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炬高新(600872.SH)今日股价跌9.44%,收报65.10元。 12月10日,中炬高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1.9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2%。本次质押股数为550万股,本次股份质押后,中山润田累计质押股数为1.49亿股,占其所持股份的75.32%,占中炬高新总股本的18.75%。 上月,太平洋证券与中金公司等券商均曾发布中炬高新相关研报。其中,太平洋证给出目标价87.87元和“买入”评级,中金公司给出目标价83元和“跑赢行业”评级。 11月15日,太平洋证券发布研报《中炬高新(600872)三季报:美味鲜业绩稳健未来高弹性可期》,研究员为黄付生、郑汉镇。研报称,因为今年的业绩基数较低、提前招商也将快速显现效果,判断明后年公司的业绩弹性比较大。美味鲜的增速中枢有望提高到20%以上甚至达到30%。随着规模扩大和管理能力提升,降本增效也将更加显著。调整盈利预测,测算2020-2022年的收入增速分别为12%、21%、22%;归母净利增速分别为24%、25%、26%。预计今明两年归母净利分别为8.9亿和11.1亿,按明年业绩给60倍左右PE,叠加地产估值40亿,对应700亿总市值,目标股价87.87元,维持“买入”评级。 11月19日,中金公司发布研报《中炬高新(600872):经营改革动作积极继续看好公司中长期扩张空间》,研究员为吕若晨。研报称,中长期看,我们认为公司将延续品类/区域/渠道扩张的逻辑,并透过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的方式实现增长。此外,公司在中山厂区的技改扩产项目、阳西美味鲜公司蚝油/料酒/食醋项目扩产项目、厨邦公司三期酱油扩产项目的落地将支撑公司中长期发展。我们认为公司中长期内的收入增速并非线性,原因在于公司产能投放/达产、改革举措的见效需要时间,我们认为随着公司在产品矩阵、区域扩张、营销、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举措见效后,公司收入有望实现加速增长。维持2020/2021年EPS预测1.06/1.31元不变,剔除33亿元地产市值后当前股价对应2021年43倍P/E,按照2021年剔除33亿元地产后60倍P/E,维持目标价83元,距当前股价有36%上行空间,维持跑赢行业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一心堂(002727.SZ)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36.08元,跌幅10.00%。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近一周时间内,一心堂先后发布了2份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公告与2份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部分股票质押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质押的公告。 12月11日,一心堂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先生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公告,称为偿还前期借款,阮鸿献与红塔证券签订协议,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50万股于2020年12月9日质押给红塔证券进行融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阮鸿献此次质押的冻结股数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4.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此次质押开始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冻结申请人为阮鸿献。 12月12日,一心堂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部分股票质押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质押的公告,称阮鸿献与红塔证券达成协议,将2019年11月26日阮鸿献向红塔证券申请办理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到期还款并解除股票质押。根据相关资料,上述质押到期后自动延期,阮鸿献与红塔证券协商对上述1130万股股票质押融资进行还款解除质押。该笔质押业务质押股数1130万股,本次全部解除质押。 12月16日,一心堂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先生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公告,称阮鸿献先与红塔证券达成协议,2020年12月14日阮鸿献将所持公司股票部分质押给红塔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阮鸿献此次质押的冻结股数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4.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此次质押开始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冻结申请人为阮鸿献。由于偿还前期借款,阮鸿献与红塔证券签订协议,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50万股于2020年12月14日质押给红塔证券进行融资。 12月17日,一心堂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部分股票质押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质押的公告,称阮鸿献与红塔证券达成协议,将2019年12月3日阮鸿献向红塔证券申请办理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到期还款并解除股票质押。根据相关资料,阮鸿献与红塔证券协商对上述1130万股股票质押融资进行到期还款解除质押。该笔质押业务质押股数1130万股,本次全部解除质押。 公告显示,本次解除质押后,阮鸿献所持股份仍累计被质押6679.8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36.7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22%。 12月14日,中国银河发布研报《一心堂(002727)事件点评:大股东增持彰显信心估值有望持续修复》,研究员为孟令伟、刘晖。研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阮鸿献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80%。增持后,阮鸿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上升至30.5589%。 中国银河称,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首先,看好公司未来业绩保持稳健增长的前景。公司摆脱了执业药师缺口影响,业绩重回良性增长通道。其次,看好公司估值修复的潜力。公司目前估值在四大连锁药店中最低,估值仍有修复空间。最后,大股东增持以及年初的股权激励计划均彰显了管理层对公司发展的信心。维持“推荐”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昨日公布的津证监措施〔2020〕23号显示,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达创投”)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中科达创投予以改正。 资料显示,中科达创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包括刘向东、谢卫栋、张宇、王晋年,持股比例分别为70%、15%、1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投资人补充披露基金2019年运行信息,并提示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2号)显示,2014年12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简称“欣华欣”)发生巨大亏损,成都亚光面临严峻形势,成都市政府会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成都亚光注资6亿元的解决方案。 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国资公司和成都亚光自然人股东之一周某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增资时,上述股东都表达待成都亚光把欣华欣剥离之后,通过资本市场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国资委批复同意成都亚光增资扩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局备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顺)、成都市第三产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第三实业公司)组成竞买联合体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在成都亚光增资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开始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在羊某文协调下,时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600330.SH)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潘某清,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2016年1月)、海宁东方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起)刘某,时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亚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顺和成都第三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组成竞买联合体拟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成都亚光重组事宜。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临时停牌一天。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潜在交易标的为成都亚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摘要,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公司成都亚光最近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0.00亿元,成都亚光75.73%股权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额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天通股份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开于2016年7月22日,刘某、郑某彬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 苏思通与刘某因工作等原因认识,后同为海宁东证蓝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过刘某认识郑某彬。苏思通与刘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6次、3次、2次。苏思通与郑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1次(为短信)、7次、2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记录包括:2016年5月10日13点51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2016年5月14日18点39分,刘某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43秒;2016年5月17日18点20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17秒。 “蓝海七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韬略”)系在该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蓝海七号”基金管理人。“蓝海七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蓝海七号”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股东卡号B880×××923)和1个深圳股东账户(股东卡号089×××064)。该户由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的交易决策人为基金经理苏思通,交易员为吴某。 “蓝海七号”账户2016年5月18日买入“天通股份”268.73万股,成交金额3249.76万元,占账户资金规模的51.58%,并于股票复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蓝海七号”账户最终获利523.84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蓝海韬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没收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23.84万元,并处以1571.5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2095.37万元);二、对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前,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0号)显示,因此次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苏思通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投产于1965年,原名国营亚光电工总厂,是原电子工业部部属国有大二型企业。1983年起下放成都市。是我国第一批研制生产微波半导体器件及电路的骨干企业。于1998年9月28日成立成都亚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38%。 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成都江海龙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1.80%。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0%。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是前私募冠军,旗下产品“蓝海一号”曾经在2016年以180.92%的收益率夺取各大私募业绩排行冠军桂冠。据公开资料显示,蓝海韬略成立于2013年6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时间是2015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苏思通,而苏思通也是“蓝海一号”产品的基金经理。据了解,苏思通是一位“80后”,当时任中国蓝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集团、新时代证券,以出手犀利而闻名,市场人称“快刀八郎”。 天通股份官网显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0)创办于1984年,拥有多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国内首家由自然人控股的上市公司,是集科研、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过结构调整,目前天通已形成电子材料、电子部品、智能装备和产业投资四大业务板块。 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为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前总经理郑晓彬,郑晓彬已于2016年6月21日离任。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通股份全资孙公司。 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称,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竞买标的公司股权的行为,交易对方为亚光电子股东中航深圳、成都产投、成都高投、成都创投,上述股东合计持有标的公司75.73%的股权。中航深圳、成都产投、成都高投、成都创投均为标的公司的国有股东,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需履行国有产权挂牌交易手续。上市公司拟遵循上述产权交易所相关程序参与上述国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75.73%的股权的竞买。 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本次交易为公司在公开市场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竞买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16年10月25日,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竞价参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5.29%国有股权竞拍,经多轮次竞价后,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公司停止继续竞价,因此,公司未能竞得该部分国有股权。基于公司长远利益角度的考虑,经审慎研究,并经公司2016年11月2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不再参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43%的国有股权报价,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海韬略、苏思通) 〔2020〕102号 当事人: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韬略),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1004室。 苏思通,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蓝海韬略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山东省单县浮岗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蓝海韬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蓝海韬略和苏思通的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蓝海韬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4年12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简称欣华欣)发生巨大亏损,成都亚光面临严峻形势,成都市政府会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成都亚光注资6亿元的解决方案。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国资公司和成都亚光自然人股东之一周某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增资时,上述股东都表达待成都亚光把欣华欣剥离之后,通过资本市场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国资委批复同意成都亚光增资扩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局备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顺)、成都市第三产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第三实业公司)组成竞买联合体受让欣华欣58.2%股权。 在成都亚光增资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开始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在羊某文协调下,时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潘某清,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2016年1月)、海宁东方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起)刘某,时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亚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 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顺和成都第三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组成竞买联合体拟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成都亚光重组事宜。 2016年5月20日,潘某清、刘某、郑某彬等人前往成都和羊某文商谈具体细节并与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兵沟通。 2016年5月21日,羊某文安排潘某清一行对成都亚光进行参观考察。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临时停牌一天。 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潜在交易标的为成都亚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摘要,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公司成都亚光最近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000,425,955.14元,成都亚光75.73%股权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额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天通股份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开于2016年7月22日,刘某、郑某彬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苏思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刘某、郑某彬联络 苏思通与刘某因工作等原因认识,后同为海宁东证蓝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过刘某认识郑某彬。 苏思通与刘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6次、3次、2次。苏思通与郑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1次(为短信)、7次、2次。 内幕信息形成后,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记录包括:2016年5月10日13点51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2016年5月14日18点39分,刘某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43秒;2016年5月17日18点20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17秒。 三、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天通股份” (一)“蓝海七号”账户基本情况 “蓝海七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蓝海韬略系在该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蓝海七号”基金管理人。“蓝海七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蓝海七号”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股东卡号B880×××923)和1个深圳股东账户(股东卡号089×××064)。该户由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的交易决策人为基金经理苏思通,交易员为吴某。 (二)“蓝海七号”账户交易“天通股份”的情况 “蓝海七号”账户2016年5月18日买入“天通股份”2,687,307股,成交金额32,497,616.21元,占账户资金规模的51.58%,并于股票复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蓝海七号”账户最终获利5,238,422.69元。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苏思通和刘某、郑某彬存在通讯联络,联络时点正是天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潘某清等人准备前往成都正式商讨重组事宜之时,其后其管理的“蓝海七号”账户集中、大量买入“天通股份”,并在“天通股份”复牌后的第三天全部卖出,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谈话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基金合同、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蓝海韬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对蓝海韬略的内幕交易行为,苏思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蓝海韬略及苏思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应不晚于2016年5月20日,而非2016年5月3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要把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人员和内幕信息动议、策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本案中,羊某文仅仅是“传话者”,对本案收购事项无法起到实质影响,且5月3日羊某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重组事宜,也仅表达可以前往成都商谈,此时并不知商谈有何进展、能否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到本案内幕信息形成的效果。而潘某清作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策划和决策人员,是在5月20日在成都商谈时才作出的决定,此时收购事项才具有初步确定性,本案内幕信息才开始形成。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在2016年5月14日与苏思通通话联络前以及郑某彬在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话联络前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蓝海七号”账户买卖“天通股份”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符合其以往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交易行为是基于技术分析和实战经验,具有合理解释,且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的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本案认定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综上,蓝海韬略和苏思通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我会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无不当。潘某清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考虑具备重组条件后还需要对成都亚光总经理团队有所了解,并对车间现场实地考察。2016年5月前,潘某清多次亲自或派人前往成都亚光,了解成都亚光总经理团队并进行实地考察,天通股份拟收购成都亚光股权事项已处于前期准备阶段。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情况来看,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并实现欣华欣的剥离是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条件,这一事项在2016年4月中下旬取得重大进展,重组条件趋于成熟。2016年5月3日,羊某文告知潘某清可以前往成都面谈重组事宜,结合相关人员前后开展的相关工作,将该时点认定为内幕信息事项的动议、筹划初始时间也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询问笔录和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羊某文于2016年5月9日联络刘某,告知其欣华欣剥离的重要进展,结合刘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其不晚于5月9日已足以知悉涉案资产重组事项条件趋于成熟并进入动议、筹划阶段,也即对内幕信息知情。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表明郑某彬在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讯联络前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但综合考虑其在上市公司所任职务及在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其在该时点应当已知悉内幕信息。且无论郑某彬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讯联络前是否已确定知悉内幕信息,基于刘某在与苏思通通讯联络时已确定知悉内幕信息这一事实,已足以成就苏思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这一基础事实。 第三,当事人所辩称的交易行为符合其以往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以及基于技术分析和实战经验等理由、相关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等辩辞,均不足以合理解释苏思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高度吻合性、联络后不久“蓝海七号”账户即动用半仓以上规模资金买入“天通股份”的明显异常性,不足以解释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高度吻合。 综上,我会对蓝海韬略和苏思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238,422.69元,并处以15,715,268.07元罚款; 二、对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2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9号)显示,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002252.SZ,组织机构代码60724195-1)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 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莱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莱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5号)显示,陈杰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陈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8号)显示,刘峥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刘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6号)显示,科瑞天诚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科瑞天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7号)显示,莱士中国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莱士中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莱士官网显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2008年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52),是亚洲知名的血液制品企业。打造了涵盖血液制品人血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三类别的11项产品,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凝血因子VIII、冻干人凝血酶、人纤维蛋白原、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上海莱士已在近20个国家注册,是国内少数能够出口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截止目前,上海莱士在全国含在建的共有41家血浆站,血浆年生产能力达900吨,已累计销售各类血液制品超过3000万瓶。 截至2020年9月30日,Grifols,S.A.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20%;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1.30%;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5.01%。 陈杰2016年4月6日至今担任上海莱士总经理、董事长及公司董事。刘峥2007年4月6日起担任上海莱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24195-1)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你公司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杰: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60299-1)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RAASChina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RAASChinaLimited: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香港注册公司,登记证号码37185675-000-08-20-A)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峥: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12月1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发布的1份公告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虎牙域名被恶意使用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域名“huya.com.cn”持有人刘某将网址跳转至斗鱼平台,构成网络域名侵权,域名解析服务商云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huya.com.cn”转移至虎牙公司,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云木公司与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虎牙公司合理费用4898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基本案情显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是域名“huya.com”的权属人及经营者,huya.com所指向的虎牙直播平台是国内较大的直播平台之一。虎牙公司发现刘某通过云木公司注册的域名“huya.com.cn”会跳转至其竞争对手斗鱼直播平台上。虎牙公司认为,刘某注册及恶意使用域名“huya.com.cn”行为已侵害了其对域名“huya.com”所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构成网络域名侵权。同时,刘某恶意利用被诉域名将本想访问虎牙直播平台的用户全部导入斗鱼直播平台,引起用户混淆,对“huya”“虎牙”的市场声誉和市场号召力造成不利影响,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虎牙公司还认为,云木公司作为网络域名和解析服务商,在接到虎牙公司通知后,对案涉域名未作处理,故意帮助刘某一起侵权,导致侵权行为持续、侵权损害结果扩大,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huya.com.cn”转移至虎牙公司,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云木公司与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虎牙公司合理费用48980元;驳回原告虎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显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具体到本案,虎牙公司对域名“huya.com”、注册商标“huya”和“虎牙直播”及企业字号“虎牙”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刘某于2005年5月3日注册了域名“huya.com.cn”,远远早于原告获得相关域名及商标的时间,没有注册的恶意。因此,要认定被告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域名的跳转行为以及对该跳转行为的性质判断。 关于案涉域名跳转行为的实际实施人 本案在追踪网址www.huya.com.cn的解析路径时,解析服务器(DNS)的地址为云木公司,说明云木公司提供了解析服务,且该种解析服务不会因刘某转移注册服务商而自动停止。虽然云木公司抗辩相关解析服务是由案外人帝诗公司提供,与其无关,但解析服务器的选择仍属于其业务范畴,云木公司不能因其与案外人的合作关系而否认其应尽的相关域名解析义务。其次,虽然解析服务由域名解析服务商提供,但将域名解析或跳转至对应网站的具体请求系由域名持有人发起,且域名在完成解析或跳转后,只要域名持有人未请求原域名注册商停止解析或跳转,相关解析或跳转就仍然存在。刘某抗辩相关跳转系被告云木公司直接所为,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最后,结合虎牙公司举证证明网址www.huya.com.cn曾在2015年被跳转至另一直播平台,以及刘某于2015年8月4日对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回函能够证实:刘某曾将被诉域名跳转至第三方直播平台;刘某称被诉域名已经转让他人为不实陈述。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域名“huya.com.cn”跳转至斗鱼直播平台网址www.douyu.com是由刘某提出了具体的解析请求,云木公司提供解析服务。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刘某职业为高级系统工程师,并非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本案也无证据证实刘某对被诉域名设置的跳转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因此,刘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范畴。 关于网络域名侵权。被诉域名“huya.com.cn”与虎牙公司域名“huya.com”的主要部分均为“huya”,而“huya”不但作为虎牙公司域名的主要部分,同时也和“虎牙”及“虎牙直播”等一并被注册为虎牙公司的商标,“huya”与“虎牙”及“虎牙直播”已经具有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刘某在明知斗鱼直播平台与虎牙公司经营范围一致且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仍将被诉域名“huya.com.cn”跳转至www.douyu.com,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具有使用被诉域名的恶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对虎牙公司的侵权。 云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在被诉域名“huya.com.cn”跳转至www.douyu.com斗鱼直播平台的过程中,云木公司提供了解析服务。在刘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虎牙公司无证据证明云木公司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时,虎牙公司主张云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 关于网络域名侵权。虎牙公司主张云木公司明知被诉域名“huya.com.cn”没有备案而提供解析服务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法院认为,云木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进行域名解析或跳转时,不需审查是否进行备案,只需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域名是否含有禁止性的内容。此外,《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云木公司擅自篡改了域名解析并故意将域名恶意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故不予认定云木公司构成直接侵权。 对于被诉域名的跳转事实,虎牙公司曾向云木公司发送两份律师函,要求云木公司立即协助停止被诉域名的解析跳转。云木公司却仅对刘某实施了转通知行为,其作为域名服务商有能力停止解析而没有及时停止解析,致使相关跳转行为一直持续至本案行为保全听证日止,构成对虎牙公司的侵权,对域名解析跳转损害的扩大部分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域名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财产,积累了企业商业信誉,关乎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各种域名恶意抢注、域名变造、反向域名侵夺等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不断发生。如何通过司法裁判维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乎互联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根据域名“保护在先注册”原则,当域名注册与商标产生冲突时,域名先于商标注册的,由于域名持有人不可能预见他人尚未取得的权利而进行避让,通常认定域名注册行为属善意,但善意的注册行为并不必然使持有人绝对地豁免其由于之后的行为而导致转让域名的责任。域名持有人善意注册域名后却恶意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仍可能构成网络域名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域名解析服务商如明知域名持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不能以“通知-删除”规则为由免责。此外,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未作出明确解释,但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进行体系解释,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须能够有效避免了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所以,必要措施并不局限于“删除、屏蔽、断开”,其范围应当更为广泛,即只要能够有效避免侵权损失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均可被认定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虎牙官网显示,虎牙公司是一家以游戏直播为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直播平台的技术驱动型内容公司,旗下产品包括知名游戏直播平台虎牙直播、风靡东南亚和南美的游戏直播平台NimoTV等,产品覆盖PC、Web、移动三端。2016年8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正式独立发展;2018年5月,虎牙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HUYA”,成为中国第一家上市的游戏直播公司。2019年6月,虎牙总部乔迁并宣布启用全新的公司级LOGO,预示将以更多元化的战略布局,持续为更大范围的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丰富的直播内容,2020年4月,腾讯成为虎牙控股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立方制药(003020.SZ)今日打开一字涨停板,盘中最低报41.20元,上涨2.23%。此前该股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截至今日收盘,该股报44.33元,涨幅10.00%。 立方制药于2020年12月15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开发行新股2316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发行价格为23.13元/股,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为任绍忠、钟德颂。 立方制药是一家集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于一体的创新型医药企业,对医药工业及医药商业形成全产业链覆盖,主要产品涉及心血管类用药、消化系统用药、皮肤外用药等领域。季俊虬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立方制药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6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77亿元,其中1.77亿元用于渗透泵制剂车间建设项目,9232.54万元用于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35亿元用于原料药生产项目一期,7281.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立方制药发行费用总额为5902.03万元,其中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4298.03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验资费用770.00万元,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429.43万元。 过去四年一期,立方制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无法覆盖营业收入。2016年至2020年1-6月,立方制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28亿元、11.67亿元、14.25亿元、16.50亿元、8.92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5.25亿元、6.97亿元、10.93亿元、14.10亿元、7.78亿元。 2016年至2020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21亿元、11.58亿元、14.19亿元、16.42亿元和8.86亿元,主营业务收现比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0.51、0.60、0.77、0.86、0.88。 2016年至2020年1-6月,立方制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746.25万元、7681.95万元、9166.41万元、1.05亿元、6604.6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899.50万元、1132.39万元、6445.15万元、1.49亿元、9851.80万元。 2016年末至2020年6月末,立方制药的资产总额分别为5.48亿元、6.13亿元、7.71亿元、8.90亿元、9.44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2.50亿元、2.51亿元、2.65亿元、3.00亿元、3.16亿元。 2016年末至2020年6月末,立方制药的货币资金分别为7577.27万元、7642.99万元、1.54亿元、2.23亿元、2.47亿元。 2016年末至2020年6月末,立方制药的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00万元、6500.00万元、3500.00万元、2404.11万元、0元。 2016年末至2020年6月末,立方制药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45.58%、40.98%、34.41%、33.69%、33.44%。 2016年至2020年1-6月,立方制药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635.10万元、1.56亿元、2.12亿元、2.38亿元、2.54亿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5%、13.47%、14.96%、14.49%、14.37%。 各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080.09万元、1.50亿元、2.06亿元、2.31亿元、2.47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55%、34.23%、34.03%、33.29%、33.53%。 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2.10、9.62、7.74、7.33、3.62。 各期,公司医药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7.71、7.08、5.95、5.84、3.59,医药工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分别为17.87、9.05、7.33、6.80、2.84;公司医药商业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3.53、10.59、8.77、8.23、3.64,高于医药商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5.14、4.92、4.72、4.83、2.12。 各期末,立方制药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5亿元、1.56亿元、1.69亿元、1.79亿元、1.84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31%、35.47%、27.88%、25.79%和25.03%。 各期,立方制药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26、5.81、6.12、6.46、3.32。 各期,公司医药工业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53、1.89、2.11、2.21、1.06,医药工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均值分别为2.66、1.97、1.85、1.95、0.66;医药商业存货周转率分别为6.02、6.57、6.89、7.38、3.80,低于医药商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8.62、7.85、7.96、8.24、3.70。 2016年至2020年1-6月,立方制药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7.85%、21.59%、29.64%、31.06%、31.49%。医药工业毛利率分别为74.45%、79.73%、86.19%、86.10%、87.46%,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均值63.52%、76.35%、85.36%、83.46%、80.87%。公司医药商业毛利率分别为7.50%、6.89%、7.49%、7.56%、7.06%,2016年至2019年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7.24%、7.72%、7.84%、8.07%。 2016年至2020年1-6月,立方制药研发费用分别为1179.51万元、1838.82万元、2378.94万元、3744.44万元、1881.98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11%、1.58%、1.67%、2.27%、2.11%。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工业研发费用率分别为7.36%、7.80%、5.93%、7.59%、6.91%,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5.30%、3.96%、3.33%、3.57%、4.03%。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7138.91万元、1.19亿元、2.59亿元、3.28亿元、1.72亿元,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6.94%、10.20%、18.17%、19.88%、19.28%。 市场推广费为公司销售费用项下的重要支出,2018年、2019年,公司市场推广费激增,2年就花费4.66亿元。2016年至2020年1-6月,立方制药市场推广费分别为2856.62万元、6581.95万元、2.02亿元、2.63亿元、1.42亿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16年至2020年1-6月,立方制药的市场推广费共花费7.02亿元,而研发费用共投入1.10元,过去四年一期,公司市场推广费的投入是研发费用的6.37倍。 立方制药子公司立方药业2018年因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合)食药监药罚[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立方药业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往淮北市敬贤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盐酸金霉素眼膏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查项粒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立方制药子公司诚志生物2017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被处以行政处罚,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诚志生物因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一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致使其于2017年9月23日0时10分左右,在原料药玻璃试验区接收反应液过程中摔倒,防毒面具滤盒脱落,吸入反应液释放出的较高浓度的H2S气体中毒,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