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随着广州、成都两地公示首批试点应用项目,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已全面落地。去年12月,人民银行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并支持在北京率先开展试点。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覆盖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新区、杭州、苏州、广州、成都9个试点地区的60个惠民利企创新项目,涉及60余家金融机构和30多家科技公司。总的来看,此次试点紧扣“六稳”“六保”要求,围绕服务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旨在加快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加速金融数字化转型,为实体经济提供“精准滴灌”式金融服务,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金融创新活水。 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今年4月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人民银行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创新试错容错机制,着力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不断提升监管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推动金融科技在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目前,已落地的60个试点项目均聚焦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赋能金融惠民利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介绍说,这些项目既有使用数字技术纾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局的创新举措,也有盘活数据要素打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有益探索。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试点机构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金融与政务、工商、电力等领域数据融合应用,为实体经济提供“精准滴灌”式金融服务。 以广州公布的首批5个试点应用为例,其围绕金融科技、普惠金融、跨境贸易结算等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展开,体现了金融科技兼容并包、融合赋能的特点。其中,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信贷模型,运用物联网技术多维度采集、挖掘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建立贷后监测模型,提高信贷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利用大数据和复杂网络技术构建风控决策模型,识别群体欺诈行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欺诈风险,高效识别优质客户。 不仅如此,试点项目还利用数据优化公共服务。例如,雄安新区把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雄安新区大规模建设结合起来,避免了资金截留、拖欠、挪用等风险。 李伟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还将注重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赋能乡村振兴战略。 打造新型创新监管工具 “监管沙箱”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旨在提高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监管的前瞻性。目前,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探索实施“监管沙箱”机制。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可以被称为中国版“监管沙箱”。 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金融安全?范一飞在前述文章中强调,人民银行打造新型创新监管工具,就是要处理好安全与创新的关系,针对我国百花齐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形势,探索出一条既能守住安全底线,又能包容合理创新、高度适配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之路。总体看,新型创新监管工具的设计理念就是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提高监管适用性;摒弃“一刀切”简单模式,增强监管包容性;引入“多元联动”公众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有效性;设置创新应用“刚性门槛”,强调监管审慎性。 李伟也表示,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在守住底线方面,坚持依法合规、持牌经营原则,探索构建以人民为中心、多元共治的金融科技治理新模式;在鼓励创新方面,积极构建风险可控、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实现监管模式从被动监督向主动服务转变,引导市场机构深耕科技创新驱动金融转型升级,为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提供动力源泉。 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 关于下一步金融科技监管框架,范一飞在前述文章中介绍称,人民银行将切实履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统筹与协同,强化监管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共同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发挥好创新监管工具的引领、孵化作用,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提供安全便捷的测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深挖科技创新潜力、加大数据融合力度,在保障资金与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基于线上渠道、远程服务等方式畅通金融“绿色通道”,为老百姓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精细化、人性化、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更快更好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转型有助于带动金融服务架构优化升级,助推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延伸与拓展,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对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李伟说。 董希淼预计,未来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或将围绕三个方面继续推进,一是建立健全监管规则体系,保障新技术创新应用过程的规范化;二是充分借鉴国际创新监管模式,提炼最佳监管途径,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相应的空间和制度保障;三是深度运用监管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使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与金融科技发展相适应。
2013年以来,每年9月,金融知识普及月都如期而至。 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联合启动2020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 据介绍,今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普及基础金融知识,提升国民金融素养。重点普及存款保险制度、个人征信、银行卡安全、支付工具使用、保险知识和投资理财等常用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起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及产品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深化重点人群宣传教育。重点将金融教育资源适当向贫困、边远地区倾斜,努力缩小金融教育的群体差距和区域差距。针对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帮助易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人群了解相关金融支持政策。 三是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环境。面向农村居民、在校学生、老年人、小微企业等不同群体的金融需求,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信用卡使用、理性借贷、保险作用等重点内容开展教育宣传,让消费者了解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办理渠道、重要内容、相关风险等。 四是诚实守信,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广泛组织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协同开展监管法规解读、投资者教育宣传,引导投资者提升对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别能力,增强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风险提示。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式地进行风险提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防赌反诈,避免盲目投资和冲动交易。加强金融机构员工管理、教育和预警监测,引导从业人员发挥好“前哨”作用,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 六是争做金融好网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积极引导金融系统职工和广大网民主动发声,弘扬金融正能量,提振广大网民对我国经济发展信心。加强金融素养教育,策划开展系列线上线下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制作推出符合网民特点需要的新媒体产品。 据悉,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与银保监会、证监会、网信办的紧密协作,共同推动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有效覆盖到各类金融消费者,尤其要关注重点人群,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知识的需要,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拿“数字货币”作幌子,要警惕! 数字货币近年来吸引了众多关注,一些诈骗也因此冒头。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余文建表示,现在各种所谓的“数字货币”,都是换马甲在做非法金融。 事实上,央行去年发出过警告: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据了解,对于非法金融的防范意识,一直是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的重点。此前,管理层曾总结了一套防金融诈骗的小贴士,即“一看二问三查四不要"。 具体是,一看,是看理财的收益率和存款的利息是否合理;二问,是指当遇到金融的疑惑时,要问持牌的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三查,要查金融机构是否有业务资质的执照牌照,查金融产品是否合规,查金融广告是否合法合规;四不要,是指不要轻信不明的通讯信息、不要透露个人有关信息、不要打开不明的网络链接、不要轻易的汇款转账。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构建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近日,人民银行决定开展金融教育示范基地试点工作。余文建表示,试点建设有利于实现金融教育的系统化,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运行方法、教学计划以及特色活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系统化的金融教育;有利于实现金融教育的专业化;有利于实现金融教育的常态化。 “稳赚不赔”可能吗?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强调,所有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所谓“稳赚不赔”的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都是金融诈骗。 他表示,作为金融消费者,要清楚自己的需求。树立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和防范意识,重视契约精神。 郭武平认为,银行业保险业宣传教育重点包括,面向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包括进村入户、金融知识进入中小学教材等各个场景下的宣传;加大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力度,其中既包括监管部门,也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息披露提示等。 郭武平表示,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银行保险机构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效果。 非法荐股不可信! “散户多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一级巡视员黄明表示,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人数超过了1.7亿,如何做好这个大规模群体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黄明表示,今年,国内疫情防控工作使线下的一些活动受到限制,更多转到线上,对监管开展相关投资者教育活动也提出了一些挑战。 今年,证监会将以“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和“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投教活动。 在回答《金融时报》记者关于“为何将‘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作为今年活动主题之一时”,黄明指出,今年以来,股市行情好,“场外配资”、“非法荐股”等活动有抬头,一些黑群、黑APP、非法展业活动有所增多,许多投资者受到引诱,不过目前总体看风险可控。今后,需要进一步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强化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推动相关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保护要求,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好投资者特别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黄明表示。
央行8月31日发布《参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和健全中国基准利率体系》白皮书提出,进一步培育以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债券回购利率(DR)为代表的银行间基准利率体系。 白皮书指出,基准利率作为各类金融产品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是重要的金融市场要素,也是货币政策传导中的核心环节。健全基准利率体系既是建设金融市场的关键,也是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货币政策调控和传导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用最广的基准利率是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同业拆借市场有所萎缩,LIBOR报价的参考基础弱化。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爆发多起报价操纵案,严重削弱了LIBOR的市场公信力。此后LIBOR管理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但仍未获得市场广泛认可。2017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宣布,2021年底后将不再强制要求报价行报出LIBOR。这意味着届时LIBOR或将退出市场。 为应对LIBOR退出,各主要发达经济体积极推进基准利率改革,目前已基本完成替代基准利率的遴选工作。各经济体选定的新基准利率多为无风险基准利率(RFRs),由各经济体独立发布,均为实际成交利率,仅有单一的隔夜期限,且绝大多数由中央银行管理。 中国境内一些银行开展了基于LIBOR定价的美元等外币业务,同样面临基准利率转换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参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了专门工作组,主动开展研究。目前已明确境内涉及LIBOR等国际基准利率转换将借鉴国际共识和最佳实践,积极推动新的基准利率运用。根据这一总体思路,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制定了境内基准转换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与国际相比,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虽整体起步较晚,但在培育基于实际交易的基准利率方面,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自中国建立银行间市场之初,就已培育形成了基于实际交易的债券回购利率等基准利率,具有较好的基准性和公信力,至今已超过20年。经过多年来持续培育,目前中国的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已取得重要进展,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等基本上都已培育了各自的指标性利率。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债券回购利率(DR)、国债收益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等在相应金融市场中都发挥了重要的基准作用,为观测市场运行、指导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较好参考。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基准利率体系还需不断健全。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以培育DR为重点、健全中国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的思路和方案。 白皮书指出,总的看,目前中国的基准利率体系已较为健全,但除LPR被广泛用于贷款利率定价外,其他基准利率主要发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指标作用,直接运用其作为定价基准的金融产品仍较为有限。下一步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推动这些基准利率的广泛运用。其中,由于DR最能充分体现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和融资利率水平,市场认可度较高,且与国际上新基准利率RFRs最为接近,未来要重点通过创新和扩大DR在金融产品中的运用,将其打造成为中国货币政策调控和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性参考指标。 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发行以DR及相关利率为参考的浮息债,推动以FDR为浮动端参考的利率互换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参考DR开展同业业务,鼓励国际组织以DR作为人民币计息基准,研究构建基于短端DR的期限利率。
今年以来,为对冲疫情影响,从监管部门到金融机构都加大了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以来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施一系列精准适度的金融政策,对保市场主体、促进经济恢复性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9月2日召开的国常会对此作出如是评价。 从数据来看,今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持续提升,企业融资实现“量增、面扩、价降”。一方面,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增速明显高于去年。7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与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分别为10.7%和12.9%,较2019年末高2个和2.2个百分点。前7个月新增贷款13.1万亿元,同比多增2.4万亿元。另一方面,企业贷款利率显著下行。7月份,企业贷款利率为4.68%,同比下降0.64个百分点。 针对后期政策取向,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政策力度和可持续性,不搞大水漫灌,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以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 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在8月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做了明确表述——货币政策需要有更大的确定性来应对各种不确定性,要保持三个不变:稳健货币政策的取向不变,保持灵活适度的操作要求不变,坚持正常货币政策的决心不变。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完善跨周期设计和调节。总量上,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支持经济向潜在增速回归。结构上,有效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导向作用,引导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提升潜在产出水平。价格上,继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的潜力,综合施策,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确保实现为市场主体减负1.5万亿元的预期目标。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认为,“灵活适度”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货币政策力度拿捏适度,要为经济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条件,不能搞大水漫灌;另一方面是要求货币政策具备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对政策节奏和操作提出更高要求。 此外,会议还提到“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这一要求,在专家看来,这其实体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贯思路,即金融只有真正服务好实体经济,才能筑牢防风险根基。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发表在《求是》中的署名文章指出,金融和实体经济共生共荣。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会议还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实施,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这是自2019年7月26日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再取得新进展。 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的背后逻辑,是值得关注的金融控股公司长期存在的一些风险现象。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在有效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同时,也客观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风险点。如,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此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严把市场准入关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补齐监管短板、减少监管套利、防范金融风险,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适配性、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相关业内人士表示。
9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细则。“三个细则明确了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将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差异化监管三类产品 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可以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稳健,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上述负责人表示,“资管新规”发布后,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方面,银保监会确立了“1+3”制度框架。其中,“1”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3”为此次发布的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三个细则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三个细则针对不同类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对‘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对三类产品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资产管理行业公平良性竞争环境,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表示。 拉平与大资管同类私募产品规则 从三个细则的具体内容来看,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比如,《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比如,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均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大大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提升保险资管机构能力 三个细则将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将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 同时,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另外,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自2017年提出金融工作防风险要强协调、补短板、治乱象以来,治理市场乱象一直都是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9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多位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总体来看,当前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平稳、风险可控,主要经营与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经过持续整治,行业性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杜绝,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倾向得到有效遏制,网络借贷领域风险持续收敛。与此同时,银行机构对标监管要求,变被动为主动,普遍将“问题整改”上升到“问题治理”层面,深入查找体制机制、流程控制和系统应用等方面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数据显示,2019年,银行机构乱象整治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数量和金额均较上年减少了四成,银行业市场秩序持续向好。3年时间,银行业共处置不良贷款5.8万亿元,超过之前8年处置额的总和。2020年上半年,共处置不良贷款1.06万亿元,同比增加1689亿元。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比已由高峰期的128%降至2019年末的82%。 治乱象多方出击 银行检查局副局长朱彤在通气会上表示,在前期开展“三三四”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连续开展了“十乱象”整治、深化整治、巩固整治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和整治“回头看”等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综合治理工作。 2017年至2019年,累计派出检查组1.68万个,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28万家次。3年累计处罚银行保险机构8818家次,处罚责任人员10713人次,罚没合计72.4亿元,超过以往十几年总和,处罚问责链条进一步延伸穿透至违规行为的交易对手机构。与此同时,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市场监督,凝聚各方形成监管合力。另外,2017年以来,发布实施包括理财新规、股权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监管制度文件共计209项,直击市场乱象监管盲点、弱点,为持续治理市场乱象、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在治理乱象的过程中,哪些具体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的? 消保局局长郭武平表示,2019年10月至12月,银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通过对产品设计、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理赔、互联网保险等多个领域的51类问题开展排查整治,主要发现了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银行理财和信用卡乱象较多,理财承诺保本高收益,信用卡过度营销分期业务;二是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问题凸显,特别是第三方科技平台引流又收费,提高客户融资成本,有些还存在暴力催收的问题;三是信托产品嵌套复杂,未严格认定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不充分;四是个别消费金融公司息费率过高,个别银行贷款强制搭售保证保险,均致使其部分客户资金综合成本超过24%,接近30%;五是保险误导销售仍是顽疾,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六是部分产品过于复杂使消费者无法理解以及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 加强公司治理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也是做好市场乱象整治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监管部门陆续清退、从严处罚和公开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监管震慑效应初步显现。公司治理部一级巡视员邓玉梅表示,一是稳妥开展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清理整治,在部分机构风险处置化解过程中,把清理违规股东股权作为重要抓手,有序清退问题股东,确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2019年共查处了3000多个违规问题,清理了1400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代持的股东。三是通过持续集中整治,切实落实问题整改,提升资本质量及股权关系透明度,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内控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在持续努力下,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质效不断提升,党的领导持续加强,内控合规体系不断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趋向规范,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而对于外界关注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情况,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透露,截至2020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15家,比2019年初下降99%;借贷余额下降84%;出借人下降88%;借款人下降73%。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已连续26个月下降。网络借贷领域风险持续收敛,专项整治取得了实质性成效。 继续深入推进问题攻坚 通过不断治乱象,当前金融体系总体健康,银行机构的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问题依旧突出,需加大力度啃“硬骨头”。 邓玉梅谈到,在公司治理方面,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不断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和专项整治工作,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同时,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将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朱彤表示,中小机构股东股权领域问题仍然突出、不规范金融创新业务仍存挑战。针对这些问题,今年将继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防止乱象反弹回潮。一方面,对中小机构公司治理薄弱、信贷领域问题多发、资管转型发展不规范、各类“伪创新”层出不穷等问题进行持续深入整治;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市场流动性较为宽裕的环境,对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等乱象反弹苗头严查严处,消除问题隐患,确保金融纾解民营小微企业困难、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网贷整治虽然取得了决定性进展,但依然要充分重视整治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后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更大。剩余在营机构“三降”工作进展缓慢,后续处置困难很大。停业机构处置任务仍然艰巨,“退而不清”“退而难清”问题突出,风险化解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冯燕表示,按照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要求,下一步要继续深入彻底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如期完成整治收官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处置存量风险作为后续较长一段时间的核心工作来抓,每家机构处置责任要落实到专班、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地要持续完善停业机构的资产处置程序,提高资金清偿率和返还效率,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快推进落实机构转型试点工作;加大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网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进程,完善失信借款人联合惩戒机制;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坚决落实“金融业务一定要持牌经营”的要求。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是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而酝酿已久的相关监管办法也终于于近日落地。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从长远来看,《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在谈到《办法》出台背景时,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适用于符合三种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计划,推出《办法》的正式稿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监管细则将是2020年重要的工作之一。 规范金控公司发展势在必行 “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涉及跨行业交易,其风险对整个宏观经济稳定都有影响,所以必须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事实上,当下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据《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 同时,近年来,确有部分金控集团出现乱象,暴露出较大风险。对此,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就曾指出,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除了对金融风险的考虑外,曾刚还提到,和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控公司有严格要求不同,非持牌机构并无并表等要求,不面临资本的约束。不仅容易出现关联交易等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同发起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基于此,规范金控公司发展势在必行。总体来看,《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严格了股东资质监管,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区分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安排,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2019年7月26日,人民银行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办法》的意见,采纳吸收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意见。前述人民银行负责人强调,“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 明晰准入门槛 实施穿透式管理 整体来看,《办法》对持牌金控公司的准入门槛相对比较高,对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穿透管理均有所要求。同时,从宏观审慎角度,加入国际通行的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要求,执行全面风险管理,以保证金控公司潜在风险得到规避。 具体而言,在设立初期,申请设立金控公司需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曾刚表示,此举限制了一些拥有比较少资本的实体企业去控股金控机构,符合“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的原则。对资本充足率也有所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持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曾刚强调,这会对金控公司后续发展形成较大影响,避免其无序发展,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其风险抵御能力。 对于外界所关心的并表管理的范围,《办法》指出,对于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即便其资产规模占金融控股公司并表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金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金融控股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通过境内外所控股机构、空壳公司及其他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有证据表明金控公司实质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都纳入并表管理的范围。 另外,金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集团内部的风险隔离机制等;强化法人、人事、信息、财务和关联交易等“防火墙”,包括对共用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的,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的时间,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从《办法》实施后半年修改为一年内。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如果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由人民银行合理设置过渡期,并负责验收。 基于以上要求,目前来看,会有一些以“金控”名义运行的企业受到影响,《金融时报》记者经过梳理发现,甚至有部分省份的金控集团在注册资本方面不达标。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撰文称,对非金融企业集团而言,从短期来看,一些与《办法》监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业,需要根据《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将金融业与实体产业分离,压缩股权层级,规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从长期来看,《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金控公司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对互联网巨头影响引发关注 近年来,不少互联网企业将业务拓展至金融领域,规模庞大、业务创新多,对监管形成一定挑战。2018年5月,人民银行选取了蚂蚁金服、苏宁集团等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办法》对于近几年日渐活跃的民营金控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有何影响受到市场关注。 有监管人士称,对新兴的金控公司没有特殊要求,统一参照《办法》以及后续相关细则进行监管。不过,由于其运作模式有较大特殊性,也有几家企业规模非常大,“机构可能需要做相应整改”。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表示,《办法》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业务层面没有新增太多监管条件,也没有对具体业务进行干涉。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影响,主要看对资本、杠杆率有无额外要求以及对联营模式是否有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几天前,5家开展模拟监管试点金控公司之一的蚂蚁集团,日前针对“金控准入管理”进行了回复。其在上交所官网披露的科创板上市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中表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另一家模拟监管试点企业苏宁集团则在去年9月发布公告称,苏宁金服完成增资扩股,合计募集资金100亿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苏宁金服的相关增资工商变更已经完成,公司持有苏宁金服41.15%的股份,苏宁金服成为关联方苏宁金控的控股子公司。也就是说,苏宁易购已经完成了苏宁金服的独立拆分。对于苏宁金服剥离苏宁易购集团的原因,相关人士回应称,“苏宁金服独立经营是集团金融板块业务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满足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隔离的要求。原则上,未来所有金融相关业务均由苏宁金服下属各子公司分别持牌独立开展、合规运营。”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试点工作已经为企业积累了很多合规经验。《办法》在核心条款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或不会对这类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式产生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