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集资犯罪、非法讨债等的刑罚、打击力度升级。 12月26日,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将起刑点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加大对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 本次修正案新增条文中,还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 多位业内专家学者表示,本次修正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自1995年设立以来进行的第一次立法层面上的“大手术”。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犯罪手段花样翻新,原有刑罚惩处力度已不能匹配打击非法集资的现实需要。此次重刑立法,体现了我国对于严厉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全面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和要求。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讨债”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同时将高利贷等债务的非法性予以立法确认,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消除了此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讨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的判决,在2021年修正案正式实施后,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比如会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年以上的判决,集资诈骗罪即便是从犯,也难见到低于三年的判决,相关被告人的罚金也不会限制在50万元之内,可能会出现高罚金案件。”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对表示。 就已经立案还未判决的案件、尚未立案未被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本次修正案,多位律师均向记者表示,在办理中的刑事案件遵从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换言之,如果相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实施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即便在这之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都还是适用旧的规定,而对于跨越了2021年3月1日,前后都实施了相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则以新法规定为准。 非法集资刑事立法25年首次“大手术” 非法集资刑事立法始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项罪名得以面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指出,迄今为止,除刑法修正案(九)在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之外,这25年时间里,本次修正案是首次对两罪在立法层面“动手术”。 曾杰对记者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力度非常之大,总体方向就是从严从重处罚。修正案未对具体犯罪行为模式、构成要件进行任何修改,而是专门针对处罚规定进行修正,这体现了很明确的风向,国家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对于金融活动规范化的重视始终在加强。 具体而言,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时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这类情形就是指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曾杰解释道。 不过,本次修正案未就“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定义,这或许会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定的困难。在曾杰看来,“这种情况肯定只是暂时性的,后续司法部门极有可能出台数额和情节等相关标准。”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集资诈骗罪量刑起点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修正案还规定集资诈骗罪如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此前规定,数额巨大标准是30万元以上),就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则是无期徒刑,且不再需要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正案还明确取消了罚金限额(把目前50万元的最高限额改为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两大罪名的罚金数额上不封顶,也无下限。换言之,法官根据非法集资数额,综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自由裁量,灵活运用罚金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非法集资类犯罪立法层面大改背后或存在两大考量,第一,旧有法条的刑期档只有两个,而现实中过亿元的网贷案件频发,在破亿或10亿元后没有区分度;第二,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监管给出了“严惩”的明确信号。 事实上,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据最高检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曾杰对记者表示,这一次大的修改主要是强化了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意味着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持续性的,也是为了应对金融业态的不断多样化、金融犯罪的手段不断新型化的举措。 在肖飒看来,刑法修正案正式出台,再结合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司法打击和行政处置并重并举,将带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新格局。 非法讨债入刑填补立法空白 对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非法讨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等非法债务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多位业内律师表示,这一新增条文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它将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明确评价为犯罪,从立法上对该行为的‘正当性’予以否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尤其高利贷、‘套路贷’衍生的暴力、‘软暴力’等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既配合国家对整个金融秩序的整治,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施行后,对于非法讨债行为的打击将有法可依,也将有效遏制非法讨债行为的发生。”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丰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高利放贷后以暴力或者“软暴力”催讨债务的行为,均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些更在此基础之上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曾杰看来,此次非法讨债行为单独定性为成罪,也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进行的回应。此前法律学界一直在讨论,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无事生非,而就债务问题发生的一些暴力侵扰是否属于无事生非,能否视作寻衅滋事,一直存在争议。当前直接将非法讨债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该问题就不存在争议了。 有分析人士进一步指出,较此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同,本次修正案减轻了量刑标准。在刑罚上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某种意义上,该规定纠正了之前对催收类寻衅滋事定罪过重的行为。
12月29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6.5451,调贬215个基点;前一交易日中间价报6.5236,在岸人民币16:30收盘价报6.5375,23:30夜盘收报6.5383。 此外,央行公开市场开展200亿元7天期逆回购操作,今日有100亿元逆回购到期,净投放100亿元。 从去年年底至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近7%。花旗银行研究部董事总经理、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刘利刚表示,主要原因是:第一,市场力量推动人民币汇率升值;第二,中国资本市场加速开放,债市继续纳入全球主要指数,相关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海外投资人可以更加便利地将投资收益汇出海外等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流入中国市场;第三,中国和海外主要经济体利差不断扩大。刘利刚认为,明年这些利好将会持续下去。
熊猫债市场的发展,在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开放的同时,也服务了金融业整体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加快推进。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下称“两类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同时,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两项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树立中国债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明确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业务 熊猫债,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的债券。熊猫债市场起步于2005年,2015年开始加速发展。近年来,熊猫债制度规则逐步完善,发行人类型日益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功能不断提升。境外发行人类型已涵盖外国主权政府、地方政府、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各类型主体。 《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核心制度安排。第一,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可在12个月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应备案后发行。 第二,信息披露方面,一是考虑到外国政府类机构多数没有财务报表,要求这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二是考虑到国际开发机构财务报表披露时间不固定,要求两类机构应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存续期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原则上应与境外市场同步;三是国际市场上关于两类机构的重大事项缺少统一标准,定义较为模糊,且实践中也很少见到披露重大事项的案例,为兼顾国际市场惯例和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对重大事项除了概括性定义外,还列举了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必须披露的事项。 第三,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是前提”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建章立制加快推进 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加快推进。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也要求“面对外部环境变化,要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在此形势下,有必要通过提升熊猫债市场发展质效,满足国内国际环境变化对债券市场开放提出的更高要求。 今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对记者表示,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两类机构熊猫债发行人数量不断增多,类型多元,既有韩国、波兰等主权国家,还有新开发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注册824.6亿元熊猫债,发行339.6亿元。 上述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称,试点案例已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为制定指引提供了实践基础。通过出台指引对两类机构熊猫债业务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夯实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2020年,交易商协会对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制度优化升级,并推出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层分类制度,为加强非金融企业熊猫债指引与上述自律规则衔接,协会修订形成《非金熊猫债指引(2020版)》,就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优化。
全球最大对冲基金之一的桥水基金(Bridgewater Associates)以“全天候策略”(All Weather,亦称“风险平价策略”)和“绝对阿尔法策略”(Pure Alpha)而闻名。近期,记者发现,桥水的这两大策略现身中国某结构性私募产品中,目标客户则是中国境内的高净值投资者。 桥水已在中国境内备案成为外商独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WFOE PFM),并面向中国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境内市场。此次的结构性私募产品布局的则是桥水的境外基金。 记者获得的一份产品说明书显示,该结构性产品主要分为两部分,部分资金(低于20%)认购外资银行发行的结构性理财,挂钩桥水参与管理的境外基金,其中就打包了桥水的上述两大策略基金;此外,大部分资金(不低于80%)投向1.5年期私募债项目。产品信息还提及,私募债正常到期可覆盖全部本金,市场波动风险可控。也有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私募债可能是被用来提供保底收益。 事实上,2020年,桥水等对冲基金都面临巨大挑战。早在今年2月,由于受到疫情和流动性冲击,再叠加零利率环境,股债资产齐跌,全球风险平价策略遭遇冲击。桥水该策略2月下跌1.9%,年初至2月末的收益为-0.1%;同时,纯阿尔法策略则通过预测宏观经济趋势,积极交易大量相关性较低的债券、货币、股指和大宗商品头寸,避免投资于单一市场所造成的价格大幅度波动。这种策略在2008年使得桥水一战成名,但今年初,该策略也因意外冲击而遭遇回撤。 据境外媒体消息,纯阿尔法基金截至今年11月的跌幅为18.6%,与该公司截至8月底公布的数据相比几乎没有变化。今年早些时候,桥水花了数周时间调整其投资模型,以应对前所未有的政府刺激措施和日益严峻的疫情。 从历史上看,当纯阿尔法基金表现不佳时,全天候基金往往表现良好,反之亦然。出于这个原因,投资者经常在他们的投资组合中配对这两种策略。例如,在2019年,据投资人反映,桥水的纯阿尔法基金表现基本持平,而全天候基金则上涨了16%。但是,2020年更为特殊的宏观环境导致这两种策略同步回撤。 风险平价策略是指,投资组合在配置股票外,通过为债券加杠杆以获得和股票一样的收益,并可缓冲市场下行风险。然而,目前零利率持续,这意味着债券收益率理论上已降无可降,因而债券价格只能下跌。尤其是,在美联储新的政策框架下,机构预计零利率可能将长期持续。因此,今年以来,桥水也开始严肃讨论什么资产可以替换投资组合中的传统债券部分,同时也能取得和过去一样的全天候效果? 今年早些时候,桥水两位联席CIO普林斯(Bob Prince)和詹森(Greg Jensen)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公开探讨,并发表了相关论文,题为《Grappling with the New Reality of Zero Bond Yields Virtually Everywhere》(《应对几乎充斥各地的零债券收益率新常态》)。在他们看来,在这一轮疫情引发的危机后,几乎所有资产组合都反映了长期债券实际收益率会维持低位很长一段时间。例如,美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疫情前的1.8%一度暴跌至0.4%附近,近期回升到1%左右。未来如果经济再次陷入衰退,央行大规模投放货币,同时政府进行财政刺激,那么名义收益率再下行的空间就很小了。这一问题之所以引发担忧,是因为零收益率的挑战已经出现在主要发达国家,收益率低于1%的债券占到了80%。 事实上,今年面临经济下行冲击和市场波动,美国因债券收益率下跌而产生强劲回报,欧洲公债的回报则小的多(约2%),日本更是近乎没有回报。在桥水看来,通胀挂钩债券(IL)、黄金等可能是替代品,而这将对资产配置逻辑产生巨大影响。桥水也统计了自2010年以来英国、法国和瑞典IL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和回报率——即使在实际收益率为负之后,IL债券收益率仍有空间继续下降,因此IL债券表现强劲。 在积极调整海外策略的同时,桥水在中国的策略表现则颇为抢眼。今年9月,该机构在中国的WFOE发行的第二支基金成功募集近9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规模实现翻倍。截至今年7月的前22个月,中国版的全天候策略回报为22%。 桥水在中国的WFOE于2018年推出首支中国在岸人民币基金,并在2019年将其量化策略升级为“全天候中国+”(All Weather China Plus)的增强型模式,增加了主动管理以提高回报。
不久前,京东金融因借贷广告让农民工借钱升舱引发网友热议。广告视频中,一名身穿迷彩服的农民工因母亲乘坐飞机身体不适,请求空姐帮忙打开窗户或换座位,被空姐告知升舱需要1290元,因囊中羞涩而为难,被身后乘客称“升舱的钱我来出”后劝说对方借网贷,并出现“日息还没有一瓶水贵”等广告语。 近来,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具体而言,银保监会风险提示包括:一是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银保监会称,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二是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有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给明星打榜、集资、包场、送“粉丝应援礼”,“借贷追星”现象蔓延。盲目借贷、盲目消费终会侵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 此外,还包括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另外,网络平台的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银保监会称,要认真看清借贷产品内容,某些营销过度宣扬的“借贷消费”“超前享受”“借贷追星”行为不值得提倡,不值得效仿。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迎来制度破冰。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 《通知》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对表示,“独立”主要体现为与传统发展销售团队的模式不同,“不得发展保险销售团队”,是一种新型保险销售组织。这为传统上高度依赖于组织发展的代理人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选择,尤其为中小市场主体在人口红利逐步消失背景下探索差异化代理人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未来代理人制度的内涵将更加丰富,模式将更加多样化。 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保险业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 《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哪些人具备“独立”资格? 保险代理人于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银保监会称,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那么哪些人具备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资格? 《通知》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做出了三条规定。一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二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三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可以说,上述条件标准较为严格,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均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侧重破除营销层级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通知》显示,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不过,从目前来看,我国独立保险代理人与发达市场的“独立”有所不同。不同于国际保险市场“独立代理人”通行的模式,也不同于专业中介可“一代多”的模式,仍然属于“专属代理人”模式。 银保监会强调,《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传统销售模式遇瓶颈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比如,华泰保险、人保财险、阳光财险等险企都在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其中,华泰财险的专属独立代理人渠道已经成为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近期,大家保险集团旗下大家人寿作为启动独立代理人模式的寿险公司,也已开始布局市场。 朱俊生表示,从此前华泰等公司实践和探索来看,专属代理保险门店模式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非常类似,是对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当然,这一模式可持续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成本投入的经济性,门店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有效摊销投入与费用,初期可能会有一定压力。相对独立的经营与此前营销员的管理不同,经营管理需要相应地转变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不少保险公司出现了代理人数量下降的现象,保险业传统销售模式遭遇瓶颈。传统的保险代理人组织架构呈“金字塔”型,代理人层级越高,分配到的利益就越多。这意味着,处于金字塔下层的大部分代理人获取的佣金提成利益相对有限。 朱俊生认为,从保险机构来看,传统金字塔型销售组织模式仍会存在,因为新人成长仍然普遍需要带领、管理和培训,金字塔型组织及其利益分配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逻辑。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营销员群体的分化,传统销售组织模式也在呈现扁平化的态势。未来两种模式都会存在,并可能不断演化出新的模式,适应营销员自身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四季度(总第91次)例会于12月2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会议认为,今年以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经济运行逐步恢复常态。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现了前瞻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大力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金融风险有效防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逐步提升。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顺利完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红利持续释放,货币传导效率增强,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人民币汇率总体稳定,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 会议指出,当前境外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国内经济内生动力增强,但也面临疫情等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冲击,要加强经济形势的研判分析,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把握好政策时度效,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和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和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大银行服务重心下沉,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和韧性,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着力打通货币传导的多种堵点,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巩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打造资金链,形成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和三角互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字当头,不急转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 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稳定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易纲主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丁学东、邹加怡、刘国强、郭树清、易会满、潘功胜、田国立、刘世锦、马骏出席会议。连维良、陈雨露、宁吉喆、刘伟因公务请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