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经济日报 记者陈果静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3日至11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计划。 征求意见稿内容中,不乏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在货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落实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加强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
因9月29日、9月30日、10月9日连续3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创业板公司新余国科(行情300722,诊股)公告称,其股票自10月12日开市起停牌核查,自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这也是继天山生物(行情300313,诊股)、豫金刚石(行情300064,诊股)、长方集团(行情300301,诊股)之后,又一家“妖股”停牌核查。 新余国科属于航天航空行业,业绩一般,但自8月底以来,其股价表现不俗。不仅明显强于大盘,也位居板块涨幅前列。沪深股市中,表现优异的个股不在少数,但像新余国科等“妖股”频频遭遇停牌核查的,却也是近期股市里一道另类的“风景”。 近期停牌核查的上市公司都具备一定的共同点,比如均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小或流通市值不高,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形均出现在创业板首批注册制新股挂牌之后。此外,对于这几家“妖股”,深交所均持续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了监管措施。 不过,从上市公司停牌核查,以及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看,效果其实还是值得商榷的。天山生物、豫金刚石、长方集团发布核查公告复牌后,其股价仍然出现了异动现象,特别是豫金刚石更是如此。三家上市公司停牌核查,监管部门其实更有震慑市场投机资金的意味,但豫金刚石复牌后,其股价甚至还连续两个交易日创出此轮上涨以来的新高,且成交放出巨量,毫无疑问也使停牌核查的效果严重打折。而且,自天山生物等三家上市公司之后,新余国科再步后尘,本身也说明了其中的问题。 近期深市创业板频现“妖股”,个人以为并非偶然现象,客观上也是制度上存在短板一种折射。 根据规定,目前发行人发行新股时,发行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不得低于25%。总股本超过4亿的,则不低于10%。现实案例中,发行人基本上都是“踩线”发行股份。如此结局,必然导致发行股份的数量过少。不仅容易产生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弊端,而且,由于发行股份较少,实际上其股价也容易被操纵。即使在步入全流通时代后,如果发起人股东不大量减持股份的话,这样的格局仍然不会改变。创业板公司由于总股本规模较小,相对而言步入实际流通的股份不多,因而被操纵的机率更高,几只“妖股”均出现在创业板,与新股发行制度是有关联的。 另一方面,创业板启动注册制试点改革后,与科创板一样实行差异化的交易制度,新股除挂牌前五个交易日外,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20%的涨跌幅限制,既放大了风险,也为扩大盈利创造了可能。创业板个股由于股本普遍较小,拉抬股价需要的资金量较少,只要涉及相关的概念或题材,那么就有可能成为股价暴涨的“导火索”,天山生物等“妖股”,均是如此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对于差异化的交易制度,个人以为需要进一步完善。 “妖股”的频频出现,显然也与强化监管,严打违规违法行为的机制存在缺陷有关。现实案例中,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是一“罚”了之,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较为常见,而刑事处罚缺位的现象较为严重。而且,即使是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现象也较为多见。无论是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还是适用缓刑,所产生威慑力与警示效果均较为有限。像“妖股”的产生,个中往往不无资金操纵的现象。此时,不是停牌核查,或重点监控所能解决的,而是应该将操纵市场者绳之以法,更要有让操纵市场者牢底坐穿的勇气与决心。只有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提高了,只有刑法在资本市场法治化过程中真正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休说“妖股”,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同样会受到抑制。
*ST康得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可能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交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二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案件集体审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记录等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细化听证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听证标准,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处罚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深陷多起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不服证监会对其涉及*ST华泽一案的行政处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近期,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瑞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原告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三名注册会计师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被告方为证监会。瑞华的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证监会作出的*ST华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激辩瑞华是否勤勉尽责 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三人均为*ST华泽案所涉会计师。2018年12月29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瑞华在对华泽钴镍(证券简称后变更为*ST华泽)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瑞华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瑞华方面不服上述处罚决定,遂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瑞华的诉讼主张有四个方面,证监会方面也一一进行了回应。 其一,瑞华方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其为华泽钴镍出具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而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的日期为2016年5月,距原告出具审计报告已有两年零一个月的时间,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限。 证监会辩称,瑞华出具的2013年华泽钴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证监会于2015年12月18日向瑞华调取了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的电子版,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因此,证监会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时点未超过两年。 其二,瑞华诉称,在完成审计工作后,证监会因为接到相关线索对华泽钴镍进行专门检查,进而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并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审计规则执行审计工作。 证监会辩称,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占其当年总资产的38.84%、32.43%,具有重大性;相应票据均于期前集中背书转入,期后集中背书转出,连续两年盘点日的实存票据余额为零,具有异常性。瑞华对上述重大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能识别出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另外,在2013年、2014年的应收票据函证中,针对回函均系传真件且时间高度集中的异常现象以及盖章异常情况,原告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也未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核验,审计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对此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的说明以及实施审计程序的任何证据资料。 其三,瑞华还表示,内控程序固有的限制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本案中,华泽钴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系该公司精心策划的舞弊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现有的审计技术、审计手段根本无法发现。 证监会辩称,瑞华未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审计。在2013、2014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瑞华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 瑞华在审计过程中已发现异常 但未保持合理怀疑、未进一步核查 关于行政处罚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违法事实属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中的一部分,发现华泽钴镍违法行为即可认定已经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线索,被诉处罚决定并未超过处罚时效。原告认为必须是以原告作为被调查对象正式立案调查才能认定为发现,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瑞华是否勤勉尽责。法院表示,本案中,瑞华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无法了解在此过程中治理层所发挥的作用,从而无法有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错报和舞弊风险,为审计工作留下隐患。 法院提出,原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未能遵循审计准则对华泽钴镍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之后,虽然发现了内部控制风险,但在面对应收票据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下,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对于执行函证程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未能进一步进行核查。同时,在内部控制存在风险以及票据合理性存疑的情况下,原告仍采用期后盘点票据并倒轧计算票据期末余额的方式进行审计,未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进行的审计未能提供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合理保证,对于审计报告中的虚假记载,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申辩不能排除其过错,被告认定其在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正确,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9月14日讯(记者 李静)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裁定书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康力生物公司”)因“虚假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0万元、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情通报显示,2019年12月9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倍康力生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网页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倍康力生物公司在网站发布广告“国内惟一一种拥有专利的针对孕妇及婴幼儿的营养鸡蛋”,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发布广告。 此后,倍康力生物公司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于2020年2月5日向丰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3月31日,丰台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倍康力生物公司继而于2020年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的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予处罚;丰台区市监局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倍康力生物公司50万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丰台区市监局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倍康力生物公司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99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肖海霞。该公司最大股东为山东牧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肖海霞持股比列为30%,北京明信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 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保健功能蛋研发、生产、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生物高科技公司。公司产品分为功能蛋、保健蛋、蛋汤、蛋粉、蛋片五大系列,注册商标包括"倍康力"、"一杯汤"、"一勺粉"等。
乐视网信息披露违规和财务造假处罚终于尘埃落定,可是仅仅顶格处罚乐视网,暂时还没有对贾跃亭做出处罚,是很不够,单纯处罚乐视网显然是板子打错了地方,在投资者没有办法得到司法救济下,乐视网处罚越重,对投资者利益伤害越大,另外乐视网就是贾跃亭的一个工具,贾跃亭是乐视网违规违法的始作俑者主导者,更应该被严肃处罚。 乐视网曾经是创业板一哥,走到终止上市的悲惨下场,主要是贾跃亭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才带来乐视网资金链断裂,出现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根据公告,乐视网大股东贾跃亭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对,对乐视网合并范围的欠款余额达到约19.75亿元(不包括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的乐融致新应付款项)。 乐视网曾经辉煌过,贾跃亭打造生态化反乐视网成为市场的焦点,2015年牛市期间的5月13日,市值一度突破1700亿,可是物极必反,乐视网最后一个交易日,最终股价收报0.18元,总市值7.18亿元,市值较高峰时的1,700亿元市值蒸发99%以上,投资者亏得是底朝天。 投资者亏得见不得爹娘,可是贾跃亭利用信息不对称,在乐视网违规违法行为暴露以前,从乐视网中拿走了超百亿元现金,贾跃亭和贾跃芳姐弟俩从乐视上市公司减持套现共计约139.84亿元,这还不包括贾跃亭通过股权抵押融资套现的钱,贾跃亭通过乐视网获得超百亿元资金,然后跑到美国逍遥造车,下个礼拜回国成为了笑话,最终又通过个人资产破产重组,又能成功逃避任何的处罚,真是算的天衣无缝。 乐视退9月7日晚间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披违法、欺诈发行案已调查完毕,证监会拟对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募集资金5%、对应金额2.4亿元等罚款,这一处罚是历史上最重的处罚,从惩治欺诈上市角度看,是应有之义,也显示证监会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的决心,是一个进步。证监会没有公布涉及哪个环节欺诈发行,按照5%罚款比例倒推回去,对应募集资金是48亿元,乐视网IPO募集资金是7.3亿元,欺诈发行大概率不是IPO 造假上市,乐视网在14年和16年两次定增,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分别为2.87亿元、47.16亿元,加起来也不太对,超过48亿元,那么有可能是16年募资的47.16元欺诈发行概率偏大,定增欺诈发行,不适用于欺诈退市。 市场担忧乐视网没有能力支付罚款,这是不很客观的,乐视网虽然资不抵债,净资产为-146.2亿元,现金资产还是不少的,截至6月底,乐视退的流动资产中,拥有货币资金余额为2.71亿元,扣除被冻的5377万元,仍有接近2.2亿元使用未受限制。此外,固定资产中, 长期股权投资余额24.3亿元,其他权益投资2.2亿元,因此尽管乐视网已经资不抵债,但是货币资产足够缴纳罚款,问题在于乐视网已经资金十分紧张,影响到正常业务开展,经营十分困难,一旦缴纳了罚款,意味着经营会更加困难,尽管股价已经是很低,只有2毛钱左右,但缴纳了罚款,股价会不会更低,投资者持股市值会不会继续缩水。 乐视网一哥轰然倒塌,与贾跃亭侵吞上市公司利益有关,也与欺诈发行有关,即使欺诈发行,没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乐视网不至于净资产为负触及退市,股价也不至于跌得那么惨,也不至于被终止上市,因此乐视网一切恶果都是贾跃亭掏空上市公司一手造成的,贾跃亭才是元凶,现在问题是贾跃亭跑到美国造车,乐视网成为了弃儿,不管证监会处罚乐视网多么严厉,贾跃亭都是毫不在乎的,也是不能伤害其丝毫的,毕竟贾跃亭所持全部股权已经基本被质押,伤害的是乐视网和乐视网投资者,这就造成重罚乐视网不是贾跃亭受过,而是投资者为贾跃亭的违规违法行为买单,这是不公平的。虽然贾跃亭破产重组预留了10%用作投资者赔偿,可这个赔偿是水中月镜中花,绑定在FF汽车未来命运上,FF成功,投资者才有希望获得赔偿,FF不成功,投资者赔偿就是一场空。可是目前FF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经营陷入绝境,未来能够成功吗?是一个未知数。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掏空上市公司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或者被罚款的,欣泰电气、万福生科、绿大地等实际控制人都是被移交司法接受司法审判的,绿大地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欣泰电气温德乙被判三年,万福生科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龚永福被判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可是贾跃亭滞留美国,如何逮他回来接受司法审判呢?如果贾跃亭不接受司法审判,是很难平息投资者怒火的,也是无法昭示司法严肃性的,有的欺诈发行实际控制人还被经济处罚,海联讯(行情300277,诊股)实际控制人章锋就被罚款1203万元,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贾跃亭滞留美国加上个人资产破产重组,又该如何处罚到位呢?这都是很棘手的问题。 证监会的处罚等于是重罚了上市公司,在投资者难以得到司法救济下,最终买单者是投资者,而始作俑者贾跃亭则是伤不到分毫,依然可以滞留美国逍遥自在的住别墅造车,这等于是打错了板子,无辜的投资者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