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编者按:日前,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实施早期纠正机制的基础。 据悉,本次发布评估办法只是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附加监管规定正在内部征求意见过程中,成熟后将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将注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自救机制,提高自救能力,落实自救资源,鼓励银行降低复杂性、提高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发布 银行经营将更加稳健 据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3日,在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后,央行、银保监会正式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办法》显示,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4个一级指标,权重均为25%;一级指标下分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托管资产等,权重为5%到25%不等,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指标测算后,系统重要性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然后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办法》发布后,央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在《办法》中,央行、银保监会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一级评估指标,为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权重均为25%。 其中,规模下设1个二级指标,即采用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作为定量指标,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关联度下设3个二级指标,分别为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权重均为8.33%。 可替代性下设4个二级指标,分别为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代理代销业务和客户数量和境内营业机构数量,权重均为6.25%。 复杂性下设5个二级指标,分别为衍生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证券、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理财业务、境外债权债务,权重均为5%。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表示,根据上述指标测算,预计参与评估的银行包括6大行、3家开发性或政策性银行、12家股份行、城商行中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南京宁波杭州等城商行以及农商行中的重庆农商行。 对于资本充足率的附加监管要求,中信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肖斐斐认为,民生、华夏、杭州、江苏等中小银行目前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安全垫在2%以内,若后续附加资本要求提升,或将面临一定压力。 “附加资本要求参照此前要求的连续法计算,可能加剧银行年末冲时点、调整资产负债表的行为,建议对各档银行采用固定的附加资本要求。此外,为了避免附加资本要求骤然实施可能的负面影响,建议对附加资本要求设置较长过渡期。”兴业研究分析师何帆表示。 肖斐斐表示,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后,由于附加资本要求,杠杆率将有所下降,对银行净资产收益率或有一定影响,但也有助于经营更加稳健。 未来将注重事前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自救机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今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刚刚更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名列其中。此外,我国的交行、招行、兴业、浦发、中信、光大、民生、平安、广发、华夏银行以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12家银行也进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参评范围。 从国际做法来看,欧美国家在深刻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后,纷纷在监管改革中强化了央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的监管。比如,美国针对资产规模1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实施更高的审慎监管标准,同时在美联储内部设立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LISCC),对11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监管。 此次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的认定规则,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4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比单纯采用规模评价银行的系统重要性更为全面。另外,评估办法聚焦于银行本身的重要性,衡量的是机构一旦出现风险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与风险高低的评价是不同的维度。 央行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指出,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国内银行规模体量大、跨区域、跨行业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阈值从300分下调到100分,入选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数量将扩大。 根据评估办法,纳入参评范围的银行有30家。2019年末,30家银行资产规模合计超过200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超过70%。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因此,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与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本次发布评估办法只是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附加监管规定正在内部征求意见过程中,成熟后将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央行、银保监会还将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严格评估识别,数量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太多了容易导致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概念的误读,太少了达不到相应的政策效果。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一个重点是避免产生道德风险,不能形成进入“保险箱”和“荣誉榜”的错觉。 在后续附加监管中,将更加注重采取事前的监管措施,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自救机制,提高自救能力,落实自救资源,而不是等到发生重大风险后倒逼公共资源进行救助。鼓励银行降低复杂性、提高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
昨天,老齐的朋友圈里,被一篇演讲刷屏了,这就是前财政部长楼继伟先生,在财富50人论坛举办的深圳先行示范区首届金融峰会上进行的演讲,其中有这么几个要点,让大家拍手称快。认为说的太对了。甚至还有一位仁兄直接点评,看来全国最优秀的人才仍然还是在体制之内。 首先,他认为金融乱象,已经危害了国内的大循环,现在混业经营越来越严重,商业银行控股保险公司,开设证券公司,还办理理财业务,并且利用网点优势,销售关联机构的保险和资管产品,甚至还入局了风险投资,然后某些保险公司反过来又控制商业银行,循环注资,为旁氏融资形成便利。将大量的资金出表,开展委外业务,通过“通道”、“资金池”的方式形成“银行的影子”,进一步放大了相关行业杠杆水平,积聚了风险;P2P泛滥,风险事件频发。银行同业拆借早已不是头寸调剂,拆借的范围也超出了同业。老齐多说一句,楼先生说的其实就是包商银行的事,最后不但增加了整个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还把资金抽入了金融行业,造成了实体经济缺乏资金,而金融的利润比其他行业的利润总和都要多。带动实体经济利率大幅提升。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严重影响双循环的发展,特别是影响了国内大循环。 所以他认为必须要清理资金池乱象,让银行建立理财子公司,不能去做股权投资,管住保险,压缩万能险业务,严禁高利刚兑债权资产,PE和VC公司管理的基金开始备案,并从资金池切断,以防止所管理的基金之间操纵收益。这有助于投资人识别关联风险。P2P全面清零。等等。虽然这些举措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远未成功,非常时期的财政货币政策,正在考虑有序退出,宏观杠杆率应该稳住让他有序下降。也就是说,从高层的意图来说,未来可能还是要降杠杆。觉得杠杆率还是个威胁。但是他也强调了,是考虑有序退出,不能说立即就退,而是必须逐步退。 其次,防止金融数据平台大而不能倒,他说现在金融平台发展太快,有个平台,短短几年和数十家银行合作,形成数万亿贷款,份额过大,如果他的模型出问题,会导致大量的信贷坏账,应该限制他的合作数量,形成竞争。防止赢家通吃,大而不能倒的局面。他还提到了,最近的热点,比如对某数据金融平台的约谈和暂停上市,大家都应该清楚说的是谁,实际上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于事前、事中。如果系统性风险已经爆发,政府不得不去救,那么纳税人恐会损失。 第三, 债券市场是短板,现在银行间市场中,商业银行大量持有信用债,他们既承销又持有,所以流动性很差,一旦出现违约,银行就会受损,楼继伟认为,应该回归银行拆借的本质,让信用债退出银行间市场,利率债可以在两个市场同时交易,结算要打通。方便银行间抵押融资,又促进同债同价。当然这个提法也引发了强烈的争议,很快就有央行专家反对,并提出了信用债离不开银行间市场的提法。来进行驳斥。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哪个市场,而在于交易的主体。并认为,如果要求信用债全部退出银行间市场,将直接导致银行对信用债的认购需求锐减甚至消失,使得信用债发行陷入停滞,利率出现大幅波动,甚至可能引发发债企业资金链条断裂等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楼继伟还提到了,要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加强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系统风险处理要以纳税人利益为上的原则。从这些表态不难看出,我们的高层也在应对环境的变化,积极的在思考对策,其中对于杠杆率可能还是耿耿于怀,对于资金池和表外资产这一块更是要给予高度防范,现在这几年大家通过互联网借钱实在是太容易了,让居民杠杆率上升太快,这就导致了风险过大。而且有的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循环放贷,杠杆极高,看起来好像是什么大数据,但对于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的隐患,所以我们宁可自己打脸,也要终止他的上市。重新思考,这块的监管问题。 总之金融是个火药桶,用好了他能够成为经济中的一个爆点,用不好炸伤的肯定是自己,不光影响大家的消费,影响整个经济的大循环,还会给金融体系,商业银行造成坏账的危机。大家永远要记住,借来的钱都是要还的,这个社会变化太快了。黑天鹅式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多,我们个人来说,不要去借太多的钱。更不要过度负债,还是应该养成储蓄的习惯,现在最理想的状态是,你能通过资产配置投资理财的方式,给你制造一个跟现在收入差不多的现金流出来,这样才能抵御那些突如其来的,不可预知的风险,才不会让生活突然陷入窘迫。如果你不工作了,收入就断流了,那么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一个事情。另外,投资这块,需要有点基础知识,千万不要被高息所诱惑,虽然现在正在清理,但这种高息理财依然还存在,其实风险极高,一旦出问题,就是血本无归。所以在贼吃肉之前,先想想,你到底抗不抗揍。把风险考虑清楚,收益自然也就来了。否则你赚多少钱,都只是人家给你的甜头,一旦风险爆发。悔之晚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开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办法》共八章六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包括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二是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框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汇检罚〔2020〕12号)显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银行”)合肥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附件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东莞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9月。 相关规定: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嵊泗农商银行存在三宗违法行为:重大关联交易未严格按照程序审批,贷款“三查”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项目建设,员工行为管理不审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资料显示,嵊泗农商银行全称为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4日,注册资本6677.517万人民币,登记机关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今天,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的演讲刷屏。他直指当前资本市场存在的八个主要问题,当中,关于“信用债应该全部退出银行间市场”的观点引发争议。(传送门:楼继伟:资本市场发展的八大问题) 对此,央行有关专家今日对《金融时报》表示,认为信用债应当全部退出银行间市场,这种观点并没有充分考虑债券市场的特点和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环境。发展哪个债券市场,关键不在物理场所,而应该看交易主体。银行间债券市场实际上是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市场,信用债在其中发行交易,符合债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而交易所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与信用债市场的发展要求匹配性较弱,不宜作为信用债主体市场。 此外,上述专家指出,银行是信用债的重要投资者。我国的银行购买和持有信用债是历史形成的,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信用债市场本身就由于风险相对较高容易出现波动,如果要求信用债全部退出银行间市场,将直接导致银行对信用债的认购需求锐减甚至消失,使得信用债发行陷入停滞,利率出现大幅波动,甚至可能引发发债企业资金链条断裂等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会直接打乱信用债市场的发展进程。(传送门:央行有关专家:信用债离不开银行间市场) 资深学者张非鱼傍晚发文认为,虽然名为“银行间市场”,但简单将我国银行间市场认定为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市场则是一种误读。从内涵看,我国银行间市场是一个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就“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并批评银行间市场中银行持有债券比重高”的观点,张非鱼指出,除银行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均是银行间市场重要参与者。特别是在公司信用类债券方面持有比重更高,目前,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证券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产品持债比例接近60%。 “由于债券市场的公开透明性,我国经济和制度中扭曲的一些问题都会在这个市场集中反映,出现了恶意逃废债、地方债券的价格扭曲、国债收益率曲线不健全、大股东恶意占用企业资金的问题,大家都以为是金融市场的问题,其实这是不对的。”张非鱼在文章中表示,这些问题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市场过度干预、地方国企改革不到位等问题。对于债券市场的一些问题,不能犯诊断错误。 总结债券市场经验教训 防止以讹传讹 文 | 张非鱼 近期,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提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滑天下之大稽”,信用债应该全部退出银行间市场,反映出很多人对债券市场发展规律、国内债券市场发展历史认识了解不够。中国债券市场从零起步,到停滞不前,再到目前世界第二、亚洲第一,这中间是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的。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教训与经验 中国债券市场曾经走过弯路,在摸索中找到了发展规律,取得今天的成绩来之不易。历史上,我国债券市场先后由国家计委、证监会等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但由于发展理念存在偏差,市场长期发展缓慢。上世纪90年代,由于国家计委对企业债券实施行政审批,企业债券始终未能发展起来并出现了很多问题。1995年后,债券发行交易集中于证券交易所,但证监会长期“重股轻债”、“以债市调节股市”,在债券市场采取与股票市场相似的面向散户、场内撮合集中交易的发展思路。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产生泡沫,发生风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1997年成立了银行间市场。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大家认识到,亚洲债券市场落后是亚洲金融风暴的原因之一。BIS也提出要发展债券市场,还拟定了发展规划。韩国、马来西亚债券市场起步较早,债券市场发展很快,紧随日本之后。周小川同志曾总结过过去信用债市场存在的“一打”(十二点)失误:计划分配额度;银行担保;投资人群体主要面向散户而不是机构投资人;没有足够的投资者教育;以行政手段实现刚性兑付;缺乏市场约束机制;缺少一个完善的《破产法》等。同时指出解决路径: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场外市场为主,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展债券市场;加强环境、制度建设和改善生态。由于主管部门发展理念出了偏差,债券市场不可能顺畅发展。另起炉灶说呼之欲出。 我国银行间市场的大发展实际上是在2005年之后,推动发行短融、中票,并依托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制,强调会计报表、信息披露,通过场外市场(OTC),发展机构投资者,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市场发展。交易方面,通过询价机制了解对手方的信用。机构投资者风险分析更专业、投资更为理性、风险承担能力更强,有利于推进市场创新,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这样很快提升了债券市场的质量。 虽然名为“银行间市场”,但简单将我国银行间市场认定为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市场,是对我国银行间市场的误读。从内涵看,我国银行间市场是一个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它起步于外汇市场,还包括货币市场(含拆借和回购)、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多个子市场,是一个大场外市场的概念。银行间信用债券市场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并且由于及早明确了三大发展理念——依托场外市场、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放松行政管制实施注册制,从而在短期内实现了产品品种持续推陈出新、市场规模平稳快速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的良好局面。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末,银行间市场债券累计发行约247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79%,存量规模约为76万亿元,占比约85%。其中,累计支持超过4400家企业融资规模近50万亿,存续余额13万亿。多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债券规模增速与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和GDP名义增速匹配,与实体经济发展节奏相契合。支持绿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区域协同发展、对外开放等重要战略企业融资;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第二支箭”作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规模超过8000亿元。 2015年以来,交易所市场开始调整原先“重股轻债”、“以债市调节股市”,面向散户、场内撮合集中交易的发展思路,在债券发行和交易机制等方面模仿银行间市场,比如实行公司债改革,并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在场内撮合交易机制之外也推出了询价交易机制,实质上全面复制并再造了一个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些年发展的理念是正确的,其意义不是一部《证券法》所能简单概括的。 关于债券市场统一与竞争的关系问题 人民银行从金融改革和服务实体经济大局出发,充分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按照面向合格投资者和场外市场模式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7年成立交易商协会对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实施注册制。在此带动下,证监会、发改委也积极改革创新,更改规则,放松管制。2015年以来交易所市场照搬银行间市场经验,推动公司债市场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包括大公募、小公募、私募在内的产品体系。在交易所市场适度竞争推动下,近期银行间市场也进一步推动改革,由此形成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良性适度竞争的格局。 从国际经验和学术研究看,在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多个市场组织良性有序竞争,有助于维持市场活力、激发市场潜能、推动市场创新。如,美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由多个交易场所组成的多个资本市场板块,交易场所尤其是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之间良性有序的竞争,对于促进交易场所等市场基础设施创新交易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美国证券市场长期保持全球领先地位的重要内生动力。 对于债券市场而言,只要市场需求得以充分满足,市场效率得以有效提升,市场规律得以严格遵循,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分工与市场统一并不冲突。市场板块间能有效流动是统一市场的实质。在充分捋顺债券市场管理分工和各部门职责定位基础上,债券市场深化改革的重点在于形成多个市场在统一制度规则下有序竞争,市场要素在各个市场间自由流动的“制度明晰、规则统一、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债券市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基本实现了要素的自由流动。随着更多债券品种实现跨市场发行托管、债市“互联互通”步伐不断加快,发行人可以选择融资更为便利的发行场所,银行、非银机构等各类配债资金也可以任意选择心仪的债券投资标的。 近年来,人民银行牵头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做了大量工作。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投资人具有不同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面向不同类型投资人发行的债券产品在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通常需要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债券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已经在债券市场制度规则的统一应是以同类产品为基础的统一方面达成基本共识。当前,我们也要防止不同类型的产品或面向不同投资者的产品希望用一个制度统一的倾向,这可能会阻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在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结合方面,我国近期也有了进一步尝试。从国际上看,债券市场管理有多个层次,在由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自律组织自律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债券市场主要由FINRA实施一线自律。对于违反证券法的行为,FINRA会移送美国证监会。近期,交易商协会在对康得新和永煤自律调查后,已经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证监会调查,提高了债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对银行间和交易所中介机构之间的处罚互认,也能避免监管套利。 关于市场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问题 有意见认为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并批评银行间市场中银行持有债券比重高。其实银行间市场早已成为机构投资者的市场,除银行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均是银行间市场重要参与者。特别是在公司信用类债券方面持有比重更高,目前,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证券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产品持债比例接近60%。其实,交易所市场的公司债券也有大量银行系资金持有。 债券市场持有者结构主要与一国融资结构高度相关。从国际经验来看,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金融资产分布主要集中在存款机构,商业银行持债比重相对较高。而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金融资产分布较为分散,商业银行持债比重就相对较低。比如,德国和日本都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2013年银行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分别为77%和61%,与此对应,两国商业银行持债的比例就相对较高,分别为32%和37%。而美国的资本市场很发达,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作用较大,相应的,基金类集合投资人是美国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债券投资主体,2013年持债比例为21%,银行持债比例仅为13%。 银行持债比例的降低是有个过程的。我国长期以来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自营持债比例一度处于较高水平,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投资者群体日益丰富,银行自营持债比例已有所下降。当前债券市场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关键在于银行理财产品长期刚性兑付,风险未能与银行实现有效分离。若从银行自营和银行理财整体来看,银行持债比重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以债务融资工具为例,虽然银行自营持有债务融资工具比重已由2015年的50%降至2019年的20%,但考虑到银行理财持有债务融资工具比重也接近20%,银行整体持有债务融资工具比重仍维持在40%左右的较高水平。未来,随着《资管新规》下银行理财逐步打破刚兑,并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参照基金公司进行独立运营,银行理财风险将与银行有效隔离,债券市场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的问题也将得到有效缓解。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走过弯路,也有成功经验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些错误的观点没有得到澄清,导致以讹传讹;好的经验没有很好的总结,导致一些人存在认识的误区。同时,由于债券市场的公开透明性,我国经济和制度中扭曲的一些问题都会在这个市场集中反映,出现了恶意逃废债、地方债券的价格扭曲、国债收益率曲线不健全、大股东恶意占用企业资金的问题,大家都以为是金融市场的问题,其实这是不对的,实际上这些问题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市场过度干预、地方国企改革不到位等问题。比如,有的政府部门干预债券发行价格,甚至对监管架构提出要求,这都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干预。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占比高达80%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些情况党中央和国务院都看到了,在这次的经济工作会上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对于债券市场的一些问题,不能犯诊断错误,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目前大的发展格局是好的,针对一些体制机制问题,一个一个解决,推动市场整体健康发展。 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专业智库,定位为“平台+实体”新型智库,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舟山分行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贷后管理不审慎、违规收取交易手续费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泰隆银行成立于2006年,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泰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职工持股会,持股比例为19.52%;第二大股东为台州市三立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95%;第三大股东为台州市光阳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86%。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