得新成效。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财政体制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既巩固已取得的制度建设成果,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提升预算配置财政资源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工协作、有序运转、有效履职,增强税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的作用。 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更好贯彻国家战略和体现政策导向 政府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要在挖掘潜力、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释放活力上下更大功夫。 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编制的全过程,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指导地方和部门在预算编制中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各类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衔接。加强公共资源综合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 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更好发挥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探索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化管理,根据经济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清单范围。加快建设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应用,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编制预算和安排重点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规范预算调剂行为。进一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提高财政透明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深化绩效管理改革,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推进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层层传导压实绩效责任。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体系,加强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重大战略、重要任务、重点改革的财力保障研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改革和重要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增强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聚焦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责任管理。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十四五”时期,要着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适当上移并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将涉及生产要素全国流动和市场统一的事务,以及跨区域外部性强的事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减少委托事务,加强中央直接履行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地方优先的原则,将涉及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事务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规范的办法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职责范围。 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稳定地方预期。指导各地按照分税制原则科学确定地方各级政府收入划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省级在维护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的责任。督促省级政府切实担负起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三保”主体责任,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推动财力向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逐步建立基层“三保”长效保障机制。 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厘清各类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落实政策需要与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加强对基本民生、脱贫攻坚、污染防治、基层“三保”等重点领域的资金保障,支持地方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体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加大常住人口因素的权重,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切实发挥税收功能作用 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十四五”时期,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健全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税源。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统筹推进非税收入改革。 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坚持依法治税理念,提高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规范化、协调化、法治化水平。建立权责清晰、规范统一的征管制度。分步推进建成全国统一的新一代智能化电子税务局,建设标准统一、数据集中的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库,持续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 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安全、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既有效发挥政府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又坚决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机制。根据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以及财政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税收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评估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硬化预算约束,全面加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涉及财政支出的全部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完善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机制。优化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持续推动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健全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发挥国债利率的市场定价基准作用。健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机制,促进形成市场化、法治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多项政策部署安排,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紧紧围绕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紧紧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惠及人民群众。而相互保险本质上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普惠属性,尤其是在服务具有同质风险特征的特定病种人群的医疗保障与健康管理等方面更加具有优势。在此背景之下,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相互制保险公司众惠相互自开业以来,积极发挥相互保险独特优势,参与医疗保障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关注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一老一小、带病慢病”等弱势群体的风险保障需求,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的健康保障需求。12月22日,众惠相互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医生在线开展线上肾病健康教育讲座,介绍慢性肾病健康管理知识,针对慢性肾病常见问题答疑解惑,呼吁全民重视日常健康管理,预防和及时治疗早期肾脏等慢性疾病。同时,众惠相互还向广大会员详细解读了“肾爱保·爱多多肾病保险”产品运营的基本情况,并就优化产品及服务体验公开征询意见,充分展示了相互保险会员“共建、共治、共享”的特色理念和“健康管理+相互保险”的运营模式。据记者了解,该产品为市场上少有针对慢性肾脏病(CKD)患者可投保的专属产品,以“带病投保+健康管理+相互保险+公益服务”的创新性组合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服务。据卫生主管部门统计,全国慢性肾脏病患者(CKD)人群高达1.3亿,且呈现“患病率高、知晓率低、致死致残率高”等特点,患者一旦进入尿毒症阶段,需持续长期透析,每年花费高达10万元以上,给个人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按照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要求,要充分发挥地方平台搭建、资源整合的管理优势,积极引入健康管理企业、公益慈善组织、保险机构等参与慢性病高危人群风险评估、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改进肾病疾病预防和管理战略,切实减轻国家医保负担和群众就医压力。但现实情况是,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健康险产品只针对健康人群设立,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要求很高,对于慢病等既往病症人群往往直接拒保,无法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对此,经过近2年的市场调研和准备,众惠相互联合健帆生物开发了慢性肾脏病轻症阶段(1-3期)的患者可带病投保产品“肾爱保·爱多多肾病保险”,将慢性肾脏病患者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满足其风险保障需求。在保险责任方面,这个项目包含面向CKD可带病投保的保险产品,轻症阶段的投保会员一旦病情恶化到尿毒症期,即可获得最高50万元保额的尿毒症医疗费用报销以及最高25万元的肾移植手术医疗津贴,帮助患者持续治疗,有效减轻经济负担。据众惠相互方面透露,截至目前已有近5600多名CKD患者加入了该项目。“这不仅是产品创新,更是相互保险模式在健康产业中落地的一种全新尝试。我们从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出发,在为慢病群体提供简便灵活的风险保障的同时,更是依靠长期的战略合作方,以专业、贴心、可靠的精准健康管理指导,提高慢性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准,体现相互保险的公益属性和人文关怀,进一步回归保险保障本源。”众惠相互相关负责人说道。实际上,目前我国慢性病患者高达3亿人,并呈现年轻化趋势,慢性病已成为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我国医疗体系承受巨大压力,从国民健康现状出发,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服务,从源头减少患者数量,既能有效缓解医院救治和医保支付压力,整体上节约社会医疗资源,又能提升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能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从健康管理入手,联合健康产业链机构,构建一体化病程干预及管理机制。据众惠相互相关负责人介绍,“肾爱保”项目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相互保险机制创新打造了专门针对“带病群体”的“相互保险+健康管理”深度融合模式。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表示,“健康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健康服务业机构加强合作,共享医疗数据,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更好发挥保险机构的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功能,为客户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发挥服务的竞争优势。同时,保险公司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可加快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降低赔付率,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商业健康险主要针对健康体,健康管理强调附加值服务,而针对最迫切需求的“带病”人群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与健康服务业的融合也存在一些体制上的障碍。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近期,因大手笔举牌万达信息成为仅次于中国人寿之后的第二大股东,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谐健康”)重回大众视野。作为安邦“瘦身”过程中唯一被售出的保险公司,和谐健康可谓命运多舛,自2006年成立以来,几经易主,三度更名。今年3月,又迎来五大地产系新股东。近日,有报道称,和谐健康新一届领导班子已经完成搭建,且正申请寿险牌照,拟更名为福家人寿,并欲将总部迁至北京。另外,还计划在辽宁、天津、河南等地筹建分公司。对此,本报记者向和谐健康方面求证采访,对方回复表示:“目前我公司正处于股权交割特殊时期,公司申请寿险牌照相关信息暂不方便对外公开,待时机成熟,我们将统一对外公开。”几经易主、三度更名 地产系股东入驻能否脱胎换骨?成立于2006年的和谐健康,是原保监会批准开业的第一批专业健康险公司,初始资本金为3亿元,在筹备之初其名为阳光健康保险,后因国内已有阳光财险和阳光农险两家以阳光命名的保险机构,而不得不更名为瑞福德健康保险。但因行业发展受限、经营状况不佳、内部问题频出,瑞福德健康保险在2009年12月被安邦财险收至麾下,持股99%并将其更名为和谐健康保险。“安邦系”接手之后,和谐健康屡获增资,2010年5月,和谐健康增资至10亿元,安邦财险持股比例增至99.7%。2011年8月,和谐健康总部从上海浦东迁至四川成都,随后2012年-2018年六年间,和谐健康通过四次增资注册资本从10亿元增至139亿元,成为注册资金最大的专业健康险公司,一时间出尽风头。当然,增资的背后,是和谐健康对于业务扩张的需求。自2012年起,该公司便主打万能险,2016年原保费收入高达1070.3亿元,同比增长247.44%,其中万能险收入接近800亿元,同比增长超170%。快速飙升的保费规模,也令和谐健康成为安邦集团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激进的发展方式也注定了其辉煌只是昙花一现,2017年原保监会下发“134号”文,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严格规定,限制快速返还产品的大量销售。和谐健康规模保费也降至420亿元,同比下降超过70%。2018年2月23日,银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实施监管,这家总资产约2万亿元的保险集团开启重组之路,而以万能险业务为主的和谐健康也在“瘦身”过程中成为被出售的一员。截至目前,和谐健康仍未披露2017年-2019年年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也仅更新至2017年一季度。对此,和谐健康公告表示,由于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银保监会决定对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目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仍暂停履职,2017、201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因故暂缓披露。今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公告,批准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将其持有和谐健康的139亿股全部转让给福佳集团、扬子国投、大横琴集团、金科地产和良运集团。转让完成后,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不再持有和谐健康股份,福佳集团持股51%为控股股东,扬子国投持股25%位列第二大股东;大横琴集团、金科地产、良运集团持股比例分别为13.1%、9.9%、1%。本报记者注意到,这五家新股东的经营领域均涉及地产。福佳集团成立于2000年,是大连市著名民营企业,业务涉及地产、商业、石化、金融等多领域。金融布局则有基金业务、海外并购、担保小贷、融资租赁、资产管理五大业务。良运集团也是一家大连当地民营企业。金科地产是重庆房地产公司,另外两家合计持股28.9%的地方国资,分别是南京地方政府和珠海市横琴新区麾下国企。其中,和谐健康的控股股东福佳集团并非是首次进军保险业。2016年,福佳集团曾通过旗下大连机车商业城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福康人寿。但2017年1月,原保监会一纸文件驳回了福康人寿的筹建申请。彼时原保监会认为,福康人寿经营定位不明确,从其申请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材料看,没有论证形成差异化经营理念和系统可行的商业模式。并且拟任总经理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发起人大连机车商业城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如今,福佳集团一举拿下和谐健康51%股权,也终于圆了自己的保险梦。对于房地产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协同点,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向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承保业务上,健康和养老生态的落地和提升品质,均离不开房地产上的优质投入。投资业务上,地产建设项目是保险资金擅长和需要的长期项目。”但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除了对险企养老业务有一定的协同效应之外,保险公司和地产股东之间没有太大可协同的地方。举牌万达信息、申请寿险牌照 和谐健康近期动作频频随着新股东入驻,和谐健康的领导班子也迎来了重大调整。据报道,福佳集团董事长王义政拟任和谐健康总裁,全面主持工作。总裁办成员还包括拟任总经理陈李津、拟任总精算师黄福春、拟任财务负责人刘春英、分管银邮渠道的丁红菊;此外总裁办成员中还包括原长城人寿常务副总经理、总精算师赵建新、原民生人寿副总裁张良华、原新华健康董事长王锡安、原新华人寿副总裁刘亦工等,部分人员以顾问名义参与日常管理工作。另外,报道指出,和谐健康正申请转为寿险牌照,拟更名为福家人寿,且都已在走审批流程;此外,目前和谐健康实际运营总部在北京,总部搬迁北京一事也在进程中。对此,和谐健康相关负责人回应本报记者称:“目前我公司正处于股权交割特殊时期,公司申请寿险牌照相关信息暂不方便对外公开,待时机成熟,我们将统一对外公开。”实际上,专业健康险公司转变为寿险公司并非没有先例。2004年原保监会批准的5张专业健康险牌照之一的正华健康险,在经历了几年的股权更迭后,2009年9月获准变身为寿险公司,后更名为“中融人寿”。王向楠向记者表示:“将专业型公司牌照转为综合型公司牌照,以及将总部注册地或实际运营地迁至北京,是很多公司希望的,但与多年来监管部门鼓励的方向不一致。这两种变动并不是禁止的,但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同时,扩展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条件包括资本和偿付能力较充分、公司治理和内控健全、有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等。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公司需要展示这些内容。”宋清辉则认为,目前,行业监管趋严,申请寿险牌照和迁总部在当下的监管环境下难以很快实现。当下,和谐健康首先要解决好发展问题,筹建分公司在现阶段来看也并不现实。除此之外,近期,和谐健康还大手笔斥资23.34亿元收购万达信息近10%股权,成为仅次于中国人寿的第二大股东。据和谐健康方面介绍:“公司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决策,拟至少提名一名董事,并根据投后管理需要,适时协商提名其他高管人员。”万达信息是一家民生服务和智慧城市信息化行业的科技龙头企业,业务领域涵盖卫生健康、民生保障、平安城市、企业服务、电子政务,以及智慧城市公共平台的建设与运营。中国人寿曾在2018年年末斥资6.325亿元,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万达信息5500万股,占比5.0025%,首次触及举牌线。此后,中国人寿通过不断增持,目前持股比例达到18.21%,居于万达信息第一大股东之位。对于为何战投万达信息,中国人寿管理层曾对外表示,公司践行科技国寿的发展战略,推动金融科技生态建设,而万达信息主要从事的是医疗健康、民生健康、政务管理、政务服务、软件开发、运营服务,双方在客户和业务服务方面有很大契合和业务协同。今年10月,中国人寿与万达信息发布了基于双方协同而打造的蛮牛健康系统,定位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健康管理服务平台。而对于和谐健康的进入,万达信息也持欢迎态度,其表示,“新进公司股东将新增资源导入和业务协同,和谐健康作为专业的健康险公司,可以和蛮牛健康在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服务方面形成完整闭环。”王向楠亦表示,发展房地产作为重要要素之一的人身险产品和服务时,健康险公司或寿险公司可依靠万达信息提供的信息和数字技术支持。如今,在新股东的扶持下,和谐健康能否实现脱胎换骨,未来将走上怎样的发展之路?我们将持续关注。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的义务,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草案还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为维护年末流动性平稳,央行分别于12月21日、22日开展了1100亿元、1300亿元逆回购操作,分别实现净投放900亿元、1200亿元,两日累计净投放2100亿元。 除了投放金额增加之外,央行在时隔3个月后重启14天期逆回购。同时,在7天期与14天期逆回购期限结构配比上,也以后者为主。具体来看,12月21日,央行开展100亿元7天期逆回购及1000亿元14天期逆回购;12月22日,央行开展100亿元7天期逆回购及1200亿元14天期逆回购。 央行重启14天逆回购 “央行重启14天逆回购,释放了确保跨年资金面稳定的政策意图。”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表示,按照过往经验,央行一般选择在春节前夕开展14天逆回购,甚至会推出一系列针对春节的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如TLF。本次选择年底开展14天期逆回购,与当前流动性环境密切相关。 王一峰进一步解释道,今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结构性存款“压量控价”,核心存款承接力度不足,银行明显加大同业存单的发行力度,造成整个银行负债体系稳定性下降,表现为“不缺短钱,缺长钱”。另外,11月份信用违约事件发生后,市场风险偏好下降,大行对广义基金资金融出的态度偏审慎。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资金面脆弱性有所增强。 近日,14天跨年资金价格上行速度较快,DR014一度攀升至3.23%高位,较月初升幅近100个基点。王一峰表示,在流动性结构性短缺框架下,14天逆回购利率仅为2.35%,在当前时点投放流动性,可明显起到维稳跨年资金面和避免资金价格过度上行作用。 年底降准降息概率较低 年底流动性是否面临挑战?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认为,挑战主要有两点:同业存单迎来大额到期,以及银行年底MPA考核时点跨年资金需求旺盛。 王一峰则认为,机构资金平稳跨年已无大碍,年底流动性供求或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扰动。 一是年末效应下的大行资金融出意愿,这是决定年底流动性的关键变量。但他同时强调,距离跨年不到10天时间,央行一系列收短钱、放长钱的“扭转操作”,已经表明会充分满足金融机构的跨年资金需求,预计跨年资金面有望保持稳定。 二是政府债券供给因素。12月以来,国债、地方政府一般及专项债净融资约5800亿元。结合年内额度看,今年债券发行工作已接近尾声,后续净融资规模较低,但新一批地方再融资债券额度的下达,或对资金面形成一定扰动。 年底是否会迎来降准降息?明明预计,后续货币政策将维持中性,年底降息概率较小。同时,为了稳定春节前后流动性环境,不排除有定向降准的可能。 昆仑健康保险资管中心首席宏观研究员张玮表示,尽管每逢年末都面临机构资金回流、银行MPA考核等压力,但央行从上周开始通过MLF和逆回购对不同期限的流动性进行了净投放。当前,货币市场处于一个相对充裕的水平,信贷市场也会“由降转稳”,因此短期内不太可能出现降准降息这类幅度过大的操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代表接待室举行。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明年立法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拟由常委会决定提出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行政处罚法(修改)、动物防疫法(修改)、乡村振兴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海警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反食品浪费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监察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兵役法(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案,明年安排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争取早日出台。明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还包括: 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期货法、印花税法等税收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