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客音乐正式向纽交所提交招股说明书,股票代码为“KUKE”。德意志银行、老虎证券以及尚乘国际AMTD担任此次IPO的承销商。 提起库客音乐,国内很多用户对它并不熟悉,但专业的音乐从业者以及音乐版权有关从业者对它的名声却是早有耳闻。 早在国内版权意识尚不突出的2006年,库客音乐早已在业内崭露头角,作为一家专注于古典音乐版权的综合音乐集团,库客音乐不仅早早地将业务重心放在音乐版权许可、音乐订阅等产业上,更是做出了专注于古典音乐细分领域的大胆规划。多年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大众版权意识的觉醒以及国内音乐版权市场的壮大,加上大众文化素养的提升带来的对古典音乐的关注度提高,库客音乐一举成为国内最具实力的综合音乐集团之一,更是成为了中国唯一一家以古典音乐版权为核心的综合音乐集团。 得益于对音乐版权市场的超前布局,如今的库客音乐在中国国内的古典音乐许可服务市场占有率高达46.6%,是国内最大的古典音乐许可服务提供商,在该细分领域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与业内知名的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大众耳熟能详的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等有着长期合作关系,为包括二者在内的全国多家影视制作公司、航空公司和智能硬件公司提供音乐内容授权服务。此外,库客音乐的图书馆订阅服务在全国拥有743个机构用户,包括大学、音乐学院和公共图书馆,整个曲库包括180万首音乐曲目。在现场演出活动方面,库客音乐拥有与360个乐团和1970位艺术家的合作经历,是国内首屈一指的古典音乐现场演出活动的策划与主办方。 研究机构Frost&Sullivan对中国的古典音乐市场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从古典音乐许可收入、古典音乐在线付费订阅收入以及古典音乐表演的票房收入三个维度来衡量,其中此市场规模自2015年到2019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3.7%。 库客音乐在此次招股书中说明了此次上市发行的募得的资金将约有70%用于投入智能音乐教育服务相关,以及扩大智能音乐教育服务的地理覆盖范围并增强技术能力。如今的库客音乐,已经潜移默化地打造了涵盖智能音乐教育、青少年音乐素养拓展、音乐图书馆订阅、古典音乐现场演出活动、古典音乐版权许可服务等在内的“中国古典音乐生态产业链”。
得益于兴业银行最新升级上线的第二代“兴车融”数字化平台,福建省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日前仅耗时1小时左右,就获得了贷款。 据了解,“兴车融”通过兴业银行企业网银,基于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实现合同与协议在线签署,并实现账户自动开立,为客户提供线上融资、线上资金监管、业务数据实时查询等一站式在线服务。截至10月底,兴车融平台融资笔数近15万笔,融资金额2533 亿元,线上签署协议与合同19万份。 相较于以往需提供贸易合同、订单信息、发货票据等纸质材料,并指派专人去银行面签贷款合同的繁琐线下模式,“兴车融”仅需在线“一键申请”,就可提交审核,获得贷款,不仅节约了企业时间,也提高了业务办理的安全性。 最新上线的第二代“兴车融”平台具有“新生态、新服务、新技术”三个特色。其中,“新生态”即在原本支持的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集团所属金融机构三种客群的基础上,新增支持上游供应商与终端消费两种客群,扩大平台业务范围;“新服务”即在原本“互联网化服务”“开放银行服务”“秒贷秒还服务”等特色服务的基础上新增了“兴易连”上游服务、一体化开票服务、预付款资金结算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新技术”则是应用了AI、发票验真等技术,进一步提升了系统处理效率和稳定性。 “本次‘兴车融’平台升级,打通了汽车产业链线上融资全流程,进一步将金融服务嵌入客户交易场景,多路径丰富了汽车产业数字化金融生态圈,更加有效提升客户服务效率和体验。” 兴业银行大型客户部汽车金融业务中心负责人表示。 第二代“兴车融”数字化平台的上线,是兴业银行金融科技赋能汽车产业链生态圈的又一重要成果。据介绍,依托兴业银行集团金融科技体制机制新优势,第二代“兴车融”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集团BA+SA机制,建立业务科技联合开发紧密型工作机制,同时,基于兴业银行集团敏捷的开发模式和一体化研发工具平台,以平台化思维支持业务创新,使兴车融平台具备每天8次更新发布新功能的敏捷能力,为兴业银行未来持续、快速地响应市场和客户需要,及时推出创新产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事 项 11月PCE物价指数同比1.1%,前值1.2%,核心PCE物价指数同比1.4%,前值1.4%。 主要观点 一、与CPI相比,PCE物价指数的分项和权重有哪些特殊性? 第一,CPI分项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用途来分类,PCE物价指数的分项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型来划分的。第二,CPI的权重是固定,PCE的权重逐季变化。 二、如何推算PCE物价指数的分项及权重占比? BEA不公布PCE物价指数的分项和权重,我们可通过计算个人消费支出的各分项支出占比来近似得到其权重。PCE物价指数的分项结构及权重解析如下: 从两大类看,服务的权重占比远远超过商品,商品权重33.8%,服务权重66.2%。商品中,非耐用品权重超过耐用品。耐用品权重12.2%,非耐用品权重21.6%。非耐用品主要包括食品及饮料(8%)、服装和鞋(2.6%)、汽油及其他能源品(1.7%)。耐用品主要包括机动车及零部件(4.1%)、娱乐商品及交通工具(3.7%)、家具和家用设备(2.8%)。服务中,居住及水电气(19.4%)和医疗保健服务(16.5%)权重最大,其他还包括金融服务和保险(8.4%)、食品服务和住宿(5.7%)、娱乐服务(2.7%)等。 不包括食品和能源的个人消费权重为88.6%,所以,去掉食品和能源的核心PCE物价指数不仅没有失去其代表性(占比仍然接近90%),而且更能够反映经济中长期的价格变化趋势(食品和能源短期波动较大)。 三、PCE物价指数权重的历史变化有何特点? 第一,商品权重不断降低,服务权重占比不断上升,1959年至今,商品权重从54.8%下降至33.8%,服务权重则从45.2%升至66.2%。服务的权重在1970年超过了商品。第二,商品权重的下降有90%由非耐用品权重的下降贡献。1959年以来,非耐用品权重下降了19.1个百分点,其中,食品和饮料、服装与鞋、汽油及其他能源品分别下降了11.8、5.4和3.2个百分点。第三,服务权重占比的提升主要来自于医疗保健服务、金融服务和保险、居住及水电气。1959年至今,医疗保健服务的权重占比从1.7%升至16.5%;金融服务和保险的权重从3.7%上升至8.4%;居住及水电气的权重从16.6%上升至19.4%。第四,NPISHs最终服务消费支出的权重从1.5%提高至3.4%,侧面反映出美国的非营利性机构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在不断增大。 四、11月PCE物价指数点评: 同比来看,商品价格同比下降0.4%,拖累PCE同比约0.15个百分点。商品价格下降主要受到非耐用品的拖累:汽油及其他能源品价格下跌19.3%,拖累PCE同比约0.33个百分点;服装和鞋的价格下跌5.3%,拖累PCE同比约0.14个百分点。服务价格同比上涨1.9%,拉动PCE同比约1.24个百分点。房价和房租价格的上涨推动居住和水电气价格同比上涨2.4%,拉动PCE同比约0.47个百分点;医院和门诊服务价格上涨推动医疗保健价格上涨2.5%,拉动PCE同比约0.41个百分点。 环比来看,商品价格环比由跌转平。耐用品中,家具和家用设备、娱乐商品及交通工具的价格分别上涨0.6%和0.7%,拉动PCE环比上涨0.02和0.03个百分点;其他耐用品(珠宝、医疗设备和手机)价格下跌2.3%,拖累PCE环比0.04个百分点。非耐用品中,服装和鞋价格上涨1%,拉动PCE环比0.03个百分点。服务价格环比由涨转平。金融服务和保险价格下跌0.9%,拖累PCE环比0.07个百分点;居住和水电气价格、食品服务和住宿价格分别上涨0.1%、0.3%,拉动PCE环比上涨0.03和0.02个百分点。 风险提示:美国财政刺激超预期,疫情发展超预期 报告目录 报告正文 一 解析美国PCE物价指数的“权重密码” (一)PCE物价指数的分项及权重有何特殊性? PCE物价指数的分项及权重与我们一般所熟知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分项及权重,主要有两点不同: 第一,CPI分项一般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用途来分类,而PCE物价指数的分项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型来划分。CPI的分项是按照COICOP划分的,COICOP意为“按用途对个人消费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来自SNA体系。从一级大类看,COICOP有15个大类,与CPI有关是前13个大类。各国在编制CPI时,根据实际消费情况,一般会将COICOP的前13个大类进行合并,比如中国和美国的CPI一级分项都是8个大类。而PCE物价指数是依据美国“国民收入与产品账户”中的个人消费支出统计方法来分类的,该方法将所有项目分为商品和服务两大类,商品分为耐用品和非耐用品;服务大类中,又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来细分。 第二,CPI的权重是固定的,而PCE的权重逐季变化的。CPI基于拉氏指数计算得到,权重固定,定期更新。比如中国的CPI权重是“五年一大调,一年一小调”,美国的CPI是两年更新一次权重。但是PCE物价指数是基于链式费雪指数计算的,权重不断变化,每个季度调整一次。 (二)如何推算PCE物价指数的分项及权重占比? 因为PCE的权重是每季度不断调整的,所以BEA不公布PCE的具体分项和权重,但PCE的权重可以通过计算美国个人消费支出的各细分项的支出占比来近似得到。我们根据2020年第3季度的美国个人消费支出来近似计算PCE物价指数的权重,其分项结构和权重如下: 从两大类看,服务的权重占比远远超过商品。商品权重占比为33.8%,服务权重占比为66.2%。 在商品大类中,非耐用品权重超过耐用品。耐用品权重为12.2%,非耐用品权重为21.6%。非耐用品中,主要有:食品及饮料(8%)、服装和鞋(2.6%)、汽油及其他能源品(1.7%)。耐用品中,主要有:机动车及零部件(4.1%)、娱乐商品及交通工具(3.7%)、家具和家用设备(2.8%)。 在整个服务大类(66.2%)中,家庭服务消费占绝对部分(62.8%),NPISHs(为家庭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最终服务消费支出仅占很小一部分(3.4%)。家庭服务消费主要包括:居住及水电气支出(19.4%)、医疗保健服务(16.5%)、金融服务和保险(8.4%)、食品服务和住宿(5.7%)、娱乐服务(2.7%)、交通服务(2.5%),通信服务(1.9%)、教育服务(1.7%)则被包括在其他服务中。 从核心和非核心个人消费支出来看,去掉食品和能源的权重为88.6%,食品和能源的权重为11.4%,其中,食品权重为8%,能源权重为3.5%。所以,去掉食品和能源的核心PCE物价指数不仅没有失去其代表性(权重仍然接近90%),而且更能够反映经济中长期的价格变化趋势(食品和能源短期波动较大)。 (三)PCE物价指数权重的历史变化有何特点? 以1959年以来的数据观察PCE物价指数的权重变化,权重的变化也体现了美国居民消费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一,商品的权重不断降低,服务的权重占比不断上升。1959年至今,商品权重从54.8%下降至33.8%,降幅达21个百分点;服务权重则从45.2%升至66.2%。服务的权重在1970年超过了商品。 第二,商品权重下降有90%由非耐用品权重的下降贡献,其中食品和饮料的权重降幅最大;各项耐用品的权重变化不大。1959年以来,非耐用品权重下降了19.1个百分点。其中,食品和饮料、服装与鞋、汽油及其他能源品分别下降了11.8、5.4和3.2个百分点。 第三,服务权重占比的提升主要来自于医疗保健服务、金融服务和保险、居住及水电气。1959年至今,医疗保健服务的权重占比从1.7%升至16.5%,提高了11.8个百分点;金融服务和保险的权重从3.7%上升至8.4%,提高了4.7个百分点;居住及水电气的权重从16.6%上升至19.4%,提高了2.8个百分点。其余的服务项权重变化很小。 第四,NPISHs最终服务消费支出的权重提高,侧面反映出美国的非营利性机构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在不断增大。NPISHs最终服务消费支出的计算方法是产出减去销售收入,可以理解NPISHs为家庭提供的“免费”服务。1959年至今,NPISHs最终服务消费支出的权重从1.5%提高至3.4%,这些组织主要为家庭提供健康服务、教育服务、社会服务和宗教服务。 二 11月PCE数据点评 (一)PCE物价指数同比走弱、环比持平 同比来看,11月美国PCE价格指数同比1.1%,前值1.2%,核心PCE指数同比1.4%,前值1.4%。 商品价格同比下降0.4%,拖累PCE同比约0.15个百分点。商品价格下降主要受到非耐用品的拖累,非耐用价格同比下降1.1%,非耐用品中,受国际原油价格同比大幅下跌的影响,汽油及其他能源品价格下跌19.3%,拖累PCE同比约0.33个百分点。服装和鞋的价格下跌5.3%,拖累PCE同比约0.14个百分点。 服务价格同比上涨1.9%,拉动PCE同比约1.24个百分点。服务价格中,居住和水电气价格、医疗保健服务价格同比涨幅较大,是PCE同比的主要拉动项。房价和房租价格的上涨推动居住和水电气价格同比上涨2.4%,拉动PCE同比约0.47个百分点;医院和门诊服务价格上涨推动医疗保健价格上涨2.5%,拉动PCE同比约0.41个百分点。 环比来看,11月美国PCE价格指数和核心PCE价格指数均与上月持平,环比走势均弱于历史季节性。 商品价格环比由跌转平,主要来自家具和家用设备、娱乐商品及交通工具、服装和鞋的价格上涨的拉动。耐用品中,家具和家用设备、娱乐商品及交通工具的价格分别上涨0.6%和0.7%,拉动PCE环比上涨0.02和0.03个百分点;其他耐用品价格下跌2.3%,拖累PCE环比0.04个百分点,主要跌幅来自珠宝价格、医疗设备价格和手机价格。非耐用品中,服装和鞋的价格上涨1%,拉动PCE环比0.03个百分点。 服务价格环比由涨转平,主要原因是金融服务和保险价格环比走跌。金融服务和保险价格下跌0.9%,拖累PCE环比0.07个百分点;居住和水电气价格、食品服务和住宿价格分别上涨0.1%、0.3%,拉动PCE环比0.03和0.02个百分点。 (二)经营收入和政府社会福利拖累个人总收入环比下降 11月,美国个人总收入(收入和支出数据均为季调折年数)约为19.49万亿,环比下降1.1%;可支配收入约为17.28万亿,环比下降1.2%。 11月个人总收入环比下降主要来自经营性收入和政府社会福利的减少,两者拖累个人收入下降1.4个百分点。非农场的经营性收入下降,反映了薪酬保护计划(PPP)贷款对企业收入的支撑在削弱;农场的经营性收入下降,反映了PPP和食品援助计划对农场提供的援助在减弱。政府社会福利收入减少,主要是因为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向工人发放的“工资损失补偿金”在减少。 雇员报酬和财产性收入分别拉动个人总收入环比上涨0.3和0.1个百分点。雇员报酬收入环比增长0.4%,主要原因是服务业的工资薪金上涨;财产性收入环比增长或与资本市场和房市表现较好有关。 (三)商品消费支出拖累个人消费支出环比下降 11月美国个人消费支出14.57万亿,环比下降0.4%。商品消费支出下降1%,服务消费支出下降0.2%。 商品消费中,服装和鞋类、机动车和零部件(主要是新汽车的购买消费较少)的消费支出降幅较大,分别下降3.6%、3.9%,但食品和饮料的消费支出环比增长0.8%,部分对冲了前两者的支出降幅。服务消费中,食品服务和住宿、家庭水电气开支降幅较大,分别环比减少3.8%、6.5%,医疗保健和娱乐消费支出环比分别增长0.9%、1.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0年12月7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第五条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业务条件 第七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 (四)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保险机构经整改后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拟自行停止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应一并进行公告。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十条 银保监会可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加强销售管理,充分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官方网站,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二)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三)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五)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六)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七)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八)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相关联系方式。 (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列明以下信息: (一)保险产品承保公司设有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单。 (二)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等。 (三)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 (四)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六)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或详情展示页面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以及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二)保险条款和保费(或链接),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条件和流程,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等待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保险产品为投连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清晰标明相关信息,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保单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五)能否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以及因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提示。 (六)保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等凭证的送达方式。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 (二)保险机构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四)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 (五)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六)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应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七)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不得向其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八)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服务,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求投保人在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完成投保信息录入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提高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的针对性,采取必要手段识别消费者的保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把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一)充分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以及保险机构因在消费者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二)通过互联网销售投连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应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业务管理制度,向消费者做好风险提示。 (三)提供有效的售前在线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客观、及时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 (四)通过问卷、问询等方式有效提示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示消费者告知不准确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不得诱导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 (五)在销售流程的各个环节以清晰、简洁的方式保障消费者实现真实的购买意愿,不得采取默认勾选、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核保使用的数据信息应做到来源及使用方式合法。保险机构应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技术应用,加强保险细分领域风险因素分析,不断完善核保模型,提高识别筛查能力,加强承保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通过自有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直接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费;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可通过该保险中介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代收保费。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多种方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时应验证客户身份,保障客户投保后及时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保险机构开展电子化回访应遵循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以续保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应保障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线上的续保或终止续保的途径,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自动续保。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向客户提供保单和发票,可优先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采用纸质保单的,保险公司或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保单送达客户。采用电子保单的,保险公司或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客户说明,并向客户提供可查询、下载电子保单的自营网络平台或行业统一查验平台的访问方式。 第二十三条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 (一)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二)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三)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代办投保手续。 (五)代收保费。 第三节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在线核保、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并根据客户评价、投诉等情况,审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产品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服务水平无法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主动限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和区域。 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或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参照本办法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工辅助,保障客户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应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做好落地服务,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情况。线下合作机构应是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于完全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相关互联网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作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应建立委托合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合作机构,进行有效的监测监督。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 (一)在自营网络平台明示业务办理流程和客户权利义务,一次性告知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清单,明确承诺服务时限。 (二)提供包含电话服务、在线服务在内的两种及以上服务方式。 (三)提供客户自助查询服务,及时向客户展示告知处理进程、处理依据、预估进展、处理结果。涉及保费、保险金、退保金等资金收付的,应说明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资金额度基于保费、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 (四)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参考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客户提供保单批改和保全服务的,应识别、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线上变更受益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确认该项业务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保障客户退保权益,不得隐藏相关业务的办理入口,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退保。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客户提供查勘理赔服务的,应建立包括客户报案、查勘理赔、争议处理等环节在内的系统化工作流程,实现查勘理赔服务闭环完整。参与查勘理赔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应做好工作衔接,做到响应及时准确、流程简捷流畅。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及时向客户说明理赔决定、原因依据和争议处理办法,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跟踪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建设独立于销售、理赔等业务的专职处理互联网保险客户投诉的人员队伍。对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闻媒体等转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投诉,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转接管理制度,纳入互联网保险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四节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理赔及投诉服务记录等,做到销售和服务等主要行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规则,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做好服务衔接、数据同步和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应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或委托协议,确定合作和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得限制对方获取客户信息等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授权在本机构执业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的,应在其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保险机构对所属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经纪活动中,不得向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或保险机构向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保险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采取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 (二)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开展网络安全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并按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应对相关规定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地公安网安部门报告。 (三)对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加强合规管理,督促其保障服务质量和网络安全,其相关信息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四)防范假冒网站、假冒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承担客户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 (二)督促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明确约定合作机构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能够验证客户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 (三)保险机构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客户同意,获得客户授权。未经客户同意或授权,保险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保险服务之外的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应急处置预案。因突发事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保险机构应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公告,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并按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应对相关规定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 保险机构原则上应要求投保人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费。退保时保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或投保人本人其他账户。保险金应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受益人账户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账户。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及时有效处置欺诈案件。保险机构应积极参与风险信息共享的行业协同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反欺诈能力。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停止经营互联网保险相关业务的,应采取妥善措施做好存续业务的售后服务,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舆情监测,积极做好舆情沟通,回应消费者和公众关切,及时有效处理因消费争议和纠纷产生的网络舆情。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指银保监会为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提升线上服务体验和效率;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和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提供销售、批改、保全、退保、报案、理赔和投诉等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产品开发应具备定价基础,符合精算原理,满足场景所需,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和运营成本的管控,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保障稳健可持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 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不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化能力,保障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 第四十九条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分管投诉处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和岗位,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协同公司产品开发、业务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进行改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对于投诉率异常增长的业务,应集中力量应对,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 本节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优化业务模式和服务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向保险业务领域渗透,提升运营效率,改善消费体验;应为互联网保险业务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保险公司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相关业务授权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经总公司同意,省级分支机构可将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总公司、分支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查勘理赔、批改保全、医疗协助、退保及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保险公司应为分支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在保证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该类服务可不受经营区域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提升业务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性,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提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核算统计,应将通过直销、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销售渠道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计入该销售渠道的线上业务部分,并将各销售渠道线上业务部分进行汇总,反映本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成果。 第三节 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从消费者实际保险需求出发,立足角色独立、贴近市场的优势,积极运用新技术,提升保险销售和服务能力,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管理工作。 保险中介机构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要,选择经营稳健、能保障服务质量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建立互联网保险产品筛选机制,选择符合消费者需求和互联网特点的保险产品进行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在使用简称时应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使用“XX保险”或“XX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别的字样或宣传用语。为保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专栏,提供服务入口或披露承保公司服务渠道,保障客户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和保险公估服务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展示客户告知书。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费者进行披露。受托保险中介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接受消费者委托,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险相关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服务项目,履行受托职责,提升受托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业务运营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运营服务相互补充,共同服务消费者。保险中介机构可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完善相关保险领域数据库,创新数据应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可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四条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 (二)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在实体经营网点开户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银行除外。 (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节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第六十五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六十六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 (二)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机结合,有效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三)具有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不断改善消费体验,提高服务质量。 (四)具有敏捷完善的应急响应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七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独立运营。 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企业可根据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企业根据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九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建立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增强服务能力。 第七十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进行有效的业务隔离: (一)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 (二)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银保监会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十二条 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地的,其他相关银保监局配合,有争议的由银保监会指定银保监局承办。 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十三条 银保监会建设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平台管理、数据信息报送、业务统计、监测分析、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七十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将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合作销售渠道等信息以及相关变更情况报送至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基本情况、营销模式、相关机构(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机构)合作情况、网络安全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故障情况、合规经营和外部合规审计情况等。保险机构总经理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保险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定期报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数据和监管报表。 第七十五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开展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 保险机构应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合作销售渠道等信息及时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存在经营异常、经营风险的,或因售后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引发投诉率较高的,可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经营严重危害保险机构稳健运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险机构整改后,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保险机构对于通过非互联网渠道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展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上售后服务的,以及通过互联网优化业务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再保险业务及再保险经纪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其他非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并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隔离。保险机构不得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八十条 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适时出台配套文件,细化、调整监管规定,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2月10日,由金融界主办的第五届智能金融国际论坛暨2020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盛典在北京召开。会议以“创新、融合、共赢”为主题,数百家金融机构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后疫情时代经济发展,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未来新十年的发展与布局。“领航中国”各项大奖也在当晚揭晓,苏宁金融凭借近年来在金融科技和财富管理方面的卓越实践,荣获“2020领航中国年度评选杰出金融科技创新奖”“2020领航中国年度评选杰出财富管理奖”两项大奖。 据悉,“领航中国”年度评选由知名财经门户网站金融界主办,创立至今已成功举办九届,始终得到来自银行、保险、基金、证券、期货、信托等多领域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也受到各行业精英、专家、学者以及网友的广泛关注。依托专业、权威、独创的评价体系,以网络票选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现已成为国内金融行业最具影响力的评选活动之一。 金融科技实力领先 作为新一代金融科技独角兽,苏宁金融近年来聚焦数据风控、金融AI、区块链、物联网、金融云、生物特征识别六大金融科技,在数字化金融应用方面多项技术行业领先,而且在场景金融数字化服务方面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目前,苏宁金融IT团队占比超60%,涵盖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留学归来的博士、硕士等专家级研究人才,及高通、腾讯、华为等知名公司的经验丰富的金融科技实践人才,成为苏宁金融科技发展的中坚力量。 今年疫情以来,为做好金融服务保障,苏宁金融综合运用数据风控、金融AI等核心技术,从支付到贷款,从购买保险到投资理财,从生活缴费到各种便民服务等业务,从开户、注册、审批、放款等流程,均实现全线上办理。 在金融科技输出方面,苏宁金融立足丰富的产品集群、稳健的产品性能和可靠的产品安全性,重点面向金融同业和政府部门,集中对外输出智能营销、智能风控、智能分析、金融AI、区块链等产品,提供产品部署和技术保障服务。苏宁金融已经开始初步向合作伙伴输出金融科技成果,已经和常熟农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石化集团、阳光信保等签署金融科技输出合同,输出智能营销、大数据平台能力、智能投顾服务、线上贷款风控模型。 凭借丰富的金融科技研发和应用成果,苏宁金融获得2020领航中国年度评选杰出金融科技创新奖可谓实至名归。 资管服务智能贴心 依托金融科技的支持,近年来苏宁金融在线获客、在线服务、智能投顾三个方面为资管业务提供服务支撑,促使资管业务加速数字化转型,在降本增效的同时让客户获得更加便捷、安全、普惠的服务体验,也因此荣膺2020领航中国年度评选杰出财富管理奖。 2018年以来,苏宁金融面向市场推出“极智”智投服务系列产品,通过AI机器学习、统计和金融工程等技术,有效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是智能化的标准咨询服务产品。 作为金融AI产品,“极智”智投服务产品可以在行情大幅波动情况下,以合理的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数据执行操作,可以有效规避非理性的市场行为,降低追涨杀跌的风气。 从产品特点来看,“极智”智投服务产品以模型算法,金融科技和大数据能力为核心,时刻待命,立即响应,为投资者提供自动化资产配置服务。主打的慧智盈整合了超20家头部基金公司团队资源,通过资产配置和策略对冲最大程度熨平净值化产品的波动,满足客户对稳健型产品的需求。 未来,苏宁金融将坚持“场景金融+金融科技=普惠金融”发展模式,继续加大金融科技研发和实践,运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渠道搭建金融服务新格局,积极推进普惠金融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据德生科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德生科技荣获“2020中国智慧城市十大推荐企业”是受到华为公司的推荐。目前,德生科技和华为在“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业务领域已在有试点合作。依托华为的云底座能力及区位资源,结合德生科技在社保行业的优势及运营服务经验强强联合,将有力推动双方在人社、政务服务等相关领域的应用创新和深度合作,并在全国各地推广复制。(记者/赵学毅见习记者/林娉莹)
新时代呼唤新金融,新金融必然产生并服务于新时代。 近年来,中国建设银行(行情601939,诊股)(港股00939)一直在发挥传统金融优势的基础上做好新金融的加法,探索新时代大格局下金融价值取向与功能作用的更新,在发展新金融的道路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如今,在新金融探索中,建设银行已迈出了坚实步伐:发力住房租赁、普惠金融、金融科技“三大战略”,开启“第二发展曲线”。 《国际金融报》推出“拥抱新金融”系列报道,让大家看到不一样的建行。 作为推进普惠金融建设的“排头兵”,建设银行率先将普惠金融确定为全行三大战略之一。2017年至今,建行上海市分行的普惠金融贷款始终保持四行领先位次。 日前,记者从建行上海市分行获悉,该行的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已突破500亿元大关,受益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近4万家,首贷客户超过3000户。其中,仅2020年,已累计投放普惠贷款约900亿元,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速实体经济复苏注入了强大的金融源动力。 胸怀大局: 全力支持“六稳”“六保” 今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许多小微企业措手不及,搅乱了原本的经营和资金安排。1月30日,建行上海市分行火速出台特殊时期的专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方案》,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推出“云义贷”抗疫专属服务方案,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经营。对于因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因疫情管控耽误还款的小微企业客户,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跟进配套相应的金融服务措施,为小微企业“保驾护航”。 建行方面表示,能够如此快速行动,离不开银保监会“百行进万企”活动的指导。春节前,建行就已经制定了“百行进万企”工作方案,准备通过“先线上、后线下”模式快速对接上万家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春节期间,为应对突发疫情,建行上海市分行提早启动活动方案,动员广大员工,通过电话、线上顾问、云工作室等远程服务形式,为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帮扶。 据悉,“云义贷”累计为本市7407户小微企业提供了超过135.9亿元的授信,建行上海市分行通过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累计为4202家小微企业提供了超过30亿元的资金支持。 上海HS物流有限公司由于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工作人员无法按时到岗,下游企业无法实现及时付款,即将于1月底到期的100万元小微快贷一时难以全额筹措还款资金。建行立即启动风险事项评估流程,第一时间确立延期还款方案,成功于到期日前在系统内完成减免利息费用、提供征信保护的设置,为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 进入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为最快速、最高效助力企业发展,建行还先后与上海市商委、文旅局、工商联、科创办等机构合作对接,联合推出助力复工复产的综合金融服务举措,累计安排800亿元专项信贷资金。同时,双方建立“网格化”工作机制,通过点面结合、名单管理,发挥“1+1>;2”效应,从而实现“减、免、缓、退、补”等纾困解困措施的高效精准实施。 同时,建行方面联动本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基金中心,共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流程,最大程度发挥银政风险共担模式优势,为小微企业増信,当年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4亿元,其中涉农领域占比23%。 上海静捷蔬菜专业合作社在春节疫情叠加、人力成本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按原价每日向市场供应蔬菜60余吨,为保障申城市民的菜篮子默默奉献。建行客户经理小宋了解情况后,立即与企业取得联系,了解用款需求,确定了在原有300万元农业担保基金贷的基础上,增加150万元贷款额度的申报方案。在银政双方的协同配合、高效运作下,贷款很快完成了全部审批流程。 服务全局: 平台经营提升服务效能 普惠金融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要做好做实,除了体制与机制的保障,模式与工具的创新同样至关重要。而建行早已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和客户移动端自助化操作的需求特征,建设银行实施业务流程再造,于2018年在国内银行业首家推出了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建行惠懂你”手机移动端服务平台,将传统的线下人工作业转变为线上服务。 “惠懂你”集成创新了在线测算贷款额度、预约开户、股东开会、贷款办理、进度查询、贷款归还等功能,通过一部手机一站式完成,为企业提供7×24小时随时随地随享的金融服务,融资的便捷性和时效性大大提升。上线两年时间,建行上海市分行“惠懂你”APP访问量已突破228万次,认证企业超过36万户。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建行上海市分行充分发挥“建行惠懂你”线上无接触服务优势,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居家办公提供便利。 威视医疗原先主要生产近视治疗设备,疫情发生后,公司眼看医疗物资紧缺,便快速转产护目镜。但转产需要成本投入,原材料、工资等都离不开钱。就在这时,建行打来了一通救急的电话。原来,“云义贷”抗疫专属服务方案即将于2月14日晚上线,企业属于防疫物资供应商,符合产品目标导向。“云义贷”上线前一天,客户经理通过电话指导公司负责人下载和注册好“惠懂你”APP,上线当晚企业成功申请到了300万元专享额度,成为了上海分行“云义贷”的第一人。有了资金的保障,企业得以更加游刃有余地投入到疫情阻击战中。 除融资服务以外,“惠懂你”APP针对防疫需求还上线了多项专属功能,包括首页弹屏“特殊的日子,建行惠懂你与您同行”,为小微企业加油鼓劲;“抗击疫情 建行在行动”图片及链接,展示建行普惠金融10项措施;“疫情防控服务专区”,可实时查看全国疫情动态,查询患者同程信息,并通过“微医”进行在线问诊等。 开辟新局: 数字普惠有效破解信息不对称 以往小微企业融资难,难在“信用难评价、效率难满足”。建设银行将数据作为资产,内部挖潜和外部共享并重,整合大量对公、对私客户数据,连通工商、税务、房产等外部信息,将客户的经营行为、消费行为等转变为可量化数据,形成全息客户画像。创新推出“小微快贷”线上化业务,构建“批量化获客、精准化画像、自动化审批、智能化风控、综合化服务”的“五化”数字普惠新模式。 “依靠金融科技的力量对小微企业精准画像,使得普惠金融业务能够高速、高质增长,有总行战略的要求,也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建行上海市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李华表示。 早在2017年,建行上海市分行就积极参与上海银行(行情601229,诊股)业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建设,成为首批平台用户,并同期推出“云税贷”,开创了在沪银行提供全线上自助贷款服务的先河。2019年,建行上海市分行作为首批直连银行,与上海市税务局签署《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二期)上线试点协议》,银税交互数据由25项增至77项,“云税贷”获贷时间由0.5天缩减至3分钟,获贷金额提升至最高300万元。至今,银税合作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已超过300亿元,市场占比第一。 钛钶金属是“云税贷”扩容后的首家受益企业,说起第一次在建行的贷款经历,企业负责人孙先生仍旧历历在目:“之前我在建行没有任何结算,经同行推荐,说是凭借以前的纳税信息就能在建行申请贷款,我当时是有点将信将疑的。但那段时间正好缺资金,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了建行,没想到60万元的信用贷款真的就办下来了!”目前,钛钶金属在建行的贷款额度已提升至118万元。 同时,建行上海市分行主动对接上海数字政府建设工程,借助市大数据中心信息集合优势,引入与经营高频相关的八项政府公共数据,推出全线上纯信用贷款“沪惠贷”,进一步丰富数字化产品体系。不到一年时间,已为1612户小微企业提供10.9亿元授信。 至今,建行已形成了入门级、成长类、成熟类、通用类等全方位大数据产品谱系,具体贷款产品涵盖云义贷、云税贷、薪金云贷、结算云贷、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商户云贷、科技云贷等10余款。3万余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为建行数字普惠的受益者,获得授信超过450亿元。 不过,李华认为,数字普惠要进一步发展需要加强数据、法律环境及征信方面的建设。数据方面,“大数据”有待积累,数据本身也存在滞后性、缺乏协同性等问题,需要有数据治理能力;法律环境方面,目前线上贷款的司法认定还有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征信体系方面也有待完善,小微企业个人特征明显,目前企业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是分开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把控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 全面布局: 生态建设提供综合服务支持 除金融赋能之外,建设银行创新性提出“跳出金融做金融”的普惠服务理念,继“劳动者港湾”之后,建设银行联合政府部门、创投公司、核心企业、科研院校、孵化机构等社会各界,共同为创业创新企业打造“金融+孵化+产业+辅导”线上、线下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创业者港湾”,全力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业者港湾”秉承新金融科技性、普惠性、共享性的服务理念,针对初创期及成长期科创企业缺资源、缺管理、缺经验的痛点,提供包括创业孵化、信贷融资、创投服务、辅导培训、产业对接等一系列综合化服务,并配备专门人员、协调各项政策资源,使创业者体验到成熟、高效、完善的全方位指导与服务。 目前,建行已在上海地区设立了8家“创业者港湾”,涵盖“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六大承载区”,累计开展各类培训和路演活动10余场,参与企业超过1000家。已有近150家企业正式入湾孵化,其中45%成功获得了建行贷款,并为30家企业对接了投资方。 “没想到,知识产权真的可以用来贷款啦!”上海智位机器人(行情300024,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叶琛不禁感慨道:“我们公司主要从事模块化的开源硬件、机器人平台以及3D打印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上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拥有各类优质知识产权37项,但就是苦于没有可以用来抵押的固定资产。2019年公司完成了B轮融资,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估值,公司急需投入新的流动资金,来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 “我们是建行‘创业者港湾’的首批入驻企业,建行有专门的服务团队,为入湾企业提供针对性的孵化金融服务方案。面对科创企业轻资产的特征,建行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建知贷’。很荣幸,我们成为了首家受益的企业。”叶琛说:“以前在我印象里,建行是一家国有大银行,服务模式和产品应该都比较传统。但进入‘创业者港湾’以来,完全颠覆了我以往的印象,建行和我们科创企业一样,极具创新精神,双方的合作可以称得上是志同道合!” “除了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建行还积极发挥他们的渠道和资源优势,为我们引荐有相关业务需求的客户,为企业进一步打开新的销售渠道提供帮助。比如,今年就推荐我们公司参与了‘2020首届中国(上海)工业品在线交易节’工业机器人品牌周的线上直播活动。同时,通过建行的‘住房租赁’战略,还为我们员工解决了住房问题。”叶琛补充说。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普惠金融发展关系国民经济质量和效益,关系就业和民生,是服务实体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打好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建设银行举全行之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按照“数字、平台、生态、赋能”理念,逐步形成了建设银行的普惠金融模式,交付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建行方案”。 据悉,未来,建行将在更广阔空间应用数字化技术,实现服务方式变革、效率变革和质量变革,让金融服务如同春雨般,润物细无声地融入到更多的生产生活场景中,进一步改变银行与客户的连接与互动关系,让客户在无感、无界的状态下享受到更优质高效的服务体验,持续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