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4月30日,科创板受理企业已经多达266家,终止审核29家 ,共有100家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步入“百企”时代。 近年来,商业银行积极加大对优质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供给,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宽广舞台,进一步激活了围绕科技型企业的创投和金融市场。这从科创板企业发布的第一份年报数据中也能初窥到,银行与科创板企业走得有多深、走得有多近。 截至4月30日,已有超过90家科创板企业发布2019年年报,其中有48家企业披露了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中单项理财的具体情况,截至2019年年末的理财金额合计385.6亿元。有30家银行和3家券商为上述科创板企业提供了理财服务。 48家科创板公司 委托理财385亿元 2019年年报中,科创板公司与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所关联的内容不少,委托理财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从委托理财一项中,我们可以间接观察到,银行对科创板企业的“渗透”情况。 截至4月30日,有超过90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年报,占科创板上市企业比重超过90%。其中,有48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了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中单项理财的具体情况,截至2019年年末仍存续的理财产品数量共486笔,理财规模合计385.6亿元。从理财渠道来看,银行目前是科创板企业进行委托理财的主要受托人。此外,嘉元科技有3单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为券商:其中一单1.3亿元的结构性存款受托人为国泰君安;另外两单分别是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收益凭证,受托人分别是华林证券和东兴证券。 《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后发现,从理财产品类型看,结构性存款占比最高,在486单理财产品中明确是结构性存款的有344单,占比超过70%,是科创板上市公司最青睐的理财产品。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管新规发布后,受市场流动性充裕等因素影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整体下行。在稳健的理财产品中,结构性存款收益率相对高一点,因此成为不少上市公司的选择。 截至4月30日公布的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提供委托理财服务的银行共有30家,其中包括5家国有大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0家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农商行”),以及4家外资银行。 在理财服务的数量和规模上,股份制银行牢牢占据榜单的前列。其中,招商银行的理财产品卖给了更多的科创板公司,截至2019年年末,有多达22家科创板企业选择招商银行进行委托理财,理财规模合计48.4亿元。浦发银行的销售能力最强,获得科创板企业委托理财规模合计58.3亿元。另外,有16家科创板企业选择委托中信银行理财,理财规模合计45.56亿元。 在国有大行中,最受科创板企业青睐的是中国银行,有8家科创板企业委托中国银行进行理财,理财产品规模合计25.62亿元。 杭州银行是10家城农商行中的“黑马”,共有6家科创板企业委托杭州银行理财,合计规模达19.78亿元。 银行助力科创企业 需创新模式 委托理财是商业银行为科创板企业服务的剪影之一。随着科创板助力科技企业上市做大做强,也进一步激活了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创板上市企业以及准备登陆科创板的企业,提供金融供给的动力。有几位银行科技企业条线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很多科技企业,银行服务能覆盖的内容是有限的,而上市之后,便可以放开手做。” “如果科技企业启动了科创板上市计划,或者正在IPO流程中,银行对其贷款在相关数据的要求上会降一些,在政策支持力度也会大很多,这种企业已属于银行的上层企业。”某城农商行一位负责科技领域的支行行长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我们行的角度看,针对准备IPO上市科创板的企业,贷款利率会比对其他企业的要求更低一点,在审批上会更加容易一点,信用担保的要求也会相对少一点,审批条件会放宽一点。” “科创板推出后,对于即将登陆科创板的企业,我们会争取尽早介入,这样机会会多一些。我们内部设置了多维度评价标准,比如企业已经过的融资轮数,目前企业与科创板上市标准可挂钩到什么程度等。”上述人士强调。 对很多商业银行来说,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时,会非常关注企业的创投融资数据。一位国有行负责科技领域的支行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围绕科技型企业的创投市场明显升温。” 在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看来,科创板的设立为科创企业的融资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也将进一步促进银行风控体系的转型升级,形成一套新的对科创企业贷款的评判标准。他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科创类的中小企业比其他传统企业有很大不同,因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可估资产以专利或技术为主的轻资产,而非传统的实物资产,传统的银行信贷标准则大多偏向实物抵质押。因此,科创板的设立会进一步引导银行对企业的评估和审贷模式向科技核心技术等轻资产转变。” “银行需要创新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助力科创企业融资。”温彬举例称,“此前尝试的银行与资本市场的投贷联动模式,可以更好地完善银行贷款结合资本市场直投和股权融资的科创金融服务模式,银行在提高风控的同时,也激发了资本市场的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上市让商业银行更加敢贷,但上市并不意味着能绝对筛掉问题企业的“雷”。虽然目前科创板尚未发生较大的单体风险事件,但《证券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期某创业类上市公司发生的事件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银行对科技企业及新经济企业以及初创类企业的融资风险把控会更加谨慎严格。 (责任编辑:李伟)
5月6日,脱口秀演员池子(本名王越池)通过微博发布长文称,在处理与笑果文化的合约纠纷时收到来自对方的案件材料,里面包含本人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池子通过律师函指出,笑果文化涉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目前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信称,“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并称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中信银行表示,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该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我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人账户交易明细遭银行泄露 客户投诉并报案 池子表示,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重要的个人隐私,银行不能把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交给第三方,笑果文化此举属于侵犯公共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而中信银行则表示,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金融机构客户信息保护频遭质疑 最近一段时间,金融机构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频遭质疑。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大量中国金融业数据在暗网被兜售”,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集团、中国人寿等。 对此,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公开回应称,经查,被贩卖的信息绝大部分是黑客伪造或拼凑的。银保监会始终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严肃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同时,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保险机构网络安全工作,尤其把客户信息保护作为重中之重。近年来,印发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对客户信息严格实行从采集到存储、销毁等全流程的制度化管理。 他称,银保监会还建立了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长效工作机制,把银行保险业客户信息保护工作纳入了日常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中。银保监会不定期组织开展客户信息保护专项行动,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专项治理,指导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加强网络安全风险排查整改。 专门立法迫在眉睫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仍存在不足,缺乏专门性立法,对违法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追究机制尚不健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切实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央行下发了《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初,央行发布的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也明确,将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办法》)。根据2019年末的征求意见稿,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确认信息发生泄漏、毁损、丢失时,金融机构应当在72小时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金融消费者。
日前,部分银保监局紧急摸底辖内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的运行、销售情况。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结构性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挂钩,实现风险收益,而实际销售过程中投资者往往对其潜在的风险并不明晰。 截至今年3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达11.67万亿元。分析人士预计,在强监管态势下,结构性存款难以恢复前期高增长态势,“假结构”将无处遁形。 部分银保监局紧急摸底 “监管部门主要是召集了当地几家国有大行的负责人,了解目前结构性存款的运行、销售等相关情况。”某国有大行华东地区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尽管没有明确告知摸底原因,但此举应与近期“原油宝”产品投资纠纷不无关系。 针对近期由于国际市场巨幅波动引发的金融产品风险,5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受当前疫情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提醒金融消费者进一步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账户类产品风险管控,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末余额创历史新高 “目前我行的结构性存款很畅销,尤其受到企业客户的青睐。”某国有大行长三角地区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谈及是否会向客户明确其中风险,该负责人坦言,银行和(企业)客户之间已经有多年默契,且银行最后一般都会给到承诺区间内的最高收益。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多家银行网点实地调研时发现,目前多数结构性存款起购金额为一万元。即便是个人客户,银行网点客户经理一般也会“暗示”产品可保证最终收益,且几乎不会主动提及产品背后风险。 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仍旧是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揽储利器。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达11.67万亿元,创历史新高。 中信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明明表示,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涨势迅猛。其中,单位结构性存款增长占据绝大部分,较去年年末增加1.4万亿元,中小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较去年年末增长1万亿元。相较大型银行,中小银行的揽储压力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和季末考核影响明显增大,加之依靠普通存款揽储能力远不如大型银行,只得转而发行结构性存款以缓解负债端压力。 明明预计,近期结构性存款规模扩张只是短期现象,与监管部门的初衷相悖。长期来看,预计结构性存款难以恢复前期爆发式增长态势,“假结构”无处遁形,资金套利空转会被进一步抑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下一步结构性存款在形态上会更加规范,“假”结构也会逐渐清理整顿,没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一些中小银行将不能发行结构性存款,预计未来结构性存款规模会小幅下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再引关注 分析人士认为,监管部门此时摸底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销售等情况,还是源于对当前银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担忧。 在中国证券报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多数银行客户对于结构性存款这类产品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并不完全掌握。在不少投资者眼中,结构性存款就等同于刚性兑付的存款。而在近期的“原油宝”投资纠纷中,不少投资者亦表示,银行此前的宣传让自己误以为“原油宝”是一款银行理财产品。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表示,要压实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主体责任。坚决执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审慎客观开展资管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适当产品。在可供投资的底层资产日益丰富的同时,要审慎对待期权、期货等一些高风险、专业化投资工具的创新运用。 董希淼直言,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亟待加强。从操作上来说,要进行全面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能力、承受能力等。另外,对于一些复杂金融产品还应有特殊的办法。比如,个人投资者投资石油期货,基本前提应该是对期货市场、交易规则、风险敞口等有所了解。投资者不仅要熟悉期货合约的特点、交易规模、交易规则等,还应熟悉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石油的政策属性、投机属性等方面有较高程度的认识和理解。“这类产品除了一般的风险测评外,还应设置一定投资门槛,把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排除在外。”他说。(欧阳剑环 陈莹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资金清退公告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资金清退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清退时间本次资金清退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二、清退对象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三、清退金额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受损金额,具体为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四、清退方式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信息核实中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五、特别提示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清退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的情况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工作。因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转账失败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银行的《领取清退资金通知》。特此公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8日领取清退资金通知1.领款方式介绍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的领款方式有两种,电子专户与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如集资参与人选择接收清退资金的方式为电子专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办理“e租宝案领款业务”,以领取清退资金。如集资参与人选择接收清退资金的方式为提供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账户的,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相关渠道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银行账户为非工商银行账户的,请联系开户行查询确认到账情况,跨行清退会有延迟,一般为3个自然日,但不同银行入账处理时间会有差异,具体请以收款银行为准。如集资参与人存在大额取款需求,请提前与收款银行的业务办理网点预约,并在办理业务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需收款银行办理大额转账、挂失等其他需要核验身份的业务,也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电子存单领款细则使用电子存单的方式接收清退资金,仅限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至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办理,在“e租宝案领款业务”办理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会对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内容包括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此为正常的身份识别流程,请集资参与人配合办理。3.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处理方式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登记前已死亡的,已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合法继承人可持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领取名下电子存单内的清退资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登记后死亡的,合法继承人需提供遗产继承手续,前往收款银行领取清退资金。4.工商银行提示短信公告发布后,中国工商银行会通过95588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发送具体清退时间段的提示短信。资金清退工作开始后,中国工商银行将会再次通过95588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发送资金发放短信提示,提示工商银行完成资金清退的时间及方式,具体清退方式请参照“领款方式介绍”相关内容。5.银行账户异常处理方式因集资参与人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开户行信息错误、收款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清退失败的,工商银行将为集资参与人开立电子存单进行资金清退,并通过95588发送开立电子存单短信提示,提示集资参与人收款账户清退资金失败,工商银行已经开立电子存单完成资金清退。6.未收到提示短信处理方式对于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因预留手机号码有误等原因,清退时间内未收到短信的情况,如集资参与人选择开立电子专户的,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如选择提供银行账户的,可通过账户开户行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7.特别提示由于本次资金清退涉及人数众多且存在跨银行转账情况,短信提示时间与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会有时间间隔,请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耐心等待并随时查询到账信息。
随着一季报陆续登场,上市银行业绩是否受到疫情影响也逐渐揭晓。截至4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发稿时,已有22家A股上市银行先后披露了2020年一季度报告,多数银行业绩好于预期,9家银行实现净利润两位数增长。不过,也有银行告别去年的高速增长态势,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速降至负数。而疫情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投放的冲击也逐渐显现。分析人士指出,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生活逐步恢复,银行业的经营业绩会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 19家银行营收净利正增长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上市银行一季度业绩是否受到波及备受关注。已披露一季报的22家银行包括4家国有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7家城商行和6家农商行。从经营指标来看,19家银行实现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正增长。 盈利能力方面,国有银行依然领跑。工商银行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269.79亿元,同比下降3.6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4.94亿元,净利润规模位居国有行榜首。农业银行以1867.06亿元的营业收入、641.87亿元的净利润规模紧追其后。交通银行归母净利润为214.51亿元,同比增长1.8%。邮储银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0.94亿元,同比增长8.5%。 由于基数过大,国有银行的净利润增速常常徘徊在5%附近,疫情影响下,多家国有行净利润增速降至更低。除农业银行略有回升外,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净利润增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其中,工商银行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3.04%,而去年同期为4.06%;交通银行净利润增速较去年同期下降3.08个百分点。邮储银行2020年一季度归母净利润增速虽较2019年同期的12.21%有所放缓,但在已披露一季报的4家国有大行中,仍是增速最快的银行。 虽然赚钱能力不及国有大行,但股份制银行和地方中小银行业务结构灵活,增长势头更为亮眼。在22家银行中,有9家银行实现净利润两位数增长,前三位分别为宁波银行、贵阳银行和平安银行,分别同比增长18.12%、15.49%和14.8%。其中,平安银行是5家发布一季报的股份制银行中唯一实现净利润两位数增长的银行。 营业收入增速更为惊人,有11家银行营收增速超过10%,更有4家银行超过了30%,分别为青岛银行、宁波银行、青岛农商行和郑州银行。4家银行营收的快速增长与中间业务的高速增长密切相关,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宁波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均同比增长超三成。 不过,部分银行的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增速由两位数降至个位数甚至负数。除工商银行一季度营收现负增长外,另有两家区域性银行营收或净利润增速也出现负数。其中,重庆农商行净利润出现负增长,一季度归属于该行股东的净利润为30.80亿元,较上年同期降低6.9%。江阴农商行则是营业收入同比缩水3.35%至8.51亿元,而2019年一季度该行营业收入增速为41.15%。对于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江阴农商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仅表示,以该行一季报内容为准。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陶金认为,在已公布一季报的银行中,大多数营收和净利润都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个别中小银行的业务经营受制于区域,受到当地经济增长形势的影响较为直接,贷款业务受到疫情中区域和行业不同程度表现的影响,因而业绩出现波动。 超三成银行不良率抬头 疫情影响之下,不少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压力,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减弱,叠加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推进存在一定难度,银行业一季度的资产质量面临压力。已披露一季报的22家A股上市银行中,有8家银行不良贷款率与年初持平,7家银行不良率出现上升,7家银行不良率有所下降。其中,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郑州银行等7家银行不良率有一定程度下降,降幅在0.6个百分点内。 在7家不良率上升的银行中,不乏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浙商银行、贵阳银行、常熟农商行等。对于不良率上升0.12个百分点的原因,交通银行副行长郭莽表示,信用卡业务受疫情影响较大,该行一季度信用卡不良额52亿元,对整体资产质量冲击相对较大;疫情使得潜在风险客户暴露速度加快;该行将受疫情影响虽未违约或没有逾期60天以上,但发生实质性风险可能较大的客户,按照审慎原则,提前下签了不良,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整个行业不良率也有所抬头。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近日介绍称,2020年一季度,整个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2.04%,比年初上升了0.06个百分点。邮储银行高级经济师卜振兴认为,疫情期间,一方面企业停工停产,没有正常的现金流入,导致到期债务出现违约;另一方面,部分居民收入受到影响,导致个人信用贷款出现违约。两方面因素下,多家银行不良率有所上升。短期来看,疫情冲击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未消除,银行不良率水平还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 一季度信贷投放变速 新冠肺炎疫情对银行业的影响还体现在信贷投放节奏上。疫情期间,居民消费活动受到抑制,部分企业贷款需求出现萎缩,体现在业绩数据上,有多家银行贷款余额增速较去年同期出现下滑。例如,截至2020年3月末,郑州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本金总额为2086.6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51%,而去年一季度的增速为8.28%。 不过,在信贷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号召下,部分银行企业贷款增速明显回暖。比如,平安银行一季度末个人贷款余额为13681.98亿元,比上年末仅增长0.8%,较去年同期的3.2%明显放缓;而企业贷款投放加快,一季度的增速高达11.4%,去年同期仅为2.1%。 另外,苏州农商行一季度企业贷款余额增速为4.09%,亦高于去年同期的2.92%。另外,宁波银行、常熟农商行、江阴农商行的企业贷款增速也较去年同期增长超过2个百分点。 “从一季度的投放数据来看,虽然信贷投放进度慢于预期,但是全年信贷投放量有保障。”浙商银行首席财务官景峰在2019年业绩说明会上曾表示,今年会通过加速投放,结构优化,实现以量补价,对冲资产端收益率下行的影响。 陶金分析称,中国经济长期基本面向好,银行业未来整体经营前景依然可以保持较稳健的增长。未来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企业复工复产、消费复苏,预计二季度的信贷业务将回到正常增长状态。(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吴限)
银行年报披露在即,据记者统计,截至3月18日,A股36家上市银行已有24家银行披露业绩快报,包括7家股份行,10家城商行,7家农商行,其中平安银行已披露年报。 数据上看,24家银行营收、净利、总资产均呈现正向增长,其中16家银行营收和净利均呈两位数增幅,占比近七成。资产质量方面,除4家银行不良贷款率微升,1家银行不良贷款率不变外,其余19家银行不良贷款率均不同程度下降。 披露业绩快报的7家股份行中,只有浦发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2018年末上升0.13个百分点,且达到2%以上。 从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及不良贷款率等来看,招商银行表现最为突出,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均位列第一,分别达到2697.50亿元和928.67亿元,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下降0.20个百分点至1.16%。光大银行营收增幅达到20.47%。 10家城商行中,贵阳银行和上海银行不良率微升,宁波银行不良率最低,仅为0.78%,郑州银行最高,为2.37%。在营收和净利规模上,城商行间差异较大,上海银行营收和归母净利润最高,分别为498亿元和202.98亿元。营收增幅上,除成都银行,其余城商行增幅均达两位数。归母净利润方面,除郑州银行外,其余银行均为两位数增幅。 7家农商行中,常熟银行不良率最低,为0.96%,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苏农银行是7家中唯一不良率上升的银行,上升0.02个百分点。营收方面,除江阴银行外,均呈现两位数增幅。净利润上,7家银行增幅均达两位数,其中常熟银行增速最快,为20.66%。 两家银行在业绩快报里提到了营收和净利润增长的原因,苏农银行指出,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得益于贷款规模的扩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得益于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江阴银行表示本行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的增长主要系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贷款规模增长带来利息收入增长,二是资产质量提升导致需计提的拨备减少。
日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围海(维权)”,002586.SZ)发布公告称,公司在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宝鸡支行”)办理赎回业务被拒,导致1.5亿元的大额存单到期未能赎回。 实际上,这并非ST围海首次在长安银行赎回大额存单时被拒绝。相关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ST围海及子公司在长安银行购买大额存单及存款共6亿元,均以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子公司和关联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而该公司此前公告提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以ST围海名义为控股股东及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违规担保。该担保是否有效?长安银行在办理该笔担保业务中是否尽到了审核担保文件的有效性的责任?《中国经营报》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该银行,截至发稿,长安银行方面未对此问题作出回应。 1.5亿元大额存单赎回被拒 2020年1月初,ST围海发布公告称,公司财金部员工于2019年12月31日下午到宝鸡支行办理赎回大额存单的业务时,被宝鸡支行工作人员口头拒绝办理,导致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的15000万元大额存单无法赎回。同时,公告披露,该支行工作人员拒绝了公司提出的账户查询要求。 对此,长安银行方面回复称:“2019年12月31日,我行宝鸡汇通支行在ST围海相关赎回事项的沟通中,我行员工根据原有业务合同进行解答,工作态度友好,双方沟通交流顺畅。”长安银行方面在回复中提到,“ST围海向我行发来相关说明,对因该公告对我行造成的不便表示了歉意。” 据了解,该笔大额存单系ST围海在2018年12月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购买了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记者就该笔大额存单的状态以及长安银行拒绝赎回的理由向ST围海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记者从ST围海2019年半年报注意到,该公司曾披露“本公司分别于 2018年11月12日、12月28日用闲置募集资金在宝鸡支行购买大额单位定期存单10000万元和15000万元,并在2019年3月在该行购买7000万元大额单位定期存单,上述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均以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子公司和关联方在该行融资提供担保。 2019年11月,ST围海使用募集资金1亿元购买的长安银行大额存单也出现了到期未能赎回的情况。而两次遭拒,均与对外担保有关。据ST围海2019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ST围海及子公司合计在长安银行购买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合计金额为60000万元,均以质押方式为围海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在长安银行的大额融资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8月29日,围海控股尚未归还上述银行的贷款,大额存单质押并未解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通常来说,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比购买大额存单能得到更高的收益。 华北某城商行信贷审批部人士表示:“存单质押对于银行来讲是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与抵押担保比较,如果贷款业务出现逾期,存单质押不用去处理抵押品等一系列手续,比较受银行欢迎。从质押率来看,存单质押的质押率较高,有的可达90%以上。” 责任认定存疑 ST围海早在2019年4月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中提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其中涉及在长安银行的担保金额共6亿元。 具体来看,2018年11月~2019年3月,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在宝鸡支行合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4.6亿元,围海控股为上述承兑汇票提供了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将ST围海在宝鸡支行的4.6亿元存单作为对上述承兑汇票的担保(其中3.2亿元系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存单)。 除此之外,2019年3月,ST围海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亦将ST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宝鸡支行的 1.4 亿元存单作为对朗佐贸易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与上述2018年11月~2019年3月期间的4.6亿元存单担保合计为6亿元。 ST围海公告表示,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以ST围海名义为包括围海控股、围海控股的子公司围海贸易及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朗佐贸易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主债务人获取宝鸡支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是违规担保。 实际上ST围海已经开始对其认为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走法律程序。 2019年10月份,ST围海以冯某、宝鸡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朗佐贸易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脱保,则宝鸡支行应当返还公司该笔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ST围海在公告中称。 如果是违规担保,长安银行在该笔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是否有对担保主体的有效决议进行审查?长安银行在担保业务调查、审批等环节是否完全合规合法?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长安银行,截至发稿该行未对此问题予以回复。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走正常表决程序,如果没有走相应的表决程序,担保是无效的。如果银行没有审核该文件,责任自负。如果银行被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提到,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担保原则上不能约束公司。 有资深法律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债权人有义务审查公司对担保合同作出的公司机关决议,并且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越权代表的公司担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