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新浪财经2020年会暨第13届金麒麟论坛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聚焦“十四五”——构建新格局,重塑新优势。 论坛期间,多位受邀专家及学者就金融监管、土地收入等领域发表了演讲。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控制金融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东北亚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洪章表示,“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他指出,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可通过行为监管、产品监管和监管的精细化管理,使监管更加对应个体的、系统的金融风险,从而使金融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与现代金融是相伴而生的,在目前金融风险、“灰犀牛”和“黑天鹅”交替产生的非常时期,王洪章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条:第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第二、要强化资本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通过资本充足率管理、流动性监管、严格控制杠杆率这些监管指标,使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能够按照监管的要求健康运转。”王洪章表示。 同时,王洪章指出,在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的同时,需要实行精细化的监管。精细化的监管,要包括监管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类型,监管的量化管理,使金融行为、金融产品以及业务规模严格控制在监管规制之内。 减少土地隐形税收,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弗里曼讲席教授白重恩指出,从住房制度上入手,可以在未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给低学历劳动者。 白重恩认为,过去对传统基础设施的大力度投资存在效率低下等问题,新的支持方向应该从住房制度切入。住房制度里面,土地财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通过影响土地供给使得土地出让金较高,对土地出让金也有比较大的依赖,这实际上拉高了房价,使得居民要为住房付出更大的成本,可以看做是一种隐形的税收。”白重恩表示,“如果我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样的隐形税收,就能实质地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对消费有利。” 比如,以较低价格提供保障房给低收入居民,就相当于这些居民不需要缴纳隐形税收,甚至得到一定的补贴。白重恩表示,如果保障房政策力度大,可以同时起到多方面的作用:增加居民实质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居民购买力、提升消费;同时能够增加劳动者报酬,间接地提升消费。 “保障房政策可能会对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费都产生正面的影响。”白重恩称。
图片来源:微摄 银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制约了自身业务健康发展,也会影响到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极易发生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向市场释放出严监管态势没有变,整治市场乱象、维护金融稳定决心没有变的强烈信号。同时,监管罚单也彰显了监管处罚的权威,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 今年以来,金融业强监管态势持续。从前11个月银保监会公布的对银行机构整体处罚情况来看,罚单总体呈现出“数量多、金额大”的特点。特别是今年以来,出现了百万元级、千万元级甚至亿元级罚单,百万元级罚单数量超过百张。 从监管部门公布的处罚缘由看,被处罚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有信贷违规、不合理收费、资产虚假出表、同业投资违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并引发较为严重后果等,其中信贷管理方面的违规仍是监管处罚的重点。 信贷业务领域之所以成为监管处罚的重点,是因为一些银行仍存在片面追求利润观念,有人认为只有多放贷款,才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疏于贷款的管理,在贷款投放及管理上没有认真落实好国家的宏观政策,没有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触碰了政策底线和监管红线。比如,有些贷款“三查”制度形同虚设,相关人员没有履职尽责,导致贷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挪作他用,但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处理。有的则故意逃避监管和政策约束,将理财资金和信贷资金通过多种方式绕道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还有的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或股票市场。 银保监会负责人近日发文指出,金融相关制度存在较多短板,金融法治还很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不难看出,监管法规尚不健全,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等因素也是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毋庸讳言,银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制约了自身业务健康发展,也会影响到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影响产业结构调整,极易发生金融风险。尤其是贷款违规进入股市、楼市,危害更加严重,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更不利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落实。当下,在着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影响之际,如果违规乱收费、信贷资金流向政策限制领域或脱实向虚,更不利于帮助实体经济尽快走出困境,影响整个经济稳健发展。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向市场释放出严监管态势没有变,整治市场乱象、维护金融稳定决心没有变的强烈信号。同时,监管罚单也彰显了监管处罚的权威,能更好地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 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监管制度,使其覆盖所有金融机构、业务和产品,对各类金融活动依法实施全面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根据不同领域、不同机构和市场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进一步细化监管标准,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度。此外,还要不断完善监管处罚机制,提高监管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凤文)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正式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范:一是理顺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中规范调整,与《保险法》保持了一致。二是统一适用规则,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进一步维护了市场公平。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机构自我管控,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四是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在下一步工作中,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并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保险代理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4090&itemId=928&generaltype=0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于12月3日正式发布。《评估办法》作为《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实施早期纠正机制的基础。 《评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评估目的。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二是确定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三是明确评估流程。每年确定参评银行范围,收集参评银行数据进行测算,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结合监管判断,对初始名单进行必要调整,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发布。
“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在“财经年会2021:预测与战略”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的这席话,标志着P2P时代正式落幕。演讲中,刘福寿表示,金融资产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0万亿元,不良资产处置大步推进,从2017年初到今年9月末,银行业处置的不良资产超过之前八年的总和。金融违法、腐败行为受到严厉惩治,一系列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不法金融集团和中小银行机构风险得到稳妥的处置。P2P的“收官大戏”,或许要从今年8月中旬开始说起。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总台央视记者专访时透露,金融管理部门持续整治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出清。郭树清表示,网贷平台的监管经历了很痛苦的阶段,现在走到了根本性的转折阶段。过去一度网贷平台最高的时候有五六千家,现在到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可能到今年年底,专项整治工作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的监管。10月下旬,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则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由高峰时期的5000家压降到今年9月末的6家,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7个月下降。数据显示,2013年网贷平台数量在800家左右,到了2015年就暴涨到了3844家。2017年可以说是P2P的全盛时代,当年中国累计P2P平台5970家,多家P2P平台成功赴美上市——如今在2020年最后一个月到来之前,P2P终于全部退出历史舞台。对于机构的“退路”,备案制和转型网络小贷一直是较为热门的选项。国内P2P网贷行业自2006年起步,一直到2015年这十年间,监管的主要态度是包容与支持,以“看一看再说”的姿态给新事物一定的增长空间。到了2013年,余额宝的横空出世炒热了互联网理财,市场接受度大幅提高,P2P网贷行业也随之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行业乱象也多了起来。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下半年分别出现了两次比较集中的大雷潮。行业动荡引起监管高度重视,2015年监管改变此前包容支持的态度,开始对P2P网贷行业进行主动式监管,7月,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监会为P2P的监管单位。从2016年8月到2017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逐步下发,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其中“暂行办法”提出给予网贷行业12个月的过渡期,实际上是将2017年8月24日定为最初的备案大限。不过,后来随着实践的深入,监管发现这个框架还不足以约束目前的行业发展,原因在于“1+3”监管框架建立起来的时候,行业风险已经累积较大,而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行业最先需要的是一个合规与出清的步骤。基于这个认知,P2P网贷行业开启合规、出清的过程,一直到2019年上半年还在进行。2017年12月,“141号文”和“57号文”接连下发,其中“57号文”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这两大文件目的是要建立起P2P网贷行业合规备案的“时间表”,即在2017年底之前要完成合规检查,2018年4—6月份开始申请第一批备案,备案不通过的P2P平台再被取缔或清退。不过等到2018年3、4月,监管发现原有的市场合规检查不是那么容易,一些平台累积风险较多,风险处置所需要的时间比预期要长,“备案延期”再次发酵,6月,“备案延期”传言被监管方证实。2019年,“175号文”和“1号文”接连下发。前者特别提到,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事实上,这是自2017年底整改以来,监管第一次明确指出P2P的转型方向,要么转型成为持牌的网络小贷公司,定位信用中介;要么做提供技术和流量的助贷或导流平台。“175号文”对P2P平台按风险分类和处置做了指引,而“1号文”事实上是明确了合规检查工作完成之后的下一步工作内容,即把合规检查完毕之后仍然正常运行的P2P平台接入两大系统(“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网贷机构统计报送系统”和“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接受全量监测,实现发现风险与处置风险联动。但在去年11月,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对外定调,P2P下一步的方向,以出清为目标,以退出为主要方向,以“三降”为抓手,争取一段时间完成整顿——备案之路中断,监管“清退信号”日益明确。同月,《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下发,为网贷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制度依据。“83号文”指出,网贷转型为小贷公司,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0.5亿元;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然而,在今年11月2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此前“83号文”的要求——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曾强调,网贷机构退而不清问题依然突出,后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更大,剩余机构的“三降”问题进展缓慢。下一步,要彻底开展风险整治工作,如期完成整治收官工作,将处置存量风险作为核心工作来抓,提高资金的清偿率和返还效率。郭树清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监管部门始终将追赃挽损作为风险处置的核心要求,将加大对网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资产处置效能,最大限度挽回群众的损失。“只要出借人的资金有一线希望,我们会配合公安部门执法部门还要追查、清收,尽可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能够偿还他们的投资,最大的程度。”郭树清表示。(雷锋网)
近日,《金融监管研究》正式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官方首次系统定义“中国影子银行”。报告由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课题组共同撰写发布。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风险隐蔽,交叉传染,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已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成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改革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已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重点关注的政策问题。《中国影子银行报告》中指出,我国影子银行隐患一度非常严重:2016年底影子银行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广义影子银行超过90万亿元,狭义影子银行亦高达51万亿元。经过三年专项治理,目前初步呈现根本性好转势头,影子银行野蛮生长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数据显示,至今年上半年末,同业理财、委托贷款和网络借贷P2P贷款分别进一步降至6607亿元、11.22万亿元和0.19万亿元。信托金融同业通道业务较2017年的历史峰值下降5.3万亿元。同期证券业资管规模下降幅度超过45%,基金子公司通道产品仅2018年一年就减少了1.55万亿元。影子银行集中加杠杆得到压缩,商业银行自营债券逆回购交易杠杆比率由2017年之前的40%以上降至30%以下。界定影子银行有4项主要标准:监管覆盖范围和强度产品结构复杂性及杠杆水平信息披露充分性与全面性集中兑付压力据此,影子银行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影子银行包括同业理财及其他银行理财、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其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和同业理财、理财投非标债权等部分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等业务,影子银行特征明显,风险相对较高,属于狭义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主要有四大特点: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主要载体;功能上具有金融资产风险因素转换的作用;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游离于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救助体系之外。其功能和作用主要聚焦于两点:1.影子银行是金融中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金融中介是撮合资金需求与供给的桥梁,解决信息不对称是传统银行最专长和熟悉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银行不可能全部覆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也不可能包揽全部金融中介。欧美国家在20世纪末普遍建立了完善的全能型金融体系,在许多国家形成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驾齐驱的双融资市场格局。美国1999年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此后又出台《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将场外交易置于监管体系之外。借助直接融资体系的便捷,影子银行业务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影子银行满足了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部分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较高,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换取较高的回报。而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审慎文化是立足的根本,远远无法满足这些多元化需求。2.影子银行是套利行为驱使的产物,具有天使与魔鬼的两重性。套利具有两面性,金融中介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手段,其经营本质就是寻找市场的价格差异,亦即是一种套利(arbitrage)行为,本无可厚非。然而,影子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追求短期收益和绝对利润,演变成“为套利而套利”。例如,危机前出现的各种层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让人眼花缭乱。各种资产抵押证券、担保债务凭证(CDO)和信用类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普遍不符合银行授信的最低标准,但却呈几何级数野蛮生长,充斥了信贷、债券和股票市场,成为引爆系统性风险的“定时炸弹”。影子银行是金融工具,介于天使与魔鬼之间,管理好了是天使,管理不好是魔鬼。因此,如何管理便成了重中之重。《中国影子银行报告》指出,我国影子银行积累时间长,存量风险较大,相当多金融机构仍然存在规模情结,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被真正打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尚未真正建立,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可能借不当创新卷土重来。但也应看到,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将和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的作用和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第一,健全统计监测。影子银行具有监管套利的本质,其产品结构和组织形式始终在演变之中,各种创新手法层出不穷。影子银行横跨不同行业,数据不完整、口径不一致和重复计算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继续大力完善统计监测,及时动态掌握影子银行规模、种类,特别是风险演进路径和风险水平变化情况。第二,严防反弹回潮。一是坚定不移地将整治影子银行作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二是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设立“禁区”,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以及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等。三是坚持整改与转型相结合,按时合规完成业务整改,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同时积极调整业务模式,加快净值化转型。第三,建立风险隔离。重点是厘清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的边界,建立相应的防火墙,严防风险相互传染、相互交织、相互掩饰。第四,完善监管制度。一是确保监管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影子银行活动纳入监管。二是统一同类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标准,减少资金空转式的套利。三是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分类、风险权重、资本拨备计提等标准。第五,慎重开展综合经营。商业银行以审慎经营为根本,保险要发挥风险分散与保障作用,证券资金要体现价值投资中介功能,信托、理财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能定位。建立覆盖全面、分工合理、有序流动的金融体系。本文来源:《金融监管研究》特稿 | 中国影子银行报告 雷锋网雷锋网雷锋网
国企信用债频频违约,国资监管不能失位 11月13日晚间,河南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清算所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20永煤SCP003”已于11月13日兑付利息3238.52万元,而10亿元的债券本金正在筹措中。实际上,“20 永煤 SCP003”已于11月10日到期。 而在此前,因紫光集团发出放弃赎回永续债声明后,不仅导致紫光集团旗下存续债出现大幅下跌,也给整个信用债市场带来严重冲击。而永城控股再发生信用债违约事件,无疑会给整个信用债市场形成叠加冲击,影响之大,后果之严重,实在难以预料。 所谓信用债,核心当然是“信用”二字了。如果发行信用债的企业,把信用丢了,就等于一个人把头丢了、把心脏丢了。因此,这样的企业,以后再遇到困难,再想发行债券,包括争取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等,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面临很大的阻力,就都不可能对企业再有信任感,不可能再给企业以资金支持。 而一旦企业失去新的资金支持,对于发行信用债的企业来说,能够生存下去的压力会迅速扩大,从而导致企业资金链完全断裂。此时此刻,更大的矛盾和问题会到来。因为,凡是能够有资格发行信用债的,不仅企业规模很大,债务规模很大,而且很多都有地方政府背景,是地方国有企业。购买企业信用债者,也大多认为地方政府会在关键时刻出手。 这就带来一个新的矛盾和问题,那就是面对地方国企的信用违约,地方政府会不会出手,要不要出手,该不该出手,地方政府是否需要为企业信用的缺失承担弥补责任。而地方国企出现信用缺失问题,与地方政府有没有关系。地方国企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企业信用违约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 显然,地方国企的信用违约,带来的不只是一家企业的信用问题,也不是一家企业会为此付出惨重代价,更有可能是一个地区的信用环境问题。以永城控股为例,如果当地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能采取强有力的资金调度措施,帮助永城控股偿还到期信用债。那么,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承销机构等,就会联合起来,对永城控股以及其他永城范围内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到时候,受伤害的可能是一批企业。如果再出现其他企业因为金融机构的统一行动而陷入资金困局,就会影响到整个区域的金融环境,后果不堪设想。 这也意味着,永城控股和紫光集团的信用违约,已经不只是企业信用问题,而是区域性信用问题,是地方国企的整体形象问题。关键在于,像永城控股和紫光集团这样的大型地方国企,都出现信用缺失现象,而且这种现象是在金融环境十分宽松的情况下发生的,就不能不让人对地方国企的运行和管理产生担忧,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产生质疑。 要知道,像永城控股这样的企业,发生信用违约现象,决不是突然的,而是早就能够预料的。那么,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如何考虑的呢?又是如何未雨绸缪的呢?为什么非要等到发生违约了,才去匆匆忙忙地筹集和调度资金呢?如果早一点处理,岂不就可以避免信用违约现象。 笔者曾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作多年,目睹过多次类似问题。原本可以通过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帮助解决的问题,地方和国资监管机构就是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继而导致企业信用违约。而在信用违约,金融机构等需要对地方和企业采取措施时,才来匆匆开会协调、调度资金等,工作十分被动。即便处理好了,也已经对地方金融环境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所以,对永城控股、紫光集团等的信用违约问题,企业当然是责任主体。但是,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而这,也恰恰反映了地方及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如何履行职责方面的严重缺陷。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只擅长使用权力,而不习惯于履行职责,才导致地方国企运行不健康、行为不规范、信用难以保证。对地方国企的信用违约,地方政府、尤其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必须承担责任。 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