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9月30日消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处置机制,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以下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持有充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处置实体是指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计划,处置工具所作用的法人实体。处置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构成处置集团。附属公司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规定的由处置实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第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八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适用于并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集团。 第九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第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计算第十条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及扣除项。 第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和杠杆率监管规定计算第十条的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第十三条 为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计提的核心一级资本工具不能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 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第十五条 除上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人民银行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六条 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七条 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为“除外负债”): (一)受保存款。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1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三)衍生品负债。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用于自救或难以有效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第十八条 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规定的资本工具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一)剩余期限一年以上。 (二)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附属公司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可计入处置实体的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第十九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满足下列合格标准: (一)实缴。 (二)无担保。 (三)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 (四)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永久(无到期日)。 (五)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 (六)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并持有。 (七)工具到期前,如果发行银行赎回将导致其不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则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银行不得赎回该工具。 (八)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主体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九)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当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以确保其受偿顺序排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除外负债之后: 1.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同中明确其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 2. 相关法律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 3. 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处置实体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控股公司作为处置实体,且该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存在受偿顺序等于或劣后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除外负债。 (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能够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事件相同,且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由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3.5%。 第四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适用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或人民银行认定为虚增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应从自身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从各自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二级资本小于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区分小额投资和大额投资两种情形进行扣除: (一)小额投资,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级资本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之和,占该被投资银行普通股(含溢价)10%(不含)以下的投资。 1. 小额投资中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无需从资本中扣除:在交易账户中持有,持有期不超过30个交易日,且持有规模在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5%(不含)以下。 2. 小额投资扣除上述1中的部分后,仍超出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其中,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从二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某一级资本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3.不进行资本扣除的投资,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划入交易账簿的,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划入银行账簿的,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其中按权重法计量的,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二)大额投资,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级资本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之和,占该被投资银行普通股(含溢价)10%(含)以上的投资。 大额投资中,资本工具投资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扣除,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应从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某一级资本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划入交易账簿的,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划入银行账簿的,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其中按权重法计量的,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能够在处置阶段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框架,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划等方面。 (二)审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认定,以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计量方法,评估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定期组织召开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会议,审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处置计划,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可处置性评估,评估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季向人民银行报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如遇影响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的重大事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交其上一年度内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三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以下相关内容: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披露。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半年披露一次。 (三)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上条规定的披露内容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申请延迟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该附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进入处置阶段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若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从处置结束日起2年内重新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采取恢复措施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在不进入处置阶段的情况下完成资本重组,但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与债权人签订协议起2年内重新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四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近期,金地集团董事长凌克接受了第一财经电视台《意见领袖》栏目的专访。凌克董事长就新常态下,房地产企业能力提升、金地的产业地产布局方向和发展战略等方面,全方位阐述了金地的产业地产战略和城市综合服务商的发展目标。他指出,未来金地将致力于成为综合型的城市服务提供商,以及成为产城融合发展的新城区发展商。金地不仅要开发全品类的地产,还会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打造工作、生活一体化的产城融合新城区。 谈经营:房企要提升三大能力 在访谈中,凌董首先从当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大趋势出发,谈到了房地产企业的需要提升的几个关键能力:投资能力、运营能力、财务管控能力。他指出,在“房住不炒”的政策基本面下,当前房地产行业规模增长率下降、区域逐渐分化,房地产企业要提升全面管理能力。首先,要做好投资,投资是公司盈亏的基础,地产是周期性行业,要对行业运行周期有准确的把握;其次要以科学的手段加强运营管理,做好纵深城市布局,通过科技化的手段提升生产效率加快周转,不断增强产品的竞争力;第三,企业经营者需要坚持审慎的财务政策,只有在经营上坚持长跑思维而不是依赖短跑冲刺的方法,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下保证企业的长久稳健发展。 谈目标:综合型城市服务商+产城融合发展商 在谈到金地的业务发展时,凌董表示,金地未来有两个目标:第一是成为一家综合型的城市服务提供商,第二是成为产城融合的新城区发展商。“一家公司如果说只能做一点住宅,这家公司是没有竞争力的,金地的目标不仅是开发全品类的地产,还要能够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所以金地会做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我们希望给城市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凌克表示。 在谈到金地要成为“产城融合的新城区发展商”目标时,凌董以旧金山湾区为例,指出真正产城融合的新城区,一定是人们可以在城区工作,也能够在城区里生活。“工作和生活都在一个地方,或者说他们不在一个地方,距离也不算太远,在20公里之内,我觉得这才是真正的产城融合的新城区”。 谈高科技产业投资: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前景广阔 近年来,金地围绕人工智能、生命科学领域做了大量的产业投资,成为中国高科技创新产业的领先者。凌董在谈到该话题时表示,人工智能和生命科学产业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在上述两个领域,都涌现了一大批上市公司和独角兽企业。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生命科学产业也将迎来一个即将爆发的发展阶段。“我们认为这两个领域是非常有前景的,也希望在这方面多做一些投资,多开发一些这方面的科技园区。” 与一般的股权投资者不一样,金地投资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类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不是为了寻求做这些科技公司的大股东,进入到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当中,而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高科技企业的需求,为他们的研发、生产、应用提供一流的、高层次的技术服务和战略服务,这是金地高科技产业园招商引资区别于一般产业园区之处。“我们做好一个高科技园区,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能够形成投资、孵化、园区建设运营一体化的协同发展模式,我们认为这是所有产业园区发展的终极目的”,凌董表示,不管是政府和企业,都要努力寻找到资本和科技的最佳结合点。 过去五年时间,金地在高科技产业方面不断发力,布局中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以及美国旧金山等产业高地,不断提升产业投资和产业园建设能力,吸引了一批美国的科技企业来到中国,金地为这些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推广、生态应用场景提供了大量的服务。 在国内的珠三角地区,金地也已经与广东省新材料实验室、生命科学实验室、深圳人工智能实验室多个重点实验室达成了紧密合作,为他们的研究成果产业化提供资本投资、园区建设运营、应用场景服务等高层次的配套服务。“我们不断地去培养一些初创型的科技公司,这些科技公司成长壮大后能够形成产业链,这是金地一直希望想做的事情”,凌董表示。 投资意味着一定的风险存在,但这是做好高科技产业园区必需跨越的门槛。凌董认为,孵化一家公司或者一个产业的能力,是做产业地产的终极能力。“我们一直希望帮助高科技的创业者进行投资,然后让他们入驻我们的孵化器,到一定阶段,它们可以入驻我们的加速器,最后也能够入驻我们的产业园区,这是金地做科技产业园区的完整思路”,凌董表示。 谈战略布局:核心城市+城市群布局 选好产业是形成产业园差异化竞争力的关键,但要做一个成功的产业园区,还需要有科学的园区战略布局。在谈到金地的产业园区战略布局时,凌董认为,产业基础是发展产业园区的根基,目前国内的北京、上海、深圳都具备扎实的产业基础,这也是国外高科技创业公司来到中国布局的首选城市。 “近年来,国内的一些核心二线城市产业发展也非常快,比如苏州、杭州、成都、武汉,在生命科学、互联网、智能智造、电子信息技术方面都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这也是金地产业地产会重点布局的城市”,凌董表示。 基于点状的核心城市进行产业布局,是金地当前产业布局的第一步,未来金地集团还会逐步完成有潜力城市群的全覆盖。在访谈中,凌董表示,当前长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城市群都是未来中国最具有竞争力的城市群,每一个城市都会在这个城市群里面扮演不同的角色。未来金地会在这些城市群实现全覆盖,为城市带来住宅、商业、办公楼、产业园、教育、医疗、文旅等不同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城市科技产业的发展,凌董在访谈中从企业、大学、市场三方的角色定位进行了精辟的阐述。“城市产业的发展,需要人才和市场两个关键因子。除此之外,需要有好的大学和大公司作为创业者的摇篮,不断培养产业人才并且让他们不断成长;也需要好的资本投资方对产业进行投资,不管是作为VC方还是PE方;还需要金地这样的园区开发者开发更好的园区,为科技企业的产业化提供一流的软硬件服务”,凌董认为。 对于未来金地产业的发展愿景,凌董表示,金地公司在过去的10年,基本上形成了全品类的地产开发运营能力;未来10年,金地希望能够成为真正的产城运营商,做到真正的产城融合。
在债券市场早已打破刚兑的今天,“城投信仰”仍然十分微妙地维持着,谁也不愿意成为城投债券违约第一人。 最近的一例是,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的“15吉林铁投PPN002”延时兑付,出现技术性违约。 不过没事,有惊无险! 当日夜间,吉林铁投发布公告称,截至晚上22时30分,已完成2015年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期债券应付本息的兑付。 “信仰”也不是白维持的,因为“有信仰”的城投债今年以来的行情都十分走俏。 Wind数据显示,今年1-7月份,城投债发行规模约2.60万亿,比去年同期高6253亿元,净融资量已接近去年全年量。 那么,东三省的城投实力究竟如何?是否会打破“城投信仰”? 9月14日,标普信评的“近观区域城投”系列报告显示,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的城投债券余额分别是1185亿、715.78亿、440亿元,分别位于全国31省份的第20位、25位和27位。 图表:全国31省份城投债余额比较 吉林: 13家样本企业中等以下水平偏多 标普信评对吉林省内13家城投企业进行案头分析,13家样本城投企业潜在主体信用质量的中位数与全国 1800 余家样本城投企业的中位水平相当。但相比全国,吉林潜在主体信用质量居于中等水平及以上的城投企业比例偏少,居于中等以下水平的城投企业偏多。 综合考虑吉林省各市/州经济环境、预算情况、债务情况、流动性以及财政管理等因素,标普信评认为,吉林省各城市的政府潜在支持能力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长春、松原、吉林、辽源对城投企业的潜在支持能力较强;而通化、延边和白城的政府潜在支持能力相对偏弱。 吉林各市对其城投企业的潜在支持能力的不同主要是由于经济、财政实力,以及债务情况的差异造成的。 经济方面,省会长春集中了全省的资源和支持力量,在各方面均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例如长春市GDP总量约占吉林全省的51%)。因此该市对城投企业潜在支持能力最强。相比之下,吉林省内其他市/州的整体发展水平与长春相比具有较大的差距,所以这些城市的潜在支持能力不仅弱于长春,相较其他一些省份的地级市也只处于中等或偏下的水平。 财政和债务方面,长春拥有较大规模的财政收入和较好的财政平衡能力,与此同时债务负担处于中等水平。吉林市财政收入规模尚可,财政平衡能力一般,但债务负担较重。延边、白城和松原的财政平衡能力处于较弱水平,但债务负担相对较低。 由于长春市政府的潜在支持能力明显好于省内其他城市,长春城投企业的潜在主体信用质量差异明显,且多数位于省内中位数及以上水平。通化和延边的政府潜在支持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其城投企业的潜在主体信用质量低于全省中位数。 辽宁: 沈阳、大连城投整体较强 标普信评选取的辽宁省51家样本城投企业潜在主体信用质量中位数,略低于全国样本城投企业的中位数。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第一,辽宁省内除沈阳、大连和鞍山对辖内城投企业的潜在支持能力较强外,其他地级市对城投企业的潜在支持能力均偏弱;第二,区县级及园区类城投在样本中占比较高,这类城投企业对当地政府的重要性一般达不到极高水平,也导致这些城投企业的潜在主体信用质量受到限制。 辽宁省各市经济和财政实力,以及债务情况的差异造成了潜在支持能力的不同。从经济发展和债务率的比较来看,大连和沈阳分别作为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经济总量在省内遥遥领先。大连依托港口优势大力发展沿海经济,但其债务率处于省内偏高水平,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等方面的投入导致大连市政府和辖内城投债务规模较大。而沈阳作为辽宁省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装备制造业等产业发展较快,债务率处于可控范围。朝阳、阜新、铁岭等市经济总量偏低,但债务负担尚可;而鞍山、营口和盘锦的债务率较高,主要是政府债务偏高所致,其中盘锦和鞍山城投债务规模亦较大,而营口城投债务相对较小。 从各市的财政能力角度分析,沈阳和大连近三年年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在700亿元左右,远高于省内其他地级市,同时一般公共预算平衡率均为省内最优水平。除沈阳和大连外,辽宁省其他地级市的年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均未超过200亿元。盘锦、营口和鞍山等市的财政自给能力处于省内第二梯队,阜新、朝阳和铁岭等市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及财政自给能力均位于省内较弱水平。后面这几个地级市经济规模较小,社会保障、教育和农林水等方面支出规模较高,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主要依赖上级补助收入。 综合以上分析,标普信评认为,沈阳和大连下辖城投企业的潜在主体信用质量整体较高,而这主要是受益于当地政府很强的潜在支持能力。营口和葫芦岛对下辖城投的潜在支持能力相近,但由于城投企业潜在重要性的差异,这两个地级市下辖城投企业潜在主体信用质量分布不同。盘锦、铁岭等地级市所辖城投企业潜在主体信用质量偏低,主要是因为这些地级市对城投企业的潜在支持能力偏弱。 黑龙江: 哈尔滨城投潜在主体信用质量相对较好 标普信评对黑龙江省12个地级市的18个城投企业进行了案头分析,样本城投企业潜在主体信用质量中位数略低于全国样本城投企业中位数。这主要是由于,黑龙江省除哈尔滨、大庆对城投企业潜在支持能力相对较强外,其他城市对城投企业的潜在支持能力偏弱。 潜在支持能力的差异缘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以及债务情况等多方面的差异。 经济方面,哈尔滨和大庆两城市经济发展在全省内处于相对较好水平,其中哈尔滨2019年GDP约5200亿元,约占全省的38.5%,其中主导产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装备制造业分别增长8.9%、1.9%、2.0%。大庆则作为传统的老工业基地,在资源禀赋上具备一定的优势。其他城市经济发展则在省内相对偏弱。债务方面,哈尔滨、双鸭山和牡丹江在全省范围内属于债务负担相对较重的城市。哈尔滨债务负担较高主要是由于该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其债务结构以政府性债务为主。牡丹江和双鸭山债务率较高则是由于财政总收入规模偏小。伊春、黑河、绥化等地债务规模较小,且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相对较多,所以债务负担相对较轻。 财政方面,黑龙江各市的财政实力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态势。哈尔滨、大庆的财政实力相对较好,体现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相对较高,且一般公共预算平衡率相对较好。其他各市由于经济基础薄 弱,财政实力偏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均低于100亿,且上级转移支付在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较高。 黑龙江各市的城投数量较少,并且一般由一至两家市级城投承担本市的基础设施投融资职能。鉴于这些城投的业务属性和不可替代性,它们对当地政府的重要性较高。哈尔滨和牡丹江的城投数量相对较多,其头部城投企业行政层级较高、资产规模较大,它们对当地政府的重要性通常高于同地区其他城投。 城投债券维持刚兑都有哪些“神操作”? 在银行贷款无法持续、债券发行难度加大的情况下,一直面临到期的城投债为了维持“刚兑”,都有哪些“神操作”?业内人士总结了以下几点: 1、非标机构融资:此前大量资金通过信托、租赁等渠道流入了地方融资平台,尽管目前这一渠道已经受到严格监管,但地方融资平台仍是信托、租赁最爱扎堆的地方。 2、结构化发债: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回购功能来放大杠杆,实现超额融资。 3、地方金交所融资:此前一些资质较弱的城投企业经常借道地方金交所融资,这类产品通常被称为定向融资计划,经常被包装成高收益私募债品种,并将产品产品拆分成多个期限产品,满足“投资者不超过200人”的要求。不过,近期监管发文整治地方金交所,限制地方金交所一地一家、不能跨省、不能向个人募集等,可能会断绝某些城投平台的融资来源。 4、找其他城投平台拆借:同一个地方如果有多家城投平台,由于各家平台的债务并非同步到期,因此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间实现一定的资金周转。 5、找地方医院、地方学校拆借:主要表现为城投类租赁ABS,这是租赁ABS中占比最高的资产种类,表现形式主要为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城市建设公司、供电供水公司等承租人,但这类资产的变现能力通常比较差。
9月15日,三六零(601360.SH,下称“360”)本地安全大脑暨安全运营基础设施新品发布会于ISC平台重磅上线。 本地安全大脑是360为帮助政企客户应对大安全挑战,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云端安全大脑核心能力本地化部署的一套开放式安全智能分析、研判、预警、赋能系统。 360政企安全集团轮值总裁、瀚思科技创始人高瀚昭在发布会上表示,伴随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和新基建概念的提出,使得当今社会呈现出高度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数字时代赋予城市和各行各业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生的安全风险和挑战。旧的安全观被打破,新的安全理念正在重塑。 “基于这样的认知,360把过去15年服务社会、服务企业和服务国家形成的独有的安全能力,包括云端安全大脑、云端基础设施和云端公共服务,转化成面向城市、行业和企业的一套以安全大脑为核心的安全能力体系。”高瀚昭说。 据了解,在这套体系中安全大脑处于中枢位置,是一个连接安全设备、汇聚安全数据和智能计算分析的平台,相当于网络空间的预警机和指挥中心。 360政企安全集团副总裁余凯进一步介绍,本地安全大脑具有独特的全视认知能力、机器学习能力、全局协同能力和知识进化能力,“本地安全大脑本质上是一个连接安全设备、汇聚安全数据、积累安全知识的智能计算分析平台,接受云端赋能,实现全景安全知识融合,全栈核心技术融合、全视安全大数据融合,自动化辅助安全专家高效运营安全工作。” 除发布本地安全大脑外,360还在本次发布会推出了安全运营基础设施,意图打造全场景创新安全运营,赋能客户看得见的安全防护能力。 “今天发布的安全运营基础设施是其中的一个基础设施,它是基于安全大脑之上的一站式全场景安全运营平台,向上接受安全大脑知识情报和分析预警,向下通过标准接口连接客户环境完成安全事件的闭环处理,同时提供安全运营人员可视化交互分析、监控、指挥、管理的界面。”余凯介绍说。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危机、产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和EBC浪潮,每个企业都在面临生死存亡之战,而迎战的核心竞争力则来源企业的数字战斗力。”9月10日,金蝶国际集团董事会主席兼CEO徐少春在金蝶云数字化转型论坛(重庆站)上说到。 记者在论坛上获悉,“企业数字战斗力”是金蝶2019年分享的“企业业务能力”(EBC)在危机下的升级版。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发生变化,挑战升级,所以企业要用“战斗”的视角来重新思考。今年来,金蝶已成功帮助九州通、华为海洋以及幸福西饼等公司成功渡过难关。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上半年,港股金蝶国际实现营业收入13.87亿元。其中云服务收入7.98亿元,同比增长45.01%,占全部营收比例提升至57.5%。 徐少春表示,企业的数字战斗力即企业每一个价值链中和场景中,收集、存储、处理、分析和转换数据的能力,这些能力会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力量和竞争优势。企业通过五大平台重构五种能力,从而构建和强化数字化业务能力,即链接客户、员工、伙伴的能力、链接物能力,和数据驱动的能力。 据了解,金蝶年内已经帮助多家企业成功应对危机。其中九州通运用数字化平台,实现2小时精准理清物资调配,协助武汉红十字会进行高效的物资管理;幸福西饼利用线上线下双渠道并行的商业模式,在疫情期间幸福不打烊,不缺席消费者的早餐与节日;华为海洋在进入贸易实体清单后,与金蝶一起重构核心业务流程,替换184个系统后,68天准时上线。 另据记者了解到,金蝶云今年5月发布的生态战略“金蝶云·苍穹”目前已入选Gartner全球高生产力PaaS供应商目录。此外,金蝶云·苍穹还进行并通过了自主可控适配测试,与华为鲲鹏生态体系全栈技术已完成适配。2020年上半年成为国家电投、中国航信、中车唐山机车、新奥燃气等大型集团的共同选择,并中标了海信、中联水泥等一批国产化替代项目。
9月10日,金蝶云数字化转型论坛(重庆站)举行。本次论坛以“重构企业数字战斗力”为主题。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朱宏任、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刚、金蝶国际集团董事会主席兼CEO徐少春等嘉宾参加,共话不确定环境下企业的成长之道。 徐少春在《重构数字战斗力》为题的分享中表示:“面对新冠肺炎病毒危机、中美贸易战与技术解耦、产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和EBC浪潮,企业已经面临着生死存亡之战,而迎战的核心竞争力则来源企业的数字战斗力。” 徐少春表示,企业数字战斗力即企业每一个价值链中和场景中,收集、存储、处理、分析和转换数据的能力,这些能力会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力量和竞争优势。企业通过五大平台重构五种能力,从而构建和强化数字化业务能力,即链接客户的能力,如全链路营销,OMO交易(客户体验平台);链接员工的能力,如智能协同、智能运营、智能管控(信息系统平台);链接伙伴的能力,如产业链主平台、产业集群平台(生态系统平台);链接物的能力,如链接材料、链接设备、链接产品(物联网平台);数据驱动的能力,如洞察、预测、风控(数据分析平台)。 徐少春表示,金蝶在5月苍穹峰会发布以苍穹平台为核心的生态战略,助力提升企业业务能力,在帮助企业迎难而上的过程中,持续完善了产品和服务。他同时表示,很高兴看到过去几年金蝶云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地增长。“今年上半年云收入同比增长45%,云收入从2017年占比24.7%,到今年上半年已经占到58%。上半年,成功签约国家电投、中国航信、中车唐山机车、新奥燃气等大型集团,并中标了海信、中联水泥等一批国产化替代项目。此外,金蝶云·星空、金蝶精斗云等产品也持续助力中国中小企业构建竞争力。”徐少春对此表示。 朱宏任表示:“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数字化技术在企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引擎作用,从企业发展的全局来深刻理解数字化转型,构建一整套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逻辑和经营管理模式,这对许多企业来说,是一次巨大挑战。”赵刚表示:“加快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前景广阔,机遇可期。” 本次论坛上,涪陵榨菜、中移物联网等企业也纷纷就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数字战斗力,分享了自身的创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