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1月22日,人民银行举办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云”慰问活动,此次活动以视频形式慰问26个基层行、驻村扶贫干部及困难职工。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桂平出席活动并讲话。人民银行工会、人民银行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同志在主会场参加,7个省级分支行及26个基层行同志在分会场参加。 人民银行党委一直高度重视基层行建设,关心基层行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每年元旦春节期间,行领导带队组成慰问组,深入基层支行走访慰问,开展调研,2001年以来已走访了432个边远艰苦地区的县支行,帮助解决基层行和干部职工履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在2021年春节之际,行领导通过“云”慰问活动向基层干部职工传达总行党委的关心关爱。 在听取基层行有关同志和驻村扶贫干部工作汇报后,刘桂平指出,2020年,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各项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从2020年春节开始,货币信贷、支付结算、货币金银、国库、外汇、征信等部门的干部职工,坚守岗位、守土尽责,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稳企业保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具体、卓有成效的工作。很多艰苦地区的干部职工扎根一线,克服生活困难,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要求。各级工会深入推进“暖心工程”,认真落实日常慰问、困难帮扶等制度,以职工大病互助保障体系建设为重要抓手,最大限度地为困难职工纾心头之困、解燃眉之急,有力保障了履职。 刘桂平强调,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一年。人民银行干部职工承担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行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对经济金融工作的要求上来。各级工会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聚焦基层一线,主动担当作为,在思想政治引领、职工服务保障、深化民主管理、动员岗位建功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把工会工作不断做深、做实、做细、做好。希望广大一线职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真抓实干,争创一流,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完)
中小银行通过代销基金获取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近日,云南证监局发布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富滇银行、云南红塔银行在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对中小银行代销基金存在的乱象再度敲响警钟。 今年9月,云南证监局对两家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富滇银行存在5项问题、红塔银行存在11项问题。 其中,富滇银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代销产品推介方面。 云南证监局对富滇银行出具的警示函显示,该行于今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推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健”的宣传用语。这些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此外,云南证监局还指出,富滇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等。 对于云南红塔银行,云南证监局则指出了其基金销售中多个不规范的地方,包括:对于个别基金销售培训情况无留痕;未建立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制度,未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察稽核;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针对机构客户购买基金产品制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前台业务系统不能对投资者盘后交易不成功的情况进行提示等。 作为中间业务的一类,基金代销业务为不少银行贡献了可观的非息收入。与保险、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相比,银行一直是代销基金的“主力军”。 相较于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中小银行代销基金的数量并不多。一方面,这与它们在网点、资源、销售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不具备优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它们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关。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中小银行代销第三方金融产品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产品宣传推介违规、内部控制缺失、以高收益误导销售、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以来,已经有广州农商行、张家港行、无锡银行等多家区域银行因基金销售不规范而领到罚单。另外,广发银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邮储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也因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出现违规问题而被监管处罚。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销售环节的合规监管日趋严格。今年8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负债业务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二是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管理等11个方面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四是强化负债质量相关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明确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告负债质量管理情况的要求及负债质量监管评价结果运用的范围等。 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2020年,以灰度、PayPal和MicroStrategy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正源源不断地从多条路径加速进场加密资产行业。
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22条,重点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在此基础上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对部分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报告要点 互联网平台“导流”下,部分中小银行存款规模快速增长,引起监管当局关注 近期,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银行存款类产品,引发部分人士对银行流动性的担忧。互联网平台代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是2018年以来兴起的一种互联网“揽储”模式,帮助部分地方中小银行突破地域约束,在全国范围内“高息揽储”。年初以来,当局对存款类产品创新关注上升;近期,央行相关领导指出,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属“无照驾驶”,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随后,相关业务陆续暂停。 互联网平台“导流”下,部分中小银行存款规模快速增长、有些甚至在一年时间内翻番。据不完全统计,互联网平台存款类产品,主要由一些城商行和民营银行提供,具有存款利率高、存取操作方便等特征;互联网平台“导流”下,相关中小银行存款规模快速增长,部分城商行、民营银行2019年存款规模甚至翻番。 互联网平台存款对利率敏感性高、客户粘性低等,导致相关银行负债稳定性低 互联网平台存款变相“高息揽储”、对利率敏感性高等,或导致对其依赖度较高的银行负债稳定性偏低、资产风险增加。部分互联网平台存款,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抬高存款利率,突破利率自律定价上限,而开放性高、利率敏感性高、客户粘性低、随时支取等特征,导致其稳定性远低于线下,容易高估银行流动性考核指标。同时,高利率存款推动银行追求高收益资产,导致银行资产端风险增加等。 伴随当局重视度提升,规范互联网平台存款等措施或逐步落地,帮助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等。近期央行相关领导强调,要深入研究互联网平台存款等传统金融的新业务模式、完善规则制度和加强监管,建议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规、完善审慎监管指标和相关规则等。 平台存款治理,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冲击或有限,对部分中小银行影响可能较大 监管趋严下,互联网平台存款规模增长或放缓,甚至不排除规模下降的可能。随着监管加强,互联网平台主动下架银行存款类产品等,或使得相关存款规模增长放缓,部分产品提前赎回的压力或上升,进而导致存款规模下降等。中长期来看,平台存款治理,有助于遏制银行流动性风险,也有利于降低银行负债端成本。 互联网平台存款治理,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冲击或有限,对部分前期参与较多中小银行影响可能较大。参与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的银行,体量多较小、存款规模占比不高,据不完全统计,相关银行存款规模占比只有4.1%;同时,多数银行同业市场参与度较低,叠加治理过程平稳有序,使得银行体系受到的流动性冲击或相对有限。但是,对于前期相关存款增长较快、依赖度较高的银行影响可能较大。 风险提示:测算过程中的偏误和遗漏、监管升级等。 报告正文 近期,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银行存款类产品,引起部分人士对银行流动性的担忧。互联网平台代销银行存款、大额存款等产品,是2018年以来兴起的一种互联网“揽储”模式,帮助部分地方中小银行突破地域约束,在全国范围内“高息揽储”。年初以来,当局对存款类产品创新的关注度上升;近期央行相关领导指出,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属于“无照驾驶”,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随后,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陆续暂停,部分人士担忧会否出现类似结构性存款压降带来的流动性冲击。 不同于一般存款,互联网平台存款“流量”大、收益高、操作便捷等。互联网平台存款,本质上还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互联网平台凭借“流量”优势、帮助银行“揽储”,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商行和民营银行。相较于一般存款,互联网平台存款利率普遍较高,例如,某5年期存款产品利率高达4.875%、接近全国自律定价机制的上限,且可以随时在线存取、操作便捷。与收益相当的结构性存款相比,互联网平台存款门槛较低,近半数存款产品起存金额仅50元。 互联网平台“导流”下,部分中小银行存款规模快速增长、有些甚至在一年内翻番。据不完全统计 ,互联网平台存款类产品,主要由城商行和民营银行提供、相关银行数量合计占比近9成;产品期限以3-5年居多,平均利率较同期限的定期存款高出1个百分点左右。“高息揽储”与互联网平台流量等共同作用下,相关中小银行存款规模快速增长,部分城商行、民营银行2019年存款规模甚至翻番。 然而,互联网平台存款变相“高息揽储”、对利率敏感度高等,或导致对其依赖度较高的银行负债稳定性偏低、资产风险增加。部分互联网平台存款,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抬高存款利率,临近甚至突破利率自律定价上限。而开放性高、利率敏感性高、客户粘性低、随时支取等特征也使得平台存款的稳定性远低于线下,容易高估银行流动性考核相关指标。同时,高利率存款推动银行追求高收益资产,导致银行资产端风险增加。此外,平台存款的模式运行过程中,还会面临账户管理、资金出入等方面的合规风险和储户分身认证信息、财务信息泄露等其他问题。 互联网平台存款的风险隐患已引起监管当局重视,针对相关业务的研究治理已然开始。监管当局对存款创新一直保持审慎态度,年初即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近期央行相关领导强调,要深入研究互联网平台存款等传统金融的新业务模式、完善规则制度和加强监管,建议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规、完善流动性监管指标、增加对互联网平台存款依存度监测等。 监管趋严下,平台存款规模增长或放缓、甚至下降,有利于遏制银行流动性风险、降低负债端成本。随着监管加强,互联网平台主动下架银行存款产品等,或使得相关存款规模增长有所放缓,部分产品提前赎回的压力可能上升,进而导致相关存款规模下降等。中长期来看,规范互联网平台存款,有助于引导银行合理管理负债、防范流动性风险等,也有利于降低银行负债端成本。 互联网平台存款治理,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冲击或有限,对部分前期参与较多的中小银行可能较大。参与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的银行,大多体量较小、存款规模占比不高,据不完全统计,相关银行存款规模占比只有4.1%;同时,多数银行同业市场参与度较低,叠加治理过程平稳有序,使得银行体系受到的流动性冲击或相对有限。但是,对于前期相关存款增长较快、依赖度较高的银行影响可能较大。 研究结论: (1)互联网平台“导流”下,部分中小银行存款规模快速增长、有些甚至在一年时间内翻番。互联网平台代销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是2018年以来兴起的一种互联网“揽储”模式。据不完全统计,互联网平台存款类产品,主要由一些城商行和民营银行提供,具有存款利率高、存取操作方便等特征;互联网平台“导流”下,相关中小银行存款规模快速增长,部分城商行、民营银行2019年存款规模甚至翻番。 (2)互联网平台存款变相“高息揽储”、对利率敏感性高等,或导致对其依赖度较高的银行负债稳定性偏低、资产风险增加。部分互联网平台存款,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抬高存款利率,突破利率自律定价上限,而开放性高、利率敏感性高、客户粘性低、随时支取等特征,导致其稳定性远低于线下,容易高估银行流动性考核指标。同时,高利率存款推动银行追求高收益资产,导致银行资产端风险增加等。 (3)监管趋严下,互联网平台存款规模增长或放缓,甚至可能下降,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冲击或有限,对部分中小银行影响可能较大。随着监管加强,互联网平台主动下架存款类产品等,或使得相关存款规模增长放缓,部分产品提前赎回的压力或上升、规模可能下降。参与相关业务的银行,体量多较小、存款规模占比不高;同时,多数银行同业市场参与度较低,叠加治理过程平稳有序,使得银行体系受到的流动性冲击或相对有限。但对相关存款增长较快、依赖度较高的银行影响可能较大。 风险提示 测算过程中的偏误和遗漏、监管升级等。
近日公布的《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85097件,环比增长26.5%;工行、建行、交行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三位。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布《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接收并转送的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 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量占44.0% 《通报》指出,第三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85097件,环比增长26.5%。其中,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7278件,环比增长16.1%,占投诉总量的32.1%;股份制商业银行37475件,环比增长30.6%,占投诉总量的44.0%;外资法人银行447件,环比增长19.8%,占投诉总量的0.5%;城市商业银行(含民营银行)8471件,环比增长46.0%,占投诉总量的10.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3418件,环比增长31.7%,占投诉总量的4.0%;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8008件,环比增长27.8%,占投诉总量的9.4%。 工行、建行、交行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三 《通报》指出——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4397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三名。 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370件。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的投诉量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前三名。 外资法人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件。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的投诉量位列外资法人银行前三名。 《通报》指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73.6件/千营业网点,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86.2件/千万个人客户。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三名,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三名。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1931.3件/千营业网点,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444.5件/千万个人客户。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的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前三名,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中信银行的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前三名。 外资法人银行的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50.0件/千营业网点,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614.3件/千万个人客户。东亚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的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位列外资法人银行前三名,恒生银行、花旗银行、东亚银行的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位列外资法人银行前三名。 信用卡业务投诉量环比增长43.5% 《通报》指出,第三季度,涉及信用卡业务投诉48406件,环比增长43.5%,占投诉总量的56.9%。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14628件,环比增长82.0%,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53.6%;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30870件,环比增长29.1%,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82.4%;在涉及外资法人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343件,环比增长21.6%,占外资法人银行投诉总量的76.7%。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三名。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投诉量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前三名。东亚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投诉量位列外资法人银行前三名。 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环比增长33.5% 第三季度,涉及个人贷款业务投诉20219件,环比增长33.5%,占投诉总量的23.8%。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业务投诉4060件,环比增长44.4%,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14.9%;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业务投诉2997件,环比增长42.9%,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8.0%;在涉及外资法人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业务投诉49件,环比增长6.5%,占外资法人银行投诉总量的11.0%。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三名。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前三名。东亚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投诉量位列外资法人银行前三名。 理财类业务投诉量环比减少59.1% 第三季度,涉及理财类业务投诉4337件,环比减少59.1%,占投诉总量的5.1%。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理财类业务投诉2134件,环比减少75.8%,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7.8%;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理财类业务投诉1762件,环比增长33.5%,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4.7%。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理财类业务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三名。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理财类业务投诉量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前三名。(记者 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