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马爽)国内成品油本计价周期以来,国际油价呈现震荡上涨走势,国内成品油调价参考的原油变化率持续处在正值范围内。在此背景下,机构表示,明日(12月17日)24时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调整窗口将再次开启,本次限价上调已是“板上钉钉”。 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孟鹏12月16日表示,国内成品油本计价周期内,欧美地区新冠肺炎疫情继续激增以及疫苗进展良好等因素相互博弈,国际原油价格震荡中拉高,国内测算的原油变化率处在正值范围内运行。据卓创资讯监测模型测算,截至12月15日收盘,原油变化率收于4.48%,对应的国内汽柴油零售限价上调幅度为140元/吨,折合升价后,92#汽油上调0.11元/升,0#柴油上调0.12元/升。因此,12月17日24时,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调整窗口将再次开启,本次限价上调已是“板上钉钉”,这也将是2020年以来的首次“三连涨”。 孟鹏表示,若本轮限价上调落实后,2020年成品油零售限价调整窗口将增加至24次,其中包含7次上调,5次下调,6次搁浅以及6次不作调整。以140元/吨的上调幅度计算,今年以来,我国汽油累积下调幅度将达到1400元/吨,柴油下调幅度将达到1345元/吨,折算为升价,即92#汽油累积下调1.1元/升,0#柴油累积下调1.14元/升。 金联创测算的数据也显示,截至国内成品油本计价周期的第九个工作日,参考原油品种均价为49.19美元/桶,变化率为4.84%,对应的汽柴油的零售价应上调135元/吨。
一手向企业收钱,一手出具高等级信用评级。一纸案件通报,让信用评级行业买卖评级报告的痼疾,暴露出不为人知的细节。 近日,知名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金诚”)原总经理金永授、江苏分公司原总经理崔润海两名前高管,因收受巨额贿赂、为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帮助等问题,被“双开”并移送检察机关。 企业“花钱买评级”是信用评级行业饱受诟病的痼疾,此前就有评级机构收取大额咨询费后,提高企业信用评级遭受处罚的案例。如今,通过向“掮客”付费以提高信用等级,似乎是一种新的做法。 相对于规模百万亿的债券市场,评级行业规模并不大,但评级机构却俨然是绝对的主角,评级机构内部人员、承销商、社会中介,几乎都成了评级机构的“朋友圈”。 地位强势的承销商、投资机构,为何愿意向评级公司俯首?在这背后,又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利益?又是谁在利益链中获利? 掮客登场 前脚获得高评级,后脚债券就违约,在债券市场,一些企业“花钱买评级”已经成为不是秘密的秘密。2019年8月,大公国际在评级过程中向13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了合计超过7800万元的大额咨询服务,并向18家公司债发行人提供金额超过1.2亿元的大额咨询服务,被证监会、交易商协会暂停相关业务资格一年。 “在评级过程中,尽调、评审都按正常标准去做,但会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其他好处,比如收取大额咨询费,然后再把评级调高。”华南某股份制银行资深债券人士对记者表示。 而东方金诚案件的情况,显然与上述情况不同,暴露出这一灰色地带的新情况。作为评级机构高管,崔润海充当着类似“掮客”的角色。 上述东方金诚案件信息显示,崔润海利用担任大公国际营销副总裁、市场开发部市场总监,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帮助,为数家证券公司介绍发债业务,收受巨额贿赂。 金永授则利用担任大公国际评审委员会主任、副总裁、总裁,东方金诚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帮助,为相关银行介绍工程项目,收受项目介绍人、受评企业贿赂。 案发后,崔海润承认,为顺利通过评审,他请求评审委员会主任帮忙,又约主管评审总裁与企业吃饭,还做了其他评委的工作。 在这之前,已有一些企业试图通过中间人运作上调信用等级。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就曝光了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辰控股”)以支付巨额费用的方式,通过中间人“买评级”的内幕。 山东东营市垦利区法院2019年4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底,东辰控股与筴宏克签订协议,通过付费的方式,委托筴宏克在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为其办理增信事宜。若未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东辰控股的信用评级,从AA提高到AA+,筴宏克应在2018年7月5日前,向东辰控股返还收取的增信费用。 总部位于山东东营的东辰控股,曾经名列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不巧的是,运作上调评级之时,留给东辰控股的时间已经不多,2018年6月,其下属13家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涉及资产账面价值11.6亿元。 而筴宏克的“增信”运作也未能取得成功,东辰控股及其发行的多只债券还被大公国际列入信用观察名单,主体信用等级最终被下调至A+。到了2018年11月,东辰控股发行的“16东辰03”违约。 判决书内容还显示,双方签订协议后,东辰控股已按约付款,由于未能实现评级上调,东辰控股多次克追讨,但筴宏克仅归还了一半费用。2019年2月,法院判决筴宏克限期支付未还资金及相应利息。 不过,在判决时没有披露筴宏克“运作”的对象,是评级机构本身,还是其工作人员。 “现在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基本上还是卖方付费,买方付费肯定要客观一些,但由投资者付费的评级机构很少。”某私募债券人士对记者说,评级费用由融资方出肯定会出现问题。 朋友圈 评级机构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对高风险企业预警缺失等问题,带来的信用评级公信力不足,饱受市场和投资者诟病。 12月11日,央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 “肯定会参考评级公司的评级,至少是个指标吧,但也只能做个参考。”某私募债券基金人士对记者说,对于私募机构来说,投资的时候,主要还是靠自己内部的评级系统来决定。 不同评级机构之间的差异和评级标准存在弹性,为花钱“买”评级这一灰色地带提供了空间。尽管自身市场规模有限,但评级机构俨然是绝对的主角,除了审计和法律中介机构,评级机构内部人员、承销商、投资者,几乎都成了评级机构的“朋友圈”。 作为承销商的银行、券商,具有资金优势,也更熟悉企业融资动态,因此握有大量项目资源,评机公司为了获得项目,需要与承销商搞好关系。但在一些债券发行中,承销商却反替企业向评级机构垫付评级费用。 同样来自裁判文书网2019年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某券商员工谭某,为债券承销与发行方进行了沟通,沟通期间,发行方与评级机构签订了评级协议,谭某为了承揽项目,替发行方垫付了评级费用。判决书还显示,承销方代垫评级费用,乃是行业惯例。 而东方金诚案件通报也显示,崔润海在为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帮助的同时,还为数家证券公司介绍发债业务,收受巨额贿赂。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债券发行中,承销商有时会向企业推荐评级机构,但最终决定权在企业手中,并不一定会选择承销商推荐的评机机构。同时,评级机构也有自己的资源,评级机构的高管掌握的资源更丰富。为了争取项目,承销机构特别是承揽人员也要与评级机构搞好关系。具有影响力的承销机构,为了帮助企业提高评级,也会利用自身资源,向评级机构施压。 与股票市场不同,债市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从表面上看,企业花钱买来虚高甚至虚假的评级,一旦发生违约,投资者将成为受害者,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评级虚高已经不是秘密,但在银行内部,评级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指标,一家企业的债券能不能进入投资准入库,评级是决定性因素。评级高的债券,进入准入库要更容易一些。 利益链 对企业来说,信用评级越高,债券发行就越容易,融资成本也越低,因此,降低债券发行难度、压低发行成本是企业的主要诉求。 “为了完成发行、降低融资成本,发行人自然愿意向评级公司付钱。”上述私募人士说,这是现在评级虚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企业为此付出的“增信”费用,远低于融资资金和相应成本。 由于评级涉及多个步骤,“企业花钱买评级”要打通评级公司内部多个环节。业内人士说,整个过程中,“增信”费用可能涉及评级机构的市场、评审、管理层等多个环节,而非某个人或单独环节。 上述案件通报也显示,东方金诚案件难以一人成案,评级机构内部也往往需要领导人员、评审人员、作业人员、市场人员上下其手,因此很容易形成窝案串案。金永授多次通过与评审委员会主任及部分评委个别交流,或借安排企业来访之机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以影响评审结果。 不过,相对于向评级公司付费,“打点”其工作人员的成本更低。根据崔润海案发后交代,一次为企业上调信用等级,对方拿出200万元作为酬谢,东辰控股付给筴宏克的“增信”费用则为300万元。同直接与评级机构合作支付大额咨询费相比,企业付出的相关成本要低很多。 除了企业和评级机构,企业获得高等级信用,债券承销、投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能从中获益。 “信用等级高了,债券好卖,企业的成本也降低了,能得到更多的销售费用,承销商也有动力帮企业做高评级。”上述银行人士说,项目做成了,承销商、评级机构都能受益,而且承销商的销售费用要远远大于评级费用。承销机构的承揽、承做、承销整个团队,也能因此获得更多收入。 上述银行人士还称,信用等级的高低,作为授权指标直接影响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内部决策层级的决策和审核程序。在同等条件下,如果能得到高评级,部门就拥有投资决定权,反之可能需要总行投决会、贷审会审议才能决定,这也涉及到机构内部的部门和个人利益。
一图看懂!8组最新经济数据释放这些信号
12月14日,六大行齐发公告称,自2021年1月1日起,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个人大额存单、(定期)存款产品,提前支取计息方式由靠档计息调整为按照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小银行‘船小好掉头’,我们银行根据监管要求,早对‘靠档计息’类产品进行整改了。”一位浙江地区农商行行长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底,监管要求银行立即停止办理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相关业务,并逐步压缩该类业务存量,从政策传达之日起到2020年底为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后,该类产品余额为零。 “这对中小银行的揽储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叫停‘靠档计息’后,定期存款与银行理财相比,已经没有明显优势。现在我们靠大额存单揽储。”一家中小银行高管对记者表示。而在上述监管要求中还包括,对大额存单的产品功能要做到正确宣传。 六大行叫停“靠档计息” 靠档计息,是指客户在银行买入定期产品时,如果提前支取,银行会根据客户实际存入时间,以靠近的定存档计算定期利息,剩余的按活期计息。目的是吸引客户购买,帮助银行揽储。 一般来说,定期存款采用的计息方式是到期一次性付息,如果有客户在定期未到期时想要提前支取,则计息方式会直接按活期计算,所以提前支取会损失掉一定的利息收入。而按照“靠档计息”方式,假设客户一笔定期存款存期为3年,若在第2年第4个月提前支取,则支取的利息可以按照满2年零3个月这一档期兑付定期利息,剩余期限则按照活期计息。 12月14日,工商银行公告称,“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行对于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个人大额存单、节节高、拥军宝和工行定存产品,调整提前支取时适用的计息规则。如您在调整日(含)后提前支取,将按照支取日我行人民币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如在调整日(不含)前提前支取,仍按照原方式计息;如未提前支取,利息不受影响。” 同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自2021年1月1日起,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个人大额存单、人民币定利多和中银步步高(定期)存款产品,提前支取计息方式由靠档计息调整为按照支取日我行人民币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如您持有上述产品,在产品到期时支取,仍按照存入时约定的产品到期利率计息,利息不受影响;如您在产品到期前有用款需求,在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提前支取的,仍按照原产品靠档计息规则计息,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将按照支取日中行人民币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不再靠档计息。” 另外,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也在12月14日发布类似公告。 国务院《储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12月,央行就要求停止办理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相关业务,对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一律按照活期计息;并逐步压缩该类业务存量,从政策传达之日起到2020年底为整改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后,该类产品余额为零。 中小行揽储承压 今年3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提出,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 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对此表示:“监管叫停‘靠档计息’,对我们影响不大。我们早有预期,去年年底就开始调整这块业务,进行压缩。同时,我们还有其他较多的吸储手段,来应对这一变化。” 一位中小银行高管则对记者表示,监管的出发点可能是通过降低存款成本,来下调银行负债端的压力,进而支持实体经济,让资金流向“最后一公里”。但部分中小银行面临压力,中小行普遍揽储能力拼不过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现在负债端更将承压。 “这对民营银行的揽储业务可能是一个打击,民营银行物理网点少、品牌薄弱,难以从传统渠道获得存款,开发的‘智能存款’这一互联网产品是个有效的揽储途径。而当下,‘靠档计息’政策约束,不少银行为合规经营已经下架了‘智能存款’产品,民营银行资金渠道变少。”一位民营银行人士表示。 “互联网平台存款是伴随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发展出现的银行负债业务的创新。对于这类传统金融的新业务模式要深入研究,需要明确该业务准入条件、风险管理等要求,根据监管评级、经营情况、资本金及风险管理能力等设定业务门槛及业务规模上限,尤其需要明确哪类银行不能做该类业务。同时,针对新业务模式的新特征,完善审慎监管指标和有关规则,研究滥用存款保险50万法定偿付标准、搞资金价格竞争的应对之策。严格规范互联网、APP等数字平台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类行为。”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今年11月份时表示。
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央视财经论坛暨上市公司峰会上的致辞,致辞中,阎庆民指出,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都是发展的底线,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这方面更要成为表率。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不做假账、不说假话、不逃废债。要下大力气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股票质押等风险和问题。 阎庆民表示,要把支持科技创新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激发企业家精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推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私募股权基金等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用好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等政策工具,促进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引导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助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 以下为致辞全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央视财经论坛暨上市公司峰会。首先,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位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新闻媒体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我国面临的新发展阶段,提出了新发展理念,作出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本次论坛以“新发展格局下的实业与金融使命”为主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今年是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阶段性成就。在即将到来的“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肩负着新使命、新任务。下面,围绕新发展格局中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发展,谈两方面的体会,与大家交流。 一、服务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大有可为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对资本市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是对资本市场重点任务的直接要求;同时,《建议》中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内容,都对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强化枢纽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发展格局中,资本市场面临着宝贵的发展机遇,也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证监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探索形成资本市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机制和体系,谋划和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今天只是就其中五个方面简单介绍。 一是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建议》强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两项制度改革,这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为抓手,把好“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带动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各环节关键制度创新,加快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基础制度,不断提升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稳定性、协调性、平衡性。同时,抓紧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加快制度规则与国际最佳实践的深层次对接,助力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相互促进。 二是着力健全市场体系。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要科学把握各层次股权市场定位,坚持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完善各板块制度安排。扎实办好科创板,支持具有“硬核科技”的科创企业做强做大;突出创业板特色,更好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充分考虑主板(中小板)特点,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深化新三板改革,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促进资本形成;推进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积极稳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要不断拓展市场深度广度,提高直接融资的包容度和覆盖面。 三是着力支持科技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五中全会强调“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要把支持科技创新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激发企业家精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推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私募股权基金等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用好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等政策工具,促进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引导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助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 四是着力防范化解风险。近年来,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我们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标本兼治,推动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风险有效缓释。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更加复杂,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依然艰巨。要继续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坚持控增量、化存量,巩固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重点风险防控成果,加快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构建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全面贯彻新证券法,落实“零容忍”要求,切实净化市场生态。 五是着力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发展问题,但本质上是改革问题,还要继续深化改革。2019年以来,我们着力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推出“深改12条”,各项措施有序落地,关键制度创新持续深化,资本市场运行总体平稳,韧性明显增强。下一步,要保持改革定力,加强改革评估,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平稳推进资本市场各项改革举措落地,不断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二、实现高质量发展,上市公司当仁不让 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相伴成长、互相成就,实现了数量与质量的双飞跃。“十三五”以来,上市公司数量连续跨越3000、4000两个量级,目前已超4100家,市值近80万亿元。目前,股票市场投资者数量达到1.76亿,超过许多经济大国人口总额。2020年,124家上榜《财富》世界500强的中国公司中,在A股上市或部分资产上市的超过70家,占比近六成。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包容性不断提升,上市公司中既有市值上万亿元的行业巨头,也有“小而精”的细分市场冠军;既有钢铁、纺织等传统制造行业翘楚,也有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弄潮儿。目前,上市公司涵盖了国民经济90个行业大类,总营业收入占全国GDP的将近一半,实体企业利润总额相当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五成,吸纳员工总数近2500万人,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基本盘”“顶梁柱”的地位日益巩固。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考中,上市公司彰显了强劲的发展韧性和强烈的责任担当,一手抓严格防疫,一手抓复工复产,引领上下游产业恢复,为全国抗击疫情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做出积极贡献,为我国经济率先复苏增添十足底气。前三季度,上市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37.1万亿元,同比已恢复正增长;净利润3.1万亿元,同比降幅由上半年的18%收窄至6.7%,净利润中位数8964万元,已有半数公司净利润实现正増长,亏损公司家数由上半年的783家减少至635家。第三季度,剔除金融和“两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11.1%和20%,增速较二季度明显提升。 回首过去,上市公司发展成就斐然。展望未来,在“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新周期,上市公司作为我国市场主体的优秀代表,更要当仁不让,这其中的关键就是要不断提高自身质量。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出新要求,作出全面部署。当前,证监会正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细化分解任务,深入宣讲培训,强化与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多方争取支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可以说,贯彻《意见》的热潮正在形成,各方努力、齐抓共管的局面不断巩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意见》强调,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必须承担起直接责任、第一责任,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责无旁贷,今天在座的企业家义不容辞。借今天的机会,提出五点倡议: 一要诚实守信,做守法合规的上市公司。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都是发展的底线,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这方面更要成为表率。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不做假账、不说假话、不逃废债。要落实《意见》要求,下大力气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股票质押等风险和问题,做到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 二要完善治理,做规范发展的上市公司。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根基,上市公司要成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意见》对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强化底线要求,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对标最佳实践,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监督制衡,增强透明度,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三要专注主业,做稳健经营的上市公司。在大变局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既要抓住“双循环”和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机遇,合理有效运用市场机制和工具,加快发展壮大;更要理性看待资本运作,坚持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汲取盲目扩张、粗放发展、风险频发的教训,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复杂的竞争格局中占据先机。 四要攻坚克难,做引领创新的上市公司。“十四五”《建议》指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作为中国企业最具竞争力的群体,要紧盯发展前沿,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在解决“卡脖子”问题上做出自己的贡献。用好资本市场的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处理好创新与规范的关系,避免打着创新之名,行破坏规则、损害投资者权益之实。 五要践行责任,做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透明度高、影响大,大股东、实控人和企业家们要有长远清晰的愿景,有报国为民的境界,有谦虚谨慎的精神,管理好企业,回报好投资者,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公司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和谐,做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最后,再向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讲几句。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中,新闻媒体既是重要监督者,更是工作合力的参与者。希望大家客观公正报道发展成就,理性专业开展批评监督。我们将积极支持新闻媒体的工作,为大家做好服务。最后预祝2020央视财经论坛暨上市公司峰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12月15日晚间,郑商所发布通知称,自2020年12月18日结算时起,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8%,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其中动力煤期货2101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20%。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12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0〕111号 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实际控制是指通过领导关系、人事任命、行使股东权利、决策重大事项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本通知所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范围内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自主开展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三、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四、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则,推动各级子公司完善授权经营体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原则上属于一般经营性事项的权限可适当放宽,国有股权比例增减变动等涉及股东资本权益的事项应从严设定,授权管理权限应随着企业层级延伸逐级递减。 六、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具体情形包括: (一)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 (二)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 (四)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按合并口径落实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产权管理等有关事宜。 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子公司应就重大事项加强与母公司、股权董事的沟通,避免决策程序倒逼。 八、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应围绕主责主业、审慎合规,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境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国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对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准,对境外子公司实施授权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实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等股权管理要求,规范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九、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十、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 十一、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项范围内,及时在官网上公布所属各级子公司名单,以及使用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标识的机构名单,并做好实时更新。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