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同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在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存款保险等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发展,老百姓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财富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而金融产品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希望通过金融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上述负责人强调。 事实上,这一风险提示早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2018)上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即重点提及,在谈到非法集资风险时他表示,要让群众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提升自身免疫力,同时成长为金融治乱象的生力军。 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去刚兑”推进,市场状况整体趋好。近期公布的半年报显示,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等明确表示保本理财已经清零。截至7月末的银行理财数据也显示,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的保本理财数量和规模余额为零。同期,民生银行仅存1只保本理财产品,规模仅为2亿元;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尚有2只保本理财产品,当月规模分别减少1761万元和1.78亿元。这些银行7月份都未新发保本理财产品,也未续期老的保本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化无疑为金融消费者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奠定了良好基础。 不过,金融消保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9月14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郭武平表示,通过2019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活动,主要发现了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银行理财和信用卡乱象较多,理财承诺保本高收益,信用卡过度营销分期业务;二是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问题凸显,特别是第三方科技平台引流又收费,加大客户融资成本,有些还存在暴力催收的问题;三是信托产品嵌套复杂,未严格认定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不充分;四是个别消费金融公司息费率过高,个别银行贷款强制搭售保证保险,均致使其部分客户资金综合成本超过24%,接近30%;五是保险误导销售仍是顽疾,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特别是互联网领域问题多发,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到位;六是部分产品过于复杂使消费者无法理解,以及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今年开展的“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对传统金融产品和新型金融服务知识进行了普及。一方面,针对较为普遍的、与消费者生活密切联系的金融知识,比如储蓄存款、存款保险、信用卡、个人贷款、银行理财、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投资者教育等内容,持续开展宣传普及。另一方面,注重对互联网新型产品进行知识宣传,比如手机碎屏险、航空延误险等。这些产品的特点是交易金额小、频率高、场景化,且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 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应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向消费者提示过代理退保行为可能隐藏的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总体而言,对于金融消费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上述负责人建议采取四个“正规”。 一是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 二是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消费者要在正规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渠道购买产品,该录音录像的要录音录像。 三是选择正规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应注意查验提供销售服务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防范诈骗风险。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汇款。 四是通过正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9月2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央决定设立新一批自贸试验区,在自贸试验区努力探索更高水平自主开放,彰显了中国政府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坚定决心。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容,目的就是要通过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改革探索,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通过更高水平的开放,推动加快形成发展的新格局。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实施7年来,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锐意进取、大胆探索,累计到今天已经形成了260项制度创新成果,面向全国复制推广,取得显著成效。 王受文表示,4个新设自贸试验区或者扩区,会实现京津冀的全覆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同时,实现了长三角全覆盖,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一步叠加了中部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开放合作格局,打造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 其次,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王受文表示,在这4个地区新设或者扩区,将通过科技创新从源头上补链、强链,依靠产业链集成创新进一步稳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先进性、稳定性和竞争力,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将会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做出有益的探索。 此外,也将有利于进一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王受文介绍称,4个省市外向型经济基础相对比较好,增长也比较快,去年4个省市加在一起利用外资占全国的21.4%,进出口额占全国的21.7%。这4个地方新设或者扩区,可利用这4个省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势头比较良好的特点,进一步释放巨大的潜力和发展动能,有助于探索在新形势下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晋柏表示,北京是全球信息服务业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拥有完善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和庞大的市场应用基础。2019年,北京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超过50%,居全国首位。《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将通过增强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三方面近20项措施,开展高水平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先行先试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何报翔介绍称,湖南自贸试验区将服务国家战略、聚焦湖南特色、发挥片区优势,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动实现“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的三大特色战略定位。具体来看,“一产业”是指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一园区”是指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一走廊”是指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 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章曦介绍称,近年来,安徽一直把创新作为加快发展的最大政策、最大动力,正在成为吸引新产业的“强磁场”、新技术的“培育场”和新模式的“试验场”,安徽自贸试验区将继续下好创新先手棋,提升安徽创新馆运营水平,积极探索“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加快构建一体化科技的大市场。积极探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科技交易合作机制,着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朱从玖介绍称,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区之后,将聚焦五大功能定位,不断加强改革攻坚。一是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聚焦能源和粮食安全,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和油气储运基地、全球一流的石化炼化一体化中心和海事服务基地,成为我国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化示范区。二是打造新型国际贸易中心,重点发挥宁波、杭州、义乌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易货贸易等新型贸易优势,全力拓展新的国际贸易领域。三是打造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大力推进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发展,支持全球智能物流枢纽建设,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指数、快递物流指数等成为全球航运物流的风向标。四是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规则、标准研究和实践,全面拓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生活新服务等领域。五是打造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主要围绕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建立关键零部件国际国内双回路供应格局。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是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衔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联合规章》”)的框架下,对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旨在推动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一方面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落实了评级机构的备案管理要求,明确备案管理细节。在准入环节简化流程,并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另一方面强化了评级业务管理环节的相关配套机制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独立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违规惩处机制安排等,多层次多角度完善资信评级业务管理。 中诚信国际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及时对新《证券法》和《联合规章》作出响应和衔接,在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和强化相关配套机制的要求下,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和监管质量或将进一步提升。未来随着新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行业管理办法》的正式落地,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将更标准化和高效化,对评级行业公平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按照新《证券法》要求,结合《联合规章》相关规定,取消资信评级机构准入的行政许可,明确备案制下资信评级机构准入规范及相关备案材料要求。在准入方式的变更的同时,不降低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鼓励实收资本与净资产达到一定数额、评级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高级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要求的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上述举措或将有助于保障进入评级市场展业的评级机构质量。 同时,细化对评级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要求,加强评级业务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备案约束。《征求意见稿》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更为详细地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标准和定义,增加了评级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诉讼或仲裁等事项的备案要求,并提高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的时间要求,将备案时间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强化对后续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备案管理,将有效提高评级监管的持续性和监管质量,对评级机构业务开展形成有效约束。 中诚信国际认为,备案制下随着准入流程的简化,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后续的执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证券市场评级业务规范化和高效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证券评级业务规则,增加独立性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强化自律管理职能,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不仅确立了评级业务日常监管标准,同时也与《联合规章》实现良好衔接。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监管内容和监管效率两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强了评级业务管理的软约束。其一,《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评级质量控制,明确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评估评级质量控制执行效果;其二,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评级机构完成备案之后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对披露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其三,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特点,《征求意见稿》要求评级机构应同时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与公司债券的评级标准差异及理由;其四,为提高自律监管的效率,《征求意见稿》取消季度报告要求,增加半年度报告要求。 中诚信国际表示,评级行业作为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规范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债券市场稳健发展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开启此次修订工作,有助于加强对评级行业准入和业务的标准化、高效化监管,有利于推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近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在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义举看来,中小企业由于信用低、抵押品缺乏,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基于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采用产业链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或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保证中小企业现金流稳定。 “供应链金融创新对于稳定供应链核心企业、稳定产业链组织结构以及通过金融更好地发挥信用功能,积极服务和作用于供应链产业链,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效果。”江财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肖小和说。 提高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 在实践中,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往往利用其主导地位,拖欠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货款,造成供应链运行和流通不畅。供应链金融的出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具体来看,供应链金融运用金融科技汇集产业链动态信息,可以更全面评估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缓解信息不对称,并通过对货物及贸易回款的监控及封闭运作,进行更有效的风控,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能力,提高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为缓解疫情给中小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6月1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此次《意见》还提出,要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 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动力在哪里?新希望六和集团资金中心副总经理孙庆河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如果把大型企业比作大船、小微企业比作小船,那么就算大船划得再快,小船也划不快,还会拖大船的后腿,行业发展不起来。所以,大企业必须要输出、让利,带动整个产业链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新希望六和集团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去年全年对上游企业提供融资合计11亿元,今年对上游企业提供融资20亿元,对下游企业提供融资超7亿元。 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是“六保”工作的重点内容。 业内专家认为,供应链金融能够精准服务产业链供应链,丰富产融结合的金融体系,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支持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此次《意见》明确,要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上游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对于核心企业来说,意味着采购成本的降低,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就会变强;下游企业借助供应链金融获得了重组的资金支持,可以加快促进核心企业产品的销售。”孙庆河说。 与此同时,《意见》还提出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提升对国际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在李义举看来,供应链金融在促进产业链发展的同时,一方面提升了我国内需,促进内循环的发展,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供应链金融通过提供线上化、数字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当前发展正当其时;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可通过产业链延伸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提升我国产业链的国际竞争力,有助于降低产业链外迁的风险,巩固我国产业链在外循环中的地位。 “金融、实体经济、产业链内部形成良性循环、资源优化配置,国内需求潜力释放,叠加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将为全球投资者提供广阔发展空间,中国深度融入全球,促进全球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有助于加快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转型。”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说。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随着《意见》具体措施逐步落地,能够增强金融和供应链的整合度和协同性,打通经营主体流通环节的梗阻,提升供应链产业链循环和流通效率。 提高金融服务线上化数字化水平 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较快,这不仅成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增长点,也满足了监管政策对于普惠金融发展的要求,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如何看待未来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的方向?周茂华表示,从行业发展差异下供需适配性、金融风险防控与信息化技术优势角度看,未来供应链金融创新将朝着细分化、精准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未来,供应链金融必须深入研究各个行业细分领域特征,结合自身的优势为核心企业上下游成员企业提供灵活、精准、专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要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也明确了供应链金融场景化、生态化、线上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方向。 为更好应对供应链金融发展新趋势,肖小和表示,从金融机构来看,要深刻理解“多主体参与”精神,加强合作,共同构建供应链金融合作平台,并借助金融科技发展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系统、考核等支持体系,研发并推广多种金融工具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合理应用。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来说,要做好企业的数字化建设,并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打造成熟产业链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培育形成一批新型消费示范城市和领先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显著提高,“互联网+服务”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及并趋于成熟。 “制定《意见》的目的是着力补齐新型消费短板、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努力实现新型消费加快发展,为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高杲9月22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15项政策举措推动新型消费发展 近年来,我国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迅速发展,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新型消费有效保障了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推动了国内消费恢复,促进了经济企稳回升。 数据显示,1-8月,全国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9.5%,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8.1个百分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5.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6%,高于去年同期5.2个百分点。 “各领域数字化进程明显加快,线上线下加快融合,不仅支持了疫情防控和社会生活的基本运转,还对接了产供销,创造了大量的新就业岗位。”高杲表示,能够成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并且实现经济增速在二季度由负转正,与近年来我国新业态新模式支撑的新型消费蓬勃发展密不可分。 为了进一步释放新型消费潜力,《意见》围绕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优化新型消费发展环境、加大新型消费政策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15项政策举措。 在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王静文看来,支持新型消费发展,短期内有利于推动消费回暖,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压舱石”作用,中长期来看,则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有必要抓住新的消费需求点,提供优质服务和高品质消费体验,把非常时期的“权宜之计”变成发展壮大的持久动力。 信息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新动力 目前,信息消费已成为有效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疫情防控期间,在线教育、网络医疗、直播电商等信息消费的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网络”“大力推动智能化技术集成创新应用”等政策措施,为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 工信部信息技术发展司负责人李颖说,下一步,将加快构建信息消费的大市场,进一步加大力度,从需求侧和供给侧共同发力,构建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 “将引导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更多的消费领域融合,加快发展“信息+消费”,培育各类新模式、新业态。”李颖说。 谈及直播电商这一新业态,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负责人王斌表示,据商务部监测,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超过1000万场,活跃主播人数超过40万,观看人次超过500亿,上架商品数超过2000万。与此同时,消费场景也日益丰富,满足了居民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进一步完善“硬设施”和“软环境” 目前,《意见》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正加快落地,各地也以新型消费为着力点不断出台支持政策。业内专家认为,下一阶段,需要进一步提升新型消费发展的“硬设施”和“软环境”。 从“硬设施”来看,王静文建议,要遵循应用导向、需求导向,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加快农村商贸流通数字化升级,进一步丰富新型基础设施应用场景,构建“智能+”消费生态体系,促进新型消费业态发展,加快推动消费升级。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已建设开通5G基站超50万个。5G用户不断增长,累计终端连接数已超过1个亿。5G应用不断丰富,覆盖工业、医疗、媒体、交通等多个领域。 从“软环境”来看,高杲表示,一方面,要强化财税、金融、用工、用地、社保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运用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国际市场,推进国际合作,推进消费大数据开放共享和研究应用,建立政策实施动态评估机制;另一方面,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强政银企合作,充分发挥多方优势和聚合效应,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新一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发放,共向18家机构发放QDII额度33.6亿美元,涵盖基金、证券、理财子公司等多类型机构。此次额度发放还兼顾新增机构的额度需求,5家初次申请额度的机构获批。 《金融时报》记者从外汇局网站查询获悉,截至2020年9月23日,累计有157家QDII机构获得投资额度1073.43亿美元。 支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维护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 我国自2006年实施QDII制度,由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现为银保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准入审批,由外汇局负责对QDII机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那么,本次启动新一轮QDII额度意味着什么?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一方面,这是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新要求。近年来,外汇局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管理改革,推动境内债券市场整体对外开放,不断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本次启动新一轮QDII额度发放与此前开放政策一脉相承,显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另一方面,这能有序疏导境内主体境外资产配置需求,维护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温彬表示,今年以来,境外投资者累计净增持境内债券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外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正不断拓展。8月,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18亿美元,外汇储备规模增加102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环比累计升值1.8%,故可适度推动“流出端”金融市场开放。 QDII制度对推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发挥积极作用 QDII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一个显著标志,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参与国际市场的制度安排。近年来,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得到修订和完善。 “QDII制度实施以来,外汇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国际收支、金融市场开放进程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需求等,有序发放QDII额度,不断完善管理,对推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温彬具体分析说,一是QDII是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机制,与QFII/RQFII制度互补,拓宽了境内资金投资渠道,能够满足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配置海外资产的需求,分散投资风险。二是QDII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中提升实力,并推动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三是QDII有利于调节跨境资金流动,引导资金有序、适度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不仅如此,在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看来,此次QDII额度发放也能够更好地满足居民对境外股票资产或股权资产的多样化需求。因为QDII既可配置港股,又可配置欧美及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股票,从而满足居民配置海外资产更加多样化的需求。 新一轮QDII额度发放的影响总体可控 当前,外部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但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正稳步推进。业内人士认为,QDII制度实施以来,在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培育国内金融体系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QDII制度也较好地防范了境内主体境外投资的风险,相关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相对平稳有序。 “本次启动新一轮QDII额度发放的影响总体可控。根据以往数据和经验,QDII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始终相对平稳且规模有限。”温彬说,今年前8个月,QDII项下资金累计净流出远小于港股通项下资金净流出规模。本次QDII额度发放体现了外汇局对规模和节奏的合理把控,预计对国内资本市场、跨境资金流动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总体可控。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传播尚未结束,外部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国际金融市场仍可能面临较大波动,对境内投资者境外金融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温彬强调,QDII机构要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审慎经营决策,多元化布局产品和投向,优化境外资产配置,有效管控境外投资风险。
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总体趋于收敛,金融体系韧性明显增强,主要指标处于合理区间。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142.4%,资金支付能力充足;不良贷款率1.94%,较今年初上升0.0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2.4%,资本充足率14.21%,风险抵补能力较强。同时也要看到,金融风险仍然易发高发,一些潜在隐患依然存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内国际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也增加了新的金融风险和挑战。 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平稳运行五年,有效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如何看待《条例》施行的意义和作用?针对我国金融领域新的风险挑战,如何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50万元保障水平能否满足存款人的保障需求?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进行分析和解读。 发挥维护金融稳定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今年是《条例》施行的第五年。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分析称,具体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发挥了五方面重要作用。其一,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防线。其二,保护了存款人利益。《条例》为保护存款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其三,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助推利率市场化改革,建成了竞争性的利率形成机制。其四,促进了银行业适度竞争。各类银行纳入同一保险制度,存款人公正考量,推动各银行机构公平适度竞争。其五,有利于引入国际资本。《条例》增强了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商直接投资。 2019年5月,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向前迈出重要一步。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将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更加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好存款人权益。 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明确,相关存款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保障。可见,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市场化处置平台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这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存款保险第一次‘实战演练’,对金融管理部门而言,应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更加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条件、方式、范围等。”董希淼表示。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超过4600家,其中,中小银行数量超过4000家,占比超过86%,资产总额约占银行体系的四分之一。我国中小银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风险防控能力也各不相同。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小银行具备与大型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 “相比大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起到了更加明显的价值提升效果,对其稳健经营发挥了更为明显的激励和促进作用,是中小银行经营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器’。”温彬表示。 具体来看,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了中小银行特许经营(即“牌照”)的价值。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银行可以更加公平地在市场上吸收存款和开展业务,是对其特许经营价值的一种提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了中小银行的内部治理水平。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中小银行出于生存和经营压力,会更加努力地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促进了中小银行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完善。在存款保险制度约束下,中小银行只有“一手抓稳健经营,一手抓效益提升”,才能不断增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中小银行在总体上保持稳健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对此,董希淼表示,应推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参与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使其以更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参与“问题银行”处置工作,更好地帮助中小银行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小银行的积极影响较为显著,但仍有进步的空间。”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义举建议,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应继续关注中小银行的道德风险状况,不断研究完善费率机制,提升差别费率与风险的匹配程度,使高风险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 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 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保障银行稳健运行,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让存款更安全。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可依照《条例》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普通储户应该认识到,银行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天生与各种风险打交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经营效率进一步提升,从整体上提高银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利率市场化后,存款保险制度更是给存款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进一步表示,把“钱袋子”放在一家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机构,即使这家机构发生了风险,你的存款也是有《条例》保障的,不需要担心,而且能够充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偿付限额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50万元保障水平能否满足老百姓的保障需求?对此,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险保障水平,是综合考虑我国居民收入、存款金额等因素后确定的,能够覆盖绝大部分居民储蓄账户,从国际上看,我国存款保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超过50万元的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即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银行’,确保金融服务不中断,使存款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董希淼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