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推进存款服务线上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特别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销售存款过程中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不审慎、消费者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对此进行了规范。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对于当前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互联网平台开展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利用数据垄断谋求特殊利益、诱导过度借贷、融资杠杆过高等问题。近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开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总的原则和方向已基本确定,我们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期媒体关注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1:近期有报道称一些银行互联网存款产品从互联网平台上纷纷下架,受到广泛关注,请问银保监会对此有何看法?另外,《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了半年左右,情况如何? 答:商业银行推进存款服务线上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特别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销售存款过程中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不审慎、消费者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规范。银保监会支持商业银行在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线上存款业务,并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不论是线下存款,还是线上存款,商业银行都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二是强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高负债的稳定性,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应当加强销售管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问题导向、有序规范、防控风险的思路,推动该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另外,为支持商业银行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引导商业银行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防控风险,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并在资金用途、贷款支付、风险数据与模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合作机构管理问题,《办法》提出了一些针对性要求,包括:一是严格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行统一准入机制,分层分类实行名单制管理,按照适度分散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二是明确合作协议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三是压实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实施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核心风控不得外包给合作机构。此外,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业务模式,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把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办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银保监会及时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对照相关要求,加强整改落实,目前已在合作机构管理机制建设、提升风险管理独立性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问题2:对于当前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请问下一步有什么监管方面的考虑? 答:近年来,部分互联网平台开展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利用数据垄断谋求特殊利益、诱导过度借贷、融资杠杆过高等问题。 近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开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总的原则和方向已基本确定,我们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要根据《办法》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做好自查和整改。一是自查自纠违规行为。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主动纠正和处理。二是规范和整改业务。按规定开展助贷和联合贷款,遵守出资比例有关要求。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依法合规对外融资,将融资杠杆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三是把握力度和节奏。新增业务要按新的办法和精神开展,存量业务要稳妥有序整改。四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问题3:前段时间,银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请问下一步银保监会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还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2020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发布后,各界高度关注,业内外都有较好反响,普遍认为《办法》贯彻了中央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推动保险业供给侧改革、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既防范业务风险又促进行业创新。具体来看:一是厘清业务本质,明确持牌经营要求,有效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二是规范营销宣传,防范销售误导,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三是细化服务标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四是提出针对性要求,规范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五是明确负面清单,消除灰色地带,打击非法经营。《办法》根据市场实际设置了过渡期,要求保险机构对照整改,保障业务和市场平稳过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进行宣传培训,开展执法检查,促进《办法》落地见效。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问题4:近年来,金融领域数字化发展较快,许多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开展了类似的小贷、保险、理财等业务,请问监管部门持什么态度?如何加强制度建设? 答:数字经济正前所未有地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提高了风险防控水平。同时,金融数字化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网络安全、市场垄断、数据权属不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对于金融科技发展,银保监会一贯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坚守风险底线的态度,把握好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平衡。 最近中央金融管理四部委再次约谈蚂蚁集团并公布了重点内容,强调的突出问题和整改要求,不仅是个性的,也有一定的普遍性。建议所有互联网平台都要对照自查,及早整改。特别是涉及网络小贷、保险、理财、信托等业务的机构,更要抓紧,监管部门随后会安排检查。我们想再强调几点: 一是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必须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质要求,使金融科技成为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 二是严格落实监管。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全面纳入监管,持牌经营,坚决制止违规监管套利。可以有一定的过渡期,但总的方向不会改变。必须坚决鼓励公平竞争、强力破除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及时严格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伪创新”“乱创新”严厉打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三是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 四是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要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我国金融科技应用总体走在世界前列,法律法规和风险监管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对金融科技监管,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原则,贯彻法治精神,完善监管体系,补齐制度短板,不断适应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趋势,增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问题5:今年以来银保监会稳步推进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处置。有观点认为,这些机构风险的主要根源在公司治理。请问银保监会是如何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的? 答:低效的公司治理确实是当前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尤其是诸多中小机构风险事件的主要根源。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国有机构党建工作虚化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未能实现有机融合。二是部分机构股权结构不透明,股权代持、隐形股东问题较为突出,股东行为越位错位,有的大股东直接干预机构经营,对董事会和高管层进行幕后操纵,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肆意侵占机构利益。三是董事会运作不规范,部分非执行董事存在不能、不敢或不愿履职的现象,少数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严重欠缺。四是信息披露不规范,对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不足。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监管,坚持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针对当前公司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银保监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系统提出了三年内公司治理监管和改革的蓝图,按照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规划各项重点工作。 二是加速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研究制定可供银行保险机构共同遵循的统一的公司治理准则。针对大股东行为、关联交易、薪酬扣回、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等若干重点问题,分别制定专项监管规制。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系统。 三是组织开展覆盖全部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首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等8个维度进行综合评级,评级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是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及“资本不实和股东不实”排查,覆盖4600余家法人机构,查处股权违规问题3000多个。分两批次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47家股东名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持续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着力加强股东行为监管与违规关联交易整治,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行为,严格信息披露,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率先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问题6: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问银保监会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答: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无照驾驶”行为。近年来,互联网成为非法集资滋生蔓延的重点领域,各种打着金融科技、金融创新旗号的非法集资不时冒头,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风险扩散速度更快、危害更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主动出击、坚决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地党委、政府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处非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已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是法律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20年12月2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对于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尤其是赋权地方政府、强化行政处置、形成工作合力意义重大。 三是重大风险隐患得到有力化解。各地果断查处了“团贷网”“善林金融”“信和系”“温商贷”等重大网络非法集资案件。2018年以来,全国共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1.1万亿元,一些积累多年的隐患得到稳妥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有序处置。 四是“以网治网”的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形成。编制发布《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2年)》,建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清理违规广告资讯信息266万余条,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天罗地网”初步成形。 五是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连续8年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品牌效应不断凸显。连续3年在央视黄金时段和高铁、地铁等移动传媒以及新媒体投放公益广告,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和鉴别力。 经过集中整治,打非处非工作赢得战略主动,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根治非法集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打赢攻坚战,也要打好持久战。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各类“无照驾驶”行为。二是抓住《条例》实施契机,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实现打早打小。三是强化科技赋能,加快搭建全国监测预警“一张网”。四是依靠群众群防群治,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远离非法集资。五是推动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全生态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加快消化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有效管控变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问题7:今年以来,美国多次依据其国内法律,单方面对我公民和法人实体实施制裁,与此同时,我们看到美方金融机构对来华投资发展保持着旺盛势头。请问银保监会如何看待? 答:美国依据其国内法律,单方面对我公民和法人实体实施制裁,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主权不容谈判,核心利益也不可能让步。我们对此绝不承认,绝不接受。美所谓制裁措施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定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为包括香港和内地公民在内的所有客户提供公平优质的金融服务。 过去一年里,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银行业保险业都有一批新引进的外资机构落地,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美资机构,而且有的还设立了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中美两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非常广泛,两国企业和人民都从中受益极大。稳定的中美关系不仅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而且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我们希望美方相向而行,秉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精神,推动中美关系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这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及补充银行资本,政策层面的定位之高,反映了其重要性与紧迫性。 “可以预见,2021年银行业对资本补充的需求较为迫切。这既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强化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现实要求。”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部分难以从现有市场化渠道获得资本金补充,但是又面临着资本缺口的小银行,很可能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政策层面关注的重点。” 资本补充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多位专家分析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夯实资本,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持续维护银行业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总体来看,受2020年上半年疫情冲击影响,银行一方面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需要更多的资本金;另一方面,收入、利润受到影响,通过利润留存内源补充资本空间缩小。鼓励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有利于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经济稳定恢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风险防范角度看,专家认为,受疫情影响,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压力客观存在,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一些风险暴露。作为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适时补充资本具有提升银行业稳定性的重要意义。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4.41%,虽然较年初下降了0.12个百分点,但仍高于10.5%的监管要求。专家对此普遍认为,整体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从结构上来看,个别中小银行面临资本缺口。 “整体上资本补充压力不大,但从结构看,城商行和农商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低于银行业平均水平,且二者的资本补充手段相较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更为单一。在当前银行净息差收窄、资产质量下行的大环境下,银行为保持盈利能力而‘以量补价’的措施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更高,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可能面临资本补充压力。” 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李茜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在这个时候强调夯实资本基础去应对可能的风险,尤其是对一些存在资本缺口的中小机构而言,不仅有利于自身长期可持续经营,对于提升整个银行业系统的稳定性也是非常必要的。”曾刚强调。 加强关注“结构性失衡”问题 随着既往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包括发行普通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传统“补血”方式正持续发挥作用。 “近年来,我国资本补充工具层面创新非常多,现有的资本补充渠道很多也很通畅,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来源。”曾刚认为。 但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市场结构失衡的现象仍然存在。业内专家分析称,受疫情及经营压力影响,一部分中小银行靠利润留存、IPO上市、市场化引入投资者来进行资本补充已经很难。与此同时,很多小银行也达不到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面临资本缺口的中小银行已经无法从市场化资本补充渠道获得足够的资本来源。 “这些难以从现有市场化渠道获得资本金补充,但是又面临资本缺口的小银行,很可能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策层面关注的重点。”曾刚认为。 事实上,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一直受到关注。2020年以来,监管层也在积极推动落实专门政策以进一步增加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渠道。“对少数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进行资本补充的机构,积极推动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性资金支持。尽快落实省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最新政策,并把补充资本和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表示。 近期,各地专项债已陆续开闸落地。自财政部下达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000亿元后,2020年12月,广东省政府成功发行全国首单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助力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发行规模为100亿元。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是2020年的一项创新。未来还应细化相关标准,并完善退出机制。”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强化分类施策 除了部分小银行急需补充资本夯实抵御风险的能力外,实际上,我国大型银行也因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而面临较大压力。 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对于大型银行而言,资本金的监管规则正在逐渐趋于强化。 2020年9月30日,央行、银保监会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12月3日,央行、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专家预计,2021年,监管部门很可能会提出对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序列的部分银行追加资本要求。而针对大型银行和小型银行不同的现实情况,未来政策层面需要进一步“分类施策”。 “对于国有大型银行等重要性银行而言,下一步要继续拓展完善资本补充工具,特别是创新发行损失吸收工具;在中小银行层面,要尽可能加强对其通过市场化融资渠道进行资本补充的支持,同时对于达不到市场融资标准要求的个别小银行,进一步研究专项资本补充改革方案,以促进资本补充和风险化解。”曾刚建议。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将银行理财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 人民银行在对《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出现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需要完善反洗钱监管范围。 《修订草案》新增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人民银行在说明中阐释了修改的必要性。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防打击金融领域违法活动提出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机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中的作用。为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坚持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 《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了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同时,《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强调反洗钱的持续监管要求。
图片来自网络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一则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一些网络平台存在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以诱导过度消费的行为。 对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银保监会消保局提出的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问题主要包括四点: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以及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 其中,在针对“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的风险提示中,银保监会消保局着重提出,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日前,360借条和京东金融于各视频平台投放的“土味”和“奇葩”广告曾引发众怒。 今年9月,360借条曾投放一则被网友评为“价值观扭曲”的推广短视频。视频中,一位衣衫褴褛的男子向空姐承诺会通过努力给她幸福,空姐因为男子不知道360借钱是什么就宣称二人不合适。视频引发舆论后,360借条致歉并下架了相关视频。 12月,京东金融“顶风作案”,网贷宣传短视频又涉价值观问题而引恶评。 京东金融的涉事短视频中,一位农民工因母亲晕机向空姐求助开窗透气被周围人嘲笑,空姐想起推向1290元的升舱服务,主人公因没钱放弃升舱。这时镜头一转到了后排一位看似有钱的西装大哥,大哥霸气地说了一句:升!升舱的钱我来出!转头接过主人公的手机帮他在京东金条上借了15万,然后开始单方面介绍京东金条的优点而不提借贷风险。 在该条推广视频遭到众多网友批评之后,15日,京东金条又出现一则“土味”短视频,主人公换成了外卖小哥。视频中,外卖小哥在路边救起一位董事长,董事长醒来感谢恩人,一把抢过小哥手机帮他在京东金条上借了15万,接着就是与上条广告同样的推销话术。 无论是对视频中主人公“没见识”的夸张嘲讽,还是避重就轻的推销借贷产品,京东金条广告中透露出来的价值观都引发了舆论对于这类广告的声讨。 随后,京东金融官方发布声明,就此前网上流传的京东金条推广短视频涉及的诱导借贷问题道歉。 京东金融致歉信 致歉信称,该短视频传播系因团队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导致违规上线;并表示,将对所有存量短视频全面复核,完善审核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管理者予以处罚。 而针对上述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银保监会消保局在风险提示中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12月28日,央行官网刊登题为《资产透明度、监管套利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工作论文,文中谈到,近期的包商银行被接管、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等事件表明市场资金存在违规使用和信用下沉问题,设定更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银行投资透明度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 以下为论文摘要: 引言与文献综述 银行资产透明度指的是银行外部人(特别是存款人和监管者)从银行财务报表中获得的银行资产风险等重要信息的容易程度,银行资产透明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和风险水平。一方面,银行资产透明度越高,存款人就越容易基于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要求的存款利率,随着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的上升,存款人要求的风险溢价上升,银行吸收存款的融资成本上升,存款人的监督将会约束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和银行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银行资产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银行监管,约束银行通过监管套利承担更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不少学者认为银行资产缺乏透明度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套利是导致 2008 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银行资产不透明和同业关联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批发型融资形成的不透明债务网络是 2008 年金融危机与以往危机的不同之处(Brunnermeir, 2009)。监管套利一般指银行利用政府监管差异,通过将资金从监管完善的市场流向监管薄弱的市场以规避监管限制实现获利和过度风险承担(Houston et al., 2012),其形式多样如跨国银行并购(Karolyi and Taboada, 2015)、影子银行(Demyanyk and Loutskina, 2016; Buchaket al., 2018)等。本文关注批发型融资与零售型存款在存款人市场监督上的差异(Granja, 2018)以及批发型融资存在的监管套利问题。银行批发型投融资不同于贷款等传统资产,批发型融资绕开了投资者和存款人监督,监管难度更大,使得银行资产透明度下降,银行更有动机承担更大风险。为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发生,2008 年金融危机后监管部门更加担忧银行过高的系统性风险(Hanson et al., 2011;Acharya and Ryan, 2016)。 与美国银行业不同,我国银行批发型融资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是我们认为我国的同业市场所起到的作用与美国银行批发型融资相类似。大型商业银行因为存款来源广、资金稳定等原因,往往担任同业市场的资金提供者,中小银行利用同业资金进行利差套利、非标投资期限套利等套利行为导致其对自身风险水平的低估(Houston et al., 2012)。包商银行被接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包商银行在 2019 年 6 月被接管前的不良贷款率仅 1.68%,资产透明度低,同时包商银行过度依赖同业募集资金,其负债端存款占比持续下降而同业资金占比飙升。 银行资产透明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约束的研究近年来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许多文献认为银行资产透明度提高了市场纪律,促进了有效清算。高质量信息披露促使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缓冲(汪莉, 2017),缓解监管压力导致的影子银行风险上升(刘莉亚等, 2019)。市场参与者得以倚仗对银行风险定价(Cordellaet al., 2018)或“挤兑”威胁限制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Acharya and Ryan, 2016)。因此,充分的信息披露会降低银行破产几率或系统性风险(Bushman et al., 2015;Granja, 2018),高透明度的银行向外界传达偿付信息的能力更强从而更容易吸引外部再融资,不透明导致偿付能力不确定可能引发银行危机(Ratnovski, 2013)。实际上,新的巴塞尔协议也十分重视银行资产的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纪律在保证银行系统稳定性中的作用。传统银行理论认为银行风险是独立的(Borio and Zhu, 2012; Dell’Ariccia et al.,2014),相关讨论以银行个体风险为主。2008 年金融危机发生后,银行风险关联性成为理论模型的焦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新的金融监管背景下迅速增加(Brunnermeir, 2009; Anginer et al.,2014; Dell’Ariccia and Ratnovski, 2019)。系统性风险是个体风险系统化的结果。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只有具备关联或传染性才视为系统性风险。一些研究讨论了银行非利息收入、资产价格泡沫、影子银行、监管政策等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Engel et al., 2014; Brunnermeir, 2020a;2020b; 郭晔和赵静, 2017b; 陈国进等, 2020)。也有文献对二者进行比较(Bushman et al., 2015; Strobl, 2016)。目前关于资产透明度和监管套利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的理论或实证研究还比较少。 传统审慎监管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内业务的监管,如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产生了将资产负债业务从表内移到表外的动机,从而躲避金融监管,获得监管套利的利润。基于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研究都表明,缺乏监管约束必将加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郭晔和赵静, 2017b; 邱晗等, 2018)。同业市场提供了银行同业之间流动性风险共担的机制(Hachem and Song, 2017),可以缓解流动性风险(挤兑风险)导致的金融系统脆弱性,有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Dietrich, 2019)。但从系统性维度看,同业市场可能会加强银行间的过度关联和资产同质,为银行的风险转移提供便利,加剧金融风险的传染(Mistrulli, 2011),特别是在监管缺失或银行不透明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可能更为严重。 为了进一步分析资产透明度和监管套利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我们首先在经典银行道德风险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银行透明度以及关联性监管套利,从理论建模的角度,分析了资产透明度、监管套利等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其次,在理论建模的基础上,基于我国上市银行的数据,利用滚窗估计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透明度进行测度,基于 SRISK、MES 等方法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在充分控制可能影响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层面特征、宏观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实证分析了银行资产透明、监管套利等对我国银行系统性风险水平的影响,探讨了资产透明度、监管套利影响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机制。本文可能的贡献有:(1)本文是银行层面的系统性风险研究。大量银行文献从个体风险角度进行研究,Allen et al.(2011)、Dell'Ariccia et al.(2014)是独立投资组合的情形,本文放松了独立性设定,在异质投资组合情形下(允许关联性)引入资产透明度。 Bushman et al.(2015)基于美国商业银行的延迟预计损失(DELR)实证研究了银行会计选择与个体风险和系统风险(银行间风险依赖)的关系。本文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资产透明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这一研究领域,提供了监管套利的机制。(2)利用关联性和债权债务银行的设定,我们得以研究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存款市场监督的非对称性反应。这也从另一角度佐证了 Iyer(2019)对“大而不能倒”银行扭曲零售存款市场的研究。(3)相比于零售型存款市场领域(Iyeret al., 2016; Chen, 2019),本文增加了批发型融资市场、银行系统性风险视角的研究,也填补了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Buchak et al., 2018; 郭晔和赵静, 2017b;邱晗等, 2018; 刘莉亚等, 2019)批发型融资相关研究在银行透明度方面的空白。 结论与政策建议 监管套利和资产透明度是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前沿课题。本文在道德风险理论模型中考虑银行风险的关联性特征。加入套利投资和透明度设定,探讨其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并且基于资产透明度和系统性风险的测度指标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1)资产不透明、监管套利(以同业为例)均会提高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使用 SRISK 和 MES 不同测度指标和不同资产透明度的计算方法,结论仍然一致。(2)本文对二者的调节作用进行研究,发现监管套利弱化了资产透明度(存款市场监督)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约束作用。(3)债务银行和债权银行间存在异质性风险传染。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债权银行受到同业套利的影响更显著,而债务方的中小银行受到资产透明度的约束更明显。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到如下启示:首先,在当前利率双轨制背景下,银行存在借同业通道规避监管行为,同业套利不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其次,银行的不透明可能是造成风险累积的重要因素。近期的包商银行被接管、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等事件表明市场资金存在违规使用和信用下沉问题,设定更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银行投资透明度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最后,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是复杂的评估体系,不同国家的银行监管情况也存在差异。监管当局应当结合我国金融系统的特点,注意规范银行间市场的投融资行为以及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类资产认定范围与条件。对信息披露提供 MPA 考核评估激励,增设资产透明度指标,对商业银行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性监管。同时,应当讲究不同政策工具间的配合、及时完善评估体系,对不同重要性的银行应当建立更加灵活动态的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风险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 “广义无风险利率下行、刚兑信仰被打破、银行理财替代、公募基金‘固收+’产品不断涌现”,这是华富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尹培俊为“固收+”产品近期走红总结的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 尹培俊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类“固收+”产品大量集中涌现,投资者可以精挑细选,“了解产品类型、参考长期业绩、挑选基金经理可以成为投资者选择‘固收+’产品的三个维度。” 三个维度精挑细选 “‘固收+’产品近期的火爆,是行业长期投资实践积累所致。”拥有14年证券投资经验、专注债券投资与研究十多年的尹培俊在回顾行业发展时表示。 在尹培俊看来,“固收+”产品在现阶段的火热表现有着天时、地利、人和的综合因素配合。“一是宏观经济潜在增速下滑,与之对应的长期利率走势或广义无风险利率走势也在下台阶,同时刚兑产品的信仰正在被打破,资金配置方向发生变化;二是居民理财需求变化;三是公募基金在‘固收+’领域已经积累了较多经验,特别是一些广义‘固收+’产品,在历史业绩表现上获得越来越多人认可,行业头部公司也建立丰富的‘固收+’产品线。” 面对丰富多彩的“固收+”产品,投资者应该如何挑选?对此,尹培俊给出三个维度作为参考:第一是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固收+”产品的产品特征,“固收+”产品也有不同类型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不同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相应类型产品;第二是跟踪“固收+”产品的长期历史表现,以此观察基金产品的真实风险收益特征;第三是选择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的能力、经验、风格对“固收+”产品的业绩表现至关重要,投资者可以通过选人来选产品。 锻造“固收+”投资品牌 尹培俊认可的公募“固收+”产品,应该是固收投资打底,收益增强策略增厚业绩回报的模式,产品在回撤控制上需要精益求精。 管理“固收+”基金,既要挑选安全可靠的债券底仓,又要把握不同风险资产间的轮动节奏,所以“信评能力”与“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是“固收+”基金经理的两大制胜武器。在信评能力上,尹培俊曾多年在信评机构从事信评研究,注重信用主体公司的基本面与财务表现,尤其看重公司持续创造现金流的能力,考察企业现金流规模与债务的匹配度。“信用研究上,要明白信用债的实质是企业现金流对应的偿债能力,要相信常识,打破一些不合理的预期和所谓信仰”,尹培俊直言不讳。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尹培俊则善于在不同资产及同一资产品种之间不断衡量资产性价比,寻找高估与低估机会。 在尹培俊看来,“固收+”投资策略在投资目标上,希望用对“大类资产配置”的理解与运用,承受尽量低的风险,获取契合客户需求的稳健的中长期回报。在投资中,尹培俊有两大“信仰”:一是相信均值回归;二是相信长期与复利的力量。
精准扶贫要找准病根、对症下药。多年来,扶贫小额贷款在助力贫困人口发展产业“拔穷根”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户贷企用”,是前几年常见的一种信贷扶贫模式,一经推出,受到多地欢迎,不少贫困户在这种模式带动下脱贫摘帽。但在此后执行过程中,这一模式却逐渐背离了扶贫小额信贷的初衷,风险隐患持续暴露。 此后,各地及时纠正“户贷企用”做法,规范扶贫小额贷款使用,将扶贫资金风险降至最低,让贫困户真正受益。 记者在贵州调研时了解到,当地在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政策的引导下,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制宜,创新出台“六保一投”金融扶贫创新模式,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杜绝“户贷企用” “户贷企用”是前几年常见的一种信贷扶贫模式。一般来讲,贫困户申请财政贴息的小额扶贫贷款,但资金并没有到贫困户手中,而是以入股的方式提供给带贫的农业企业,企业定期给贫困户进行分红。 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陈朝华对说,农民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资金变股东。“户贷企用”的初衷是好的,但在执行当中还是有一些偏差,会产生一些风险。在当地,一些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拿到5万元扶贫小额贷款后,不知道做什么,当时有个好的想法就是把农户投入到企业,把5万元集中起来,企业每年给农户6%的分红,也就3000块钱左右的收入。 这一模式一经推出的时候,不少贫困户脱贫摘帽。但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很多地区相继出现“贷得出、收不回”的问题,“户贷企用”风险隐患持续暴露。 “因为企业管理不善或存在市场风险,有些企业出现困难后就会造成小额扶贫信贷到期后,5万元入股的股金不能按时偿还,这一风险也转嫁到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身上,从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带来征信问题。”陈朝华说。 据悉,在2017年以前,不少地区曾普遍推行“户贷企用”模式。扶贫小额信贷具有“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特征,在近几年“户贷企用”频频爆雷。 此后,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扶贫小额信贷要“户借、户用、户还”;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 “‘户贷企用’是坚决不允许再发生。现在要规范使用扶贫小额贷款,精准用到农户发展生产,绝对不能用于参与企业入股分红这种形式来做了。”陈朝华强调。 以贵州黔南州地区为例,该地区这一贷款模式最早规模曾达20多亿,随着近几年不断处置清收,已在今年11月末全部清零。 在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展上,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表示,在配合省政府率先出台防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意见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专项治理,牵头制定《金融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联合多部门进行扶贫小额信贷专项督导,推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还款高峰,稳妥处置“户贷企用”等潜在风险。 创新金融扶贫新路径 近两年来,各地特色扶贫模式不断涌现,推动了扶贫工作发展。贵州地区也进一步理清精准扶贫措施,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例如,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以福泉市为试点,贵州福泉农商行作为地方金融主力军,推出“六保一投”金融服务坝区创新模式,涵盖启动保障、责任保障、产销保障、资金保障、风险保障、兜底保障和信用投放七个环节,在带动贫困户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六保一投”指的是:整合政府性农业发展公司和供销社资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垫资赊销一定比例的生产资料,作为启动保障;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部分资金流转土地,并按贷款金额的2%缴纳互助保证金,作为责任保障;地方政府性农业发展公司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种苗供应及农产品保底收购“双订单”,作为产销保障;联动保险公司开办“种植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业务,作为信贷风险保障;地方财政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兜底保障;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资金支持,作为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坝区的资金保障;在多方联动和支持下,银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投放单户授信在500万元以下、三年期以内、较各项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230个基点的贷款。 这一融资创新新模式,有力破解了各种问题,比如: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动力不足及单打独斗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有资金实力有限而难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问题,经营主体缺乏订单保障而不敢发展生产的问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较大而导致银行畏贷的问题,抵押担保严重缺失而难以获贷的问题,融资成本高而不愿发展生产的问题等。 记者在贵州地区采访时了解到,黔南州福泉市瓮偿村“大福姜”种植大户陈礼能就是“六保一投”模式的受益者之一。此前,陈礼能通过自筹资金试种50亩“大福姜”赚钱后,决定进一步扩大产能。福泉农商行通过“六保一投”信贷模式,运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向其发放了信用再贷款80万元,利率只有4.85%,解决了资金缺口问题。由于今年生姜价格一路飙升,他预计利润将突破100万元。 截至今年10月末,福泉农商行通过该模式已向坝区83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期授信5404万元,并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优惠利率信用贷款24笔、1294万元。 在巩固脱贫成果的关键时刻,如何管好扶贫资金,把扶贫资金风险降至最低? 记者了解到,贵州当地将扶贫再贷款使用情况纳入内审部门专项审计,强化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监控,明确“三个不贷”标准。 “扶贫贷款主要是对法人机构解决一个流动性问题。”陈朝华介绍,“三个不贷”分别是:扶贫贷款资金是有风险、有使命的,不符合我们扶贫再贷款使用的企业,我们是不能贷的;此外,高风险信用社不能贷,金融机构支持的产业不符合扶贫贷款支持的产业标准也不能贷;另外,自有资金存量大,存款多、贷款少的金融机构也不会过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