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跌破4% 保险产品和资产配置走俏-证券日报网) 多家监测机构统计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已跌破4%。面对理财产品收益的持续走低,银行理财市场的热销品也在变化。包括可锁定收益率的保险产品走俏,资产配置获得更多人认可。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今年以来银行理财收益下滑,主要受市场流动性和理财转型两方面因素影响,未来一段时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仍然会保持下行趋势。由于权益类资产的回报率较高,因此权益类理财产品将成为银行理财产品高收益发展的方向。理财、存款收益调降部分产品进入“3时代”近日,本报记者走访了解到,中小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在3%左右,净值型理财产品业绩基准利率在4%左右。而国有大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率已下降至2%左右,净值型理财产品多在3%左右。以部分产品为例,记者发现之前较受青睐的结构性存款以及大额存单利率从4%以上下降到3%左右,而且大额存单额度越来越少,甚至有的银行柜台已经停止销售大额存单,只能通过线上渠道购买,并且实行名单制销售。“大额存单的额度越来越少,目前4%以上的大额存单已经没有额度,在售的只有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大额存单,利率分别为2.1%、2.94%和3.85%。”某国有大行的客户经理表示。以某股份制银行在售的大额存单为例,该行之前有一款新客专享大额存单利率4.125%,目前下降至3.9%。此外,记者发现,该行之前发行的相对高收益的特色存款利率从4%下降至3%左右,而且马上也要下架。“目前相对高收益的产品很抢手,银行不用多做宣传,有的产品上线几分钟就被抢购一空,部分产品需要预约才能购买到。”上述银行理财经理对记者表示,目前部分收益相对较高的产品主要是投资权益类产品。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2020年3月份人民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96%,环比下跌2BP,连续三个月下跌,并创下2016年12月份(近40个月)以来的最低水平。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表示,首先,今年以来流动性持续宽松,央行不断引导市场利率下行;其次,银行理财消化存量是转型的重点之一,之前存量产品配置了不少高收益的长期资产,尤其是非标资产,产品到期之后需要新产品衔接,非标资产不断压缩,会导致新资产组合的整体收益率下降。理财经理建议通过资产配置锁定收益在资金面宽松背景下,银行的主打产品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荐理财产品上,理财经理也分保守派和激进派。对于以追求稳定可靠低风险为主的投资者,收益率4%以上的保险产品获得理财经理最多的推荐。“在低利率环境下,如果风险承受能力不高,建议锁定目前收益比较稳定的产品,通过时间对冲收益的下降。目前,5年期以下的可以考虑配置万能险,如果锁定长期终身稳定收益可以购买年金险,两种产品收益均在4%以上。”某国有大行的理财经理表示。“如果想要购买高收益的产品,目前只能用风险和时间去换收益。”部分理财经理对记者表示,如果可以承受一定风险的话,可以配置一部分股票与基金,博取较高的收益。《证券日报》记者走访中发现,部分理财经理更加注重资产配置,“理财产品收益一直下降,单一的理财产品已经越来越难满足理财需求,目前可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提高收益。”多家银行的理财经理表示,在银行理财利率下行的当下,一方面抓紧锁定长期产品,锁定现在的利率或收益率。另一方面可以配置一些替代产品,如果用户风险偏好比较高的话,还可以配置一些核心的优质股票和基金。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为记者做了一份资产配置建议书,从配置比例来看,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另类资产、现金类资产和保障类资产配置比例分别为15%、70%、5%和5%。具体来看,权益类资产配置上,可通过基金定投分散择时风险;固收类资产配置上,将结构性存款、净值型理财、债券基金组合配置,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升固收类收益。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机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在京召开“资管新规两周年:新挑战与新机遇”专题研讨会(网络视频会议)。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CWM50理事长尚福林,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出席会议并讲话;陶玲、孙天琦、赖秀福、廖媛媛、罗艳君、沙雁等监管部门相关领导在会上做重要发言;来自商业银行与非银机构的相关金融机构代表共一百余位嘉宾参加会议,共同就资管新规两周年来取得的进展和在新形势新挑战下如何更好地推进和执行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专题发言阶段,工银理财副总裁刘劲松、建银理财董事长刘兴华、中银理财拟任总裁宋福宁、中邮理财总经理步艳红、招商银行行长助理、招银理财董事长刘辉、光大理财董事长张旭阳、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昌林、华夏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苑志宏、中信证券执委杨冰、天风证券副总裁翟晨曦、华泰资产总经理杨平、上海信托总经理陈兵、华润信托总经理刘小腊、博时基金董事长江向阳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与非银机构代表介绍了资管新规两周年来转型取得的成效,指出了目前面临的挑战与困难,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市场机构表示,资管业务转型目前主要面临三方面挑战。一是资产端面临资产收益率下降、权益类产品资产荒、非标等存量资产处置困难;二是资金端面临投资者风险偏好低、难以承受净值波动,以及个人投资者投资期限偏短、中长期资金募集难度大等问题;三是疫情也对理财产品转型步伐造成一定的拖累。 市场机构主要提出了几方面建议。一是尽快明确过渡期延长的相关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资管新规制度框架;二是尽快推动银行理财等资管机构公平获取养老金投资管理人资质,为行业发展引入长期资金;三是真正落实去通道,降低银行理财非标投资的成本;四是打破各行业政策红利,统一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是进一步提高市场参与的便利性;六是各方面共同推动投资者教育。 机构发言后,由监管部门进行回应与点评环节。 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认为,资管新规出台两年来,各类资管机构主动整改取得进展,最大的进步体现为行业正本清源,回归资管业务本质深入人心。2017年至2019年,资管新规等一系列去杠杆措施,有效抑制了近年来我国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的势头,特别是从今年应对疫情稳定经济的需要看,抓住了之前宝贵的时间窗口,为今年宏观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创造了条件。同时,她也指出了转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要加强老产品期限和收益率监管,尽可能减少对新产品发行的影响;二是不能加剧市场波动;三是不能弱化融资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她建议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为行业发展创造较好的监管环境。就资管行业未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中枢作用,发挥资管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助力资本市场引入长期资金,提高市场稳健运行。二是高度重视疫情冲击下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在低利率低收益率的市场条件下,提高专业化投资和管理能力。三是始终不能忽视风险防范。前期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对我们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极端市场条件下,缺乏差异化投资形成一致性的资产抛售,形成恶性循环。IMF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示了中国资管行业的风险,对此,要予以重视。 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一是资管新规出台两年来整个资管行业转型成效非常显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行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净值化转型稳步推进,支持实体经济方面质效提升明显;二是转型过程中,各方面都做了很多贡献,形成了很多共识,但是也面临一些挑战;三是开放市场后,境外机构持牌会对国内资管机构形成有力竞争,存在持境外牌照向我境内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跨境无证驾驶行为;四是疫情的冲击使得部分产品端线下获客能力降低,负债管理压力增大,部分资产端企业信用风险短期有所加大,流动性压力短期有所增加。同时,他对资管行业未来发展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巩固前期转型成果;二是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三是进一步提高风控能力和投研能力;四是完善微观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五是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六是行业机构等应该在资管行业规则与秩序形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廖媛媛充分肯定了两年来整个资管行业转型改革的成绩,并从三方面谈了她对行业未来发展的思考。第一,人民币国际化为资管行业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国内资管行业本身的发展将会为金融资产、金融工具、金融市场以及合格投资者培育创造巨大的契机,使得资管行业本身的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循环,为资管行业发展带来更大的机遇。第二,大资管的总体规划凸显重要,特别是对于集合资产管理、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等业务板块间的关联联系和定位的清晰厘定及有效推进,对于大资管的总体规划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要加快存量资产处置的力度,既要着眼大局,也要着眼于政策细节的安排,政策形成合力,以推动相关工作真正地贯彻落实。 银保监会资金部副主任罗艳君分享了三个方面的观察和思考。一是资管新规促进了保险资管向大资管市场的融合。两年来,保险资管行业积极落实资管新规,主动加强与各类资管机构的交流,进一步认识到保险资管的优势和不足。二是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目前27家保险资管公司管理保险业70%的资产,管理总资产约15万亿,其中产品业务3万亿。保险资管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管理份额超过三分之一。三是保险资管经过十七年的发展形成了自身核心竞争力,如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绝对收益获取等,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对于如何进一步推动大资管行业转型和规范发展,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防止销售误导,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是在当前投资者风险偏好较低、投资期限偏短的情况下,合规地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三是在低利率时代加强资金端和资产端的沟通和联动,在产品预期收益率等方面保持理性,否则会给投资端带来压力。 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认为,资管新规对于促进我国资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指明了行业发展方向,二是明确了行业运营规范,三是遏制了行业市场乱象,四是激发了理论探索。两年来,信托行业认真贯彻落实资管新规有关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深入推进业务整改,二是持续推进行业监管规则制度建设,三是严肃整治市场乱象,四是建设良好行业文化。当前,行业在转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包括过渡期内存量产品到期整改的工作压力较大,以及行业内在全面实行净值化管理方面参差不齐等。他指出,下一步将引导信托公司克服困难、回归本源,继续严格推进资管新规落实:一是要继续压缩通道业务,二是要夯实信托业落实资管新规要求的制度保证,三是要提升服务信托在整个信托行业的比重和水平,四是继续深化文化建设。 证监会机构部主任沙雁认为,资管新规在中国金融领域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一是资管新规树立了资产管理的理念和观念,使行业对于资产管理具有的财产独立、净值化管理、分散投资、信息透明的基本要求达成高度共识;二是通过资管新规的落地,资产管理领域大量的存量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三是资管新规是中国金融领域朝着功能监管方向走出的关键一步。从进一步发挥资管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角度,她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规则层面进一步深化统一,包括统一上位法、监管理念、指导思想、监管方法,在统一的同时在规则层面给整个行业发展、产品创新留出更多的空间;二是基于流动性和风险匹配程度规划下一步监管规则的着力点;三是关注行业的差异化发展;四是关注财富管理的全链条建设。 接下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CWM50理事长尚福林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资产管理行业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领域,近两年在转型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他还指出了资管行业转型发展面临的挑战。最后,他提出了资管行业发展中要处理好的五大关系,一是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二是处理好融资结构整体优化与行业细分发展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机构转型与投资者教育的关系,四是处理好新产品发行与存量老产品消化的关系,五是处理好国内行业培育与国外市场竞争的关系。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在总结发言中指出,资产管理在整个金融业中应该是一个疏通资金流通、提高资产配置效率的重要工具,让资产管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我们当前非常重要的责任。对于更好地完善资管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她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建议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将未上市企业股权纳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二是统一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的规则,明确私募基金也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融资性产品进行统一规范;三是将投资顾问业务统一分为咨询型投资顾问、管理型投资顾问和投资研究报告;四是逐步实现资管业务的统一监管。她提出,希望未来制定框架性的规划,将资管业务的规则完全统一,各类机构可以在统一规则下特色经营。 会议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秘书长刘喜元主持。
资本市场又“搞事情”了! 日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 两个文件的发布,意味着公募REITs“开闸”。 那么,REITs是什么?为何在当前推出基础设施REITs试点这一资本市场创新举措?基础设施REITs试点将聚焦哪些项目和重点行业?基础设施REITs试点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什么改变? 针对上述问题,小编咨询了三位经济专家,为大家揭开REITs的“面纱”。 专家说 国际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博士郑磊 REITs是国外已经运作多年的成熟融资模式,通常用于对未来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融资,以盘活这部分资产。不过,国外采用REITs这种融资方式的主要为商业房地产类资产、基础设施REITs,因为这部分资产通过租赁和运营,可以产生较稳定的现金流。 发行基础设施类REITs可以达到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的作用,而且由于很多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可以降低地方政府杠杆率,在目前新基建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具有现实意义,属于政策支持的投资领域。 基础设施类REITs可能会受到长线资金的支持,可以考虑开放给境外投资者,银行、保险资金适合配置。但是发行该类资金应该有清晰地未来现金流收入测算和增信措施,宜先在现金流较有保障的一些已有基础设施项目上试行,未来可重点在有良好盈利前景的新基建项目上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如数据中心、5G、充电桩、新能源和其他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与基础设施REITs类似的ABS产品已经发行了一些,REITs可以借鉴这类产品的成功经验,在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比较成熟的行业大力推广。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 当前推出基础设施REITs主要是从中长期拓展基础设施投融资空间,同时对重点基础设施投资由债权融资转向股权投资,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减轻地方债务压力的同时,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推无论公募还是私募的基建REITs,都会给基建投资增加资金,盘活现有的存量资产,拓展基建投融资的空间,为基建提供中长期的权益性资金,有助于提高资产周转率。 德邦基金总经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专业委员会顾问、公募REITs工作小组组长陈星德 根据北美不动产信托基金协会(Nareits)统计,美国REITs基金有3万亿美元规模,其中上市的公募REITs基金达到2万亿美元规模。此外,标准普尔500指数里有30只REITs。从美国等成熟市场的历史与我国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不动产市场基本情况来看,我国公募REITs市场发展前景已不能用“广阔”和“巨大”这类形容词来描述了。
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能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通知》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助于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有助于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更好地实施,对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来说,通过发行资管计划可以募集更多资金,丰富资金来源。 明确合格投资者门槛 在资金募集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格投资者”自然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法人单位则需要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以及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董希淼说,考虑到债转股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通知》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是比较高的。他表示,债转股投资计划是定位于私募的资管产品,而且比一般的私募资管产品要求更高,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高门槛”规定能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如果是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则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利于丰富资管产品供给 在投资运作方面,《通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在产品性质方面,《通知》指出,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 另外,《通知》还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通知》强调,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同时,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在登记托管方面,《通知》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在信息披露与报送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此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对于整个资管市场来说,《通知》的出台能够让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正式成为资管市场的参与主体之一,有助于丰富资管产品的供给主体,能够提供更多类型的资管产品,让投资者有更多选择。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孙明春 孙明春 资料图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文件,意义重大!过去几年,笔者曾多次撰文呼吁中国尽早推出公募REITs,但由于法律、税收等多方面制度难以协调,困难重重。如今,监管部门以基础设施项目的REITs为突破口,在现有法律、法规、税收框架内,创造性地设计出中国版的公募REITs。 虽然此次试点仅限于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却是中国公募REITs的诞生和发展的关键一步。作为渐进式改革的又一举措,它不但将丰富中国资本市场的资产类别,给中国投资者提供崭新的、优质稳定的中长期投资品种,还有利于盘活国内巨大的基础设施资产存量,给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当前防疫情、稳经济的关键时期提供新的超长期融资渠道。 国际版REITs的基本特征 REITs的全称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通常被翻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但更准确的翻译应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它发源于美国,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目前,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了REITs产品。REITs有抵押型和权益型两种不同的模式,但目前国际主流是公开上市的权益型REITs,在组织形式上则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 REITs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便于中小投资者参与到体量较大的不动产项目投资中,从而分享这些项目的租金、运营收入及资产增值收益。简单来说,投资者购买公开上市的权益型REITs,类似于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上市公司,REITs将发行股票(确切的说叫信托单位)融来的资金用来收购建成的房地产(如办公室、商业地产、住宅、物流地产、工业用地等)或基础设施项目(如路桥、水、电、气、污水处理等收费型项目),然后通过出租、管理、运营、乃至翻新等业务获得租金、收费等收益,并将所得利润的90%以上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股东”(确切地说叫“信托单位持有者”)。 REITs与普通上市公司的一个重大不同是“税收中性”的安排。为防止投资者在REITs公司盈利层面和个人分红所得层面被双重征税,各国对REITs都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特殊税收安排。这些安排往往被理解为税收优惠,但实际上只是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中性”的做法。 除了通过租金、收费等形式获取红利回报,投资者购买REITs获得的总回报中的另一大块来自所持底层资产的升值。根据彭博的数据,2000-2019年间,全球REITs的总回报率(total return)超过600%(见图1),远远超过全球债券和全球股票的总回报率。经折算,其年均复合总回报率超过10%,其中红利和股价上涨(反映资产增值)两个部分几乎平分秋色。因此,作为一个资产类别,权益型REITs之所以深受中长期投资者的青睐、成为当前国际主流的REITs模式,离不开底层资产长期升值这一重要原因。 图1. 全球REITs及其他资产类别 总回报(Total Return)比较 数据来源: Bloomberg, 海通国际 当然,图一也显示,由于REITs是权益型投资工具,既受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形势的影响,也存在底层资产质量恶化和运营亏损等风险,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属于风险资产。因此,在投资REITs时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深入研究,也需要分散投资,并非可以简单买入持有。因此,在推出中国版公募REITs之时,监管部门仍然非常有必要对散户投资者提示风险。 中国版REITs试点的创新之处 《通知》对中国版REITs试点的方方面面做了详尽和严格的规定。一方面,试点方案在符合当前的法律、税收及监管框架内,保留了REITs作为一个投资工具和产品的精髓,确保推出后具有持久的市场生命力,而不是一个类似“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纯粹政策性产品;另一方面,《通知》在鼓励相关底层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主要是各类国有机构)积极参与REITs试点、实现项目退出、扩大融资渠道的同时,又尽力防止原始权益人激励机制扭曲、将劣质项目打包出售、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REITs市场的形象和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此次推出的中国版REITs试点方案有以下主要看点: 1. 试点仅限于底层资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REITs,而以房地产项目为底层资产的REITs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内。 虽然从全球情况来看,绝大部分REITs都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底层资产(70%左右),但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租金回报率过低、投资渠道较多、税收体制较难改动、以及社会敏感性较高等多种原因,在当前推出以房地产为底层资产的REITs尚存在市场接受度和社会认同度较低等多种风险与困难。相反,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则可以起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正如《通知》中所言,一方面,这一试点是为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可以在短期内解决基础设施的融资难题,为“六稳”、“六保”提供强有力的融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REITs作为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高、收益稳定、安全性强等特点,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给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难得的参与优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分享其长期收益权的投资机会。可见这一试点方案在减少改革阻力、增大社会认同度与市场接受度等方面都经过深思熟虑。 2. 试点方案明确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采取封闭式运作,要求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这些要求确保中国版REITs试点方案保留了国际版REITs的精髓。 3. 试点中的中国版REITs采用的不是公司制,而是采用“公募基金+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模式。这种安排完全是为了符合当前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及《基金法》等),在不改动当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早推出具有REITs内在精髓的中国版REITs。 笔者过去几年曾多次撰文呼吁推动公募REITs的设立和上市,很多研究者及业界人士实际上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做过类似的呼吁和推动,之所以迟迟未能面世,就是因为这些重大法规很难因为一个在中国尚不存在的产品同时做出修改。而法规不修改,产品就不可能面世,于是就陷入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怪圈中。此次试点推出的“公募基金+ABS”模式虽然不见得是一个最有效率的模式,但是毕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打破怪圈创造了条件,意义深远。 4. 试点的“公募基金+ABS”模式不是债权型REITs,而是股权型REITs。试点方案明确要求,“80%以上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前文所述,REITs的总回报中,底层资产的增值是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是股权型的REITs,投资者的回报单纯来自项目的分红或利息,考虑到基础设施项目的公益性特征,其收费回报率或租金回报率不可能很高,因此其市场吸引力和接受度很可能较低,试点就很容易以失败告终。但是作为股权型的REITs,即便租金回报率不高,但是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标准将随通货膨胀而调整,长期来讲是抗通胀的有力工具,因此其股权具有长期升值潜力,这对社保基金、退休金基金、保险公司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而言是理想的投资标的。 5. 试点方案高度强调REITs底层资产的质量、基金管理运营的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等,其目的是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令中国版REITs在成立之初就走上一条健康的、市场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比如,试点方案要求,每个REIT只能有单一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确保底层资产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专业胜任要求;底层基础设施项目的产权清晰无瑕疵,“现金流持续、稳定,投资回报良好,现金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非经常性收入”;“原始权益人必须参与战略配售,比例不少于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且持有期不少于 5 年”;等等。这些都是为了防止REITs退化为各级政府退出基础设施项目、获取融资的工具,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重蹈中国股市在1990年代成立之初所走过的弯路。 中国版REITs试点的市场前景 《通知》明确提出要“尽快推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笔者判断,鉴于过去几年从中央到地方、从监管部门到金融机构、乃至房地产开发商等多方面都在积极推动REITs的研究和试点方案,应该有一些成熟的项目可以很快进入试点阶段。 《通知》还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质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试点”。相信在试点前期,为达到样板的效果,会有一批产权清晰、回报率稳定、收益率较高的基础设施项目被作为REITs的底层资产推到市场上。从投资者角度而言,这些项目应该都是比较稀缺的优质项目,非常值得关注。 中国版REITs试点乃至未来推广的底层资产的供应潜力巨大。经过过去几十年的投资建设,中国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积累了大量的成熟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很多属于优质的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数据,到2018年底,中国各级政府拥有的国有资产的净资产(或国有资本权益)总额达到10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82万亿元人民币属于国有非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图2)。按总资产来看,国有非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总资产更是达到244万亿元人民币。虽然我们无法确切得知其中有多少是以基础设施项目的形式存在,但粗略估算其中至少有20-30万亿元的基础设施资产应该不会过分。在此基础上,挑选出2-3万亿元的优质项目应该不会很难。因此,一旦试点成功,未来推广中国基础设施REITs的空间将是巨大的。 图2. 中国国有资产净资产 (或国有资本权益)总额(2018年) 数据来源: 国务院, 海通国际 从市场接受度角度分析,考虑到中国版REITs的试点模式是股权型的,投资者的预期回报除了分红之外,还有底层资产的增值潜力,因此对试点项目的分红回报率预期可能并不需要太高。考虑到目前中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在2.5%以下,如果试点REITs的预期分红回报率在5%以上(甚至更低),应该会获得市场的认可。 试点中需关注的问题 试点方案中也有一些重要问题没有提及,有必要在具体执行中或者下一步的修改稿或推广方案中澄清、落实或者完善。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一) 试点方案中并没有提及任何特殊的税收安排。这意味着,中国版REITs的试点方案中,并没有国际版REITs中常见的“税收中性”安排。 表面上看,这是此次试点方案中美中不足的地方。根据笔者过去几年对REITs的研究和参与的讨论,也完全理解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下做“税收中性”安排的难度。但仔细思考一下,对于以基础设施项目为底层资产的REITs, “税收中性”安排的必要性的确没有以房地产项目为底层资产的REITs的必要性高。相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房地产项目的体量较小(或者可以拆分为小单位),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较低。如果以房地产项目为底层资产的REITs没有 “税收中性”安排的话,投资REITs会面临双重征税,这会降低REITs的吸引力,鼓励投资者直接购买房地产物业,而不是投资REITs。对于那些没有实力直接购买房地产物业而不得不通过购买REITs来间接投资房地产的中低收入群体而言,他们不得不承受双重征税,导致高收入群体与中低收入群体事实上存在税收不公平。 而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单个体量巨大、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国有项目或特许经营,即便高收入群体(甚至大型机构投资者)都没有能力或没有渠道来购买、持有并运营。目前推出的REITs试点则给了他们一个间接参与这些项目的渠道,因此,即便有可能存在双重征税,此类REITs对潜在投资者仍具吸引力,也不存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潜在的税收不公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基础设施REITs作为试点、为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方面的配套改革积累经验,抛砖引玉,不失为一个巧妙的破冰之举。 (二) 试点方案中没有明确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是否有资格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战略配售,也没有明确在REITs公开上市交易后是否有可能被加入到沪港通、深港通名单之中,以便利海外投资者参与投资与交易。 考虑到欧美日等经济体的收益率接近零、甚至为负,如果中国版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红利回报率在5%以上(甚至更低),应该会深受海外投资者青睐。建议监管部门尽早明确试点REITs对海外投资者的准入问题,允许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或QFII、RQFII等渠道购买此类REITs产品。 (三) 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虽然这个定义已涵盖很广,但仍有一些领域(尤其是新兴领域)的基础设施是否包括在内有可能存在争议或模糊性,建议在修改稿或在未来的推广方案中尽可能明确。例如,数据中心(地产)、充电桩、停车场、移动电信网络基站、光缆、乃至商用卫星网络等是否属于试点方案中的基础设施。 (四) 鉴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益性和垄断性,基础设施REITs的投资者在满足基本的投资回报率要求后,一般可以接受底层资产相对较低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接受因经济周期、外部冲击所带来的盈利波动。但是,在中长期内,基础设施收费标准必须能够随通货膨胀而调整,否则就有可能长期陷入亏损之中,损害REITs投资者的利益。 但鉴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益性,其收费上调往往存在社会压力和政治阻力。因此,有必要在项目打包上市之时从法律层面明确该项目未来收费调整的权利和条件。同时,更要在法律层面防止中央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政策限制或损害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未来收费能力。这些需要国家发改委、各级地方政府、人大、甚至更高决策部门协调解决。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海通国际首席经济学家)
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经济增长目标、2020年财政赤字率等都将会给出一个总目标,中国也将由此开始进入“后疫情”时代。 那么,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在“后疫情”时代将会如何演绎?本周,《红周刊》面对面栏目专访了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他认为,中国经济在今年四季度会恢复到正常水平,恢复速度和增速都会好于其他主要国家。中国资本市场会更加受到海内外资金的认可,而A股、黄金会是比较好的配置资产。 中国经济大概率“V形”反弹 到四季度恢复至正常水平 《红周刊》:您对我国今明两年经济增长有何看法? 鲁政委:从总体走势上看,2020年的GDP增长轨迹应该是“V形”反弹。我认为最迟到今年四季度,GDP同比增速就会恢复到正常水平上,而这个反弹预期会一直持续到明年上半年。 《红周刊》:在经历了几年去杠杆后,您认为稳增长和稳杠杆的关系该怎么平衡?会有明显加杠杆过程吗? 鲁政委:杠杆率水平不仅要纵向看,更重要的是横向对比。在此轮疫情之后,其他主要经济体财政大幅扩张,杠杆率显著上升。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杠杆率水平在横向比较下是比较低的,低于其他主要国家。对于国际投资人来说也一样,他们是横向比较的思维,当看到中国的杠杆率水平低于其他很多国家后,就会觉得中国的风险没那么大。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样,如果一家企业高于行业平均杠杆率水平,那它是比较危险的;反之那就稳健一些。所以杠杆率不是一个静态概念,当全球主要国家的杠杆率都在上升的时候,中国的杠杆率也有所上升不是一个大问题,我们不能刻舟求剑地看待杠杆率水平。 目前市场预测中国2002年的广义财政赤字率将达到10%左右,当然预算内的财政赤字率不会达到这么高,具体的数字会在5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公布。货币政策方面,短端利率(1年期以下)绝大部分已经基本调整到位了,未来下降的空间不是很大;贷款利率还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但整体上下一阶段会以财政政策为主。 《红周刊》:从拉动经济增长的资产来看,政策方面是否会“重拾”房地产投资? 鲁政委:我们要用平常心去看待房地产业,既不能认为房地产是洪水猛兽,也不能说要大规模刺激房地产,因为中央已经明确表示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希望在“三稳”的方向之下,房地产行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这也应该是大家所期待的。 《红周刊》:从制造业来说,当前有国家希望跨国企业能搬回本国,您怎么看? 鲁政委:逆全球化不是因为疫情而产生的,而是从2008年以来一直存在的一股潮流,只不过疫情对全球供应链产生了更为复杂的影响。有媒体报道,美国、日本等有给企业搬家费、让企业搬回本国的言论,但我认为这其中有一定的炒作因素。因为从企业的角度看,搬家费不是最主要的问题,持续的运营成本才是最重要的。即便美国和日本有些企业把产业链搬出去了,只要中国的商业环境好、运营效率高,跨国企业在中国的效率就会比搬回美国和日本的企业高。跨国企业搬与不搬,关键看效率。 当然,疫情后,还是会出现一些新的动向。比如一些国家会将重点医药企业纳入战略储备物资的产业链中,要求这类医药企业可能会在国内建设一条生产线,但这并不排斥在国外继续保留一个平行产业链。 在欧美,除非是采取立法的方式,否则,政府官员的言论对企业家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企业主要还是会按照市场规律和竞争逻辑来进行选择。 全球经济“机理”是健康的 预计到明年上半年恢复正常 《红周刊》:市场依然担心此次疫情引发的危机会比2008年或1929年危机更严重。 鲁政委:有观点认为此次危机超过2008年和1929年,是因为一个重要指标——失业人数已经超过了2008年和1929年时的水平,美国目前的失业人数为2600万,1929年时失业人数为1300万,2008年时失业人数为870万。 目前来看,疫情还没有结束,失业人数还可能增加,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预测,美国失业率最终会达到16%,远超2008年时水平。 但如果从原因来看,这次经济活动停摆是由于疫情的爆发,就像一个身体健康的人突然被迫趴下一样,生理机能本身是没问题的;而2008年和1929年的危机是经济本身出现了问题,是“器官衰竭”导致“人”趴下了。所以,同样是严重的失业,但机理是不一样的。我认为,只要疫情导致的停工时间不会太长,就不会出现像之前一样的危机情况。 而实际上,无论疫苗何时投入使用,我也认为停工的时间其实不会特别长。因为大家在家待的时间越长,复工复产的意愿就越强烈,所以我认为不会出现经济危机和大萧条,我们最艰难的时候应该已经过去了。虽然国外患病人数还在增加,但感染人数爆发的高峰期已经过去了,未来会逐步回落。我判断全球经济的低点会在今年二季度出现,三季度经济增速会好于二季度,一直恢复到明年上半年,之后可能恢复到之前的正常水平。 《红周刊》:那么怎么出现了原油期货负价格现象呢? 鲁政委:从交易细节来看,这是一次由于库容不足所导致的对于无法进行实物交割者的“逼多”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这也表明美国原油期货市场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考虑此次负油价事件,让人们意识到很多国外交易者实际上是很难在其内陆的库欣地区(WTI期货合约交割地)进行实物交割的。因此,我认为,未来WTI这个市场对全球的影响力会逐渐下降,全球投资人会产生寻找更为合适的新定价锚市场的潜在诉求。 必须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扩展一下视野,短期来看,负油价是个奇葩。但从长期来看,我认为这是对我们的一个警示,因为原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使用是温室气体增加的主要来源,会造成全球气候变暖,而碳一旦排放出来就很难被消弭、捕捉。人类在地球上生存所能容忍的温度升高是有上限的,这就意味着地球对碳的库容也是有极限的。一旦越过某一个边界,石油、煤炭最终很可能都要变成负资产,到那时就会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红周刊》:还有美联储释放巨量流动性的问题,这可能正埋下新的重大隐患? 鲁政委:我认为还好,美联储从2008年释放大量流动性之后,然后从2011年前后便开始为退出做准备,最终一直到2018年到达了加息周期的顶部,所以他们已有了QE退出的经验。 另外,大家不能机械地看货币发行量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货币量和人们的心理有关系,不能因为我们看到直接从美联储那里释放了很多所谓的“水”出来,就认为经济里面的“水”很多。实际上,影响“水”的多少的是双层机制,一层是央行,另外一层是经济本身,后者对应货币的流通速度。而流通速度跟经济增长情况有关,以前实体经济正常运转时,央行释放的1块钱,可以变成5块钱,但疫情导致了很多企业停工,货币流动速度变慢了,1块钱只能变成3块钱,另外2块钱需要靠央行来补足,所以美联储释放的流动性没有我们感受到的那么多。近期美元指数一直在走强,也是这个原因。 全球“水漫金山” 股市、黄金是“方舟” 《红周刊》:现在各个国家的投资人都在担心自己国家的货币贬值,您认为全球资产的“锚”是什么? 鲁政委:在危机中,大家都在寻找稳定的“锚”,但问题是我们有过“锚”吗?黄金价格的波动性极高,已经从昔日的货币王座上跌落了下来。货币有两个价格,在国内表现为利率,在国外表现为汇率,任何一个下降都是一种货币条件的放松,国内降息能舒缓经济,所以不应该认为人民币走弱对经济不利。 还有观点认为,一些优质企业可以当作资产“锚”,因为在经济不好的时候这些企业依然赚钱。但实际上,有两重因素导致了这些企业股价的上涨:第一重因素,是这些企业业绩增长带来了股价上涨,跟货币没有任何关系;第二重因素,是货币因素,如果一家企业盈利没有增长,股价还在上涨,这就和发行货币有关系了。 《红周刊》: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哪些是能够避险的资产? 鲁政委:在全球“水漫金山”的时候,只能投资于“实物资产”以规避风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经济学上的“实物资产”,第一类是股票,第二类是房子,第三类是黄金这样的资产。我认为,目前股票是在长期最值得增加配置的资产,但要做组合投资;贵金属未来也还会有较好的增长空间;矿产也是比较好的配置方向,但要做区分。 《红周刊》:A股的估值会水涨船高吗? 鲁政委:估值水涨船高是全球资本市场的共同规律,但估值的上涨也需要经济和企业盈利的增长。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货币政策偏宽松,中国经济前景更明朗,企业复工也在稳步推进,我们现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 但海外投资人对我国A股熟悉程度仍有待深入,在我们谈中国资产的吸引力的时候,我们真正需要使用的是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差异。我国的规则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越高,海外投资人越熟悉,风险调整因子的影响就越会小。■ (本文已刊发于5月2日的《红周刊》)原标题《中国经济有V形反弹可能 “水漫金山”下配置资产首选股票——专访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财联社5月6日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