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创近期完成了数千万元人民币的战略融资,投资方为东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东风资产。据了解,本轮资金主要用作销售市场拓展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 中科云创是一家综合信息技术服务及物联网和云计算解决方案服务商,其集工业信息化SaaS服务、物联数据收集与分析、设备远程管理维护、工业企业上下游沟通协同、生产运营与服务等功能为一体,通过轻量化的数据可视方案,实现对工业物联网数据的实时监测、生产流程数据化管控、设备故障预警和维护管理,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数据打通。 据了解,此前中科云创的工业物联网数据平台就已运用到东风汽车(600006)的农业植保无人机等新产品的远程管理应用场景,东风集团自身也一直在这一领域进行资金和技术研发的投入。此次东风集团再次出手,则是希望在技术与资源上实现互补。东方资产称,之所以为中科云创投入资金,是看好其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未来,同时也希望通过中科云创的平台和技术帮助东风集团打通上下游产业链数据,进一步提升东风的数字化生产和营销能力。 作为本次投资方,东风资产还表示,希望中科云创能够灵活运用物联网数据,在供应链金融和生产企业安责险等领域取得突破,为我国中小制造业的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9月12日,河钢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9月8日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钢唐钢)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拟将唐山分公司关停资产转让给河钢唐钢,资产转让价格为51.05亿元。 河钢股份表示,将唐山分公司关停资产转让给河钢唐钢,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所得款项收入可以弥补公司因关停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河钢唐钢总资产1551.32亿元,净资产497.32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789.03亿元,净利润10.12亿元。河钢唐钢为河钢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92.99%。 据了解,此次河钢股份与河钢唐钢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系之前退城搬迁协议中所约定的。 8月21日,河钢股份发布退城搬迁的公告,“十三五”期间河钢股份唐山分公司位于唐山市区的产能将全部退城,产能减量置换至唐山沿海区域与河钢乐亭钢铁项目统筹实施。 对于此次搬迁,8月19日,河钢股份与唐山市政府就关停及补偿事项签订了《唐山市人民政府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分公司退城搬迁协议》。 协议显示,唐山市政府拨付唐山分公司的资金,若不能弥补唐山分公司搬迁资产账面损失,差额由河钢唐钢及唐钢发展以购买关停资产残值等方式予以弥补。河钢唐钢与河钢股份另行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中钢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胡麒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第二产业的企业退出城区是一个趋势,这是我们城市发展理念的一个转变。” “从环保角度来看,工业企业无论如何节能减排,其负外部性都是难以消除的,难以满足城市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从产业结构来看,城市以后重点发展的产业类型会更多以第三产业为主,将第二产业占用的部分城市资源置换出来,是腾笼换鸟、转变增长动力的客观要求;从机会成本角度来看,将相同的城市资源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及服务业的发展,获得的经济增加值和社会效益是更大的。”胡麒牧谈道。 目前,我国传统钢铁产业链存在较大痛点。一是高端产能不足,低端产能过剩,这反映了钢铁企业技术水平和制造工艺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整个行业的集中度过低,由此带来了很多资源、环境、市场秩序乱象,需要不断地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钢铁企业的节能减排和环保工作任重而道远。 对于钢铁企业未来的发展道路,胡麒牧表示,一定要走创新驱动之路,做高端制造的新材料供应商和综合服务商;二是走强强联合之路,无论是通过战略联盟还是股权合作,无论是横向一体化还是产业链纵向延伸,增强行业话语权和产业链上定价权是必由之路;三是要走绿色发展之路,做资源循环利用、低排放、环境友好的生产企业;四是要走国际化之路,要抓住产业转移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机遇,提高国际化运营水平,打造国际竞争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 9月11日下午,受底层资产合同“萝卜章”事件影响,民生信托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宣布提前结束“至信1095号中建五局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至信1095号”)。 (图片来源:民生信托官网) 昨日下午,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五局”)在官网发布声明称,不法分子盗用其子公司名义伪造合同发行信托产品。 而涉及的相关产品正是民生信托发行的“至信1095号中建五局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建五局表示,近期,公司发现两份盗用其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三公司”)名义、虚构交易事实、私刻三公司印章和天津华航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型材买卖合同》,民生信托以上述虚假合同作为资产包发行了“至信1095号中建五局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图片来源:中建五局官网) 针对中建五局的声明,民生信托回应称,至信1095号是基于保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项下底层资产系我司依据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而受让的应收账款收益权。 民生信托表示,关注到相关舆情后,公司已第一时间联系资产转让方,要求其就出让的该笔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立即终止该笔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 此外,民生信托称,为维护投资人利益,本着对投资人负责的态度,收到相关转让款后,民生信托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前结束该信托项目,并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至信1095号于今年7月31日发行第一期,目前已成立6期,融资主体为天津曜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信托资金认购天津曜晖有限合伙份额后最终用于受让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或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特定资产收益权。 据媒体报道,至信1095号产品期限为15个月,成立总规模为1.848亿元。 (图片来源:民生信托官网) 近期,民生信托风波不断,除上述的“萝卜章”事件外,还因“踩雷”金凰珠宝违约事件备受关注,仍有40亿元尚未成功追索。 据公开资料显示,民生信托管理的至信439号、至信693号金凰珠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方武汉市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恶化被宣布提前到期。 其中金凰系旗下的金凰珠宝以黄金抵押贷款为底层资产,且全部质押黄金均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的信托计划。多家信托公司牵涉其中,目前仅未到期融资金额就有160亿元,其中民生信托融资规模最高达40亿元。 7月1日,民生信托发布公告表示,自金凰方出现舆情情况以来,公司已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包括查封保全质押物、处置质押物、变更融资主体并追加土地抵押等一系列追偿措施,同时积极与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汇报。 (图片来源:民生信托公告) “与保险公司沟通未果后,民生信托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对质押黄金的保险责任,目前相关诉讼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民生信托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民生信托成立于1994年,截至今年上半年,民生信托实现营业收入8.44亿元、净利润2.4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61%、5.88%;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2138.96亿元,其中主动管理资产规模占比92%。
图据新华社 在 “双循环”背景下,军工板块迎来新催化剂。可以看到,我国“十三五”之前是武器装备能力建设期,重点解决装备有无的问题,目前国防政策已由过去的“强军目标稳步推进”转变为“备战能力建设”。行业人士预计,“十四五”武器装备进入放量建设期,军工企业由“稳健增长”向“高速增长”迈进。 国盛证券分析师余平表示,中国在过去较落后的科技产业上追赶发达国家。而国防军工对于大国崛起的意义,从国家安全层面来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防军工是“大国掰手腕”的重要利器;从国家经济层面上看,发展军工可以牵引千万亿的民用产业,如大飞机、航空发动机、卫星互联网、碳纤维、高温合金、红外、全电推船舶等;国家科技层面上,军工技术是很多先进技术的源泉,发展军工可以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军转民更是军工技术与人才红利释放的重要途径。在供需共振背景下,迎接军工大时代。 目前,军工板块正处在新一轮大浪潮的起点上,军工弹性主要源自基本面弹性、行业弹性、催化弹性,优选低估值、长赛道、核心资产。行业人士表示,军工行业中期逻辑不改,“十四五”期间各类主要装备仍将持续放量增长,确定性极高。建议投资者关注军工板块两条主线,第一是提升资产证券化率,第二是军民融合。 ■ 1 资本运作密集逆周期投资价值凸显 目前涉及军工核心主业的上市公司较少,且多为配套零部件、武器装备总装的军工厂,大量轻资产、高收益的科研院所类资产尚未实现资产证券化,未来核心军工资产证券化提升空间巨大。军工是本次国企混改的重点领域,随着体制、政策和机制等方面改革工作的深入,军工企业混改、科研院所转制等改革工作有望持续推进,为核心军工资产的证券化奠定良好的基础,资本市场也将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协同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军工企业资本运作密集,包括核心军工资产整体上市、科研院所优质资产证券化等,军工行业景气度持续提升。华泰证券分析师王宗超指出,随着我国军事体制改革逐步落地和院所改制、混改等国企改革不断推进,改革逻辑正在逐步兑现。中国2020年国防预算仍同比增长约6.6%,我国政府对国防建设持续保持着较大投入力度,推动行业稳定成长。在当前宏观经济整体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军工行业基本面扎实,又是未来引领我国高端制造产业升级的中坚力量,逆周期投资价值凸显。 2016年前后,随着有潜在资产注入可能的上市平台市值严重透支,资产注入带来的价值增厚消失,但持续的军工资产证券化为A股带来了超过40家军品营收占比超过一半的标的。伴随着价值标的估值显著回落,军工板块2020年正式进入价值成长元年。 中信建投(601066)证券分析师黎韬扬指出,2020年推动行业发展的三大逻辑或将被逐步验证,建议重点把握供需新平衡、改革再出发和成长正当时三条投资主线。第一,在供需新平衡方面,建议首选符合“实战需求旺盛、新型号定型、量产预期将至”三大标准且型号量产有望延续的整机公司,以及在实战化练兵背景下需求集中释放的相关公司;第二,在改革再出发方面,随着国家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人事调整到位,资产注入新路径的示范效应将逐步显现。军工核心资产或将加快证券化,优化提升上市公司经营效率或将成为各大军工集团的重要任务。建议重点关注“主业有支撑、注入空间大、经营可改善”的军工央企上市公司;第三是在成长正当时方面,军工上游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军民两用性,通过向民用转化可解决国产化问题,重点关注“行业空间大、国产化率低、国产化刚需强劲”三大标准的相关行业。 2 军民融合仍是主线看好细分行业龙头 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一系列顶层规划陆续出台,从国家层面为军民融合的深度推进制定方向并提供政策支撑。对此,券商人士表示,军民融合是军工行业改革的重要方面。根据政策规划,“十三五”期间将形成较为健全的军民融合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军工与民口资源的互动共享基本实现,先进军用技术在民用领域的转化和应用比例大幅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军工领域取得新进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提升。随着军民融合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续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军民融合的法律体系加速推进,军民融合依旧是军工板块中一条重要的投资主线。 军民融合的核心是国防与军队建设体系融入民间发展,同时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体系推动国防建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提高后勤保障、科技创新、体系动员、军政军民团结等水平,这正是军民融合的核心理念。此外,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与民间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的融合也尤为重要。在管理层的指导下,这些军民融合理念的贯彻落实料将在2020年大幅助力新阶段国防建设。 可以看到,军民融合包含两大产业模式,军转民和民参军。军转民是把军用技术民用化,民参军则是民营资本参与到军工的研发。军转民利用军用技术支撑工业转型升级,助推传统军工企业“造血”功能,对应着国企改革及强军变革的政治使命。民参军则有助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新兴领域的技术优势,对应着国防工业的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引入。现有的军工技术研发过于依赖军工国企,存在一定的短板,急需民营企业的有益补充。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大背景下,民营企业可以更好的分享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带来的红利。 近两年军民融合领域频频发招,快速军民融合落地、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吸引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国防军工领域将是未来军工发展的大趋势。有业内人士认为,军民融合领域“民参军”主线仍是关注重点。由于民营企业参与军工项目门槛颇高,参与军品分系统等核心配套公司较少,与国企相比,民参军企业在军工电子领域优势明显,可重点关注。另外,应关注细分行业龙头及优势个股。综合多位分析师观点来看,军民融合将进入新的阶段,中长期来看投资者可继续关注军民融合概念股,特发信息(000070)、国睿科技(600562)、海特高新(002023)、新研股份(300159)、高德红外(002414)等。 潜力股精选 中航机电背靠航空工业集团 公司背靠航空工业集团,2012年以来经过多次资产重组和整合,成为航空工业集团旗下航空机电系统的专业化整合和产业化发展平台,航空机电产品是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华创证券指出,公司航空机电产品有望保持稳健增长趋势,随着更加聚焦航空机电主业以及不良资产的剥离,公司盈利能力预计将有所提高,毛利率或将有所改善,期间费用率预计保持平稳略有下降。同时公司目前作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航空机电系统专业化整合和产业化发展平台的地位明确,体外尚有武汉仪表、609所和610所等优质企事业单位资产,未来资产整合仍可预期,优质资产的注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质量。 中直股份体外资产有望注入 公司是直升机制造龙头,我国军用直升机总量仅为美国的1/6,直-20作为中型通用机型,参考“黑鹰”系列直升机在美军作为主力机型的装备比例,保守估计市场空间达680架。直-20有望加速列装,公司作为部件供应商将持续受益。开源证券指出,航空工业集团直升机板块仍有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总装直升机整机与试飞业务、直升机运营及维修业务以及中航直升机设计研究所(602所)等资产在上市公司体外,资产质量相对优质。考虑到同类资产合并仍是大势所趋,未来公司体外资产的有望注入将带来上市公司盈利规模的提升和关联交易削减所致的盈利能力增强。 特发信息分享行业成长红利 作为特发集团信息化业务发展的排头兵,公司在新基建的背景下有望依托较好的ToB和To G端市场拓展能力,实现信息化业务的持续拓展,打造新的增长点。此外,5G网络规模建设以及国防军工领域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将驱动公司主营业务长期向好。华泰证券指出,当前在信息化领域,公司形成了光通信+军工信息化双轮驱动的格局。军工业务方面,信息化需求成为国防装备发展的长期动力,公司积极推动军工产品迭代和客户拓展有望分享行业成长红利。除此以外,公司在数据中心布线、云计算技术服务、创新节能技术咨询及工程管理方面持续拓展,实现信息化业务由双轮驱动向多点布局的延伸。 海特高新新业务价值凸显 公司主营航空高端装备研发制造及维修、第二代/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为国际领先的高性能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解决中国化合物半导体产业链中制造环节的瓶颈,实现了核心高端芯片自主可控及国产化替代。国金证券指出,公司第三代半导体产品应用于5G移动通信、人工智能、雷达、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光纤通讯、3D感知、新能源、国防军工等领域。公司在5G宏基站射频GaN产品上取得重大突破,是国内领先进行硅基氮化镓量产的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背景下,第三代半导体晶圆制造为“卡脖子”环节,考虑核心高端芯片自主可控的战略价值,公司氮化镓业务的稀缺性凸显。 航天电器高增长低估值标的 公司高端产品占比70%以上,军品为公司基础,在民用领域则不断开拓新客户、新产品,尤其在通信领域发展迅速,逐渐快速发展成为公司新的支撑。过去十年公司营收和净利润规模保持了两位数的复合增长。中长期看,公司有望成为一流高科技元器件企业。安信证券指出,公司是军工板块中增长确定性高、低估值价值类标的。一是核心受益于我国十三五后两年武器装备列装加速及航天领域任务增多,实战化训练弹耗增多等行业利好;二是民品发展具有潜力,受益5G建设及元器件的国产替代机会。此外,公司作为航天科工十院旗下上市公司,外延并购发展、股权激励仍可期。 四创电子平台证券化有望加速 公司大股东中电科38所将四创电子(600990)股权转给央企中电科集团二级单位中电博微公司,同时中电科集团将四家研究所划拨给中电博微进行委托管理。在资产整合方面,根据公司公告,未来中电博微将梳理各研究所业务资源,开展相关业务资产及资源的整合重组,承担后续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天风证券(601162)指出,公司是我国气象、空管雷达行业领军企业,是我国军民用雷达核心生产商之一。公司业绩有望于“十三五”末年伴随交付恢复、军工信息化与微电子民用产业发展出现改善或进入拐点。值得关注的是,公司作为中电博睿旗下唯一上市平台证券化望加速。 高德红外军品业务逐步上量 公司全产业链布局,军品接连中标将受型号驱动逐步上量,民品持续拓展新兴应用领域,看好军民业务齐头并进。开源证券指出,公司制冷型、非制冷型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已批量装备于国内多个军品型号中;独家先进的Ⅱ类超晶格长波探测器芯片已随某型号军品定型进度实现了批量交付,未来应用潜力大;新制冷探测器芯片已配合某型产品定型并实现了交付;新推出的气体探测芯片可满足战场化学毒气、石油炼化厂、炼油厂等气体泄漏检测需求。公司正继续储备在研项目,参与国内各军兵种竞标,寻求更大增量市场,也将积极推进出口工作。预期随着武器装备定型批产,将驱动公司军品业绩持续增长。 景嘉微市场空间广阔 公司作为GPU芯片设计龙头,持续投入研发巩固核心竞争力,立足优势军品业务不断拓展军民用领域。开源证券指出,公司已开发多种小型专用化雷达产品。军用飞机配备空中防撞雷达系统是普遍趋势,我国军用飞机配备该系统起步较晚,未来需求空间较大;主动防护雷达系统是目前坦克装甲车最有效的防御装备之一,国内装甲车辆信息化建设和国外战争多发区域战损更换带来较大需求;弹载雷达微波射频前端核心组成,雷达制导导弹是目前国际先进的空战武器,射频前端核心组成作为消耗品将持续产生需求。公司梳理、整合产品和技术形成了系统级产品,市场空间广阔,业务规模有望保持快速增长。
近日,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 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则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三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个细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规定登记时限,明确相关方责任。系统梳理三类产品现有监管规定,精炼规则内容,突出规范重点,删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等操作细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全后续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求相关登记平台持续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三、三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四、三个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第五条 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组合类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三)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六)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七)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 登记交易平台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登记交易平台报送组合类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明细、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者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报送产品募集信息、分红信息、终止信息、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组合类产品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一)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开放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低于产品开放频率; (二)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披露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 (三)定期披露组合类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组合类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足90日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不编制组合类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按规定开展内外部审计并提高审计的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十三条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组合类产品信息登记规则以及数据报送规范,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三)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四)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六)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同时废止。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金和收益的1.5倍。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或者融资主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信用级别等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登记程序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分期划拨资金的,最后一次资金划拨不得晚于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债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建立与投资发行分离的专职投后管理团队和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和风险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融资主体、信用增级和投资项目等,强化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有效评估融资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划拨使用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 债权投资计划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应对方案,提交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审议后启动止损机制,采取减少投资计划本金、增加担保主体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措施,确保担保足额有效。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人年度财务报告、债权投资计划涉及的关联交易和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信息披露规则由注册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三)采用压低费率、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四)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五)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家以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行业或产业; (六)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本细则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 (八)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或可能影响债权投资计划安全的其他事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和银保监会、注册机构履行信息披露或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2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六条、《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93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35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基金); (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四)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其投资运作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前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 第六条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作出相应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股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计划募集发行、投资、运营管理、退出、清算等阶段,按照经备案的信息报送规则向注册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内容包括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资产管理和运作、投资标的估值和变动、费用收支和收益分配、投资管理团队履职和任免、关联交易说明、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条 股权投资计划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股权投资计划发行设立、投资、管理、估值、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股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股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股权投资计划的后续管理,通过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设计等多种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股权投资计划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处置,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注册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 (二)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约定到期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指导意见》一层嵌套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和《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报告要件及要点〉监管口径的通知》(资金部函〔2016〕440号)同时废止。
9月11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获悉,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厚资产”)半年报公布,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24亿元,同比增长13.68%;归母净利润为1.42亿元,同比增长79.54%。国厚资产表示,上半年业绩增长主要由于本期应收款项类债权资产利息收入增加,且营业成本控制较好所致。 截至上半年年末,国厚资产总资产为137.73亿元,总负债为88.76亿元,规模均同比下滑;期末资产负债率为64.44%,较上年度末的69.40%亦有所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国厚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滑,为-5584.11万元,上年同期则为8.22亿元。国厚资产就此表示,主要由于本期按期归还外部借款较多所致。 记者注意到,国厚资产2020年年中工作会议指出,要充分发挥作为AMC在化解风险、疏通堵点、盘活存量和促进增量方面的独特优势与核心价值,坚持久久为功,攻坚克难,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在促进经济“双循环”发展中,彰显AMC独特作用。 成立于2014年的国厚资产为国内首批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掌门人为有“隐商”之称的李厚文。据官网介绍,截至2019年12月末,国厚资产累计收购不良资产超过1000亿元,涉及工农中建等数十家银行和近千家企业;参与管理各类不良资产基金、产业基金、城镇化基金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100余只,规模超过1200亿元。 今年6月,新京报贝壳财经曾报道李厚文旗下投资版图出现变更,安徽文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文峰集团”)退出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文峰置业”)。 文峰置业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亿元。企查查信息显示,文峰置业还对外投资了安徽桐城市盛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霍邱县文峰置业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 文峰集团是李厚文旗下与国厚资产并列的重要平台之一,据悉于2006年组建集团公司,现为具有国家一级开发资质的综合性房地产集团,产业涉及地产开发、商业运营、建筑建材、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国厚频繁进击资本市场,涉足了中弘股份、中天能源、莲花健康(600186)等上市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近期,国厚系亦数度尝试涉猎上市公司,但也有不顺。 国厚资产日前曾拟参与中南文化(002445.SZ,现股票简“*ST中南(002445)”’)重整。中南文化7月28日公告显示,国厚资产联合江阴明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递交了重整投资方案及300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但其后中南文化确定了另一家江阴地方国资背景的机构作为重整投资人。 此外,国厚系近期另一标的为*ST梦舟(600255)。国厚资产控股的芜湖市楚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楚恒投资”)作为*ST梦舟持股2.3%的第二大股东,于5月29日提出对上市公司2.25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2.70%)发起部分要约收购,按要约价格1.2元/股计算,所需金额最高为2.7亿元。 要约收购完成后,楚恒投资将持有*ST梦舟15%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据公告,楚恒投资表示其发起要约收购目的是协助上市公司梳理业务、实现脱困。 但此次要约收购未获成功。8月6日,*ST梦舟公告称,因预受要约的实际股数不足2.25亿股,本次要约收购失败。 另一方面,国厚资产的主营业务仍在进一步扩展。 8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名册》,国厚资产入选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名册。目前,全国仅有少数几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入选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名册。 国厚资产方面称,要持续围绕不良资产经营主业,深入拓展困境企业、困境资产重组重整领域的综合服务业务,不断巩固国厚资产特色优势。 评级机构联合信用六月下旬对国厚资产的一份跟踪评级报告中指出,2019年其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且业务保持良好发展。该报告同时关注到,目前国内宏观经济处于下行阶段,企业经营风险加剧,国厚资产存在资产包回收率低于预期的可能;此外,国厚资产全部债务增加且短期偿付压力大,同时还需关注投资标的信用及市场风险。
9月9日,苏宁金融新一单ABS产品“工银瑞投-苏宁金融任性付消费分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交所成功获批,储架额度30亿元。据悉,这是苏宁金融获批的第三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额度,此前苏宁金融已发行供应链ABS、消费贷款ABS总计11期,累计发行规模超过110亿元。ABS已成为苏宁金融多元化融资的重要渠道,实现常态化运作。 据介绍,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苏宁金融旗下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计划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总协调人。 值得关注的是,本项目是工行与苏宁金融在投融资领域的第五次合作。前期,工行参与了苏宁金融B轮及C轮股权融资,并是苏宁金融两期境外银团贷款的牵头行。 本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苏宁金融的“任性付”消费分期资产。任性付是苏宁金融旗下个人消费分期品牌,旨在为个人用户提供多场景、全渠道的购物分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