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街(7.540, 0.05, 0.67%)侦探 半生积蓄买套房,人到中年还得维权。 2019年8月26日,龙湖集团在香港举行业绩发布会。董事长吴亚军携CEO邵明晓以及CFO赵轶现身。 会上吴亚军表示,“我觉得时间过的很快,没有特别值得纪念的,没有故事就是好故事。” 往往天不遂人愿。昨日发布会上一名身穿黑色西装、带一副黑框眼镜、身材壮实的中年男子手自称为龙湖业主,持话筒大声控诉维权,注定要给吴亚军的“好故事”添上值得纪念的一笔。 据公开信息显示,该男子扮作记者混入会场,不仅上前向龙湖三位高层递交请愿信,且在记者会中获得发问机会,大声控诉长沙龙湖楼盘质量。 他称自己出席实属无奈,并质问管理层是否知道龙湖在长沙已经成为维权的代名词。龙湖在长沙的所有项目都在维权,无一例外。 他还提到维权中更具体问题,其新风系统的进气口和燃气出气口只有五十公分。维权过程中,龙湖还请来黑社会打手攻击业主。 (家里装修的小伙伴都应该知道新风系统的进气口和燃气出气口距离应该越远越好,一个不小心是要出事的。) 质问过程中,这个体格壮硕的中年男子一度哽咽。他表示自己十分敬佩吴亚军,“听说您是因为买了房子不满意创立的龙湖。但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这个样子,真的,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这个样子。我和龙湖沟通过多少次,龙湖违法违规……” 随后,龙湖CEO邵明晓表示会安排长沙分公司与该名人士接洽,其后该男子与工作人员离开。 昨天,龙湖便回应此事,确实存在沟通不到位、交付品质有瑕疵的现象,向这位业主真诚道歉,并表示目前双方已达成谅解。 01 据了解,该中年男子维权的小区为长沙水晶郦城。 长沙水晶郦城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板块。2017年2月,龙湖以3.11亿元拿下该地建成小区。网站显示,该楼盘早已售罄。 今年5月份,该项目爆发大面积维权。业主们联合向有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称项目违规搭售精装房、拆除样板间…… 此后,业主和龙湖方面分别于5月31日、6月10日进行多次磋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6月23日,部分业主穿着统一在小区周边拉起了横幅。据长沙当地媒体报道,现场爆发冲突,有不明人士与业主抢夺横幅,最后只得民警登场。 至今,还有多封该项目的投诉信躺在长沙市长的信箱网站上。长沙住建局官方曾回复投诉信表示,龙湖多项举措未违反相关规定,但确实存在违规拆除样板间的问题。 2017年7月4日,一名业主在“红网”上再次投诉该项目涉嫌“高价低配”。该业主表示,2018年3月购入一套水晶郦城住宅。相关部门公示该房毛坯均价仅10790元/平米。而销售给业主的均价达13258.56万/平米。按照相关规定,精装价格不得超过毛胚15%,显然售价超过了这个上限。但开发商拒绝公示毛胚价格和精装价格。对此,业主希望龙湖一方能够提供精装清单。 能摊在阳光底下的必定是经得起考验的。 按理说,作为消费者了解自己每一分钱花在哪,这要求并不过分也不难满足。可是水晶郦城的业主们从交涉到拉横幅、网上投诉再到大闹香港业绩发布会,从5月走到8月,为何矛盾愈演愈烈?业主和地产商之间为何总是很难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问题得不到解决到底该怎么办?这是带给业主的思考,也是亟待解决的行业问题。 02 多年来,业主和地产商之间上演了无数次爱恨相杀。 很多人吐槽如今房价高得让人望而止步。对于青年来说,一套房可能用掉半生积蓄、掏空三个家庭的口袋,而最终还被迫走上维权路,业主的心酸有几多? 当然,不少改善型住房的购买者已经是小有所成的中年人。话说,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相信一套房对他们来说也不是九牛一毛。 再回看,视频中的中年男子,穿着体面,谈吐不俗,还不得不远途跋涉的去维权,令人唏嘘。 业主维权,不止龙湖一家。业主们打出的维权方式也是花样百出。 拉条幅、占领售楼部、书写请愿书、律师起诉甚至产生暴力冲突……这都是稀松平常的。 2014年,一大波豪车涌上武汉武昌区中北路,车尾挂着“xx欺诈”等标语。其中有数十辆路虎,也不乏保时捷、宝马等。 豪车云集迅速引来吃瓜群众围观。原来他们是武汉一个高端豪宅小区的业主。该小区住宅最低价也在400万元以上。因为外墙剥落和电梯井积水问题屡屡得不到解决,业主们愤而走上街头,要求维权。看来,甭管有钱没钱,对于正当要求,维权起来都不容易。 “佛祖保佑,退房退房”,你见过拜佛维权的吗? 2015年6月,无锡市区一个小区项目因地下车库渗水、精装修缩水、配套等问题遭遇二期业主拒收。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业主们跑到无锡灵山大佛的脚底下维权,上演一出“拜佛维权”,希望在人多的地方,让更多人知道项目的真实情况。 不过,要说最无奈的维权,非青岛的业主们莫属。2019年6月10日,青岛某小区业主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爬上了楼顶,引发诸多关注。 不为别的,只因户型太过奇葩——客厅“开天窗”,室内没有电线,厨房没有管道……钱都花了,你就给我住这?? 君不见,多少业主为维权憔悴了容颜。 维权无奈,路远且艰,还望开发商们和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公允的解决机制,理智、和平的解决问题。 在这,侦探君也给业主们提个醒,维权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反映。如,房管局、住建局、市场监督局等。还可以咨询律师或者选择第三方平台曝光等,既可以保护自身,也可以得到和开发商平等对话的机会。 不过,正常维权支持,“过度”维权就不好了。 此前,四川阆中市一小区业主因要不要收停车费与开发商闹了起来。开发商拥有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要求缴纳停车费使用,而部分业主认为停车场属于公共区域,拒绝交费,强行使用。业主多次要求免费开放停车场,还因风水问题要求改建楼盘大门引发双方冲突,最终通过民警才得到解决。 买房不易,维权艰难。各路小主们在买房前一定要擦亮眼睛。
8月27日晚间,中国民生银行(600016.SH,01988.HK)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人寿)持有该公司781021488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7.84%。 经过多番转让,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不再持有民生银行股份;安邦人寿持有民生银7352284689股A股股份及457930200股H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7.84%。目前,安邦人寿为民生银行单一第一大股东。 不过,安邦在民生银行的股东资格迟迟未获监批复。2017年3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曹宇曾就“安邦在民生银行的股东资格何时获批”向记者表示,在审核中,今年是否能有结果实在不好预测。银监会对银行监管审慎,对所有银行股东都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时间可能很长,也可能很快,是一个工作过程。
近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指出当前我国区域发展形势是好的,同时经济发展的空间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在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新形势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等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 那么,我国的经济强市主要分布在哪些区域呢?第一财经记者梳理了2018年GDP50强城市后发现,目前经济强市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等区域;中西部、东北入围50强的城市主要是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入围50强的普通地级市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其中苏州和无锡在全国领跑。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50强城市GDP之和达到496065亿元,占全国的55%左右。从入围门槛来看,今年第50名的东营GDP为4152.47亿元。 从行政级别来看,这16座城市包括四大直辖市,8个副省级城市广州、深圳、武汉、成都、杭州、南京、青岛、宁波,省会城市长沙和郑州,以及普通地级市苏州和无锡。按四大区域划分来看,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11个城市,中部有3个,西部有2个,中西部入围的城市均为直辖市和强省会。 2018年,我国GDP十强城市分别是上海、北京、深圳、广州、重庆、天津、苏州、成都、武汉和杭州。其中,前五个城市的GDP均已超过两万亿元,上海和北京均超3万亿元。 从城市群的分布来看,作为我国实力最强的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共有16个城市入围50强,此外珠三角和京津冀各有4个城市入围。 第三经济大省山东入围50强的城市也达到8个之多,第四经济大省浙江入围城市达到6个。 四大一线城市中,广东就坐拥深圳与广州两个。数据显示,2018年,广深的GDP之和达到47081亿元,占全省的45.3%,如果再加上佛山和东莞,四座城市的GDP之和就占全省的67%。但省内排名第五的惠州去年GDP仅为4103亿元,不到第四名东莞的一半。况且广东还有8个市的GDP在2000亿元以下。 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田伯平也认为,广深作为两大一线城市,集聚高端要素的能力更强,现代服务业更发达,对珠三角地区的转型升级起到非常重要的服务和带动作用。相比之下,无论是苏州还是南京,江苏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都与广深有较大差距。 50强城市中有苏州、无锡等24个普通地级市。 作为千年古都,洛阳在中部地区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厦门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丁长发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作为“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的重工业城市,当时国家在洛阳投了很多项目,洛阳有着雄厚的工业基础,也是河南省的第二大城市。 按GDP总量的大小来看,普通地级市前十强分别是苏州、无锡、佛山、泉州、南通、东莞、烟台、常州、唐山、徐州,全部来自东部沿海地区,其中江苏最多,一省就占了5个,此外广东有2个,福建、山东和河北各1个。 但尽管没有计划单列、副省级城市这样的头衔,苏州的经济总量也不比很多副省级城市差。十年前苏州的经济体量位居全国前五,仅次于北上广深,这些年虽然有些下滑,但仍位居第七,一直都是最牛的地级市。 再从各个主要经济指标来看,苏州在普通地级市中堪称“无敌手”。2018年,苏州GDP达到18597亿元,领先第二名无锡7000多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20亿元,是第二名的两倍多;资金存量是28560.4亿元,比第二名多了1.2万亿元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746亿元,超第二名2000多亿元;只有在人均GDP上略输无锡,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上略落后于东莞。 华南城市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教授胡刚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这些以制造业为主的普通地级市,服务业占比和发展层次都赶不上一线城市以及强省会城市,他们想要进一步发展就要把金融、商贸等现代服务业、高端服务业做好,而现代服务业要发展,就必须要把中心城区做好,把交通、教育、医疗等短板加快补齐。 不过,目前十大地级市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分野。除了加快做强做优主城区之外,部分靠近核心大城市的普通地级市,得益于核心大都市的外溢,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快,高新产业发展水平位居前列。这些城市正在与核心大城市一起,打造大都市圈,形成产业的梯度合理分配。
领益智造信披内控7宗违规 董事长曾芳勤6人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2号)显示,经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002600.SZ)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领益智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领益智造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3号)显示,当事人汪南东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贸易直接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全部7条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汪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汪南东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显示,当事人曾芳勤作为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曾芳勤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5号)显示,当事人李晓青作为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李晓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李晓青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6号)显示,当事人周战峰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和重大合同订立的情况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周战峰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7号)显示,当事人刘刚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与重大合同订立的情况、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和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5条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刘刚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8号)显示,当事人梁丽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和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3条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梁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梁丽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领益智造存在的具体问题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领益智造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规范、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公司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25日成立,于2011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时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002736.SZ)。公司前身为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成立于1975年,为广东省江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改制为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有限公司。2018年3月,公司名称由“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汪南东直接持有领益智造3.99亿股,持股比例为5.85%,为第二大股东。汪南东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4日连任3届董事长并担任领益智造总经理一职,于2018年3月4日至8月21日担任领益智造副董事长。 其个人简历如下:汪南东,男,1953年1月7日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1977年进入江门市粉末冶金厂,1984年3月-1990年12月任副厂长,1990年12月-1994年9月任厂长,自1994年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担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领益智造第一大股东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持有领益智造41.40亿股,持股比例为60.65%,当事人曾芳勤全资持有该公司,为其实控人、执行董事;深圳市领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领益智造1.96亿股,持股比例为2.87%,为第四大股东,当事人曾芳勤持有该公司72.46%股份,为其实控人;深圳市领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领益智造9385.93亿股,持股比例为1.38%,为第五大股东,当事人曾芳勤持有该公司2.59%股份。曾芳勤于2018年3月4日起担任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 其个人简历如下:曾芳勤,1965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曾任深圳市远洋渔业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富海公司总经理、美时精密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区域总经理。2006年5月创立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2年7月创立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现任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 当事人李晓青自2018年3月4日起担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其个人简历如下:李晓青,1975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在方大集团、中汇会计事务所深圳分所工作;2012年10月加入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历任财务经理、财务副总监。现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 当事人周战峰曾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担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于2011年8月20日至2018年3月4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个人简历如下:周战峰,男,1977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2001年-2002年,历任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项目经理、副总裁助理;2002年-2003年,担任中天光子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年-2004年,担任上海艾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4年至今,历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项目经理、证券部经理、总经办主任、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出任广东江粉金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东金信泰富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当事人刘刚于2011年8月20日至2018年3月4日担任领益智造副总经理,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4日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其个人简历如下:刘刚,男,1980年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北大光华EMBA,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02年-2006年,担任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2007年-2008年,担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08年7月至今,担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规定: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规定:企业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二)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 (三)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建立价格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物资采购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 企业在付款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采购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 企业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 企业应当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并严格遵循合同规定,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涉及大额或长期的预付款项,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综合分析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情况,发现有疑问的预付款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规定: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2号 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你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你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你公司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规范、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3号 关于对汪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南东: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贸易直接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4号 关于对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芳勤: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5号 关于对李晓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晓青: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6号 关于对周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战峰: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7号 关于对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刚: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8号 关于对梁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丽: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石化上半年经营现金流腰斩 负债大涨2219亿 8月25日晚,中国石化披露2019年半年报,净利润313.38亿元,同比下滑24.7%。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中国石化2019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9.18亿元,相比于去年同期716.20亿元同比下滑54%。 中国石化解释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下滑,主要是因为除税前利润同比减少人民币187亿元,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净变动同比增加人民币212亿元。 具体来看,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中,2019年上半年,中国石化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328.49亿元,去年同期为321.67亿元;中国石化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12974.54亿元,去年同期为11450.90亿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860.99亿元,去年同期为456.62亿元。 2019年上半年,中国石化资产总计为18248.45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合计5448.58亿元,相比于2018年底的5041.20亿元出现增长。其中,中国石化的应收账款从569.93亿元增长至724.55亿元。 在经营现金流下滑的同时,中石化投资扩张保持旺盛状态。2019年中报显示,其同时推进着包括海南炼化扩建、鄂安沧输气管道项目等在内的7个项目。 以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为例,该项目主要包括新建1000万吨/年炼油能力、80万吨/年乙烯产能、30万吨接卸规模的原油码头及配套公用工程等,预计2019年12月中交。中国石化表示,上述项目资金的30%来源于自有资金,其余主要来源为银行贷款。截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完成投资人民币217亿元。 此外,中国石化还在推进文23储气库项目。这个项目主要包括注采井及地面工程建设,建成库容84.31亿立方米。预计2020年7月形成有效工作气量。中国石化表示,该项目资金的30%来源于自有资金,其余主要来源为银行贷款。截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完成投资人民币70亿元。 除了上述两个项目之外,中国石化目前正在推进项目包括海南炼化扩建项目、镇海炼化扩建项目、鄂安沧输气管道项目、新气管道项目、威荣页岩气田项目等,累计完成投资金额分别为27亿元、16亿元、55亿元、63亿元、16亿元。 2019年上半年,中国石化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人民币491亿元,同比增加流出人民币683亿元。 对此,中国石化称,这主要是因为公司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流入同比减少人民币317亿元,增加到期日为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当期流出增加人民币152亿元。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资本支出同比增加人民币94亿元、购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流出同比增加人民币62亿元、出售物业、厂房、设备及其他长期资产所得款项同比减少流入人民币74亿元等,也是中国石化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增加的原因。 在融资活动现金流方面,2019年上半年,中国石化融资活动现金净流出人民币29亿元,同比减少流出464亿元。 中国石化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新增借款同比增加流入人民币137亿元、偿还借款同比减少流出人民币150亿元、分派本公司股利同比减少流出人民币169亿元、附属公司分派予非控股股东股利同比减少流出人民币66亿元。 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国石化总负债达到9576亿元,较2018年底上升2219亿元,涨幅超过30%,总负债接近万亿大关。 在中国石化的总负债中,有6054亿元为流动负债,占比达到63.22%,相比于2018年末上升403亿元。 2019年上半年,中国石化的融资成本从2.63亿元提高到了51.63亿元,同比大增1863.1%。公司称,这是受到了实施新租赁准则的影响。
个人房贷利率新政出炉 自10月8日起实施,存量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如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则为4.8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 中国人民银行25日公告称,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如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则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如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则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同时,按照“因城施策”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时确定当地LPR加点下限。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此外,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在定价基准转换日也就是今年10月8日之前,已经发放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