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了2020年第三批侵害用户权益的App名单。工信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截至目前,尚有58款App未完成整改。 通报中称,上述App应在7月30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记者查询发现,在上述58款存在问题的应用软件中不乏巨头身影,包括搜狐旗下的狐友、科大讯飞旗下的讯飞有声、去哪儿网、快狗打车、房多多、更美、赶集网招聘等。 教育、出行、游戏和金融领域成重灾区 今年5月15日和7月3日,工信部曾两次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进行通报。 第一批存在问题的应用软件名单中包括了1药网、知乎日报、当当等16款APP。第二批中则有TutorABC、作业盒子旗下的小盒学生等15款App。 算上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工信部先后发布的两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合计56家。迄今为止,工信部累积通报了145家侵害用户权益的App。 在145家被通报的App名单中,涉及较多的行业分布在金融、教育、出行和游戏等。教育类App包括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TutorABC”、北京作业盒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小盒学生”、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QQ阅读”等。 被通报的App所涉问题主要有:账号注销难、私自或超范围搜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不给权限不让用等等。 此次被通报的App背后,涉及不少美股、港股、A股上市公司。 例如,“速聘58赶集网招聘”“快狗打车”均为正在准备从美股私有化的58同城旗下产品,其中“速聘58赶集网招聘”存在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过度索取权限三大问题;“快狗打车”存在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频繁申请权限、过度索取权限四大问题。 “房多多”为美股上市公司房多多旗下产品,存在私自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频繁申请权限五大问题。房多多于2019年11月登陆纳斯达克,被称作是国内第一家产业互联网SaaS(软件服务化)模式的房产中介公司。 7月26日,房多多内部人士对记者回复称:“原先App产品上有做对应的弹出提示,但当时规划的不够整体,对用户来说体验不好。这次我们会对权限系统做整体规划,已进入优化流程。房多多高度重视用户隐私信息保护,之后也会内部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保障用户信息安全,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提升用户体验。” 记者对于App侵害用户权益一事也采访了搜狐、更美等公司,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加大对面部等生物特征信息收集使用的整治 2019年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明确了6大类31种行为属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以上《认定方法》对不少App“打擦边球”式的用户信息收集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 比如说“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阅读,如文字过小过密、颜色过淡、模糊不清,或未提供简体中文版等”,会被认定为“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用户难以理解,如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会被认定为“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会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之前曾经困扰很多用户的某些平台账号无法注销的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如“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为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也是违规的。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周正义律师表示:“科技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从日常的手机App使用体验来说,我们会发现如今手机App需要获取的权限种类繁多,最突出的是获取位置信息和访问联系人权限”。 “而且,一些App还出现了在自身功能使用非必要的情况下获取用户隐私权限的问题,这极大地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而且部分商家违法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的照片、财产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工作信息、交易记录、上网浏览记录、教育信息、车辆信息、短信等,还会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不法交易,给用户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严格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乱象势在必行。”周正义律师表示。 7月22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召开会议,2020年将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其中重点之一是针对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App后台自启动、关联启动、私自调用权限上传个人信息,录音、拍照等敏感权限滥用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深度检测。
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下调,消息一出,社会密切关注。 飒姐作为行业老兵,面临诸多记者和从业人员的询问,写这篇文章回应大家的问题,为确保本文顺利发出,有些深层次原因飒姐不一一阐述,可通过约饭面谈交流。 利率到底需不需要设上限 如果按照民间借贷的自然利率,多高的利率也许都有合理理由。 例如:李家儿媳妇难产需要一辆车送到县医院,村里迷信沾上血不好,没有人出借车辆,最终老李头在村里喊道:俺出5000块钱,谁原因帮忙?最终,王二狗看在钱的面子上同意了。可老李头没有5000块钱现金,就找刘会计借钱,刘会计狮子大开口要了300%的利息,老李头也只能答应,毕竟两条命更重要。可如果刘会计没办法要高利息,老李头就借不到钱,借不到钱就没有人开车送孕妇去医院,也许是惨剧。 故事再往下发展,母子平安,老李头背负债务继续生活,儿子被套路贷一家人经济状况雪上加霜,最终一个下雨天,老李头走进河里,再也没回来...... 由此看出,利率不能定的太低太死,否则没有“勇夫”出来帮一把(咱们不能指望每个人都是雷锋一样的人物);利率如果定的太高太灵活,就会出现借款人经济和精神压力大,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当下,无异于是炼狱,会造成负面的社会效果。 飒姐认为,当下的民间借贷利率虽然偏高,但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会重视借款人的综合费率,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将综合费率就当做民间借贷利率来处理。凡是综合费率超过年化36%则视为高利贷。应当甄别综合费率中的有真实劳动付出的收费项目,不能搞一刀切,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公平对待。 助贷机构的出借行为,到底是不是民间借贷 有记者朋友询问,互联网消费贷款中,银行、小贷公司只作为出资方出现,而注册、还款、客服都在助贷机构的App上完成。那么,其利率到底应当遵守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还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利率呢。 这位记者朋友还提供了一个助贷App的借款订单截图,从图中我们清晰地看到收款银行是X银行,而征信查询授权书是给到Y银行,看不到借给个人钱的是小贷公司还是银行机构。综合年化费率赫然写着:26.78%,其中一部分是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另一部分是App所属互金平台的中介费等。 这样就区分出来了,金融机构放贷按照金融机构借贷的利率规范处理(2013年起已利率自由),另一部分按照中介费,根据合同法和新民法典,中介费都没有设置上限,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但是,此次最高院发布的法发【2020】25号文第13项,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理论司法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以飒姐办案经验,将互金平台的信息中介服务费划入利率范围内比较常见,而“银行利率+中介费率”之综合费率在实践中又常常被误解为“民间借贷利率”。 理由也不难理解,这些年来互联网金融被污名化,一看到互联网上与借贷相关的网站或App,社会上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民间放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其签署的合同就是民间借贷合同,就应该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之内。因此,建议尚存的消费贷类的互金平台,务必时刻盯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好预案,防止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到12%-15%之后,无法生存。 个人破产制度和大众财商教育 最高法院也一直关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给予每个自然人一次或若干次重头再来的机会,飒姐留学时在中国城的小律所实习,每天做的工作就是为本地穷人制作个人破产文件。彼时只是观察了那些要个人破产的人,他们中并不全是有劣迹的人,有些人只是倒霉,生意失败,被伴侣卷包,身患疾病等。 之所以,有很多权威人士反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理由无非是:1. 养懒人;2.金融机构债务增多;3.骗子横行。但好处却是:尊重人,给生命一次重启的机会。飒姐坚决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和落地。 在制度设立的基础上,下一步就是大众财商教育,我们对于投资的教育是成功的,从最早的股票,再到金融衍生品,后来是P2P和虚拟币,投资人在不断被教育,飒姐也是普通的金融消费者之一,通过这些年的锤炼,也逐渐培养了金融知识和良好心态。 但是,我们对于借款人的教育太少了,老赖们为了少还几千块钱不惜将一个大型平台整垮,在背负债务后,很多人的心态变得很极端。飒姐一位同事沉痛地告诉我,他的表弟因为借了好几家网贷而轻生。了解情发现,网贷平台也没有死乞白赖追索要钱,是这位兄弟自己思想负担太重,钻了死牛角。 写在最后 为了写这篇文章,飒姐在知网上查了N篇文章,有的讲各国利率市场化,有的讲民间借贷的影响因素,有的在分析高利贷定性,没有一篇文章给我有说服力的理由:为啥当年年化定在24%、36%的坎上,为啥不是波动区间,为啥现在的利率就高了。 2019年10月21日,民间借贷中高利放贷入刑,自此,对于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多有讨论,当下是在年化36%之内各种满足长尾金融客户的平台还在生存。若利率真降至12%-15%,也许相关平台就真的要彻底凉凉了。 我还是希望能够为民间借贷,留一定的生存空间。也许,未来有一天,时机成熟了民间借贷行业,会对社会发挥空前的正面作用。
举办于7月份的315晚会集中曝光,多家金融APP存在超限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根据央视报道,不少金融APP内置第三方SDK,除收集用户手机号码、设备信息之外,还会收集用户手机通讯录、短信信息、传感器信息等用户隐私信息。一时间,金融APP成为众矢之的。 就此,获取用户数据的金融APP企业主说:“我们获取用户数据是经过用户授权的,隐私协议写得明明白白,何以就违规违法了呢?我们只是为向客户提供贷款额度审批以及催债使用,没有将获得的用户数据对外提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有些大……” 其实,以上内容均可概括为一句话:金融APP过度收集读取并使用收集用户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分歧是有的 我们想与大家分享的是,其实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确实是存在分歧的。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为APP读取该类信息系经过用户同意的,信息使用在用户承诺范围内,且企业并没有将信息转手给他人,仅是用于金融公司贷款审批、催债使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用户同意并非真实用户意思表示,用户若不同意则无法使用金融APP,虽然信息没有外流,但是通过读取的手机通讯录并给亲友打电话催债的行为,给用户造成了较大困扰,已然突破合理合法边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陈洁婷曾发文提到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如下: 依据《网络安全法》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以上关键点就在于是否明示了信息的使用用途。企业在获取用户信息时,是否明示收集的手机通讯录信息将被用于贷款审批及债务催收,如果没有明示,却在收集后用于该用途,则涉嫌违反上述以上规定,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获取。 已有同案怎么说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广州某叶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虚构贷款产品“无限贷”,通过网络在各类贷款超市推广,吸引被害人注册登记,以此获得包括被害人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芝麻积分、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储存至金融数据平台的后台数据库中,再将上述信息出售给陈某等人用于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打印并提交了某叶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时的“服务与隐私协议” 1份,以此证明被告人李小伟等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对外提供的行为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与许可。 法院认为: ① 格式合同责任免除中的明确告知义务未履行:从辩护材料的权利、义务约定上看,该材料为“格式条款”,通篇内容为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以及对涉案公司责任的免除,从材料中不能确认涉案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格式合同”责任免除的明确告知义务; ②授权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涉案公司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范围来看,“无线贷”平台收集、输出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局限于借款人本人的姓名、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还包括借款人的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信息等,该类信息收集、使用的违法性直接指向了对借款人亲友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明显超出了正常借贷行为所需的信息范围,超范围、超必要限度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授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 涉案的借款人均基于财务状况紧张而向涉案公司提交材料申请借款,涉案公司乘人之危强行获取授权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恶意规避法律适用以达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目的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概言之,被告人李小伟及其辩护人以“获得授权”为基础提出的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 我们想说的话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这里,对“非法获取”行为手段的认定要准确把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基本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现有的《网络安全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就收集者同意而言,隐私协议本是为了获得用户信息授权,但金融APP中多是内置协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款无效。何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呢?这在实际案例中,将由法官结合协议内容、业务逻辑实质等予以判断。一旦法院如上文案例所述,认定授权无效的,手机APP获取用户信息的行为将彻底丧失合法性依据。 在隐私协议授权条款有效的基础上,信息收集还需遵循必要性原则,也即,金融APP只能处理满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目的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如此,借贷审批是否需要全部获知用户通讯录等,这里便存在疑问。如此,金融APP的信息收集行为的合法性就遭到质疑。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7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发布“第一个人金融银行战略”品牌体系。该品牌体系包括“贴心工行、极智工行、无界工行、放心工行”四个方面,以“服务+、智慧+、场景+、安全+”为核心表达,旨在进一步促进工行“第一个人金融银行战略”实施。据悉,这是国内银行业首家推出的个人金融银行品牌体系。 工行董事长陈四清在发布会上表示,“第一”,既包括经营规模第一,也包括经营质态第一,结构、质量、风控最优;既包括服务品牌第一,赢得客户、同业、监管和社会的高度认同,也包括价值创造第一,营业贡献和协同效应持续提升。同时,也希望通过发挥“机构-公司-个人”(GBC)联动机制作用,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融合,将个人金融的“第一”扩展为整个工行金融服务生态的最优,实现客户在工行“一点接入、全生态响应、全功能服务”。 陈四清提出,下一步,工行将贯彻全量客户战略,聚焦重点客群和源头市场,突出“分层分群、千人千面”的品牌特质,打造“贴心工行”;突出“产品随需、价值创造”的品牌特质,打造“极智工行”;突出“场景共建、生态共享”的品牌特质,打造“无界工行”;突出“安全放心、便利民生”的品牌特质,打造“放心工行”。 据了解,在客户基础方面,工行服务的个人客户超6.6亿人,个人金融资产超15万亿元,个人金融产品近5500种。信用卡发卡量突破1亿。在品牌价值方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揭晓的2020年全球零售银行品牌价值榜上,工行零售业务以354亿美元再次蝉联榜首。 在科技赋能方面,工行依托智慧银行生态系统ECOS,将智能科技融入零售金融领域,为客户提供智能投顾、智能服务等更加精准、个性化的服务。在账户安全方面,工行研发推出“工银智能卫士”账户安全管理服务,免费提供给个人客户使用,全面提升了账户安全管理水平。目前,已有3000万个人客户使用“工银智能卫士”,使用量超1亿人次。
近年来,编程似乎成为了一种潮流,越来越多人开始借助程序实现信息收集等原本需要大量人力完成的工作。 商界大佬潘石屹,也身体力行开始推广python语言 作为互联网信息收集的主要手段,网络爬虫自然而然成为许多新入门者最重要的学习内容。然而,人们的热情还未高涨就被打入谷底。从去年开始,不断爆出数据风控公司出事的新闻:魔蝎、新颜科技、51信用卡等一大批数据风控公司因利用爬虫收集信息被刑事调查。由此,也出现了“爬虫爬的好,牢饭吃到饱”的说法。一夜之间,爬虫似乎成为万恶的根源,许多互联网公司也开始避免使用此类技术。其实,爬虫就像是参观风景的游客,进入之前先弄清楚主人的态度。如果被允许,进门后没有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就是受欢迎的客人。 一、爬虫的法律风险 作为专门收集网络信息的技术,几乎所有与计算机领域相关的犯罪,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与爬虫关联。根据相关风险是否与数据相关,可以划分为与数据相关的风险及与一般性的计算机技术相关的风险。 二、与数据相关的风险 作为爬取数据的技术手段,爬虫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其对数据的高效收集。其最典型的法律风险,也与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相关。 通常而言,如果爬虫收集的数据是保密数据或如局域网内等非公开数据,则相关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行政违法,也可能构成诸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事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爬取加密或不公开信息才有风险,即使爬取的是公开信息、甚至是大型网络平台的信息,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为了应对爬虫,许多网站通过Robot爬虫协议禁止爬虫收集其数据,也有一些网站采取反爬虫措施,限制爬虫的运行。违反Robot爬虫协议或采取技术手段绕开反爬虫措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即使数据来源方没有禁止使用爬虫,也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收集并利用数据。我国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数据——如个人数据、著作权数据——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爬虫收集对该类数据的收集及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当收集的是个人数据时,应当注意首先获取权利人的同意。未经允许收集他人的个人数据,即使该数据被合法地公开到了互联网上,也违反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若非法收集的情形严重或将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或出售,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个人数据,还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去年开始的数据行业风暴,即多源于相关公司对个人数据的非法获取或利用。若未经他人许可而爬取他人著作或视频、音像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此外,数据的收集过程合法,并不代表相关数据可以被无限制的使用,还应注意不侵害他人正当的商业利益。例如,采集竞品公司的数据,用于自己的商业目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大众点评与百度的纠纷中,百度未经大众点评允许收集其平台中的数据,并将其展示在百度地图或百度知道的搜索页面中,实质性地替代了大众点评的网站,直接影响了用户通过进入大众点评网站浏览相关数据的需求,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与计算机技术相关的风险 作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场景,计算机行业的一般性风险,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典型的计算机犯罪,也可能出现在爬虫应用中。例如,设计爬虫时,不合理地高频收集数据,导致数据来源方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除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如,将开发的爬虫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犯罪,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此外,若明知他人以计算机技术作为手段实施犯罪,还为他人提供技术帮助,则可能成为他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 四、使用爬虫的原则:善意、注意 单看爬虫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或罪名,难免给人一种印象:无论是收集数据还是技术应用,无论是收集保密数据还是公开数据,都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使用爬虫技术一定要万分小心,许多人因此将爬虫技术视为禁忌。其实,只要谨守两条原则:善意与注意,便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风险。 所谓善意,与恶意相对,要求在使用爬虫时注意不要故意地侵扰数据来源方、相关第三方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故意侵害他人利益应用爬虫的行为中,恶意表现的较为明显。例如,违反Robot爬虫协议或采取技术手段绕开反爬虫措施,爬虫使用者明确知道数据来源方拒绝其收集信息。同理,通过爬虫收集竞品信息用于自身商业目的的行为中,相关行为人也明确知道其行为可能对竞争对手造成的影响。在使用爬虫作为手段侵入他人系统或恶意改变搜索引擎排名等的情况中,使用者的恶意则更加明显。 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善意并不足够,囿于知识、认识水平等原因,我们常常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或可能违反法律。因此,善意之外,还要求我们保持合理的注意。所谓注意,是指在应用技术时,爬虫使用者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的利益保持高度的警觉。与注意原则相关的风险,通常出现在爬虫使用者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或因个人设计失误而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开发者在程序设计时为了更高效地收集信息,未合理了解被爬网站的运行能力,设定了高频率批量收集信息的模式,结果对被爬网站造成干扰,影响被爬网站的正常运行。 善意与注意,实际上是同一概念下的两个方面,二者都强调爬虫应用时不应不合理地侵害他人权益,前者禁止的是积极地侵犯他人权益,后者禁止的是因自身的放任或忽视导致他人的权益受损。整体来看,绝大多数与爬虫相关的风险中,爬虫使用者都有较为明显的恶意,例如,无论是在病毒、木马式应用,还是绕过系统防控收集他人数据等行为中,爬虫使用者都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 因缺乏注意而导致的风险,则往往出现在爬虫使用者没有认识到或容易忽略信息所有者权利的场景中,典型的是对公开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利用。虽然近两年有关个人数据的收集规则被大力推广,但普通人对规则的了解还不全面,甚至完全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许多爬虫开发者在应用爬虫时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收集个人数据需要获得用户的授权,所以建立基本的权利保护意识是完全必要的。 五、非商业化使用的例外:个人的非恶意使用通常不会导致刑事风险 如果说善意原则能通过个人的道德感、日常生活的学习感知等进行判断,相对容易遵守,注意原则对于许多个人开发者而言,则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与商业组织不同,个人开发者往往没有完整的运营团队,也很少系统地学习了除了专业知识之外的内容,所以,没有能力把控各类问题的法律界限。 同时,对于许多个人开发者而言,无论是日常对相关技术的学习、实验,还是为了家庭或工作方便,都会经常自行开发一些只供自己或少数特定人使用、没有商业目的的小程序,其中,就经常存在利用爬虫技术爬取他人数据的情形。由于只限于小范围内传播,且仅供自身日常使用,所爬取的数据一般都不会对第三方造成影响。 对于这些个人开发者而言,如果这些仅供个人使用或实验的程序,还需要通过严谨的商业开发流程去谈合作、做合规,无疑是不现实的。这些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无疑将极大地挫败个人开发者的开发热情,也会对其学习应用相关技术造成阻碍。 其实,在与爬虫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行为人的商业或不法目的通常都是入罪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只有有严重危害后果的,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商业化的应用,一般并不会导致刑事风险。例如,在与爬虫收集最直接相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信息是否被非法提供、出售或被用于非法用途,以及所谓的“赃款”,都是重要的定罪因素。 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最终被定罪处罚的,都存在诸如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出卖给第三方用于非法用途或其他的现实危害后果的情形,这在个人因日常需要而使用爬虫的情况中都不会存在。因此,仅仅是爬取网站的信息用于个人使用,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因此,对于个人开发者而言,个人因日常需要而非商业化的使用爬虫技术,只要保持最基本的注意,不恶意使用相关技术,没有出现因个人程序影响他人网站正常运行的情形,都没有犯罪的风险。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做客《国民财富大讲堂》,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养老金面临的问题,在激发现有养老金存量资金活力基础上,提出做实“第三支柱”,并就年轻人如何为养老做好人力资本、理财投资等准备做出建议。以下是发言全文: 人口老龄化——预期寿命增长叠加人口出生替代率下降 从影响经济的长期因素来看,人口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在城镇化叠加生育政策的背景下,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加速老龄化、老龄化程度地区差异大等特征。 一方面,进入城市化、工业化以后,整个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人口平均寿命显著延长;这意味着退休支取养老金的时间段拉长。人口老龄化势必带来养老服务中的规模需求、结构需求、质量需求等几个方面地大大提升。这个问题不仅出现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人口老龄化都会愈加严重。 另一方面是出生率的问题。出生率的下降,促进了老龄人口的比重加大。我们自2013年起开始调整原有生育政策,事实上,在不断充分放开生育的过程中,生育率并没达到设想的提升。因为对于适龄生育人口来说,不仅是可不可生的问题,还是愿不愿意生的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度发展,生育意愿变成对个人的时间价值、抚养成本等各方面的衡量。 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老龄化快速到来,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即使放开了生育,甚至一些鼓励生育的政策陆续出台,出生率问题依然赶不上时代对年轻人口的需求。从“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角度,缴存的人数不断减少,支取的人数还在增大,随着时间的积累,养老金的难题就会充分暴露出来。 从短期看,突如其来新冠疫情突带来的短期影响也很大。为了减轻面临困境的中小企业负担,在本身五险一金支取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缓缴或免缴五险一金。面对失业人群,还要发放失业救济金。减少收入的同时增大了支出压力。 据2019年4月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研究显示:未来30年间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在勉强维持几年的正数后便开始加速跳水,赤字规模越来越大,到2035年将耗尽累计结余。 而2035年,恰好是上世纪80年代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出生的一代人到了退休的年龄。这一部分人也恰好也出生在计划生育的年代,现在又是适龄生育人口。基本上是“上有老,下有小”,两头压力最大的时候。从养老的概念中,是一个漏斗形,这一部分人处于中间最细的节点。如果没有其他的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的支撑,这一代人的压力非常大。 从“现收现付制”到“积累制”下的养老金投资逻辑 在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感觉到这是一个未来的问题,所以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从成立到现在,社保基金的平均年化回报率是8%左右。 这里我们可以想象,原有的按照现收现付制管理的资金,更多的被简单的存在银行,如果按照投资的逻辑积极的管理假以复利积累的时日,就可以使池子里的资金更多。 这当中还有一个衍生出的内容。如果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在中国私募股权市场、股份制改革、证券市场、市场化债券和现金管理市场中的资金越多,越是推进了中国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现金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这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化发展的逻辑相匹配,越参与其中,得到的回报就越充分,同时推进了中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改革和进步。 基金累积制的好处是过去是在社保基金账户里体现出来的,把这个逻辑延伸到其他养老金管理模式中,是重要的养老金增效逻辑。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需要提高覆盖的深度和广度 作为养老金的补充手段,“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覆盖率不一样。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一旦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职工必须要参加,覆盖率是百分之百。企业年金并非强制性,而是可选择的,即使是在同一企业,不同职工之间也可以根据工资比例和资金渠道有多样化的安排。目前来看,企业年金的覆盖率是不够的。 同时企业年金中存在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如果企业参与到企业年金中,能否作为抵税的减扣。如果是用资本利得做,可否免收资本利得税;如果用企业利润做,可否减少利润所得税。企业主体在参与第二支柱的的时候,也完成了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功能,是社会应该鼓励的。我们过去没有相应方案。在民营企业和外资机构,利润分配首先是按照股东权益,而不是按照职工工资分配,没有有效激励措施,就不会有吸引利润分流到企业年金中。再其次,如果这部分资金参与了企业年金,并用来投资,投资收益回报能否延税? 这些政策过去不是十分清晰,管理和落实程序比较复杂,导致企业年金的覆盖率的深度和广度相对较弱;目前为止不到两万亿的规模。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经过几个阶段。最早的阶段是企业用自己的年金考虑是否投资自己的股票,解决自己企业的债券和现金流。如果是一个好企业,这一定会带来回报。但是一旦本企业经营不善或者现金流断裂的话,就会造成损失。所以企业年金的管理是一个社会化的投资管理,而不只是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 现在推行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社会化框架后,企业可以选择投资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的投研能力和资产配置能力获得年金的好的投资回报。这考验对管理人的选择、对市场的认知和研究,以及通过何种激励制度设计让投资人的利益与管理人的利益高度一致。目前我们已经进步了一大步,但是还不足以保证积累到池子里的企业年金都能以风险收益最大化的逻辑,投向最好的工具、市场、产品,获得最好的回报。 做实个人账户,加快构建养老金“第三支柱” 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建设牵扯到养老金投资、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之间的制度设计、管理和运行。呼吁“第三支柱”的时间很长,但真正操作是近两年的事情。2018年4月,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型养老险”)。但近两年并没有更多的社会资本沿着这个逻辑快速成长。目前的试点是使用我们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并且参与税延试点的也只是某些保险产品。 现在看两件事情。首先,延税的产品是否恰好是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中投资回报率最高的。如果不是,我们是否宁愿选择回报更高,缴税只占小部分的产品,况且有的金融产品虽说有税的框架设计,但是并没有执行。这就从金融市场的端口解释了为什么目前“第三支柱”的架构设计已经有了,金融产品已经有了,但并没有引起风起云涌的购买。 这个问题的更深层次是,我们是否有第三支柱的钱的来源和制度设计。最初在设计现收现付制的时候并不是百分之百,其中也包含了部分的积累制。从职工账户看现收现付制,职工工资的20%是社会统筹账户,交由社会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当前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社会在其中做了统筹的跨代际之间的安排。此外,还设计了一个职工工资8%的个人账户,但缴纳后,与社会统筹账户混同在一起管理与支取。 个人账户在设计时是积累制的,积累制的优势在于账户主体可以选择最好的投资管理人按照复利的逻辑追求好的投资回报,投资回报越高,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中这一部分的比重就越大,也就更加财务自由,更加从容养老。 现在回过头看,当时实际上在最早推行现收现付制的时候是考虑了积累制的,我们的建议是让初始设计真正回到“第三支柱”,回到积累制当中去完成。完成的时候,可以解决几个问题: 我们企业的税高、费高,其中费高主要是五险一金占比高。如果把职工8%的个人账户从费中拿出来,便可以降低费的部分。事实上,过去的三至五年,我们尽最大努力减少费的社会场景,用了大概五年左右的时间,减少了3.5个百分点,但还不够。企业在这当中的成本和压力仍旧很大。把8%的个人账户从费当去刨除,放到职工的个人收入里,如何让职工愿意把这部分可支配收入放到“第三支柱”账户上,就需要社会财政给予这部分资金免除个人所得税。这就变成了把个人可支配收入放到了个人特定养老账户中累积,这部分资金在金融市场中可以让专业投资管理人代为投资,也可以自己去投资。投资带来的回报实行延税逻辑。对于给这部分资金带来回报的优秀管理人,也等于对社会保障做出了贡献,是否也可以免收其管理所得税等。 通过这些社会制度的安排,如果个人觉得8%不够,可以放到10%,甚至自己没有钱,还可以让其他家庭成员将资金参与其中,这个时候才是“第三支柱”真正的个人账户逻辑。以养老为目标的资金会成为资本市场的长钱,跨越波动和周期,真正得到权益市场等高风险市场的长期可观的回报。 在发达经济体个人账户爆发的时候,催生了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二级市场股票的大发展,催生了很多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养老金,这些长期的资金通过机构投资者专业投研能力的加持,回归到实体经济中完成资源配置的优化,特别是新经济、新领域。 通过这一过程,减低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个人回报,充实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催生了资本市场的长久期市场,增加了投向实体经济背后的权益资产的比重,使整个社会经济良性运转。政府虽然减少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给投资收益做了延税,但这些投资如果最后催生了经济的繁荣和资本市场交易的繁荣,从这其中得到的印花税,经济成长带来的税收,实际上是增多了。其逻辑是完成了“第三支柱”从定义、制度、架构、落地实施到配套的社会政策。 如果这个链条打通,可能就不需要使用额外的个人支配收入在有限的金融工具中实施延税逻辑的小循环,而是真正的大场景、大闭环。其中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增加了个人收益,政府也因为减税降费之后的经济增长而税收增加,金融市场也拥有了长久期资本的注入,个人养老金的替代率得以增长,使养老金困境社会问题中的方方面面得以共赢。 这当然也需要社会配套的支持。假设现在的国有资产有100万亿,划拨三分之一为社保基金。若以每年5%的收益率计算,大约为 1.5万亿元。把原来混同管理的个人账户归还给个人,现收现付制的压力通过划拨国有资产和这部分资产带来的回报解决,同时推动国有资产多股东、多治理、多市场化管理,提升回报,最终解决现有池子里现收现付制带来的矛盾。 这样的话,社会既解决了现收现付制目前的困境,又解决“第三支柱”真正的资金来源和运行建设,把一盘“囧旗”下活。如果这盘棋下活了以后,人们会被激励而更加关注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未来生活有保障,现在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减弱,代际之间的矛盾也就减弱了。 当我们能感受到个人账户的成长和变化,也就更愿意提高个人的投资能力,提升学习动力,这还会拉动中国资本的投入和成长的链条。形成既和谐又成长的社会场景。 年轻人可为养老做好人力资本、理财投资等合理规划 对于当前的年轻人或80后来说,简单梳理一下,要做好未来养老的财务准备、思想准备和社会投资准备等。 首先,对于现在的年轻人,尤其是处于学习阶段或者在工作中还没有成熟的年轻人来说,应该把人力资本成长看得比养老资本的积累更为重要。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产业机构不断更新。最近十年是数字化的逻辑,而往前十年是互联网,再往前十年是通讯时代,再之前是工业化。如果经过前期人力资本的积累,现在你是一个密码学或区块链能手,那无论作为一个劳动者去获得工资、奖金等现金流回报,还是投资这个领域中的独角兽公司,亦或作为大公司的合伙人,你都会感觉到通过前期人力资本积累得到的投资回报比其他阶段更为重要。所以只有继续学习和提升,才能踩准时代脉搏,真正抓住未来。 第二,做好家庭老年人和孩子的风险管理。尽早建立起基于养老的投资账户,做好家庭代际之间的有效布局,针对不同年龄的家庭成员,结合市场中提供的各种工具,进行理性的配备和架构。早投资才能早享受复利回报,才可以抓住这个时代爆发的场景。 最关键的在于第三方面,在合理的规划下,未来的养老金也可以参与到社会的优化资源配置中。无论是人力资本的积累,还是家庭账户的积累,都需要赶上时代进步的投资逻辑和账户逻辑。在中国的语境体系中,出现过很多金融市场场景成长的爆发。比如公募基金做REITs,做不动产的管理,在快速爆发中,如何参与其中?比如像今年的科创板,如何做科创类公司的选择和认购持有,这是一些创新。放眼全球场景,在新的数字化逻辑和终端的竞争下,下一代智能手机是什么样的?要不要投资?因此,要踩准时代的技术、商业逻辑,抓住未来。而对于年轻人来说,思想活跃、灵敏度高、对新事物的感知和学习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较大比例的做相应的投资,获得实体经济快速成长带来的回报。
记者7月15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获悉,2020年以来该行加快推进第一个人金融银行战略,持续优化个人金融产品服务,促进广大群众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截至6月末,工行服务个人客户已超6.6亿,个人客户金融资产规模突破15.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近1万亿元,相关数据均稳居市场首位。 数据显示,上半年工行个人客户的资产增长中,储蓄存款仍占据绝对主力。同时,个人客户加大股票、基金等资本市场的投入,带来第三方存管、基金资产较年初增长超600亿元。而随着居民保险意识日益增强,代理保险较年初增长超400亿元。同比来看,相对于2019年上半年,工行个人客户的储蓄存款、保险、贵金属资产也都出现较大增长。 分析人士指出,上半年工行个人客户金融资产的增长,折射出我国居民收入持续增长,资产配置更加多元,同时也反映了工行第一个人金融银行战略不断开花结果,产品、服务和品牌竞争力持续提升。 今年以来,工行主动适应疫情带来的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服务需求,加强“非接触服务”创新,快速上线了客户经理“云工作室”,为客户提供在线“零距离”金融服务。截至6月末,工行已有近2万名客户经理建立“云工作室”,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截至6月末,工行个人手机银行客户规模达3.85亿户,全行每3笔业务中,就有一笔来自手机银行。 同时,工行紧紧围绕“六稳”“六保”要求,通过融资、结算、代发工资等各种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供支持。针对个人经营者的实际需求,工行着力提供个人房产抵押消费与经营组合贷款、e抵快贷、个人金融资产质押经营贷款等产品服务,满足客户实际经营需要的多样化融资需求,上半年个人经营性贷款累计发放近3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