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媒体披露监管指导压降结构性存款,结合前期监管动向,那么当前存在哪些资金套利行为?监管打击套利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债券市场有什么影响? 当前存在哪些资金套利行为? 年初以来监管部门和舆论主要关注以下两方面资金套利问题:“贴息经营贷购房套利”、“短贷、票据、短融购买结构性存款、理财套利”。 监管抑制套利的目的是什么? 主要是控制三方面风险:一是资金脱离实体可能导致资产价格过快上涨;二是资金脱离实体降低宽信用实际效果;三是资金空转套利可能推高潜在金融风险。 监管部门加强结构性存款监管对债市意味着什么? 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维持资产负债表经营的一项重要工具,也是稳定资产和维系客户关系的纽带。监管会压降结构性存款,首先可能导致依靠结构性存款而维持资产负债经营压力较高的银行出现结构性缩表情况,资产和负债两端收缩;其次,压降结构性存款会降低套利规模从而压缩套利需求。 从上述两个角度,都同时存在资产还有负债两个方面的影响,考虑到这种套利主要在金融市场以外,不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和金融市场杠杆,所以对应影响相对较小。我们所需要关注的是结构性存款的收缩过程中,央行货币政策是否始终对套利行为紧盯不放?是否以此而抬高对应的市场资金价格? 考虑到当前的政策背景和宏观形势,并不支持货币政策转向,所以在严监管的同时,宽货币可能仍然是基本前提。 结构性存款问题是一个矛与盾的关系,降成本、宽信用、稳负债、守底线,多目标动态平衡的结果反而造成了资金套利和空转,但我们也需要明确,当前问题不在于金融机构,而是实体,问题不在于套利,而是为什么要空转?这个问题监管未必能解决,严监管只会影响宽信用,最终可能还是转回宽货币。 从控制套利与支持逆周期加大宏观对冲组合考虑,央行仍然需要进一步引导市场利率在一个更为合意的区间,这个区间和当前位置相比,不存在进一步上升的基础,所以市场无需恐慌。 如何看待结构性存款监管及其影响? 近期媒体披露监管指导压降结构性存款,结合前期监管动向,那么当前存在哪些资金套利行为?监管打击套利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债券市场有什么影响? 1. 当前存在哪些资金套利行为? 为对冲疫情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影响,一季度央行加大了货币信贷的投放力度。但与此同时,资金套利问题也应运而生。年初以来,针对媒体有关报道,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资金套利问题: 最先引起监管部门关注的是企业可能利用贴息经营贷买房的套利行为。今年3月深圳房价涨幅领跑全国,有媒体报道,背后逻辑是企业将低利率的经营贷款投入了房地产市场。为应对疫情冲击,深圳各区政府对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贴息政策,从市一级到区一级均有补贴,贴息比例从20%至100%不等。 消息发出后,深圳银保监局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4月20日,深圳银保监局联合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召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座谈会,明确提出一系列监管要求,并部署开展全面自查和监督检查。4月22日,初步摸底排查结果出炉:“一是未发现刚注册企业即申请经营贷的情况;二是未发现支小再贷款信贷资金通过房产抵押经营贷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三是辖区存在个别商业银行有客户先全款买房,再以该新购置房产作为抵押申请经营贷的情况,但规模占比很小”。 上述排查结果说明,前期确有少数企业通过房抵经营贷进行融资,但规模不大,也未发现大规模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对货币投放有效性的影响有限。此后监管提出了“严禁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房”的具体要求,意图严控经营贷购房的套利渠道。 近期备受关注的则是企业通过短贷、票据、短融等方式低息融资,再将筹到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套利行为。在相关政策执行之初,3月4日,财政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要求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等问题。 但是套利空间仍然是客观存在: 四月上市企业亿联网络曾收到监管问询函,被要求“结合公司理财产品收益与银行贷款成本说明公司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同时申请银行贷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在回函中公开了利用低息(贴息)融资进行套利的情况,但这一说明在当时并未引起监管者和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公司2019年平均理财收益在4.2%以上,2019年8月至今的新增贷款的相关借款还款明细如下表所示,平均贷款成本3.2%,其中人民币借款利率已逐步下降至3.6%,美金借款利率更是长期低于3%(2020年4月更是进一步下降至2.2%),结合公司可以获取到一定的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是实付利息的50%左右),贷款成本远低于公司平均理财收益率。 ——亿联网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8号《关于对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函 五月,四月新增社融3.09万亿超预期,新增结构性存款4719亿元,企业通过低息融资套利的行为进一步引起了媒体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2. 监管打击套利的目的是什么? 五月,四月新增社融3.09万亿超预期,新增结构性存款4719亿元,企业通过低息融资套利的行为进一步引起了媒体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监管打击套利的目的,主要是控制三方面风险:一是资金脱离实体可能导致资产价格过快上涨;二是资金脱离实体降低宽信用实际效果;三是资金空转套利可能推高潜在金融风险。 以经营贷购房套利为例,很容易造成资金脱离实体并推高资产价格过快上涨。 直接从数据观察,企业通过经营贷购房套利的规模可能有限。因为只有部分区域能够实现较高的住宅投资收益。根据分地区中金标准投资住宅的1年年化收益指数,只有深圳、上海在少数月份能实现明显高于平均贷款成本的住宅投资收益率,说明这一套利渠道即使存在,也并非全国性而是区域性的。但是北京银保监局局长李明肖6月4日的观点明确在严查之下,确实仍有企业将经营贷违规投入房地产市场。 这就说明虽然目前还不是全国普遍问题,但是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会加大资产波动,甚至形成示范效应,因为市场本身就在关注当前逆周期发力、货币宽松和未来通胀预期问题,所以会引发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如果说地产问题还不算严峻,那么企业融资购买理财或结构化存款问题,可能已经较为突出。 疫情冲击下,企业复工复产延后催生大规模闲置资金,部分企业将闲置资金购买风险较低的结构性存款或短期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属于正常情况。需要关注的是,企业通过融资获得低成本资金展开的资金套利行为,即企业报表中异常的“高存高贷”现象。通常情况下,“高存高贷”的企业要么是融资利用效率低下、受限融资规模较高,要么就是在进行融资套利行为;而当货币信贷结构出现明显的“高存高贷”现象时,则往往意味着货币信贷政策的低效率。 根据数据观察,三四月份市场确有较大的“融资购买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套利”的利差空间。从成本端看,短贷方面,以亿联网络为例,企业平均贷款成本为3.2%,贴息比例是实付利息的50%左右,实际贷款成本仅约1.6%,短期贷款的成本还会更低;票据方面,四月银票[1]直贴利率下行超过80BP,4月30日国股银票的贴现收益率为2.07%,且收益率仍在继续下行中;短融方面,四月AAA6M、AA+6M的短融发行利率最低分别触及1.51%、1.89%。从收益端看,银行理财产品与结构性存款存在刚性,五月以前,6M产品的收益率始终高于3.9%,下行幅度有限。按此计算,企业通过短贷、票据、短融购买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的套利空间近200BP,大中型上市企业的套利空间甚至接近250BP。 三四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规模超预期,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新增单位结构性存款的超季节性增长。以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的加总口径计算,三四月份新增单位结构性存款1.06万亿,去年同期仅为997亿元,超季节性新增规模近9613亿元;三四月份新增个人结构性存款2620亿元,去年同期为减少1932亿元,超季节性新增规模约4552亿元。三四月份人民币贷款新增总额4.55万亿,若将超季节性新增结构性存款1.42万亿全部视为套利资金,则同期约有近三成的新增人民币贷款沉淀为结构性存款,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未免大打折扣。 [1]此前票据直贴数据由中国票据网提供,2019年12月以后,中国票据网停止运营,全部数据转入上海票交所官网后不再公布。鉴于此,我们结合票据转贴现利率来近似估计当前票据直贴利率的变化情况。在两者同时公布的时期,2018.12-2019.11,票据直贴利率略低于转贴现利率,但两者走势基本相同,故我们以票据的转贴现利率来近似估计当前的直贴利率。 但四月的货币信贷数据也有好的一面,四月新增中长期人民币贷款9963亿元,占全部人民币新增贷款60%以上,说明宽松货币政策在引导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方面仍有一定成效。 另外,资管新规下企业认购的理财产品中结构性存款占比的大幅提高,也是今年银行新增结构性存款规模激增的一项重要原因。WIND数据显示,2019年前四月企业认购的理财产品中机构性存款的占比为55%,今年前四月这一比例提高为73%。按此计算,新增结构性存款中约有32.7%(18%/55%=32.7%)为理财产品的品种替代所致,不应该归结为资金套利行为的增长。这样一来,三四月份结构性存款的套利资金规模就减少为了9556亿元,约占同期新增人民币存款的两成左右。 因此,当前监管打击套利的落脚点必然落在打击空转套利、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上面。 3. 结构性存款监管会如何影响债市? 近期,监管部门开始公开表示要加大对融资违规购买结构性存款套利的查处行为。 2020年6月4日,北京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明肖在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排查,发现部分企业一边获得低利率贷款,一边进行套利行为,比如购买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甚至投资股市等。对资金“套利”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严查、重罚,确保资金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上述表态会如何影响债市? 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维持资产负债表经营的一项重要工具,也是稳定资产和维系客户关系的纽带。 监管会压降结构性存款,首先可能导致依靠结构性存款而维持资产负债经营压力较高的银行出现结构性缩表压力,资产和负债两端收缩。首当其冲的就是对结构性存款业务依赖程度较高的中小银行,今年四月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达到7.91万亿,而大型银行仅为4.23万亿。 为避免压缩,逻辑上商业银行会采取其他短期负债进行对应补充,方式之一是发行同业存单弥补,考虑到同业授信和监管压力,一方面额度有限,另一方面可能推高中小银行的负债压力。 如果无法实现短期内负债的有效替代,那么对应的资产部分,可能会被动收缩。对于中小银行而言,首当其冲是同业和流动性较好如债券等资产的压缩。从这个角度考虑,似乎对债券不利。 与此同时,也要考虑一旦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就会直接降低套利规模,从而压缩套利需求。考虑到,套利需求是推升融资规模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融资购买结构性存款套利推高了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则反过来会同时降低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可能出现信用收缩效应。 一旦社会信用扩张受影响,则宽信用表现不佳,对应就要观察宽货币的情况。 我们所需要关注的是结构性存款的扩张与收缩过程中,央行货币政策是否始终对套利行为紧盯不放?是否因此而抬高对应的市场资金价格?我们认为央行关注资金套利问题关键在于货币信用直达实体的效率和效果问题,当货币支持实体不力,而资金套利盛行,则货币政策毫无疑问首先会正本清源。 但是如果货币传导本身有一定效果,而套利可能是宽松初期伴生现象,那么政策还是需要妥善考虑错杀的风险。 毕竟当前政策背景和宏观形势,并不支持货币政策转向,所以在严监管的同时,货币政策是否依然要保持对套利的打击力度可能值得商榷。 加大宏观对冲和直达实体宽信用是关键,抑制资金套利只是正本清源。从这个角度考虑,货币政策应该保持宽松的必要节奏和力度。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理顺价格体系。资金套利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还和市场分割与分层有关,与我们的金融生态、监管状态和政策利率体系有关。抑制套利,还需要理顺货币资金价格体系,减少市场分割和分层,至少政策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倒挂问题需要捋顺。 换言之,从控制套利与支持逆周期加大宏观对冲考虑,央行仍然需要进一步引导市场利率在一个更为合意的区间,毕竟降成本仍然是当前政策的明确诉求。 此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当前的资金套利问题与2016-2017年不同,这种套利主要在金融市场以外,不直接通过交易行为和金融市场杠杆体现,所以即使监管层有所规范,影响也相对较小。 因此,从上述角度出发,虽然存在资产负债两个方面的影响,但是考虑到货币政策逆周期诉求明确,对债券市场的冲击有限,市场可以参考的是2019年包商事件之后的市场情况,毕竟严监管的同时还需要防风险、守底线,货币政策依然需要维持宽松。 4. 小结 近期媒体披露监管指导压降结构性存款,结合前期监管动向,那么当前存在哪些资金套利行为?监管打击套利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债券市场有什么影响? 当前存在哪些资金套利行为? 年初以来监管部门和舆论主要关注以下两方面资金套利问题:“贴息经营贷购房套利”、“短贷、票据、短融购买结构性存款、理财套利”。 监管抑制套利的目的是什么? 主要是控制三方面风险:一是资金脱离实体可能导致资产价格过快上涨;二是资金脱离实体降低宽信用实际效果;三是资金空转套利可能推高潜在金融风险。 监管部门加强结构性存款监管对债市意味着什么? 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维持资产负债表经营的一项重要工具,也是稳定资产和维系客户关系的纽带。结构性存款的压降,首先会导致依靠结构性存款而维持资产负债经营压力较高的银行出现结构性缩表情况,资产和负债两端收缩;其次,压降结构性存款会降低套利规模从而压缩套利需求。 从上述两个角度,都同时存在资产还有负债两个方面的影响,考虑到这种套利主要在金融市场以外,不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和金融市场杠杆,所以对应影响相对较小。我们所需要关注的是结构性存款的收缩过程中,央行货币政策是否始终对套利行为紧盯不放?是否以此而抬高对应的市场资金价格? 考虑到当前的政策背景和宏观形势,并不支持货币政策转向,所以在严监管的同时,宽货币可能仍然是基本前提。 结构性存款问题是一个矛与盾的关系,降成本、宽信用、稳负债、守底线,多目标动态平衡的结果反而造成了资金套利和空转,但我们也需要明确,当前问题不在于金融机构,而是实体,问题不在于套利,而是为什么要空转?这个问题监管未必能解决,严监管只会影响宽信用,最终可能还是转回宽货币。 从控制套利与支持逆周期加大宏观对冲组合考虑,央行仍然需要进一步引导市场利率在一个更为合意的区间,这个区间和当前位置相比,不存在进一步上升的基础,所以市场无需恐慌。 风险提示 经济环境恶化、货币政策传导不畅、疫情超预期发展
新业态逆势增长潜力足 “稳外贸”又有新动作。根据海关总署最近发布的公告,海关总署将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新监管方式的试点,自7月1日起施行。 具体而言,试点的10个海关将增列两个新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这次试点的10个海关,大部分都在沿海地区,对外贸B2B出口需求较大,有助于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一般贸易出口受阻的问题。这一政策将引导一般贸易企业向跨境电商B2B出口发展,实现一般贸易向数字贸易的发展,是外贸的转型升级。”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李峄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李峄表示,对跨境电商B2B单列监管方式,可以提供更好的通关服务,提高全国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的物流配送能力。记者了解到,此前海关的跨境电商出口常见监管模式代码为“9610”, 主要特点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主要针对销售对象为单个消费者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服务,也就是B2C模式。 专家表示,此次海关增列两种跨境电商新监管模式对于海关统计全口径的跨境电商规模也很有意义。 “原来海关的统计当中跨境电商只有‘9610’和‘1210’这些针对个人消费者的B2C的跨境电商统计。这次海关推出新的监管代码,主要是把跨境电商的B2B统计也纳入到海关的独立统计当中,弥补了海关在跨境电商统计方面的一些缺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王健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在疫情影响下大量大型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B2B出口。阿里巴巴国际站目前是全球最大的B2B跨境电商平台,本月初举办了网交会,首日交易总额就同比增长逾40倍。 从地方发布的外贸数据中,跨境电商出口的逆势增长也可见一斑。前5月湖南省跨境电商出口货值达到4.03亿元,达到去年同期的两倍,天津海关称前5月跨境电商出口单量达到75.46万单,超过2019年全年总量。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贸易商协会供应链金融委员会主任洪涛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计今年中国跨境电商B2B交易额在全球B2B交易额占比将超过一半。”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有所下降,但新兴业态保持了较快增长。一季度我国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就增长34.7%。洪涛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全球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跨境电商具有非直接接触的优势,预计2020年跨境交易额将达到12万亿元,增长16%。”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年会上发表讲话。阎庆民表示,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证监会将严厉打击说假话、做假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 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 阎庆民介绍,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截至5月末,我国境内股票市场共有上市公司3868家,总市值59.61万亿元,继续保持全球第二大市值的股票市场地位。上市公司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90个行业大类的“龙头企业”。2019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量约为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1%,但上市公司营业利润总额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利润的比重达到42.61%,是当之无愧的“国之重器”。 阎庆民表示,从当前经济形势来看,尽管一季度极不寻常,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强紧迫感。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经济社会运行已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也在加快恢复,特别是我国经济在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都体现出极强的适应性,部分传统产业也展现出强大的韧性。希望上市公司能够再接再厉、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稳中求进,继续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好“头雁效应”。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阎庆民表示,在充分肯定上市公司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出现了一些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也给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阎庆民称,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多措并举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阎庆民表示,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初心使命,更是证监会系统工作永恒不变、重中之重的工作主题。 对于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证监会将会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开展推动: 一是坚持制度优先,推动上市公司合规发展。对照新修订的《证券法》,全面梳理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制度,形成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治理准则、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中心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继续推动优化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减持、退市等制度,构建起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确保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实施,继续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推动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围绕新《证券法》施行,坚持无知惯性违规以规范为主,恶意违规以打击为主,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特别是对于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说假话、做假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风险苗头或者已构成违规事实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做到“打早、打小、打疼”。通过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最终形成“良币主导”的市场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的监管,通过加大培训力度,真正抓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诚信规范水平。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重点领域风险。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加强协调、完善政策、管住增量、化解存量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完善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信息互联,措施共商。运用好纾困、债转股、融资置换、并购重组等渠道和政策工具,打造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取得更大突破。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控制限售股质押。夯实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规范金融机构展业要求,有序压降第一大股东高比例质押公司数量。同时,不断拓宽退市渠道,健全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加强退市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是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监管效能。继续探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并将其作为净化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让更多的市场参与者都加入到资本市场的生态净化过程当中,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立足于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积极引导拟上市公司树立起企业“主体”上市和“思想”上市同步的理念,加大对优秀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讲好中国上市公司故事,营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为适应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办法》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比如,《办法》明确,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等。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认为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 在监管指标上,《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等,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办法》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如果投放的大量资金没有流向实体经济,却“回流”至金融体系进行套利,那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就打了水漂。近期,针对这种资金空转行为,监管接连出台措施予以“围剿”。 有市场消息称,监管部门本周窗口指导部分股份制银行,要求其在年底前大幅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 随着央行投放大量资金,债券收益率、贷款端利率均持续下行,与银行存款、理财利率形成倒挂“利差”,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 是谁在套利?据 资金空转的外在表现,即是一直受到监管“盯梢”的结构性存款规模再刷新历史新高。截至2020年4月末,全国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约为12.14万亿元,环比增长4.05%,首次突破12万亿元。 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认为,由于大量中小城农商行本身没有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因此股份行以及有衍生品牌照的头部城农商行是产生增量的主要来源,预计至少有1.2万亿至1.5万亿的增量来自于股份行,这也是监管专门窗口指导股份行的主要原因所在。 虽然企业“薅”银行“羊毛”,但银行这笔买卖并不亏。银行通过低息贷款完成信贷增速的要求,同时结构性存款的增加也助益其完成存款指标,再通过高息贷款等方式平衡整体收益。 对于如何预防企业融资套利行为,某股份行上海分行行长表示,首先还是要关注客户真实的需求是什么,如果是客户自身经营产生的需求,是不会产生套利行为的。如果企业主营业务上没有资金需求,那产生套利行为就比较常见。 “从业务角度看,还是要在前期把好关。到了业务层面,靠一家银行就很难杜绝,还是要靠监管牵头一起形成合力,不然一家银行是没法追踪资金去向的。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而言,还是把好关客户关。”他表示。 监管部门也行动起来了。一方面,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6月1日,央行等多部门发布三份文件,新创设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个政策工具通过SPV向银行提供资金用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延期贷款,从“宽货币”转至“宽信用”,缩短货币政策的传导链条,提高企业融资的“直达性”。 另一方面,央行开始短暂收紧流动性。6月8日,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200亿元逆回购操作,利率水平与上次持平,考虑到当天有5000亿元MLF到期,实现流动性净回笼3800亿元。 方正证券认为,短期来看,央行收紧流动性会提高企业融资成本,减少套利空间,使得资金空转不可持续。但如果稍微拉长周期,再辅以规范业务的政策配合抑制资金空转,长期利于业务规范。而规范结构性存款带来的套利机会,从长期看是有助于推动银行负债成本下行的。
银保监会网站6月9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办法》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二是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四是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对于设置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的主要考虑,该负责人称,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此外,在《办法》中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在经过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6月9日正式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在主要监管考核指标方面并无调整,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将整改过渡期从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整改过渡期延长至3年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另据银保监会在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超4万亿元。 不过,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清理整顿“空壳”“失联”公司。《办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在清理存量的同时,《办法》还严控增量,明确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此外,《办法》中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与金融租赁监管 要求保持部分一致 融资租赁公司原本归口商务部监管,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影响最大的在于《办法》设置了一系列量化监管指标,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例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等。并对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设置“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等。 上述融资租赁从业人士表示,尽管《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但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办法》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 例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