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8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对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对2019年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扩大内需、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13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 通报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地方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四川省。2020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 通报指出,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为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对上述地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另外,通报表示,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方为北京市房山区,浙江省衢州市、瑞安市,安徽省合肥市、广德市,河南省郑州市、滑县,湖北省荆门市、随州市曾都区,湖南省长沙市、石门县,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龙华区,云南省昆明市、镇雄县,陕西省西安市、富平县。2020年对上述地方利用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图片来源:微摄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要求,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照资管新规要求,坚持从紧从严的监管导向,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推动资金信托业务回归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的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办法》包括总则、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0条,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进行规范。《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快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在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提高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比重、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其中管理的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资金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国民经济循环中长期扮演着以市场化方式汇聚社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角色。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因此,为补齐制度短板,银保监会对照资管新规要求,研究起草了《办法》,以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私募定位。资金信托是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业务。任何机构和个人参与任何资金信托,都要依法识别、管理并承担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信托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打破刚性兑付。二是聚焦资管新规。以加强产品监管为抓手,明确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要求和监管安排,促进资金信托监管到位。三是严守风险底线。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资金信托风险管理,限制杠杆比例和嵌套层级,实现风险匹配、期限匹配,防范风险向信托公司不当转移或向金融市场外溢。四是促进公平竞争。精简制度体系,统一监管规则,促进资金信托制度匹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办法》共5章3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资金信托业务定义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业务管理”主要明确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和经营规则。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主要明确信托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资金信托相关监管安排。第五章“附则”明确相关用语的含义。四、《办法》对资金信托业务如何定义?《办法》将资金信托业务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二是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三是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四是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五、《办法》如何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是坚持合格投资者管理。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推介、销售及受益权转让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二是坚持私募原则。资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只能通过营业场所或自有电子渠道销售。三是坚持风险匹配。要求信托公司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六、《办法》如何加强资金信托期限管理?一是信托公司应当做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二是开放式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三是封闭式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且所投非标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到期日。七、《办法》如何加强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管理?一是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二是限制非标债权集中度。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三是限制期限错配。要求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资金信托必须为封闭式,且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资金信托到期日。四是限制非标债权资产类型。除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债权。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八、《办法》在强化穿透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一是向上穿透识别投资者资质。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当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二是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对于资金信托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底层资产。三是不合并计算其他资管产品参与的投资者人数。九、《办法》关于资金信托事前报告有何安排?《办法》将涉及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和普通资金信托区别对待,将涉及不同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区别对待,不再要求所有信托产品逐笔事前报告。一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是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是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十、《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一致。银保监会对过渡期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整改压力较大的机构,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精神,明确对于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维护资金信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孟珂 专项债作为稳投资的重要措施,新的“弹药”已开始补充。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年初已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1.29万亿元基础上,再提前下达1万亿元专项债新增限额,力争5月底发行完毕。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提前下达的1万亿元专项债新增限额是今年第三批提前下达的专项债限额。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使得我国经济具有一定的压力,因此需采取必要的财政政策以对冲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来刺激投资需求。 谈及地方政府专项债的用途,陶金表示,前两批专项债投向重点侧重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市政和基础设施等领域。预计此次提前发放的专项债限额也将投入这些领域。此外,也可借此深化补短板,加强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考虑疫情影响,预计将重新调整财政预算和地方债新增限额,新增限额或将达到4万亿元。”陶金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年内地方债新增额度可能要超过3.5万亿元,显著高于2019年。一是,从经济长远发展来看,5G等科技的进步以及智慧物流等行业新业态的发展,都需要以智慧高速公路、特高压、5G基建等为代表的新基建来保驾护航,因此2020年的基建投资步伐只会越来越快,因而相应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也需要增加;二是,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带来的短期影响,也需要稳投资,通过新基建的建设来带动全产业链的复苏,这也需要政府专项债的帮助;三是,管控政府隐性债务也需要增加专项债规模来让地方政府改变传统的融资模式,这也是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谈及如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陶金认为,首先,进一步发挥各类型资金和地方债的功能,严格资金使用用途,除了公共预算与支出以外,一般债用于公共领域,专项债专款专用;其次,加强对收益率的预期管理,尤其是对专项债所投资项目的收益率要有一定的考核要求;第三,在专项债作为资本金的背景下,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介入的积极性,最大化地方财政资金的能量。 盘和林认为,一是,目前政府专项债项目的多样性显著增加,可以建设地方政府债务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项目储备、债券使用、偿还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绩效评价,提升政府资金管控能力,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搭建专项债券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评估工作,合规设计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模式,提高项目成功率,从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完善的监督机制,借助区块链等科技,实现财政资金全程可追溯,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这种方式加强政府对于财政资金的审慎管理。
在去年官方宣布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昨日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同时,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规定》还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具体来说,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资本市场又“搞事情”了! 日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 两个文件的发布,意味着公募REITs“开闸”。 那么,REITs是什么?为何在当前推出基础设施REITs试点这一资本市场创新举措?基础设施REITs试点将聚焦哪些项目和重点行业?基础设施REITs试点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什么改变? 针对上述问题,小编咨询了三位经济专家,为大家揭开REITs的“面纱”。 专家说 国际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博士郑磊 REITs是国外已经运作多年的成熟融资模式,通常用于对未来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融资,以盘活这部分资产。不过,国外采用REITs这种融资方式的主要为商业房地产类资产、基础设施REITs,因为这部分资产通过租赁和运营,可以产生较稳定的现金流。 发行基础设施类REITs可以达到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的作用,而且由于很多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可以降低地方政府杠杆率,在目前新基建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具有现实意义,属于政策支持的投资领域。 基础设施类REITs可能会受到长线资金的支持,可以考虑开放给境外投资者,银行、保险资金适合配置。但是发行该类资金应该有清晰地未来现金流收入测算和增信措施,宜先在现金流较有保障的一些已有基础设施项目上试行,未来可重点在有良好盈利前景的新基建项目上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如数据中心、5G、充电桩、新能源和其他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与基础设施REITs类似的ABS产品已经发行了一些,REITs可以借鉴这类产品的成功经验,在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比较成熟的行业大力推广。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 当前推出基础设施REITs主要是从中长期拓展基础设施投融资空间,同时对重点基础设施投资由债权融资转向股权投资,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减轻地方债务压力的同时,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推无论公募还是私募的基建REITs,都会给基建投资增加资金,盘活现有的存量资产,拓展基建投融资的空间,为基建提供中长期的权益性资金,有助于提高资产周转率。 德邦基金总经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专业委员会顾问、公募REITs工作小组组长陈星德 根据北美不动产信托基金协会(Nareits)统计,美国REITs基金有3万亿美元规模,其中上市的公募REITs基金达到2万亿美元规模。此外,标准普尔500指数里有30只REITs。从美国等成熟市场的历史与我国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不动产市场基本情况来看,我国公募REITs市场发展前景已不能用“广阔”和“巨大”这类形容词来描述了。
文/李舒宁,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在资金、税务监管体系逐步趋于完备的今天,企业之间的交易在监管下将更加透明,对于虚假交易的查证也变得更加容易。挪用资金的案发可能将不再限于股东间的举报,还可能来自其他不诚信问题的暴露所带来的“连锁效应”。 陷阱一:“我”的钱,我就能用 赵某设立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他多次从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提取资金归个人使用。因无力偿还公司资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后赵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在此类案件中,不少民营企业家都会抱持这样一种错误的认知:“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当然可以用”。尤其是我国现阶段,虽然企业基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多实行“家庭式管理”,缺乏公司资产意识,也没有严格规制资金审批程序,这就导致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也就是将公司设置成一道隔离股东出资与股东个人财产的“防火墙”。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但前提是股东不能随意抽回或者挪用出资,否则就可能影响公司对外的风险承担能力,极易触发刑事风险。 赵某的公司虽然是由其个人出资设立的,但是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经设立就成为了法律层面上独立于赵某存在的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财产绝非赵某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个人财产。赵某挪用公司财产归自己使用,逾越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红线”,因此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陷阱二:我有“股东会决议”,就不是挪用 孙某、张甲、李乙、王丙、赵丁均为A公司股东,其中张甲、李乙为孙某的岳父母,三人共出资80%。A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使用公司资金购买股票。孙某未经召开股东会,就以其与张甲、李乙三人的名义作出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资金100万元交由孙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进行投资。B公司将1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且股票登记在B公司名下。王丙、赵丁知情后报案,孙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现代公司制度下,虽然企业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但作出和执行决策的,始终是具体的“人”。企业家尤其需要注意区分的是“个人意志”和“公司意志”——按照公司意志处置企业资产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归属于企业;一旦企业管理者超越权限或违背制度,处置了企业资产,如果得不到公司的认可或追认,就属于其个人决定,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本案中,A公司投资B公司的决定,形式上是通过三人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但是考虑到张甲、李乙与孙某之间的关系,且王丙、赵丁未实际参与公司决策,B公司为孙某实际控制,这个“投资”行为的本质就是孙某个人将A公司的资金挪用给他本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前者更注重行为的本质,即使在形式上看本案有一个股东会决议,但是这个股东会决议实际上是孙某一人操控的,并未体现公司意志。且B公司也是孙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那么这个行为本质上就是孙某个人将公司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构成犯罪。以形式上的合法并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这是我们必须要意识到的刑事风险。 陷阱三:公司借我钱,我就能拿回钱 钱某是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现金流周转不畅,她常将个人资金转到公司账户应急,前后共计转入100万元。在钱某需要用钱时,也曾多次让财务人员将公司资金转到其个人账户上,前后共计转出150万元。后投资人发现钱某和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异常,进行举报。钱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刑事调查。 现实中,企业家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混乱的现象并不少见,部分企业家习惯于扮演“操控一切的大家长”,一旦企业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往往忽略规则和程序,直接用自有财产解决公司的燃眉之急;相应的,当他们个人需要用钱时,便理所应当地认为可以把“借”给公司的钱直接拿回来,认为这是和“自家公司”之间的金钱往来,不需要通过财务审批程序或常规借款流程。 钱某认为她与公司“有借有还”的资金往来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东与企业正常的借贷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由于钱某没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和还款时也未依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批和财务入账,就不能认定这是她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往来。钱某对其行为背后的认识是,因为公司欠她钱,她就能随意支配公司资金。这种想法完全忽略了公司的意志,在案发后,公司如果不承认是双方的借款,就有刑事犯罪的风险。 这种情形下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是,固定相关的材料证明个人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是经过公司同意的。企业在作出借款的决策时,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表决程序;根据财务制度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比如借款一方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等。做到相关事项“处处留痕”。企业家应当重视: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量身设计”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往来“有章可循”,且一定“照章执行”。 陷阱四:我没把钱拿走,就不是挪用 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申请银行贷款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自行将公司的大额存单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了2000万元贷款。后公司发现大额存单被办理质押,从而举报。李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核心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即公司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控制权利。所以,不仅是把公司的钱直接挪作他用涉嫌犯罪;在公司不能控制相关资金时,也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司的大额存单作为其个人贷款的担保。表面上,该笔存款仍在公司的账户内,但本质上,因存单被李某质押,公司已经无法实际使用、支配该存款,丧失了对资金的控制权,甚至因被质押而处于风险之中。法律上的财产权并不局限于实际使用,当某个决定不是公司做出,而导致公司对其财产失去控制时,行为人就要为擅自决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陷阱五:我有合同,就不是挪用 吴某为A公司股东,C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吴某以虚构广告费的名义将A公司的30万元转至B公司,并以借款的名义要B公司将该笔款项转至其实际控制的C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吴某将款项陆续转回A公司账户。遭股东举报后,吴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这种情形与陷阱二是类似的,从形式上看,资金从A公司到B公司依据的是广告合同,从B公司到C公司依据的是借款合同,但是这些合同都不是三个公司真实的意愿和行为,而是掩盖将资金从A公司挪用出来的“工具”,是一种变相的挪用行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把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目的装进“空壳合同”内,无异于“掩耳盗铃”,并不能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在资金、税务监管体系逐步趋于完备的今天,企业之间的交易在监管下将更加透明,对于虚假交易的查证也变得更加容易。挪用资金的案发可能将不再限于股东间的举报,还可能来自其他不诚信问题的暴露所带来的“连锁效应”。 综上情形,有如下“红线”值得警惕:(1)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2)厘清公司意志和个人意志;(3)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决议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诚信”是经商之本,任何背信行为都有被刑法刺破的风险。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新华社大连12月29日消息,近来,一些非法网络支付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为“黄赌毒”、电信诈骗及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支付接口服务,从中牟取暴利。日前,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公安机关破获多起非法网络支付案件,打掉一批非法支付平台,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以“聚合支付”为名行非法网络支付之实 在公安部经侦局部署和指挥下,辽宁大连警方近日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深圳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聚合支付”名义,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截留商家资金,涉案金额92亿余元人民币。 据爱贝公司商务部老员工蒋某某交待,爱贝公司先通过注册多家“壳公司”方式向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套取支付通道,再将这些支付方式整合成一个二维码发送给商家使用。 据介绍,消费者付给商户的钱并没有直接进入到商家的账户,而是先进入爱贝公司的账户。爱贝公司根据与商家约定的交付款时间将资金结算给商家,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金额根据客户情况及约定结算时间长短确定,一般来说为代收总金额的1%左右。 “聚合支付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聚合支付平台从事了结算业务,对商家的资金进行了截留,形成所谓‘资金池’,就是非法行为,风险很大。”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平台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消费者付给商家的钱截留,从中直接抽走手续费后,再转到商家账户。 “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牌照,需缴纳一定金额的备付金用于保障商家的资金安全,但像爱贝这类平台没有任何资质,商家的巨额钱款捏在他们手里没有任何保障,一旦他们卷款跑路,商家必定损失惨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范延群说,今年5月起,由于爱贝私自挪用商家资金,已造成至少3000万元资金无法支付给商家。 为违法犯罪提供非法资金通道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网络支付领域的巨大市场利益,威胁公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秩序。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常务副局长刘汉存说,支付行业里,有一些不做资金结算业务,专门为“一码多付”提供技术支持的被称为“聚合支付”,而那些没有牌照,却打着“聚合支付”旗号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则俗称为“二清”,“二清”是非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非法网络支付平台还成为其他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温床。例如,他们为从事赌博、涉黄等网络犯罪的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这个领域实际上还存在‘黑吃黑’现象”,刘汉存说:“我们共冻结了519家商户的资金,但现在来递交材料申请解冻的只有115家,爱贝公司知道,一些商家从事的是非法业务,他们的资金就算被截留,也不敢报警。” “抓蛋”“打字练习”“趣跑”……近年来,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在今年4月山东烟台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开发运营一款名为“抓蛋”的手机应用,通过招募代理,发展大量网络支付用户“兼职”收佣,为赌博网站等犯罪团伙提供“代收代付”类的非法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巨大。 警方介绍,非法网络支付活动在合法资金通道与违法犯罪活动之间搭建“地下通道”,虚构交易背景,帮助违法犯罪资金逃避监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支付安全。 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记者注意到,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运营机构,近期也在加大对网络支付的监控。 中国银联风险控制部高级主管王宇表示,银联将结合相关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典型案件开展深入分析,依托大数据和智能风控相关技术,建立健全非法支付监测模型。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高级经理胡海洋说,下一步,网联平台将积极持续开展以数据为基础的建模分析,聚焦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同时将拓宽监控范围,对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风险监测,助力监管机构监测风险点和违法违规行为。 胡海洋等人表示,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首先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更不要将个人身份信息出卖他人使用。其次,在日常线下购物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付款码信息,并对个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适当设置交易限额。如出现疑似诈骗、盗取账户资金等情况时,应及时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联系,紧急止付资金并报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网络支付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公众资金安全,净化支付市场环境。 (原题为《斩断网络黑产资金结算通道——多起非法网络支付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