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活垃圾分类条例正式实施已近满月,北京商报记者对不同业态的餐饮企业进行了走访。记者了解到,目前所有受访企业均已开始加大门店垃圾分类管理力度,但企业对于目前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仍存在不少困惑,成本压力与执行标准仍是政策实行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响应新政 北京商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新政实施近一个月以来,不少餐企都做到了积极分类。不过,不同业态餐饮企业的垃圾分类难易程度并不相同,以堂食为例,快餐、咖啡、饮品店的垃圾分类难度较大,反而是更侧重服务、环境的正餐门店垃圾分类难度更小。 星巴克环宇荟店目前已经完成了垃圾分类的准备工作,对门店的垃圾桶进行了详细分类。原有的内藏式垃圾桶已经改成了“其他垃圾”,并且新增外摆了“可回收垃圾桶”“厨余垃圾桶”。 该门店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星巴克门店产生的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咖啡渣、茶叶等,但消费者基本接触不到这些。因为现在仍然是比较早期的阶段,关于星巴克使用的杯子、吸管、餐具应该怎么扔,很多消费者会产生疑问,所以现在每天还会有店内的工作人员对其他垃圾做进一步分类”。 在旺顺阁大望路店记者也看到,该店已经更换了垃圾房的垃圾桶,但其门店大厅内没有设置垃圾桶,店内堂食产生的垃圾全部由工作人员做垃圾分类。 旺顺阁大望路店店长张林林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旺顺阁从今年初起已经将外卖产品的包装从塑料餐盒换成了锡纸餐盒,塑料袋换成了纸袋,以减少塑料包材的使用,垃圾分类条例实施后旺顺阁也减少了外卖一次性餐具的提供,目前的重点在于门店员工的培训和流程优化方面。在垃圾清运方面,旺顺阁也已经做了相应的分类外包。“我们找了专门接收厨余垃圾的第三方每天清运门店产生的厨余垃圾,可回收的纸盒子、啤酒瓶也有专人进行回收,其他垃圾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清运。”张林林说道。 成本上涨 尽管垃圾分类实施效果显著,但许多餐饮企业对于垃圾分类、垃圾减量仍然有很多困惑。 首先是由垃圾分类产生的设备、人工等成本上涨的问题。一家在北京约有100家门店的餐饮企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对于西式快餐来说,消费者来源涉及面广、文化层次千差万别,在大堂区域,消费者不能做好垃圾分类,给分类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在高峰时段,客流量大的情况下,如果每个垃圾桶旁都设置分类员,企业员工工时成本也会有所增加。 不少餐饮大型连锁品牌也有一定运作困难。一家在北京拥有97家门店的餐饮品牌表示,在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在经营上存在一些压力,垃圾桶等垃圾分类设备是进行集中采购,做工和价格比较高,企业花销不小。 明确执法标准 另外,北京商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不少餐饮企业在进行垃圾分类工作时,在执法标准、设备规格等方面还比较模糊。一家餐饮连锁企业表示,公司会对门店进行垃圾分类操作的培训,以便统一管理。但是在执法中遇到各地要求不统一,无法进行统一管理的问题。例如,近期垃圾分类检查时,有个别属地部门对目前餐厅使用不同颜色垃圾袋分类有异议,要求在大堂区域连接摆放四色大垃圾桶进行分类,此种摆放对于品牌风格、消费者用餐环境体验以及大堂空间狭小、食品安全方面均有较大影响。 一家连锁餐饮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此前企业与相关部门沟通时了解到,关于现有垃圾桶是否需要更换成新的四色垃圾桶的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然后陆续更换成四色的垃圾桶,对于在餐厅内摆放的垃圾桶规格没有要求。但是自从“五一”执行后,相关部门检查时则要求更换四色和120L的垃圾桶。 在处罚方面,某西式快餐品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对于未按规定分类的企业进行处罚的具体金额并不知晓,如果企业在首次检查未合格,是否应该给予企业一次调整的机会? 另据一位西式快餐品牌相关负责人表示,餐饮企业目前仍然未能从疫情中恢复过来,企业面临着较为艰巨的恢复经营的压力,因此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分阶段加强监管及处罚力度,让企业能将更多精力集中在疫后复苏方面,减轻企业的压力。 针对执法标准的问题,不少餐饮企业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针对餐饮行业组织相应的座谈会,让企业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争取尽快确定制定适用于餐饮行业的执法标准、培训资料,帮助餐饮企业更好地落实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
[摘要]文件指出,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银发〔2020〕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并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五、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疫情暴发以来,央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陆续出台多项举措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为在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人员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原本是国家为照顾特殊人群出台的暖心福利政策,却被一些“反催收中介”钻空子,出现大量恶意逾期逃债的现象。 “早上八点,马上金融的电话准时打进来!接着是美团、360借条、好分期……一天少说五十个电话,一边对骂,一边跑客户,真是充满激情……”在一个小贷逾期上岸交流群里,刘力(化名)描述自己被催收的状态。 “原本只是想着短期过渡一阵子,现在没想到拆了东墙补西墙,已经欠了十几家平台了。”刘力说。 反催收联盟并非近期新出现的产物。“如果说之前可能是还款意愿的问题,那疫情后没有还款能力的人上升了,这个人群在比重上发生了变化。”全民信用管理公司联合创始人罗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抱团取暖 反暴力催收大旗被高举 一场疫情,打乱了大家的生活节奏。 “原本借了6万元做生意,因为疫情全赔,现在连本带利要还12万。我感觉快活不下去了!”钟灵(化名)在交流群内哭诉。 钟灵加入反催收联盟并非是为了获得减息或免息的“特权”,只是想进来找同伴倾诉一下,寻找心理的安慰。“签合同的时候人家客服就告诉你利息本金该还多少,结果用钱的时候一时爽,用完了不还肯定不行啊。”钟灵说。 但并非所有的成员认可她的观点:“高利贷国家都不支持,你要还是你自己的事哦!”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反催收联盟在疫情期间再度成为焦点,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疫情期间借款人现金流压力普遍变大,很多借款人面临个人征信受损的恐惧,难免慌不择路,这为反催收联盟的死灰复燃提供了土壤。当然,也有一些借款人现金流没有问题,故意搭金融抗疫政策的便车,寄希望于通过反催收技巧达到减息甚至免息的目的。 这一高举反催收大旗联盟的逻辑链条是——“因为金融机构暴力催收,所以我反催收。”乍一听觉得合理,其实仔细分析却是漏洞百出。 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晖分析,关于暴力催收的问题,首先需要了解正规的第三方委外催收公司和讨债公司的区别。正规的金融机构,对催收环节的操作、对委外催收人员的要求都很高。因为现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比较严格,违规的代价很大。暴力,也可能只是一种说法或借口。 “自从2019年大力整顿后,暴力催收现在实际已经不存在了。没人敢暴力催收,骂人一般都不敢。上门见面的极少,上门了也不可能暴力。”罗京认为。 记者观察到,群内成员所说的“暴力催收”更多集中在“爆通讯录”这一行为上。因为用户想要申请网贷,大都需要授权手机的权限,包括运营商认证信息、通话记录、短信、通讯录、地理位置等,如果你不同意授权,那么将无法使用这个APP。 在授权访问通讯录的情况下,逾期人员受“爆通讯录”的恐惧笼罩着,既怕又没有办法。“我自己的事情,打扰我就算了,骚扰我身边的人也太过分了。逾期的时候我把紧急联系人全部改了,通讯录全部删了,不知道有没有爆我的通讯录。”林一(化名)在群内表示。 在反催收交流群内,成员与第三方委外催收机构之间火药味十足,水火不容。从群内的代称就能窥见一斑:成员将其称之为“催狗”,甚至有QQ群索性将名字改为“反催狗”,公然宣战。 据记者观察,在一些招聘网站上,除一些大型银行外,第三方委外催收机构对于催收员的招聘要求仅设在高中学历,在职位的硬性指标上几乎没有特别要求。 消费借贷在中国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后顺应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和互联网金融迅速兴起的趋势,中国消费信贷市场规模不断地加速扩张。 2017年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分水岭。当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和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141号文”),严格约束P2P企业的多项出借行为。此后,P2P开始被逐步清退,网络小贷公司牌照也被停止发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我们从小深信不疑的常识。但《债 : 第一个5000年》的作者大卫·格雷伯却认为,如果不论多么愚蠢的贷款都能获得偿还(例如不存在破产法),那么结果将是毁灭性的,还有什么理由阻止债权人借出愚蠢的贷款呢?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在授信方面的把控不严,也是不良贷款规模扩大的重要因素。 “xxx(某网贷平台)天天给我发额度,就像是个毒瘤,这几个月烦死人。如果它不给我发额度的话可能我早就上岸了吧!”陈米(化名)在群内抱怨道。 据专业人士介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依旧存在非法放贷的现象,由此导致这些反催收联盟更加有恃无恐。其实反催收主要反对的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于真正有牌照的金融机构,违约成本很大。 滥用规则 灰色地带盛开野蛮之花 “反催收联盟的兴起,扰乱了催收行业正常秩序,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但这些反催收技巧更多属于对合法规则的滥用,无论是催收机构还是金融机构,很难低成本地有效应对。”薛洪言对记者表示。 薛洪言所说的对“合理规则”的滥用,正是这些年亟需解决的灰色地带! 受疫情的催化,近期在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短视频平台上,出现了大量讲反催收的账号。“停息挂账”这一专业术语,与之对应的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在特殊情况下,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但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随之产生的另一个专业词汇是——“还款意愿”。在短视频里,专业人士指导说:如果是银行信用卡,建议不要失联,保证每个账单期有还款记录,主动和银行协商。如果你实在是代还和最低的方式都没法还,就每天还一块,钱多的时候每个月还个两百,和银行协商,依据的也是上述规定。 此外,“就算被起诉,最多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息范围内还,超过36%还会退息”,这条指导话语背后对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难怪反催收联盟内部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上征信的不敢拖,不上征信的都是高利贷,能拖就拖。 某业内人士介绍,去年倒闭了一批催收公司,据说有些催收公司的人员反水加盟反催收行业,助力这些人应对催收。这些专业人士入场是让反催收联盟看起来越发“专业”的一个原因。 王晖介绍,这些反催收联盟利用大部分客户不了解金融机构关于息费规则等的规定,诱导他们支付一定费用承诺帮他们去做减免分期等,并利用投诉等手段来要挟金融机构和委外公司进行敲诈,本质上就是骗。 当然,有些指导并非全然正确。反催收联盟中有人指导,互联网金融仲裁在国内是个新型模式,目前运作得不是很成熟,国内的法院很少配合互联网仲裁,所以大家收到的仲裁书等同于白纸。 对这一看法,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港股03988)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表示,不管是网络仲裁,还是线下仲裁机关的仲裁,仲裁裁决的执行均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完成。互联网仲裁作出的裁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时,申请执行人可凭该生效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围绕反催收还形成一些黑色产业链。记者发现,在反催收网上,有各种介绍反催收技巧的视频。其中在VIP专区,不同等级的会员(68元-298元不等)能享受不同程度的反催收教学服务。 在某宝平台上,“网贷防爆通讯录拦截”等软件颇受欢迎,价格在10-30元不等,这些软件配的文案是:凭自己借来的钱凭什么要还?通讯录里有一个认识我的,算我输! 在今年3·15来临之际,21CN聚投诉平台投诉增量暴增,其中新增3万多件待审核的对捷信的投诉,大部分投诉问题集中于“捷信金融利息高”。面对借款人整齐划一的投诉话术,聚投诉做出大幅度的“后退”:此类不规范投诉一律予以退回,请投诉人按要求重新确认并说明后,才能再次提交投诉。 薛洪言分析,很多时候,金融机构之所以对老赖屈服,担心的是监管投诉压力和舆论曝光压力。短期内面对投诉集中爆发的现象,在缺乏单个甄别能力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和舆论媒体应适当淡化“投诉等于负面”的简单逻辑,不简单传导压力,给金融机构和催收机构更大的空间。 完善征信 首部民法典禁放高利贷 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介绍今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时提到,深入推进网络借贷专项整治。 记者注意到,今年两会期间,新鲜出炉的民法典草案更是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催收行业要尽快立法为好。但前提是要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行,在这个背景之下,失信违约的成本肯定是越来越高。”罗京对记者说。 据了解,今年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提交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的议案。 肖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催收其实是金融借贷法律关系逻辑闭环中的重要一节,催收本身无错,但催收方式方法容易滋生暴力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系列问题。委外催收的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不仅需要审慎选择接受委托催收的机构,还需就催收方式方法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催收行为引发不良社会反应或恶性事件,委托人并不能因为将催收活动已经委外等理由完全置身事外。而催收机构本身也应建章立制,虽说目前催收人员并不像律师一样有着严格的职业准入,但提升催收人员素质能力,提升催收人员的法律知识,了解催收行为红线等对合法合理催收具有重要意义。 薛洪言认为,从中长期来看,可通过完善行业黑灰名单的形式,强化对老赖的甄别和事后打击,优化社会诚信体系,对老赖行为形成更强的威慑力。随着疫情的结束,借款人现金流普遍缓解,反催收联盟的热度有望降下来。对金融机构而言,当务之急依旧是聚焦业务和风控等核心能力,不必为短期现象付出太多精力。 一位成功上岸的网友完成了自我救赎后,在群里留下这样一段话:当代各类毒鸡汤的灌输,使得超前消费的行为肆意盛行,而当个人经济财物循环出现断裂的时候,就开始“以贷养贷”、“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各位,先走一步,祝好运。
原标题:国务院: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方案指出,加快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培育、提升海南金融机构服务对外开放能力,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DF529)
央行自5月26日开始重启逆回购,不仅连续三天操作,而且操作量也在加大。据央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显示,5月26日至5月28日,央行分别开展了100亿元、1200亿元及2400亿元的7天逆回购。由于没有逆回购到期,故央行三天实现净投放3700亿元。 在连续37个工作日暂停逆回购操作后,央行自5月26日开始重启逆回购,不仅连续三天操作,而且操作量也在加大。据央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显示,5月26日至5月28日,央行分别开展了100亿元、1200亿元及2400亿元的7天逆回购。由于没有逆回购到期,故央行三天实现净投放3700亿元。 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港股03988)研究院研究员范若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央行连续进行逆回购操作,主要目的是要对冲流动性扰动,以维护市场流动性平稳充裕水平,体现了货币政策调控的精准性。5月底流动性扰动因素较多,政府债券发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因素均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带来影响,资金面压力明显较前期加大。 “此次逆回购体现了央行正在深入贯彻近期的货币政策要求。《政府工作报告》针对下一步的货币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即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期看,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了收紧的迹象,5月28日DR007再度上升至2%以上。此时央行开展了较大规模的逆回购,以补充银行短期流动性,缓解流动性的边际收紧。 近期市场流动性的收紧,从银行间资金价格指标之一的上海银行(行情601229,诊股)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隔夜品种的跳涨也有所体现。5月25日各期限Shibor全面上行,其中隔夜Shibor上行37.9个基点报1.473%,5月26日隔夜Shibor进一步上行至1.88%,5月27日隔夜Shibor升至2.104%,而上次隔夜Shibor水平在2%以上还是在今年3月11日。5月28日,隔夜Shibor虽然小幅下行0.2个基点,但仍在2%以上,为2.102%。 同时,5月26日以来,隔夜Shibor还较为罕见地出现高于1年期Shibor的情况,5月26日至5月28日,一年期Shibor分别报1.723%、1.739%、1.748%,均低于同日隔夜Shibor水平。对此,有固收分析人士表示,在于近期债券供给量大,供给压力造成短期资金流动性紧张。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港股01988)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央行5月28日继续开展加量逆回购操作也是为了防止市场利率上涨过快,保持利率市场的总体平稳。 央行此次连续三天开展7天逆回购操作的利率均维持在2.2%的水平。陶金认为,逆回购利率未调降,表明近期的公开市场操作更多是为了注入流动性,旨在通过流动性的注入推动利率水平下降。若实体经济利率水平未在短期内下降,则逆回购、MLF(中期借贷便利)等政策利率调降的可能性会进一步增加。
原标题:多部委: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 贷款期限能延尽延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等。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DF529)
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提出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等问题也日益凸显,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提出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坑”很多 针对金融消费路上曾经踩过的“坑”,《证券日报》记者在朋友圈发起小调查,并走访金融机构采访了部分投资者。 “去银行申请信用贷,却被强制搭配了一张信用卡。更坑的是,用卡时才发现,信用贷和信用卡的额度其实是共享的,并不累加。再后来,我想把卡注销,却发现办卡容易退卡难。”北京工作的李先生向记者讲述了曾经的踩“坑”经历。 “我去年在银行办的ETC规定2年内不得解约,解约就要收取设备违约金。但是这个条款在协议中并没有显著提示,办理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做出提醒,我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来自北京的杜女士告诉记者。 在浙江工作的张小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买车时4S店拼命推销‘分期购买’,我说打算全款但对方不情愿。后来我才知道,消费者如果选择分期购买,他们可以收取‘金融服务费’,我也差点踩‘坑’。” 此外,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以及金融信息泄露的侵权行为也让消费者颇为不满。上海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申请按揭贷款险些被拒贷,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她曾经连续多次查询个人征信,有骗贷嫌疑。后来查询详细的征信报告才知道,她在几个网站办理业务时自动签订了“征信授权书”,由于这些业务条款是格式条款,当时没有仔细阅读便选择了同意。 还有消费者告诉记者,自从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后,就不断接到保险以及信用卡推销电话。“对方知道我的姓名、住址等信息,细问之下还能说出我买过什么保险,基本确定就是保险公司泄露的信息。” 对此,有银行员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银行、保险机构的一些合约上会有类似“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的格式条款。由于“必需的第三方”没有明确定义,遇到这类情况,对方是否侵权很难界定;同时,由于是格式条款,即便签约时看到,消费者也只能表示同意,没有自主选择权。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还有消费者反映曾经遭遇买理财变保单,申请房贷被搭售了信用卡的情况,此外,套路贷、乱收费、虚假宣传、暴力催收等乱象也被消费者所提及。还有投资者表示,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投资损失惨重是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踩的最大的“坑”。 如何有效震慑违法者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现行规章制度存在处罚力度不足,个人责任较轻,新型金融违法没有具体处罚措施等问题。”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谈到如何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赵亚赟表示,在加大金融违法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让违法者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是要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金融产品风险排查,治理产品设计不规范、销售行为不规范、强制搭售产品等突出问题。二是,明确主体责任,监管机构对同一事项针对金融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双罚,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对有直接责任的董监高进行警告、罚款,限制直接责任人担任相应职务。金融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需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四是,针对现有制度规定暴露的不足,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赵亚赟表示,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信誉较高,要严格内控制度,相关员工要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风险提示。 “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盘和林说。 全国两会代表建议加快立法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比如,去年12月底,央行起草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外,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今年1月25日起也正式施行。 “不过,现阶段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仍然不成体系,对于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一些明确的规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旦被侵犯,特别是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消费者容易遭受巨大的损失。 黄大智建议,一是明确相关的概念,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等;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三是要明确出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在立法层面做出某些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表示,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