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影响如何?破除影子银行“顽疾”成效如何?距离资管新规过渡期限临近不足8个月,是否会进行延期?5月18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对上述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据介绍,在疫情影响下,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在预期范围内;经大力整治,三年来已累计压降影子银行16万亿元,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持续收敛;对资管新规整改大限将至,监管是否会作出延期决定,上述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将研究是否进行小幅适度调整”。 外部输入风险上升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稳固,但境外疫情蔓延扩散趋势仍在上升,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加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的外部输入性风险有所上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加大外需下降压力,外贸企业出现出口订单推迟、取消、减少等情况,有可能加剧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和相关贷款质量劣变概率。其次,海外疫情对我国供应链稳定形成冲击,部分原料、零部件等较为依赖海外供应的行业受影响较为明显,一些企业复工复产可能受到拖累,生产经营风险和违约风险上升,未来也有可能反映在银行资产质量上。最后,海外金融市场震荡加剧,股票、债券、黄金、大宗商品价格均一度出现大幅下跌,相关风险通过投资者信心、资本流动等渠道对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形成一些负面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已有所上升。银保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61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98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季末增加0.05个百分点。“上升幅度在预期范围内,股市、债市、汇市总体运行平稳,海外疫情对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总体可控。”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全球疫情发展、经济金融走势还有很大不确定性,银保监会指出,将按照“六稳”和“六保”要求,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控,降低不良贷款上升等负面影响,为服务实体经济奠定更好的基础。通过紧抓金融支持复工复产政策落实、“增量、降价、提质、扩面”四点发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助力脱贫攻坚等切实举措,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安全、便利地享受金融服务。 影子银行风险收敛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影子银行风险,通过采取完善法规制度、开展专项治理、加强现场检查等多种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监管要求。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现阶段影子银行治理进展如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经大力整治,三年来已累计压降影子银行16万亿元,其中大部分为结构复杂、存在较大监管套利和风险隐患的高风险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持续收敛。从压降规模来看,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同业理财余额8460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87%;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实收信托较历史峰值下降近5万亿元。 业内公认的影子银行有几大特点,即链条过长、杠杆过高、结构性过于复杂、存在着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保持监管定力,做好做实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监管机制体系,防范风险反弹回潮。 针对如何有序化解和处置影子银行风险、防止资金空转脱实向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建议,应继续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培养居民正确的理财和投资理念,实现理财资金来源的健康和优化;其次,历史上影子银行背后的典型底层资产是房地产,在房价持续上涨预期下,投资房地产的绝对收益成为未来非标投资理财业务不断增加的主导因素,因此保持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尤其是对房地产融资的限制,将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 妥善处理存量资产 自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发布实施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就持续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来自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4月末,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合计25.9万亿元,运行总体平稳。 按照原定安排,过渡期大限为今年底。不过,存量资产规模较大、各家银行处置进度不一、叠加疫情影响导致的处置困难加大等因素,也引发了市场及业内对于过渡期延长的猜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工作中,注意到部分银行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精神,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可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此外,也将根据实际,配合人民银行研究是否对相关政策进行小幅适度调整。” 对监管提到的“小幅适度调整”,一位国有大行资管从业人士表示,“监管一方面坚持大的改革原则不放松,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延长时限是有必要的。”多位银行业从业人士此前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对行内理财业务转型的焦虑,有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按期完成资管业务转型有较大难度。更有中小银行从业人士直言,希望监管给予一定的扶持,建议应对存量资产逐笔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方案,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法,对2020年底难以完成处置的,应适当延长过渡期。 在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殷燕敏看来,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大行在理财产品转型方面做得比较好,中小银行转型步伐相对慢一点。此前业内也在探讨是否会采取差异化管理,此次表述的“对相关政策进行小幅适度调整”或许会基于现状,对于少部分银行确实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经过监管允许给予差异化的政策宽限。 “延长过渡期并不会刺激新的非标理财大量出现,因为过渡期的延长时间不会很长,新产品几乎不会有时间完成发行和到期这一完整过程。因此适度延长过渡期有利于个别化解原有产品存在困难的银行对产品进行改造。对于银行来说,则需要加快学习同业经验,积极主动地化解不合规的存量资产。”陶金如是说道。
“两会”在即,银保监会也就近期多个行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5月18日,银保监会官方发布答记者问,就疫情对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港股03988)业保险业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股东股权乱象和影子银行治理、银行理财转型最新进展、保险业风险敞口等主要热点话题做出详细回应。 先看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重要表态: 1、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甚至萧条的可能增大,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的外部输入性风险有所上升。海外疫情对我国供应链稳定形成冲击,未来也有可能反映在银行资产质量上。 2、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不良贷款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在预期范围内,股市、债市、汇市总体运行平稳,海外疫情对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总体可控。 3、银保监会将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实施期限,创设政策工具支持银行发放信用贷款。 4、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精神,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可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银保监会也将根据实际,配合央行研究是否对相关政策进行小幅适度调整。 5、经大力整治,三年来已累计压降影子银行16万亿元。截至一季度末,同业理财余额8460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87%;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实收信托较历史峰值下降近5万亿元。下一步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重点领域重点风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防止其死灰复燃。 6、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业短期内产生了负面影响,保费收入增速下降。尽管保费收入增速下降,但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流动性稳定,不会出现系统性流动性风险。 银行保险业面临的外部输入性风险有所上升 在分析国内外形势时,银保监会认为,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稳固,但境外疫情蔓延扩散趋势仍在上升,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加剧,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甚至萧条的可能增大,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的外部输入性风险有所上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外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外贸企业信用风险有所上升。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加大外需下降压力,外贸企业出现出口订单推迟、取消、减少等情况,1-4月我国货物出口总额同比下降6.4%,有可能加剧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和相关贷款质量劣变概率。 二是海外疫情对我国供应链稳定形成冲击,部分原料、零部件等较为依赖海外供应的行业受影响较为明显,一些企业复工复产可能受到拖累,生产经营风险和违约风险上升,未来也有可能反映在银行资产质量上。 三是海外金融市场震荡加剧,股票、债券、黄金、大宗商品价格均一度出现大幅下跌,相关风险通过投资者信心、资本流动等渠道对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形成一些负面影响。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不良贷款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在预期范围内,股市、债市、汇市总体运行平稳,海外疫情对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总体可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疫情期间,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复工复产、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根据银行业协会统计,截至5月17日,银行机构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提供的信贷支持已超过3.11万亿元。在普惠金融方面,4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2.79万亿元,同比增速27.34%,远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4.94%,在2019年基础上下降了0.5个百分点;此外,银保监会还出台了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实施还本付息安排,截至4月末,银行机构已对超过1.2万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调整优化金融政策,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实施期限,创设政策工具支持银行发放信用贷款。 配合央行研究是否对相关资管政策适度调整 截至4月末,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合计25.9万亿元。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规定,过渡期将于今年底结束,但在银行的理财转型实际情况中,部分银行在过渡期前全面完成转型仍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次表示,工作中,注意到部分银行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精神,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可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更为重要的是,该负责人透露,也将根据实际,配合央行研究是否对相关政策进行小幅适度调整。 银保监会稳步推进理财子公司改革工作。截至今年4月末,已先后批准19家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中12家理财子公司已开业运营,其他多家银行也在抓紧筹备。2019年12月20日,批准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和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这是第一家在华设立的外方控股理财公司。据了解,其他国际资管机构也正在与有关理财子公司沟通,协商合资设立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理财子公司设立工作。指导已获批的银行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理财子公司高质量开业运营;对已经开业运营的理财子公司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其合规审慎经营,稳步有序推进理财子公司改革工作。 去年查处3000多个股东股权违规问题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乱象治理,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牛鼻子”,也是推动各项监管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推进股东股权乱象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不良记录,持续加强对违规股东的监管和惩戒,持续开展股东股权与关联交易问题专项整治。 数据显示,银保监会在2019年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查处3000多个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1400多自然人或法人代持股东。2018年起对农村中小机构开展了专项排查,目前已责令违规股东转让股权33.4亿股,对74家机构合计处罚5165万元。 此外, 银保监会还开展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清理。在包商银行等风险处置化解过程中,银保监会把清理违规股东股权作为重要抓手。据悉,目前,包商银行等机构的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工作有序推进;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其他问题机构,相关股权重整方案目前已相继出台,涉及的问题股东也正在有序清退。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一是研究制定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等制度规范,加快建立股权集中托管、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等监管机制。二是坚持将打击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管工作重点,持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三是开展公司治理评估,强化“三会一层”履职监督和问责,进一步严格股东资质审核,优化股东结构,规范股东行为。 三年累计压降影子银行16万亿 化解影子银行风险,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银保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经大力整治,三年来已累计压降影子银行16万亿元,其中大部分为结构复杂、存在较大监管套利和风险隐患的高风险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持续收敛。 截至一季度末,同业理财余额8460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87%;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实收信托较历史峰值下降近5万亿元。 虽然影子银行治理取得显著成绩,但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重点领域重点风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防止其死灰复燃。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提高跨业监管的协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形成监管合力。引导银行理财和信托业稳妥转型,优化产品结构,压降通道业务,推动参与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影子银行统计监测体系和公开披露制度,厘清高风险影子银行的特征与统计口径。 保费收入增速下滑但不会出现流动性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业短期内产生了负面影响,保费收入增速下降,1-4月,财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776.35亿元,同比增长6.06%,增速同比下降5.18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1万亿元,同比增长3.81%,增速同比下降12.29个百分点。 不过,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尽管保费收入增速下降,但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流动性稳定,不会出现系统性流动性风险。 截至4月末,财险业资产总额2.37万亿元,净资产6670.44亿元;人身险业资产总额18万亿元,净资产1.4万亿元。一季度末,财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84.9%,人身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0.7%。初步判断,全年保险业务仍会维持正增长,总体保持稳健运行。 上述负责人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将问题突出公司纳入公司治理专项检查,将经营不规范的部分中外资公司列入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密切关注市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强分红险产品风险排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治理短期健康保险经营存在的产品设计不规范、销售行为不规范,强制搭售产品等突出问题。一旦查实违规行为,不但要重处重罚,还要从严对高管问责追责。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18日表示,将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监管机制体系,防范风险反弹回潮。同时,根据实际配合人民银行研究是否对资管新规相关政策进行小幅适度调整。 理财产品结构持续优化 该负责人介绍,经大力整治,三年来已累计压降影子银行16万亿元,其中大部分为结构复杂、存在较大监管套利和风险隐患的高风险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持续收敛。截至一季度末,同业理财余额8460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87%;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实收信托较历史峰值下降近5万亿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保持监管定力,做好做实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监管机制体系,防范风险反弹回潮。一是加强现场检查,严纠违规行为。二是加强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加强规制建设,推进业务转型。四是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影子银行统计监测体系和公开披露制度,厘清高风险影子银行的特征与统计口径,推动提高相关数据质量和透明度。 该负责人强调,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精神,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可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此外,将根据实际,配合人民银行研究是否对相关政策进行小幅适度调整。 该负责人介绍,截至4月末,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合计25.9万亿元,运行总体平稳。产品结构持续优化,符合新规方向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力度不断加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理财选择,为资本市场增加了更强大的资金来源,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了更好的金融环境。 截至4月末,银保监会已先后批准19家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中12家理财子公司已开业运营,其他多家银行也在抓紧筹备。2019年12月20日,批准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和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这是第一家在华设立的外方控股理财公司。其他国际资管机构也正在与有关理财子公司沟通,协商合资设立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 海外疫情对银保行业影响可控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稳固,但境外疫情蔓延扩散趋势仍在上升,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加剧,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甚至萧条的可能增大,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的外部输入性风险有所上升。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不良贷款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在预期范围内,股市、债市、汇市总体运行平稳,海外疫情对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总体可控。 据介绍,银保监会持续开展股东股权与关联交易问题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市场乱象;稳妥开展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清理。目前,包商银行等机构的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工作有序推进。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其他问题机构,相关股权重整方案目前已相继出台,涉及的问题股东也正在有序清退。 该负责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业短期内产生了负面影响,保费收入增速下降。但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流动性稳定,不会出现系统性流动性风险。面对保费增速的下降,尤其是部分公司可能出现负增长,银保监会有决心通过继续严监管,遏制市场主体的违规冲动,守住和巩固近年来金融领域治乱象的成果。一是保持整治力度不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二是紧盯市场不放,密切关注市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三是问责追责从严。四是补齐短板提速,落实意外险改革各项举措,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意外险监管体系。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答记者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发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二、《办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特点 《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三是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三、《办法》的实施对信保业务会产生哪些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鉴于《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过研判,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摘要]银保监会官网5月18日挂网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显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发布实施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持续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 01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内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请问这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影响如何? 答: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稳固,但境外疫情蔓延扩散趋势仍在上升,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加剧,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甚至萧条的可能增大,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的外部输入性风险有所上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外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外贸企业信用风险有所上升。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加大外需下降压力,外贸企业出现出口订单推迟、取消、减少等情况,1-4月我国货物出口总额同比下降6.4%,有可能加剧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和相关贷款质量劣变概率。二是海外疫情对我国供应链稳定形成冲击,部分原料、零部件等较为依赖海外供应的行业受影响较为明显,一些企业复工复产可能受到拖累,生产经营风险和违约风险上升,未来也有可能反映在银行资产质量上。三是海外金融市场震荡加剧,股票、债券、黄金、大宗商品价格均一度出现大幅下跌,相关风险通过投资者信心、资本流动等渠道对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形成一些负面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不良贷款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在预期范围内,股市、债市、汇市总体运行平稳,海外疫情对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总体可控。 需要注意的是,全球疫情发展、经济金融走势还有很大不确定性,银保监会将按照“六稳”和“六保”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控,降低不良贷款上升等负面影响,为服务实体经济奠定更好的基础。二是通过紧抓金融支持复工复产政策落实、“增量、降价、提质、扩面”四点发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助力脱贫攻坚等切实举措,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三是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安全、便利地享受金融服务。 02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保险业如何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是否存在一些未被覆盖的风险敞口,后续是否会加强产品设计,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答:疫情发生以来,保险业多措并举,通过扩大保险责任、向医护疾控人员捐赠保险等方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新冠疫情也提高了大家的健康意识和对风险保障的关注,许多人选择购买健康保险提高自己的医疗保障水平,也推动了健康保险的发展。 但从这次疫情发展情况看,的确也存在一些未被覆盖的风险敞口。比如说,在财产保险方面,企财险、营业中断险的覆盖面还有待提升。从人身保险方面看,虽然行业疾病、医疗保险产品不少,但与我国14亿人口基数相比,真正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人数占比依然很低,商业健康保障的覆盖面仍然不足。特别是在应对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以及由此引发的家庭收入损失、大额医疗支出等风险保障上,保险业尚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这些保障缺口既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也是保险业发展的潜力和方向。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保险行业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继续推动保险行业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特别是针对新发生的风险事件,例如传染病健康保险;针对特定人群,例如老年人专属保险;针对企业特定保险需求,例如企业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等,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发设计责任更广、价格更低的保险产品,不断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人群,帮助缓解企业、群众的后顾之忧,积极覆盖其风险敞口。 同时,保险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也是下一步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面,但仅靠行业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特别是通过媒体积极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为行业传递更多的正能量,助力保险业健康规范发展,推动保险业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覆盖面更广的保险保障。 03 疫情期间,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复工复产、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具体效果如何?进入常态化阶段后还将采取哪些新举措? 答: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单独或会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疫情防控领域金融服务。要求金融机构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影响。根据银行业协会统计,截至5月17日,银行机构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提供的信贷支持已超过3.11万亿元。 二是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实施还本付息安排。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免收罚息,不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享受该项政策。湖北地区各类企业均适用上述政策。截至4月末,银行机构已对超过1.2万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 三是支持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引导银行持续跟进产业链上下游复工复产需求,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方式融资。推动核心企业获得融资后,以适当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和融资成本。截至4月末,银行机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提供日常资金周转支持22.4万亿元,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17.4万亿元。 四是持续提升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服务质效。按照“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总体目标,强化分类考核督促,督促银行机构稳定信贷供给,加大对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4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2.79万亿元,同比增速27.34%,远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4.94%,在2019年基础上下降了0.5个百分点。 五是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安全有序复工,保障基本金融服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加大排查力度,全面强化员工、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卫生防疫安排,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清洁消毒等工作。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做好柜面人员的统筹调配,保障客户服务。截至目前,全国银行网点、保险网点基本恢复正常营业且运行平稳,复工率维持在99%,湖北辖内银行网点复工率约97%,保险网点复工率维持在94%。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地。一是加强窗口指导、政策辅导、监测统计、总结评估,督促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用好用足相关支持政策,加大银企沟通协调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细,不断提高企业的获得感。二是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调整优化金融政策,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实施期限,积极创设政策工具支持银行发放信用贷款。三是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工作,提升对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服务质效。 04 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股权乱象治理进展如何? 答: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乱象治理,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牛鼻子”,也是推动各项监管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持续推进股东股权乱象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出台股权管理办法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乱象治理奠定制度基础。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不良记录,持续加强对违规股东的监管和惩戒。 二是持续开展股东股权与关联交易问题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市场乱象。2019年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查处3000多个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1400多自然人或法人代持股东。2018年起对农村中小机构开展了专项排查,目前已责令违规股东转让股权33.4亿股,对74家机构合计处罚5165万元。 三是稳妥开展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清理。在包商银行等风险处置化解过程中,银保监会把清理违规股东股权作为重要抓手。目前,包商银行等机构的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工作有序推进。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其他问题机构,相关股权重整方案目前已相继出台,涉及的问题股东也正在有序清退。 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与加强公司治理深度融合,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一是研究制定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等制度规范,加快建立股权集中托管、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等监管机制。二是坚持将打击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管工作重点,持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三是开展公司治理评估,强化“三会一层”履职监督和问责,进一步严格股东资质审核,优化股东结构,规范股东行为。 05 影子银行治理进展如何? 答: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影子银行风险,将有序化解影子银行作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通过采取完善法规制度、开展专项治理、加强现场检查等多种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监管要求。经大力整治,三年来已累计压降影子银行16万亿元,其中大部分为结构复杂、存在较大监管套利和风险隐患的高风险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持续收敛。截至一季度末,同业理财余额8460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87%;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实收信托较历史峰值下降近5万亿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保持监管定力,做好做实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监管机制体系,防范风险反弹回潮。一是加强现场检查,严纠违规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重点领域重点风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防止其死灰复燃,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二是加强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提高跨业监管的协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跨行业、跨市场影子银行业务“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三是加强规制建设,推进业务转型。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通知,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期,刚刚发布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来还将有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设,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银行理财和信托业稳妥转型,优化产品结构,压降通道业务,推动参与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更好满足服务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四是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影子银行统计监测体系和公开披露制度,厘清高风险影子银行的特征与统计口径,推动提高相关数据质量和透明度。 06 今年一季度人身险和财产险增速出现明显下降,在经营压力较大情况下,部分行业乱象是否会抬头?如何守住治乱象的成果? 答: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业短期内产生了负面影响,保费收入增速下降,1-4月,财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776.35亿元,同比增长6.06%,增速同比下降5.18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1万亿元,同比增长3.81%,增速同比下降12.29个百分点。 尽管保费收入增速下降,但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流动性稳定,不会出现系统性流动性风险。截至4月末,财险业资产总额2.37万亿元,净资产6670.44亿元;人身险业资产总额18万亿元,净资产1.4万亿元。一季度末,财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84.9%,人身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0.7%。初步判断,全年保险业务仍会维持正增长,总体保持稳健运行。 面对保费增速的下降,尤其是部分公司可能出现负增长,媒体担心部分市场乱象可能抬头。对此,银保监会有决心通过继续严监管,遏制市场主体的违规冲动,守住和巩固近年来金融领域治乱象的成果。一是保持整治力度不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将问题突出公司纳入公司治理专项检查,将经营不规范的部分中外资公司列入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二是紧盯市场不放。密切关注市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日常监测分析,坚持打早打小,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加强分红险产品风险排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治理短期健康保险经营存在的产品设计不规范、销售行为不规范,强制搭售产品等突出问题。三是问责追责从严。一旦查实违规行为,不但要重处重罚,还要从严对高管问责追责。在严肃处罚违法违规主体的同时,推动相关公司深入落实整改。四是补齐短板提速。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这才是治本之策。落实意外险改革各项举措,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意外险监管体系。 07 银行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进展如何?当前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批设情况如何? 答: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发布实施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持续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截至4月末,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合计25.9万亿元,运行总体平稳。产品结构持续优化,符合新规方向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力度不断加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理财选择,为资本市场增加了更强大的资金来源,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了更好的金融环境。 银保监会始终要求银行严格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规定,在规范发行符合新规要求的理财产品同时,对于存量业务严格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进度扎实有序推进整改。工作中,注意到部分银行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精神,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可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此外,也将根据实际,配合人民银行研究是否对相关政策进行小幅适度调整。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银行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和存量资产处置,从严压实内部责任,确保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稳步推进理财子公司改革工作。截至今年4月末,已先后批准19家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中12家理财子公司已开业运营,其他多家银行也在抓紧筹备。2019年12月20日,批准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和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这是第一家在华设立的外方控股理财公司。其他国际资管机构也正在与有关理财子公司沟通,协商合资设立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理财子公司设立工作。指导已获批的银行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理财子公司高质量开业运营;对已经开业运营的理财子公司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其合规审慎经营,稳步有序推进理财子公司改革工作。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韩会师 把低收入者排除在高收益投资领域之外行不行? 乍看这个问题,估计很多人会破口大骂:这难道不是歧视吗!凭什么高收益投资机会只给有钱人! 但在正常的市场投资领域有个基本原则,就是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所以,高收益投资的同义词是高风险投资。 现在我们把问题改成“把低收入者排除在高风险投资领域之外行不行?”恐怕此前破口大骂的人就要有些犹豫了。 其实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已经有了答案。 在市场监管能够有效覆盖的多数投资领域,如股权、期货等,凡是被视为风险较高的投资,经常会遇到一个针对投资者的最低财富要求门槛,有时门槛高得连中等收入群体甚至中高收入群体都很难进入。 例如,目前国内投资私募资管产品的基本门槛是“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根据有关调研,我国家庭净资产超过300万元(包含房地产在内,这比金融资产的要求要宽松很多)的人口大约只占全部人口的8%。很明显,上述私募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将绝大部分人隔离在外了。 如果你不想让别人替你理财,单干也行,但门槛也不低。比如到国内的原油期货市场开户的最低保证金要求是50万人民币。 对高风险投资设财富门槛不是中国的独创,咱们也是和国外学的。但全世界普遍存在的东西是否就是真理,笔者有所怀疑。低收入群体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机会越少,也就意味着获得高收益的机会越少。这是否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变成高收入群体的可能性?或者说被锁死在低收入阶层的概率大大增加了? 想一想我们周边人的例子,有多少人是靠银行保本理财、银行存款发家致富的?应该几乎没有吧。又有多少人靠房地产、股票、期货投资实现了收入阶层的跃升?应该都见过或者听说过一些案例吧。 当然,还有很多人是靠创业致富的,但创业比单纯的金融投资风险更大。因为金融投资,在油价出现负价格之前,一般情况下最大的风险就是亏光本金。但创业不一样,创业者经常要将全部身家都压上才可有成功的可能,而且还经常需要借钱,甚至背负重债。创业成功未必大富大贵,但创业失败一无所有的概率却很高。如果再考虑到创业者本身需要投入的精力、人脉等因素,创业的综合成本要远高于单纯进行金融投资。 至少在笔者的人生经验中,除了一些智商极高的专业领域牛人,不承担较高风险就实现收入阶层大幅度跃迁的幸运儿很少。 不可否认,在高风险投资中巨亏的人数不胜数,可能你我的身边就有不少血淋淋的案例,这就是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统一性。但它们至少提供了一个改变命运的可能性。 ----------------------------★------------------------------ 对高风险投资设财富门槛的初衷无疑是非常好的。主要理由可能有三个: 一是与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群体的受教育水平一般相对较低,对高风险投资品的认知程度可能也相对较低,容易被高收益诱惑而忽视风险。 二是低收入群体的亏损承受能力相对较差,万一运气不好赔了钱,其痛苦程度要比财大气粗的有钱人高得多。 三是低收入群体数量庞大,一旦发生了集体亏损,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必须承认,上述理由是有道理的,也很务实,但多少也有一点因噎废食的感觉。 一、低收入者的风险识别能力未必都低 总体上看,低收入群体作为一个整体,相比高收入群体,其对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的了解深度和信息获取能力的确处于弱势。但在现代技术条件下,网络的高度普及并不妨碍普通大众获取各类知识,低收入群体中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的人在绝对数量上并不少(特别是在大量低收入群体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国家),将这些收入虽低但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的人一概挡在高收益投资大门之外似乎是有违公平的。 举例而言,近期广受关注的银行账户原油产品,尽管很多人亏钱,但笔者也了解到一些收入不高的年轻人就实现了两位数的盈利。他们的交易策略其实很简单,不让银行替其移仓,只做当月合约,打短线。 二、低收入者未必承担不了高损失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有人为了尽快暴富,采取卖房子、借高利贷等形式进行高风险投资,最终血本无归乃至自寻短见的报道。这些极端行为令社会舆论和监管部门对高风险投资都极为警惕。 但我们必须强调一点,上述情况毕竟是极少数。而且进行高风险投资和倾家荡产孤注一掷地进行高风险投资是两个概念。低收入者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即使亏损了全部本金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再进行一定的分散投资,未必每个投资都亏损。所以,如果坚持有限投资和分散投资两个原则,低收入者进行高风险投资并不存在风险失控的问题。 三、集体亏损未必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很多朋友担忧,如果放开高收益投资的门槛限制,万一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大众蜂拥而至,最终导致巨额亏损怎么办? 虽然理论上通过有限投资和分散投资,低收入者可以控制总风险,但在潜在的高收益诱惑下,我们很难说会有多少人做孤注一掷的赌博,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走极端。 退一步讲,即使大家都很理智,把有限投资和分散投资的原则掌握得很好,可一旦亏损人数较多,在“人多力量大”“法不责众”的心理下,也可能发生群体性的“愿赌不服输”。提供投资产品的机构此时就会十分被动,即使提供产品的机构在法律上没有瑕疵,都是件很麻烦的事。 解决这个难题,可能有三个方法值得尝试。 第一,根据个人财产规模控制个人投资上限 比如,任何人投资单一高风险资产的总规模不能超过个人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比如5%。当然,这背后会涉及到一整套个人财富信息采集、监管和保密的制度和系统支持。在不能充分电子化之前,则需要投资者主动出示财产证明(有点像办签证)。 这听上去似乎比较麻烦,但可以尽可能避免倾家荡产搞投机的情况发生,同时又给低收入群体参与高收益投资留条路。 第二,在营销上明确告诉投资者相关投资产品的理论最大亏损额 当然,这也是目前金融机构不太愿意做的事情。为什么不愿意做,因为理论上讲,如果最终的投资标的不是国债和银行存款,无论你是以信用债、股票、房地产等非衍生品为投资标的,还是以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为最终投资标的,都可能亏光全部本金。 对,您没看错。即使投资标的是房地产,也有可能全部亏光,因为房子也是可能彻底损毁的。 如果将所有投资产品的潜在最大亏损额明确地进行了揭示(具体是在监管部门统一备案后进行固定渠道公示,还是由各家机构在发行产品时自行公示可以继续研究),不仅仅是在合同中,而是在所有营销工具中揭示(如宣传单、电视广告等),做到信息充分透明,产生事后纠纷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同时巨大的潜在亏损风险也会起到很大的客户筛选功能。 这一点在现代赌场经营中已经有了很成功的经验。我们很少听说有人在拉斯维加斯或者澳门的赌场里因为输钱而大闹。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家都清楚,在数学规律的作用下,进赌场大概率就是要输钱的,而且是很可能输光的,赢钱主要靠运气(你是数学高手除外)。既然内心深处大家都有输光的充分准备,稍有理智的人就不会在赌场押上全部身家,输钱后也很难情绪失控。 第三,出现纠纷时严格走法律程序 如果在风险充分揭示的情况下,仍然出现群体性的“愿赌不服输”情况怎么办?毕竟在现代赌场里也不能保证没人因输钱而情绪失控。这时就需要走正式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只要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契约的严肃性,其投资理念和投资失败后的行为都会理智得多。这既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大众最好的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出现纠纷走法律程序,通过公开审理明辨是非,是向大众解读高风险投资产品结构最为便捷高效的手段,对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均大有裨益。 不应要求市场监管达到太平无事的效果,市场波动、投资者情绪波动、产品盈亏波动乃至违法事件的出现都是必然的,出现问题之后根据法律、契约解决问题即可,否则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就有些强人所难了。 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是靠圣贤建立和维护的,而是在一个接一个具体案例的解决中逐渐确立的。“没事不找事,遇事不怕事”才是正确的心态。追求短期太平无事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酝酿长期的大问题。这就像锅炉压力过大时,一定要允许排气减压,虽然减压时的声音可能很刺耳,但这总比长时间不减压最终锅炉爆掉要好。 ----------------------------★------------------------------ 现在我们把问题深入一点。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的风险差异经常是难以准确量化的。在财富门槛的帮助下,高收益投资上的高回报有时是分走了本来可以属于低收入群体的财富。 听上去可能有些难以理解,举个例子。 假设某金融机构M募资10亿元投资某个企业发行的债券,债券票面利率是5%,这个企业连续10年盈利,历史上从没有过违约记录。 在M募资时,将募资产品分为两个档次,低风险档共9亿元额度,所有人都可以购买,但预期年化收益率只有3%,剩下的1亿元额度为高风险档,只能是投资规模超过100万的富人购买,所以最多销售给100个人,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23%(为简化问题,不考虑管理费)。 同时规定,一旦企业出现违约,先由高风险档的投资者承担损失。如果违约损失超过10%,则高风险档的投资者血本无归。只有当企业违约导致的损失超过10%时,低风险档的投资者才会出现损失。 这个安排看上去合情合理吧,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 有人可能会说,标的企业历史经营情况那么好,违约概率肯定低,收益率如此之大的差异合理吗?这不是剥削那群低风险档的投资者吗? 听上去似乎有道理。但标的企业违约的概率究竟有多高呢?答案是谁也说不好。大家想想当年的雷曼兄弟,谁能在2016年就预测到这个百年老店会轰然倒地呢?万一遇到经济危机,历史表现再好的企业也可能违约,一旦违约了,高风险档的投资者就可能承受亏光的风险,所以其享受高利率不能说没道理。 但如果再反过来想想,遇到经济危机的概率十年左右才有一次,而且就算遇到经济危机,标的企业也未必就会受到冲击。所以,我们也很难说低风险档3%和高风险档23%这收益率上的巨大差异就一定合理。 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只要3%的收益率明显比存款高,这两档产品大概率都能销售出去。同时,对于M来说,高风险档产品绝对是维护大客户的绝佳产品。很大程度上,只要标的企业不违约(从历史数据看概率很低),标的企业创造的财富就被合情合理合法地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进行了十分不均衡的分配。 强调一下,这只是个极端简化的案例,实际的产品设计可以千变万化,大家别对号入座,不针对任何人、任何机构。 笔者想强调的是,很多针对不同收入群体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标的可能完全一样,或者差异很少,通过金融产品设计可以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分层。这类产品在天下太平时,实际上是低收入群体为高收入群体抬了轿子。在市场大幅动荡时(比如危机触发企业倒闭),高收入群体未必就比低收入群体承担了更高的损失(反正都可能亏光)。 通过财富门槛的设置将低收入群体排除在这类高收益投资的范围之外公平吗? 强调一下,文中提到的高收益投资指的是在现行监管框架之内由合法持牌机构发起或提供的投资产品,简单说就是出了欺诈案件后冤有头债有主的产品,非法产品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总结一下。 在投资领域,高风险与高收益本质上是一致的,高风险投资如果将低收入群体排除在外,那么也就降低了低收入群体靠高收益投资实现财富跃升的概率。 低收入群体未必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且由于人口基数大,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绝对数量可能很大,将其排除在高收益投资领域之外可能有失公平。 如果把握好投资规模,低收入群体也可以控制好投资风险,制度设计也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点。 有必要改变目前投资产品营销上重视宣传预期收益、淡化处理潜在损失的倾向,让投资者对潜在亏损有清晰的心理预期,可以大幅度降低集体亏损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在合同合法、信息披露充分的前提下,出现投资纠纷一定要尽可能鼓励走司法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形成尊重契约的社会氛围,这是在中长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全体投资者的最佳手段。 再次强调:高收益投资对投资者设置财富门槛在全球并不罕见,自然有其客观合理性,笔者也不奢望改变这一现实。本文只是提出一点个人思考,供探讨。 (本文作者介绍: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研究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