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撕掉P2P标签的平台都在忙什么? 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又多了一个全面取缔P2P的省份,重庆。到目前为止,这已经是继湖南、山东后的第三个了。广州、深圳也已经通报了首批P2P清退名单。而与这些名单上陌生的名字不同的是,曾经耳熟能详的平台,都在奋力撕掉P2P的标签,该更名的更名,该转型的转型。但是,P2P的转型是否成立?这依然是一个需要时间和能力去回答的问题。 回顾金融或类金融行业,其实,又何止P2P这个行业尝试过撕掉标签。 试问,有多少专业的保险经济或规划师,正在努力撕掉“卖保险的”标签?原因,无非也是因为曾经的保险销售鱼龙混杂,素质层次不齐。但在没有设立标准门槛的前提下,你想撕掉“那个卖保险的”标签,就要更专业更努力,哪怕你已经年薪百万。而想给自己换更专业的标签,只要能力匹配,这并没有什么错。 对于P2P行业而言,道理其实差不多。所以,我们看到了很多在努力交答卷的企业。 最近拟更名为“信也科技”的拍拍贷,其创始人兼联席CEO张俊曾在近期公开表示,今年10月后所有撮合成交额的资金均来自机构。虽然拍拍贷目前还有一些P2P的余额,但已经没有新增交易,目前公司的主战场是“金融科技”。这或许也是为何拍拍贷选择在11月更名的原因,名不副实,也不是张俊的风格。 这对于一家以P2P起家的平台而言的确不易,但从其转型的速度,却不难窥见其与野心匹配的能力: 到今年3月,机构资金占比超3成; 6月,机构资金占比超5成; 科技投入增长超3成; 到今年9月,机构资金总体占比已高达75.1%,其中在9月份撮合的贷款当中,机构资金占比已高达97%; 到10月后,拍拍贷撮合的资金已100%来自机构。 不难发现,虽然实力各有千秋,但朝着“金融科技”的目标迈进,已经成为行业转型的共识。这条路虽然不易,但与那些没有转型能力走向清退的平台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的确靠前期的资本及技术积累,获得了重生的机会。 从P2P拓宽到整个智能信贷市场来看,谋求转型的平台其实有很多,包括已逐步褪去现金贷标签的趣店、小赢、51信用卡等,还有在逐步摆脱P2P“原生家庭”影响的品钛。大家转型的方向其实都比较一致:核心还是围绕智能信贷开展科技服务。也正因于此,金融科技公司的同质化竞争在加剧,持牌机构的资金优势和话语权均在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对机构的持续吸引能力,才是此类金融科技公司的核心。 在业内看来,机构有三个核心诉求永远有市场:一个是风控;二是获客;三是精细化运营。 举个例子,对于部分城商行或城商行背景的消金公司而言,别说数字能力如何,或许连开发移动端的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都不具备。这或许令人难以置信,但这对于很多城商行而言并不夸张。因此,除了上述三个核心问题,对于一些毫无基础却要开展智能信贷的城商行而言,科技公司可以参与的环节有很多,有些甚至是非常基础的:比如面对无征信人群,部分银行可能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线下调研加资产审核的风控模式,而科技公司可以有更多维度的数据去判断这个客户的情况,效率也更高。简单而言,即对纯信用类的贷款需求,类似拍拍贷、乐信等本身有经验积累的科技公司或许更能让合作机构少走一些弯路。 总体而言,与机构合作,拼的就是大家在智能信贷全流程中的服务能力,也就是科技能力。孰强孰弱,看机构选择谁,最简单明了。 “自P2P清退潮以来,持牌机构甄选合作对象也变得更为谨慎,所以正在转型的平台能在当前环境下,依然保持合作机构、合作资金持续增长,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一家股份制银行华南区分行的负责人表示,该银行自总行层面在国庆之后就暂停了新接入合作机构的计划,原有的合作平台虽然影响不大,但资金也有收紧的趋势。 而根据拍拍贷、趣店、乐信等平台在二季报披露的情况看,无论是合作机构的数量、资金量均有明显增长。 所以,转型到底行不行?其实不需要过度批判,三季报披露期将至,今年年报期也不远了,真实的业务数据才是最好的答案。
曾11天9涨停,被股民斥“天天蹭热点”,这只“华为概念股”被业绩打脸 张兴旺 中国证券报 曾因搭上华为概念,实现股价逆袭的诚迈科技跌了。 10月28日晚间,诚迈科技披露三季报,净利润同比下滑逾四成。 10月29日早盘,诚迈科技盘中一度跌停。截至上午收盘,诚迈科技报78.80元,下跌5.41%,总市值63.04亿元。 盘中一度跌停 10月28日晚间,备受二级市场追捧的华为概念股诚迈科技披露三季报。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65亿元,同比增长22.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9.69万元,同比下滑41.93%。基本每股收益0.0712元。 图片来源:诚迈科技三季报 财报显示,截至三季末诚迈科技股东户数为14369户,而上半年末股东户数为15580户,第三季度股东户数减少1211户。 此外,在三季报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大数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71.34万股,位列第六大流通股股东,并且位于公司第八大股东位置。但在2019年半年报中,该投资基金未出现在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以及诚迈科技十大股东行列。 图片来源:诚迈科技三季报 10月29日早盘,诚迈科技盘中跌停,此后跌停板打开,截至上午收盘,报78.80元,下跌5.41%,成交额6.53亿元,换手率17.38%,总市值63.04亿元。 对于净利润下滑的原因,诚迈科技在此前业绩预告中称,一是因为公司人工成本上升;二是政府补助收入减少;三是研发投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搭上华为热点股价翻倍 对于此前诚迈科技备受资金追捧的原因,有中小投资者指出,并非因为业绩,而是受益于深之度和鸿蒙概念。 资料显示,诚迈科技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于2017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招股书显示,公司是移动智能终端产业链的软件外包服务提供商,属于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及解决方案研发与销售。 此前,诚迈科技曾在股吧和互动易平台披露,华为是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不少投资者关注诚迈科技与鸿蒙的关系。 9月30日晚间,诚迈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武汉诚迈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评估出资,武汉深之度科技有限公司各股东方合计以武汉深之度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评估出资,共同于北京注册设立一家新企业,从事软件研发。 此后的10月8日至17日,诚迈科技股价涨幅达105.89%,总市值从9月30日的28.12亿元,上涨至10月17日的57.90亿元,8个交易日总市值增加29.78亿元。在此期间,诚迈科技两次发布股票交易异动公告称,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10月17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七个方面的问题。深交所在关注函中指出,在互动易和股吧上,投资者对公司与华为的具体合作情况表示关注,公司仅表示系华为的业务伙伴。对此,关注函要求公司详细说明与华为的具体合作模式、合作内容,近期合作方向和业务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直接参与鸿蒙系统建设并接触核心技术,近两年对公司收入的贡献、占公司收入的比例及变化趋势,并结合合作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杨德龙:没有好的公司就没有好的资本市场 采取措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本周A股市场呈现出震荡调整的走势,权重股表现不佳,指数走势相对低迷。本周多个利好政策出台,但是上证指数在3000点附近仍然走势疲弱,究其原因,还是投资者信心不足,多空分歧较大,对于后市还没有明确方向,导致市场呈现出缩量调整的走势。 今年以来的行情属于结构性牛市的行情。我建议大家关注的像以白酒为代表的消费龙头股,以及受益于猪肉价格上涨的猪肉、鸡肉等养殖类股票,都走出了牛市的走势。而科技龙头股也在三季度大幅上涨,科创板的比价效应非常明显,带动了科技股行情启动,也正是科技股在9月份的大涨,带动了指数再次回到3000点之上,而3000点是一个重要的指数关口,多空分歧较大。 我在之前反复给大家强调,3000点之下属于A股历史大底的位置,现在刚好是2007年6124点的十二周年,和历史高点的估值相比,现在上证指数的估值只有当时的20%,也就是五分之一的位置,可以说是在山脚下。创业板也是如此,创业板经过了4年多的调整后,现在创业板的估值也只有高点的40%左右。今年以来,创业板指数已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回升,而创业板里面一些优质的成长股,则走出了非常好的走势。 10月2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召开社保基金和部分保险机构负责人座谈会,逐步推动提升中长期资金入市比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释放出积极的政策信号。社保基金和险资是我国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是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当前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资本形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释风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经济实施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型的重要推动力。吸引长期资金入市,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这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培育中长期的投资者,培育各类机构投资者,全面改善市场生态,是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当前资本市场重点改革任务的扎实有序推进,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和韧性,为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各类中长期资金的入市,提供更好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四季度,大家依然要从我年初给大家提出来的三大方向里面来找机会,一个是大消费,就是包括像白酒、食品饮料、家电、猪肉等板块里面找机会,因为消费的增长是最持续的,也是最能够得到市场认可的。 第二个是以券商、保险为代表的金融股,金融股盈利增长稳定,估值较低,在四季度往往会受到一些机构资金的布局。 第三个就是科技龙头股,科技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近一年多的时间,由于贸易摩擦的存在,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只有掌握核心科技,掌握核心技术,才能够不受制于人,未来对于科技方面的投入肯定会继续加大,所以科技龙头股可以继续保持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召开的这次座谈会提出,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为没有好的公司,就没有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在过去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A股市场有3000多家公司上市,但是由于过去30年并没有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一些绩差公司长期留在市场上,一些ST公司也经常成为资金炒作的对象,造成A股市场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和美股有较大的差距。 近三年来,价值投资逐步盛行,一些优质的上市公司逐步被资金挖掘,特别是像白龙马股,各行业的龙头股受到资金追捧,股价不断的创出历史新高,而绩差股和题材股则不断的被边缘化,面临退市风险。将来采取措施,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大力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无疑会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增强价值创造和价值管理能力。资本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市场,把钢用在刀刃上,让资金流向优秀的企业,助力优秀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我国资本市场将会迎来长期发展的机会。
“中国LV”的如意算盘 靠借债买成了“中国LV”,还债却指望国资,山东如意这样真的好吗 赶在投资人决定对公司债回售之前,“山东如意系”公司宣布获得国有资本“输血”和全额担保。 10月18日,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发布公告称,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城投”)将以35亿元的价格获得该公司26%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35亿元。交易完成后,济宁城投成为如意科技的第二大股东。同时,济宁城投将为如意科技“15如意债”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担保。 这是一次被称为“明股实债”的融资。近十年来,以如意科技为代表的“山东如意系”在海外高调收购时尚和奢侈品公司,因而名声大噪,2018年成为全球收入排名前20的时尚奢侈品集团。通过政府引导资金撬动杠杆、大举发债、借债之后,如意科技最终遭遇债务危机。据统计,如意科技在未来12个月将有百亿元人民币债务到期,而它的还债能力堪忧。近两个月来,该公司被标普全球评级和穆迪评级降级。 此时济宁城投代表的“国家队”入股,无疑有救急的用意,但并非长久之计。未来,“如意系”会不会从“买买买”变成“卖卖卖”尚是未知数,但至少在积累足够的财务缓冲之前,大规模的收购将告一段落。 从毛纺厂起步的“中国LVMH” 山东如意被称为“中国的LVMH”。LVMH是全球最大的奢侈品集团,旗下拥有路易威登、迪奥、纪梵希等顶级品牌。 它的起步却非常草根,最早可以追溯到成立于1972年的济宁毛纺织厂。1993年12月,该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由山东如意毛纺集团职工持股会、当时的掌舵人邱亚夫等20名自然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济宁如意创业有限公司,一年后更名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如意科技”。在这家公司的推动下,2007年12月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如意集团”。 目前,如意科技在上市公司如意集团占股52.01%,拥有后者的绝对控股权,体量也远大于后者,是“如意系”中最重要的公司之一。除了在国内上市的如意集团,如意科技旗下还有另外两家上市子公司——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本瑞纳(Renown)和巴黎泛欧交易所上市的SMCP集团。这是如意系在全球时尚版图中最具表率的两个部分。 近十年来,“如意系”耗资40多亿美元,在海外高调收购时尚和奢侈品公司,从一家地方民营企业摇身一变,成了全球时尚界的明星公司。 2010年,如意科技以40亿日元的价格收购日本成衣巨头瑞纳株式会社41.18%的股权,成为其最大股东。2013年,如意科技入股苏格兰粗花呢生产企业Carloway;2014年,如意科技成为德国男士西装生产企业Peine Gruppe主要股东。2016年,如意科技斥资13亿欧元,从美国私募巨头KKR手中收购了法国轻奢集团SMCP的控股权,将SMCP旗下的Sandro、Maje和Claudie Pierlot三大轻奢品牌收入囊中。 2017年以来,“如意系”的各大公司加快了“买买买”的节奏,26亿美元收购美国综合纤维和聚合物公司英威达(Invista)旗下服装和高级纺织品业务(其中包括全球知名的莱卡(LYCRA)品牌),22亿港元控股高级男士服装品牌利邦控股有限公司,1.17亿美元收购英国时尚公司雅格狮丹(Aquascutum),2018年收购瑞士皮具公司巴利(Bally)多数股权,后者估值约6亿欧元。 买了这么多,钱从哪儿来?利用政府资金做杠杆,是这家山东省龙头企业和地方名片可以想到的妙招。在收购过程中,政府的支持给了山东如意非常大的动能。以收购美国英威达为例,如意控股集团投资总监尹亢在接受山东《大众日报》采访时表示:“4亿元政府引导基金撬动了170亿元的跨国收购,发挥了很大的杠杆作用,让我们顺利实现了对美国莱卡集团(注:交易完成后新公司更名为莱卡集团)的收购。” 莱卡集团在纤维新材料领域具有重要地位,拥有有5个独立研发实验室和1400多项专利,每年全球销售莱卡纤维品牌成衣超过10亿件。对于以棉花和羊毛等天然纤维纺织技术见长的山东如意来说,能把莱卡集团归入麾下,将弥补企业短板。 2017年初如意控股集团着手收购莱卡项目,多方筹集资金。此时恰逢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展开,并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十强”产业发展。山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莱卡收购项目十分支持。最终,如意控股集团联合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新动能如意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在收购中出资20亿元,其中有4亿元来自山东省新动能基金。“这也吸引了多家海外投资人参与收购美国莱卡项目,整体投资近170亿元。”尹亢说。 这个项目在启动之初,山东如意就预备让莱卡登陆资本市场,曾考虑赴美IPO,科创板面世后,如意方面果断把目光转向国内,启动了登陆科创板的计划。莱卡集团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认为:“莱卡集团在高科技纤维行业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属于《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优先推荐的高性能复合材料企业。” 截止发稿时为止,莱卡集团尚未向上交所提交科创板的招股说明书。 借的债,早晚要还 并非每一笔收购都是双赢,如意在对于品牌的挑选上,似乎总是看中一些业绩亏损、颓势渐起的对象,甘作“接盘侠”。 被如意收购的2010年,日本瑞纳已进入下滑通道,当年营收同比跌17.27%至1290亿日元,2011年营收继续大跌43.24%至733亿日元,数年来营收再未突破过800亿日元大关,净利润也一直在亏损和盈利的临界点徘徊。 雅格狮丹在被如意收购前,业务也已在持续萎缩。据联商网报道,该品牌2014/2015财年收入为6.448亿港元,2015/2016财年营收大跌19.6%至5.185亿港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前六个月,品牌收入仅为1.916亿港元,跌势不止。 利邦男装从2015年开始业绩持续亏损,当年净利润亏损0.89亿港元,2016年亏损4.42亿港元,2017年亏损6.08亿港元。2017年被如意收购后,启动业务重组计划,通过大量关店、关厂、裁员来控制成本,2018年净利亏损终于收窄至2.48亿港元。 虽然这些收购让“山东如意”这个名字在国际舞台有了一席之位,但被收购方并非现成的现金奶牛,有一些甚至还需要如意出手相救,给如意带来巨大的债务压力。近几个月来,如意的债务和流动性情况接连受到央行和全球评级机构的关注。 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向当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下发通知,询问如意科技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情况及到期偿债情况、经营情况,特别是最近今年以来的流动性情况,以及风险情况,包括是否能按时偿债,贷款是否逾期及其他重大风险问题。 根据标普全球评级在2019年9月发布的报告,未来3个月内,如意科技有人民币47亿元的一次性还本债务到期,其中包括22亿元境内债券(将于10月和11月迎来回售权行权日)以及3.4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5亿元)的境外债券(将于12月到期)。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公司的非受限现金余额有42亿元,因此无法完全覆盖到期债务。 9月19日,标普全球评级将如意科技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从“B”下调至“B-”,并将该公司担保的优先无抵押债券的债项评级从“B-”下调至“CCC+”。同时,将所有上述评级列入负面信用观察名单。2019年上半年,如意科技通过抛售资产获得了人民币31亿元的现金流,但现金余额较2018年底的规模仍无显著变化。标普认为,该公司未来可能继续抛售资产,比如曾令它名声大噪的SMCP集团的股份。 穆迪评级也在10月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家族评级从B2下调至B3,同时将盛茂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如意科技担保的高级无抵押票据的B3评级下调至Caa1。如意科技和盛茂控股有限公司的展望从负面调整为下调观察。两家机构的评级均属外界俗称的“垃圾债”。 截至2019年6月底,如意科技所持现金 (包括人民币89亿元的质押存款) 和穆迪预计的未来12个月人民币23亿元的运营现金流,不足以覆盖其人民币123亿元的到期债务、人民币48亿元的应付票据以及同期预计维持业务运营所需的人民币1亿元的资本支出。近几个月来,如意科技再融资计划进展有限,且再融资计划实施的时间仍高度不确定。 穆迪副总裁、高级信用评级主任鲁振懿表示:“评级下调反映我们预计如意科技的流动性将保持疲弱,同时债务杠杆将持续高企。评级列入进一步下调到观察名单的原因是:鉴于该公司再融资计划进展有限,我们对如意科技偿还未来12-18个月内大量到期境内外债务的能力的担忧加剧。” 救火队员仍是国家队 “我们认为该公司(如意科技)已来不及制定其他再融资计划,因此可能需要通过手头现金和抛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来偿还即将到期的债务。”标普全球评级在报告中写道。剧情发展确实如其预料,10月18日,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35亿元的价格换得如意科技26%的股权;同时,济宁城投与如意科技签署担保协议,同意对“15如意债”自2019年10月回售完成后的存续规模提供担保。 这一时机相当关键——如意科技在2015年发行的一只5年期公司债(简称“15如意债”),发行规模20亿,起息日为2015年10月23日,付息日为每年的10月23日。目前债券余额19.03亿元,2019年10月23日面临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因此,如意科技的此次融资被认为是“明股实债”,雪中送炭的仍然是“国家队”。济宁城投成立于2007年9月,是由济宁市国资委100%控股的公司,过去参与的项目包括曲阜孔子文化会展中心、济宁曲阜机场、京沪高铁曲阜东站、济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等。为了市场化改造、增强“造血功能”,济宁城投也运作了一批商业房地产项目。 济宁城投此次入股如意科技,并没有争夺控股权,如意科技依然保持民企身份——目前其大股东仍然是“如意系”公司: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股53.49%,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股26.00%,是第二大股东。 《财经》记者联系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复。 在如意科技之前,被称为“园林第一股”的东方园林也因类似情况而备受关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面临融资压力,在集中偿还了大量有息负债后,公司流动性紧张,短期偿债能力下降,大量欠薪。8月6日,东方园林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唐凯拟向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全资子公司、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公司5%股份,价格为7.92亿元,并将16.8%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朝汇鑫。其后,朝阳国资中心对“16东林02” “16东林03”两笔债券提供担保。目前,朝汇鑫已经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朝阳区国资委成为东方园林的实际控制人。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有超过60起国有资本接盘民营企业的例子。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国家队出手等于是给了一颗定心丸,但对于企业自身发展和市场规范而言,国家队的背书很难解决所有问题。 放眼未来,“国家队”可能暂时停不下来。标普全球评级已经预测了山东民企“将持续拉响流动性警报”,主要原因在于持续下滑的工业基本面、错综复杂的互相担保、松懈的投资管理三方面。 山东民企对资本市场的依赖较高,加上中国经济放缓,标普预计山东民企面临的流动性和再融资挑战短期内难以缓解。“尽管山东省政府可能会出手救助部分困难企业,但救助将是有选择、有条件的。政府救助可能无法从根本上治好企业的弊病,大多数企业最终仍须自食其力。允许无以为继的民企亦或国企倒闭退出,进而优化资本配置的效率和效果,最终将使中国企业受益。”
车智汇运营商涉嫌传销 一周内湖北两地曝账户遭冻结 近日,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科技”)涉嫌传销一事引发外界广泛关注,在短短一周时间内,亚美科技及其旗下多家分公司两度遭法院冻结相关账户。 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亚美科技等13家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查明涉传资金流入涉案金融账户,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决定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金融账户予以冻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账户予以冻结。 10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另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亚美科技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向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亚美科技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及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帐户予以冻结。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相关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据媒体报道,亚美科技旗下“车智汇”经营模式涉嫌传销。其代理模式共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经销商、区县代理、金牌区县代理、市级代理、金牌市级代理、省级代理、金牌省级代理。所有经销商必须花费1431元购买“车智汇”,成为用户后,凡直接推荐他人购买“车智汇”,推荐人可以获得430元,被推荐者继续推荐其他人员购买“车智汇”,首个推荐人还可以获得86元。 长江信息报报道称,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听完记者关于“车智汇”的销售模式和酬劳方式情况介绍后,认为此销售行为很有可能涉嫌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亚美科技涉嫌传销 相关银行账户一周内两遭冻结 近日,因涉嫌传销,亚美科技及其旗下多家分公司一周内两度遭法院冻结相关账户。 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显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亚美科技等13家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查明涉传资金流入涉案金融账户,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决定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金融账户予以冻结。 经审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亚美科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68的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9×××20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41的银行账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 二、对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29、44×××30的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9×××44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三、对东莞市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94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5×××86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四、对杭州亚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01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五、对济南亚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3×××01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六、对重庆亚美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30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七、对南宁市宝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5×××88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八、对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9×××70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40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九、对四川亚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17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对宁波运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0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一、对宁波景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1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二、对宁波清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73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三、对宁波扬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1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四、对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嫌传销的账户及与被执行人涉嫌传销相关的其他公司或人员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予以冻结。 10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显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亚美科技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19年9月10日向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亚美科技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及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帐户予以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2000万元。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其愿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00万元。 经审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亚美科技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号予以冻结: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账户:82×××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654870746064(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荔湾支行)、44060801040004630(农业银行广州智慧城支行);宁波维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9×××72(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5000098974594(中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宁波瑞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39×××73(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5000098975587(中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宁波昆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9×××97(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5000099008628(中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宁波昌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39×××76(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500009****(中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井冈山华晖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15×××2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湖北文智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63×××40(民生银行襄阳老河口支行);宿迁市昆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98899991010003227513(交通银行宿迁分行)予以冻结; 二、对亚美科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下列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宁波维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户号5651200003043176)、宁波瑞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商户号5651200003043187)、宁波昆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户号5651200003068254)、宁波昌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商户号5651200003064585)在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业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71425271XR,住所:广州市黄浦区广新路680号801房)收单资金;湖北文智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户号2019070411461157、账户号00×××73)、宿迁市昆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号2019062711328509、账户号00×××84)在银盛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95387N,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997号远景家园五楼501)代支付资金;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商户ID:507609330603008000)、佛山鸿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户ID:522341784366620672)在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锦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668808952,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内9-301、302、303)代支付资金。 三、以上冻结金额共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最高七级代理模式涉嫌传销 据媒体报道,“车智汇”经营模式涉嫌传销。亚美科技在推广“车智汇”时,所有经销商首先必须花1431元购买“车智汇”。成为用户之后,凡直接推荐他人购买“车智汇”,推荐人可以获得430元,被推荐者继续推荐其他人员购买使用“车智汇”,第一个推荐人还可以获得86元。如果成功推销出了15单,除了每单430元之外,还可以另外得到86元。 此外,根据发展人数的多少,相关人员还可以升级,车智汇共分为7级代理,分别为经销商、区县代理、金牌区县代理、市级代理、金牌市级代理、省级代理、金牌省级代理,做得特别好的还可以晋升为亚美科技的股东。 长江信息报报道称,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听完记者关于“车智汇”的销售模式和酬劳方式情况介绍后,认为此销售行为很有可能涉嫌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商业新视界消息称,亚美科技推出的车智汇,近年来屡遭涉传争议。据悉,车智汇的代理模式有两种,B端代理和C端代理。B端主要针对政府、公安等机关部门,售出没有提成。而相比B端,C端7级代理模式才是一个可以发家致富的门路,每一级别代理商的代理要求和级差奖励也不同。下线人数越多,级别也就越高,能拿到下线额外的奖励也越多。 值得注意的是,成为亚美科技的省级代理后,可以享受全国订单的利润分成,亚美科技会将每一笔订单的2%分给省级代理及金牌省级代理,另外再拿每一笔订单的1%分给金牌省级代理。不仅如此,成为股东还可以获得亚美科技的股份,可共分公司原始股的10%。 业内人士表示,从亚美科技的代理模式不难看出其存在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多层级返利等现象。辨别传销可以从以下三个特征入手: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是否通过发展下线形成多层级团队关系;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亚美科技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拉人头以及七级代理计酬模式已涉嫌传销。
京东金融更名京东数科后再调架构,新设数字金融群组 京东金融在更名为京东数科后又一次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 界面新闻近日独家获悉,京东数科对个人服务及企业服务群组再次进行架构和人员方面的调整。值得关注的是,和更名相一致,京东数科专门成立了数字金融群组,整合原CSU、ESU两个群组,打通金融供应链能力,构建面对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不同客户的金融科技服务方案,闭环协同发展,此前担纲个人服务群组的许凌再次挑起“大梁”,担任数字金融群组负责人。 另外,京东数科重新定义了企业金融业务部,负责开发企业金融产品、构建金融供应链核心能力,由区力担任负责人。与此同时,区力还负责新成立的京东生态运营部,整合原生态中心、企业金融业务部、财富管理事业部与零售等其他子集团相关的金融业务运营职能,向许凌汇报。 另据界面新闻获悉,原企业服务群组负责人李尚荣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据接近京东数科人士透露,此轮人员、架构调整是京东金融更名京东数科后的一轮“大洗牌”,是对业务的重新归拢和梳理。 据界面新闻此前独家报道,2018年5月,京东金融改组成为个人和企业两大服务群组。其中,个人服务群组由消费金融部、财富管理部、证券业务部、众筹业务部、农村金融部农村渠道部、保险事业部与支付业务部等C端业务部门组成。而企业服务群组则由供应链金融部、金融科技业务部、农村金融部农村信贷部、保险业务部与支付业务部等B端业务部门组成。 在此之前,京东金融的科技定位和去资产化战略一直备受争议,京东金融也用改组对去资产化转型作出了更明确的解读。 去年11月,京东金融正式更名。京东数字科技CEO陈生强当时曾明确,“京东金融作为京东数字科技集团旗下子品牌,未来仍将是京东数字科技的最核心板块之一。此外,京东数字科技旗下还将包括着京东城市、京东农牧、京东钼媒、京东少东家等子品牌。” 今年年初,陈生强首次透露,京东数字科技2018年实现全年盈利,科技收入占比翻3倍。今年4月,京东数科亦对内部部门进行了调整。 可以预见的是,产业数字化仍是京东数科战略的主要“靶点”。今年7月,陈生强在APEC中国论坛上再次强调了存量经济时代产业数字化机会很大。针对产业数字化到底能为产业带来哪些价值,陈生强称,实现产业数字化对产业的价值主要有三点:一,生产更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提升收入;二,更精准的触达客户,降低营销成本;三,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获得更强竞争优势。 他还进一步表示,“在产业数字化的实现方式上,科技公司缺产业know-how,产业公司缺数字化的能力和经验,科技公司跟产业方,各有各的价值和能力,缺一不可,大家都需要往前走一步。而往前走一步,最佳的方式就是共建。”
9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号)显示,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300189.SZ)及其15名责任人员存在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一)神农科技2014年至2016年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7万元、2223.60万元、751.40万元。 2014年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市兴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兴罗”)、广西藤县佳禾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930.72万元和2409.82万元。2014年11月,神农科技控股子公司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065.23万元。 2015年3月和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956.86万元和781.68万元。2015年3月,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85.06万元。 2016年3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6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02.30万元和349.10万元。 经查,神农科技以伪造销售发货单、使用外部借款划入合同相对方银行账户并最终以购买种子名义流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来伪造“真实”的资金流等方式,虚构种子销售业务。 (二)神农科技2015年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万元。 2015年9月,神农科技分别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丰永”)签订《技术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品种权转让合同”)共11份,涉及杂交水稻强优恢复系“神恢568”等10个植物新品种权,合同金额共计2515万元,神农科技确认品种权转让收入2515万元。上述业务为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导致神农科技2015年虚增利润2515万元。 经查,湛江兴罗和藤县佳禾由神农科技控制,2014年至2016年均未实际开展业务。湖南正隆、安徽丰永应神农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雄飞等的要求配合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出资购买和使用神农科技相关品种权。交易资金均由神农科技内部人员安排筹措,经神农科技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划转后转入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等公司账户,最终以购买品种权的名义转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海南谷韵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谷韵湘”)成立于2009年4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由黄培劲安排办理工商登记等。经查,黄培劲实际控制海南谷韵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海南谷韵湘为黄培劲关联方。 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511万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48%,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1815.04万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神农科技2016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359.98万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33%,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股份1815.04万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 神农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 综上,神农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黄培劲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意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在明知海南谷韵湘为其关联方的情况下,不告知神农科技应披露信息,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朱诚时任神农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安排办理藤县佳禾和湛江兴罗股权过户事项,知悉神农科技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但依然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义志强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虽未担任神农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承担神农科技部分日常开支管理、资金管理、资金调配等工作,实际履行了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义志强参与实施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并安排有关业务的回款,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文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种子销售业务,确定具体可供转让的品种权和单价,安排安徽丰永、湖南正隆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为支付合同金额安排外部借款,负责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雄飞时任神农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负责神农大丰种业的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宏斌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会主席,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业务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办理海南谷韵湘的工商登记事宜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柏远智时任神农科技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神农科技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胥洋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在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雷晟、郑主文,时任副总经理吴永忠、丁照华,时任监事高国富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监事黄明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作为神农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神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对朱诚、义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张雄飞、吴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柏远智、胥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雷晟、郑主文、吴永忠、丁照华、高国富、黄明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共计罚款233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神农科技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0.24亿元,于2011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神农大丰种业第一大股东为神农科技,持股比例99.81%,第二大股东为海南神农大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19%;湛江兴罗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大股东为王达森,持股比例98%;藤县佳禾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股东为向小红,持股比例90%,该公司与湛江兴罗目前已注销;湖南正隆第一大股东祝立平,持股比例70.72%;海南谷韵湘,张运民为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黄培劲还是神农科技第一大股东,持股1.43亿股,持股比例13.92%。截至2017年3月9日,海南谷韵湘为神农科技第五大股东,持股1359.98万股,持股比例1.33%。 当事人黄培劲,自2010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8日任神农科技第4、5届董事长、董事;当事人朱诚,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9年4月8日任神农科技第5届董事;当事人张雄飞,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12月28日任神农科技第5届董事;当事人吴宏斌,自2010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25日任神农科技第4、5届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当事人柏远智自2010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8日任神农科技第4、5届董事。 神农科技及其前董事长黄培劲两个月前登上证监会公布的处罚书。早在7月25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就显示,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神农科技就因曾试图收购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地钾肥”)构成内幕信息的事宜违规,交易方被罚被海南证监局处罚81.35万元罚款,当事人黄培劲恐泄密。 经查明,当事人孙敏华和神农基因时任董事长黄某劲是生意合作伙伴,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联系,且孙敏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异常交易“神农基因”的情形,孙敏华共计买入“神农基因”400.03万股,获利27.12万元。海南证监局认定,当事人孙敏华存在内幕交易“神农基因”的违法事实。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公司还应披露本年度发生的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三)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培劲等15名责任人员) 〔2019〕4号 当事人: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黄培劲,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朱诚,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义志强,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总经理特别助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唐文,男,1965年3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张雄飞,男,1965年1月出生,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神农科技董事,2010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吴宏斌,男,1967年5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会主席,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柏远智,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胥洋,男,1978年10月出生,神农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雷晟,男,1969年12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郑主文,男,1951年8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吴永忠,男,美国籍,1963年4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丁照华,男,1966年4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高国富,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 黄明光,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神农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义志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神农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一)神农科技2014年至2016年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684.25元、22,235,969.95元、7,514,012.75元。 2014年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市兴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兴罗)、广西藤县佳禾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9,307,150.25元和24,098,234元。2014年11月,神农科技控股子公司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0,652,300元。 2015年3月和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9,568,583.20元和7,816,836.75元。2015年3月,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850,550元。 2016年3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6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023,024元和3,490,988.75元。 经查,神农科技以伪造销售发货单、使用外部借款划入合同相对方银行账户并最终以购买种子名义流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来伪造“真实”的资金流等方式,虚构种子销售业务。 (二)神农科技2015年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0,000元。 2015年9月,神农科技分别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丰永)签订《技术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品种权转让合同)共11份,涉及杂交水稻强优恢复系“神恢568”等10个植物新品种权,合同金额共计25,150,000元,神农科技确认品种权转让收入25,150,000元。上述业务为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导致神农科技2015年虚增利润25,150,000元。 经查,湛江兴罗和藤县佳禾由神农科技控制,2014年至2016年均未实际开展业务。湖南正隆、安徽丰永应神农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雄飞等的要求配合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出资购买和使用神农科技相关品种权。交易资金均由神农科技内部人员安排筹措,经神农科技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划转后转入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等公司账户,最终以购买品种权的名义转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海南谷韵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谷韵湘)成立于2009年4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由黄培劲安排办理工商登记等。经查,黄培劲实际控制海南谷韵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海南谷韵湘为黄培劲关联方。 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5,110,0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48%,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181,504,0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神农科技2016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3,599,8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33%,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股份181,504,0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 神农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的规定,在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工商资料、合同文件、会计凭证、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神农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黄培劲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意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在明知海南谷韵湘为其关联方的情况下,不告知神农科技应披露信息,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诚时任神农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安排办理藤县佳禾和湛江兴罗股权过户事项,知悉神农科技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但依然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义志强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虽未担任神农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承担神农科技部分日常开支管理、资金管理、资金调配等工作,实际履行了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义志强参与实施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并安排有关业务的回款,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文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种子销售业务,确定具体可供转让的品种权和单价,安排安徽丰永、湖南正隆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为支付合同金额安排外部借款,负责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雄飞时任神农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负责神农大丰种业的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宏斌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会主席,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业务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办理海南谷韵湘的工商登记事宜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柏远智时任神农科技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神农科技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胥洋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在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雷晟、郑主文,时任副总经理吴永忠、丁照华,时任监事高国富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监事黄明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作为神农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培劲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义志强针对其在神农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等表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根据相关证据,我局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神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 三、对朱诚、义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张雄飞、吴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柏远智、胥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雷晟、郑主文、吴永忠、丁照华、高国富、黄明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