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再发放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三、《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一般规定。四、《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五、《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六、《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七、《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九、《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
5月1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分为12章,共105条,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出资人等相关方面职责,明晰委托代理关系,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等事项,以保障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按照制度管事理念,推动构建起以部门规章为龙头、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在促进保值增值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依然存在上位法缺失、规制层级较低、法律依据不充分、管理权威性不足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专门立法规范,非常迫切。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封北麟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核心精神和改革思路,但在具体内容方面有了较多的细化扩充,更利于从操作层面强化指导性、规范性。” 据封北麟介绍,《征求意见稿》从管理体制、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金融机构权利义务、资本布局、基础管理、运营管理、收益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规范了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市场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责分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隔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权利,采取中央财政部门统一规制、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的体制框架。”封北麟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行业监管的职责、协同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角色地位”,从法律层面解决了金融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分散不清、多龙治水”的问题。 此外,在规范出资人履行职责原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更加突出了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由《指导意见》提出的“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提法转变为“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封北麟表示:“总体看,《征求意见稿》总结归纳了近些年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规范做法,对于指导各级政府下一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封北麟认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涉及众多国有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以及类金融业态(政府投资基金)等众多机构的核心资产和利益,需要面对非常复杂的经济关系。因此,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际改革和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董碧娟)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者按:5月10日,央行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梳理了2020年第一季度我国货币信贷概况、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运行和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情况,并展望了中国宏观经济和介绍了下一阶段我国货币政策思路。 《报告》显示,3月末我国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0.1%,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11.5%,M2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增长。一季度社会融资成本明显下降,3月份一般贷款平均利率为5.48%,比LPR改革前的2019年7月份下降了0.62个百分点。货币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普惠小微贷款“量增、价降、面扩”。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市场预期平稳,3月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报94.06,较上年末升值2.92%。 中信证券表示,《报告》提及“以更大的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说明货币政策仍处于“加力”阶段,二季度降准降息依然可期,但对地产表述略有收紧。 一季度稳健的货币政策成效显著 传导效率明显提升 《报告》指出,2020年一季度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2020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下降6.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4.9%。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对外贸易结构继续改善,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并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突出位置,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有效应对疫情冲击。 一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今年以来三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了1.75万亿元长期资金,春节后投放短期流动性1.7万亿元。合理把握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和节奏,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二是加大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货币信贷支持力度。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定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增加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再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支持经济恢复发展。 三是用改革的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推广运用,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降低贷款实际利率。 四是以我为主,兼顾对外均衡。人民币汇率总体稳定,双向浮动弹性增强。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基本平衡。 五是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总体来看,稳健的货币政策成效显著,传导效率明显提升,体现了前瞻性、精准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央行表示,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步入衰退,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下一阶段七大政策: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 《报告》指出,央行下一阶段主要有七大政策思路: 一是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强化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强对流动性供求和国内外市场的监测,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并略高。增强调控前瞻性、精准性、主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把握好流动性投放的力度和节奏,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在合理区间平稳运行。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更加重视经济增长、就业等目标,以更大的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为有效防控疫情、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处理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之间的平衡,维护我国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少数实行正常货币政策国家的地位。健全可持续的资本补充体制机制,推动银行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方式多渠道补充资本,重点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牵引带动作用,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继续发挥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的抗疫保供作用,做好收官工作。引导金融机构继续运用好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实施好1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与实体经济恢复情况相匹配,与3000亿元、5000亿元政策相衔接,避免出现断档,持续扩大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贸和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三是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完善“三档两优”存款准备金框架,建立健全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长效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促进金融要素流向供需共同受益、具有乘数效应的先进制造、民生建设、基础设施短板等领域,促进产业和消费双升级。研究做好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衔接,加快出台商业银行服务乡村振兴考核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提高尽职免责认定比例,加强与政府性担保机构合作,将更多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民营企业等领域。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信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要求,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 四是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持续深化LPR改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用改革的办法促进社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行。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规范存款利率定价行为,督促银行严格落实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的要求,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稳步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作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快发展外汇市场,为基于实需原则的进出口企业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的财务理念,通过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框架和基础设施,支持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 五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切实发挥好金融市场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和防风险方面的作用。加强金融债券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分层分类的储架式发行管理体系。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统一,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互联互通,推进托管行与交易报告库建设,确保金融市场整体稳定和安全高效运行。积极稳妥推动债券市场制度性、系统性开放,引入更多中长期投资者。 六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继续推动全面落实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完善治理体系,严格业务边界,遵循金融机构经营规律,更好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持续深化大型商业银行和其他大型金融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关系,完善经营授权制度,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制衡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七是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确保风险总体可控、持续收敛,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巩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新变化,抓住重点,把握节奏,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风险化解任务目标如期完成,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签署双边本币合作协议,允许在两国已经放开的所有经常和资本项下交易中直接使用双方本币结算。 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签署遵守《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的承诺声明,积极参与全球外汇市场建设与发展。 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3000亿元,利率为3.25%。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开展了2020年第一期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费率为0.10%,操作量为60亿元,期限3个月。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 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操作,操作金额为2405亿元,利率为3.15%。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向主要全国性银行和湖北等10个重点省(市)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提供总计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抗疫保供。 1月3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提出30条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民生和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9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7日,公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简化部分流程,为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以及发行疫情防控主题金融债券提供支持。 2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提出要求。 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埃及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180亿元人民币/410亿埃及镑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30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其中3个月期央行票据200亿元,1年期央行票据100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2.55%和2.60%。 2月14日,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2号),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2000亿元,利率为3.15%,较上期下降10BP。 2月19日,发布《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4.05%,5年期以上LPR为4.75%。 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5000亿元,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25BP至2.5%,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低成本、普惠性的资金支持。 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运用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支持扩大生猪养殖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0〕56号),安排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200亿元,支持扩大生猪养殖信贷投放。 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开展了2020年第二期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费率为0.10%,操作量为50亿元,期限3个月。 2月28日起,中国国债正式纳入摩根大通全球新兴市场政府债券指数。 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1000亿元,利率为3.15%。 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占比考核达标银行给予0.5或1.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优惠,并对此次考核中得到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优惠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额外降准1个百分点。 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4.05%,5年期以上LPR为4.75%。 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开展了2020年第三期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费率为0.10%,操作量为50亿元,期限3个月。 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10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期限为6个月,中标利率为2.19%。 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一季度例会。 3月26日,中国外汇市场指导委员会(CFXC)转发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GFXC)关于市场状况的声明,促进外汇市场专业、公平、高效、稳健运行。
2020年一季度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顽强拼搏,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2020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下降6.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4.9%。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对外贸易结构继续改善,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并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突出位置,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有效应对疫情冲击。一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今年以来三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了1.75万亿元长期资金,春节后投放短期流动性1.7万亿元。合理把握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和节奏,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二是加大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货币信贷支持力度。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定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增加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再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支持经济恢复发展。三是用改革的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推广运用,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降低贷款实际利率。四是以我为主,兼顾对外均衡。人民币汇率总体稳定,双向浮动弹性增强。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基本平衡。五是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总体来看,稳健的货币政策成效显著,传导效率明显提升,体现了前瞻性、精准性、主动性和有效性。3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0.1%,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11.5%,M2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增长。一季度社会融资成本明显下降,3月份一般贷款平均利率为5.48%,比LPR改革前的2019年7月份下降了0.62个百分点。货币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普惠小微贷款“量增、价降、面扩”。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市场预期平稳。3月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报94.06,较上年末升值2.92%。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步入衰退,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根据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把握好政策力度、重点和节奏。加强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运用总量和结构性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牵引带动作用,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处理好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防风险、控通胀的关系,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多渠道做好预期引导工作。推动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持续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引导贷款市场利率下行。协调好本外币政策,处理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之间的平衡。把握好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政策和加强国际宏观政策协调三方面的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 一、广义货币增长11.1%,狭义货币增长5.5% 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09.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1个和2.6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57.02万亿元,同比增长5.5%,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5个和2.6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8.15万亿元,同比增长10.2%。当月净回笼现金1537亿元。 二、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外币贷款增加207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167.79万亿元,同比增长12.9%。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161.91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增速比上月末高0.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4个百分点。 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6669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28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4389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956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6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547亿元,票据融资增加3910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404亿元。 4月末,外币贷款余额8331亿美元,同比增长1.6%。当月外币贷款增加207亿美元,同比多增413亿美元。 三、4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27万亿元,外币存款减少110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07.59万亿元,同比增长9.7%。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02.26万亿元,同比增长9.9%,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6个和1.4个百分点。 4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27万亿元,同比多增1.01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7996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17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29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8571亿元。 4月末,外币存款余额7545亿美元,同比下降1.7%。当月外币存款减少110亿美元,同比多减93亿美元。 四、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和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均为1.11% 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 148.19万亿元,日均成交6.74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2.6%。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6.1%,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4.7%,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6%。 4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11%,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低0.29个和1.32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11%,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低0.33个和1.35个百分点。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自2014年8月份开始,转口贸易被调整到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注3: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注4:报告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是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图片来源:微摄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要求,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照资管新规要求,坚持从紧从严的监管导向,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推动资金信托业务回归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的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办法》包括总则、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0条,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进行规范。《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快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在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提高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比重、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其中管理的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资金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国民经济循环中长期扮演着以市场化方式汇聚社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角色。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因此,为补齐制度短板,银保监会对照资管新规要求,研究起草了《办法》,以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私募定位。资金信托是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业务。任何机构和个人参与任何资金信托,都要依法识别、管理并承担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信托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打破刚性兑付。二是聚焦资管新规。以加强产品监管为抓手,明确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要求和监管安排,促进资金信托监管到位。三是严守风险底线。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资金信托风险管理,限制杠杆比例和嵌套层级,实现风险匹配、期限匹配,防范风险向信托公司不当转移或向金融市场外溢。四是促进公平竞争。精简制度体系,统一监管规则,促进资金信托制度匹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办法》共5章3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资金信托业务定义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业务管理”主要明确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和经营规则。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主要明确信托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资金信托相关监管安排。第五章“附则”明确相关用语的含义。四、《办法》对资金信托业务如何定义?《办法》将资金信托业务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二是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三是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四是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五、《办法》如何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是坚持合格投资者管理。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推介、销售及受益权转让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二是坚持私募原则。资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只能通过营业场所或自有电子渠道销售。三是坚持风险匹配。要求信托公司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六、《办法》如何加强资金信托期限管理?一是信托公司应当做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二是开放式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三是封闭式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且所投非标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到期日。七、《办法》如何加强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管理?一是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二是限制非标债权集中度。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三是限制期限错配。要求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资金信托必须为封闭式,且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资金信托到期日。四是限制非标债权资产类型。除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债权。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八、《办法》在强化穿透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一是向上穿透识别投资者资质。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当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二是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对于资金信托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底层资产。三是不合并计算其他资管产品参与的投资者人数。九、《办法》关于资金信托事前报告有何安排?《办法》将涉及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和普通资金信托区别对待,将涉及不同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区别对待,不再要求所有信托产品逐笔事前报告。一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是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是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十、《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一致。银保监会对过渡期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整改压力较大的机构,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精神,明确对于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维护资金信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金融网讯 央行今日公布2020年一季度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表。江苏、广东、浙江排名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