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随着市场主体活力逐步复苏,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发力见效,我国消费市场持续回升向好。与此同时,依托网络数字技术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型消费逆势快速发展,且潜力巨大。 为进一步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商务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织各地利用“金九银十”的传统消费旺季,于9月9日至10月8日举办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全力打造内外贸、产供销、上下游高效对接、相互带动、开放创新的消费促进大平台。 “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将为全面恢复商业秩序、巩固消费回升势头发挥重要作用。”商务部消费促进司副司长王斌近日表示,我国消费潜力将不断释放,消费升级持续推进,消费市场总体延续平稳回升态势,会在9月份掀起一个消费增长的新高潮。 新型消费快速增长 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今年受疫情影响,居民消费出现下滑,但新型消费逆势快速增长,线下消费向线上转移趋势明显,网上购物、订餐、娱乐等数字经济新业态相对活跃,无接触式服务消费成为主流,“到家业务”“无接触配送”“云购物”模式纷纷兴起。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1至8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70326亿元,同比增长9.5%,比1至7月份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58651亿元,同比增长15.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6%。业内专家表示,新型消费增速快、占比高、带动作用强,已经成为促进消费增长的有力引擎。 为进一步释放新型消费潜力,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新型消费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用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市场环境等具体措施,为新型消费发展指明了方向。 民银智库研究员孙莹分析称,支持新型消费发展,有利于推动消费回暖,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压舱石”作用。从中长期来看,这也是我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抓住新的消费需求点,提供优质服务和高品质消费体验,把非常时期的“权宜之计”变成发展壮大的持久动力。 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有序推进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得到全国各地、市场各方、社会各界热情响应和广泛参与,35个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179个重点城市参加活动,组织线上线下相融合的重点活动2800多场,参与企业达10万余家,涉及实体门店和线上商户200多万个,营造了“百城万企促消费”的良好氛围,展现出蓄势待发促消费的积极态势。 商务部从2012年以来已连续9年组织各地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在当前形势下,今年活动有哪些亮点?王斌在回答《金融时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次活动倡导线上线下融合,鼓励各地积极引入新平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活动内涵和外延;利用重点商业街区、文体场馆等平台,结合传统节庆、周末大集、赛事展会等活动,打通商旅文、游购娱、吃住行各环节,引导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企业和协会广泛参与、合力促销。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活动优惠促销力度空前,重点企业精心定制多项促销政策。例如中国移动大规模发放5G消费券;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计划在此期间推出百亿元消费券和消费补贴;中石化易捷、中石油昆仑好客、网易严选、多点、滴滴出行等企业和平台也将分别推出数亿元的消费补贴。 此外,为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活动期间,金融机构也将提升消费金融支持力度,面向小微企业推出优惠政策。例如,中国银联、农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人商户等提供收单手续费减免政策;中国银联联合地方政府发放10亿元消费券;农业银行推出1000万个信用卡消费红包等。 多管齐下促进消费回升 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具有“压舱石”作用,因此,促消费是下一阶段的核心工作之一。 为进一步推动消费回升,要不断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王静文说,今年以来,汽车消费率先反弹,成为拉动消费回升的主要力量,这同不少地区因地制宜,相继推出放宽限购限行、推动以旧换新等措施有关。而从电商销售情况来看,三线及以下城市已成为主要增长点,下沉市场已经变成电商角力的新战场。因此,除了继续促进汽车消费之外,还应支持电商、快递进农村,拓展农村消费,激发更多消费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和消费具有密切的联动效应,因此稳企业保就业至关重要。“只有保持就业稳定,居民才有持续的收入来源,才有消费的能力和意愿。”王静文表示,要保持就业稳定,则必须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使企业能够渡过眼下的难关,确保就业岗位不流失。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当前我国消费市场持续回暖,下一步,随着援企稳岗、纾困减负和稳定消费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发力施效,我国消费潜力将不断释放,消费升级持续推进,消费市场有望延续平稳回升态势。
加大小微金融服务力度是近两年的宏观政策导向,相关政策频频落地,贷款整体也呈现量增价降的趋势。不过,小微企业信贷本身存在结构性难题,加之今年疫情暴发后经济承压,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小微企业首当其冲,相关帮扶政策“快马加鞭”。 在征求意见两个多月后,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业内人士认为,《评价办法》的考核更趋精细化,能够有效指导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小微金融业务有序开展。 从内容上来看,《评价办法》仍延续此前“两增、两控”要求,与一直以来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具体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评价要素:第一,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第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第三,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第四,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第五,监督检查情况,包含规范服务收费和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企业划型标准等。 同时,每类评价要素下设若干项指标,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评价等级。 中银证券报告指出,相较于之前的“两增、两控”要求,评价体系覆盖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全流程,更加全面和精细化,而不仅仅只关注小微信贷“量”的增长。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相应内容在《评价办法》中都有具体落实。例如,《评价办法》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的“首贷”提出要求,鼓励银行开拓新的小微客户,避免在存量市场过度竞争。此外还明确将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情况作为了银行评价得分的重要指标。 一位股份制银行普惠金融业务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这两点都是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重点关注的内容,也是基于前期小微金融服务落地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而设置。“前两年刚刚对小微信贷的增长设置具体指标时,市场一度出现‘掐尖’现象,左手倒右手,所以这次监管针对性地提出了首贷的要求。”在该负责人看来,在监管办法的指引下,接下来商业银行会将小微贷款做得更精细。 此前,北京银保监局在全国率先创设了“首贷服务中心”,今年前五个月,北京辖内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首贷3.9万户、金额914亿元。7月1日当天,浙江省印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培育工作方案》,出台十项措施,探索“无贷户—首贷户—伙伴客户”全流程、递进式金融服务,建立涵盖业务拓展、授信管理、考核激励、风险补偿以及监管评价等多维度支持保障的首贷户精细化管理和培育体系,促进小微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增效。 信用贷款方面,截至2019年年底,信用贷款在我国国有大行和上市股份制银行所有贷款中的占比均在31%左右,相较于此前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不过兴业研究宏观分析师陈昊表示,若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银行信用贷款占比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另外,除了征信体系建设完善程度的差异外,许多学者认为信用贷款的占比也与贷款处置与回收水平息息相关。相较于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贷款回收过程中法律执行的效率较差、耗时较长,回收率也往往较低。因此,发展中经济体的银行业更倾向于减少信用贷款占比。由此可见,未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不能单靠银行,除了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之外,还需要强化不良资产回收和法律执行的效率。 2018年以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监管关注重点,如何完善评价体系,建立更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无疑是发展小微金融的基础,也是工作难点之一。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5月27日发布的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评价办法》位列首位。陈昊表示,《评价办法》的出台是落实金融委办公室相关改革措施的行动。受疫情影响,我国中小微企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出台《评价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扶持中小微企业的重视,将有力帮助中小微企业摆脱困境,更好发展。
在保险资金获准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后,为支持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并有效防范风险,相关监管细则也随之出台。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个主要品种,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券款交收的国债交易方式。一般而言,国债期货具有可以主动规避利率风险、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和信用风险低等特点。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8.5万亿元,其中债券投资规模约6.4万亿元,保险资金也是我国10年期以上债券的最主要投资主体。从保险行业自身特点来看,保险机构负债端久期较长,与之期限匹配的资产稀缺,在负债久期长于资产久期的情况下,利率的长期下行可能会导致保险机构面临利差收窄的风险,因此险资在通过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来管理利率风险、调整资产负债久期缺口方面存在着较为强烈的实际需求。沪上一家保险资管机构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提高债券投资稳定性。 今年2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中金所表示,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有助于满足机构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增强经营稳健性,进一步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此次发布的《规定》内容共有1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险资参与目的与期限;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等5个方面。 在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上,《规定》内容显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当以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规定》内容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意在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的出发点。例如,《规定》要求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在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方面,《规定》要求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显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在出台《规定》的同时,银保监会也同步对《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来看,《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则包括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银保监会表示,《规定》的发布,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又获政策支持。7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会议明确,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多是本地中小银行的重要股东,中小银行也主要对接服务当地中小微企业。由此,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补充中小银行资本,能够较好地体现权责对等,实现激励相容。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从监管部门的意图来看,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并非“一劳永逸”、“一补了之”,关键是以此为契机,促进中小银行改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补充资本与推动改革兼备 从会议内容来看,被要求用于有一定收益公益性项目的专项债,不仅成为了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新途径,还兼具推动中小银行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 会议指出,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四是加强监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一是能够稳妥化解中小银行的潜在金融风险,二是主要考虑到中小银行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地方金融力量,增厚资本有利于增加其信贷投放能力,从而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有分析人士认为,在今年专项债额度增加且不得用于土地收储和与房地产相关项目背景下,用专项债来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更具可行性。 业界分析或有三种“补血”方式 会议提到,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来帮助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但除了可转债、专项债资金还能够通过何种方式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以及主要为哪些中小银行补充哪一级资本,这些都尚未明确。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李奇霖表示,目前来看,发行可转债的银行基本都是上市银行,其中有一部分是上市的中小银行,这些银行补充资本渠道较多,比如定增、配股等。但实际上,非上市的部分中小银行才是真正需要补充资本的群体且补充资本渠道匮乏。如果后续专项债还可用于购买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帮助更大。 “专项债资金的支持对象,更可能是地方政府持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中小银行,用以补充其核心一级资本。目前中小银行普遍面临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压力大的问题。如果是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或者二级资本,可以用发行永续债或者二级资本债等其他方式。”廖志明说道。 他进一步表示,可能有三种注资方式,一是发行专项债后,由地方政府注资给受其控制的中小银行,可能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二是地方政府以专项债资金认购可转换债,中小银行再以可转债转股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三是可能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为中小银行注资。 除了利用专项债资金来认购可转债这一方式,王青也认为,未来地方财政部门可能通过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能,以增资扩股方式补充银行资金;另外,也可能推动一些中小银行加快改革重组,通过引入外部资金来增强中小银行资本实力。 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紧迫性凸显 银行资本补充可分为内源性与外源性两大渠道。内源性渠道主要是每年的留存收益以及部分超额拨备;外源性渠道主要有上市融资,增资扩股,发行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 今年以来,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面临的资本补充压力持续增大。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目前我国商业资本补充工具较少,尤其是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匮乏。对于非上市中小银行而言,一般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二级资本,可以使用的一级资本工具更是有限。 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4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曾表示,支持地方向部分高风险中小银行注入资金、可变现资产,或者通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注资的方式,为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鲁政委也谈到,未来中小银行将主要通过四个渠道补充资本。除了内源性资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工具,还提到了地方财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国企进行注资,以及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外资机构参与补充资本。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金融委要求,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制定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于近期正式出台,重点推动中小银行持续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7月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公告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当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会议指出,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今年以来,拓宽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备受关注。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是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方式的重要创新,将有助于中小银行增强信贷投放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对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将以何种方式为中小银行“补血”,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通过专项债资金购买中小银行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如可转债之外,下一步还可以探索通过国资平台或者直接注资的方式,直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增强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能力 我国中小银行数量超过4000家,资产总额约占到整个银行体系的1/4,基于“小对小”的天然对接优势,中小银行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重要力量。虽然中小银行发展能力总体较好、风险可控,但受疫情影响,近段时间以来中小银行在放贷能力、资本消耗等方面压力加大。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6.14%和13.44%,而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5%和12.81%,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中小银行面临着较为突出的资本金不足问题,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相对较少,政府对中小银行资本金补充高度重视,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不仅有利于中小银行发展,也有利于中小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 董希淼表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中小银行资本实力,有助于中小银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有助于中小银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与IPO、永续债、优先股等市场化再融资渠道有何不同? “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注入好处在于能够针对一些特定机构,推动其改革,化解和处置一些存量风险。”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分析称。 曾刚认为,这种方式可以把改革和资本补充融为一体,促进中小银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比如城商行层面上可有些合并重组、农商行层面上可以推动省联社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农商行活力等。从长期看,能化解处置一些风险,帮助中小银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拓展已有的市场化融资渠道,让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机制更加完善。” 具体注资方式引关注 据了解,地方政府专项债于2015年首度发行,当年发行1000亿元。2016年、2017年,其发行量分别扩张到4000亿元、8000亿元,2018年首度超过1万亿元,2019年扩大到2.15万亿元,今年则扩大到3.75万亿元。专项债将以何种方式注入中小银行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地方专项债或以直接注资、持有股份、购买银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为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能是地方政府发债融资,之后通过财政注资的方式来实现。”娄飞鹏认为。 一位资深研究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一些地方政府本身以财政局、国资委及国有企业的方式持有中小银行股权,因此发行专项债后可通过原有股东注资中小银行,一是符合银保监会关于股东资质的要求,二是这个链条运作相对比较成熟。 此外,业内专家称,还可以通过认购中小银行发行的资本补充工具的方式为其补充资本。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后,以发债资金向中小银行认购新发行的可转债、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支持中小银行资本补充。 对于哪些银行可获得资本补充,国常会提出,将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 “专项债资金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应坚持‘救急不救穷’原则,优先选择经营规范、发展较好的中小银行。同时,要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探索建立专项债资金补充资本的退出机制。”董希淼表示。 曾刚预计,在实践过程中补充机制选择方案时,不同省份的银行、相同省份不同类型的机构也会选择不同方案。在实践过程中,可能还是“一行一策”“一事一议”,根据银行实际情况选择具体方案。 深化中小银行改革是根本 值得关注的是,积极推动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中小银行改革,实现其发展速度和质量的提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此,国常会强调,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 “下一步应加快建立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长效机制,引导中小银行进一步完善风控和公司治理,促其回归服务中小微实体本源。”董希淼认为。 在构建资本补充长效机制方面,董希淼建议,一方面,坚持内外源相结合进行资本补充。内源性资本补充主要依靠提升盈利能力,通过利润留存补充资本,并适当控制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外源性资本补充需要从审慎角度出发,统筹运用境内外各类资本工具适当补充,比如优先支持中小银行公开上市,适时通过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等资本工具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统筹配合,继续加强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支持力度,并引入更多的资金进入中小银行资本债券发行市场。 “从长远看,应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更好地控制风险并提升资本集约化发展水平,让同样的资本金可以支撑更多的风险资产,推动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与业务发展良性循环。”曾刚表示。
构建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再进一步。 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旨在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违约是成熟债券市场中难以避免的现象。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如何高效处置违约债券,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相关制度建设的关键。《通知》的发布,重在构建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是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构建统一的制度框架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短板”成为制约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痛点。业内专家表示,当前,我国债券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整体偏低,导致债券违约处置周期较长,处置效率低,处置效果有待提高。同时,过低的兑付比率和冗长的处置周期,挫伤了投资人积极性,使投资人对中低资质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债券产生规避情绪。 为补齐债券违约处置“短板”,过去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多措并举,推动完善违约处置机制。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细化投资者保护安排、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不断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通知》有助于构建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框架。”某上市券商债券业务部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这三类信用债券的发行主体、管理部门和上市交易场所不同,由此导致我国不同种类信用类债券的一些具体规则有所不同,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也存在差异。 上述人士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央行会同相关部门接连发布多个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磅政策文件,显示出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联席机制作用有效发挥,债券市场各项基础制度正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规则逐步统一。 两大核心机制受关注 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中,有两大制度颇受关注,即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知》指出,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 在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中,这两大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作用也愈发凸显。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0年5月22日至6月3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连续发布了四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名单。目前,该名单包括50家机构,受托管理人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不同机构类型。此外,6月30日,上海清算所推出债券持有人名册定期推送服务。发行人开通定期推送服务后,上海清算所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的频率向发行人定期推送债券持有人名册。 业内专家认为,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都是为了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机制。引入多元化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有利于发挥受托管理人在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有利于债券相关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促进共识达成,提升议事决事的效率,也有利于风险事件化解和处置,保障投资人权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探索多元化处置机制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债券市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表现均受到负面影响,未来一段时间信用风险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受到关注。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其中就包括违约债券交易机制,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等处置方式。联合资信研究表示,当前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债务重组、处置质押物、自筹资金和交易转让等,其中采用破产重整方式的发行人家数和债券数量最多且进一步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是政策指引的方向之一,也是近年来各方探索的重要方式。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风险事件增多,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的基础上适时引入债券置换机制,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帮助实体经济企业渡过短期流动性危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相关认定规则备受市场期待。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该规则此前于2019年10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中有三处在表述上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前,资管新规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列出了5项条件: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二是信息披露充分;三是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是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五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认定规则》细化了资管新规关于标债资产的上述5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并在过渡期安排、监管要求等政策导向上,与前期政策保持一致,既没有制造进一步紧缩的预期,也没有放松监管要求。 央行相关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进行清晰界定,有利于资管行业、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 “非非标”定性“非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认定规则》将部分前期市场普遍关心、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明确为非标资产,包括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以及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 事实上,对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债权融资计划等非标资产,市场前期已有共识。在资管新规发布后,绝大多数市场机构已经主动按照要求调整不合规资管业务、压降非标资产规模。但是,对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部分金融产品,由于未被列入原银监会《理财业务统计表》(G06表)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当中,所以被市场称作“非非标”。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认定规则》将这些“非非标”明确为非标资产,有利于稳定市场关于非标资产范围的预期。 同时,《认定规则》对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即“非非标”),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豁免了非标资产有关监管要求,这使得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整改计划,自主合理做好投资安排。市场也普遍支持“非非标”资产过渡期豁免安排,认为有助于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支持市场平稳过渡。 “上述产品明确为非标,但并不代表这些机构不能再创设新的标债资产。”上述人士说,上述机构均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 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明确 根据《认定规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认定规则》指出,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5项条件。符合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明确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有助于引导新增债权类资产向债券等标债资产规范转型,有利于提升市场直接融资比重。”上述人士表示,在不干扰正常融资、不改变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认定规则》提供标债资产认定的路径,消除市场对非标资产清理“一刀切”的疑虑和误读。这样既有利于化解非标资产难入表、难接续的问题,又有利于非标资产的规范发展,为市场增添了弹性。 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市场对资管新规的资管产品投资要求适应性已明显增强。从当前市场运行情况看,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投资模式已逐步转型,非标资产投资有序压降,并逐步转向投资债券和存款等表内资产。 从资管新规的角度来看,非标资产主要在估值和信息披露方面不是标准化的。事实上,资管新规等监管政策也并没有限制投资非标,而是设置了投资比例上限。这是为了在宏观上避免资管产品都走非标所带来的透明度的缺失,最终是为了提高资管领域里的透明度和净值化程度。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利与弊,标债透明度高、转让方便;非标收益高,但流动性欠佳,风险相对较大。监管政策并未强制非标资产进行转标,而是将投资标债资产的主动权交给市场机构。”上述人士表示。 标准化票据基本明确为标债 6月末,央行发布《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上海票据交易所申报创设2019年第1期标准化票据以来,标准化票据便成为市场关注的对象。 《管理办法》将标准化票据定义为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属于货币市场工具。市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前期处于“试点”阶段的标准化票据基本被明确为“标准化债权资产”。这也代表着今后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标准化票据,票据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将进一步扩展。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从资管新规关于标债的估值、流动性等实质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五项条件来看,标准化票据与标债的要求契合度较高。标准化票据将票据按一定的标准归集后,在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定价机制透明、风控管理成熟等优势,提高交易规范性。标准化票据是对票据现行交易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提高市场规范,实现资管产品对票据资产的主动管理和净值管理。从长远来看,标准化票据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票据市场规范发展,提升市场深度,更好发挥票据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