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6家金融机构被宣布实施接管,其中保险公司为4家,信托公司2家。 7月17日,银保监会公告称,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起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长。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两家信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依法接管天安财险等六家机构。 上述负责人表示,六家机构被接管后,银保监会将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接托管工作;坚持维护稳定,保持公司正常运行,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施策,根据每家公司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化解方式;坚持市场化,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推动被接管机构市场化重组;坚持守住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接管后,消费者是否还可以购买天安财险等六家机构产品? “可以购买天安财险等六家机构正常在售的金融产品。被接管的六家机构经营不中断,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对此,银保监会强调,接管后,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和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各项保险业务照常办理。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四家保险公司无论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如何变化,风险如何化解,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 据悉,托管组由太保财险等六家托管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托管组严格依照接管组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正履行托管职责,全力帮助被托管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规范经营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托管机构与被托管机构之间建立利益冲突“防火墙”,不争抢客户资源,不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数据显示,2020年1-5月,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555亿元,同比增加171%,行业现金流充裕。2020年一季度末,纳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45%、234%,远高于100%、50%的监管要求,整个保险业偿付能力维持在高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6日发布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署名文章《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提到,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梁涛认为,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梁涛表示,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并且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健全,正是长期以来全球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向前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管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不断拓宽人们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认知,并使得股权结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行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不断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问题。《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突出强调要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梁涛指出,当前,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梁涛认为,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坚决将违法违规股东拒之于银行保险市场之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形成有效震慑。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动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梁涛还指出,高效率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他表示,加强董事会建设是下一步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严把董事资质审核关,特别是在地方中小法人机构设立及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拟任董事的专业经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经营等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提升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在道德方面遵循高标准,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组织实施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的专业培训。 梁涛提到,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表示,下一阶段,要切实提升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得定期、充分、可靠、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要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独立、客观、审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功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梁涛最后指出,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他表示,下一步,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将监管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一批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尽快改变当前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体系性不足、部分领域规制缺失、部分规制修订滞后等问题。要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监管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16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征求意见稿显示,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面、现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办、转账、提款、继承、理赔、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对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识别客户身份或进行业务验证的,应当满足其一定数额或基本的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根据突发事件及时开发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 (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 (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四)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处罚方面如何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三)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四)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五)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 (六)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了六大要点。针对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侵权案件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认定问题,“纪要”明确了边界清晰、过罚相应的追责体系。 就此,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吴曼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纪要”相关条款既能够督促中介机构更加勤勉履职,严防串谋造假、放任造假等行为,也能够防止过度扩大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中介机构的积极性,促进构建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生态。 吴曼认为,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裁判的趋势看,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都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券商作为卖方机构的责任也在不断加强。在她看来,“纪要”的出台将对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带来两方面影响。 一方面,“纪要”强调了承销机构的“合理尽职调查”责任和“合理怀疑”的审核责任。这将成为承销机构过错归责及免责抗辩的基础。为应对这一新规带来的挑战,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债券类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度、流程,并在执行中完整履行相关程序,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充分的核查,以确保项目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达到新规提出的标准,并做好履职留痕。 另一方面,“纪要”强调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将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瑕疵中的过错认定限于“足以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内容”“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责任,在厘清承销机构担责边界的同时,也督促投资者理性投资,在认真、全面阅读债券发行文件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决策并承担风险。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出台“纪要”的配套规则,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就“纪要”出台后的实务操作问题,吴曼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监管机构根据债券类项目的特点,将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开展项目尽职调查的重点和核心,在此基础上适当简化尽职调查事项范围,建立适合债券项目特点的尽职调查规则体系。 其次,债券市场违约项目增多,违约后处置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受托管理工作内容复杂、责任重大。建议引入律师事务所等具备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提升债券违约处置的专业化水平。 再次,“纪要”规定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案件,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作为立案前置条件。建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引入专家证人、作出示范判决等方式,提升审判效率和效果。 最后,“纪要”明确,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自身财产作为信用担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建议各地法院尽快落地证券公司以其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切实降低债券违约的维权成本。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对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科学部署。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明确在公报中支持《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实施。银保监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改革开放四十年多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壮大的历史,就是一部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改革、战胜艰难险阻的历史。1997年以来,党中央先后五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深入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使我国银行保险业不仅摆脱了资产质量低下、财务亏损的经营困境,而且通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涅磐重生。特别是工行、建行等4家国有银行,从上世纪90年代的“技术性破产”,发展成为如今连续多年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前几名的大型上市银行。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对金融和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新时代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回顾过去,我国银行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历程,有力地佐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一英明论断。展望未来,坚持党的领导将始终是我们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更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牢牢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对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领导真正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一体化。要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研究制定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并严格落实。建立健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沟通机制,确保党委能够凝聚各方共识,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员工通过职代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注重发挥员工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的主人翁作用。 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并且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健全,正是长期以来全球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向前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管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不断拓宽人们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认知,并使得股权结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行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不断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问题。《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突出强调要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当前,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坚决将违法违规股东拒之于银行保险市场之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形成有效震慑。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动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三、高效率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 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普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在公司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得到确立和巩固。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风险管理、薪酬激励、外部审计等方面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早已成为广泛认可的公司治理良好实践。《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职责特别重视,专门单列一章给予大篇幅论述,明确要求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该原则还强调,董事会应当重视并公平对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5年修订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也强调了银行机构董事会的专业性要求以及董事会在战略和风险管理、监督高管层、薪酬激励等方面重要职责。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规模和结构持续优化,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日益规范,董事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初步得到体现。独立董事来源日益多元化,国有大型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都是国内外政府治理、财政金融、法律会计等领域的顶尖专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基本都由独立董事担任。但近年来监管发现,董事不敢、不能或不愿履职现象仍然在很多机构中存在。部分董事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董事长个人意志,独立性严重缺失。有的机构董事会决策异化为董事长决策,甚至以所谓的“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专题会”取代董事会。部分股权董事缺乏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经验,专业性与履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部分非执行董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经营管理信息。部分董事担当意识不强、履职意愿不够,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有的甚至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部分机构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制定的发展战略盲目激进,考核短期化现象严重,高管中长期激励不足,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落实不到位,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激励。 加强董事会建设是下一步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严把董事资质审核关,特别是在地方中小法人机构设立及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拟任董事的专业经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经营等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提升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在道德方面遵循高标准,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组织实施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的专业培训。 四、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部市场约束主要指股东、金融消费者、债权人等广大社会公众,借助于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对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过程。《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突出强调,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巴塞尔协议将外部市场约束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第三支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强外部市场约束。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只注重股东权益的保护。1995年美国学者布莱尔(Blair)系统提出了利益相关者问题,明确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企业经营风险,因而应该让他们参与治理,由此导致公司治理理论的又一次革命,公司治理保护的对象开始从股东扩大到全体利益相关者。《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提出,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及其对公司长期成功的贡献,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就业和促进财务稳健性等方面开展合作。 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加强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上市机构定期发布年报、半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不断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环境、社会等问题也持续受到关注。机构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员工对公司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问题也不容忽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还存在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稳健性和可比性不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外部审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审计机构未能遵循职业审慎和客观公正的要求;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申诉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媒体报导、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下一阶段,要切实提升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得定期、充分、可靠、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要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独立、客观、审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功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五、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引言中强调,有效监管是一个经济体中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前提。对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来说,有效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低效的公司治理往往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也是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问题之源。鉴于金融风险的巨大负外部性,危机后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均对公司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201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明确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管,首次把外部监管直接作为机构公司治理原则之一,进一步凸显了监管部门在机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制,深入整治公司治理乱象,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意识、培育公司治理文化。2018年4月银保监会组建时,就成立了专司公司治理监管的功能监管部门,继而在成立伊始就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相继出台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独立董事管理等一系列规制文件,目前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已达50余项。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了覆盖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机制。以中小机构为重点,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陆续清退、从严处罚和公开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监管震慑效应初步显现。其中仅2019年开展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就查处3000余项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1400余名代持股东。然而也应看到,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法制框架还不够完善,部分领域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仍存在缺失或未及时修订的情况,公司治理监管资源、监管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一步,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将监管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一批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尽快改变当前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体系性不足、部分领域规制缺失、部分规制修订滞后等问题。要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监管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 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均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成因非常复杂,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既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要充分了解其复杂性和艰巨性;既需要发挥银行保险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需要监管部门的科学引领和严格监管,也需要包括股东、金融消费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在内的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既要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狠劲,更要有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地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7月16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常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坚持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坚持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三是,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是,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意见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预估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在基础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监管部门基本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基本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制度、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第五条【应对原则】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常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三)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跨境监管合作】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利用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和渠道,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行动,提高应对工作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由高级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员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第九条【制度衔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资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衔接。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恢复处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应对突发事件的因素。 第十条【细化预案及演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新应对预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营业场所、员工、基础设施、信息数据等要素,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以及恢复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配合及协助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互协助。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 第十三条【自律组织职责】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同业协助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时启动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金融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响应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急需的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营业变更】 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需要暂时变更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当日报告属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众公告。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决定暂时变更受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 第十七条【多种服务形式】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 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面、现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金融便利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办、转账、提款、继承、理赔、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对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识别客户身份或进行业务验证的,应当满足其一定数额或基本的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支持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保险产品开发和供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 第二十一条【银行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 (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 (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保险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四)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支持领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预估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在基础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和联合授信等机制,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融资便利或优惠措施,有效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防止客户挪用获得的相关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贷款,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合法金融债权。 第二十五条【交易回溯和业务后评估】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保存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交易或业务记录,及时进行交易或业务记录回溯,重点对金额较大、交易笔数频繁、非工作时间交易等情况进行核查和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措施的实际效果和风险状况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保护和舆情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做好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及时、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解释和澄清等工作,防范负面舆情引发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次生风险,保障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银行保险机构受影响情况,适当调整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活动和效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妥善回应社会关注和敏感问题,及时发布支持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具体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要求,审慎评估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的影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持续安全运转; (三)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金融服务; (四)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协助保障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第二十九条【调整准入程序】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等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流程中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事项的,可以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办理期限。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长有关办理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调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或材料等相关规则,以便利银行保险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调整非现场监管】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报送监管信息、统计数据的时间和报送方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评估同意变更的,应当持续通过其他方式开展非现场监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决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具体方式、时限要求及频率。 第三十一条【调整现场检查、调查】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暂时中止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及其他重大监管行动或者变更其时间。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根据申请或主动决定暂时中止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及采取其他重大监管行动或变更其时间。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重新安排现场检查、现场调查等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动调整和临时豁免】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的需要,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临时性调整审慎监管指标和监管要求。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受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情况,依法对临时性突破审慎监管指标的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但应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上述情形扩大股东分红或其他利润分配,不得提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三十三条【监管考虑因素】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因突发事件产生的风险因素,并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工作中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十四条【处置金融风险】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重大风险,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处置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豁免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部分监管规定。 第三十五条【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三)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四)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五)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 (六)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第三十七条【参照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及报告要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多样化的投资者,产生了不同的投资需求。针对投资者不同的投资规模需要,交易所市场设立了竞价系统来满足投资者小规模交易的需要,设立大宗交易系统以及固定收益平台来满足投资者大额交易的需要。 债券和股票是现在金融市场上最为基础的两类资产。 股票,大家或多或少都有了解,但债券由于收益弹性低,参与投资难度大,大部分人没有太多的概念,很多希望从事或刚刚踏入固收行业的小伙伴对债券市场不甚了解,有较强的学习意愿。但市场上目前又很少有从最基础的概念开始带着新手看债市的学习材料。 为了弥补这一空缺,也为了梳理完善我们的逻辑框架,我们将开启固收手册的深度系列。 整个系列分成基础篇、进阶篇与应用篇三篇。 基础篇是对债市最基础概念、生态环境、发行交易、投资者等要素的介绍,是债券入门的基础;进阶篇是投研方法论,介绍的是对债券收益率的分析方法,类似于股票的策略研究;应用篇是运用进阶篇所介绍的投研方法,对以往债市历史的详细复盘。 本文是基础篇的第一章——初探债市。 债券市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市场,有很多细节,比如债券发行、交易、收益率曲线等。对这些细节,本文没有展开做细致的介绍,因为这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本文旨在让读者对债券与债券市场有总览的印象,初步了解债券市场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市场。细节部分,我们将在后面用若干篇报告来深入介绍。 1 什么是债券? 债券,其实是一种“借条”。大家在生活中,多多少少都借过钱,有些时候借的金额比较大,要写借条,写明白借了多少钱,利息多少,什么时候还。这个借条表示你和借款人存在债务债权关系,也就是教科书上说的债务凭证。 市场上的债券和借钱写的借条类似,也要写明期限、利率、规模等要素,只是借钱的人现在变成了企业、政府、银行等法人机构,面向的群体也不再只是一个人,而是多家金融机构。而且因为有统一标准的条款设计,所以也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流通,类似于股票。 我在市场上选取了一只目前正在流通交易的债券,以此为例,来详细介绍现实中债券的基本条款。 1、债券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代码 债券的全称相当于一个人的全名,一般会详细说明债券发行的时间、债券类型和期数。我们选取的债券全称是“2020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表示这是2020年发行的第六期国债。 简称是对全称包含信息的缩写,命名规则一般是“年份+债券类型+期数”。2020年发行的第六期国债,缩写下来便是20附息国债06;再往下发行的第七期国债,缩写便是20附息国债07。 代码和股票代码意义相似,都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但和股票代码不一样,有些债券的代码不只一个,我们选取的这只国债就有4个债券代码。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现在债券市场有银行间、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柜台等多个交易市场,而有些债券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市场进行交易,不同的交易市场,代码制定规则又不一样,所以这些跨市场交易的债券自然会有多个债券代码。 比如我们在表格中看到的第一个代码200006.IB,就是这只国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的代码。 其中20表示这只债券的发行上市年份是2020年,中间的00是监管给国债的类别编号,06表示这是今年发行的第六期,最后的字母IB表示这只债券的上市交易场所是银行间市场。 其他的三个代码,是这只国债在其他三个市场上的交易代码,各有各的含义,具体我们就不再展开,大家可以去看《证券期货业基础编码标准设计方案(2019版)》一书,或者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深交所数据接口文件》等专门的代码命名文件。 2、发行主体和债券类型 发行主体即债券发行人,发行人的性质决定了债券的类型。 这里选择的债券是财政部发行的国债,除此之外,债券市场还有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超过15种的债券,这些债券合计存量规模超过了100万亿。 按照发行主体分,这100万亿的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政府机构发行)、央票(央行发行)、金融机构债(金融机构发行)、非金融企业机构债(非金融机构发行)、国际机构债(国际机构发行)五大类。 但这种分法,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少见。现在市场上更常用的债券分类是按照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将债券分为信用债和利率债两大类别。 信用债,顾名思义,是存在信用风险(借钱不还)的债券,由企业发行(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具体有中期票据、短融、超短融、公司债、企业债等形式。 利率债则是没有信用风险,只有利率风险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现已绝迹)、政策性银行债以及政府支持机构债(铁道债、汇金债)。 (也有观点将政府支持机构债认定为“准利率债”或者认定为信用债,本文暂且将其认定为利率债)。 3、债券发行方式 这里选取的国债,发行方式是公募发行,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债券。简单理解是所有市场投资者都可以买卖持有这一类债券。这种发行方式也是现在债券市场最为常用的债券发行方式。 进一步细分,公募发行又可以分成招标和薄记建档。这两个,前者普遍适用在利率债,后者多适用于信用债。至于具体的发行机制,我们这里不展开,大家可以先看图表3,下一章我们会详细阐述。 私募发行和柜台发行相对用的少。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相对应,就是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方式,一般用在信用债上。而柜台发行就是通过银行柜台向普通居民发行的方式,一般是用来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等利率债。 4、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支付方式,包括计息基准、付息频率和利率类型等信息。 计息基准,表格显示为ACT/ACT,表示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即这只债券的利息计算方式是实际计息天数除以一年的实际天数。 比如今年是闰年,一年有366天,我持有这只债券100天,1000万的规模,票面利率2.68%,那么我获得的利息收入就是1000*2.68%*100/366=7.32万元。 除了这种计息方式外,还有一种是直接确定一年为365天,即实际计息天数/365,忽略闰年的那一天影响。这种计息方式下,同样的条件,我获得的利息收入变成了1000*2.68%*100/365=7.34万元。 付息频率,这只国债是每半年支付一次,还有些债券是按年付,也就是1年支付1次,这两种付息频率在现在的债券市场上都比较普遍。 利率类型,这里是固定利率,是指在偿还本金前,债券都保持着同一个票面利率,这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利率类型。 其他的利率类型还包括累进利率、浮动利率两种。 所谓累进利率是指在偿还本金前,票面利率可能会调整。一般这种债券品种,企业发行人很多还会附一个回售条款,规定投资者在某个时段可以把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提前拿到本金与利息。 如果在回售时段,发行人自身现金流压力比较大,那么它可以提高票面利率,给持有者更高的风险溢价,来避免过多的回售使现金流周转压力加大,降低再融资风险。 浮动利率债一般采用(基准利率+固定利差)的形式来确定票面利率。基准利率一般常用的是央行确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7天回购利率三种,目前市场占比较少。 5、主体/债项评级 主体评级是对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的评级,而债项评级针对的则是这一只债券的评级。 表格里这两项是空值,是因为我们选取的是国债,是没有信用风险的利率债,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没有任何意义。主体/债项评级,只对企业发行的信用债有意义。 而之所以要对信用债进行主体/债项评级,是因为企业发行债券要面向市场上多个机构投资者,而这些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现金流与盈利能力不可能完全了解,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标准来反映企业的信用资质,来尽可能填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现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债券评级由中诚信、中债资信、东方金诚、联合资信、大公国际、新世纪这六家评级机构来评定。 不同评级机构对主体、债项的信用等级划分大致相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主体信用评级划分为三等九级:aaa、aa、a、bbb、bb、b、ccc、cc、c,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债项评级则按照期限和债券类别进行区分。 虽然一般情况下评级越高,表示信用风险越小,但由于国内评级企业除了中债资信,其他均是发行人付费的模式,为了抢占评级市场,这些评级机构给出的债券和主体评级往往会偏高,实际的信用风险可能要比债券或主体评级隐含的更高。 比如在2019年,债券市场一共有42家企业首次出现违约,而这42家企业,在发行债券时,评级公司给他们的评级,有90%以上都是债务偿还能力较强的AA及以上评级。由此可见,现在债券市场的评级,存在着虚高的现象。 这种虚高的情况,让很多金融机构并不信任外部信用评级体系,而倾向于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自己评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6、票面利率、票面面值、发行期限、发行规模,这些都属于很基础的要素,不再展开。 PS:我们这里对债券要素条款的介绍,是最简单的和最基础的。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市场上的债券品种越来越多样,各类债券在除了上述的基本条款外,会加入其它各种特殊条款。比如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股票,所以会有转股条款。 具体到单个债券,也存在着些许不同,若要详细了解,需要去找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2 债券市场是个什么样的市场? 从广义来看,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的场所,是与债券相关的各类市场基础设施的总称。但狭义来讲,债券市场就是指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场所。 按这个狭义的概念来分,我国的债券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个体系,其中场内市场是指交易所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则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柜台市场和新成立的自贸区债券市场。 在这四类债券市场中,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2019年末,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存量占全市场的比重达到了87.2%,交易所市场占比为11.8%,而柜台市场和自贸区市场两者合计占比不到1%。 由于柜台市场和自贸区市场规模极小,市场参与者较少,固收的从业者基本不会接触,所以我们下面重点讲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一个大宗交易市场或者说批发市场,顾名思义,就是每次交易规模都非常大,最少也在千万以上,所以一般都是资金量比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和资质等原因,没办法参与其中。 我们假设有一家公募基金A,它准备进入银行间市场投资债券。 那么它首先需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入市指导文件,准备相关的材料。央行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给A机构发布允许入市通知。 A机构获得允许入市通知后,需要开立三个账户:1)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立本币交易账户;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结算或中债登)以及上海清算所(简称上清所)办理托管账户;3)开立资金账户。 交易账户顾名思义就是用来做买卖交易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交易的平台,帮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 比如A机构和另外一个B机构谈成了一笔债券买卖,那双方就通过交易账户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各类和交易相关的要素、材料,然后外汇交易中心检查AB两个机构的券款是否足量,帮助两个机构达成交易。 这有点像我们在淘宝上买东西,需要先有个淘宝/支付宝账号,然后才能通过淘宝/支付宝账号来浏览商品、支付商品与获得商品。 托管账户是用来做债券的登记、托管,它像是一个口袋,表明债券的所有权归属。现实中的债券交易和股票交易一样,用的基本都是电子凭证,没有像纸币一样的纸质凭证。 所以当A机构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从B机构处购买了债券后,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去记录这些债券从B机构的“口袋”转移到了A机构,记录债券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做这个工作的机构,便是托管机构。A机构在这个托管机构里面开设的账户便是托管账户。 通过托管账户,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看出每一类机构的持仓偏好,对我们分析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有很大的帮助。 由于在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债券,按照债券类型的不同,托管在不同的机构(中债登与上清所),所以A也需要开立两个托管账户。 资金账户和托管账户相对应。如果托管账户是“债券的口袋”,那么资金账户便是“资金的口袋”。A和B发生债券的交易买卖,托管账户负责债券的划转和结算,那资金账户就负责资金的划转和结算。 有了这三个账户,A机构就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的买卖交易了。 粗略来看,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有四种形式。 第一,现券交易。这是最容易理解的交易方式,整个过程和我们菜市场买菜差不多。 比如说,某一天,A机构基于自己对债券市场的研究,认为未来国债价格会上涨,现在买国债能赚钱,于是决定买入1个亿的10年期国债。 那首先,A要先找到交易对手,确定买入价格。 怎么找交易对手呢?前面我们说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个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不像股票市场,直接在系统里面输入想买的股票代码、买入价格,系统就能自动帮你寻找交易对手成交。在场外市场做交易,需要像买菜一样,自己去询价找交易对手。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找交易对手有四种方式: 1)利用自身的资源,直接和关系好的金融机构达到交易; 2)通过专门的货币中介来寻找交易对手。货币中介,简单理解是专门帮助各类金融机构撮合交易的中介机构,目前银行间市场有平安利顺、中诚宝捷思、上海国际、天津信唐、上海国利五家。金融机构向货币中介报出想买的债券、价格、量等要素,然后货币中介去市场上找符合要求的卖方,促成双方达成交易。 3)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找交易对手。部分机构也会担任货币中介的角色,撮合其他金融机构达成债券买卖交易。 4)通过做市商来达成交易。做市商也是一个中介,但他和货币中介只能介绍其他交易对手不同,做市商自己有“库存”,自己可以担任交易对手,对外报出买卖价格。 A机构如果觉得做市商报出的价格合适,它可以直接向做市商买入1亿的国债,A机构如果后面想卖了,也可以找做市商。 找到交易对手协商好了之后,A机构和交易的对手方(假设是B机构)需要在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上输入这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结算指令,A、B双方各自进行确认。(A要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资金,B要确认自己有足够的债券) 确认过后,A机构和B机构,就没有什么其他工作了,这场交易对它们而言,实际就已经完成了。 之后的工作是托管和资金清算等中后台部门的工作。中债登(因为买的是国债)在中央债券薄记系统上借记A的债券托管账户(表示A持有债券的增加),贷记B的债券托管账户(表示B持有的债券减少)。 资金的划转,则是在央行的支付系统上进行,A机构和B机构指定的资金清算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将A资金账户上的资金转到B账户名下。 债券和资金交割完成后,系统会生成交割单作为这次债券交易的结算成功的凭证,这样整个债券买卖交易流程就真正的结束了。 买入1亿元的国债后,A机构能够获得该债券的利息收入。如果A一直持有到期,那么在每一个付息日,A都能收到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即使A在这一过程中将债券转让了出去,A也有权力让受让方支付A持有期间的应计利息。这便是我们常说的票息收入。 如果1个月后,10年期国债的价格上涨了,那么A可以直接把这1亿元的国债卖掉,获得买卖价差收入,我们称之为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和票息收入,一起构成了金融机构投资债券的主要收益。 在这种一对一询价交易的模式下,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活跃度与换手率都要比股票交易低的多,大部分债券在被金融机构认购持有之后,都不会再出现在市场上交易。只有个别债券,因为存量盘子大,持有的人多,寻找交易对手方便,其交易才会比较活跃。这种债券,我们一般称为活跃券。 第二,回购交易。回购交易其实是一种向其他机构借钱或者借给其他机构钱的交易。 比如说,A机构在买了1个亿国债之后,发现票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收入太低了,债券价格一直在上涨,它想要买更多的国债,赚更多的资本利得。那么它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上去找其他手里有闲钱的机构,跟它做回购交易,借入资金。 具体方法有两种: 1) A机构可以选择把1亿国债先卖给其他机构B,并约定7天之后,B机构再把这1亿国债卖回给它。这样,A机构就能暂时获得B机构闲余的资金,使用期限是7天。如果A机构觉得7天太短,或太长,它也可以选择14天、1个月或者1天等其他期限。这种回购交易,债券的所有权直接进行了划转,被称为买断式回购。 2) A机构也可以选择把1亿国债当抵押品,抵押给B机构,向B机构借资金7天的使用权,然后用借到的资金去买更多的国债,B机构则获得7天的利息收入。借钱的时间,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一样,也不一定要是7天,视双方需求协商而定。这种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不同,债券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一般被称为质押式回购。 现在,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组成的回购交易已经是银行间市场最重要的交易,截止2020年6月,两者占据了银行间交易总量的76%。其中,质押式回购的比例又是绝对的大头,超过75%,买断式回购的比例占比不足1%。 第三,债券远期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的内涵比较相似,它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一种交易行为。 这种远期交易是一种创新性的利率衍生品交易,是弥补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参与国债期货市场而创设的一种交易模式,目前在整个银行间市场的交易量占比非常小,展开需要非常长的篇幅,专业性也比较强,不是我们本篇所想描述的重点,不再展开。 第四,债券借贷交易。它和我们前面说的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有本质上不同。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是一方给钱,另一方给券的模式,是一种“钱券交易”做多的行为。而债券借贷交易是一种“以券换券”的模式,是一种做空的交易行为。 我们假设A机构在买入1亿国债后,突然发现国债价格没有上涨,反而大幅下跌,于是它想反手做空。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可以选择将自己手中的国债质押给其他机构B,融入B机构手中的活跃券,并约定在7天之后,还给B机构相同规模的活跃券。 A机构融入活跃券后,马上以100元的价格将活跃券卖掉。7天后,A机构要偿还B机构活跃券,就在市场上以90元的价格买入相同规模的活跃券还给B机构。 如此,A机构就通过债券借贷交易,先卖后买,做空获得了10元钱的资本利得收益。 B机构因为将活跃券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了A机构,所以同样像融出资金一样,能得相应的收入补偿,即借贷费用。借贷的时间也是自由协商不定的,可以是7天,可以是1天,甚至1个月、3个月。 这种债券借贷交易,在整个银行间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虽然也不大,不到1%,但却是为数不多的可以用来做空现券的交易模式,所以在银行间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上提及的四种交易,我们所举例子都是机构在二级市场上和交易对手交易。而事实上,很多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债券的发行环节,直接在一级市场认购持有债券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篇“一级市场发行与二级市场交易”里进行详细阐述,在这里我们先卖个关子。 (二)交易所债券市场 和银行间市场不同,交易所市场是一个零售市场,投资者拿着几千块钱就能够在交易所市场买卖债券。较低的进入门槛让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能够参与其中。 多样化的投资者,产生了不同的投资需求。针对投资者不同的投资规模需要,交易所市场设立了竞价系统来满足投资者小规模交易的需要,设立大宗交易系统以及固定收益平台来满足投资者大额交易的需要。 我们假设上文提到的公募基金A机构也想参与到交易所市场来投资债券。 那同样,A机构首先需要开设相关账户: 1)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由中证登(交易所市场的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之后A机构在交易所市场上经过买卖持有的债券都由中证登在这个账户上进行登记。这个账户和之前提到过的托管账户是一个意思。 不过与银行间不同,A机构的托管要通过证券公司,先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上,然后由证券公司去中证登托管。这种间接托管的模式,我们称之为二级托管。 2)证券资金账户。这个账户专门用于证券的交易,之后A在买卖证券时出现的资金划入转出均在这个账户上进行。 在开立完账户后,A就可以进入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了。不过交易所市场的债券交易种类比银行间市场少,仅有现券买卖与回购两类。 1、交易所的现券交易 在交易所进行现券交易,投资者可以在竞价系统(小规模)、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大规模)三个平台上进行。 其中,交易所市场竞价系统上的现券交易与银行间市场最大的不同,在于交易所市场实行“连续竞价、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即投资者不用自己去寻找交易对手。 1)A如果想要卖出100万的国债,它只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将自己的报价上传到竞价撮合平台。如果平台上有机构愿意接受A的报价,那么平台会自动撮合这笔交易成交。如果没有,A就需要一直等待,直到交易成交;如果一直没有找到对手方,A的交易就失败了。 这种由交易所自动撮合平台,按照价格进行撮合交易的方式就是连续竞价。 2)在某一段时间里,有很多市场机构均向交易所平台提交了自己的买卖申请,平台统计后发现,按100元的价格,会有1000万的交易达成,按照99元的价格会有980万的交易达成,按102元的价格,会有900万的交易达成。平台为了实现更大的交易规模,会将价格定在100元。 这种先把所有报价集中在一起,算出最大成交量后确定交易价格的方式便是集合竞价。 A在通过证券公司将买入订单上传后,后续主要由系统自发进行。如果订单成交,那么证券公司从A的资金账户上划出一笔交易资金,同时在A的证券账户上借记债券,表明A拥有了债券的所有权。 除了竞价系统上的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外,在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上的现券交易方式会更加多样。 固定收益平台上的投资者进行现券交易的方式主要有: 1)A机构直接和其他投资者在场外谈好之后,在固定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这一点和银行间的询价交易很类似; 2)通过一级交易商(做市商)来达成交易。一级交易商有自己的“库存”,可以在市场上同时报出买卖价格,同时买进、卖出。 3)A机构在平台上发出消息说明自己的交易需求,比如需要买进1000万国债。别的投资者看到后,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是否与A进行联系并交易。 大宗交易平台,相对来说要比固定收益平台更局限一些。A如果想按照某一价格买进1000万国债,只能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发布消息,等待有缘人(愿意按照A的价格卖1000万国债给A的人)。只有找到的有缘人,A才能够达成交易。 至于A持有现券的收益,在银行间市场部分已经进行了说明,不在重复讲述。不过,交易所市场的竞价撮合制度相比于一对一询价的银行间市场效率会高一些,交易所债券市场表现也相对活跃些。 2、回购交易 交易所的回购交易按照具体流程的不同,可以分为质押式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买断式回购基本不存在) 其中质押式回购是交易所市场上的主体,2020年6月质押式回购交易占市场的比重超过了97%。 交易所市场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存在三大不同: 1)交易所市场实行标准券制度。在银行间市场,A可以直接以自己持有的债券为质押品,在市场上寻找对手方,获取资金。 但是在银行间市场,A如果想要以质押式回购交易从市场上获取资金,需要先去中证登把自己持有的债券兑换成由中证登出具的标准券。之后再以持有的标准券为质押物,从债券市场上借入资金。而借入资金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 2)交易所市场回购资金的报价,也采取“连续竞价”的报价方式,回购交易通过竞价撮合平台的方式进行。 3)市场参与主体不一样,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是银行,2020年6月银行质押回购交易量占质押式回购交易总量的比重为60%。而在交易所市场,回购的主体则以券商自营、基金等非银机构为主,银行在交易所市场回购业务中的占比极小。 除了这几点外,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与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在很多细节方面也存在出入,比如质押券的折算比例、结算期限等,我们在下一章会具体讲到。 相比于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回购与银行间质押回购更为类似,都是一对一协商确定交易细节,这些交易细节包括期限、质押券的品种、质押率、资金利率、结算期限等等。 这些细节,包括我们在前面说到发行时所说的发行机制等细节,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探寻债券一级发行与二级交易”中再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