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原标题:中小银行风险可控经营稳健 本报北京7月16日电(记者欧阳洁、屈信明)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目前中小银行整体运行稳健,风险可控,主要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高。截至今年6月末,城商行不良贷款余额4478亿元,较年初增加201亿元,增幅4.7%,不良贷款率2.34%,较年初下降0.1个百分点。 当前,农村中小银行以占银行业14%的资产规模,贡献了近30%的涉农、小微、民营贷款。截至5月末,农村中小银行涉农贷款余额11.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4.5%,占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的31%;民营企业贷款余额13.4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62.6%,占银行业民营贷款余额的30.4%。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8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0.7%,占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28.4%。 又电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下,个别信托公司发生了一些风险事件。但这类信托公司仍属少数,属于单体机构风险。信托业运行总体平稳,整体风险完全可控。数据显示,信托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截至6月末,全行业直接投入实体经济的信托资产余额13.33万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余额62.65%。
7月17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保监指出,《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第五条 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上述贷款适用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第六条 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第九条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五)其他有关职责。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二)制定、评估和监督执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三)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四)建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各类风险,及时应对风险事件;(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消费者保护情况,及时了解其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及时知悉风险状况,准确理解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要求,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线上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进行核验并留存,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实时监测欺诈行为,定期分析欺诈风险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反欺诈的模型审核规则和相关技术手段,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构建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风险定价模型,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运用风险数据,结合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方案。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传递、归档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信贷流程关键环节和节点的数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数据应可供借款人随时调取查用。第二十六条 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状况。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与预警触发条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应通过人工核查作为补充手段。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内部审计体系,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审查评价、督促改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效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专项内部审计报告。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贷款形成不良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其性质及时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方案,提升处置效率。第三章 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满足风险模型对数据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有效性等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贷款产品特点、目标客户特征、风险数据和风险管理策略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技术标准和建模方法,科学设置模型参数,构建风险模型,并测试在正常和压力情境下模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模型评审机制,成立模型评审委员会负责风险模型评审工作。风险模型评审应当独立于风险模型开发,评审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风险模型有效性和稳定性,确保与银行授信审批条件和风险控制标准相一致。经评审通过后风险模型方可上线应用。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模型日常监测体系,监测至少包括已上线风险模型的有效性与稳定性,所有经模型审批通过贷款的实际违约情况等。监测发现模型缺陷或者已不符合模型设计目标的,应当保证能及时提示风险模型开发和测试部门或团队进行重新测试、优化,以保证风险模型持续适应风险管理要求。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模型退出处置机制。对于无法继续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模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模型退出给贷款风险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全面记录风险模型开发至退出的全过程,并进行文档化归档和管理,供本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随时查阅。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安全、合规、高效和可靠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以满足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注重提高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管理和维护,定期开展安全测试和压力测试,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访问控制和行为监测,有效防范网络攻击等威胁。与合作机构涉及数据交互行为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敏感数据的有效隔离,保证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部署在借款人一方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浏览器插件程序、桌面客户端程序和移动客户端程序等)的安全加固,提高客户端程序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篡改、抗反编译等安全能力。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合作机构的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敏感数据的安全保护能力,开展联合演练和测试,加强合同约束。商业银行每年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业务连续性。第五章 贷款合作管理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作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商业银行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商业银行需要向借款人获取风险数据授权时,应在线上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详细阅读授权书内容,并在授权书醒目位置披露授权风险数据内容和期限,确保借款人完成授权书阅读后签署同意。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制定因合作机构导致业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预案,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一)业务规划情况,包括年度及中长期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和合作机构管理等;(二)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互联网贷款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互联网贷款业务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重要风险管控指标;(三)上线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合规性评估、产品风险评估,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配套服务情况;(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一)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与自身业务定位、差异化发展战略是否匹配;(二)是否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三)信息科技风险基础防范措施是否健全;(四)上线产品的授信额度、期限、放款控制、数据保护、合作机构管理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全面有效。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业务基本情况;(二)年度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分析;(三)业务风险分析和监管指标表现分析;(四)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的主要方法及改进情况,信息科技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五)风险模型的监测与验证情况;(六)合规管理和内控管理情况;(七)投诉及处理情况;(八)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一条 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合作机构管理等在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调整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调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数据统计与监测、重要风险因素评估等工作。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互联网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其监督实施。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2020年5月9日—6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的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纳入相关监管制度。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将第二十条“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二、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三、《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四、《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的一般规定。五、《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六、《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等技术手段,在获客、合同签订等环节与合作机构开展基于应用场景的合作。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七、《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八、《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九、《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十、《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并视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图片来源:微摄 经济日报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陆敏从银保监会获悉:当前城商行整体运行稳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高。截至今年6月末,城商行资产规模同比增长9.96%,较去年同期低1.32个百分点,较商业银行平均水平低1.02个百分点,近两年来资产规模保持了相对平稳的增长态势。 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副主任刘荣表示,在监管引导下,城商行近年逐步调低了风险偏好,经营行为趋于理性,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其中,存贷款业务占比持续提升。截至6月末,各项贷款和存款余额分别为19.2万亿元和25.9万亿元,占总资产、总负债比重分别为48.5%、70.9%,较年初分别上升1.3个、2.4个百分点。另外,高风险业务持续压降。截至一季度末,同业资产余额1.8万亿元,较年初下降1004亿元;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余额6.3万亿元,较年初下降1107亿元,均延续压降态势。 另外,近年来,受区域经济形势、市场竞争、内部治理等因素影响,城商行风险水平持续上升,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风险仍处于持续暴露过程中。截至6月末,城商行不良贷款余额4478亿元,较年初增加201亿元,增幅4.7%,不良贷款率2.34%,较年初下降0.1个百分点。 据介绍,为有效应对风险,银保监会已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在防范信用风险中赢得最大主动权。一是指导城商行综合评估和预判损失风险,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真实准确分类,对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资产审慎足额计提拨备。坚决治理各种粉饰报表的行为。二是推动加大不良处置力度,要求城商行在切实加大核销力度基础上,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确保今年不良处置规模明显高于上年,将实施按月监测。三是通过改革重组集中处置不良资产。对于一些高风险城商行,在推动风险化解过程中,要求必须严格清产核资,摸清风险底数;问题股东必须买单,不仅要依法偿还占款,还要通过缩股直至股权清零等措施尽可能承担损失;同时,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积极参与,按照市场化原则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结合近年一起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典型案例】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宣传单、办年会、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其操作手段有三: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案例分析】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公开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线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在线上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 三是不特定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侵害较大。四是利诱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背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并通过虚构项目、担保等方式,利诱客户投入资金。 【风险提示】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非法集资是国家坚决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旗号,或假借扶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之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手段,进行自融或变相自融,形成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社会公众应当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就稀里糊涂投资了业务不懂、风险不明的项目,要了解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可能高收益。 二、了解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其本质仍属于金融,遵循金融投资规律。社会公众在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参与金融业务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三、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公众要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高风险,跟风投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金融产品;更不要一味追求担保或所谓“保本保息”销售承诺而不注重风险辨别,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7月16日周四,沪深两市出现大跌,上证指数暴跌4.5%,超过200只个股跌停。大盘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调整,一方面是对之前快速上行的修正,释放了较大获利回吐的压力,另一方面,近期多重利空因素产生共振,共同引发市场暴跌。 综合来看,影响今天市场下跌的因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此前指数快速拉升,积累了大量获利盘,市场出现调整信号就会引发很多抛盘;二是部分机构减持及政策信号引起投资者担忧;三是外资近期持续流出,获利了结;四是有媒体报道引发白马股总龙头茅台暴跌8%,白马股板块集体杀跌。 从7月1号开始的这轮快牛行情,大盘在短短的10个交易日左右上涨了500点,券商、科技、白酒板块也出现快速攀升,累积大量的获利盘。但近日由于多空分歧加大,涨幅较大板块和个股的跌幅也比较明显,如科技、券商等板块出现了较大幅度调整,特别是股价波动性较大的科技股,在这一轮调整中跌幅明显。 从经济面看,我国今年上半年受到了疫情的冲击,经济出现一定的回落,根据今日上午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半年国民生产总值45,6614亿,同比下降1.6%。值得注意的是,一季度GDP下降6.8%,二季度的经济增速由负转正,主要指标出现恢复性增长,经济平稳复苏,二季度单季度增长3.2%,和一季度同比下降6.8%相比出现了快速的回升,远超很多经济学家的预期。因此,预计三四季度GDP同比增长会更快,可能会达到5%至6%以上,从环比看,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5%,环比恢复速度较快,表明今年全年GDP的增速按季度来算是典型的v型反转,这决定了后市A股市场仍具有一定的上升基础,A股市场全面牛市的格局并不因为短期调整而改变。 从工业生产看,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1.3%,降幅较一季度收窄7.1%,其中,二季度增长4.4%,一季度下降8.4%,随着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从4月份开始,我国工业生产基本恢复至接近正常状态。从销售看,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72,256亿,同比下降11.4%,降幅比一季度收窄7.6%,其中二季度下降3.9%,较一季度收窄15.1%。这表明,和工业生产相比,消费行业还没有恢复到正常状态,消费受到了疫情的最大冲击,但网上销售出现了同比增长。上半年全国网上销售额51,501亿,同比增长7.3%,而一季度下降0.8%,因此,在疫情下,网上商品的销售额增速较快。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3,480亿元,增长14.3%,比一季度加快8.4%,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5.2%,比一季度提高1.6%,这说明网上产生了1/4的社会消费品的零售,是经济转型的重要体现。疫情进一步加快了网上销售的发展,电商、外卖、直播带货等成为新特征。 从整体看,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经济运行呈现出恢复性增长和稳步复苏态势,发展韧性和活力进一步彰显,当然,消费方面的恢复还有待时日,需要更长时间来恢复到正常水平,下半年我国经济上势必将进一步复苏。但当前仍存在风险,最大的风险是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疫情对世界经济的巨大冲击将继续发展演变,外部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国内经济的恢复仍有一定的压力,特别是出口方面,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增速放缓。 在美股继续收高的情况下,道琼斯指数取得了连续第四个交易日上涨,市场比较关注新冠肺炎疫苗研发进展和财报状况,高盛二季度业绩超预期,营业收入创历史上第二个高记录。美联储褐皮书称7月初美国经济出现复苏迹象,但前景仍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截至收盘,道琼斯指数上涨0.85%,纳斯达克指数上涨0.59%,标普500指数上涨0.91%,均出现较好表现。一方面原因是由于疫苗研发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抑制疫情扩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州解除了封锁令,消费活动开始恢复,但仍远低于新冠疫情前的水平,经济前景也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美股的强劲表现受到美联储大量放水带来的推动,为了刺激经济,美联储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该政策现在正在推高资产的估值,特别是纳斯达克指数,在科技股的带领之下不断创出了历史新高,美国科技股的估值也达到空前的高度,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泡沫化。科技是受疫情冲击最小的板块,因此科技股受影响较小,这进一步推高了投资者对于科技股的配置比例。美股现在高位调整、风险较大,但由于投资者仍然情绪高涨,美股的走势依然非常强劲。市场的涨跌都有自身的规律,美股之所以走势强劲,并且再次回到高点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流动性的推动。 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风险是涨出来的,机会是跌出来的,这是对成熟市场而言的。对于A股市场,我认为风险是跌出来的,机会反而是涨出来的,因为A股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心态不成熟,市场上涨时会吸引更多资金,从而为A股市场带来繁荣,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投资机会,支持实体经济。同时,投资者的钱包鼓了之后,也有更多的资金消费,一旦市场出现大跌,可能会造成很大风险,如股权质押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此出现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这将会触发系统性的风险。2018年市场表现的比较明显,由于贸易摩擦大跌,很多高比例股权质押的公司面临爆仓的风险,后来紧急成立的纾困基金才化解危机。因此对于A股市场,我认为不应该害怕市场上涨,市场上涨是多赢的结局,市场如果出现持续性下跌,市场信心不足,投资者会对市场完全失望,反而不利于经济转型和发展。有一篇评论文章说的很好,不要害怕股市上涨,实际上繁荣的股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股市不仅是经济的晴雨表,同时也会影响经济的转型和升级。 从总体看,A股市场已经启动了牛市的格局,短期大跌其实并不会改变中期的趋势,当前重要的是抓住市场的好股票,而这轮市场调整也为前期踏空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上车的机会。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当前中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 (记者 王恩博)随着疫情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冲击,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引发关注。中国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16日在北京回应称,当前,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在内的中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各项经营指标正边际改善,风险完全可控。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中国银行业境内总资产301.5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9.8%。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2.09万亿元,同比多增2.42万亿元。6月末,不良贷款余额3.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004亿元,不良贷款率2.10%,比年初上升0.08个百分点。 肖远企在当天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当前中国银行业保险业所有经营指标、监管指标都处于合理区间。在近期公布的上半年两行业经营和监管数据中,部分数据甚至超出预期。尽管上半年银行业保险业受到疫情的一定影响,但经营非常正常,取得的各项成就亦非常明显。 近期,银保监会通报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受到市场关注。 肖远企说,此举是对近年来相关治理工作成果的巩固。银保监会3年前开始的影子银行治理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总的来说当前相关风险处于收敛状态。官方在过去3年治理影子银行的过程中,查出了一些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规范影子银行业务,整个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大关键进展,系统风险在下降。 他强调,事实证明,监管部门过去治理影子银行的成效,为如今促进经济发展,支持抗疫和生产恢复,化解风险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创造了很好的空间,腾出了余地。当前整个银行业保险业运行非常稳健,尽管个别机构风险较高,但这些个例非常少,且不会影响行业整体稳定。(完)
银保监会:个别信托公司风险事件不影响行业稳健发展 (记者 王恩博)在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下,近期中国个别信托公司发生风险事件。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副主任唐炜16日回应说,这类信托公司仍属少数,属于单体机构风险、局部风险,不会影响整个信托业稳健发展态势。 近年来,银保监会对信托业坚持治乱象、防风险、补短板和促转型,推动行业回归信托本源发展,已取得积极成效。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全行业管理信托资产21.2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比年初下降3250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9.58万亿元,比年初下降1.07万亿元,通道业务规模比历史最高点累计压降近四成。违规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信托无序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信托产品期限错配情况也逐步得到纠正改善。 谈及近期个别信托公司发生一些风险事件,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唐炜强调,当前信托行业运行总体平稳,整体风险完全可控。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共计401.34亿元,同比增长12.24%;实现净利润共计261.33亿元,盈利状况保持良好;净资产6492.5亿元,同比增长8.55%,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增强。信托增量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存量风险得到积极化解,整体风险完全可控。 “信托业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优劣分化是正常的。”唐炜直言,个别信托公司因为大股东操纵和公司治理失效,用隐蔽手段进行违规关联交易,积累了较高风险。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动高风险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坚决压实信托公司及其股东责任,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唐炜称,银保监会在补监管制度短板的同时,近年来亦持续推动完善信托法律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为行业回归信托本源创造条件。目前,行业整体已形成必须坚定转型的共识,各家信托公司正积极探索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信托本源业务领域,转型后的信托业发展将更为健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