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揭贷款规模料稳步增长 对于房地产按揭贷款,多位受访银行人士表示,预计2021年相关信贷政策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按揭贷款规模将稳步增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表述中,提出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同时‘因城施策’变成‘因地制宜’,因此重点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性购房需求和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预计仍将延续。”某股份制银行北方省份行长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2020年中报显示,36家上市银行中,除北京银行和紫金银行未详细披露个人按揭贷款数据外,其余34家银行个人按揭贷款余额为29.16万亿元,较上一年年末增长6.84%。这显示出房地产按揭贷款规模保持了稳健增长的态势。 而与房地产按揭贷款密切相关的房地产销售规模和房价走势方面,从近期多家机构对2021年的预测来看,普遍相对乐观。近期,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认为,2021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左右;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增幅可能将保持正增长,并创历史新高。 “我们对于2021年的个人房贷业务还是比较乐观的。近期以上海、北京为代表的一、二线城市成交量出现上涨,会刺激房贷的需求。此外,5年期以上的LPR利率已经连续8个月不变,保证了银行房贷业务的利润水平。”某国有大行总行相关人士表示。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被外界认为是房贷领域的“三条红线”制度,对于后续房贷尤其是个人按揭贷款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目前发放房贷的主要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大多在“红线”之内,且对于超限机构,仍有2-4年不等的调整期,预计该制度对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两大因素决定房企融资情况 2020年货币政策总体宽松,尽管监管层对房地产领域采取融资管控措施,但总体融资压力不大。中原地产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房企发行债券融资高达7115.89亿元,较2019年上涨25%,刷新了历史纪录。 分析人士认为,2021年,两大主要因素将决定房企融资情况:货币政策和房企“三道红线”管控。从决策层对于货币政策的表述来看,“不急转弯”或为房企留出了一段红利期。在房企“三条红线”管控下,房企有息负债增速将被严格控制。 联合资信分析师韩家麒认为,预计2021年房地产行业融资环境仍将延续2020年的态势,保持适度紧缩,融资政策预计不会有大幅宽松,或将对细化领域及监管强度升级加码,在控制融资总量的同时,收缩非标准化融资规模,对主要融资渠道进行调整。 作为房企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多位银行人士预计,2021年银行涉房贷款将有所收紧。 某大行浙江地区二级分行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银行借款、债券、非标等融资渠道将会持续收窄。他进一步透露,该行目前涉房开发贷仍然实行限额管理,涉房开发贷余额在整体贷款余额占比约为5%。华东地区某大行风险管理部门人士表示,该行房企“白名单”由省行核定,具体考虑全国综合排名、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以及综合贡献度。他认为,房地产信贷政策一定是稳字当先,目前该行房地产开发贷业务一直处于收紧状态。 近日,银保监会已将2021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填报工作的通知下发,其中,与房地产融资相关的S67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某大行华东地区二级分行行长认为,S67的修订体现了监管部门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信贷业务的风险监测,更关心房地产行业整体融资的风险情况。 “2021年的1104报表填报通知中,S67房地产融资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将涉房企业开发贷统计重点由抵押率转变为资本金比率,更加强调房地产开发业务通过提高资本金比例抵御风险,通过提高资本金比率,降低涉房开发企业的融资金额和资产负债率,将‘三条红线’监管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将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单列,纳入到统计范围内,更加注重商业银行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体现对住房基本民生的保障力度。”该行长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房企应对措施各异 有房企人士指出,2021年,随着“三条红线”政策的逐渐落地,未来房企在拿地和融资方面都将出现分化。 韩家麒认为,现有债务负担较轻、资金较为充裕的企业将持续良性发展;而对于现有债务负担较重的企业,融资渠道收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拿地和施工节奏,企业经营将面临更大挑战。 有相关房企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2021年,公司将控制拿地金额,将主要资源投入到一、二线城市土地市场,同时加强回款,积极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目前,国资和民营房企联合开发项目成为普遍现象。有国资房企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目前其所在企业已经与民营房企龙头共同开发了不少项目,“国资可以发挥融资成本优势,合作方可以发挥项目操盘经验”。 一些财务指标并未踩线的“优等生”则选择加强与银行等机构的战略合作,提前“备粮”。近日,世茂集团与兴业银行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兴业银行将向世茂集团提供170亿元授信额度,同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 此外,有房企人士表示,未来房企融资渠道中,债券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不过发债只是一部分规模企业的盛宴。“未来行业龙头的融资优势将越来越大。”前述人士表示。 2021年,“房住不炒”基调不变,然而货币政策“不急转弯”的表述引发了热议。银行对于房地产信贷政策有何展望,多位银行业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预计2021年房地产开发贷仍将保持“限额管理”和“优选对手方”的策略,预计2021年房企融资环境略有收紧,而房地产按揭贷款仍将保持稳定。
21家 2016-2020年,A股新增上市银行数量分别为8家、1家、3家、8家、1家。 ● 2020年,银行股在A股市场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似乎进入“停滞”状态,全年仅有1家银行上市。Wind数据显示,2016-2020年,A股新增上市银行数量分别为8家、1家、3家、8家、1家。 截至目前,仍有14家银行在等待IPO,业界预计2021年或重迎银行上市热潮。分析人士认为,上市融资依然是中小银行缓解资本压力的有效手段,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抗风险能力、公司治理机制比较健全、有一定经营特色及区域影响力、专注主营业务的中小银行上市仍会有序推进。 去年银行IPO略显冷清 1家上市、4家过会、1家撤回,这是2020年银行股在A股市场的IPO成绩单。其中,2020年唯一一家成功登陆A股的银行是厦门银行,该行也是A股市场第37家上市银行。 在已过会的4家银行中,除厦门银行外,重庆银行已拿到证监会下发的A股IPO批文,上海农商银行、齐鲁银行还暂未取得发行批文。 最戏剧性的是广州农商银行。原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会的广州农商银行在上会前一日突然撤回A股IPO申请,发审委决定对其取消审核。 对此,广州农商银行表示,撤回A股发行申请是鉴于战略规划调整,该行业务运作良好,撤回A股发行申请将不会对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重启A股发行申请。 从时间线来看,2020年上半年,银行股IPO几无进展,直到下半年才开始提速。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厦门银行于2020年7月16日过会,10月27日上市。重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齐鲁银行相继于2020年8月27日、11月26日和12月10日过会,12月18日,重庆银行取得发行批文。 后备力量不容小觑 与2019年8家上市的“井喷”状态相比,2020年A股市场的银行股IPO略显冷清。 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银行资产质量外,业内人士曾指出,从监管层的考量角度来看,在目前上市依然是稀缺资源的背景下,审核重心会更加倾向于科创企业、高新制造业企业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另外银行股整体股价低迷也是监管层审慎推进中小银行IPO审核的原因之一。 不过,银行股后备力量不容小觑。目前仍有14家银行在A股“候场”IPO,包括5家城商行、9家农商行。除湖州银行、广州银行状态为“已反馈”外,其余12家银行均已进入“预先披露更新”状态,2021年或将迎来银行上市热潮。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国内经济延续良好复苏态势,银行业经营状况逐步改善,市场对2021年行业预期整体偏向乐观,银行IPO有望逐步回暖,但整体IPO表现还要看市场供需状况。 上市仍是中小银行有效融资途径 一直以来,资本不足始终是制约中小银行发展的瓶颈。截至目前,A股市场的中小银行有22家。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表示,绝大多数中小银行在资本市场上无法利用定增、配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资本补充工具,只能依赖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或者在场外进行增资扩股和引入新的投资者。对于场外融资渠道而言,由于监管对银行股东的资质要求日渐增高,股权比例也有限制,同时上市银行在二级市场的估值普遍低于净资产,银行股权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高,进一步制约了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能力。 中国银河证券认为,监管多举措引导银行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叠加风险防控需要,银行需多渠道补充资本实力,上市融资依然是中小银行缓解资本压力的有效手段。 中泰证券分析师戴志峰提醒称,IPO发行门槛相对较高、流程较长且限制较多,对于大部分中小银行而言相对困难。且近年部分银行股遭遇上市后即“破净”的问题,IPO可能会面临缺少投资者参与的窘境。
● 2021年首个交易日,两市高开高走。当日银行板块表现不佳,兴业银行、成都银行、郑州银行等股价出现明显调整迹象。市场分析人士,部分银行股逆市调整,或许与近日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根据上市银行财报,部分银行疑似已经“踩线”,进而引发市场担忧。 部分银行股承压 1月4日,跌幅居前的银行有成都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郑州银行和青岛银行,收盘时的跌幅均超过4%。其中,成都银行早盘一度逼近跌停,最终收跌8.06%。杭州银行和兴业银行分别收跌6.03%和5.85%。 分析人士认为,部分银行股承压与近日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 《通知》最主要内容是对所有银行分五档次,设置总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2年或4年调整过渡期。 具体看,房地产贷款(包括企业与个人)总体占比上限:中资大型银行为40%、中资中型银行为27.5%、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为22.5%、县域农合机构17.5%、村镇银行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中资大型银行为32.5%、中资中型银行为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为17.5%、县域农合机构12.5%、村镇银行7.5%。 据中金公司测算,目前35家上市银行中,超过10家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或房地产贷款占比超出上限。其中,7家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上限,成都银行超出8.5PPt(千分之一),兴业银行超出5.7ppt,招行超出4.7ppt,青岛银行超出2.4ppt,建行超出1.9ppt,郑州银行超出0.9ppt。 有10家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超出上限,成都银行超出13.3ppt,郑州银行超出10.4ppt,青岛银行超出9.1ppt,青农商行超出7.5ppt,兴业银行超出6.2ppt,招商银行超出5.7ppt。 有分析人士指出,2020年下半年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房地产法人贷款投放规模都比较大,可能实际压力要高于前述测算数值。因此,短期相关银行股承压或难以避免。 料平稳过渡 不过监管对于“踩线”情况早已释放了平稳过渡的明确信号。监管部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多数银行符合管理要求,对于超出要求的银行,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根据中金银行组测算,按揭规模占比超七成的第一档银行中,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限银行的超限点数均在2ppt以内,对应在未来2年的过渡期内年均新增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为26%-30%。考虑到中小型银行按揭规模占比不高,大型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限点数不多,同时存在业务调整过渡期,新规对今年按揭贷款投放额度和商品房销售额存在负面影响但幅度有限。在区域层面,由于部分中型银行和城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压降压力高于大型银行(根据中金银行组测算,兴业、招商、成都和青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分别超限5.7、4.7、8.5和2.4ppt),第一档大型银行按揭规模占比更高、中型银行和城商银行按揭规模占比更低的高线级城市受新规负面影响较低,各线级城市分化或将进一步显现。 东吴银行分析师马祥云指出,新规短期可能对高占比银行的估值有影响,但只是情绪面影响,考虑调整过渡期足够长,预计不影响整体板块2021年的估值回升趋势,仍然看好银行股。
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迎来全新优化,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做出完善和修订,《通知》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同时进一步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指标,突出了防范风险的目标要求。 调整四类指标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银行一个会计年度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据了解,新版《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修订后的《通知》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且每一类权重均为25%。 细化来看,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指标分为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四项二级指标,占比权重分别为6%、6%、7%、6%。 发展质量指标分为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四项二级指标,占比权重分别为7%、6%、6%、6%。风险防控指标则包括了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五项二级指标,占比权重均为5%。而经营效益指标则分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三项二级指标,占比权重分别为10%、8%、7%。 针对此次修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也表示,监管此举意在增强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与导向性,针对国内经济产业结构和金融体系变化,国内需要对具有导向作用的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调整。 新增风险事件评价降级 除了对重点指标的调整之外,为了有效防控风险,《通知》还进一步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一文第五项“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中将发生风险事件降级表述为:商业银行及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下调评价级别;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除此之外,《通知》还设立了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例如,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或工资管理规定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设立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1-5分。 从内容来看,新增风险事件评价降级无疑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起到了前瞻性作用。看懂研究院研究员卜振兴指出,《通知》突出强调了支持实体经济和风险风控等内容,范围覆盖更加广泛,围绕风险事件做评价,尤其是评价降级、子公司等,将使得未来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更加关注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相关指标,也反映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和宗旨;此外,《通知》突出了防范风险的目标要求,将会使商业银行更加关注风险防范。 而出现信息质量问题的商业银行也将被扣分或降级,《通知》提到,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 引导银行优化内部管理 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据了解,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评价类型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种类型,分别对应A、B、C、D、E五个字母。评定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为80、65、50、40分。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为优(A类A),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优(A类AA)。 上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新版绩效评价机制的出炉,无疑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屏障和支撑。在周茂华看来,《通知》强化监管,引导银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考核机制、合规经营,具有“指挥棒”作用。可以预见,未来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将随之调整,商业银行内部业务规范、流程,以及业务员的考核机制调整将迎来统一规范。
01 2021年第一个交易日,A股喜迎开门红。沪指时隔3年站上3500点,深成指、创业板指接连爆发,让小散户们涨得心肝慌。板块方面,新能源车、白酒、猪肉、食品、医药、医疗、军工全面开花,让股民乐呵其中。 大盘猛冲,但并没有鸡犬升天,冰火两重天的撕裂格局没有改变。去年跌幅榜靠前的银行、地产又迎来了重重一击。据Wind,银行ETF、房地产ETF均逆势暴跌2%,个股更是苦不堪言。 (板块指数表现,来源:Wind) 房地产板块中,保利地产、万科A、新城控股均暴跌超3%,华夏幸福、招商蛇口均跌2%,泰禾集团、格力地产、全新好等中小房企跌得爹妈不认。 银行板块中,成都银行暴跌逾8%,兴业银行跌近6%,杭州银行、平安银行、青岛银行纷纷扑街。就连抗挫的招商银行一度暴跌超4%,收跌近2%。 (银行股表现,来源:Wind) 一边火上浇油,另一边冰冷如初。为什么银行、地产又被市场抛弃? 02 12月31日晚间,央行、银保监再放大招,出台《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据公告披露,监管层把银行分为5档,每档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一家银行的全部房地产类贷款,包括个人、企业房贷占其全部贷款的比重)、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线不尽相同。 (来源:央行官网) 其中,第一档是中资大型银行,包括6大国有银行以及国开行,房地产贷款上限是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是32.5%。第二档是中资中型银行,包括15家商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比例进一步压减至27.5%、20%。中小型银行以及村镇银行房贷类占比就更低了。 除了一部分大行满足监管规定外,大多中小型银行房贷业务超标,必须限期整改。具体规定是: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据机构统计,2019年半年报显示,各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总贷款的比例如下: (来源:机构统计) 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前5的银行分别为建行、邮储、工行、农行、中行,均为国有大行,唯有建行、邮储超出贷款新规的32%,而工农中行其实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排名第6和第7名的是成都银行、兴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分别为26.02%、25.73%,分别超出监管红线8.52个百分点、5.73个百分点。另外成都银行房产类公司贷款占比9.8%,加上个人房贷一共是35.8%,超出监管红线13.3个百分点。兴业银行公司房地产类占比为8%,加上个人房贷一共占比是33.7%,超出监管红线6.2个百分点。 这些银行未来会将超标的房贷业务让渡出去,大部分应该会去到国有6大银行手里,后者更加能够贯彻国家的大政方针。不过,房贷相关贷款是银行整体贷款中违约率很低的业务,让渡出去,意味着会影响未来的业绩增长。这是银行板块整体暴跌的重要逻辑。 部分银行很受伤,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影响也不小。因为国有大行会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调控政策,且房贷业务审批相对于中小银行会更加严格,自然对于房企融资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今日房地产板块集体下跌的重要逻辑。 03 2020年,A股是投资大年,但地产、银行板块反而整体下跌9.8%、5.6%,领跌沪深两市,让持有该板块的投资者情何以堪! (2020年板块涨跌统计,来源:Wind) 具体而言,房地产板块中,有16家房企(包括*ST企业)暴跌超过30%,34家跌幅超20%,58家跌幅超过10%,就连老江湖万科也倒跌7.5%。银行板块中,除了宁波、招行、平安等小部分银行表现较好外,其余银行大多跌的稀里哗啦,其中跌幅超过20%有4家,跌幅超10%的有18家银行,包括工行、农行等国有大行。 去年,市场疯狂追逐白酒、新能源车、医药医疗等行业,狠狠抛弃地产和银行。不可否认,未来这两个大行业整体增速往下走,行业赛道本身不具备大的投资机会,但经营良好的龙头仍具配置价值。 比如万科经营非常审慎,当前PE被打压到只有区区7.97倍,处于历年来估值下线区间。另外,保利地产被打压到只有6.46倍,位于历年估值下线区间。 (来源:Wind) 可见当前房企龙头的估值已经快低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当前,万科的股息率达到4.3%,保利地产更是高达5.3%,即便是股价涨不动,每年拿到的分红也比买银行理财强。况且,未来估值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修复概率较大。 银行板块中,厦门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位列37家银行估值排名前3。厦门银行是次新股,从11月份开始爆炒,当前估值水平处于高位,与自身经营实力不太匹配。其次是宁波和招行,不管是利润增速、还是坏账率、坏账拨备覆盖率、净息差等核心经营指标均表现良好,位列37家银行前列,当前估值合理,未来仍是配置的重点选择。 (银行PB表现统计,来源:Wind) 当前,建行PB为0.7094、工行PB为0.692,农行PB更是只有0.5975。这3家国有大行的经营水平在所有上市银行中属于中等偏上,但估值却排名中等偏下,存在较大的估值修复空间。对了,不要忘记,建工农每年的分红大致为30%左右,股息率分别为5.2%、5.1%、5.8%。 另外,工行、农行还是这次贷款新规中有利的一方,因为房贷类业务占比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看看市场先生,工行今天上涨0.4%,农行仅下跌0.32%。 综合以上分析,银行、地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具备不小的配置价值。风什么时候来,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前激进上攻板块的抱团瓦解、亦或是市场整体风险偏好收敛的时候,就如同上次10—11月的行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地产行业中经营普通的公司不建议碰,未来将面临长期的股价低迷。
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在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2月31日
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2020年6月出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提供了有力金融支持。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决定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三、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2021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四、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提升辖区内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升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包括材料提交和审核,台账建立和报送,业务风险管理等,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