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比特币减半都是矿工和矿机制造商的洗牌阶段,算力无法达到新需求的矿机会逐渐被取代、被淘汰,财力无法维持比特币减半带来收入锐减的矿工也无法继续挖矿。4月底第三次比特币减半为矿业再一次带来新的危机,本来可以在减半阶段遇上丰水期的矿场也难以为继,因为丰水期迟迟没有到来,四川甚至出现大范围停电,要求叫停涉嫌“挖矿”企业的招商引资行为。本报记者发现,矿机生产商嘉楠耘智作为区块链第一股,其股价最低跌至2.36美元,创下了上市以来的历史新低。在矿工、矿业前途迷茫之际,5月28日Winkrypto与比特大陆、F2Pool、神马矿机、上海挖易在成都举办了世界矿业大会,探讨减半遇见丰水,畅想新基建新机会,展望数字矿业下一个十年趋势的话题。诸位参会的矿业巨头也发表了自己关于比特减半后矿业改如何发展的看法。减半对矿工和矿业来讲其实是一次大考比特币矿池算力一直占据前三的F2Pool的联合创始人神鱼在会议中对于比特币第三次减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减半对炒币者和囤币者来讲是非常好的事情,因为降低了通胀率;但是对于矿工和矿业来讲其实是一次大考,因为利润瞬间就少了一半,减半这一年对全网有30%的算力是一次生死考验。神鱼还特别提到了一代“机王”S9仍是当下最好的选择,传统经济的世界里因为疫情原因和经济危机原因导致供应链延迟所以不会有特别大规模新矿机出现,然后加上减半的收益锐减,所以整个挖矿市场是存在现在的这种零和博弈的状态。在目前电力成本压缩到极致的情况下,神鱼给矿工提出了几个建议,一是新时代矿工必备具备一些新技能,比如选择有技术优势的专业平台、提高矿机效率;二是优化软硬件设备降低成本,保持矿机运行稳定性,降低管理成本,从而提高效率,这个对整个矿工提升效益率的关键;三是擅用金融工具,对抗意外风险,提高知识能力,整体来看,矿工需要逆势前行,升级迭代。本报记者了解到,过去每一次减半对于矿业制造都带来了强压,整个行业都是在一次又一次的逆势中升级和迭代,最后留下来的都是一些更具有竞争力企业。上海挖易联合创始人李培才也对当下的矿机发展感到担忧,他认为现在的矿业圈子更多是要培养信任。想办法建立自己的信誉是做生意的关键,信任是在币圈做生意的基础,他提到。后来他讲了一个自己创业时的故事:“我当时谈客户都极力想让别人信任我,在论坛积累了很多未曾谋面的朋友后,有一天早晨突然有一个客人给我发私信询问矿机,那个老外直接打了 300 个比特币,当时折算成人民币 150 多万,后来也确实是挖矿机都正常的发给了他。”矿池将如何实现更公平的分配收益?在谈到如何保证矿工的收入和更加公平的分配收益的问题,神鱼认为:“在不久的将来,挖矿将不再是电费占绝大部分成本,更多的投入是在软硬件的优化和其他方面。让矿工更公平的收益其实是鱼池创立的初衷。在 2013 年创立鱼池定下几个原则,第一个按照理利益支付矿工收益,就按照大家提交的每一个有效计算,按照理论值来分配收益,所有网络风险和技术风险都由矿池承担,矿工好处他们不需要承担这些风险,他们可以根据难度唯一的变量去计算他们的理论收益,从而能获取到一个公平透明的收益。”矿业的未来在此次减半的冲击下,巨头效应会更加明显。未来矿业是共存同融,还是像传统互联网先激烈竞争然后进入合并,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币信矿业CEO刘飞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以交易所为例子,它是连接人与人网络,网络连接越多流动性越好,流动性越好大家就愿意来,这种网络现象会形成马太效应,强者越强,寻找客户的边际成本越来越低。另外就是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领域,比如说量化交易领域。交易所怎么做平台化都不可能把收益率捧到一个数学超级天才的模型上,所以我觉得适合做网络化和平台化都没有壁垒,但是如果是专业化或者是高度资源化无法形成网络化我认为是有一些壁垒的。”能否挺过每一次减半的考验,矿机生产商能做的就是提高矿机的性能,挖矿的收益只取决于矿机的功耗比,而其中的核心还是芯片的工艺,生态建设无法创建矿机销售的绝对壁垒。
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规范转板上市行为,统筹协调不同上市路径的制度规则,做好监管衔接,证监会6月3日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原则。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二是主要制度安排。 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监管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对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 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证监会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各方对《指导意见》给予积极正面反馈,所提意见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明确有关工作安排。经逐条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已基本吸收采纳,部分事项拟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中明确,如转板上市的具体条件、审核标准、保荐程序、停复牌安排、转板上市后的再融资安排、股份限售的具体安排等。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做好转板上市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
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及统一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对行政许可全流程涉及的主要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流程、提升行政审批工作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 具体来看,首先,增加了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程序。存在“申请人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等几种情形时,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可以中止审查,并在符合条件时恢复审查。其次,明确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和程序,进一步保证行政许可程序的完整性和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全面性。此外,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等程序的文件传输方式中,均增加了“电子传输”这一方式,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提升银保监会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情形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影响重大。在《程序规定》中明确中止审查程序后,在申请人及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涉嫌违法违规、尚未定性的情况下,审查程序可以暂缓,以避免相应不利状态对审查结果造成影响,保障相关人员正当权益;在有关规则存在进一步解释必要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法律呈现滞后性的案例中,也可为法律解释和研究预留时间,确保许可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审慎性。此外,有必要对恢复审查程序作出规定,以确保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正当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今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开幕,2020全国两会正式开启。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正式开幕。金融系统代表委员共商国是。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采取多种措施履行监管职责,但因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仍面临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监管效能有待提高等现实困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周振海坦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条件日益成熟,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一是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同时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二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基础,结合金融消费领域的特殊性,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明确主要内容时,还要考虑与现行司法实践和监管实际相衔接,如:规定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标准及例外情形,规定复杂金融产品冷静期规则,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等,为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在立法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做出特殊制度安排。建议立法确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对金融领域各业态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全覆盖,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个体维权成本;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金融消费纠纷可诉可调、诉调对接,明确司法审判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认可,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交平台、网络媒体、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大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的行为数据、社交数据、消费数据、财务数据、网络爱好及倾向数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认为,这些数据足以刻画和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互联网征信模式正在改变着我国征信行业市场格局。 陈建华表示,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运行模式差异较大,互联网征信在信息采集方式、范围、来源、应用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只是提出原则性的法律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的问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随着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征信行业迅速壮大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与征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促进征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定一部完善、统一、效力层级较高的征信法律显得非常有必要。”陈建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为适应监管需要,结合当前的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他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至少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在立足于互联网征信业务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以实现对新型征信业务的规范管理,有力解决当前征信业务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权衡个人信息利益与信息流动之间的关系,推动我国征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通过法律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推动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是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建议明确人民银行为牵头管理部门,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加强对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大量数据公司或平台收集、使用、交易数据的联动监控机制,有效保障征信数据安全,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相关制度。建立征信信息泄露事故通知制度,明确通知的对象包括监管机构及信息主体本人,通知的触发条件、通知的程序、影响评估等规则,征信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应当主动采取的应急和补救措施等。丰富信息泄露责任体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他的行政制裁及民事赔偿,加强对违规机构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信息安全评估制度,防范风险再次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葛华勇: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 5月2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带来一份关于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的提案。葛华勇表示,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在全球领先,这主要是基于成熟的银行卡基础设施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但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这种不一致性已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市场发展失衡,系统性支付风险正在积聚,长期发展下去会影响到支付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种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不一致。国家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牌照监管,从事各项业务均有较高的监管要求,但非银行机构开展类似支付业务时,面临的监管尺度却明显不同。以信用支付为例,商业银行作为稳健运行的机构,其信用卡业务在用户要求、账户开立程序、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接受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关联的小贷机构在提供与信用卡功能相同的虚拟信用支付服务时,则主要受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各方面要求均比银行信用卡业务宽松,客观上便利了其业务的迅速扩张,但却对合规的信用卡业务产生了明显冲击。 二是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不一致。商业银行、非银行收单机构在线下场景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时,依照的是人民银行、发改委关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规定,在市场化制定商户收单服务费的同时,根据“政府指导价”制定网络服务费和发卡行服务费;相比而言,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由市场机构之间“两两协商”,自主确定收单业务的价格,这一定价方式传递至线下消费场景,就以更低的价格与银行卡收单进行直接竞争,对银行卡业务带来直接冲击。 三是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商业银行基于银行卡的跨境支付活动以相对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按照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规则进行信息及资金处理;而部分非银行网络支付机构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接受的监管要求较为宽松,为其套取更多跨境支付业务收益提供了便利。 此外,非银行机构在开展相同支付业务时,因监管不一致带来的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方式也不同。境内少数非银行支付机构依靠大型电商、社交等互联网平台,将支付业务视为流量入口,以支付业务的盈亏平衡甚至“战略性亏损”的方式获取用户、占领市场。然后再通过其他领域的泛金融业务、数据业务对流量进行变现、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而专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与其竞争时,不仅难以切入其垄断的电商、社交场景,还承受着恶性的低价竞争,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压力。 葛华勇表示,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建议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对做同类支付业务的机构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和管理体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由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支付业务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在具体推行落实过程中,一是规范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二是理顺价格机制,各类支付服务应根据其业务风险、资金来源、清算方式等进行定价,统一线上线下支付通道价格;三是严格落实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四是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今年2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从金融角度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金融一体化是重要部分。其中,支付清算为经济金融活动运输资金,提供基础性枢纽支撑。但目前,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缺乏统一的推进落实工作机制,导致相关工作散落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效率有待提升。 为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崔瑜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指导长三角区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成支付清算一体化领导小组,建立长三角支付清算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制定支付清算一致性政策。 二是提升支付结算速度,增强资金流转效率。长三角三省一市各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存在一定差异性,尚未形成标准统一的一体化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议在充分考虑普惠金融等方面需求前提下,长三角区域支付清算金融基础设施按照难度低、开发小、可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实现柜面互通,并逐步推广至长三角区域所有商业银行;为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类单位提供个性化清算服务。同时,建议充分发挥总部设在长三角地区的合法资质清算机构作用,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形成个人银行账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三是创新技术应用试点。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密切相关、经济依存度高、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区域内各省市支付业务量平稳增长。在金融科技驱动支付清算产业变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将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的历史机遇和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结合起来,探索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传统区域支付工具数字化,并试点运用于供应链金融、平台经济等领域;积极争取数字货币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四是整合金融基础设施。目前,长三角区域内注册的金融基础设施涵盖重要支付系统、中央托管机构、证券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等。建议加强长三角区域内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长三角地区支付清算业务实现“同城化”,更好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整体市场服务的协同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增长快速。数据显示,2019年末,企业年金基金规模1.8万亿,同比增长22%,规模创新高的同时,增速也明显高于上一年。作为企业职工的养老钱,企业年金要在保障基金安全的情况下,追求尽可能保值、增值,稳健增长,投资管理人处于关键角色。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卫表示,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同)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谢卫认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中目前主要存在的三大问题: 首先,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权益类资产虽然短期波动幅度较大,但从长期来看其对投资收益的贡献非常可观。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30%,既低于全国社保基金40%的比例上限,也与海外成熟养老金市场平均40%到50%的权益投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且在具体投资实践中,受到客户需求及短期业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年金基金配置权益资产的比例也远远低于30%的比例上限。较低的权益投资比例,阻碍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权益资产配置来取得长期超额投资收益的投资决策。 其次,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公募基金作为运作管理最为规范的一类资产管理机构,一直是全球养老金投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全国社保基金18家境内外部委托管理人中,公募基金占16席,其管理的资产占社保基金境内委托管理规模的90%以上。而在年金22家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占11席,其管理资产规模占比远低于9家保险机构,且在2007年之后机构数量再无新增。在包括公募基金、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类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的投资能力一直比较突出,当前的现状反映出了公募基金行业在年金基金管理中的参与程度与其管理能力不对等的事实。 再次,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现行的年金制度设计没有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更多地考虑中年和临近退休职工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的投资要求,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就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约束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导致投资管理机构被迫着眼于短期投资业绩,长期资金被短期化运作。这种保守化的投资趋向,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通过权益投资获取中长期稳健收益的专业优势,也间接牺牲了年轻职工的利益。 鉴于年金基金存在的上述问题,谢卫认为应进一步发挥公募基金行业作用,并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国内外充分的数据证明,过度强调低风险低收益并不能满足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管理目标,建议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二是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公募基金行业自设立之初就建立了规范的制度体系,始终秉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为持有人创造了长期可观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践中,公募基金行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年金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更多优秀公募基金机构的涌现,建议准入更多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对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贡献度。 三是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引入默认选项机制。谢卫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由于部分参与者个人并不具备投资选择的专业能力,借鉴海外成熟年金市场做法,公募基金行业专门为个人投资选择权创新开发了养老目标基金,其产品设计与个人生命周期、风险特征相匹配,通过对权益、固收等各类资产的科学配置,更好地平衡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因此,建议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将养老目标基金作为默认选项供参与者投资,实现参与者的养老投资目标。 全国政协委员赵海英: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通常于3月初召开的全国两会推迟至5月下旬。相对于大多数领域受到的冲击,新冠疫情带来的刚需,以及新兴科技与政策协调的加持,反倒按下了在线教育的“快进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海英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她今年的提案之一,正是聚焦该领域,希望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近年来的高考状元调查报告让我们一再面对‘寒门再难出贵子’的拷问。而教育资源的不平等不仅存在于老少边穷的欠发达地区,甚至存在于大城市的内部与之间,”赵海英表示,长期困扰我国乃至全球的教育资源不均问题今年因为疫情的催化有了革命性的尝试和突破。 其一,在线教育全面渗透。疫情前我国线上线下教育比例大约为1:9,而疫情期间在线学习成为刚需,约2亿的中小学学生与4000万的高校学生几乎全部上网“停课不停学”,从城市到乡村,所有家庭由被动到接受,以最快的速度熟悉了在线教育。 其二,在线学习资源迅猛增长,优质教学资源线上化。不仅高校慕课以及K12教培机构的在线课程迅猛增长,而且体制内的优质K12资源也实现线上开放。如疫情期间京沪中小学的“空中课堂”,从一年级到高三,将各学科的名校名师搬到线上,且全国学生都可以观看,PPT课件都能下载。 其三,科技与教育加速融合。教育信息化公司以及IDC等云服务公司对在线教育的技术赋能成为关键助力,而未来AI、AR、VR、大数据,甚至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更有望深度融入教、学过程,重构教育。 但是,赵海英不希望在线教育红利仅仅是一时之举,更希望能将疫情期间在线教育的“应急措施”深入推进,转变为一种可行的“常态机制”。 她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机制上,自上而下推动优质师资的共享,满足社会参与方的利益需求,有效实现政府、学校和社会力量在基础设施、师资课程以及运营方面的分工与协同。 目前硬件水平已经初具条件,真正需要调动的软资源。赵海英认为,“在线教育的常态化需要硬件、软件及内容产品的配套。从此次疫情实践看,我国硬件水平已初具条件,未来将随5G的普及、新基建的推进、以及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持续投入而继续改进。因而关键是在机制上调动各方积极性。”她建议,可通过评优等机制自上而下推动学校名师资源的开放;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教育信息化服务商参与到在线教育的内容与运营建设中。 模式上,未来线上线下融合的混合式教学(OMO)将成为趋势,“优师线上教学+辅导老师线下答疑”的“双师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她希望借此把教师从大量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参考成都七中等教培机构的实践,她建议未来将知识性、标准化程度高的课程模块化,由各地名师通过线上直播/录播教学讲授;同时由带班的辅导老师进行个性化辅导与因材施教。 “03年非典后内电商诞生了,但电商的爆发--双十一的元年,却是在09年国内快递、在线支付、移动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实现共振之后。”赵海英看到了疫情过后,在线教育行业的未来潜力,“当然,目前在线教育领域还有很多短板,教学质量参差、如何保证学生的专注力等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技术进步、管理优化,但总体来说,我相信在线教育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图片来源:微摄 新华社华盛顿5月19日电(记者许缘 高攀)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杰罗姆·鲍威尔19日表示,美联储将保持联邦基金利率在接近零的超低水平,直至确信经济已经受住新冠疫情考验。同时,美联储将继续使用所有可用工具为经济提供支持。 当天,鲍威尔与美国财政部长史蒂文·姆努钦一道出席了由国会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组织的听证会,就新冠疫情在美暴发以来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展开讨论。鲍威尔表示,本次经济衰退的规模和速度在现代史上前所未有,“在这个充满挑战的时刻,美联储将继续使用各种工具来支持经济”。 针对美国经济重启,姆努钦认为,由于疫情导致大量失业,美国有必要尽快重启经济,否则美国经济将“面临遭受永久性损失的风险”。不过鲍威尔的态度较为谨慎,认为有效管控疫情是当务之急。 鲍威尔还说,自3月以来,美联储与财政部为市场和经济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未来,美联储准备推出一项为疫情暴发前财务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新计划。但他同时强调,美联储的行动只是公共部门应对新冠疫情的一部分,隐晦重申了需要更多财政政策支持的立场。 由民主党控制的众议院15日通过一项总额高达3万亿美元的资金援助计划。不过,该计划在由美国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前景不妙。参议院多数党领袖米奇·麦康奈尔已明确表示无意接受这一援助计划。据美国媒体报道,白宫也曾表示,即便该计划获得参众两院一致通过,也将遭到白宫否决。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2020年5月15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召开2020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总结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同志作了讲话,人民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易纲同志主持会议。外汇局党组书记潘功胜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加爱同志分别就做好外汇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作了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同志到会指导,审计署金融审计一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郭树清同志指出,人民银行新的党委成立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各项建设,全系统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显著成绩。一是坚持人民银行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增强了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三是不断完善党内制度建设和金融法制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管党规范化、法治化达到新水平。四是严密党的组织体系和纪律制度。五是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六是旗帜鲜明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级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人民银行党委坚持把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力度大、针对性强的货币金融政策措施,有力对冲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在此期间,人民银行各级党委加强领导、履职尽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辛勤努力、扎实工作,在风险和困难面前毫不退缩,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让党旗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高高飘扬,充分展现了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郭树清同志强调,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明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我们将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在这个承前启后、机遇挑战并存的历史坐标下,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必胜信心。 郭树清同志指出,应对当前形势,我们务必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保持正常货币政策与加大逆周期调节的关系;二是稳增长、保就业和防风险、调结构的关系;三是国内经济循环和对外经济平衡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非常谨慎地把握金融调控的节奏和力度,更有创造性地实施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更加精准有效地落实好非常时期的宏观经济管理各项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稳住经济基本盘,在稳企业保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郭树清同志强调,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按照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试点创建工作为契机,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重点,努力在思想政治作风等各方面都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前列。一要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思想建党、政治立行、听党指挥,用自身工作的成绩体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党委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在重大问题上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三要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从党建到业务,都要进一步强调履职尽责。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坚决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书记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好党建责任和党委决策事项的主要责任。四要驰而不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党组织要巩固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年”工作成果,继续贯彻执行好总行党委制定的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10条措施,以及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的通知精神。五要进一步加大惩治金融腐败力度。要全面梳理“权力清单”,查找廉政风险点,规范审批权限,明确自由裁量标准,完善岗位风险防控措施,实现权力运行可监控可追溯。认真贯彻执行新近制定的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系统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廉洁交往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运用好“四种形态”,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特别要关注业务活动背后的利益勾结和关系纽带,严惩不法行为。六要坚决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事项。对主题教育查摆出的,以及总行党委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反馈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主体,倒排工期,逐一整改结账。七要加快建设过硬的干部队伍。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各省会中心支行要以总行党委明确授权履行全省辖内党务、纪检、人事、内审、巡察等工作职责为契机,加快转观念、转职能、转作风,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和工作本领。八要抓好模范机关建设,提高人民银行机关党的建设质量。特别要抓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三个工作方案的落地实施,持续开展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持续开展“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潘功胜同志在讲话中指出,2019年以来,外汇局党组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政治自觉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促进党建和业务工作取得了新成绩。2020年,外汇局党组将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一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外汇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实现对机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三是落实金融为民理念,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坚决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强化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五是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徐加爱同志在讲话中对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暨纪检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通报了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案件和重点违规违纪人员的具体查处情况。徐加爱同志还对做好2020年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及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二是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三是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四是坚持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规范化、法治化,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推动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易纲同志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结合当前的形势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六稳”、落实“六保”,求真务实,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坚决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本次电视会议设置了总行和外汇局及各地分会场。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外汇局党组成员,人民银行、外汇局各司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各巡视组负责同志,机关各支部纪检委员参加会议。(完)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的发展方向,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队伍管理,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 两个《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监管规章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紧密结合2019年在从业人员清核中发现的问题,紧扣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条分细捋和明晰化。 《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共23条,分为全面提高认识、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八个部分。确立了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健全管理架构体系、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岗、持续提升销售人员职业素养、建设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建立销售人员队伍诚信体系、持续治理销售人员数据质量、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等任务。 《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针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特点和市场定位,从全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建立销售能力分级体系、严格诚信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两个《通知》明确了销售能力分级的监管要求,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督促保险机构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推进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建设。 两个《通知》主旨都是强调保险机构对保险销售服务等保险从业人员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强调保险机构在法律责任前提下所产生的对这些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责任,强调保险机构对这些从业人员的全过程、全环节管理要求。 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队伍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两个《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保险消费需求正在升级深化,从业人员作为保险业的一方重要参与者,应当而且必须对其实施更加有力有效的管理,才能使之更加适应行业发展新要求和老百姓保险消费新需求。二是从业人员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从事保险销售、咨询等服务,其素质水平、诚信状况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保险行业形象。2015年以来,从业人员快速增长,目前仅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就达900万。面对如此庞大的人员队伍,落实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其管理意识、督促其完善制度机制至关重要。三是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从清核情况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进大出等问题较为突出,其根源在于保险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的理念、架构、举措等方面存在缺失和偏差,没有切实肩负起主体管理责任。出台两个《通知》,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和制度引导,瞄准从业人员管理症结,着力弥补制度短板,切实提升监管效力效能,切实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两个《通知》的关键着眼点是什么? 从业人员数量众多,监管必须提纲挈领、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两个《通知》的切入点和着眼点就是抓住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这个关键,全方位推动保险机构按照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的总方向,持续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 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应当体现和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法人主责原则。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敦促保险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自上而下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二是全面责任原则。坚持全方位、全流程压实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全面督促引导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三是严肃问责原则。必须对从业人员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依法严厉处罚,依规严肃追责,以此保证制度要求切实落地做实。 三、两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两个《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在系统梳理从业人员监管政策基础上,紧抓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紧扣从业人员管理过程链条中的主要环节,紧盯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行条分细捋和明晰化,明确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从入职到离职的全流程、全环节管理要求和标准。两个《通知》既针对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有侧重有创新,也体现必要的延续性,与现行监管制度有机衔接。 两个《通知》从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分别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要求。总体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调战略站位,要求公司站在战略高度,统筹考虑从业人员发展及管理问题,系统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及责任人体系。二是建立全过程管理,将从业人员发展管理作为系统工程,抓住从入职到离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定。三是抓实落地实施,体现出严格监管监督、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的导向。 四、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基本考虑是什么? 在发达保险市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是通行做法,他们通过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等主体,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从业人员实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这是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地。两个《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保险法》规定,提出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明确保险机构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 五、推动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为使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切实常抓长抓、抓实抓好,两个《通知》对此提出了严格的监管监督机制,体现为两个维度四项要求。一个维度是对保险公司,严格突出依法严格监管和严格处罚的要求,明确加强专项检查,对忽视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机构,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银保监会还将围绕保险公司落实对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管理情况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不同档次,依法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另一个维度是对监管部门自身,强调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和严肃监管问责的要求,即在清晰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前提下,明确依法依规监管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履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