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2577&itemId=928&generaltype=0
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情形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进一步完善优化。需要注意的是,除去ST,2020年度将是上市公司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首个适用年度,如果有公司2020年报数据触及新规财务类指标,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资本市场中有超过100家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的公司,抛开ST部分,仍有55家公司符合上述标准。
(中国证券报记者欧阳剑环 戴安琪)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12月20日在“深圳先行示范区首届金融峰会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20年会”上表示,有效管控、隔离风险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前提。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规范资本市场的创新行为,维护市场有序、透明、高效运行。 曹宇认为,发展好直接融资,发挥好资本市场功能,必须坚持分业经营的体制不动摇。要始终筑牢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体系之间的“防火墙”,既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发展,又要严控风险交叉传染,避免形成更大的市场震荡。对于资本市场出现的风险,要严格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充分体现资本市场发现风险、共担风险的运行机制。清晰界定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既要突出履职尽责,又要避免越位担责。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将是否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衡量标准。规范资本市场的创新行为,维护市场有序、透明、高效运行。 曹宇表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之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建设的最优先考量。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维护市场制度的公平性。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和投资环境。对同质同类的投资主体,适用同等的市场参与待遇,在市场准入、开户、税赋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二是维护市场规则的稳定性。这需要更加重视政策设计的前瞻性、严谨性和连续性,防范因市场规则调整,给资本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外部扰动。三是维护市场纪律的严肃性。坚决落实“零容忍”要求,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信息误导等问题,坚决打击逃废债、恶意转移资产等行为,充分保障投资者权利,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曹宇表示,受融资结构、投资文化等因素影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存在结构不均衡等问题,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有研究测算:我国债券市场未清偿债券中,超过70%由商业银行持有,一些券种的银行持有占比甚至超过90%,投资者类型比较单一。资本市场活跃着各类专业投资者,才能形成投资策略多样、风险偏好分层、资金来源均衡的良性运行状态,才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筛选优质企业、准确定价资产、科学分散风险的功能优势。需更加重视投资者结构问题,均衡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充实、拓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源头活水。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远业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改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三、个别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6月12日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等。由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9号 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三、个别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金融科技本质是一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但近几年来,披上“金融科技”外衣的金融乱象明显增多。金融科技该不该管?怎么管?如何更好地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一时间成为市场热议焦点。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金融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金融委强调,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近期,市场上对于“中国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中国金融基本上没有风险,是缺乏系统的风险”的言论,一石激起千层浪。综合近期市场各方言论来看,观点普遍对金融科技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普遍认为金融科技在催生大量金融新业态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风险,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应该纳入监管。 金融委强调,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加强监管 从2008年金融危机来看,面对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缺乏制度,没有前瞻性考虑,对证券化产品复杂化、底层资产混杂缺乏认识,最终带来巨大灾难。在业内专家看来,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对影子银行链条认识不清,监管不力。 资深学者张非鱼同日发表文章指出,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特别要重视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实施。 “我国处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影子银行发展较快的阶段,现在不应是讨论巴塞尔协议要不要,而是要强调巴塞尔协议如何在创新业务中适用。巴塞尔协议诞生之初就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监管在国际间是标准一致的,强调对于同属于银行业务要有同样的监管标准。而且巴塞尔协议也是逐步演进的,近年来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强调了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新增了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如果对多年来已形成共识的监管要求进行放松,必然会导致金融风险。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金融科技机构,本质上都是在经营金融风险。”上述文章指出。 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近日表示,无论叫金融科技还是科技金融,始终不能忘记金融属性,不能违背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否则必然会受到市场的惩罚。 金融委强调,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实际上,为了推动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监管部门持续完善监管框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包括集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一些鼓励政策也相继出台,以更好地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比如,多地金融科技应用试点项目获批并启动,中国版“监管沙箱”正在全速推进等。 对新金融针对性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近年来BigTech公司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一些BigTech公司也存在对信贷对象诱导过度借贷,由于过度挖掘数据可能侵犯客户隐私等问题。 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提及,“年轻一代的储蓄率在明显下调,这里面有好的方面,有助于扩大内需;也有令人担心的方面,就是一些年轻人过多地靠借债过度消费、奢侈消费,将来是不是好事也不完全知道。” 张非鱼认为,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风险的,需要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价值观扭曲,诱导过度负债消费;二是金融科技领域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通常会形成“赢家通吃”,造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三是BigTech公司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技术,经营模式和算法的趋同,增强了金融风险传染性;四是金融科技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可能侵犯客户隐私。 金融委会议强调,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依法披露资金用途。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此外,会议还涉及:扎实做好金融改革开放各项工作。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等重要内容。
相关阅读: 陈志武:银行为什么会发生危机 陈志武:金融只是富人俱乐部吗 陈志武:股市的价值不只是融资 【金融其实很简单】 在当今世界,熟知“大而不能倒”的逻辑极其重要:如果你规模小,就只能听别人的;而如果你规模太大,别人就必须听你的!这就是“规模制胜”的简单道理。那么,这个潜规则是怎么流行起来,或者是何时成为明规则的呢?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大而不能倒”只是潜规则。2008年9月15日,这一天被称为“雷曼时刻”——美国具有150多年历史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大地震,使次贷危机演变成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接下来的一周时间里,美国道琼斯指数下跌了20%多。各国决策层进入深度焦虑。 当时的雷曼兄弟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总资产6000多亿美元。按照国内银行业标准看,算不上巨头。但是,就是这样一家看起来并不巨大的投资银行的倒闭,却把全球金融市场带入深渊,让各国似乎都见到了棺材。这就是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体现。 这些经历成为许多政客和非金融人士要求救助大型金融机构的理由。在雷曼兄弟倒闭之后,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没有让规模更大的金融机构“美国国际集团”和花旗集团倒掉,而是不惜花政府资金大举救助,以稳定金融体系作为目标。 那么,更深一点看,大型金融机构为何“大而不能倒”呢?倒闭的危害有多大,救助的后患又如何呢? 大型金融机构为何“大而不能倒” 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的倒闭,往往会给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经济和社会带来挑战,威胁社会稳定。 以前我们谈到,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甚至是在可能倒闭时,都会引起储户的挤兑和恐慌,然后波及其他银行等等。所以,1930年代开始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存款保险有金额限制,只能覆盖部分存款,超出上限的个人储户和企业储户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将很难收回,因此,银行倒闭会给成千上万储户带来直接损失,也会给银行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股东带来数千亿元的投资损失,这些都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一家重要银行的倒闭,容易引发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连环倒闭。即使没有传染式挤兑,也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往往有大量的相互交易,比如各类金融衍生品契约,倒闭银行作为相对交易方的金融合同要么无法履约,给其他交易方带来损失,要么就被冻结,等待漫长的破产清算。就像雷曼倒闭后,市场人士都在测算各家其他金融机构有多大头寸受影响,这种猜疑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冻结。 在这种时候,倒闭银行和其他受牵连的金融机构会甩卖大量金融资产,这对整个金融市场会有什么影响呢?——这必然导致多类金融资产价格大跌,让持有大量此类资产的金融机构也遭受重大损失,也面对破产倒闭风险。这就是所谓的大型金融机构“复杂而不能倒”。 以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为例。美国国际集团同很多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和基金公司,签订了大量CDS合约(creditdefaultswaps,也就是“信用债担保合约”),由美国国际集团给银行等提供信用债的担保。如果美国国际集团破产,那么,从它那里购买了信用债担保的银行等就不再有担保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就大幅增加,需要立即补充资本来覆盖新风险。这就危及整个金融体系,进一步放大危机。为避免这一结果,美国政府就不得不花巨资救助美国国际集团。 再次,就是会严重挫伤实体经济。一旦银行系统出现冻结,银行的借贷、结算以及其他银行业务就都会收紧,没法正常开展。你知道,银行的供血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而如果一家重要银行倒闭,那么其他银行也会变得非常谨慎,暂缓给企业和家庭提供新贷款、加速收回现有贷款,或者缩短信贷期限、改变贷款条件。银行供血功能的收缩迫使企业压低投资甚至减产裁员,对宏观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系统性风险指的是对金融稳定产生威胁的风险。这种威胁会涉及到金融系统的绝大部分,也会波及到整个经济。由于担心大型金融机构倒闭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很多国家都会强化对银行的监管,也对濒临破产的大银行提供救助。这就是“大而不能倒”。 “大而不能倒”引发道德风险 从维护金融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看,救助大型银行免于倒闭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救助大型银行的代价是什么呢? 最主要的代价就是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制造的更大风险。“大而不能倒”问题的本质是,大型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相信,银行将会受到政府的援助而不会倒闭,他们的资金放在大型银行是安全的。于是,他们就会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因为反正有中央政府的保护。就这样,“大而不能倒”银行将会发放风险很高的贷款,并在其他高风险业务上下赌注,从而让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这种不良行为就是“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 一些学者研究日本的银行借贷行为发现,由于政府的援助,日本的银行易于将信贷资源分配给财力低的借款者,而这种行为助长借款人变差、没动力做好事情。总之,这些行为使资源配置到低产出领域,阻碍经济增长。 如果政府无法将救援大型银行与改革金融机构结合起来,救助行为只会鼓励大型银行重复高风险运作,损害社会资源。 那么,如何做到既确保金融体系稳定,降低系统性风险,又避免“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呢?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强调:“为了保证市场约束力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我们必须允许金融机构破产。但现在有两个因素,使人们开始期望监管措施防止金融机构破产:一是它们相互关联,所以不能破产,二是它们规模太大所以不能破产。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当然这就需要我们降低这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2010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向G20首尔峰会提交了一揽子政策建议。首先,要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己对冲损失的能力,主要是通过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券等方法实现,也包括更高的流动性要求和更加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其次,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涵盖监管的目标、监管的独立性与资源投入、监管的具体权力、监管的持续性、并表监管、监管技术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再次,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置框架。最后,就是强化核心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证券交易与结算体系、中央交易对手等,目的是弱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降低风险传染的程度。 在中国,相应监管部门和央行都积极推动改革,以稳固整个金融体系的自我调剂机制,规避系统性风险。但是,“大而不能倒”尤其是“刚性兑付”等政策所带来的隐患还继续存在。 今天的要点有三。其一,银行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也就是,跟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度很高。一家银行的倒闭也能对经济运行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大型银行更是如此。如果大型银行倒闭,容易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影响到整个经济。其二,当前的大型银行,已经从“大而不能倒”转变为“复杂而不能倒”,雷曼兄弟就是一个案例。最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从巴塞尔新协议到金融稳定理事会,都在努力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力求降低大型银行的倒闭概率。但是,跟存款保险一样,“大而不能倒”也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鼓励银行从业者和金融消费者去冒险。再者,在“大而不能倒”的银行政策框架下,老百姓都更愿意把钱存到大型银行,远离小型银行。长此以往,银行业、金融业会越来越高度集中,达到谁都是“大而不能倒”的银行,使整个金融业成了实际的国有行业。那么,小型银行还有空间发展吗?如何发展呢?金融创新和竞争的空间还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