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触了外汇市场之后,外汇投资者都知道了监管牌照的重要性,然而想要深度鉴定一个外汇平台,不单单是从监管信息一方面来看的。以外汇天眼这款APP为例,我们来分析下外汇天眼是如何深度鉴定一个外汇平台的。 打开外汇天眼官网,随意搜索一个外汇交易商。在展示页面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有关该交易商的相关信息,包括平台信息、企业信息、监管信息及曝光台。这些我们看到的信息,都是外汇天眼通过高技术的大数据抓取的,准确无误。 首先,平台信息分为平台官网中文英文地址、平台创建时间等,官网地址的作用可以让你速分辨自己投资的平台是否真实,以防遇到挂羊头卖狗肉的假冒货。特别是平台的创建时间也能判断出该平台的靠谱程度,如果小于一年就真的需要斟酌了。 第二,企业信息也是尤为重要,里面包括了公司全称、客服等。细心的投资者如果有留意到外汇天眼的曝光文章,可以看到很多黑平台会在监管牌照上填写的平台或公司上做手脚,比如说仔细比对平台名以及申请监管牌照时填写的平台名,发现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这样的弄虚作假就可以判断为黑平台了,当然这也是深度鉴定的其中一个技巧。 第三,重头戏的监管牌照和曝光台更是深度鉴定的必要条件之一。外汇天眼中监管信息,不仅是单从平台方面进行获取,而是通过官方监管机构进行源头获取。一旦遇到某交易商的牌照被撤销,外汇天眼可以及时利用大数据抓取到,并同步更新到平台监管信息中。再者就是备受关注的曝光台,凡是该平台的投资者都可以在该板块进行投诉举报,但是凡是讲究证据,如果是恶意诽谤的,外汇天眼也会进行清除的,但是有证据的曝光就表示确有其事,一定要注意防备!
【国家政策】 ※※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针对金融领域改革提出意见要求。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意见》,提出要健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等要求,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就金融业来说,疫情防控造成了经济的暂时困难,但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的步伐并没有停歇,下一步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 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银保监会明确将推动《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等制度出台。5月26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防范影子银行反弹回潮。一是推进规制建设,强化政策落地。二是加强现场检查,严纠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省内动态】 ※※ 我省“金融机构进园区帮企业”系列活动拉开序幕。5月15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两局”一起,组织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以及省担保集团的负责人,赴湘潭经开区、高新区,与实体企业面对面交流对接,拉开了我省“金融机构进园区帮企业”系列活动的序幕。 【省外动态】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证监会5月22日就《特别规定》向全市场征求意见,《特别规定》复制科创板主要制度,根据实际予以优化,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制度安排的包容度。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本规定。 【重要数据】 ※※ 2020年4月湖南省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55466.78亿元,同比增长8.9%,各项贷款余额为45995.44亿元,同比增长18.25%。 ※※ 继去年A股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后,今年退市公司数量不减,截至5月25日,已有22家上市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退市多元化、常态化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关键,是遏制炒壳之风,倡导价值投资,实现优胜劣汰,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 【智库观点】 ※※ 通过发行国债来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大规模发债后若让商业机构和老百姓去购买,从总量上、利率上看,会对市场产生“挤出效应”,信贷资金减少,市场融资成本上升。但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作用,市场流动性指标将会上升,可使货币供应及时到达实体企业,从而实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目标。 ※※ 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核心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中小银行自身要专注主业,增强资本实力,增强银行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监管机构层面要提高对不良的容忍度,坚持分类施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实行一地一策、一行一策,区分轻重缓急,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对少数高风险机构精准拆弹。 【政策解读】 ※※ 2020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一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意见》围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资金跨境融通渠道多元化等多方面,推出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跨境理财通机制等12条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措施。 二是加大金融合作与服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的金融合作《意见》。提出扩大金融业对港澳地区开放和合作,围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推出3条措施。 三是促进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意见》提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发展绿色金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等6条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措施。 四是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等2项主要措施。 五是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构建金融风险合作监管机制,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意见》围绕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推出3条措施。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0年5月27日
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着眼公司、事项“两区分”,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等确定重点监管公司,根据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确定重点监管事项,以明确“管少”的范围。紧盯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分类监管是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中,上交所的监管重点涉及重点公司和重点事项两个维度。重点公司方面,上交所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进行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披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整体来看,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践情况。重点事项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等8项。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无论是4类重点公司还是8类重点事项,都是市场实践总结出来的。《指引》的出台更多偏向于指引性,告诉市场哪些是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要往规范运作的方向走。”上交所表示,对于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将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管精管好。对于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正常公司和事项,上交所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在资本市场中,交易所是监管方,也是服务方。近年来,上交所一直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寓监管于服务。《指引》除了立足监管,也着眼于服务,推动提升公司信披有效性、增进融资便利度。在分类监管中,这一理念依旧保持,服务内容丰富。《指引》显示,上交所向上市公司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培训、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创新产品等专项业务支持,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深化市场沟通,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行业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同行业交流。同时,上交所为全体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开展资本市场活动提供支持,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例如,对于最近一个年度信披工作评价结果为A或B的公司,支持其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对符合规定的支持申请适用中国证监会再融资、并购重组快速审核通道。对于最近一个年度信披工作评价结果为C或D的公司,提供针对性服务,重点引导和支持其规范运作、化解风险、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黄一灵)
“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今年11月中旬归零。”日前,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公开场合透露了该数据。针对上述数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周皓表示,不适应经济规律的金融科技业态是不安全的,也是不可能持续的。“网贷给投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但也有卷钱逃跑的风险。”一个有韧性的金融体系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指出,数字经济带来了很多新挑战,第一是有很多新产品,第二是安全问题,第三是不当竞争问题。“现在的解决办法,无非有两个思路,第一是监管机制,第二是行为监管。”在李扬看来,数字经济的潮流不可阻挡,所有的活动都会被卷入数字潮流之中。监管、安全等体系要与时俱进,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特征。回望网贷行业的整治历程,监管层一直采取审慎监管、包容试错、鼓励创新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逐步深入开展工作,“完全归零”意味着持续5年多的整顿工作画上了句号。2019年11月份,银保监会定调,网贷以出清为目标,以退出为主要方向,以“三降”为抓手,争取在一段时间内完成整顿。今年8月中旬,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到今年6月底只有29家网贷机构在运营。9月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为15家。11月6日,刘福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网贷机构已降到3家。在监管重拳下,大量的问题网贷机构倒闭,也有部分机构成功实现转型,从转型方向看,有的转型成为助贷机构、网络小贷公司等,也有的彻底转换赛道,投身新消费等领域。几天前,金融科技集团信也科技(原“拍拍贷”)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末财务业绩报告显示,其促成借款金额170亿元,营收17.933亿元,净利润5.969亿元。目前,信也科技的平台资金来源已全部通过机构资金提供,公司已成功对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50余家持牌金融机构。此外,新消费服务平台乐信也摆脱了对旗下网贷机构的依赖,持续发力新消费。在其最新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未经审计财务业绩中显示,三季度,乐信ToB(对企业端)科技服务初显成效,促成借款额483亿元,同比增长30.6%;营收32亿元,毛利润9.8亿元。平台服务及科技收入达11.3亿元,占收入比重达36%。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网贷机构归零,对我国金融监管而言,已经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所有基于网络的各类金融行为的特征,还有待于去深入观察和研究,由此,数字金融业务有关责任的认定、权限管理、风险控制、业务连续性等管理工作难度进一步提升,需要我们对面临形势的严峻性保持清醒的认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说。在公布网贷机构归零的同时,刘福寿也明确表示,未来将加快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是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二是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三是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大力推动金融监管科技建设,提升跨区域、跨市场、跨行业交叉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监管的数字化水平。(记者 钱箐旎)
又有银行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遭证监局责令改正。据不完全统计,这已是近一年内第三家因为基金销售业务被施以监管措施的银行。 红塔银行基金销售业务11宗违规 证监会网站12月9日公布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塔银行”)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处罚信息显示,2020年9月14日至16 日,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红塔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 经查,红塔银行存在对于个别基金销售培训情况无留痕;未建立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制度,未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察稽核;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问题。 今年8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简称“《规则》”),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的,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加强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并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明确内部追责措施,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人形成骚扰。 红塔银行官网资料显示,云南红塔银行前身为2006年5月26日开业的玉溪市商业银行。2015年,在引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等有实力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并向在册股东定向增发股份后,2015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批复同意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塔银行”。 遭云南证监局责令改正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红塔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显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显示,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1年来至少3家银行 因基金销售业务被施以监管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这已经是近一年来第三家因为基金销售业务被施以监管措施的银行。 在去年底的12月27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张家港行(002839)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的监督管理措施。据悉,江苏证监局对张家港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后者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二、未在2016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今年4月3日,无锡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江苏证监局在对无锡银行(600908)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候发现,后者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二、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四、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其中,第一项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二、三、四项问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基金销售“洗牌”监管趋严 年内多家机构遭罚 近年来,监管层对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合规要求趋严。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对基金公司宣传推介行为下发监管文件。除银行外,也有多家第三方机构被罚。 此前,深圳证监局明确表示,疫情防控时期大量基金业务由线下转为线上,基金宣传推介手段不断翻新,部分基金产品受市场波动影响,产品净值波动较大,引发媒体和投资者普遍关注。部分基金公司存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不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善等风险隐患。 今年7月,北京辖区基金公司发布监管情况通报,其中展示了四个基金经营机构未能强化销售业务合规经营、市场影响较为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从案例来看,主要是针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缺失、基金宣传推介违规、销售业务不规范、违规宣传预期收益率等。 据不完全统计,监管层今年已整治了9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其中8家销售机构被中基协叫停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
“大而不能倒”到底是现代企业的免死牌,还是监管念动的紧箍咒?一直以来都是一道市场难解的谜题。12月8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发表演讲时明确指出,要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这一提法引起了市场广泛的关注与热议。 何谓新型的“大而不能倒”? “大而不能倒”是由美国国会议员斯图尔特麦金尼在1984年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当一家规模巨大的公司与整个市场关联性太高,在产业和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时,公司的倒闭将会引起社会巨大的波动,因此会捆绑整个社会和政府来对这些公司救助,避免产生巨大的损失。 传统意义上,监管对“大而不能倒”的关注聚焦于金融体系。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血脉”地位极其风险的特殊性,使得“大而不倒”在金融领域一度引人注目。当一家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到其规模及其组织的复杂性、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度足以对整体金融体系产生明显影响的时候,它就赢得了“大而不能倒”的“名声”。 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金融业“大而不倒”问题开始受到普遍重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1年圈定了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我国也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并于前不久出台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表明监管部门对“大而不能倒”的高度关注。 而郭树清所指的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其主体是指大型科技公司。显然,这里所说的大型科技公司并非泛指,而是特指即拥有用户和技术优势、包含有金融元素的金融科技领域的头部企业,即BigTech。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进行定义,所谓BigTech是指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全球性大型技术公司,它们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电子商务或数据存储和处理等IT平台,并为其他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所谓新型的“大而不能倒”,就是指随着“随着BigTech业务的扩大和交叉以及竞争态势的改变,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开始出现并不断积聚”,部分BigTech借助其强大的技术,形成业务壁垒并逐步强化为市场垄断,涉及广大公众利益;而其自身信息系统的可控性和稳定性存在隐患也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这类大型科技公司一旦出现经营可持续性风险,不管政府救助或者不救助都会造成极坏的影响。 因此,如何遏制BigTech依仗其“大而不能倒”的市场地位,滥用垄断权力破坏市场竞争公平性的行为,如何防止BigTech盲目、任性加杠杆,将高杠杆风险向市场转嫁,造成系统性风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从我国实际出发,要防范BigTech“大而不能倒”的风险,需要先回答三个问题: 其一:金融科技公司该不该纳入监管? 依照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金融科技主要是指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属性在BigTech身上体现的更加明显。 目前,金融科技领域可谓鱼龙混杂,任何一家公司似乎都可以挂上金融科技的名号,把金融科技视为法外之地。一些科技金融巨头堂而皇之涉足金融业务,打着数字科技创新的旗帜,肆意采集客户数据,并据此进行数据打包、解构、画像,形成所谓的数字风控。其背后存在的监管套利,以及风险外溢性,已危及到整体金融体系的有序与安全性。一些公司过度营销贷款、诱导过度消费、强制性催收贷款,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尤其是一些大型科技公司,依托互联网形成功能强大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其风险既有来自金融科技业务本身内生的风险,也来自客户不审慎的风险及来自第三方平台的风险,以及政策风险与合规性风险。特别在数据安全方面,这类公司凭借对数据渠道的掌控,违规甚至非法采集信息,将对金融消费者甚至民生构成威胁。更为关键的是,这类平台公司往往走向行业垄断,不可避免会影响社会公平竞争。 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不断深化,一些中小银行在数据方面对金融科技公司的依赖性不断增强。这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风险向金融机构传染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从数据安全的角度,这类公司将呈现“大而不能倒”的趋势。如果不及时纳入监管,金融科技特别是大型科技公司终有一天会变成危及金融领域安全的灰犀牛。因此,按照“凡是金融业务均需纳入监管”的理念与原则,将金融科技公司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不仅有必要,更有紧迫性。 其二: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该如何监管? 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但金融科技不等于金融+科技,它不是金融与科技的物理融合,而是金融与科技的化学物。因此,不应简单地以传统金融的视角或科技企业的视角来观察。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该是整体性、系统性的监管,而不应机械地进行拆解,把“金融”拿来监管。不能用“锯箭法”的方式来监管。 目前,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总体属于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的间接式监管,即通过对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与第三方合作业务主要是助贷业务的监管间接地实施对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行为的规范。按照机构监管模式,仅仅对持牌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大量的非持牌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 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应体现审慎与包容并重。既要鼓励创新,给金融科技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又要审慎监管,防止金融科技风险的外溢与放大。这就需要寻找到一个可以平衡的点或空间,这个空间就是“监管沙盒”。 凡是金融科技创新,无论是技术、产品还是模式,如果用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制能够进行规范,能否管得住,那么就在既定的框架内实施常规监管。如果一种创新无法从现有的监管工具箱中找到可以规范约束的“绳索”,或者很难束缚,那么就需将之纳入“监管沙盒”。将其创新的不确定性风险圈定在可控的范围,把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让消费者在“试用”期间获得“不满意即退”的保护与承诺。通过沙盒测试,成功即可推向市场,按市场规则运作;不成功,就需退出。 其三:如何防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大而不倒”? 赢者通吃,是具有互联网基因的科技公司的共同理想,也是其发展的路径与逻辑。从单一性看,其逻辑清晰,商业模式符合资本的口味;但是,放在全局、系统性角度,赢者通吃的模式不仅会加剧行业的垄断性,破坏竞争的公平性,更可能带来系统性灾害。赢者通吃的逻辑本势必引导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走向“大而不倒”的盲目。 那么,如何遏制大型科技公司这种“大而不能倒”的风险,及时精准拆弹? 如前所述,将金融科技按照行为监管的理念,全过程纳入监管,是防范大型科技公司“大而不能倒”的前提。要通过强化监管协同,减少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防止监管套利;通过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监管规制,防范大型科技公司过度加杠杆导致的风险外溢。在此基础上,从“大而不能倒”的后果性出发,着力加强两方面的监管: 一是从反垄断出发,防止BigTech利用数据垄断优势,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要借助监管科技手段加强,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和改进对BigTech监管,对涉嫌垄断的BigTech实施反垄断规制。关键是要完善金融信息采集、披露等相关监管规制,制衡大型科技公司的平台权力,防止信息垄断。同时,尝试从体系上打破这种垄断。一方面,是通过完善规制,促进更充分的竞争,形成横向制衡;另一方面,就是推动大型平台适当拆分,但这一过程或许很漫长。 二是从对公众的危害性出发,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方面,要加强对数据的监管,强化对用户隐私的保护。要通过制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快推进数据确权与保护,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同时,还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探索“数据可移植性”,通过法规形式赋予用户将他们的数据从一个平台带到另一个平台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强化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防止过度营销、误导消费、诱导式营销以及暴力催讨行为。 毫无疑问,新型的“大而不能倒”从宏观上为金融发展新格局下的监管指出了未来的方向。各方对“大而不能倒”的内涵应有理性的认识。对于BigTech而言,切莫把“大而不能倒”视为政府的“加冕”,把幻象当真实,“持宠而娇”;需知,“大而不能倒”并非是一种“特权”,而是要面临更加审慎、更加严厉的监管。作为监管者,应该更清醒地认识到“大而不能倒”的市场危害性,要将监管关口前移,加强监管协同,以更严厉有效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