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7月17日消息,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适当延长。 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 接管组依据相关法律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六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因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6家金融机构被宣布实施接管,其中保险公司为4家,信托公司2家。 7月17日,银保监会公告称,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起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长。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两家信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依法接管天安财险等六家机构。 上述负责人表示,六家机构被接管后,银保监会将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接托管工作;坚持维护稳定,保持公司正常运行,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施策,根据每家公司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化解方式;坚持市场化,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推动被接管机构市场化重组;坚持守住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接管后,消费者是否还可以购买天安财险等六家机构产品? “可以购买天安财险等六家机构正常在售的金融产品。被接管的六家机构经营不中断,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对此,银保监会强调,接管后,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和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各项保险业务照常办理。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四家保险公司无论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如何变化,风险如何化解,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 据悉,托管组由太保财险等六家托管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托管组严格依照接管组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正履行托管职责,全力帮助被托管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规范经营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托管机构与被托管机构之间建立利益冲突“防火墙”,不争抢客户资源,不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数据显示,2020年1-5月,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555亿元,同比增加171%,行业现金流充裕。2020年一季度末,纳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45%、234%,远高于100%、50%的监管要求,整个保险业偿付能力维持在高水平。
取消投资行业限制 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政策有望“松绑” 本报记者 刘琪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政策将“松绑”。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设备融资租赁和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并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次“点名”保险机构开展这些业务,可提高险资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促进险资以股权方式参与企业融资,优化实体企业融资结构、降低实体经济杠杆。 2010年以前,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较为有限,更多投资于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的类型。2010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闸门终于打开。 实际上,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此前已有所铺垫。2018年10月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是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2019年2月份,银保监会在《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再一次提出,“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但截至目前,关于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的正式政策文件仍未出台。从目前来看,当前保险机构执行的依然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根据规定,险资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但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虽然险资股权投资已开闸10年,但运用到股权投资中的险资规模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份,2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共213项,合计注册规模4547.26亿元。其中,股权投资计划3项,注册规模361亿元。2019年全年,29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共255只,合计注册规模4636.65亿元。其中,股权投资计划4只,注册规模52.4亿元。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6月份,29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共150只,合计注册规模2533.07亿元。其中,股权投资计划3只,注册规模24.2亿元。 有保险投资专业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一方面是由于股权投资行业有所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险资注重资产配置而非单个资产的价值发现。 “此次放开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后,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范围将大幅扩大。”徐承远认为,第一,保险机构将拥有更多的投资自主权,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是战略新型产业的企业,把握机遇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第二,对实体经济而言,“松绑”保险机构股权投资可以为优质民企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第三,险资入股也有利于提振证券市场信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记者获悉,近日东方福利网已全资收购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保险经纪”),金额未透露,该项收购变更已于 2020年7月10日得到中国银保监会备案批准。本次收购意味着东方福利网正式进入了保险福利领域。记者曾介绍,东方福利网成立于2012年,最初从一款观影券产品切入,在拓展数千家企业客户之后发现,企业在福利采购方面有很大的痛点,尤其是当80、90后成为职场主力,对企业福利采购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此,东方福利网专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跨品类的弹性福利解决方案。其价值在于,利用弹性福利解决了众口难调的问题,尊重员工的偏好和差异化;同时随着企业客户数的增多,能发挥规模效应,节约企业的采购成本。东方福利网于2016年上线网站,过去几年不断拓展福利产品品类,在员工文娱福利、生日福利、传统佳节祝福、团建活动中与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供应商达成合作,包括星巴克、哈根达斯、携程、大麦网、猫眼、淘票票、百果园、宝洁等。东方福利网联席CEO蒋雨薇向36氪介绍,2019年东⽅福利⽹启动了体检及健康管理福利的产品布局,并已上线运营,⼏乎覆盖了全福利产品品类,但是还缺保险福利。保险涉及资质和监管,东方福利网重视合规性,所以这个产品想要落地,相对⽽⾔前期准备工作更加复杂。过去一年,东方福利网在市场上寻找收购标的,发现行业鱼龙混杂。而最后选择中体保险经纪,是看中了其合规性和专业性,以及从2003年开始一直聚焦在体育保险领域,与东方福利网专注、合规经营的理念非常一致。中体保险经纪是一家专业从事体育风险管理和体育保险的技术型企业,在2003年底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为国际综合性赛事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据介绍,作为2008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的风险管理顾问团成员之一,中体保险经纪曾参与了奥运会和残奥会赛前、赛中、赛后的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与风险识别,保险方案设计以及现场保险服务等工作。此外,中体保险经纪还服务了2014年南京第2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2019年武汉第7届世界军人运动会、2022 年北京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服务中)等体育赛事。本次收购意味着东方福利网正式解锁了员工保险福利板块,据悉,其保险福利板块将通过科技,提供对员工更有针对性意义的保险福利服务,全面覆盖员工个人及其家庭。到目前为止,东方福利网已经基本完成了员工福利品类的全方位布局,涵盖员工文化娱乐、传统佳节祝福、员工关怀、员工激励以及健康保障类。根据团队提供的信息,现在东方福利网的客户超过3万家,包括中大型企事业单位、国企、央企、跨国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等,服务超过600万员工,覆盖了全国500多个城市。过去几年,东方福利网每年都以200%-400%的速度增长,2019年公司营收近20亿。员工福利是⼀个万亿市场:其中在文娱(尤其是观影)、生日、传统佳节祝福等方面约为3000亿,且每年以14.9%的速度在增⻓;⽽包含保险和体检及健康管理的保障福利条线则有6000亿以上的市场。这个⼤市场中,⾏业经历了从传统的1.0时代到弹性福利的2.0阶段,并逐渐进⼊SaaS工具化、福利综合平台化统一管理的3.0阶段。2019年东⽅福利⽹推出了企业福利SaaS管理⼯具“百福得”,可以嵌⼊到客户⾃有办公系统或者通信工具中,能让企业⾼效、系统地完成对员⼯福利的管理操作。蒋⾬薇认为,这个市场中每个细分品类的竞争其实都⾮常激烈,⽽东⽅福利⽹的优势在于其地推团队、供应链整合能力、系统输出能力。谈及疫情的影响,她表示,这是一个几乎不受行业限制、不受经济周期限制的领域——经济好的时候,企业的福利预算不会低;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反而会更加重视企业员工关怀,因为企业福利本质上是“花小钱、办大事”。虽然受到一定影响,但预计2020年公司的营收仍然能有较大的增长。团队方面,目前东方福利网共有2000多人,其中技术部门超过200人,地推部门超过1000人。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全国15个城市设有分公司。
多年来,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的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持续增长。2020年5月,保险机构债券托管量在银行间市场占比约3%,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重要的长期投资者之一。目前,保险业处于从重规模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愈发重要。一方面,我国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其面临的利率风险随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日益显著;另一方面,我国偏中短期的债券发行结构使保险机构存在资产负债久期错配问题,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求强烈。境外保险机构大量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也为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保险资金在参与股指期货市场中已积累了充足的衍生品交易经验,相关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已完善,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已条件成熟。 一、境外保险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的经验 (一)境外保险机构资产规模稳步增长,以债券为主要配置资产 境外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以美国保险机构为例,其配置的资产类别涵盖债券、普通股、抵押贷款、其它长期资产、合同贷款、衍生品、不动产、债券借贷(押品再投资)、其他应收账款、优先股等。美国保险机构持有债券资产占资产总规模比例超过60%。 (二)境外保险机构大量运用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 以债券为主的资产结构使得境外保险机构面临较为显著的利率风险,境外保险机构对利率衍生品存在巨大需求。实践中利率类衍生品是保险机构运用规模最大的衍生品。2018年年末,9家保险公司利率衍生品总风险敞口达4535亿美元,其公司总资产为3.12万亿,利率衍生品风险敞口约占总资产的14.5%。 (三)保险机构使用利率衍生品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或对冲 在利率衍生品中,境外保险机构偏好使用利率互换与利率期权管理利率风险。以实践中使用最多的利率互换为例,2017年,各类保险公司实质上用于对冲的敞口为7774亿美元,约占85%;用于会计对冲的敞口为1154亿美元,约占13%;二者合计占比约为98%,剩余近2%用于合成资产或其他目的(包括收益增强)。可见,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套期保值或者对冲是使用利率衍生品的主要目的。主要保险公司年报均在附注中说明其利率衍生品的使用基本用于套期保值,少数企业披露会小规模的用于合成资产。 二、境内保险资金参与场内利率衍生品需求强烈 (一)保险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不断提升 我国保险资金规模及债券配置规模持续稳步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保险资金规模也在稳步上升。从资产总额来看,1999年3月,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仅为约0.21万亿元,经过21年的发展,截至2020年5月我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约21.99万亿元,增长了近102倍。我国保险资金配置在债券投资方面的余额增长迅速。2013年4月,我国保险资金债券投资余额为3.18万亿元,经过稳步增长,截止2020年5月,保险资金债券投资余额达6.82万亿元,增长了1.14倍。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债券投资余额的迅速增长使保险资金对冲利率风险的需求日益强烈。 (二)资产负债久期错配的问题突出 我国债券发行结构中,长期债券占比较低,缺乏长期限产品问题在利率债与信用债市场皆较为突出。长期限债券的稀缺导致险企存在资产与负债久期错配问题。由于行业自身的特点,保险业(尤其是从资产规模看占主要地位的寿险)有着高负债、长久期的特点。寿险保单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负债所要求的收益相对固定,久期较长,因此对资产负债管理有着极高的要求。险资持续存在较大的久期缺口,意味面临着较高的再投资风险。尤其是在全球利率再度下行的环境下,险企将面临较大的再投资风险。 (三)获准交易的场外利率衍生品难以满足险资需求 保险资金已获准参与的场外利率衍生品主要为5年以内的短期限产品。从2002年修订《保险法》开始,监管政策对保险资产管理投资范围不断放宽,目前保险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证券化产品、境外投资、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境内衍生品交易、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并在2014年整合比例监管政策,加强和改进了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险资金可交易的衍生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在保险资金运用实践中,保险资金获准参与的场外利率衍生品主要为利率互换和债券远期等品种。 与美国等具有较为完备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不同,我国场外衍生品中长期限产品交易稀少。长期限场外利率衍生品交易的不活跃使得保险资金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条件成熟 (一)保险资金有充足的衍生品交易经验 保险资金有长期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经验,在2006年就有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披露。目前,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新华保险、人民保险、太平保险等国内主要险企都已参与衍生品交易。从种类上看,保险资金已参与利率互换、货币远期及互换、黄金衍生品、股指期货、期权等。保险资金有着长期丰富的衍生品交易经验与健全的风控管理体系,完全有能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二)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支持和规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其中《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中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并对其参与方式、限额、合规风控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步修订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也进一步有利于规范和促进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从风险管控看,与传统场外品种相比,由于国债期货更加成熟且不存在对手方风险,后续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能够更好进行风险管理,丰富配置策略。 (三)保险资金的参与可推动国债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 保险公司资金量大,期限长,经验丰富,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提高场内利率衍生品的流动性和定价效率。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债期货市场机构参与者主要为证券自营、私募基金等,目前试点商业银行也已进入国债期货市场,而持有大量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保险尚未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债期货功能的发挥。作为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有着丰富经验的市场参与者,保险公司的参与能提升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定价效率,完善国债利率曲线建设,促进我国利率体系进一步成熟。 本文首发于《上海证券报》2020年7月17日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16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征求意见稿显示,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面、现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办、转账、提款、继承、理赔、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对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识别客户身份或进行业务验证的,应当满足其一定数额或基本的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根据突发事件及时开发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 (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 (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四)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处罚方面如何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三)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四)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五)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 (六)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7月16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常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坚持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坚持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三是,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是,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意见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预估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在基础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监管部门基本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基本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制度、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第五条【应对原则】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常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三)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跨境监管合作】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利用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和渠道,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行动,提高应对工作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由高级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员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第九条【制度衔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资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衔接。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恢复处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应对突发事件的因素。 第十条【细化预案及演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新应对预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营业场所、员工、基础设施、信息数据等要素,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以及恢复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配合及协助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互协助。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 第十三条【自律组织职责】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同业协助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时启动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金融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响应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急需的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营业变更】 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需要暂时变更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当日报告属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众公告。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决定暂时变更受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 第十七条【多种服务形式】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 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面、现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金融便利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办、转账、提款、继承、理赔、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对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识别客户身份或进行业务验证的,应当满足其一定数额或基本的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支持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保险产品开发和供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 第二十一条【银行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 (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 (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保险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四)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支持领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预估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在基础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和联合授信等机制,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融资便利或优惠措施,有效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防止客户挪用获得的相关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贷款,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合法金融债权。 第二十五条【交易回溯和业务后评估】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保存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交易或业务记录,及时进行交易或业务记录回溯,重点对金额较大、交易笔数频繁、非工作时间交易等情况进行核查和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措施的实际效果和风险状况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保护和舆情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做好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及时、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解释和澄清等工作,防范负面舆情引发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次生风险,保障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银行保险机构受影响情况,适当调整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活动和效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妥善回应社会关注和敏感问题,及时发布支持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具体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要求,审慎评估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的影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持续安全运转; (三)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金融服务; (四)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协助保障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第二十九条【调整准入程序】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等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流程中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事项的,可以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办理期限。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长有关办理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调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或材料等相关规则,以便利银行保险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调整非现场监管】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报送监管信息、统计数据的时间和报送方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评估同意变更的,应当持续通过其他方式开展非现场监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决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具体方式、时限要求及频率。 第三十一条【调整现场检查、调查】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暂时中止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及其他重大监管行动或者变更其时间。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根据申请或主动决定暂时中止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及采取其他重大监管行动或变更其时间。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重新安排现场检查、现场调查等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动调整和临时豁免】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的需要,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临时性调整审慎监管指标和监管要求。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受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情况,依法对临时性突破审慎监管指标的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但应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上述情形扩大股东分红或其他利润分配,不得提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三十三条【监管考虑因素】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因突发事件产生的风险因素,并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工作中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十四条【处置金融风险】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重大风险,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处置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豁免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部分监管规定。 第三十五条【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三)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四)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五)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 (六)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第三十七条【参照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及报告要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