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以来,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后,经10次修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保障。 “《刑法》和《反洗钱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国际和国内洗钱犯罪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刑法》及《反洗钱法》的部分条款明显滞后,亟待通过修订来完善体系设计。”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原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党委书记、行长杨小平举例说,《反洗钱法》存在处罚范围窄、处罚金额低和域外适用缺失,《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涵盖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形成制约。 因此,杨小平建议:一是统筹《反洗钱法》《刑法》修订工作,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二是全面修订《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范围,调整行政处罚标准和处罚方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三是将《刑法》中涉及洗钱罪的部分条款进行整合,将“自洗钱”行为入罪。进一步加大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的力度,增强对洗钱行为的惩治震慑。四是以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为核心,建立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为我国提升反洗钱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环境。 《金融时报》记者获悉,2017年9月13日,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那么,如何通过修法落实“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杨小平就这一问题回答《金融时报》记者称,结合地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以落实“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一是要统筹《刑法》和《反洗钱法》修订工作。在《刑法》、《反洗钱法》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 二是要适时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职责。积极探索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珠宝贵金属销售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使新的《反洗钱法》既能符合国际标准,又能顺应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要求。 三是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对比域外有关国家的处罚标准来看,现行《反洗钱法》的处罚力度较轻,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亟需通过提高惩戒力度来强化监管,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力。 四是要在修法过程中体现有关预防和遏制恐怖融资活动的相关要求。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加大对恐怖主义融资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是谁?也不会有人知道,谁在一代又一代精心培育,剪枝培土、浇水施肥……” 这首名叫《鲜花》的小诗,创作于中国民法典草案诞生的前夜,它的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用培育一朵娇嫩的鲜花来比喻法律人历经数年、编纂民法典草案所付出的心血。 5月25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从启动编纂到即将形成统一民法典,历时5年,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迎来历史性时刻。 那么,民法典的“出世”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哪些条款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针对这些热点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孙宪忠代表,以及其他几位法学专家和法律从业者,以期从经济金融角度来透视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法律遵循。”孙宪忠告诉记者,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记者了解到,此前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通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此后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公司法等多部民商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指导思想上、具体制度上都与民法通则相脱离。“民法典的编纂,使这个问题得到了比较完满的解决。”孙宪忠表示。 “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民法典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应当尊重私权,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这就为创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衍新在受访时表示,民法典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它通过确立市场基本规则并不断完善、精确,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促进其发展,可以说,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一直是我们几代人一直以来的夙愿,民法注重私法自治,尊重公民的意思自由,倡导诚实守信,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诚信。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帅龙认为。 那么,民法典草案的哪些条款与金融业密切相关呢? “在民法典草案中,虽然直接规范金融行业的法条不多,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很多法条都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苏衍新表示,金融行业向来与担保制度“不可分割”,此次民法典草案在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权衡方面的一些新变化值得关注。此外,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对于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里面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金融主体需要注意的。”孙宪忠强调,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在内的一些民法上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些抽象性的上位的立法原则,但它集中体现了立法思想,包括金融主体在内的一切民商事主体要予以遵循。 此外,孙宪忠认为,民法典中最可能会对金融主体发挥作用的规范在于三个方面的规范:组织体规范、行为规范、权利规范。以权利规范为例,金融企业有财产的所有权,发放贷款形成担保物权、订立合同产生债权、参与成立公司享有股权等等。 “民法典对于金融业来说是个基本法,金融业还有自己的特别法。基本法和特别法是什么关系呢?首先,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基本法;其次,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法。”孙宪忠强调。 谈及民法典草案的亮点,受访者都不约而同地用“很多”来形容。 “因为我长期从事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所以我认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一大亮点。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这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表示。 苏衍新表示,“作为一名律师,我欣喜地看到,针对实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有了必要的制度跟进与完善。民法典草案亮点可以说很多,从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到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一些重要法律条款的修订……一个比较明显的感受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了。” 尹飞认为,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类型的出现,将为未来金融机构推动“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抓手,也为金融机构解决长期居住需求以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了制度基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就业和脱贫攻坚列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接下来将如何落实?在5月25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视频会议(大会发言)上,委员们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手机成了新农具,直播成了新农活。”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主席江泽林在作大会发言时表示,“电商直播不仅是一种营销方式创新,更让农民从单纯农业生产向产销一体转变,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金融体系重构的体现。” 然而,农村产业融合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江泽林通过调研发现,农民与企业有稳定利益联结机制的仅占28%,农民与企业利益联结主要以订单农业为主,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益协商机制,大部分利润难以留在农村,农民持续增收既不稳定也难持续。 为此,江泽林建议,强化利益联结确保农民收益,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发挥好农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优先支持农业合作社等与农户具有天然密切联系的经营组织,带动农户共同参与融合发展。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罗志军则非常关注农民工就业脱贫的问题。据罗志军介绍,2019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9亿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对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增收贡献率达38%,是贫困家庭增收脱贫的主要来源。“农民工就业脱贫事关顺利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事关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质量。” 因此,罗志军建议,以产业稳定就业,按照分区分级原则,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推动产业扶贫、电商扶贫、消费扶贫融合并进,发挥扶贫车间家门口就业的优势,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只有保企业才能保就业。”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在发言时表示,“当前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复产阶段,同时也要看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消费信心恢复尚需时日。信贷金融支持政策对中小微企业的可及性尚待提高,外向型企业所面临的出口需求骤减,供应链安全压力也高于预期,这对政府帮扶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该兜底时要兜底。”针对上述问题,蒋颖提出“三个思维”,即政府下阶段对企业的帮扶需要有底线思维、平台思维、创新思维。蒋颖建议,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纾困基金,以股权或者债权形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同时为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并将这些支持与企业保留雇员、复产或者数字化转型等挂钩。在政策落实上建议持续下沉,由基层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共同参与,并且加强宣传,鼓励中小微企业申请并且落实。
近期,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登上热搜。全国两会期间,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央行系统人大代表的关注和热议。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表示,金融领域个人信息具有特殊性,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其与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等高度相关,一旦泄露,不仅会侵害个人隐私,还可能对信息主体的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进一步表示,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不但会直接侵害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近期发生在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看,相关金融机构的做法显然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由相关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信息化时代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如何把握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合理应用之间的适度平衡,是金融监管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例如,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隐私信息。此后,人民银行陆续发布《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文件。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原则、范围界定、各方权责等作一致性的约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来维护公民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权益。”张智富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构建和完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 如何规范相关机构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行为?张智富认为,要综合利用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督促各公共部门、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保密和保护义务,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格依法收集用户信息,纠正利用“霸王条款”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周振海认为,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要教育员工切实树立信息保护法治意识;要加强制度建设,将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内控建设,通过“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避免个人金融信息风险事件的发生。 张智富表示,金融机构应树立“向合规要效益”的理念,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运用科技手段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持续评估、改进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措施。 此外,王玉玲、郭新明均表示,对一些打着大数据、金融科技旗号,无经营资质但实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违规获取、泄露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的机构,人民银行将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多位代表提醒公众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了解和掌握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常识,有效防范个人信息被不法滥用的情况发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对此,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当前,疫情尚未结束,发展任务异常艰巨。怎么办? 稳中求进,意味着把握好不变与变的关系。5月25日下午,今年全国两会第二场“部长通道”上,商务部部长钟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对热点问题的回应就表明,特殊时期,政策既要保持定力,又将勇于创新。 这分定力,来自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钟山强调,这事关我国改革开放,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外贸外资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他说,外贸外资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对我国税收的贡献超过25%;直接间接就业超过2亿人,其中8000多万为农民工;为我国融入全球化作出重要贡献。 这分定力,也来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做好下一步的工作。”苗圩介绍称,第一,发挥好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把财税、金融、社保、用能等方面的好政策尽快制定细则,落实下去;第二,进一步督促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作用,结合当地实际,为本地中小企业制定相关政策;第三,今年下半年将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地落实政策情况做第三方评估。 这分定力,还来自牢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黄润秋提出,要做到三个坚定不动摇:第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动摇;第二,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动摇;第三,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不动摇。他强调说:“我们原则不能改,方向不能变,力度不能减,标准也不能降。” 不变,正是保持定力;而变,则为勇于创新。 创新,在于激发国内企业活力,让外商愿意来华、在华投资。钟山认为,从外贸看,最主要是要稳住外贸主体。面对疫情冲击,党中央、国务院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产业链供应链等政策上予以帮助、支持,降低了企业压力,也激发了企业活力。从外资看,一是要扩大外资增量,即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市场准入,缩减负面清单,搭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特别是要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自由贸易港建设,让外国投资者愿意来中国投资。二是稳住外资存量,即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法,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让外商放心、安心,愿意在中国投资,在中国发展。 创新,也在于促进新技术应用。苗圩指出,4月份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已基本达到去年同期水平;下一步将主要从供给侧、需求侧和使用侧继续发力。“我们会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发展,使其有一个更好的使用环境,让更多的消费者愿意选择新能源汽车。”他同时介绍说,虽受疫情影响,一季度5G建设可能受到一些影响,但各个企业还在努力加大力度,争取把时间赶回来。现在,每一周大概要增加1万多个5G基站,5G用户累计已超过3600万户。 创新,还在于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提出了七大体系建设,包括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七个方面的体系涵盖了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到损害赔偿。”黄润秋相信,到“十四五”末,这样一个完整的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健全以后,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会有大幅提升。
202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和全国人大代表、长城汽车(行情601633,诊股)(港股02333)总裁王凤英联名提交了《关于将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建议》,建议将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以50%∶50%的比例进行共享。此外,李书福还提出了将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的建议。 两位人大代表的建议,将汽车行业税改的话题再度推向了公众的视野。同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提出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际上已切实惠及了汽车行业。那么,汽车业的税改空间到底有多大?改革将从哪些角度入手?汽车消费能否迎来新一轮的减税降费福利?推动汽车业税改会带来哪些影响? 消费税后移系大势所趋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减税降费俨然成为了一大亮点。报告指出,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 实际上,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就已释放了税收改革的信号,将制造业等行业的税率下降3个百分点至13%,这其中,汽车产业便是利好政策的先行受益者。 而在今年年初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已然采取了延长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征期、降低二手车增值税等措施,为汽车行业派送了实实在在的减税降费“礼包”。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李书福和王凤英联名建议将汽车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全国政协委员、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则建议,精准降低制造业税费负担,包括简并增值税税率,逐步下调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对普通汽车征收消费税等。 汽车业代表委员的集体发声,似乎有望推动汽车业减税降费的进一步深化。那么目前汽车企业的税负到底重不重?如果推动减税降费,将从哪些角度入手?对此,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客观来说,汽车业的税费负担仍然是比较重的,推动减税降费很有必要。 据了解,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汽车产业相关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购置税和车船税5大税种,分布在汽车制造购置、保有以及使用三个环节。除此以外,车企还需要承担一些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地方教育费等。 以消费税为例,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财政收入中,国内消费税12562亿元,其中汽车制造业全年消费税逾900亿元,占消费税总收入的8%。足以看出,汽车业对于财政收入的贡献显著,但换个角度而言,企业所承担的税费负担仍然是较重的。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前期市场需求较高的情况下,企业缴纳税费多、贡献大是好事,但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汽车市场的增速放缓,企业的新车销售也在缩减,继续承担高昂的税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应该积极考虑改革。 崔东树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推动汽车业减税降费,并非意味着完全不缴税,而是要在经济遭遇波动的背景下阶段性地减免税收,这对促进汽车消费是比较有利的。 “具体措施来说,正如汽车界的代表们所建议的,一是推动消费税后移,二是阶段性地减免税费。”崔东树说。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2019年10月,国务院就曾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提出了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同时消费税稳步下移至地方。 而在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再度提及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 焦瑞进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推动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的大背景,是国家在进行税制的整体改革,这不仅是学界普遍呼吁的,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惯例。 由此可见,推动消费税的后移,已成为大势所趋,而通过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上的进一步呼吁,汽车的减税降费进程也有望进一步迎来“优惠礼包”。 税改方案可行吗? “将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为50%∶50%。”除了呼吁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外,李书福还建议针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进行大力改革。同时,他还建议将调整后车辆购置税地方财政收入适当比例用于汽车企业新技术研发以及促进汽车消费。 在李书福看来,之所以提出上述建议,主要是因为当下的汽车行业税收制度已成为地方提振汽车消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重要障碍。 记者了解到,车辆购置税指的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国家通过开征车辆购置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更好地将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财政资金,具体来说车辆购置税更有利于依法合理地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目前我国汽车领域主要涉及的税种,地方政府的获益是偏低的。其中汽车购置税和消费税均为中央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仅有车船税为地方税且占比微乎其微。 李书福认为,地方在快速增加的汽车销量中没有获得收益,相反却承担着汽车保有量快速膨胀后的交通拥堵成本和道路、停车场、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投入成本。因此,为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活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车辆购置税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那么,将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可行性如何呢?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车辆购置税收入3498亿元。按照李书福等代表建议的比例测算,则全年可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1700多亿元。而按照相关测算显示,未来十年,汽车产销尚有一定的增长空间,有望在2030年达到3500万辆,即便是在单车售价不变的情况下,预计2030年全国的车辆购置税收入也接近于5000亿元,按照中央与地方50%:50%共享比例,地方政府可增加税收2500亿元。 地方政府收入增加了,则更加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在拉动汽车消费上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其加大对城市道路、停车场、充电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解决城市道路拥堵和停车难等问题,长期来看,汽车消费得到进一步刺激,可带动产业链的上下游协同,其实是更加利好于中央税收的。 不过,此建议提出后,网络上也传出了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车购税由中央与地方进行共享后,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苗头出现。对此,崔东树回应称,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其实是一套组合拳,按照目前的政策,本地生产本地销售的车辆才可以拿到补贴,非本地生产的车辆是拿不到补贴的,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的局面,因此推动消费税后移,在购置税上让地方也能实质获益,其实是会减少地方保护的。 此外,关于购置税层面,也有两会代表提出了更多的建议思路,例如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悦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王连春就建议要分级征收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具体来说,可以按排量分级确定差异化税率,1.6升及以下执行5%的税率,1.6升以上执行10%的税率。这种措施可以在产业保增长的同时,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也充分满足了国家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 崔东树告诉记者,两会上汽车界代表提出上述建议,基本与中央的步调是一致的,目前汽车业的税收改革是有一定空间的,尤其是要推动从中央到地方的让渡,由人大代表提出相关建议,则更加有利于加速其进程。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推动汽车税收改革是个系统问题。焦瑞进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汽车业的税费负担确实相对较重,但如何改革可能并不会如目前代表所建议的这般。总的看来,推动汽车业的税改是长远的统筹优化问题,而不能靠短期推进。当前对于税收治理体系而言,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尽快完成所有税种的立法。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对此,金融系统迅速行动,主动作为,积极应对疫情变化带来的新挑战,通过降准、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等措施,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一系列政策措施成效正在显现,截至5月18日,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开工率和职工复岗率分别达到99.1%和95.4%,基本达到正常水平;全国中小企业的复工率达到91%。 数量和价格手段并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和金融也是一次冲击、一次大考。面对异常严峻复杂的局面,人民银行加强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保持金融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稳定社会预期。 在总量上,超预期投放流动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资金8000多亿元基础上,2月3日金融市场开市当天和2月4日累计开展1.7万亿元逆回购操作,3月、4月两次定向降准分别释放长期资金5500亿元、4000亿元,同时还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确保金融市场流动性充裕。 在价格上,有序引导货币、信贷等金融市场利率下行。今年以来,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和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各下行30个基点,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也下行30个基点。4月末,10年期国债利率为2.5%,较上年高点下降0.9个百分点;1年期国债收益率只有1.1%左右,处于历史低位。 目前来看,前期采取的一系列逆周期货币政策调节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小微企业贷款实现“量增、价降、面扩”。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2.6万亿元,同比增长25.1%,支持小微经营主体2815万户,同比增长21.9%。5家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3万亿元,同比增长53.9%。4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24%,比上年12月下降0.77个百分点。 精准滴灌分阶段施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为对冲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人民银行针对疫情防控不同阶段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先后安排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定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1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经济恢复发展,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精准滴灌作用,支持抗疫保供、复工复产和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来看,三批次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第一批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已进入收官阶段。医用物品紧张局面已明显缓解,主要生活物资供应也趋于正常;第二批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发放进度接近80%。截至5月5日,地方法人银行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含贴现)3996亿元、支持企业(含农户)52.4万户。利率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加50个基点的要求;第三批1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已经落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有序开展发放工作,与前两批次政策有序衔接,将持续发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预计将覆盖200多万户企业。 延期还本付息减小企业资金压力 发放疫情发生以来,很多中小微企业因疫情暂停营业,失去收入来源,导致房租、人力、还贷本息等经营成本压力增大。 针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问题,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免收罚息,不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截至4月末,银行机构已对超过1.2万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再次“加码”,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同时还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分析认为,这意义非常重大,主要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此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还将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求,从去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高于30%提升到高于40%。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对于大型商业银行而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40%以上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疫情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冲击很大,大型银行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普惠金融贷款则是重要的手段。整体来看,这有利于稳定市场信心,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