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4月30日,科创板受理企业已经多达266家,终止审核29家 ,共有100家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步入“百企”时代。 近年来,商业银行积极加大对优质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供给,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宽广舞台,进一步激活了围绕科技型企业的创投和金融市场。这从科创板企业发布的第一份年报数据中也能初窥到,银行与科创板企业走得有多深、走得有多近。 截至4月30日,已有超过90家科创板企业发布2019年年报,其中有48家企业披露了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中单项理财的具体情况,截至2019年年末的理财金额合计385.6亿元。有30家银行和3家券商为上述科创板企业提供了理财服务。 48家科创板公司 委托理财385亿元 2019年年报中,科创板公司与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所关联的内容不少,委托理财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从委托理财一项中,我们可以间接观察到,银行对科创板企业的“渗透”情况。 截至4月30日,有超过90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年报,占科创板上市企业比重超过90%。其中,有48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了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中单项理财的具体情况,截至2019年年末仍存续的理财产品数量共486笔,理财规模合计385.6亿元。从理财渠道来看,银行目前是科创板企业进行委托理财的主要受托人。此外,嘉元科技有3单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为券商:其中一单1.3亿元的结构性存款受托人为国泰君安;另外两单分别是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收益凭证,受托人分别是华林证券和东兴证券。 《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后发现,从理财产品类型看,结构性存款占比最高,在486单理财产品中明确是结构性存款的有344单,占比超过70%,是科创板上市公司最青睐的理财产品。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管新规发布后,受市场流动性充裕等因素影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整体下行。在稳健的理财产品中,结构性存款收益率相对高一点,因此成为不少上市公司的选择。 截至4月30日公布的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提供委托理财服务的银行共有30家,其中包括5家国有大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0家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农商行”),以及4家外资银行。 在理财服务的数量和规模上,股份制银行牢牢占据榜单的前列。其中,招商银行的理财产品卖给了更多的科创板公司,截至2019年年末,有多达22家科创板企业选择招商银行进行委托理财,理财规模合计48.4亿元。浦发银行的销售能力最强,获得科创板企业委托理财规模合计58.3亿元。另外,有16家科创板企业选择委托中信银行理财,理财规模合计45.56亿元。 在国有大行中,最受科创板企业青睐的是中国银行,有8家科创板企业委托中国银行进行理财,理财产品规模合计25.62亿元。 杭州银行是10家城农商行中的“黑马”,共有6家科创板企业委托杭州银行理财,合计规模达19.78亿元。 银行助力科创企业 需创新模式 委托理财是商业银行为科创板企业服务的剪影之一。随着科创板助力科技企业上市做大做强,也进一步激活了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创板上市企业以及准备登陆科创板的企业,提供金融供给的动力。有几位银行科技企业条线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很多科技企业,银行服务能覆盖的内容是有限的,而上市之后,便可以放开手做。” “如果科技企业启动了科创板上市计划,或者正在IPO流程中,银行对其贷款在相关数据的要求上会降一些,在政策支持力度也会大很多,这种企业已属于银行的上层企业。”某城农商行一位负责科技领域的支行行长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我们行的角度看,针对准备IPO上市科创板的企业,贷款利率会比对其他企业的要求更低一点,在审批上会更加容易一点,信用担保的要求也会相对少一点,审批条件会放宽一点。” “科创板推出后,对于即将登陆科创板的企业,我们会争取尽早介入,这样机会会多一些。我们内部设置了多维度评价标准,比如企业已经过的融资轮数,目前企业与科创板上市标准可挂钩到什么程度等。”上述人士强调。 对很多商业银行来说,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时,会非常关注企业的创投融资数据。一位国有行负责科技领域的支行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围绕科技型企业的创投市场明显升温。” 在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看来,科创板的设立为科创企业的融资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也将进一步促进银行风控体系的转型升级,形成一套新的对科创企业贷款的评判标准。他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科创类的中小企业比其他传统企业有很大不同,因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可估资产以专利或技术为主的轻资产,而非传统的实物资产,传统的银行信贷标准则大多偏向实物抵质押。因此,科创板的设立会进一步引导银行对企业的评估和审贷模式向科技核心技术等轻资产转变。” “银行需要创新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助力科创企业融资。”温彬举例称,“此前尝试的银行与资本市场的投贷联动模式,可以更好地完善银行贷款结合资本市场直投和股权融资的科创金融服务模式,银行在提高风控的同时,也激发了资本市场的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上市让商业银行更加敢贷,但上市并不意味着能绝对筛掉问题企业的“雷”。虽然目前科创板尚未发生较大的单体风险事件,但《证券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期某创业类上市公司发生的事件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银行对科技企业及新经济企业以及初创类企业的融资风险把控会更加谨慎严格。 (责任编辑:李伟)
随着上市公司“年报季”收官,登陆科创板的100家公司也全部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或主要经营数据。业绩稳中有升、创新成果喜人,科创板首份年度“成绩单”里有许多亮点。 4月29日光云科技挂牌,令科创板上市公司总数增至100家。在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下,100家公司中有3家亏损企业、1家红筹企业、1家设置特别表决权的企业,为A股市场创下了诸多“第一”。 截至4月30日,科创板公司均已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按要求以上市公告书的形式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数据。 上市首年,科创板公司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共实现营业收入1471.15亿元,同比增长14%;归母净利润178.12亿元,同比增长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158.98亿元,同比增长11%。 2019年科创板公司盈利质量稳步提升,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同比增长四分之三。其中七成公司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八成公司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增长,九成公司扣非后实现盈利。 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新经济”特征显著。2019年年报显示,科创板公司不约而同地呈现轻资产、毛利率和净利率高、净资产收益率高的特点。 分布于科创板主要行业的上市公司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其中,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基建”类公司表现出较强增长势头,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增长15%、42%;受益于医疗需求持续增加,生物医药行业公司两项指标分别增长28%、14%;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公司也保持了较快增长。 研发是科创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来源。根据统计,2019年科创板公司合计投入研发金额117亿元,增幅达23%;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为12%,持续保持力度;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超过三成,较上年增长10%。19家公司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科研人员提供了分享科技成果的“稳定锚”。 高研发投入带来更多科技创新成果。2019年科创板公司合计新增专利2500余项,其中发明专利1100余项。 在保持研发力度、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科创板公司也注重以“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满足分红条件的公司中已有88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平均分红比例达到36%;合计拟派现金额70亿元,12家公司分红金额超过1亿元。其中,中国通号分红金额最高,合计达21亿元。 (责任编辑:张紫祎)
上交所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百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部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按要求以上市公告书形式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数据。科创板公司上市元年“成绩单”符合市场预期,展现出这些公司鲜明的科创风貌。 截至4月29日晚间,沪市主板1500余家公司,除极个别公司外,也已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初步统计显示,沪市主板公司在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方面均实现正增长。 科创板亮点频现 从整体上看,科创板公司去年经营状况亮点频现。 一是业绩稳中有升。2019年年报显示,科创板公司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这些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471.15亿元,同比增长14%。 二是主要行业均衡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基建类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增长15%、42%。 三是创新经济特征明显。一是轻资产。二是毛利率和净利率高。三是净资产收益率高。 四是研发投入持续加大。科创板公司2019年合计投入研发资金117亿元,增幅23%。 五是科技创新成果喜人。2019年,科创板公司合计新增专利2500余项。 六是民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活力不断释放。在科创板公司中,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逾九成。 七是信息披露有效性提升。风险导向更鲜明。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的注册制披露要求得到落实。 八是亏损上市、红筹、特别表决权公司发展态势良好。在科创板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下,已有3家亏损企业、1家红筹企业、1家设置特别表决权企业上市。年报显示,这5家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市值均超百亿元。 九是现金分红保持较高比例。在满足分红条件科创板公司中,已有88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十是普遍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中国经济韧性强 2019年,沪市主板公司在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以及经营性现金流上均实现正增长,集中体现我国经济的强大韧性。 统计显示,2019年,沪市主板公司共计实现营业收入37.21万亿元,净利润3.19万亿元,扣非后净利润2.97万亿元,增幅分别为9%、9%和7%。 同时,科创板公司按期披露2020年一季度报告。数据显示,一季度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分化。共实现营业收入261.14亿元,同比下降9%;归母净利润28.44亿元,同比增长14%。 (责任编辑:赵金博)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生国健”)将于5月11日首发申请上会,公司拟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不超过6162.1142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生国健此次拟募集资金31.83亿元,其中,13.07亿元用于抗体药物生产新建项目,4.68亿元用于抗肿瘤抗体药物的新药研发项目,4.39亿元用于自身免疫及眼科疾病抗体药物的新药研发项目,4.30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30亿元用于创新抗体药物产业化及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3.1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营业收入分别为9.61亿元、11.03亿元、11.42亿元、11.77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9.32亿元、8.15亿元、10.99亿元、14.81亿元。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8亿元、3.89亿元、3.70亿元、2.2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4亿元、2.35亿元、3.61亿元、5.88亿元。 上述数据可见,三生国健2018年、2019年归母净利润连降两年。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研发费用分别为1.76亿元、1.22亿元、1.99亿元、2.79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8.27%、11.08%、17.40%、23.69%;行业均值分别为7.82%、9.70%、12.10%、10.35%。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研发投入分别为1.89亿元、1.29亿元、2.13亿元、2.9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67%、11.70%、18.61%、24.82%。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销售费用分别为3.31亿元、3.41亿元、3.68亿元、3.68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4.38%、30.86%、32.21%、31.24%;行业均值分别为36.81%、35.02%、37.27%、37.49%。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应收账款原值分别为1.97亿元、4.74亿元、5.52亿元、2.94亿元;应收账款净值分别为1.91亿元、4.59亿元、5.34亿元、2.88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9.91%、41.60%、46.77%、24.46%;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5.17%、26.15%、24.85%、17.49%。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55次、3.39次、2.30次、2.86次;同期行业均值分别为16.84次、11.81次、9.65次、9.61次。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存货余额分别为1.15亿元、1.09亿元、1.27亿元、1.68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9.13%、6.19%、5.92%、10.22%。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62次、0.94次、1.00次、0.99次;同期行业均值分别为2.19次、2.22次、2.03次、1.98次。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综合毛利率分别为92.93%、90.51%、89.64%、87.60%;同期行业均值分别为70.71%、74.56%、70.26%、78.56%。 三生国健主要产品单价下降。2016年至2019年,益赛普12.5mg规格销售均价分别为332.83元/支、328.59元/支、323.88元/支、322.61元/支;25mg规格销售均价分别为656.22元/支、586.90元/支、562.03元/支、551.92元/支。 此外,三生国健主要产品益赛普产能利用率低。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益赛普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9.95%、71.60%、51.82%、67.05%。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6.13亿元、7.44亿元、7.49亿元、7.92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81%、67.43%、65.61%、67.23%。上交所问询函要求三生国健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依赖等问题。 招股书显示,三生国健存在1项未决诉讼;另据天眼查信息,三生国健存在3项法律诉讼信息,其中,1项为劳动合同纠纷,2项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三生国健还存在2项处罚事项。2018年6月15日,三生国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第2188710233号、第2188710234号处罚文件,处罚事由均为未经放样复检擅自开工建设,处罚结果均为罚款2000元。 据红刊财经报道,三生国健的营业收入存在大额勾稽差异,不排除其中存在虚增收入的嫌疑。报道称,三生国健2018年有1.41亿元的含税营业收入既没有相关现金流入,也没有经营性债权的支持。要知道三生国健当年的营业收入仅十几亿元,上亿元的营收勾稽差异对其来说并不是小数目,该部分差异占含税营收总额的比例高达11%。同样,三生国健2017年营业收入中有1.79亿元没有相关财务数据的支持,该部分金额占含税营收总额的比例达13.88%。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三生国健,公司回复表示,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真实有效。此外,益赛普属于处方药物,药品终端价格主要受到与全国各地区招标政策的影响,药品招标政策导致的终端销售价格下降,进一步导致了益赛普25mg规格的销售均价下降。但随着未来医保进一步覆盖和市场下沉,竞品加入也将有助于共同影响医生及患者群体关于生物制剂整体治疗的用药观念,进一步提升生物制剂整体的市场渗透率、加大整体行业规模。 三生国健还表示,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优质医药商业公司,客户资信良好,因此基于下游客户的优质背景,公司对应调整商业政策,信用期适当放宽,导致2017年、2018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2019年通过重视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应收账款周转率已较2018年上升至2.86次/年。 国内抗体药物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 拟科创板募资32亿元 实控人为安提瓜和巴布达国籍 三生国健是国内抗体药物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公司以创新型治疗性抗体药物为主要研发方向,为自身免疫性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治疗领域提供高品质、安全有效的临床解决方案。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重组人II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商品名“益赛普”),包括12.5mg/瓶与25mg/瓶两种规格。 三生国健控股股东为富健药业,直接持有公司39.94%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为LOU JING,通过三生制药及其下属企业和香港达佳合计控制公司94.49%股份的表决权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LOU JING为安提瓜和巴布达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 三生国健此次拟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不超过6162.1142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生国健此次拟募集资金31.83亿元,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项目如下: 1.抗体药物生产新建项目,项目投资总额13.39亿元,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3.07亿元;2.抗肿瘤抗体药物的新药研发项目,项目投资总额4.76亿元,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4.68亿元;3.自身免疫及眼科疾病抗体药物的新药研发项目,项目投资总额4.50亿元,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4.39亿元;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5.00亿元,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4.30亿元;5.创新抗体药物产业化及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2.80亿元,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30亿元;6.补充营运资金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10亿元,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3.10亿元。 2019年营业收入11.77亿元 归母净利润2.29亿元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营业收入分别为9.61亿元、11.03亿元、11.42亿元、11.77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9.32亿元、8.15亿元、10.99亿元、14.81亿元。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8亿元、3.89亿元、3.70亿元、2.2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4亿元、2.35亿元、3.61亿元、5.88亿元。 2019年研发费用2.79亿元 研发费用率23.69%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研发费用分别为1.76亿元、1.22亿元、1.99亿元、2.79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8.27%、11.08%、17.40%、23.69%。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同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7.82%、9.70%、12.10%、10.35%。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研发费用中,工资及福利费分别为6153.28万元、4714.53万元、6811.71万元、8639.37万元;折旧摊销费分别为3743.49万元、3572.85万元、3947.94万元、4406.22万元;直接材料投入分别为2669.79万元、1673.53万元、3762.04万元、5593.31万元;临床试验费分别为2785.73万元、879.98万元、2671.41万元、5123.90万元。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研发投入分别为1.89亿元、1.29亿元、2.13亿元、2.9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67%、11.70%、18.61%、24.82%。 2019年销售费用3.68亿元 销售费用率31.24%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销售费用分别为3.31亿元、3.41亿元、3.68亿元、3.68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4.38%、30.86%、32.21%、31.24%。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均值分别为36.81%、35.02%、37.27%、37.49%。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分别为1.77亿元、1.86亿元、2.06亿元、1.90亿元;工资及福利费分别为1.28亿元、1.34亿元、1.40亿元、1.52亿元。 三生国健表示,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市场推广费和工资及福利费构成,报告期内二者合计占各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均大于90%。 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低于同行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应收账款原值分别为1.97亿元、4.74亿元、5.52亿元、2.94亿元;应收账款净值分别为1.91亿元、4.59亿元、5.34亿元、2.88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9.91%、41.60%、46.77%、24.46%;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5.17%、26.15%、24.85%、17.49%。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55次、3.39次、2.30次、2.86次;同期行业均值分别为16.84次、11.81次、9.65次、9.61次。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1年以内(含1年)应收账款分别为1.97亿元、4.74亿元、5.31亿元、2.89亿元;2017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1-2年(含2年)应收账款分别为13.85万元、2144.12万元、508.15万元。 2019年存货1.68亿元 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存货余额分别为1.15亿元、1.09亿元、1.27亿元、1.68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9.13%、6.19%、5.92%、10.22%。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存货中,原材料及耗材分别为2455.70万元、2315.22万元、4018.30万元、7202.39万元;在制品分别为169.84万元、521.37万元、687.81万元、355.69万元;自制半成品分别为7400.54万元、6673.55万元、6537.13万元、5543.09万元;产成品分别为1345.87万元、1166.64万元、1359.14万元、3462.24万元。 三生国健表示,公司存货主要系原材料及耗材、在制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2019年末,原材料及耗材、产成品金额较上期分别增长3184.09万元和2103.10万元,同比增长79.24%和154.74%,自制半成品较上期下降 994.04 万元,同比下降15.21%,主要原因系据益赛普预计销售情况及 302H 预计上市后市场情况增加产成品及其对应原材料的备货;此外部分自制半成品转成产成品,增加产成品备库。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中自制半成品及产成品的比例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合计占存货余额均超过50%。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62次、0.94次、1.00次、0.99次;同期行业均值分别为2.19次、2.22次、2.03次、1.98次。 毛利率逐年下降 仍高于行业均值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综合毛利率分别为92.93%、90.51%、89.64%、87.60%,逐年下降。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均值分别为70.71%、74.56%、70.26%、78.56%。 三生国健表示,2017年至2019年,公司的毛利率水平较高,位于行业合理区间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抗体药物益赛普贡献,抗体生物药行业的行业壁垒、技术壁垒、前期投入等因素使得行业毛利率水平较高。 主要产品单价下降 三生国健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益赛普产品的销售收入,其中,2016年至2019年,益赛普25mg/支及 12.5mg/支两种规格制剂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85%、99.96%、99.84%、99.59%。 2016年至2019年,益赛普25mg/支规格销售收入分别为6.70亿元、7.29亿元、7.85亿元、8.28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70.18%、66.68%、69.60%、71.12%;12.5mg/支规格销售收入分别为2.83亿元、3.64亿元、3.41亿元、3.31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9.66%、33.29%、30.24%、28.47%。 数据显示,益赛普产品销售均价逐年下降。2016年至2019年,益赛普12.5mg规格销售均价分别为332.83元/支、328.59元/支、323.88元/支、322.61元/支;25mg规格销售均价分别为656.22元/支、586.90元/支、562.03元/支、551.92元/支。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益赛普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9.95%、71.60%、51.82%、67.05%。 客户集中 2019年对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近70% 2016年至2019年,三生国健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6.13亿元、7.44亿元、7.49亿元、7.92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81%、67.43%、65.61%、67.23%。 上交所问询函要求三生国健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依赖等问题。 三生国健回复问询表示,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对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选择前述全国性大型或者区域性龙头医药商业公司开展合作,与当前国内医药流通行业集中度高且主要由优质医药流通企业主导的行业特点相符。此外,与其他医药制造企业相比,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及主要客户构成亦具备可比性。 存1项未决诉讼 招股书显示,三生国健作为一方当事人存在1起未决诉讼。 上海麦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a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专利,发明人为张成海、党尉、朱玲巧。张成海、党尉、朱玲巧曾在三生国健工作,前述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在发行人承担的工作有关,属于主要利用发行人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发行人所有。 三生国健已于2019年1月17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确认相关专利申请权(申请号:201710074949X)归发行人所有,该项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此外,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三生国健存在3项法律诉讼信息,其中,1项为劳动合同纠纷,发布日期为2020年3月5日;2项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发布日期分别为2017年7月27日、2017年5月10日。 未经放样复检擅自开工建设 两被处罚 招股书显示,三生国健存在2项处罚事项。 2018年6月15日,三生国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第2188710233号、第2188710234号处罚文件,处罚事由均为未经放样复检擅自开工建设,处罚结果均为罚款2000元。 三生国健表示,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已及时缴纳相应罚款并进行了整改,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较小,且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的违法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本次发行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营业收入勾稽异常 或存虚增收入嫌疑 据红刊财经,招股书披露,三生国健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1.42亿元(如表1),其中境外收入1639.07万元,该部分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故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境内收入部分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由17%下调为16%,按月平均计算增值税后,估算出三生国健2018年含税营业收入金额大约为13.26亿元。按照财务勾稽关系,该部分含税收入将体现为同等规模的现金流入和经营性债权的增减。 合并流量表中,三生国健2018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为10.99亿元,考虑预收账款减少额171.95万元的影响后,与当期营业收入相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达11.01亿元。与含税营收相勾稽,理论上应有2.25亿元因未收到现金将计入经营性债权中,应收部分应体现为同等规模的增加。 翻看合并资产负债表,三生国健2018年末应收票据金额为2897.77万元,应收账款金额为5.34亿元,二者合计金额达5.63亿元,2017年末相同两项目合计金额达4.82亿元,相较之下这两项比上年仅增加了8103.48万元;2018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比2017年新增加317.33万元,算上这部分后,应收部分实际增加额为8420.81万元,比理论应增加额2.25亿元差了1.41亿元。这也就意味着三生国健有1.41亿元的含税营业收入既没有相关现金流入,也没有经营性债权的支持。要知道三生国健当年的营业收入仅十几亿元,上亿元的营收勾稽差异对其来说并不是小数目,该部分差异占含税营收总额的比例高达11%。 同样的逻辑分析其2017年数据,2017年三生国健实现营业收入11.03亿元,当年适用于17%的税率,计算其含税营业收入金额为12.88亿元。同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为8.15亿元,扣除预收账款新增95.20万元的影响,与营收相关的现金流金额为8.14亿元,与含税营收勾稽少了4.74亿元,理论上这部分应体现为经营性债权的新增。 事实上,2017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合计较上年仅新增2.86亿元,考虑当期计提坏账准备890.07万元的影响后,实际新增额达2.95亿元,这比理论应增加额少了1.79亿元,这代表着2017年三生国健营业收入中有1.79亿元没有相关财务数据的支持,该部分金额占含税营收总额的比例达13.88%。 可见,近年来三生国健的营业收入均存在大额勾稽差异,不排除其中存在虚增收入的嫌疑。 98%营收来自学术推广 据长江商报,除了已上市销售的益赛普之外,目前三生国健拥有处于不同开发阶段、涵盖肿瘤、自身免疫性及眼科等疾病领域的15个主要在研抗体药物。 这也决定了三生国健的高研发属性。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76亿元、1.22亿元、1.99亿元、1.30亿元,占营收的比例分别为18.27%、11.08%、17.4%、25.16%,研发费用率平均值约为17.98%。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三生国健对销售费的投入也是毫不吝啬。报告期,其销售费用分别为3.31亿元、3.41亿元、3.68亿元、1.88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4.38%、30.86%、32.21%、36.38%,销售费用率平均约为33.46%,几乎为研发费用率平均值的1.86倍。 三生国健目前主要通过专业化学术推广模式进行产品销售。各报告期内,三生国健来自于学术推广模式的主业收入占比分别为98.83%、98.35%、98.55%、98.01%,代理模式的销售收入占比则分别为1.17%、1.65%、1.45%、1.99%。据公司介绍,公司通过自营销售团队负责药品的学术推广,定期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会及座谈会,为临床医生提供相关临床用药指导以及最新理论成果等,同时持续收集药品在临床用药过程中的一线反馈,进一步推动临床上的合理用药。 在学术推广模式主导下,报告期内三生国健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用分别为1.77亿元、1.86亿元、2.06亿元、9516.2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8.38%、16.81%、18.01%、18.4%。以去年为例,2018年公司市场推广费用2.06亿元,相当于日均支出56.36万元。 (责任编辑:赵金博)
日前,部分银保监局紧急摸底辖内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的运行、销售情况。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结构性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挂钩,实现风险收益,而实际销售过程中投资者往往对其潜在的风险并不明晰。 截至今年3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达11.67万亿元。分析人士预计,在强监管态势下,结构性存款难以恢复前期高增长态势,“假结构”将无处遁形。 部分银保监局紧急摸底 “监管部门主要是召集了当地几家国有大行的负责人,了解目前结构性存款的运行、销售等相关情况。”某国有大行华东地区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尽管没有明确告知摸底原因,但此举应与近期“原油宝”产品投资纠纷不无关系。 针对近期由于国际市场巨幅波动引发的金融产品风险,5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受当前疫情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提醒金融消费者进一步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账户类产品风险管控,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末余额创历史新高 “目前我行的结构性存款很畅销,尤其受到企业客户的青睐。”某国有大行长三角地区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谈及是否会向客户明确其中风险,该负责人坦言,银行和(企业)客户之间已经有多年默契,且银行最后一般都会给到承诺区间内的最高收益。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多家银行网点实地调研时发现,目前多数结构性存款起购金额为一万元。即便是个人客户,银行网点客户经理一般也会“暗示”产品可保证最终收益,且几乎不会主动提及产品背后风险。 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仍旧是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揽储利器。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达11.67万亿元,创历史新高。 中信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明明表示,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涨势迅猛。其中,单位结构性存款增长占据绝大部分,较去年年末增加1.4万亿元,中小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较去年年末增长1万亿元。相较大型银行,中小银行的揽储压力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和季末考核影响明显增大,加之依靠普通存款揽储能力远不如大型银行,只得转而发行结构性存款以缓解负债端压力。 明明预计,近期结构性存款规模扩张只是短期现象,与监管部门的初衷相悖。长期来看,预计结构性存款难以恢复前期爆发式增长态势,“假结构”无处遁形,资金套利空转会被进一步抑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下一步结构性存款在形态上会更加规范,“假”结构也会逐渐清理整顿,没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一些中小银行将不能发行结构性存款,预计未来结构性存款规模会小幅下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再引关注 分析人士认为,监管部门此时摸底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销售等情况,还是源于对当前银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担忧。 在中国证券报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多数银行客户对于结构性存款这类产品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并不完全掌握。在不少投资者眼中,结构性存款就等同于刚性兑付的存款。而在近期的“原油宝”投资纠纷中,不少投资者亦表示,银行此前的宣传让自己误以为“原油宝”是一款银行理财产品。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表示,要压实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主体责任。坚决执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审慎客观开展资管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适当产品。在可供投资的底层资产日益丰富的同时,要审慎对待期权、期货等一些高风险、专业化投资工具的创新运用。 董希淼直言,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亟待加强。从操作上来说,要进行全面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能力、承受能力等。另外,对于一些复杂金融产品还应有特殊的办法。比如,个人投资者投资石油期货,基本前提应该是对期货市场、交易规则、风险敞口等有所了解。投资者不仅要熟悉期货合约的特点、交易规模、交易规则等,还应熟悉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石油的政策属性、投机属性等方面有较高程度的认识和理解。“这类产品除了一般的风险测评外,还应设置一定投资门槛,把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排除在外。”他说。(欧阳剑环 陈莹莹)
财联社5月6日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财联社5月6日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