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漯河事儿”违规发布涉疫情虚假信息,涉嫌传播谣言、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近日,根据网民举报,河南漯河市委网信办依法对违规发布涉疫情虚假信息的属地微信公众号“漯河事儿”负责人予以约谈警告。 据了解,微信公众号“漯河事儿”违规发布涉疫情虚假信息,涉嫌传播谣言、扰乱正常社会秩序。6月18日,漯河市委网信办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负责人进行了依法约谈,要求其所属微信公众号“漯河事儿”和“漯河大小事儿”限期整改,即日起禁言20天。该公众号负责人诚恳接受约谈,并表态将自觉加强学习,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漯河市委网信办也提醒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积极营造文明向上的网络空间和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积极举报投诉。 (来源: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近日,由上海证监局查办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ST毅达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名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成为上海市首例获宣判的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 据了解,*ST毅达主营园林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及销售苗木业务,近年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频发。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ST毅达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和成本,导致*ST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其中,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8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上海证监局发现上述涉嫌犯罪行为后,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并积极支持、配合上海公安、检察和法院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最终成功追究相关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上海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作为国家积极推进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有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应当自觉遵循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努力向国际一流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看齐。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要依法从严惩治、从重打击。除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进行行政处罚之外,还要对涉嫌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行政与刑事双管齐下,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证券期货违法成本。
6月14日,加加食品实控人杨振向记者表示,公司控股股东预计很快获得新一笔纾困资金,将尽快消除违规担保事项。“本次是风险的进一步出清,纾困方、中介机构同时做了进一步巡查,未来,加加食品将聚焦公司治理与业绩提升。” 据公告,因未能在1个月内解决违规担保事宜,加加食品股票于6月12日停牌一天,将于6月15日开市起复牌,复牌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加加”,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此前,加加食品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卓越投资”)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本金余额合计4.66亿元左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94%。 加加食品曾希望在1个月内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和解协议也已签署,但相关机构的最终流程尚在进行中。”杨振表示。 公告显示,卓越投资5月11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将在1个月内(2020年5月11日-6月11日)通过出售资产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力争彻底解决各方与优选资本和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进而消除因违规担保事项给上市公司和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在解决违规担保事项前,积极寻求第三方替公司控股股东向加加食品和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提供质押物等方式,保证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不受因违规担保可能带来或有损失的影响。 加加食品最新公告称,公司接到卓越投资的通知,卓越投资获得第三方主体2.8亿元资金额度,专项用于偿还优选资本、三湘银行债务。 同时,卓越投资与三湘银行于6月10日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约定,6月30日前由卓越投资或其指定第三方向三湘银行清偿债务本金1亿元。 6月11日,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6月30日前由卓越投资或指定第三方向优选资本清偿债务本金不低于1.8亿元。 三湘银行、优选资本承诺,在收到上述首笔清偿款后,加加食品及旗下公司因卓越投资相关债务导致的担保义务与责任,均将予以解除。 加加食品表示,将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落实上述协议,以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影响,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按照相关规定,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得到消除,加加食品有望于短期内解除其他风险警示。 近年来,加加食品进一步在调味品主业推进“大单品”战略,2019年,加加食品实现营收超20亿元,创历史新高;实现净利润1.62亿元,同比大增超40%。今年疫情复工后,公司产品需求旺盛,供不应求。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年会上发表讲话。阎庆民表示,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证监会将严厉打击说假话、做假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 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 阎庆民介绍,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截至5月末,我国境内股票市场共有上市公司3868家,总市值59.61万亿元,继续保持全球第二大市值的股票市场地位。上市公司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90个行业大类的“龙头企业”。2019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量约为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1%,但上市公司营业利润总额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利润的比重达到42.61%,是当之无愧的“国之重器”。 阎庆民表示,从当前经济形势来看,尽管一季度极不寻常,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强紧迫感。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经济社会运行已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也在加快恢复,特别是我国经济在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都体现出极强的适应性,部分传统产业也展现出强大的韧性。希望上市公司能够再接再厉、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稳中求进,继续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好“头雁效应”。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阎庆民表示,在充分肯定上市公司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出现了一些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也给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阎庆民称,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多措并举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阎庆民表示,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初心使命,更是证监会系统工作永恒不变、重中之重的工作主题。 对于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证监会将会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开展推动: 一是坚持制度优先,推动上市公司合规发展。对照新修订的《证券法》,全面梳理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制度,形成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治理准则、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中心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继续推动优化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减持、退市等制度,构建起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确保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实施,继续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推动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围绕新《证券法》施行,坚持无知惯性违规以规范为主,恶意违规以打击为主,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特别是对于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说假话、做假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风险苗头或者已构成违规事实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做到“打早、打小、打疼”。通过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最终形成“良币主导”的市场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的监管,通过加大培训力度,真正抓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诚信规范水平。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重点领域风险。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加强协调、完善政策、管住增量、化解存量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完善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信息互联,措施共商。运用好纾困、债转股、融资置换、并购重组等渠道和政策工具,打造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取得更大突破。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控制限售股质押。夯实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规范金融机构展业要求,有序压降第一大股东高比例质押公司数量。同时,不断拓宽退市渠道,健全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加强退市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是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监管效能。继续探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并将其作为净化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让更多的市场参与者都加入到资本市场的生态净化过程当中,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立足于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积极引导拟上市公司树立起企业“主体”上市和“思想”上市同步的理念,加大对优秀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讲好中国上市公司故事,营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房住不炒”!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多次重申这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基调。从银行的角度来讲,更是在监管机构的要求下,层层设立防火墙防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实地调查发现,随着监管层加大对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北京地区已有多家银行不办理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仍办理业务的部分银行则表示,已经加大对消费贷款审查力度。 但是,即便面对强监管,仍有中介公司向客户支招“首付贷”,即通过周转借款过桥凑足首付并申请按揭贷款,放款后再去银行申请经营贷还清首付中的加杠杆部分。 经营贷接过消费贷“大旗” 首付贷借“马甲”重现江湖 近期,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监控消费贷等资金流入房地产。例如,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5月9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将个人互联网消费贷设定成20万上限的授信额度,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另外,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银行了解到,不少银行已经取消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未取消的银行在贷前、贷中、贷后均加大审查力度,并且执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对借款人贷后房产新增情况也加强监测。 “我行已经不做抵押类消费贷了,目前主要做信用贷以及经营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国有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消费贷由于很难监管贷款用途,风险太大,一旦查出违法违规对个贷经理的处罚力度很大。 一些股份制银行的网点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不开展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了,建议记者在手机银行等线上申请信用贷款,随借随还。如果名下有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贷,年化利率最低5%以上。 另一家国有大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尽管目前还做抵押类的消费贷,但是需要提交的材料相较之前更多,比如交易对手、营业执照、营业资质证明、收款账号等,但是最终批贷的可能性较小。他还补充道:“现在发票、合同等材料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住房抵押“消费贷”虽然刹车,尽管监管严控,首付贷还是在经营贷“马甲”的掩护下再现江湖。 《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多个贷款中介宣称可以通过帮助购房者申请抵押经营贷获取购房资金。同时,对于名下没有公司的贷款人,可以为客户操作“入股”公司。整体下来,一般收取2万元作为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包装成公司股东的费用以及经营场地的费用。 根据多位房产中介对本报记者的介绍,由于监管部门对消费贷严监管,建议走经营贷款的路子,或者先用“过桥”资金买房,再将房子抵押做“经营贷”,不仅贷款的金额较高而且利率也比较低,年利率最低达4.98%。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银行对于企业经营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必须将钱款打给经营用途中的第三方账户,因此如果需要第三方账户收款,中介要另收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费用。 当《证券日报》记者询问,“近期监管力度很大,这类贷款用于买房会不会有风险”时,上述中介业务员表示:“我们经常与银行内部的人打交道,在一些环节上会和个贷经理提前打通关系,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多家银行房贷违规领罚单 个人消费贷规模下降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今年监管部门针对银行违规“输血”楼市已公示至少百张罚单,从处罚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等。 例如,近期,北京银保监局公布了一张罚单,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因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及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80万元,并责令改正。 今年4月份,盐城银保监分局开出2020年的第一批罚单,某城商行盐城分行因个人消费贷违规发放,被罚款60万元;行长也因此受到警告并罚款5万元。浙江银保监局日前公布了两张罚单,两家当地的村镇银行因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合计被罚65万元。 从上市银行2019年年报也可以看出,部分国有大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出现下降。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年报显示,2019年年末,该行个人消费贷金额1935.16亿元,较2018年年末减少106.46亿元,降幅为5.2%。建设银行(行情601939,诊股)2019年个人消费贷款金额为1895.88亿元,较2018年减少205.37亿元,降幅9.77%。 央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1.84万亿元,同比增长13.0%,比上年末高0.5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4864亿元,同比多增1025亿元。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44.7万亿元,同比增长13.9%,比上年末低2.4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7181亿元,同比少增7070亿元。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一直以来,承担为实体经济输血、造血功能的银行保险业,为何饱受“吸血”的质疑?这不仅折射出银行保险业丰厚利润与实体经济效益下行的反差,更集中反映了一个久治难愈的痼疾,——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尽管不排除银行为民间融资等其他渠道“背锅”的情形,但不合理收费现象的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现在,对这一现象或许已经到了该除须除的时候了。 日前,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央行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这将使银行保险业不合理收费这一“痼疾”有望得到根治,挤干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水分”。 究竟哪些属于违规收费? 如果从纯市场的角度,商业银行需要以收抵支并获取适当的资本回报,因此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应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关键是所提供服务的真实可评估性、服务质价相对等性。 这就需要厘清银行收费中,究竟哪些属于违规的收费,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属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从企业部门的呼声看,关于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比较集中于贷存挂钩、强制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强制接受指定机构服务等方面。 此次《通知》就银行违规、不合理收费的情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的要求,明确提出了17个方面“不得”和3个方面禁止性规定,后者主要针对新形势下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的涉企收费问题。这方面,《通知》明确禁止三种行为。一是银行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三是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这份违规收费“清单”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的指向性、可操作性,而且也从整体上告知了企业可以伸张、维护的权益。 银行违规收费的驱动在哪里? 按说,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已完全放开,银行完全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定价中充分融入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费用及目标利润等考量,银行何以要冒被监管查处的风险、在价外违规收费,空惹一身“骚”?这其中自有其内外部驱动性,叠加了成本、考核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一是不切实际的中间业务考核催生了“浮利分费”、强制搭售保险类产品等行为。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考核要求,一些银行机构采取“浮利分费”的方法,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增加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但因为人为切割的无据,客观上给企业以乱收费之印象。而通过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更是一些基层行惯用的手法。此外,还可能存在将无实质内容的贷款咨询、顾问费附加于贷款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层层加码的存款业务考核诱发了“贷存挂钩”“以贷转存”等变相收费问题。一些银行基层行或客户经理为完成存款任务,把拉存款、转存款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这或许是最令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帮助银行去揽存,不仅难度大,而且揽存所产生的费用在财务处理上也比较困难。而贷款转存款,不仅减少了企业贷款的可用额度,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是“以我为主”的经营理念导致银行向企业强势转嫁费用。在绩效考核压力下,一些基层经营行利用信息不对称,把本应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如为授信评估目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费用,为分散风险追加的以银行自身为受益人的保费费等,银行在发放贷款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等,转嫁给借款企业,直接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维“激发”银行收取资金管理费、账户透支承诺费、信贷资信证明费等以贷收费行为。目前,尽管贷款利率上限名义上已完全放开,但隐性利率上限依然存在,客观上可能诱使一些银行机构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形式向借款企业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资金管理费及贷款承诺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收益率,以满足其对利润的追逐。 此外,还包括员工道德风险方面的因素。如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与资金掮客勾结,以种种理由影响企业贷款到期后正常续贷,通过介绍渠道让客户在贷款到期后寻找过桥资金以牟利,使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转贷成本。凡此种种,其背后无不透着各种利益的碰撞。 如何根治违规收费? 尽管近年来在中央持续推进融资畅通、减费让利的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在积极减费让利,但市场对于银行乱收费的“诟病”从未消停。 其实银行违规收费大抵可分为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而且存在显性向隐性转化的趋势。对于显性的违规收费,或许可以通过常规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查处,但仍受检查的频率、检查的覆盖面等因素的客观制约。对于隐性的违规收费,要查处则相对比较困难,线索、取证材料的获取都是一个问题,除非企业举报。 从逻辑上,银行究竟有没有违规、有没有不合理收费,企业最有发言权。借款企业一个投诉举报似乎就可真像大白,但其实不然。银企关系的相生相容性,注定了其方式的复杂性。现实情况是,企业基于未来存续发展的考量,往往对银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不敢举报,否则容易遭致报复,甚至在当地再也难以获得融资。 显然,从源头上根治银行保险业违规收费问题需要内外发力、多措并举。 一方面,要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消减银行保险机构违规收费的内在驱动。关键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银行保险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利率市场化化程度和银行机构风险定价能力,以最大可能避免银行机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而铤而走险,违规收费。 另一方,则是要强化外部监督。核心是要加大违规收费的成本,加大惩戒力度,让机构从成本——收益权衡的角度,对违规的后果形成敬畏,形成不敢违规收费的自我约束。关键则是构建完善银行违规收费的信息获取机制。正如《通知》所要求的,要形成监督合力,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前提则是建立对企业投诉的保护机制,即确保企业不因投诉举报银行违规收费而被银行甚至行业歧视,导致融资权利受损害。 唯有如此,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才能得以充分曝光在监管的视野,各种监管规制才能真正发挥震慑作用。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一直以来,承担为实体经济输血、造血功能的银行保险业,为何饱受“吸血”的质疑?这不仅折射出银行保险业丰厚利润与实体经济效益下行的反差,更集中反映了一个久治难愈的痼疾,——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尽管不排除银行为民间融资等其他渠道“背锅”的情形,但不合理收费现象的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现在,对这一现象或许已经到了该除须除的时候了。 日前,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央行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这将使银行保险业不合理收费这一“痼疾”有望得到根治,挤干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水分”。 究竟哪些属于违规收费? 如果从纯市场的角度,商业银行需要以收抵支并获取适当的资本回报,因此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应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关键是所提供服务的真实可评估性、服务质价相对等性。 这就需要厘清银行收费中,究竟哪些属于违规的收费,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属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从企业部门的呼声看,关于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比较集中于贷存挂钩、强制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强制接受指定机构服务等方面。 此次《通知》就银行违规、不合理收费的情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的要求,明确提出了17个方面“不得”和3个方面禁止性规定,后者主要针对新形势下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的涉企收费问题。这方面,《通知》明确禁止三种行为。一是银行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三是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这份违规收费“清单”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的指向性、可操作性,而且也从整体上告知了企业可以伸张、维护的权益。 银行违规收费的驱动在哪里? 按说,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已完全放开,银行完全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定价中充分融入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费用及目标利润等考量,银行何以要冒被监管查处的风险、在价外违规收费,空惹一身“骚”?这其中自有其内外部驱动性,叠加了成本、考核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一是不切实际的中间业务考核催生了“浮利分费”、强制搭售保险类产品等行为。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考核要求,一些银行机构采取“浮利分费”的方法,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增加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但因为人为切割的无据,客观上给企业以乱收费之印象。而通过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更是一些基层行惯用的手法。此外,还可能存在将无实质内容的贷款咨询、顾问费附加于贷款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层层加码的存款业务考核诱发了“贷存挂钩”“以贷转存”等变相收费问题。一些银行基层行或客户经理为完成存款任务,把拉存款、转存款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这或许是最令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帮助银行去揽存,不仅难度大,而且揽存所产生的费用在财务处理上也比较困难。而贷款转存款,不仅减少了企业贷款的可用额度,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是“以我为主”的经营理念导致银行向企业强势转嫁费用。在绩效考核压力下,一些基层经营行利用信息不对称,把本应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如为授信评估目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费用,为分散风险追加的以银行自身为受益人的保费费等,银行在发放贷款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等,转嫁给借款企业,直接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维“激发”银行收取资金管理费、账户透支承诺费、信贷资信证明费等以贷收费行为。目前,尽管贷款利率上限名义上已完全放开,但隐性利率上限依然存在,客观上可能诱使一些银行机构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形式向借款企业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资金管理费及贷款承诺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收益率,以满足其对利润的追逐。 此外,还包括员工道德风险方面的因素。如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与资金掮客勾结,以种种理由影响企业贷款到期后正常续贷,通过介绍渠道让客户在贷款到期后寻找过桥资金以牟利,使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转贷成本。凡此种种,其背后无不透着各种利益的碰撞。 如何根治违规收费? 尽管近年来在中央持续推进融资畅通、减费让利的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在积极减费让利,但市场对于银行乱收费的“诟病”从未消停。 其实银行违规收费大抵可分为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而且存在显性向隐性转化的趋势。对于显性的违规收费,或许可以通过常规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查处,但仍受检查的频率、检查的覆盖面等因素的客观制约。对于隐性的违规收费,要查处则相对比较困难,线索、取证材料的获取都是一个问题,除非企业举报。 从逻辑上,银行究竟有没有违规、有没有不合理收费,企业最有发言权。借款企业一个投诉举报似乎就可真像大白,但其实不然。银企关系的相生相容性,注定了其方式的复杂性。现实情况是,企业基于未来存续发展的考量,往往对银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不敢举报,否则容易遭致报复,甚至在当地再也难以获得融资。 显然,从源头上根治银行保险业违规收费问题需要内外发力、多措并举。 一方面,要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消减银行保险机构违规收费的内在驱动。关键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银行保险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利率市场化化程度和银行机构风险定价能力,以最大可能避免银行机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而铤而走险,违规收费。 另一方,则是要强化外部监督。核心是要加大违规收费的成本,加大惩戒力度,让机构从成本——收益权衡的角度,对违规的后果形成敬畏,形成不敢违规收费的自我约束。关键则是构建完善银行违规收费的信息获取机制。正如《通知》所要求的,要形成监督合力,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前提则是建立对企业投诉的保护机制,即确保企业不因投诉举报银行违规收费而被银行甚至行业歧视,导致融资权利受损害。 唯有如此,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才能得以充分曝光在监管的视野,各种监管规制才能真正发挥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