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迎来规范细则。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八章69条,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都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加强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厘清了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能够适应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需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填补销售管理制度空白 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配套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公布。现有制度规则中,对于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已作出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有何考量?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其次,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上述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再次,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办法》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以前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董希淼表示,《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补足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 互联网平台暂不纳入销售机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办法》都有具体规定。不过,备受关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并未纳入销售机构范畴。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保持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办法》对于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既保证了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平稳实施,存量理财产品顺畅转型,还考虑到了投资者的接受度,并且为未来销售机构范围扩展预留了空间。”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对代销机构进行严格限定,有助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平稳起步,后续随着理财整改推进及投资者教育深化,代销渠道具有进一步拓展空间。 有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考虑到当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品牌认可度和直销渠道需要进一步建设,商业银行目前仍是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但合作银行并不局限于理财子公司母行。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表示,未来,银行会从丰富自身渠道产品的角度考虑引入多家理财公司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需求。目前,农银理财已经积极展开相关工作,与符合规定的银行接洽。 厘清权责 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作出诸多规定。具体来看,一方面,《办法》进一步厘清了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办法》强化了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此外,《办法》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了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 对此,中邮理财副总裁刘丽娜表示,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将银行理财看作存款替代品,“保本保息”的预期比较强烈,投资者教育存在较大挑战与困难。《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厘清各方权责,在明确投资者义务的同时,通过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以前,资管产品、理财产品在销售当中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包括虚假信息、故意混淆理财和存款、捆绑销售、信息记录不完整等,《办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和销售规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曾刚表示。 孙建坤表示,《办法》对于规范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将促使理财子公司重新梳理健全销售管理体系。理财子公司有责任设计好产品,并将产品有序、透明、公开地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
2020年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该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管理制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中资大型银行、中型银行、小型银行、县域农合机构和村镇银行五档并设定了管理要求。同时,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四、五档)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设置了弹性(基准增减2.5个百分点范围内)。 在过渡期方面,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央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制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银行在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项指标上没有超出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上限。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将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加强房地产宏观审慎管理 房地产贷款历来是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关注的重点领域。从国际经验看,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敞口持续增长,可能导致其资产质量易受房地产价格波动冲击,增加金融体系脆弱性,可能潜藏系统性金融风险。 有关专家指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推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于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提出上限要求,将从供给侧抑制银行的放贷冲动,有助于抑制我国银行体系对房地产风险敞口的过快增长,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应对市场波动的韧性和稳健性。 与此同时,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宏观审慎管理,也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源从房地产转向实体经济。 前述人士表示,我国银行业信贷投放中房地产占比高,挤压了实体经济资金供给,制约了经济长期发展潜力。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将有助于引导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稳定房地产市场中长期预期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也是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专家认为,与以往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工具相比,集中度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类银行房地产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的上限,政策更加公开、规则更加透明,促进银行形成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调整中长期经营策略和信贷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中长期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该管理制度在压降异常增长的同时,也体现了两方面“保”以加强政策协调配合。 一是拟不将住房租赁有关贷款纳入集中度管理。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政策”。据悉,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二是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为落实资管新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标资管产品回表压力较大。明确回表房地产贷款不纳入集中度管理,意味着政策不会对银行在过渡期内完成资管新规要求产生额外影响。 对个人住房贷款有何影响 此次管理制度在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的同时,还单独设置了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 近年来,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较快是推升房地产贷款占比的重要原因。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和部分研究机构对居民债务收入的调查显示,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近年来上升较快,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贷款上。这提高了我国居民部门的脆弱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更高质量消费潜力的充分释放。 专家表示,专门设置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上限要求,既有利于抑制居民杠杆率上升,也可以防范个别银行大幅压缩其他房地产贷款以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增长。 那么,该制度是否会对个人住房贷款产生影响?前述人士称,该制度旨在约束银行房地产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而非额度或绝对值,对微观主体住房贷款需求影响不大。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触及上限,居民无须过度担心买房申请贷款受到影响,存量住房贷款也不会因为该政策而被银行提前收回。 “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前述人士表示,制度设计也已充分评估银行调整压力,除了采取分省分类施策、差别化过渡期等多种机制安排外,还将指导超出上限的银行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数量,有序做好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断贷、抽贷。总体来看,不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短期冲击,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这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及补充银行资本,政策层面的定位之高,反映了其重要性与紧迫性。 “可以预见,2021年银行业对资本补充的需求较为迫切。这既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强化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现实要求。”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部分难以从现有市场化渠道获得资本金补充,但是又面临着资本缺口的小银行,很可能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政策层面关注的重点。” 资本补充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多位专家分析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夯实资本,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持续维护银行业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总体来看,受2020年上半年疫情冲击影响,银行一方面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需要更多的资本金;另一方面,收入、利润受到影响,通过利润留存内源补充资本空间缩小。鼓励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有利于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经济稳定恢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风险防范角度看,专家认为,受疫情影响,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压力客观存在,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一些风险暴露。作为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适时补充资本具有提升银行业稳定性的重要意义。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4.41%,虽然较年初下降了0.12个百分点,但仍高于10.5%的监管要求。专家对此普遍认为,整体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从结构上来看,个别中小银行面临资本缺口。 “整体上资本补充压力不大,但从结构看,城商行和农商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低于银行业平均水平,且二者的资本补充手段相较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更为单一。在当前银行净息差收窄、资产质量下行的大环境下,银行为保持盈利能力而‘以量补价’的措施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更高,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可能面临资本补充压力。” 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李茜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在这个时候强调夯实资本基础去应对可能的风险,尤其是对一些存在资本缺口的中小机构而言,不仅有利于自身长期可持续经营,对于提升整个银行业系统的稳定性也是非常必要的。”曾刚强调。 加强关注“结构性失衡”问题 随着既往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包括发行普通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传统“补血”方式正持续发挥作用。 “近年来,我国资本补充工具层面创新非常多,现有的资本补充渠道很多也很通畅,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来源。”曾刚认为。 但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市场结构失衡的现象仍然存在。业内专家分析称,受疫情及经营压力影响,一部分中小银行靠利润留存、IPO上市、市场化引入投资者来进行资本补充已经很难。与此同时,很多小银行也达不到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面临资本缺口的中小银行已经无法从市场化资本补充渠道获得足够的资本来源。 “这些难以从现有市场化渠道获得资本金补充,但是又面临资本缺口的小银行,很可能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策层面关注的重点。”曾刚认为。 事实上,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一直受到关注。2020年以来,监管层也在积极推动落实专门政策以进一步增加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渠道。“对少数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进行资本补充的机构,积极推动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性资金支持。尽快落实省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最新政策,并把补充资本和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表示。 近期,各地专项债已陆续开闸落地。自财政部下达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000亿元后,2020年12月,广东省政府成功发行全国首单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助力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发行规模为100亿元。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是2020年的一项创新。未来还应细化相关标准,并完善退出机制。”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强化分类施策 除了部分小银行急需补充资本夯实抵御风险的能力外,实际上,我国大型银行也因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而面临较大压力。 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对于大型银行而言,资本金的监管规则正在逐渐趋于强化。 2020年9月30日,央行、银保监会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12月3日,央行、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专家预计,2021年,监管部门很可能会提出对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序列的部分银行追加资本要求。而针对大型银行和小型银行不同的现实情况,未来政策层面需要进一步“分类施策”。 “对于国有大型银行等重要性银行而言,下一步要继续拓展完善资本补充工具,特别是创新发行损失吸收工具;在中小银行层面,要尽可能加强对其通过市场化融资渠道进行资本补充的支持,同时对于达不到市场融资标准要求的个别小银行,进一步研究专项资本补充改革方案,以促进资本补充和风险化解。”曾刚建议。
“今天,我想分享一些企业家的故事,一群逆境飞扬的勇敢者,他们敢于从零启程,敢于变革创新,在困局中掌握自己的命运”。 12月30日,在“勇敢者的心”年终秀上,吴晓波为中国企业家鼓与呼。当天,平安私人银行企望会携企望者群体走进吴晓波年终秀,共同见证企业家的“敢破局 懂担当”,弘扬企业家精神。企望者们的共同特质:“敢破局 懂担当”58岁的“新农民”周新平是吴晓波故事里讲述的主角之一,也是平安私人银行企望者。2008年,他辞掉跨国公司中国区总裁,回到家乡创办大三湘茶油。他以科技改变茶油行业,首创的“冷榨冷提”工艺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2年间,周新平夫妇让油茶花开至漫山遍野,40万亩油茶基地,4.8万户农户脱贫致富,实实在在地用油茶产业富了一方百姓。除了周新平,平安私人银行企望者群体中还有在大凉山坚守20年,帮助村民种植橄榄油搬进砖瓦新房的中泽橄榄庄园总经理徐晓燕;坚持复兴正统曼松贡茶的王子和山创始人周振扬。以东方美学理念打造中国医美品牌的伊肤泉创始人凌远强;致力把东方陶瓷文化传播到全世界的国瓷永丰源董事长刘权辉;通过跨界融合与创新传递中国味道的同睿堂创始人陈世辉。带领乡亲用燕麦闯出一条致富新路的阴山优麦创始人卢文兵;坚守品质至上为宝宝和妈妈把关的倍伊乐创始人张积江;以及将粤菜文化带出国门,开拓中餐新潮流的海港集团创始人麦广帆。不管是回到家乡、助力乡村振兴,还是不断创新、打造国货品牌,“敢破局 懂担当”是平安私人银行企望者身上共同的特质,正是他们在困境里破局出新、艰难中担当大义,才有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脱贫攻坚行动的顺利收官。过去40年,中国经济创造一个又一个奇迹,GDP总量增长224倍,世界500强企业从零到115家。正是这样一大批有胆识、勇创新的企业家茁壮成长,才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国企业家队伍;他们所蕴含的爱国情怀、创新突破、诚信守法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家精神是中国经济几十年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这种精神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更是弥足珍贵。服务好企业家群体,是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为企业家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今年疫情冲击背景下,平安私人银行深切了解到企业家之难,推出企业家专属服务品牌“企望会”,致力于为企业家群体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包括投融资、财富规划、私享生活、经营赋能。以周新平为例,平安私人银行不仅助其解决资金问题,还在企业经营转型、家业长青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同时发挥金融助农作用,借助“平安乐善”公益平台,为大三湘进行品牌赋能,成为其坚实的后盾和贴心的伙伴。平安私人银行依托平安集团综合金融优势和平安银行平台,具备超高净值客户得天独厚的经营优势,能够从“企业家和企业经营”双重视角出发,助力企业家实现转型升级,助推我国经济的动能转换;也能够帮助企业家实现风险隔离、财富传承,实现家业长青。作为国内知名的财经作家,吴晓波的《大败局》、《激荡三十年》影响和激励了无数企业家、创业者,是中国改革开放、企业发展的重要见证者。近年来,吴晓波自身亦转型为企业家,是不断突破、勇于创新的企业家精神践行者。今年的吴晓波年终秀以“勇敢者的心”为主题,关注企业家发展、为企业家发声,与平安私人银行企望会的初衷高度契合。平安私人银行携手吴晓波年终秀,希望呈现企业家的破局与担当,激励更多企业家敢于突破、懂得担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近年来,平安银行基于外部趋势与自身禀赋,提出了“成为中国最卓越、全球领先的智能化零售银行”的发展愿景,自2016年拉开转型大幕以来,已实现迅猛发展。其中平安私人银行业务更是成绩斐然,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行客户已近六万、资产管理规模突破万亿元大关,迈入了中国私人银行业第一梯队。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资料显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为1.50亿元。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无锡银行”,600908.SH),持股比例为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资料显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7月8日由原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而成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截至2020年6月末,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1%;第二大股东为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0%;第三大股东为泰州市第一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被罚款50万元。 吉林银保监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此外,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朱铁军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朱铁军被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吉林银行官网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76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