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车市自2018年步入负增长周期,还未走出冰点,又再度遭遇疫情重锤。就连二手车这股寒冷车市里的暖流,也不得不面对极限压力测试。 据中汽协数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二手车累计交易量及交易额分别同比下降38.40%。41.22%。其中,二月的二手车总体交易量同比下降91.19%,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而疫情蔓延更为严重的美国,二手车市场同样举步维艰,在弗吉尼亚州政府颁布了居家令后,J.D Power数据显示,截至4月12日当周,批发市场二手车成交量仅1.9万量,较疫情爆发前一周的均值下降了83%。 谈及国内二手车市场,大家都会首先联想到优信、瓜子等这样的电商平台们。近日,优信披露了2020年3月份季度财报,这份疫情窗口下的成绩单其实已在预期治理。而其中,最大的亮点则在于去金融化及业务全面升级。据优信季报披露,优信通过和Golden Pacer及其他资方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优信彻底完成去金融化的工作,不再承担任何历史助贷业务的担保责任。 一、轻装上阵 1. 解除金融隐患,抗风险能力将得以提升 虽然二手车金融业务能帮助二手车商在一定程度上能撬动二手车业务规模、迅速做大营收及利润,一直以来被业内视为“肥肉”,近年来优信迅速扩大的金融业务规模,也验证了二手车金融市场的风口效应,但由于二手车交易链条长、产品非标化等显著特点,导致风控难度高、贷后管理成本高等难点,进而面临现金流压力加大的困境,加之监管趋严,合规成本上升,经营压力加剧。 所以,对优信而言,彻底剥离掉金融业务,尽管短期体现在业务规模收缩,但可解除相应的金融隐患,同时现金流将得到改善,抗风险能力将大获提升。尤其是像面临今年开局这样的形势,经营环境突变,现金流面临极限考验,这样的选择所带来的价值尤为凸显。 2.市场信心或迎回归,估值有望重塑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优信完成去金融化的另一个意义可能在于,市场信心的回归及估值的重塑。 一方面,正是由于金融业务存在的诸多隐患,正如一柄高悬于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成为投资者不得不担心可能会随时暴露的风险,进而表现在对估值的压制。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优信的金融业务贡献占比较高,因而市场更多将其视为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其电商平台的估值想象空间。所以,完全剥离有望推动资本市场信心的回归,且直接带来业务结构的优化,有望推动市场对其价值模型进行重新判断。 二、全面回归交易业务 从业务层面来看,彻底甩掉“金融包袱”,标志着优信从金融业务向交易业务的全面回归,这样的意义主要在于,战略与资源更加聚焦在电商业务上。 1.聚焦二手车线上商城,凸显交易价值 优信集团掌舵人戴琨曾对外界坦言,金融业务虽好,但其本身会牵扯很多精力,因为经营方式的不同,商业和金融的业务经常让戴琨“人格分裂”。在交易业务上最保守的这事情放在金融业务中都可能是最激进的,因为业务模型完全不同。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优信来说,剥离了金融担保责任,意味着可以腾出手来发力二手车在线商城业务。 而面对疫情下的特殊形势,“在线购车”正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选,作为国内在线购车的开创者,优信商业模式的优越性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今年以来,优信也正在围“在线购车体验”提升进行全面布局升级。 2.全面布局升级,完善在线商城购车体验 据优信方面透露,今年年初,优信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了全面升级。在选品上,优信开发优选团队,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库中挑选质量最好、性价比最高的汽车,经过检测后在平台上架;将线下销售团队替换为在线咨询团队,提供更及时的车辆咨询服务,优化自助购买体验。 据了解,时隔半年,优信在产品和服务层面的升级战略已初显成效。客户在网上购买二手车的顾虑已逐渐减轻,并建立了消费者对优信服务的信任,改善了客户体验,客户的净推荐值(NPS)也有所提高。 “全国购”是优信的业务重心,决定了其未来成长性。自2017年率先被推出以来,一路高歌猛进,而作为支撑其快速扩张的智慧物流体系,在今年也一并迎来了升级。 日前,优信集团宣布全面启动“鹏飞3.0+”系统,以此来构建连接全国的零散轿运智慧物流网络,激活中国零散轿运物流,让家庭轿车也能像发送“大件快递”一样简单。 跨区运输一直是汽车流通市场中的主要难题之一,自2012年起,优信通过技术手段,搭建连接全国买家与车商的智慧物流网络,以解决零散二手车跨区域运输难题。 据了解,截至目前,优信智慧物流已在国内搭建了12条自营物流干线、22个中转仓、12个分拨点,干线总里程超过26000公里,新版系统运输线路将覆盖365个地级市,为零散轿车运输提供更便捷的“门对门”服务。除为优信全国购提供运送服务外,优信智慧物流也对行业和个人全面开放轿车运输服务。 优信智慧物流是优信“全国购”业务的基础支撑,决定了配送环节的用户体验。同时,优信二手车在线商城又可为智慧物流提供基础数据,“鹏飞3.0+”系统将运价、时效等信息都能“秒级”呈现到客户面前。优信集团创始人兼CEO戴琨称“优信智慧物流是竞争者难以逾越的护城河之一。” 结语 目前,优信已宣告完成去金融化,轻装上阵的同时,回归交易本身,战略与资源也将更为聚焦。另外,疫情加速行业出清及线上渗透趋势,优信乘势在线上产品、服务及物流体系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优化升级,后市随车市复苏将受益于集中度及线上渗透加速提升带来的双边弹性。 尽管在疫情影响下,车市受到明显冲击,优信也无法置身事外。但对于头部平台而言,疫后回归常态化发展,冲击越大意味着弹性也越大。
7月30日,上海自贸试验区第十批金融创新案例发布会召开。在此次发布的金融创新案例中,几个突出代表案例包括——首家外资独资人身保险公司设立(友邦保险)、人民币LPR(利率互换)利率期权以及相关交易服务推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供应链票据平台设立(上海票据交易所)、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启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总部成立及专项授信业务落地(浦发银行)、“口罩期权”成功开展(建信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建信商贸)。 陈鸣波副秘书长对入选案例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开放创新、提升配置全球金融资源功能等提出要求。市金融工作局李军副局长对第十批金融创新案例总体情况作了说明。友邦保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中行上海市分行、浦发银行、建信商贸等六家单位作为代表分别介绍了有关金融创新案例情况。 此次发布会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共同举办。 一段时间以来,上海市紧紧围绕深化落实“三大任务”、“四大功能”,聚焦加快实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金融30条”。第十批金融创新案例重点选取了在率先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显著提升上海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助力增强上海金融服务能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支持复工复产复市以及优化金融发展软环境等方面的新举措、新项目、新典型。 首家外资独资人身保险公司设立 6月19日,友邦保险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改建为外资独资人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内地首家获得设立批复的外资独资人身保险公司。 创新点在于,今年1月,“外资在华设立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形式”限制取消。2月,“金融30条”中明确“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友邦保险“分改子”获批意味着友邦在华有了独立法人资格。上海外资法人银行、法人保险机构、合资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均占内地总数的一半左右,成为外资金融机构最集中的城市。 银行间LPR利率期权产品及相关交易服务推出 3月2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LPR利率期权业务。此次推出的利率期权品种包括利率互换期权和利率上/下限期权两大类,均为欧式期权,挂钩的基准利率包括1年期LPR利率和5年期LPR利率。参与机构类型覆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外资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 创新点在于,该业务为贯彻落实“金融30条”中“发展人民币利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的重要举措。一是顺应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的整体趋势,精准对接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客户等进行LPR利率相关风险管理的需求,为市场化定价的贷款业务保驾护航;二是交易服务覆盖利率期权生命周期全流程,为机构提供开展利率期权业务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便利机构高效开展利率期权业务;三是建立期权定价模型,建立波动率报价机制,编制我国首张基准利率波动率曲面。 上海票据交易所成功推出供应链票据平台 4月24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成功试运行供应链票据平台。宝武集团旗下的欧冶金服“通宝”供应链平台作为首批参与机构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并支持平台上企业成功签发供应链票据。6月18日,首批供应链票据贴现业务成功落地,9家企业通过供应链票据贴现融资10笔、507万元,贴现利率2.85%-3.8%,贴现票据全部为商业承兑汇票。 创新点在于,一是现代供应链金融通过技术手段,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信息进行整合,基于供应链场景产生的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优势;二是创新实现等分化签发,使企业可以用票据灵活支付。供应链票据是由固定面额(最低为1元)的票据组成,持票人收到供应链票据后,可根据实际支付需要转让任意金额的票据;三是丰富了企业开展票据业务的渠道。供应链票据平台推出后,除银行网银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发起各类供应链票据业务,进一步方便了企业对票据的使用。 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启动 3月5日,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发布《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试行)》(下称“《方案》”)。中行上海市分行率先为注册在新片区的企业昂旭(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 创新点在于,一是《方案》是贯彻落实“金融30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要求的重要举措;二是《方案》明确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尤其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等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服务范围扩大后的全市供应链、产业链和外贸企业,在以人民币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部分资本项目结算业务时,可以不再需要提交复杂的交易单据,享受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浦发成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总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4月7日,浦发银行成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总部。5月7日配套制定了《长三角一体化授信业务方案专项授权》,6月3日落地首单长三角一体化专项授权授信业务。 创新点在于,该业务为贯彻落实“金融30条”中“强化长三角区域银行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要求的重要举措。一是在总行端成立管理总部,由示范区管理总部牵头,统一推进示范区内自贸、科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切实强化了板块之间、总分之间的纵向、横向沟通;二是推进浦发长三角六家分行的联合授信机制,支持长三角范围内跨区域联合授信,打破以往只能在注册地银行贷款的限制,企业可向长三角区域内浦发银行任意一家经营机构申请贷款。 建信商贸推出“口罩期权” 建信商贸发挥其注册于自贸区的区位、政策优势,利用场外期权工具,联合建行为国内某医疗用口罩布原材料生产商设计期权方案,锁定上游原材料成本,有效降低企业因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助力抗疫物资生产。 创新点在于,一是行业内首单“口罩期权”。由于原材料PP(聚丙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目前尚无场内期权,建信商贸运用期货复制期权进行风险对冲管理;二是期权方案设计合理。设计方案时充分考虑了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原材料分批采购的情况,同时结合原材料当期价格和价格波动预期,为企业提供了规模为500吨PP2005亚式看涨期权(行权价格7234.5元/吨),锁定了约4.5亿只一次性外科口罩或1亿只N95口罩的原料成本;三是持续性开展后续服务及完善产品结构。根据后期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为企业进一步控制风险。
德勤中国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今日发布研究报告称,当前中国的金融企业家正处于短缺状态,培养和塑造金融企业家是当下中国金融业刻不容缓的历史重任。 该项目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陈彩虹表示,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金融行业来看,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度发展,预防和应对下一场金融危机,引领全球金融科技的前行,都需要数量足够、品质优秀的中国金融企业家。然而,相对于走向未来新的需求,中国的金融企业家存在绝对短缺和相对短缺叠加的现象。 而且,当前的中国金融企业家大多是自发的、个体的,缺乏社会、行业、企业和个人以培养和塑造金融企业家为目标的自觉规划和实践安排。 陈彩虹说,“金融企业家”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就包括,确认“金融家”或“银行家”的企业家身份,有利于消除附着在金融家、银行家身上的传统偏见,使国家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激发或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可以适用于金融家、银行家。 “培养和塑造金融企业家是一项投入巨大、回报更高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亟需在全社会、金融行业和金融企业、金融从业人员范围内,在制度和政策、机制、个人修炼多层面上,形成自觉的金融企业家培养的意识、战略、规划,并开启多元的实践。”陈彩虹说。
上海金融法院昨日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下称《若干举措》),以回应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司法新需求,推进金融审判机制的创新完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一周年之际,上海金融法院从明确审判原则,细化落实立案、审判、执行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15条服务保障举措。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司法服务保障临港新片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支持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回应临港新片区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司法需求。今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30条意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发布《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50条措施》,全面谋划部署上海金融改革的新任务。 《若干举措》提出,要推进金融审判机制的创新完善,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性、便捷性和公信力。尊重当事人法院选择的约定,依法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与临港新片区相关的跨境金融交易、离岸金融交易等涉外金融纠纷案件,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对金融市场规则的影响力。建设“一站式”涉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协力打造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新格局。建立由中外专家参与的特邀调解员制度,对涉众型金融纠纷,推行“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优化涉外金融案件诉讼程序规则,制定涉外金融审判指引,规范涉外金融案件审判程序,完善域外送达、证据远程认证、调查取证、在线庭审等机制,全面提高涉外金融审判的便利化程度。 《若干举措》指出,要积极开展金融案件类型化研判,提供更加公正、高效和可预期的金融司法保障。依法妥善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可能引发的新型跨境金融纠纷,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市场导向、价值引领和规则创设功能。发挥金融司法案例作用,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知名院校等联合建立实务研究平台,定期发布中英文典型案例,为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提供稳定预期。 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也给金融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新的影响。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总结目前金融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三方面,包括涉外司法审判机制的建设、新类型金融纠纷的应对以及金融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 赵红表示,为应对新形势的变化,上海金融法院正在加大对涉外金融审判案例、跨境纠纷案例的研究,以树立起金融司法领域的“中国标准”和“上海规则”,从而吸引更多外方投资者到上海投资。同时,也要加强涉外金融法律审判人才培养,打造一支理论功底深厚、通晓国际金融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金融法律事务的高层次复合型金融审判人才队伍,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坚实的金融司法人才支撑。
科创板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的重大举措。科创板成立一周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积极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全球服务网络、金融科技、资金结算、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全面对接企业、交易所等各方主体的金融需求,助力科创板健康发展。 一是做好科创板资金安全的“稳定器”,工商银行为助力科创板的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大行证券资金结算优势,积极地推动系统优化升级,更科学地做好流动性管理,保障科创板证券资金结算体系的高效运转。工商银行作为国内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资金结算银行,截至6月末,累计为科创板网下申购验资规模市场占比第一。 二是做好科创企业蓬勃发展的“领航员”,为优质科创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工行通过“贷、股、债、投”等多种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和产品支持。科创板推出前夕,工行就率先发布了《科创企业综合金融方案》,在上海、深圳设立了总行级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目前已为74家已上市科创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与40多家已上市科创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同时,工行还联动重点证券公司,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新股发行申购积极参与多家科创板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是做好投资者财富管理的“规划师”,让投资者能够分享企业成长红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工行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提供了丰富产品,积极代销9支科创主题基金;工银理财向市场发行23支科创题材理财产品,累计投资打新基金等科创板类相关投资超200亿元;工银瑞信发行2支科创主题主动权益基金,超额认购资金56亿元,科创板股票持仓市值超13亿元。此外,工行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种方式,积极向投资者进行科创板投资的风险教育和知识宣传,做好投教工作。
内容提要 运用市场退出机制,及时关闭、取缔那些资不抵债和严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对这些“不良金融机构”不采取有力措施,金融风险势必越积越大,潜在社会动荡的范围和程度也会加大。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处理危机状态下的金融机构,必须协调运用行政、法律、市场机制在内的各种手段,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最小化。本文主要讨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理模式与程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有了巨大发展,金融管理体系、金融机构经营方式都有了质的变化,多层次、多元化、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渐形成。但是,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风险依然存在。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先后关闭了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国内外引起了较大的震动。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又采取多种措施关闭或重组了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这一系列市场退出事件说明我国金融机构风险不容忽视,“十四五”规划期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一、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式 所谓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一般是金融机构由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退出的事由,不能继续经营,而必须进行拯救或破产清算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有利于保护金融领域有效竞争,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重组,会对金融体系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 过去几十年,各国政府为了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对危机金融机构处理一般采取有别于其它工商企业的政策。归纳起来有三类处理方式,即拯救重组、放宽管制、关闭清算。 01 危机金融机构的拯救 作为社会支付与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破产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会轻易允许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对于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机构,一般先通过各种救助方式予以拯救,破产清算是各国政府所竭力避免的市场退出方式。主要救助方式有注资、接管、兼并重组、国有化、资产证券化等。 1. 重新注资 对于陷入暂时流动性困境的金融机构,通过重新注入资金的办法,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一般可以缓解金融困境,度过危机难关。纵观各国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注资办法,即中央银行救助、政府“输血”、股东负责、金融同业援助、存款保险机构的支持、国际金融组织的紧急援助等途径。 (1)中央银行注资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对于陷入流动性困境的金融机构,有权利和义务提供紧急资金援助。中央银行援助的方式一般有,提供抵押贷款、票据贴现、短期透支等。 例如,日本银行在1927年的金融危机和30年代的大危机时期,就多次使用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在1965年的证券危机时,日本银行也曾运用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对山一证券公司进行资金援助,避免了证券危机的进一步恶化。另据美国《彭博市场》杂志报道,从2007年8月到2010年4月,美联储在没有经过国会批准和监管的情况下,曾经秘密向大型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注资行为。截至2009年3月共计向金融体系注入7.77万亿美元,超过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 2007年,英国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后发生挤兑。为了控制危机态势蔓延,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向北岩银行注资,并积极出台各项措施主动干涉金融市场运行。但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只对陷入短期流动性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帮助。对于已经完全丧失偿付能力的“僵尸型”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往往不予支持。 (2)政府“输血” 政府机构通过临时性的特别筹款计划,例如发行特别国债,或者是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稳定基金”,向陷入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进行“输血”,以解其“燃眉之急”。 例如,1993年法国政府动用资金35亿法郎,挽救濒于倒闭的法国里昂信贷银行。1996年巴西政府紧急注资80亿雷亚尔(约合82亿美元),帮助严重亏损的巴西银行。1998年10月,日本下议院通过总额达69万亿日元的金融改革法案。其中,25万亿日元将以购入银行优先股或债券的方式注入银行,18万亿日元用于破产银行国有化,另17万亿日元注入存款保险基金。 1998年8月18日,我国财政部向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2700亿元长期特别国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1.4万亿元不良贷款。2002年中央政府又动用600亿外汇储备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进行财务重组,大大推进了这些银行的股改上市进程。 表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政府直接注资 资料来源:丁化美等“政府救助危机金融机构的方式比较”,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2月期。 (3)股东负责 对于股份制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权衡利弊,可以采取要求其主要股东重新注资的方式,对该金融机构进行挽救。例如,1996年4月,日本太平洋银行陷入危机,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经过调查后确认,通过一般性的外部援助已经难以使该机构走出困境,决定由该银行的四大股东,即日本樱花银行、富士银行、东海银行、三和银行重新注资。 (4)金融同业支持 金融机构危机极具扩散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会危及金融同业的安全与经济利益。所以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金融同业难以对其它金融机构的危机“袖手旁观”。金融同业一般通过组成共同基金或共同保险机构,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援助。例如,奥地利所有储蓄银行合股建立了储蓄银行中央机构。如果某家银行陷入困境,该中央机构会要求所有成员银行提供资金支持。1907年,美国爆发金融风暴,私人银行家皮尔庞特·摩根多方游说,最后各金融机构通过共同出资,相互救济的方式才得以渡过危机。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由于金融投机失败,几近破产倒闭的境地。在纽约联储的安排下,众多的华尔街大型银行共同出资36亿2500万美元救济,才使该机构得以“死里逃生”。 2013年6月19-20日,中国银行业爆发了“钱荒”,实际上就是一场有惊无险的“流动性危机”。当时有关媒体报道称两天之内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的加权值从7.87%跳升至10%,有的甚至高达20%-30%,7天回购利率最高则达28%。一些股份制银行成为这场流动性危机的重灾区,个别银行甚至开出1个月年化10%的收益率,有多少要多少。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因流动性管理比较到位,在危机中通过高价拆出资金获得了可观收益。 (5)存款保险机构救助 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过程中,存款保险公司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向危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美国法律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某银行在社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直接资金支持能够避免银行倒闭,并且可能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时,就可以直接对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1992年,日本伊予银行合并发生经营危机的东邦合作银行,首次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赠款。同年,救济合作东洋信用金库和三和银行又一次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赠款。到1996年,日本共有13起金融机构的合并获得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援助。 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包商银行接管后,采用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出资,进行收购承接,对原包商银行的各类债权人给予充分的保障。根据公告披露,对个人客户和500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和同业机构客户的本息给予了100%全额保障。对于5000万元以上同一大额债权人的本息,按债权净额先期进行保障,预计平均保障比例可在90%左右。上述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包括储户在内的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金融市场发生恐慌和银行挤提。 (6)专门拯救组织救治 在处理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时,各国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专门拯救组织(SPV),负责对整个事件的处理工作。在美国有中介银行、信托投资机构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收购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通过运用各种投资银行手段,实现资产的潜在价值,救活许多面临困境的金融机构。 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发生了涉及资产达4030亿美元的储贷危机。美国政府被迫于1989年采取新的立法措施(《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为处理濒临破产的储蓄信贷机构专门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负责有关储蓄信贷机构的存款保险和监管体制的重建,并给予必要的授权。重组信托公司首先将储蓄信贷机构分为“健全的储蓄信贷机构”和“有问题的储蓄信贷机构”,然后负责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和清理。重组信托公司利用多种方式,诸如导入500亿美元的公共资金、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历时6年,花费了3150亿美元,终于成功地解决了这场危机。 表2:金融危机下政府处理金融机构风险资产的案例 资料来源:丁化美等“政府救助危机金融机构的方式比较”,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2月期。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南亚危机受灾国先后建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银行坏帐呆帐。例如,泰国通过立法,成立了金融重组局(Financial Restructuring Authority)及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前者专门负责收购问题金融机构的良好资产,并将之重整,后者则负责处理问题资产,并且在3年内把有关资产出售。2011年,希腊内阁已批准一项设立所谓“问题银行”的法案。该法案将允许希腊财政部分拆一家银行,并创建一个由政府控制的“过渡性金融机构”,接管当地银行所持有的问题资产。 2. 接管 接管是指当某一金融机构陷入危机之后,由危机金融机构申请或者金融监管当局强制,将被接管机构的全部经营业务交由特定的“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对被接管机构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组,使被接管人在接管期限内,改善财务状况,渡过危机。 例如,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经过整顿之后,出售给广东发展银行。作为托管机构的主体,除了金融监管当局之外,还可以是其他商业金融机构,或是专门组建的过渡性金融托管机构,如日本的桥梁银行(Bridge Bank)和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等。2019年5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接管组,对原包商银行实施接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包商银行业务。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先后宣布,对天安财产、新华信托、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等9家金融机构进行接管。 接管是以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为目的的一种行政性挽救措施。金融机构被接管之后,接管机构还可以选择:拍卖;请求政府或者存款保险机构重新注入资金,改组并转让给其它民间金融经营机构;宣布破产清算,使该金融机构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 3. 收购或合并(Mergers & Acquisitions) 收购是指一家健康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或股票交易的方式,收购危机金融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 例如1995年荷兰的ING银行收购了因衍生产品交易失败而破产的巴林银行,1994年初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收购破产的西班牙信贷银行,1999年3月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收购中国投资银行等。2020年2月6日,徽商银行公告称,将出资36亿元在内蒙古自治区参与新设一家省级地方银行,即已开业的蒙商银行。该银行注册资本200亿元,其中内蒙古财政及国企合计持股约50.16%,存保基金持股约29.84%,徽商银行持股约15%,建设银行子公司建信金融持股约5%。此外,徽商银行还收购原包商银行四家分行(北京、深圳、成都、宁波等分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全部资产净值912亿元(资产账面价值1409亿元)及原包商银行四家分行价值153亿元的业务、总行派驻当地事业部及信用卡业务员工,同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责任和义务。 合并则是一家健康的金融机构与一家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并合其全部资产与负债,形成一家新的金融机构。例如,日本大和银行与住友银行的合并、1998年我国国泰君安两大证券公司的合并等。 收购与合并是较受各国推崇的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方式。首先通过金融机构的收购合并,可以用较低的成本,稳定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负效应在整个金融体系蔓延。其次,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危机金融机构的商誉、人才资本等,仍然具有较高的无形价值而值得保留。再次,通过购并有利于实现金融组织结构调整,优化金融资产的全社会配置格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的运行效率。 尽管金融监管部门可能会提供一些优惠政策来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发生,比如允许收购方“特许经营”某一垄断性行业、或者对收购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应避免通过行政安排要求收购方对危机金融机构进行购并,否则后患无穷。比如,20多年前,海南省通过行政安排将资产质量低劣,并卷入挤兑风潮的28家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最终导致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 4. 国有化 对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如果其它救助方式不可行,或者成本过高,一种可行的救助方式是将其收归国有。以国家的信用为担保,防止爆发大面积挤兑风潮。 例如,1998年10月29日,日本金融改革法生效之后,小渊政府随即宣布对有问题的长期信用银行实施国有化。同年12月又将日本债权信用银行国有化。根据国有化计划,日本政府通过存款保险公司购入这两家银行的所有股份和资产,同时填补两家银行的所有损失,使两家银行仍可履行原有的一切责任。日本政府强调接管这两家银行只是暂时性的安排,将在一年之内为它们寻找收购机构,否则将由政府出资组成一个“过渡银行”来管理长期信用银行的经营活动,直至该银行被售出或清算。泰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有4家银行被暂时国有化,2家被合并到国营金融集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宣布向皇家苏格兰银行、劳埃德TSB和哈利法克斯苏格兰银行注资370亿英镑,实现部分国有化。英国财政部则以亿英镑获得皇家苏格兰银行60%股份。 5. 债权人参与治理 各国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一步补充了破产程序。其显著特点就是加入了自愿破产程序,例如美国的《破产法》第11条、英国《破产法》中的管理程序、法国《破产法》中的内部警报程序等制度。这些制度本着和解原则,给予破产企业一段保护期,使债权债务双方能够对企业进行重组,以达到挽救危机企业的目的。我国1996年颁布的《破产法》第4条也给予了企业重组的机会。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负面影响,债权人直接进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债权人通过参与危机金融机构的治理,随时监测在金融机构的权益,可以促使危机金融机构改善管理,重新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6.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差的金融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收益,然后再转变为具有流动性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债权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证券化之后,资产化证券的评级可以摆脱发行主体信用等级的限制,提高不良资产的信用等级,有利于通过合理的定价策略,快速大量地处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7. 金融机构私有化或出售给外国投资者 在俄罗斯和其它原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对陷入危机的国有金融机构私有化是一种较受推崇的方式。 比如,波兰和捷克共和国选择了将本国的银行出售给具有资本、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诸多优势的国外战略投资者方式。 波兰更是采取了通过本国银行和外国战略投资者“配对”的方法,即把一家波兰本国的银行和一家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拉郎“配对”,由后者向本国银行补充资本金(实际上达到控股比例),强化内部治理改革和风险管理,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该银行的信贷行为,避免了原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累积—注资—新的不良贷款累积的恶性循环。当然这种方式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大约有70%的波兰商业银行被外资银行控股。 匈牙利在1994年-1997年对国家主要银行,包括匈牙利外贸银行、匈牙利储蓄银行、布达佩斯银行、匈牙利信用银行、塔卡里克银行、国家商业信用银行进行了私有化。其中部分银行的私有化,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危机受灾国也通过私有化和股权的国际化等方式对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改组,金融业的外国所有权有了大幅度增加。根据有关统计,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泰国15家当地银行中共有11家被外资收购或政府接管,91家金融公司中被关闭或接管的也多达63家。泰国在国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素质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匆忙地实施了利率的自由浮动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还大量地推出了五花八门的金融衍生产品,金融市场面向外资全面开放,据有关人士统计,外资占泰国股市比重一度达到34%,外资银行的机构数目也曾接近本土银行。 02金融机构完全退出市场 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目前我国的中小银行已达4000余家,总体发展较好,风险可控。但是从金融机构评级来看,中小银行阵营中评级分化明显,有相当数量的银行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评级垫底,少数银行已经出现了信用风险或局部性、结构性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少量金融机构的倒闭不仅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原则,也对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部分中小银行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内部治理混乱、竞争能力低下、市场前景黯淡的情况下,与其让这些机构痛苦地或者甚至像新冠肺炎疫情一样影响其他金融机构的健康,还不如尽快对其实行“安乐死”,由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金融科技能力强、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突出的大中型金融机构来收购或替代,这可能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更快速和廉价的方式,否则就可能在金融市场上形成一个“劣币驱良币”的恶性循环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考虑如何减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对社会政治经济和金融的冲击,以及充分保证广大债权人的权益等问题。 金融机构完全退出市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金融机构解散 金融机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金融机构,由于发生了机构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致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能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销后,金融机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法律,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宣布解散。 第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已满或者发生了足以导致金融机构解散的其他事由; 第二、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议解散; 第三、在金融机构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2. 金融机构被监管机构撤销与关闭。 这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行政程序。在我国,金融机构被关闭与撤销一般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最终取消其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自1995年以来,我国金融主管部门采取这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先后撤并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关闭了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海南发展银行、原包商银行。 3. 破产清算 金融机构破产一般是指金融机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或者是资不抵债,不能正常经营。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对无偿还能力的金融机构实行管制性管理,禁止挤兑。破产清算将导致以下后果:金融机构的股东失去全部或部分股本;附属债务的债权人将失去一部分或全部的资金;没有参与投保的存款人将得不到补偿;金融机构的剩余资产将被拍卖偿还债务。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采用这种市场退出方式,关闭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缴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停止一切业务经营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关闭清算,最后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破产。 选择金融机构破产方式不仅对危机金融机构本身和债权人利益产生损害,而且对国民经济整体影响深远。金融机构是一种高负债经营的企业,自有资本占总资产的比重非常低,选择破产清算所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对自有资本无法覆盖的那一部分损失由谁来负责。 此外,破产清算还会导致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公司要付出大量成本,清理分析倒闭金融机构的帐户。由于破产清算打破了存款人和借款人与银行的法律业务关系,会使现有投资项目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拖延。如果这种负效应被广泛传播,公众和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与投资环境就会产生动摇,外资进入就会裹足不前,甚至抽逃资金,最终引发大面积金融危机。 比较来看,各国推崇的是通过拯救或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促使危机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尽量使危机金融机构转危为安。破产清算作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的最后选择,是各国都竭力避免的。 03放宽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 如果通过评估,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陷入危机的大型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稳健、人力资本雄厚。为了减少金融机构重组或倒闭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考虑放松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管制。在分支机构的设立、跨业经营、存贷款利率、以及国内外资金流动等方面,为该机构提供带有一定歧视性和垄断性的“特许经营”制度安排。 但是,这一选择必须以完善的立法和监管为前提,并辅之以其它手段。否则,片面为挽救危机金融机构而放松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分业经营的限制,则会导致金融机构大“道德风险”,形成险上加险的局面。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采取的放松监管选择,不仅没有救活储蓄和贷款协会行业,反而导致了它的彻底破产。 (未完待续,下篇更精彩)
截至目前,已有十余家银行宣告设立/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如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 随着农业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农银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农银金科)在北京正式注册成立,6家国有大行中除了邮储银行以外,已经有5家宣告成立/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而作为国有大行中首家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的建设银行,其旗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信金科)也在此时公告拟进行增资,引入不超过5个外部股东。 农业银行28日发布公告称,通过附属机构设立的农银金科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主要业务方向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开展技术创新、软件研发、产品运营与技术咨询。 对于农银金科的设立,农业银行给予厚望。公告称,设立农银金科是农行落实治行兴行“六维方略”、加快科技赋能、推进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通过设立农银金科,农行将加速推进经营转型,释放金融科技创新活力,培育金融科技核心竞争力。 截至目前,已有十余家银行宣告设立/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如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这些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的注册规模从数千万元到16亿元不等,其中建信金科注册资本最高。 建信金科日前在北交所披露的增资项目信息显示,拟征集不超过5个投资方,增资完成后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10%,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90%,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业务经营及战略投资需求。 对于投资方资格条件,项目信息明确,意向投资方的出资结构可以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股东;意向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意向投资方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亿元,或其控股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400亿元等。 增资条件方面,项目信息明确,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不高于其净资产金额,单一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3%,并按每1%股权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报价。 建信金科于2018年4月1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业,全国目前下辖多个事业群和直属中心,员工规模近5000人。公司今年上半年已经实现营业收入12.66亿元,截至6月末,资产总额25.25亿元,负债总额18.36亿元,所有者权益6.89亿元。2019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2.31亿元,同比增长47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