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建议稿》内容十分丰富,总资产逾250万亿元的商业银行或将迎来行业根本法的一次“大修”。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一方面,《修改建议稿》将已有的行业监管要求补充进来,提升了法律保障层次;另一方面,结合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点,《修改建议稿》修改删减了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 “《修改建议稿》有不少亮点,包括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支持实体经济、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规范客户权益保护等都将在上位法中得到支持。”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增差异化监管要求 “法律的修改往往滞后于实践,《修改建议稿》的很多内容并非改变现有银行监管框架和体系,更多是对目前监管环境、政策环境和银行业务创新进行适应性规范。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银行监管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都要纳入法律中来。”曾刚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受托起草《修改建议稿》是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后,央行获得法律法规制定权后推动的首个法律修订。2018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下一步,央行受托拟定草案后,还需要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后才正式生效。 “亮点很多,我比较关注的是《修改建议稿》突出强调差异化监管。”曾刚认为,我国银行业是个多层次市场,4000多家法人机构在经营范围、业务复杂度方面差异很大,而且这种趋势在未来也将更加明显。因此,在监管规则和强度上体现差异化,能够更好地适应银行差异化发展格局。“未来,在实践当中,如何更好地体现差异化,是监管部门要去研究的一件事情,是非常有意义的。” 《修改建议稿》新增差异化监管要求,明确银保监会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并明确要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事项和具体要求、现场检查频率和其他监管措施强度四方面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监管标准。 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修改建议稿》中不少条款突出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例如,删除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并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等。 “这些修改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减少对银行的行政约束,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加市场化地配置金融资源,从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民银智库高级研究员应习文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删除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支持银行业发放信用贷款。”曾刚认为,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非一味强调免担保,而是借助数字化平台和金融科技手段进行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也为银行进一步开展信用贷款创新创造了条件。目前来看,银行利用金融科技开发了大量纯信用贷款产品,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维持分业经营现有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建议稿》仍明确坚持分业经营的要求。 “坚持分业监管并不排斥银行以独立子公司的方式,在有防火墙的情况下开展综合化经营。从实践的层面上来看,部分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已经进行到比较深入的程度。”曾刚表示。 应习文认为,与目前我国已有的母子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综合经营相比,商业银行直接持有例如券商等金融牌照,仍存在不少问题,《修改建议稿》仍明确分业经营要求也体现了审慎原则。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模式就是最优模式。此次修订虽然仍坚持分业经营,但拓宽了业务范围,如新增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贵金属业务和离岸银行业务三项。”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从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看,目前国内大型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通过成立或控股非银行子公司的方式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互联网机构、实业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集团,通过该方式实现了混业经营。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是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衔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联合规章》”)的框架下,对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旨在推动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一方面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落实了评级机构的备案管理要求,明确备案管理细节。在准入环节简化流程,并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另一方面强化了评级业务管理环节的相关配套机制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独立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违规惩处机制安排等,多层次多角度完善资信评级业务管理。 中诚信国际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及时对新《证券法》和《联合规章》作出响应和衔接,在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和强化相关配套机制的要求下,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和监管质量或将进一步提升。未来随着新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行业管理办法》的正式落地,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将更标准化和高效化,对评级行业公平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按照新《证券法》要求,结合《联合规章》相关规定,取消资信评级机构准入的行政许可,明确备案制下资信评级机构准入规范及相关备案材料要求。在准入方式的变更的同时,不降低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鼓励实收资本与净资产达到一定数额、评级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高级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要求的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上述举措或将有助于保障进入评级市场展业的评级机构质量。 同时,细化对评级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要求,加强评级业务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备案约束。《征求意见稿》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更为详细地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标准和定义,增加了评级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诉讼或仲裁等事项的备案要求,并提高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的时间要求,将备案时间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强化对后续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备案管理,将有效提高评级监管的持续性和监管质量,对评级机构业务开展形成有效约束。 中诚信国际认为,备案制下随着准入流程的简化,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后续的执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证券市场评级业务规范化和高效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证券评级业务规则,增加独立性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强化自律管理职能,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不仅确立了评级业务日常监管标准,同时也与《联合规章》实现良好衔接。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监管内容和监管效率两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强了评级业务管理的软约束。其一,《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评级质量控制,明确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评估评级质量控制执行效果;其二,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评级机构完成备案之后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对披露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其三,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特点,《征求意见稿》要求评级机构应同时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与公司债券的评级标准差异及理由;其四,为提高自律监管的效率,《征求意见稿》取消季度报告要求,增加半年度报告要求。 中诚信国际表示,评级行业作为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规范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债券市场稳健发展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开启此次修订工作,有助于加强对评级行业准入和业务的标准化、高效化监管,有利于推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月24日,随着广州、成都两地公示首批试点应用项目,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已全面落地。去年12月,人民银行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并支持在北京率先开展试点。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覆盖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新区、杭州、苏州、广州、成都9个试点地区的60个惠民利企创新项目,涉及60余家金融机构和30多家科技公司。总的来看,此次试点紧扣“六稳”“六保”要求,围绕服务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旨在加快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加速金融数字化转型,为实体经济提供“精准滴灌”式金融服务,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金融创新活水。 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今年4月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人民银行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创新试错容错机制,着力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不断提升监管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推动金融科技在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目前,已落地的60个试点项目均聚焦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赋能金融惠民利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介绍说,这些项目既有使用数字技术纾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局的创新举措,也有盘活数据要素打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有益探索。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试点机构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金融与政务、工商、电力等领域数据融合应用,为实体经济提供“精准滴灌”式金融服务。 以广州公布的首批5个试点应用为例,其围绕金融科技、普惠金融、跨境贸易结算等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展开,体现了金融科技兼容并包、融合赋能的特点。其中,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信贷模型,运用物联网技术多维度采集、挖掘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建立贷后监测模型,提高信贷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利用大数据和复杂网络技术构建风控决策模型,识别群体欺诈行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欺诈风险,高效识别优质客户。 不仅如此,试点项目还利用数据优化公共服务。例如,雄安新区把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雄安新区大规模建设结合起来,避免了资金截留、拖欠、挪用等风险。 李伟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还将注重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赋能乡村振兴战略。 打造新型创新监管工具 “监管沙箱”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旨在提高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监管的前瞻性。目前,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探索实施“监管沙箱”机制。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可以被称为中国版“监管沙箱”。 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金融安全?范一飞在前述文章中强调,人民银行打造新型创新监管工具,就是要处理好安全与创新的关系,针对我国百花齐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形势,探索出一条既能守住安全底线,又能包容合理创新、高度适配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之路。总体看,新型创新监管工具的设计理念就是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提高监管适用性;摒弃“一刀切”简单模式,增强监管包容性;引入“多元联动”公众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有效性;设置创新应用“刚性门槛”,强调监管审慎性。 李伟也表示,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在守住底线方面,坚持依法合规、持牌经营原则,探索构建以人民为中心、多元共治的金融科技治理新模式;在鼓励创新方面,积极构建风险可控、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实现监管模式从被动监督向主动服务转变,引导市场机构深耕科技创新驱动金融转型升级,为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提供动力源泉。 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 关于下一步金融科技监管框架,范一飞在前述文章中介绍称,人民银行将切实履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统筹与协同,强化监管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共同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发挥好创新监管工具的引领、孵化作用,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提供安全便捷的测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深挖科技创新潜力、加大数据融合力度,在保障资金与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基于线上渠道、远程服务等方式畅通金融“绿色通道”,为老百姓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精细化、人性化、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更快更好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转型有助于带动金融服务架构优化升级,助推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延伸与拓展,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对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李伟说。 董希淼预计,未来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或将围绕三个方面继续推进,一是建立健全监管规则体系,保障新技术创新应用过程的规范化;二是充分借鉴国际创新监管模式,提炼最佳监管途径,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相应的空间和制度保障;三是深度运用监管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使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与金融科技发展相适应。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开发企业经营和融资模式趋于高周转、高杠杆,房价和建设成本不断升高。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资金链普遍趋紧,银行加强风险管控,部分企业资金风险凸显。因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检查。 近日,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在市级层面,湖南株洲、云南昆明、山西太原近日发布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住建局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要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进度控制、无偿监管的原则,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一直到预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解除监管为止。 12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下发了《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12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内容涉及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归集、使用等多方面。 在省级层面,江西省住建厅、江西银保监局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要确定监管银行,并以楼栋为基本单位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商品房预售制度息息相关。目前,绝大多数房地产销售采取的是商品房预售模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但尚未竣工或即将兴建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先交钱,再交房”的预付方式给购房者带来一定风险。 与此同时,不少地方预售资金监管还存在空白,也有一些地方虽有相关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但执行不到位。比如,一些开发企业让购房者将本该打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打入其他账户便于开发企业自行操控,也有一些企业提供不真实的文件骗取银行提前拨付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表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开发企业经营和融资模式趋于高周转、高杠杆,房价和建设成本不断升高。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资金链普遍趋紧,银行加强风险管控,部分企业资金风险凸显。因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检查。 据了解,今年以来,各地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要求开发商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要求开发商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对信用资质不同的开发商实行差别化资金监管额度;在预售资金使用上,按照工程进度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 在多地发布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同时,也有地方开展了对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北京市第四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预售资金监管专项检查。重点围绕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的及时性、合规性,监管银行入账监督和出账审核,以及购房人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至专用账户等情况开展检查。 业内专家表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加强,有助于通过“专款专用”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烂尾,维护购房人利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良性运行。(经济日报记者 亢 舒)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多部门正密集谋划一揽子举措,加码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新政涉及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子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等领域。此外,将针对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新挑战,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对金融科技巨头创新监管办法,在促发展中防风险、防垄断。 专家表示,当前有针对性的金融风险整治行动已常态化,从政策制度层面进一步补齐短板,将能有效强化金融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为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 局部性风险仍存 今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各项工作的推进,金融风险已由发散状态转为收敛。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近日表示,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金融资产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0万亿元,不良资产处置大步推进,从2017年初到今年9月末,银行业处置的不良资产超过之前八年的总和。 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到今年11月中旬归零,大中型企业债务风险有序化解,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势头得到遏制。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初步得到控制。 尽管金融风险整体形势稳定,金融监管也面临很多新的严峻挑战。“金融体系内部风险仍在持续累积,一些长期形成的隐患并未彻底消除。疫情冲击下新老问题相互交织叠加。结构复杂的高风险影子银行容易死灰复燃。银行业不良资产反弹压力骤增。一些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缺口加速暴露。企业、居民和地方政府债务水平进一步抬升。不法金融机构依然存在,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撰文表示。 郭树清指出,当前金融相关制度存在较多短板,金融法治还很不健全。一些基础法律制定修改需提早谋划启动,有的规章制度落地执行变形走样。现有法律法规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一些法规专业性操作性不足。金融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尚待完善。非正规金融体系交易活动缺乏有效约束。 一揽子补短板政策在途 记者获悉,为继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一揽子监管补短板政策正在酝酿。 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明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下一步,央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之后,监管部门将完善制度框架,对金控公司监管制定更具体的操作规则,比如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则等。 “此办法主要针对的是非金融企业控股金融业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而针对金融企业发展形成的大集团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将更好补充整个金融集团的监管框架。”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说。 针对高风险影子银行,监管部门将完善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和盲区;统一同类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标准,减少资金空转式的套利;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分类、风险权重、资本拨备计提等标准。 尹振涛表示,影子银行风险主要是业务的复杂性,金控公司风险主要是规模大、关联性高,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管,都是补齐金融监管短板,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创新监管手段适应新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监管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的同时,监管手段也将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适应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融资结构也将发生变化,特别是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给监管带来更多挑战。监管部门需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完善监管手段,防止过度创新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表示,为顺应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趋势,应进一步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应用,将更多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领域的金融科技创新纳入测试范围。同时,应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加快完善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程,综合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增强数字化监管科技手段,使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始终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 针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新的监管手段正在加快探索。目前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已覆盖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新区、杭州、苏州、广州、成都9个试点地区,旨在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规范和引导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郭树清还表示,针对金融科技巨头,将在把握包容审慎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特殊的创新监管办法,在促发展中防风险、防垄断。他还指出,将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和信息标准化立法。抓紧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全力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剑指影子银行、金控公司、系统重要性银行等重点领域 金融监管加速补短板 一揽子新规在途 记者获悉,多部门正密集谋划一揽子举措,加码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新政涉及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子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等领域。此外,将针对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新挑战,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对金融科技巨头创新监管办法,在促发展中防风险、防垄断。 专家表示,当前有针对性的金融风险整治行动已常态化,从政策制度层面进一步补齐短板,将能有效强化金融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为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 局部性风险仍存 今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各项工作的推进,金融风险已由发散状态转为收敛。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近日表示,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金融资产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0万亿元,不良资产处置大步推进,从2017年初到今年9月末,银行业处置的不良资产超过之前八年的总和。 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到今年11月中旬归零,大中型企业债务风险有序化解,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势头得到遏制。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初步得到控制。 尽管金融风险整体形势稳定,金融监管也面临很多新的严峻挑战。“金融体系内部风险仍在持续累积,一些长期形成的隐患并未彻底消除。疫情冲击下新老问题相互交织叠加。结构复杂的高风险影子银行容易死灰复燃。银行业不良资产反弹压力骤增。一些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缺口加速暴露。企业、居民和地方政府债务水平进一步抬升。不法金融机构依然存在,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撰文表示。 郭树清指出,当前金融相关制度存在较多短板,金融法治还很不健全。一些基础法律制定修改需提早谋划启动,有的规章制度落地执行变形走样。现有法律法规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一些法规专业性操作性不足。金融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尚待完善。非正规金融体系交易活动缺乏有效约束。 一揽子补短板政策在途 记者获悉,为继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一揽子监管补短板政策正在酝酿。 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明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下一步,央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之后,监管部门将完善制度框架,对金控公司监管制定更具体的操作规则,比如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则等。 “此办法主要针对的是非金融企业控股金融业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而针对金融企业发展形成的大集团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将更好补充整个金融集团的监管框架。”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说。 针对高风险影子银行,监管部门将完善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和盲区;统一同类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标准,减少资金空转式的套利;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分类、风险权重、资本拨备计提等标准。 尹振涛表示,影子银行风险主要是业务的复杂性,金控公司风险主要是规模大、关联性高,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管,都是补齐金融监管短板,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创新监管手段适应新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监管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的同时,监管手段也将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适应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融资结构也将发生变化,特别是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给监管带来更多挑战。监管部门需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完善监管手段,防止过度创新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表示,为顺应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趋势,应进一步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应用,将更多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领域的金融科技创新纳入测试范围。同时,应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加快完善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程,综合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增强数字化监管科技手段,使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始终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 针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新的监管手段正在加快探索。目前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已覆盖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新区、杭州、苏州、广州、成都9个试点地区,旨在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规范和引导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郭树清还表示,针对金融科技巨头,将在把握包容审慎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特殊的创新监管办法,在促发展中防风险、防垄断。他还指出,将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和信息标准化立法。抓紧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全力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转型。(记者 汪子旭)
2020年,严监管叠加疫情冲击,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承压,行业分化加剧,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央企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较为稳健,而大多数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则处于收缩状态。 融资能力一向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生命线”。不过,近年来,融资环境边际收紧,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因资产质量下行、借款较难等原因,流动性管理出现问题。 “资金市场应更客观地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风险和业务贡献,改变对行业的看法。另外,也期待给予从事真实租赁业务的公司更多支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杨钢在近日举行的“2020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称。 流动性分层加速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通过银行渠道获得融资,银行贷款约占企业资金来源的80%左右,且大多为1年期贷款,资产负债久期存在一定错配。 2018年金融去杠杆、行业转为由银保监会监管,银行对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授信政策趋紧,加上宏观经济调整环境下,市场担忧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信用风险加速暴露,以银行借款为主的小型租赁公司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抬升,外部融资渠道受阻。 一位头部融资租赁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今年一季度,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子最难过,不少客户出现逾期,出租人给予了延期。而在负债端,融资租赁公司却较难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部分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 为缓解疫情冲击,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一些头部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出现改善。第三方数据显示,2020年1~9月,融资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280单,合计23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7%和17.06%;发行ABS共计652单,合计1970.6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31%和0.36%。 不过,2020年四季度,逆周期政策有边际收紧趋势,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分析师张丽表示,未来,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端供给会有所收紧,监管趋严以及资产质量分化将加速不同租赁公司的流动性分层,预计中小型产业背景和第三方租赁公司短期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监管新规掣肘央企子公司业务 随着监管力度加强、经济环境变化,租赁行业里除金融租赁公司,央企或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主力,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监管办法也在逐渐落地。 今年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一位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高管称,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是为了服务集团,但当前受到了租赁新规的制约。例如,一家注册资金为30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单一集中度原则,单一客户不能超过9亿元。但有时候央企子公司关联交易中的一单项目金额就有十几亿元,不符合监管要求。 “监管对融资租赁公司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的设定,目的是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对有集团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影响非常大。”上述人士称。 另一位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人士称,集团产业背景下的租赁公司首先要平衡监管要求和股东意愿。集团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是为其产业板块业务考虑,而监管的初衷是更希望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虽然银保监会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新规过渡期,各个地方的具体落地情况未来可能不同。但目前来讲,融资租赁公司还需严格执行监管要求,与股东协商。”他称。 回归租赁本源“融资+融物”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形式是融物,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考虑和银行的差异化发展。 江苏金租董事长熊先根称,融资租赁公司的生存空间在于做银行不能做和银行不愿做的事。“我国中小微融资市场巨大,但由于中小微企业的特点,风险也较大。融资租赁公司要想做好中小微业务必须具备快速获取客户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决策能力。” 中信金租总裁于秀东表示,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实际上渐渐脱离租赁的“融物”实质,多见金融,少见租赁,更多是作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而把融物的本源丢失了。 如何回归租赁本源是租赁公司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于秀东称,要找准业务定位,租赁行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禀赋,找准自己的行业立足点和业务出发点,培育差异化竞争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另外,要加强租投联动。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服务业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这些行业不确定性大,投资周期长,缺乏财务数据和抵押资产,主流金融机构在支持这类创新性行业方面存在短板,融资租赁行业可以发挥‘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以租投联动方式实现精准支持。但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租投联动方面还存在一定限制。”于秀东称。 贵银金租总裁罗晓春告诉记者,相对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体量小、资本金少,单笔业务量较大,缓释风险的手段少,因而抗风险能力相比银行更弱,需要做足预案、全力管控风险。“目前应该抓住盈利较高的窗口期,提早暴露、尽早处置风险,将疫情带来的负效应降到最低。”他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