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2月21日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出炉,今年以来LPR变动曲线已完全展示在市场面前。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至此,两个期限品种的报价已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 回顾今年以来LPR的变动情况,1月20日发布LPR报价显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2月份,LPR报价进行了一次下调,1年期LPR下调10个基点至4.05%,5年期以上LPR下调5个基点至4.75%;3月份维持2月份报价不变;4月份进行了再次下调,1年期LPR下调20个基点至3.85%,5年期以上LPR报价下调10个基点至4.65%,随后该报价便一直横盘至今。总体看来,年内1年期LPR报价两次下调累计3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报价两次下调累计15个基点。 LPR报价的变动不仅牵动着市场的视线,更关系着“房贷族”的钱袋子。LPR报价改革后,据央行通知,有存量商业住房贷款的“房贷族”需要在今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间,在LPR和固定利率间作出选择。而据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8月末,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度已达92.4%。其中,存量个人房贷转换进度为99%,已转换的存量贷款中,91%转换为参考LPR定价。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房贷转换LPR后并非马上生效。《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建设银行客服了解到,何时转换生效需要参考贷款时合同上所约定的“利率调整日”,即重定价日。目前银行主要有两个重定价日选择,一个是贷款发放日,一个是1月1日。这也就是说,如果重定价日在6月1日,那么明年6月份之后的贷款利率则按照最新一期即5月份的LPR报价加点执行,而在1月份至5月份均按照原定的利率继续执行。不过对于重定价日为1月1日的“房贷族”来说,由于大多数存量房贷的定价周期为一年,因此今年12月份的LPR报价就关乎着他们明年全年的月供。 2018年在郑州购房的陆晓晓(化名)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她的重定价日就选择为1月1日,因此从下个月开始就要按照新的定价开始还贷。她此前贷款时的贷款利率为4.9%上浮15%为5.635%。在完成LPR转换后,据其贷款行建设银行APP上显示的定价基准显示为LPR加83.5个基点。按12月21日发布的5年期以上的LPR4.65%来计算,她明年一整年的贷款利率就是5.485%,比此前的利率降低了15个基点。“虽然较其他人4.9%没有上浮的基准利率高,但是比之前的利率低,每个月的还款压力也就减轻了一点。”陆晓晓说。 不仅老“房贷族”关心着LPR报价,LPR改革以后的新“房贷族”也时刻关注着LPR报价的动向。去年9月份办贷款的琦琦(化名)就是其中之一。琦琦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她贷款时贷款利率已经按照LPR定价进行了,其贷款定价基准为LPR加55个基点,按照贷款时最新一期的LPR报价来计算,她的贷款利率为5.2%。琦琦表示,“现在每个月一到20号就准时看LPR报价,虽然最近几个月没有下调,但我坚信未来还是有下调的趋势。”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新发放贷款的利率均执行LPR加55个基点。 对于后期LPR报价走势,川财证券研报认为,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明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目前国内经济呈现“V型”走势,但是外部不确定性仍然存在,MLF利率调整的可能性较小,银行平均边际资金成本上行压力在年底有望得到缓解,LPR报价有望保持稳定。
图片来源:微摄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三、《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四、《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五、《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金融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六、《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什么考虑? 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
图片来源:微摄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人民银行统计,2020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72.75万亿元,同比增长12.8%;全年增加19.63万亿元,同比多增2.82万亿元。贷款投向呈现以下特点。 一、企事业单位贷款平稳增长 2020年末,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10.53万亿元,同比增长12.4%,增速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1.9个百分点;全年增加12.16万亿元,同比多增2.8万亿元。 分期限看,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41.57万亿元,同比增长8.2%,增速比上年末低0.8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14万亿元,同比少增1419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66.06万亿元,同比增长15.3%,增速比上年末高3.7个百分点;全年增加8.78万亿元,同比多增2.91万亿元。 分用途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47.58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增速比上年末高0.3个百分点;经营性贷款余额45.33万亿元,同比增长12.9%,增速比上年末高6.7个百分点。 二、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继续提升 2020年末,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1.01万亿元,同比增长20%,增速比上年末高14.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1.84万亿元,同比多增1.25万亿元。其中,重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9.54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速比上年末高12.7个百分点;轻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46万亿元,同比增长30.7%,增速比上年末高16.1个百分点。 2020年末,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45.04万亿元,同比增长14.3%,增速比上年末高1.3个百分点;全年增加5.62万亿元,同比多增1.17万亿元。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7.8%,增速比上年末低3.6个百分点。 三、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增长速度加快 2020年末,人民币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21.53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上年末高1.1个百分点;全年增加4.24万亿元,同比多增1.75万亿元。 2020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5.1万亿元,同比增长30.3%,增速比上年末高7.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52万亿元,同比多增1.43万亿元。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5.99万亿元,同比增长11.5%,增速比上年末高5.1个百分点;创业担保贷款余额2216亿元,同比增长53.7%;助学贷款余额1307亿元,同比增长10.9%。 2020年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贷款余额1427亿元。考虑已脱贫不脱政策的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已脱贫人口贷款余额7881亿元。 四、绿色贷款保持较快增长 2020年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1.95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0.3%,其中单位绿色贷款余额11.91万亿元,占同期企事业单位贷款的10.8%。 分用途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贷款和清洁能源产业贷款余额分别为5.76和3.2万亿元,比年初分别增长21.3%和13.4%。分行业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3.6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绿色贷款余额3.5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6.3%。 五、“三农”贷款增速小幅回落 2020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38.95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增速比三季度末低0.4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3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94万亿元,同比多增1.26万亿元。 2020年末,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32.27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增速比三季度末低0.4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3.6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55万亿元,同比多增1.2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1.81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增速比三季度末低0.3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2.1个百分点;全年增加1.51万亿元,同比多增3213亿元。农业贷款余额4.27万亿元,同比增长7.5%,增速比三季度末低0.1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6.8个百分点;全年增加3295亿元,同比多增2580亿元。 六、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下降 2020年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9.58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比上年末增速低3.1个百分点,连续29个月回落;全年增加5.17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26.1%,比上年全年水平低7.9个百分点。 2020年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1.91万亿元,同比增长6.1%,增速比上年末低4个百分点。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4.65万亿元,同比增长1%,增速比上年末低5.7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4.44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上年末低2.1个百分点。 七、住户经营性贷款加速增长 2020年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63.19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增速比上年末低1.3个百分点;全年增加7.86万亿元,同比多增4310亿元。 2020年末,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3.62万亿元,同比增长20%,增速比上年末高7.5个百分点;全年增加2.27万亿元,同比多增1万亿元。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49.57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上年末低3.6个百分点;全年增加5.59万亿元,同比少增5717亿元。注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17﹞2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有关考核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351号),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注2:绿色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发放给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用于投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领域的贷款。
相对而言,中小银行无论是在线上存单发行、线下同业存款,还是在传统存款方面,都面临一定压力,规模越小的银行压力相对越大。 当前正是银行年末冲刺、备战来年“开门红”的关键时期。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期调研了多家银行,整体来看,在负债成本、资本充足率方面具备优势的大银行大多可以“淡定”跨年。相对而言,中小银行无论是在线上存单发行、线下同业存款,还是在传统存款方面,都面临一定压力,规模越小的银行压力相对越大。 □ 资产端:完成全年放贷任务 信贷结构持续改善 根据记者调查,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下,银行普遍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其中普惠金融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突出。 多家银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已经完成年度信贷投放任务,对公尤其是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利率水平显著下降。随着经济进一步复苏,信贷结构持续改善。 近期披露的社融数据显示,11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43万亿元,同比多增456亿元,消费和对公中长期贷款成主要增长点。 某银行浙江二级分行行长表示,信贷增量方面,该行在9月末即完成年初制定的160亿元信贷增量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也超额完成,增幅超过40%,绿色信贷、战略新兴贷款均提前完成全年计划。 某城商行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行不断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截至11月末,今年以来贷款增量近300亿元,较年初增长逾20%。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逾50亿元,增速高于其它各项贷款,实现了“两增两控”。 某股份制大银行北方某省分行行长对记者表示,该行已经完成了全年信贷投放任务,目前该行信贷利率水平较以往明显下降,尤其是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对公业务尤其是普惠型小微业务减费让利会影响银行的利润水平。因此,利润水平相对较高的零售业务成为各家机构的发力重点。 三季度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速回升,银行零售业务资产质量有所改善,不少银行抓住这一时机抢收零售业务。前述城商行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行将零售业务作为未来利润和负债的重要来源,信用卡、消费信贷成为重要业务增长点。 负债端:中小银行压力增加 严盯高成本负债 年底一般是银行“揽储”大战硝烟四起之时。 多家银行高管表示,为了给来年工作开一个好头,近期都在积极开展储蓄业务。记者还实地探访了北京多个银行网点,据银行工作人员透露,监管层密切关注银行实际业务中的存款利率水平,各家银行都比较谨慎,针对个人储户主要推荐大额存单和三年期定存,利率整体来看较往年变动不大。备受关注的结构性存款压降方面,由于12月压降规模有所降低,部分银行负债压力或有所改善。 目前来看,同业存单净融资额不断走低,截至12月13日,本月同业存单净融资规模为-7270.20亿元。 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同业存单净融资额发生变化,反映的是银行负债端资金短缺问题有所缓解,但中小银行仍然面临较大压力。中小型银行揽储能力明显弱于大银行,对长期限同业存单需求更强,发行量居高不下。此外,同业存单净融资额走低,主要系存单到期规模较大,需要通过新发填补缺口。预计未来同业存单整体存量趋于稳定,净融资额难以大幅增高。 目前市场普遍认为,更加依赖同业存单的部分股份制银行受到的影响更大,城商行和农商行情况则有所分化。分区域来看,东南沿海省份受影响较小,四川、内蒙古、山东地区的银行压力相对更大一些。 有温州地区农商行行长对记者表示,银行负债情况主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温州居民可支配收入较高,该行区域网点优势明显,存款业务并未受到太大影响。 有城商行高管表示,在负债方面,该行持续加大个人存款营销,存款在负债总额中占比保持较高水平。截至11月末,存款余额较年初实现两位数增长,存款在负债中占比进一步提升至77%。同业负债余额和占比均实现下降。 展望:资本补充需求仍急迫 展望2021年,多位接受采访的银行人士指出,预计2021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基调不改,在此基础上,不排除净息差继续收窄。同时,银行资本补充压力犹存,2021年银行通过合理利润补充资本变得更为重要,预计资本补充需求将明显增加(主要是债务类融资)。 前述股份制银行北方某省分行行长表示,目前该行贷款业务规模已经受到资本充足水平的制约,预计2021年该行需要补充资本金。 光大证券(行情601788,诊股)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认为,在经济逐步复苏以及信用环境边际收敛的背景下,明年信贷供求矛盾有所加剧,令市场担忧信贷利率存在上行压力。日前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强调,“继续强调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综合施策推动社会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进一步引导贷款利率下行。目前,尽管贷款基础利率维持不变,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机制仍将发挥作用,后续贷款利率仍有小幅下行空间。 展望明年,王一峰指出,疫情后银行资产质量压力或进一步显现,不良处置压力依然较大,资本补充任重道远。在此情况下,加强负债成本管控,维持存贷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NIM)大体稳定,是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所在。建议继续强调利率自律机制,对创新存款、网络存款等变相突破自律机制的产品维持从严监管态势,防范中小银行推高存款成本和自身流动性风险。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四季度小贷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118家。贷款余额8888亿元,前四季度减少203亿元。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本次国常会的要点主要如下: 一是适当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二是对适当延长央行此前推出的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即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地方法人银行和符合条件的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适当延长对地方法人银行的资金支持。 三是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 四是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 延长多项小微金融支持政策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特别是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关部门出台了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即对地方法人银行实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予以一定激励,并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惠及小微企业310多万户,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经济运行逐步恢复正常,但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特殊困难仍需加以帮扶。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要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做好政策接续和合理调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会议指出。 会议确定: 一是明年一季度要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 二是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 “实施好和适当延长上述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有利于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实现生产经营稳定恢复。”会议称。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明年外部环境还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我国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特别对于小微企业等经济薄弱领域,还需加大支持力度。因此,适当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期限,有助于小微企业更好地渡过难关难关,强化稳健经营,这有助于进一步实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政策目标。同时,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有助于降低中小银行的资金成本,提高中小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郑后成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延续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是贯彻执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等要求。此外,明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对于稳增长有较为迫切的需求,而小微企业由于风险承受能力弱,是“稳增长”的短板。 “延续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将对新发展格局形成重要支撑。”郑后成称,小微企业是容纳就业的主力军,有利于促进就业,进而扩大消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拉动“国内大循环”。与此同时,部分小微企业处于出口产业链上,通过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保住这部分小微企业,能够有效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加强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 本次会议还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会议强调,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 此外,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今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时就提出,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此外,会议还指出,医疗器械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企业、研制机构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任,明确审批、备案程序,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单位及责任人采取吊销许可证、实行行业和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