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吴晓灵 摘要 我国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资产管理市场始于2002年,资管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运作的不规范和扭曲,从而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我们应当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正确认识加快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切实防控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风险,推动我国资管市场归于规范和统一。 首要的是监管理念的转变。 一是监管当局要划清市场与监管的边界,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展业和合规成本。公募基金应实行注册制储架发行,提高发行效率;私募基金应当尊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思自治,不应当按产品投向对管理人进行分类监管。 二是正确处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关系。从市场准入为主的监管思路转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持续监管理念。监管当局的责任是维护自己批准的持牌业务的市场纪律,惩罚和有序清退不合规经营的机构,打击非持牌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而业务创新和持续发展的责任应当还给金融机构的股东。 三是厘清牌照内涵,解除金融压抑,疏通直接融资渠道。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为特定项目融资而向投资人按份额或比例筹集资金的活动,是为融资方服务的投行业务,本质是私募证券发行,应当制定统一规则,按统一规则实行自律监管,在法人内部做好风险隔离,维护市场纪律。 其次,要实现新老资管产品的平稳过渡和监管职能的平稳过渡。 金融产品供给结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金融业当前的主要矛盾。金融机构要坚守方向,敢于担当,稳步推进各项改革。 直接融资的监管以信息披露、防欺诈为核心,间接融资的监管以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为核心。我们不宜再混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也不能混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监管的原则。对直接融资的金融活动实行独立统一的监管,是理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资产管理市场统一监管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统一产品规则和监管规则,形成投资门槛和资产风险呈连续函数分布的产品供给体系。第二步,将开展资管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交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保险、信托兼营资产管理配套业务的可委托银保监会代为监管;其他机构开展资产管理配套业务的,统一由证监会发放牌照和管理。 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分别监管,本质相同的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是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我们应该遵循规律,坚守底线,做勇于担当的金融人! 以下为全文: 遵循规律,坚守底线、做勇于担当的金融人 ——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的几点思考 吴晓灵 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揭开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序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应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开展私募资金管理业务,自此开启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资产管理市场发展进程。200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推动了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有序规范发展。同年,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开创了我国保险资金专业化运作的先例。2004年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开始介入资管市场。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了合法参与资管市场的地位,从而最终形成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管机构、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共同参与的市场格局。这些机构共同推动了中国大资管市场的壮大和发展,业务规模由2012年底的19.99万亿元发展到2017年的111.35万亿元(未扣除重复计算)。 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迅猛发展的原因,一方面是实体经济的强劲融资需求拉动,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谋求发展、修复资产负债表和获取利润的推动。资管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和监管分割等原因,也造成了运作的不规范和扭曲,从而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监管当局意识到这个问题,并持续对资管业务进行规范。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颁布实施以来,资管业务逐渐回归本源,市场秩序逐渐好转,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我国大资管市场的形成和壮大,顺应了居民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顺应了市场主体对便利融资的需求,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管业务中的不规范和扭曲是市场因融资渠道不畅而产生的变通安排,我们应当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正确认识加快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切实防控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风险,推动我国资管市场归于规范和统一。 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将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范围,授权国务院按《证券法》的原则制定其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此举为在证券的基础上规范资产管理市场和统一监管创造了条件。我们应当抓住新修《证券法》的契机,转变监管理念,划清市场与监管的边界,正确处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关系,放松牌照管制,解除金融压抑,疏通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应当实现新老资管产品的平稳过渡和监管职能的平稳过渡,实现资产管理市场的统一监管。 首要的是监管理念的转变。 一是监管当局要划清市场与监管的边界,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展业和合规成本。 资产管理产品是直接融资的工具,监管者的监管重点是投资者与资产风险适配、信息披露和投资范围合规等。对于普通公众及小投资人,由于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为有限,对面向这些投资者发行的公募产品应实行注册管理,要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对于合格投资者,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高,因此面向这些群体的私募产品发行,应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愿,以合同约定为主,稳妥把握监管重点与力度。 证监会以往对公募基金产品实行核准制,核准过程较长。银保监会对公募产品实行备案制,给了发行人很大便利,但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收益责任未按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公募产品的本质严格管理,致使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隐性刚兑、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等问题。新修《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实行注册制,公募基金也应向此看齐,实行注册制储架发行,提高公募基金发行效率。 对于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不应是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方向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思自治,应由双方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是不能向非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能变相公开宣传。协会的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只是在监管豁免条件下的自律管理。对于管理人登记,协会的职责是在持续自律管理中剔除违反自律规则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产品备案只是为了便利统计,让监管当局掌握整体投资去向和趋势。私募管理人管理哪类产品为主,发起哪种投资方向的产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或创业投资基金,理论上都是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协商与选择。监管层可以对产品进行分类监测,对不同类别的基金制定不同的报送内容和标准,让管理人分类报告,但基金的类别不是管理人的类别,监管层不应当按产品投向对管理人进行分类监管。 当前,中国私募基金市场乱象频发,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融资和利益输送的案例很多,协会不得不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设定门槛,对基金管理人按产品进行分类。但这些做法应当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登记备案技术的改进和诚信制度的建立逐步改变,给予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各类产品的自由空间,降低私募基金的展业和合规成本。也希望监管当局与相关部门一起进一步合理界定创业投资基金内涵和范围,让国家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低成本、精准地落实到位。 从功能监管的理念出发,证监会的机构设置应该是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同归于一个部门监管,这有利于对基金业监管规则进行统筹和协同。监管豁免之外的机构和私募产品由协会自律管理。监管边界的合理界定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 二是正确处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关系。 资产管理市场已经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市场。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要转变单纯机构监管的理念,从市场准入为主的监管思路转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持续监管理念。 金融业是风险外溢性很强的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是必须的,但机构进入后的合规经营更加重要,行为监管就是持续性的业务合规监管。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各参与方,从事同样法律关系的金融活动要遵守同样的规则,并由一个监管当局执行,这既是行为监管,也是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相结合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机构监管体现为法人机构的进入、整体风险控制和退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体现为业务的牌照管理和业务合规的持续监管。 在中国,监管当局的定位不仅仅是市场纪律的监督者,它还承担了市场发展的责任。在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双重考核要求下,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难以避免,公平对待所有市场主体难以做到。我们应该改变对监管的职责划分、优化问责机制,将业务创新和持续发展的责任还给金融机构的股东,监管当局的责任是维护自己批准的持牌业务的市场纪律,惩罚和有序清退不合规经营的机构,打击非持牌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这种分工才能破除“地盘意识”,实现市场的统一监管。 国际上资产管理机构无论其股东是哪类金融机构,对其监管的规则是统一的。资管机构管理的产品会有侧重,有些机构同时发行和管理公募和私募产品,有些只做公募或某类私募,这体现了管理人的偏好和能力,但同类产品的监管规则是统一的,因而资产管理市场有按产品细分的市场,没有按股东属性细分的市场。在外资金融机构扩大进入中国的背景下,不调整职责分工,不实行功能监管,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募产品规则不一致,会使外资股东无所是从,也会引起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混乱。银行和保险机构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同类资产管理产品不同的规则和不同的监管主体会割裂中国的金融市场,削弱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三是厘清牌照内涵,解除金融压抑,疏通直接融资渠道。 资产管理市场的无序扩展和扭曲发展主要在三大类业务上体现:一是表外信贷业务,这是银行为了规避资本占用和信贷规模控制而开展的业务;二是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管机构以资产管理的名义开展的私募债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三是规避监管的各类通道业务。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对银行信贷过度依赖和金融业务牌照管制过严是市场行为扭曲的重要原因。 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性是集合资金,由管理人为了投资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组合投资,进行资产配置。资管业务是为投资人理财、为投资人服务的业务,而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为特定项目融资而向投资人按份额或比例筹集资金的活动,是为融资方服务的投行业务,本质是私募证券发行。但由于我们的证券范围狭窄,这些产品未按证券发行管理。资金管理人在融资类业务中,同时承担为客户理财组合投资的责任和为融资方发行私募证券的保荐责任双重职责,势必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也容易引起利益冲突。在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背景下,银行、信托和保险资管机构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开发了私募证券发行业务,确实解决了一些企业的融资问题,但职责不清和利益冲突下的行为扭曲埋下了风险隐患。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规则,让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在开展此项业务时,按照统一规则实行自律监管,在法人内部做好风险隔离,维护市场纪律。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非公开业务的发行和交易市场(场外市场),疏通直接融资渠道,给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 其次,要实现新老资管产品的平稳过渡和监管职能的平稳过渡。 《资管新规》发布后,各金融机构陆续开展过渡期内老产品消化和新产品发行等工作,目前普遍面临着存量产品消化进度缓慢与新产品市场接受度不够、接续困难的问题。我们既要面对不规范存量产品退出的阵痛,也要面对防范化解风险导致经济下行的质疑。 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期,既是国际环境的影响,更是我国经济自身发展转型与政策调整的结果。金融产品供给结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金融业当前的主要矛盾。规范资管市场、加大改革力度、畅通融资渠道正是为经济的稳健创新发展创造好的金融环境。金融机构要了解自己的产品和客户,要坚守方向,敢于担当,稳步推进各项改革,这样才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也才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健康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尽一份力量不是口号,是一点一滴的行动。 监管理念的转变、新老资管产品和监管职能的平稳过渡是资管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也是金融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稳健发展的保障。在信息化时代,监管信息共享不是技术难题,障碍来自对金融产品性质和法律关系的认知。抛开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与委托的法律关系争议,所有的资金受托管理产品是直接融资,由委托人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信义义务)是没有争议的。这次新修《证券法》将资管产品列入证券范围,授权国务院按《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规则,其金融产品的属性已有法律的依据。 直接融资的监管以信息披露、防欺诈为核心。银行是间接融资的机构,存款人不承担银行贷款的风险,只承担银行倒闭的风险。间接融资的监管以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为核心。两类融资模式有不同的监管原则,因而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是国际通行做法,即使综合性的监管机构也会由不同的部门执行不同的监管规则。在依法治国、建立现代化治理机制的今天,我们不宜再混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也不能混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监管的原则。对直接融资的金融活动实行独立统一的监管,是理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也是向投资人昭示风险、打破刚兑的重要举措。 资产管理市场统一监管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统一产品规则和监管规则。 最近公布的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则与货币基金规则基本相同,这是一个好的取向。在规则统一的时候也不必完全拘泥于现有的公募基金规则,对银行设计的公募理财产品,如能管理好流动性风险,我们可以在了解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公募基金应该针对不同客户群体设计不同的投资组合产品,形成投资门槛和资产风险呈连续函数分布的产品供给体系。另外,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只规定了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投资管理,并未限定做公募产品还是私募产品。而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做公募基金还是做私募基金有严格的区分。特别是外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公司成立后,这种制度优势对证监会发牌照的管理人非常不利。《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留下了法律空间,国际上一些大的资产管理人往往也同时做公募与私募。证监会是否可以借鉴银保监会的做法,减少资产管理人的制度差别。同时,两会都应对管理人的利益输送行为制定规则加以防范和严格监管。 第二步,将开展资管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交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保险、信托兼营资产管理配套业务的可委托银保监会代为监管。 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两类机构是开展资管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本质相同,特殊之处是分别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起或控股,今后均应由证监会发放机构市场准入牌照。 《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各资管机构要开展存量产品化解和向净值化产品转型相关工作,如何保证老产品平稳过渡、保证银行理财子公司清洁起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目前理财子公司由银保监会发牌照监管是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但时间不能太长。 资产管理牌照的主营业务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产品销售、账户托管等业务是资产管理的配套业务,可实行单项牌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公司牌照,可以开展部分或全部配套业务;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兼营配套业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发放牌照,但可以委托银保监会代为监管其配套业务,证监会有随机检查的权利,发现问题时银保监会可在委托范围内告知证监会并处理,范围之外的应由证监会处理;其他机构开展资产管理配套业务的,统一由证监会发放牌照和管理。 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规则统一后,各金融机构介入资产管理市场的方式,是独资经营还是合资经营,是在基金管理人层面合资还是在银行理财子公司层面合资,是否申请部分业务牌照兼营都可由机构自主选择,这样将有效解除金融压抑,激发市场活力。 总之,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分别监管,本质相同的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是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我们应该遵循规律,坚守底线,做勇于担当的金融人! 本文是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总顾问、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为CWM50书系2020年新书《资产管理行业未来市场格局与业务模式》所做代序,内容略有修改。 (本文作者介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
时隔14个月,又一家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获准进入中国评级市场。 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美国惠誉评级公司(Fitch Ratings)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简称“惠誉博华”)予以备案。同日,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港股03988)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接受惠誉博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部分债券品种评级业务的注册。 这标志着,继2019年标普全球公司获准入场之后,惠誉评级公司成为第二家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 业界观察人士表示,外资评级机构接连获准进入中国市场是金融开放的重要表现,但它们同样面临着发行人强势、国内外信评人员薪酬差异大等现实问题,对这些机构能否够迅速抢占市场并不乐观。 已有两家外资获准入场 根据2018年3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银行间市场的评级牌照分为A、B两类。其中,A类信用评级机构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B类信用评级机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部分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此次惠誉博华获准开展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B类信用评级业务的注册,业务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机构债券、结构化产品信用评级业务。 业内人士介绍,惠誉博华目前开展评级业务的对象包括,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主体)和结构融资(包括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卡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等)。惠誉博华目前仍无法对非金融机构,也就是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信用主体展开评级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抢先于2019年1月进入中国市场的标准普尔已经斩获A类信用评级牌照,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全部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 2019年7月11日,国际评级巨头标普的中国子公司标普信评发布了获得牌照后的首个本土评级结果: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银租赁)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展望稳定。标普称,其为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评定主体信用等级采用的基准为“bbb-”,工银租赁“a”个体信用状况较这一基准高出5个子级。据悉,标普将投机级和投资级分界点定在AA上。 一季度债券违约创新高 经济下行压力,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债券市场单季度违约金额创出新高。 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债券市场共有15家发行人的46只债券违约,涉及金额580.82亿元。一季度新增违约发行人7家,主要集中在北京,行业分布和公司属性分布则较为分散。从违约原因来看,流动性恶化成为新增违约事件的主要原因,部分违约事件中发行人内控问题较为突出。同时,新冠疫情冲击下,行业景气度下降、实体经济流动性不足也加剧了发行人的违约风险。 新世纪评级研发部认为,在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各项金融支持政策不断出台并逐步向实体经济传导的情况下,预计未来实体经济流动性压力将逐步缓和,发行人因流动性不足引发的信用风险也将有所改善;但在国内经济增长恢复正常的内外部压力依然较大、政策效果传导仍需时间的情况下,债券发行人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流动性压力,短期内债券市场仍存在违约事件持续增加的可能。 不断增加的债券爆雷事件也令发债公司、做债券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再添阴影。本应提早作出风险提示,却往往只能在公司构成违约之后再下调评级,让债券投资人倍感失望。眼下国内金融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投资人也对外资评级机构寄予厚望。 外资评级机构路还长 毫无疑问,外资主流评级机构进入国内市场不仅可以丰富投资者的评级选择,便于投资者获得针对债券主体更全面的评级分析,也可以在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带给国内评级机构一定的压力和动力,从而促进相关评级机构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然而,在偌大的中国市场,零星闯入的外资评级机构能发挥多大的改变作用,至少短期之内业内人士并不乐观。 谦颐资产认为,随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国际评级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独立开展评级业务是未来的大趋势。但是,这些机构要在国内信用分析的核心领域发挥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方面,由于国际“三大评级公司”在境外对于中国国家主权的评级并不是最高等级,仅是中高等级,因此中国公司境外主体评级明显低于境内。也因此,国际评级机构境内子公司独立在中国市场全面开展业务后,将如何协调境内外评级差别,值得进一步关注。另一方面,国际评级公司主要采用量化计量的方式进行评级,但是国内企业存在财务数据可靠性局限、数据积累量不足,且数据周期较短等问题。核心信用评估量化模型对于判断头部(信用风险极低)标的以及尾部(违约概率极高)标的具有一定有效性。但是,对于信用资质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标的,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据了解,这同时也是国内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因为国内主流量化信用评级模型也主要借鉴国际评级机构的方法论。从评级结果来看,截至2019年底,交易所公募信用债存量债券中93%主体评级在AA以上。根据央行发布的评级分类、评级符号和内涵指引,发行主体信用等级AA,意味着“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简而言之,高度集中的评级对于个体信用分析的参考性价值较为有限。
经历了近4个月的全面封闭管理,北京养老机构服务终于按下“重启键”。5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5月18日起,符合条件的北京养老机构可重新接收老年人入住、返院,家属也可恢复对院内老人的探视。不过,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委员、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也表示,今后,常态化封闭式管理将成为北京养老机构服务重启前的“必选项”。 恢复接收新入住老年人 “经历了史上最特殊的这110天后,养老机构市场终于要逐步回归正轨了。”在京经营养老机构多年的张涛(化名)感叹道,对于那些正在咬牙坚持,甚至动过退出念头的养老企业来说,本次的新政着实可称作是一颗分量十足的“定心丸”。 李红兵介绍,自5月18日起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换言之,在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北京将有序恢复养老机构常态化服务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养老机构在具备隔离条件、护理能力的前提下,可接收新入住老人。李红兵强调,拟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须履行“一调查、两检测”程序,即由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及共同居住人员进行调查,确认老年人是否存在禁止进入养老机构情形。在养老机构同意接收、老年人返回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入院实施院内隔离;隔离观察14天后,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进入老年人生活区。 “可以恢复接收新入住老年人,对于养老机构来说,相当于重新打开了主要收入的来源。”张涛表示,这让不少收支平衡压力越来越大的养老企业着实松了一口气。 此外,《通知》还明确,北京养老机构将全面实行“预约探视”制度,养老机构内老人的监护人、直系亲属经预约、评估后可以探视。 疫情期的经营难题 “过去几个月,北京养老机构实施的封闭式管理确实有效保障了院内老年人的健康、安全,但同时,这种特殊的状态也给机构提出了新的经营课题。”北京某大型养老机构负责人表示。 李红兵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普遍增加了15%-20%。同时,由于没有新入住老年人,以及部分尚未返院的老年人需退还一定费用,包括这些支出在内,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成本损失基本都在30%-40%左右。 上述大型养老机构负责人介绍,目前该机构入住率约在1/3左右,而往年春节前后每个月都会新增10余位老年人入住,今年受到疫情影响,新入住、返院老年人完全“归零”,收入增量一夜之间降至冰点。该养老院经营者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往年同期院内平均每月都能增加30位新入住的老年人,但截至目前,疫情已令院方流失了超100位老年人。 寸草春晖养老机构创始人王小龙分析,养老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床位费,此前近4个月的时间内,不再接收新入住老年人的同时,机构的固定支出也出现明显上涨,包括防疫物资和相关设备等。 上述养老院经营者透露,虽然尚未经过系统计算,但过去这100多天,自己所在机构的损失额约为数百万元。 除了资金压力,保留团队也是一大问题。张涛直言,全封闭管理对于养老机构来说,最直接的挑战就是现金流“只出不进”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员工团队的稳定。 据李红兵介绍,疫情前北京全市养老机构员工总数约为1.7万人,其中一线员工约有9000多人,春节期间有3000多人回乡或在京外过年,截至目前,这3000多人中,还有约1000名员工尚未返院、返岗,确实有部分养老机构出现了人手紧张的情况。 针对当前养老机构的运营难题,5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还发布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通知》。根据规定,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一级响应期间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将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依据2-4月实际收住京籍老年人数量,每人每月增加500元补贴。而且,今年2-4月,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承租各级政府及市、区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房产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妥善保障员工队伍稳定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区协调免除房租。难以协调解决的,由各区财政给予补助。 “新常态”下的床位经济 调查中,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在封闭式管理将成为“新常态”之时,北京养老机构纷纷开启对传统运营模式的调整。 朝阳区寸草春晖养老院院长贾金凤介绍,在接到可以恢复探视的通知后,该养老院已在院内的室外部分开辟出了专门用于探视的区域,探视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单次最多可进入两人探视。北京优护万家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雪梅也表示,优护万家位于西山的养老机构可预约的探视时间为9:00-19:00,家属可选择电话及微信形式进行预约,探视区内同时只接受一组家属探视,单日可接受4组家属探视。 同时,多家受访养老机构负责人均表示,目前全院正加紧筹备,预计5月18日将“如约”开始接收新入住老年人。“机构内现已腾出了一整层的隔离区域,共有10余个房间,每间房将安排一位新入住老年人隔离居住。”上述大型养老机构负责人表示。 中国老龄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还提出,以往的老年消费者以及家属其实更习惯通过实地走访、对比来挑选养老机构,对养老院服务水平、设施质量的亲身感受,是影响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的关键因素。在常态化封闭式管理的机制下,怎样既能满足老年人及家属的“看房”需求,又能确保园内的防控标准不放松,是各养老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 张涛介绍,为了减少人员接触,目前其所在的养老机构已针对有入住需求的老年人开通了微信咨询服务,以线上视频等方式代替院内参观等环节。 但党俊武也直言,单纯依靠微信、抖音可能还不足以满足老年人的咨询需求。他认为,社会组织或相关部门或可通过建立统一的平台,对接各养老院的信息,“尤其是未来养老机构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为减少人员接触,对大数据及线上的需要也会有所增加,完整数据平台的建立也能相应减少养老院的工作量,便于老年人及家属对比挑选养老机构”。
P2P网贷全面清退之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对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做了合理界定,明确助贷机构准入机制,并强调消费者保护。 与此前流传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业内人士认为,对消费贷与经营贷进行区分管理,“新老划断”过渡期从3年缩短至2年,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等多处细节的调整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行业呼声。 《办法》对网贷机构转助贷也是起到了正面引导作用。“转型中的网贷类机构与银行合作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向银行证明自身具有合规开展相应服务的业务能力,二是对过往网贷资产的风险做了清退和隔离。”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董希淼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不过,董希淼认为,《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他建议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对于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也建议进一步放宽。 亮点:审慎包容、差异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贷款的线上化成趋势。近几年,商业银行纷纷联合助贷机构尝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业务形态和模式,却没有明确的业务标准和边界,各家银行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合作模式并不统一,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 《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办法》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生态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有从业者表示,从整篇意见稿透露出的场景细分与开明态度来看,是充分考虑了如何规避过度授信、多头借债、资金用途不当等风险基础上,保留了适度的创新空间。感受到了监管层在框架制度设立时,秉承审慎原则,基于行业现状的深入调研,对各方声音充分倾听,对行业、产品以及不同场景下的情况充分考虑,坚持公平性、平等性,又兼顾了灵活性与普惠性。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但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也就是说,在个人贷款主体上,监管充分考虑了消费贷与经营贷的不同场景,为避免过度负债,控制个人杠杆率,将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上限下调;而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经营,提高实体经济融资在信贷规模上的占比,“豁免”了授信上限,松绑了期限制约。 董希淼指出,《办法》实事求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实施差异化监管,这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在合作机构准入上,今年初的版本要求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来说,全部由总行审批在流程效率以及责任上会有很多限制,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与合作机构业务的开展。目前版本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相对更加合理,也有利于银行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对于相关助贷合作方也比较有利。” 于百程称。 建议:提升限额、改进受托支付 不过,董希淼认为,《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建议调整消费类贷款金额和期限。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 “目前各家银行普遍开展互联网模式的汽车类个人贷款,汽车属于大宗、高端消费品,一般而言贷款金额较高,贷款期限较长。其他日常消费场景,如装修、婚庆、教育深造等,因消费需求金额较大,对贷款期限要求较长。实践中,一般分期产品普遍在24期以上。如果将贷款金额限制为20万元、期限限制为1年,将使互联网贷款无法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董希淼称。 其二,建议进一步改进受托支付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与其他个人贷款业务基本保持一致,商业银行还可以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但受托支付对于不直接面对面触达客户的互联网贷款而言,存在着较高的运营成本和操作风险,建议进一步放宽相应要求。 对银行而言,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始终是“老大难”问题。董希淼建议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互联网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 第三,建议加大打击互联网贷款逃废债行为。互联网贷款具有额度小、客户分散等特点,在实践中以民事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追偿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在当前的信息传播条件下,一旦有个别客户或恶意机构组织煽动,容易形成群体性逃废债等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比照信用卡诈骗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恶意逃废债和群体性逃废债的打击,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贷款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此外,董希淼建议,在账户开立环节,允许部分科技实力强的互联网银行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远程视频和动态图像等验证方式开设银行I类账户,完善II类账户五要素认证体系并适当降低相关费用。 疫情期间对II类账户采取的过渡性政策,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固化为一般性政策要求,并适时探索企业银行账户线上开立问题。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协调,进一步明确电子单证、电子影像、电子签章、电子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扩大应用范围,推动构建可信的互联网贷款发展空间。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的发展方向,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队伍管理,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 两个《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监管规章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紧密结合2019年在从业人员清核中发现的问题,紧扣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条分细捋和明晰化。 《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共23条,分为全面提高认识、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八个部分。确立了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健全管理架构体系、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岗、持续提升销售人员职业素养、建设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建立销售人员队伍诚信体系、持续治理销售人员数据质量、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等任务。 《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针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特点和市场定位,从全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建立销售能力分级体系、严格诚信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两个《通知》明确了销售能力分级的监管要求,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督促保险机构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推进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建设。 两个《通知》主旨都是强调保险机构对保险销售服务等保险从业人员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强调保险机构在法律责任前提下所产生的对这些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责任,强调保险机构对这些从业人员的全过程、全环节管理要求。 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队伍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两个《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保险消费需求正在升级深化,从业人员作为保险业的一方重要参与者,应当而且必须对其实施更加有力有效的管理,才能使之更加适应行业发展新要求和老百姓保险消费新需求。二是从业人员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从事保险销售、咨询等服务,其素质水平、诚信状况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保险行业形象。2015年以来,从业人员快速增长,目前仅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就达900万。面对如此庞大的人员队伍,落实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其管理意识、督促其完善制度机制至关重要。三是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从清核情况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进大出等问题较为突出,其根源在于保险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的理念、架构、举措等方面存在缺失和偏差,没有切实肩负起主体管理责任。出台两个《通知》,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和制度引导,瞄准从业人员管理症结,着力弥补制度短板,切实提升监管效力效能,切实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两个《通知》的关键着眼点是什么? 从业人员数量众多,监管必须提纲挈领、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两个《通知》的切入点和着眼点就是抓住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这个关键,全方位推动保险机构按照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的总方向,持续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 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应当体现和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法人主责原则。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敦促保险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自上而下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二是全面责任原则。坚持全方位、全流程压实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全面督促引导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三是严肃问责原则。必须对从业人员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依法严厉处罚,依规严肃追责,以此保证制度要求切实落地做实。 三、两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两个《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在系统梳理从业人员监管政策基础上,紧抓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紧扣从业人员管理过程链条中的主要环节,紧盯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行条分细捋和明晰化,明确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从入职到离职的全流程、全环节管理要求和标准。两个《通知》既针对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有侧重有创新,也体现必要的延续性,与现行监管制度有机衔接。 两个《通知》从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分别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要求。总体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调战略站位,要求公司站在战略高度,统筹考虑从业人员发展及管理问题,系统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及责任人体系。二是建立全过程管理,将从业人员发展管理作为系统工程,抓住从入职到离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定。三是抓实落地实施,体现出严格监管监督、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的导向。 四、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基本考虑是什么? 在发达保险市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是通行做法,他们通过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等主体,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从业人员实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这是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地。两个《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保险法》规定,提出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明确保险机构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 五、推动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为使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切实常抓长抓、抓实抓好,两个《通知》对此提出了严格的监管监督机制,体现为两个维度四项要求。一个维度是对保险公司,严格突出依法严格监管和严格处罚的要求,明确加强专项检查,对忽视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机构,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银保监会还将围绕保险公司落实对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管理情况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不同档次,依法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另一个维度是对监管部门自身,强调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和严肃监管问责的要求,即在清晰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前提下,明确依法依规监管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履职动力。
5月第二周,受海外市场影响,A股再度出现震荡调整,上证指数和创业板指分别下跌0.93%、0.04%。不过,在消费及医药两大板块走强带动下,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再度跑赢大盘,本周逆势上涨0.37%。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在低风险偏好的背景下,机构更倾向于依托基本面投资,其中消费和医药行业部分公司已体现出较大的业绩弹性,成为机构重点布局对象。 在震荡的市场环境中,本周沪深两市仍有多只个股股价刷新历史新高(剔除今年以来上市的次新股),其中大部分属于食品饮料和医药生物两大板块。 具体来看,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成分股中的贵州茅台本周创下1338元历史新高,市值一度达到16807.93亿元,超过2019年贵州省GDP总额。此外,成分股中的山西汾酒、今世缘也分别创下115.18元、37.05元的历史新高。 机构人士认为,以贵州茅台为代表的大消费个股股价走强,背后有着强有力的业绩支撑。以贵州茅台为例,今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增长16.69%。此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显示,今年1-3月,粮油食品零售额同比增长了12.6%,其中饮料增长4.1%。 诺德基金表示,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外出消费和商务活动逐渐恢复,需求相对刚性的白酒也将走出低谷。从中长期来看,白酒的价格分层和竞争格局良好,龙头公司的成长具有确定性和持续性。 此外,医药股表现也是本周市场的主旋律之一。根据最新披露的上市公司一季报,今年一季度,医药类上市公司净利润为298.99亿元,同比下滑10.12%。但不同细分领域出现较大分化,其中与抗疫物资相关的原料药板块和医疗器械板块实现逆势增长。机构认为,医药股近期表现或受短期利好因素带动,但拉长时间来看,整个行业仍具有较高的景气度。 中欧基金将医药行业的核心驱动因素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给医药行业带来了稳定的需求增长。第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直接增强了市场对高品质医药和医疗服务的支付能力和消费意愿。第三,伴随国内创新药、优质仿制药等相关技术不断积累,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正在加速成长。 多位基金经理表示,在当前不确定性占优的市场上,具有高确定性的资产是最好的资产。“个股选择上,我们会坚守行业高景气度、份额向龙头公司集中,以及估值合理三要素维度下的选股思路,精选行业地位稳固、财务报表扎实的龙头公司。”弘尚资产称。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令业界翘望已久的互联网贷款“宪章”终于出炉了。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曾经恣意的互联网贷款到了该“意马收缰”的时候,而依托与互联网贷款的助贷行业或面临一轮“洗牌”。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金融科技与资产荒背景下谋求渠道突围的传统银行共同催热了助贷行业。这一新业态的发展无疑大大拓展了传统银行获客渠道、提升了金融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金融乱象,造成了金融不稳定因素,令互联网贷款蒙尘变味。如何补齐助贷行业监管短板,应该是监管多年来难以释怀的心事;而监管部门对于联合贷款、助贷模式的态度始终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暂行办法》尽管通篇关于助贷、联合贷未著一字,却处处牵扯着助贷机构的神经,招招直指助贷业务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隐患。如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的“兜底”、无资质放贷等“越界”行为,金融机构在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存在的核心业务外包等风控“甩手”行为,以及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引流泛化、违规收费、暴力催收等 “异化”行为。《暂行办法》试图从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规范互联网贷款及助贷行为,围绕营销行为的规范性、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联合贷款等设定了指向明确的十道监管“红线”: 其一: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其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其三: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其四: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其五: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六: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其七: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八: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其九: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其十: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上述监管红线表明上是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其核心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助贷(包括联合贷款)。因此,影响最深刻的实际上应该是助贷行业。对于触碰上述监管红线的机构及行为,《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监管罚则。 十条监管红线的设置,可谓利剑高悬,对互联网贷款领域的乱象形成强有力震慑。 尽管如此,高悬的利剑最终能否落下,依然存诸多变数。监管“红线”能否体现政策效力、发挥威慑力,或有赖于相关关系的进一步梳理与协调。 一是如何协调机构监管模式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的宽泛性之间的不对称性,避免监管空白。《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制,规范的仅仅是商业银行机构,因此被纳入监管的互联网贷款仅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部分,并非全部的互联网贷款,意味着还有很多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其他持牌类非银机构,以及非持牌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缺乏约束力。现有的对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类公司的助贷业务监管,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不仅使得持牌非银行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监管存在不平衡性,而且对非金融性公司的监管更是处于空白。依赖银行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希翼实现对第三方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约束,显然是不现实的。尽管此次《办法》在合作协议部分,要求商业银行将“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纳入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这种约束力有到多尚待观察。 二是如何协调现行的属地监管格局与互联网贷款跨地域性之间的矛盾,避免监管套利。《暂行办法》虽然在很多方面增加了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但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法人机构业务的拓展,另一方面也可能潜在不审慎的风险隐患。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贷款的跨地域性与监管的地域性矛盾问题或将突出。特别是在监管问责将趋严厉的情况下,未必不会出现地方本位主义下的监管不平衡与监管套利。 三是如何协调好政策设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之间的错位,提升监管效率。《暂行办法》在受托支付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但实际执行仍难操作。《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原本是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与中国小微企业众多,且小微经营的分散、随机等特性,使得其中部分规制特别是受托支付难以有效落地。甚至从制度出台伊始,问题就一直摆在那儿!线下规范尚且如此困难,更不用说线上了。 四是如何调节监管环节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全链条的不对称,避免机械监管。如何从整体上,设计一套能覆盖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链条的监管,终归是监管需要面对、需要研究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是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这无疑是助贷业务监管的核心;但这一架构忽视了对助贷方的监管,而当前助贷业务诸多乱象或更多滋生于此。如果仅仅从商业银行端,对现有纳入监管的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开展助贷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大量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 《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扭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及助贷业务方面的乱象,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但如何真正引导助贷行业走向审慎合规,切实纠偏助贷业务模式中存在的“越界行为”、“甩手行为”和“异化行为”,关键还要践行行为监管理念,构建行为监管体系,厘清助贷监管边界,实现对助贷行业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不能将互联网贷款的各节点人为割裂开来进行监管,否则就会落入“锯箭疗伤”的尴尬!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