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份的阿里云栖大会上,马云第一次提出了“新零售”的概念。 马云在演讲中说到,纯电商时代很快会结束,未来的十年二十年,没有电子商务这一说,只有新零售,线下的企业必须走到线上去,线上的企业必须走到线下来,线上线下加上现代物流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创造出新的零售来。 套用马云的话,纯互联网保险时代很快会结束,线下的保险公司要走到线上去,线上的保险公司要走到线下去,线上线下结合与核保理赔结合在一起,才能创造出真正的保险新零售。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催生了在线支付、外卖、网约车、共享单车等许多新商业模式。 其中,保险行业是被互联网改变最慢的一个行业,因为中国目前为止还有900万代理人,因为头部保险公司还是以线下代理人为主,线下代理人和银保渠道仍是保险公司所最倚重的渠道。 互联网改变保险,路漫漫其修远兮。 01 在PC时代,互联网应用主要是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通过网页将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内容展示给消费者。 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是纯线上的交易,没有互动。 此时,互联网对于保险公司更像是形象展示,必须有,但不以创收为目的,销售重心仍是银保渠道和线下代理人。 由于保险条款的复杂性及其他因素,PC时代,互联网保险并没有激起浪花,在所有渠道中所占保费也是微乎其微。 可以说,刚刚兴起的互联网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 随着原保监会在2016年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随后几年,代理人规模迎来一次大发展,人力规模即保费规模。这时候,互联网保险像是养在深闺里的姑娘,寂寂无闻。 0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当互联网从PC时代进入到移动时代,手机取代电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时,互联网保险也从PC时代进入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 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大大拓展了保险信息与消费者的接触方式,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小程序等,都为保险销售创造了更有力的条件。 2020年5月,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 而年初新冠疫情的爆发,愈显的传统保险转线上的重要性。 11月1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后疫情”时期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情况调研报告》指出,互联网中介渠道成为医疗和疾病保险的重要推动力。 除自有平台外,目前,比较成熟的互联网中介平台有微信微保、支付宝、慧择、i云保、水滴保险商城、轻松保严选、京东金融、爱豆科技都保吧等,这些平台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保险产品。 以成立最早的互联网保险众安在线为例,众安在线与支付宝合作,开发的小额货运险、退货险等销量很大,而网红医疗险“尊享e生”系列除自有平台外,还选择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第三方平台再赋能保险自媒体,这些保险自媒体通过互联网获客,再利用微信或电话销售进行转化,促成交易。 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销售与客户有了互动。 03 新阶段又出现了新问题。这个问题是,互联网保险大多以意外险和医疗险等小额保险产品为主,像重疾、年金等大额保单,互联网保险并不占优势。 复旦大学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代理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也指出,相较于线下,线上建立客户信任度慢、交流连续性很难保证、难以促成大单转化。 总之,互联网方便了保险机构获客、成交与理赔,但是在大额保单成交上却成为掣肘。 还有一个问题是流量红利见顶,网络获客成本变大。有第三方保险自媒体吐槽,网络获客的有效成本是1000元/人。 或许早已看到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弊端,从去年开始,水滴公司就开始招聘线下代理人,而明亚保险经纪公司除了遍布全国的线下经纪人,还有互联网出单平台赋能线下代理人,突破地域的限制。 而以线下代理人为主的保险公司也开始了互联网化,比如平安有金管家,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有蛮牛伙伴APP等。 在保险理赔上,互联网也改变了传统理赔需要寄送纸质单据的方式。现在,出险客户通过互联网理赔更快捷和方便,客户一般经过报案、提交资料两步操作即可。以第三方保险销售平台支付宝为例,理赔程序如下: 其他保险平台的理赔方式也是大同小异。 未来的保险,必定是模糊线上与线下的界限,线上与线下互相结合,以客户为中心,注重消费者体验的新模式。 互联网必定会改变保险行业,路虽远,行必至。
事关千万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新规终于落地。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加上此前业已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标志着由上述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强化中介机构监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代理人队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存在。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此前,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针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自2015启动起草工作,并于2018年和今年两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规定》的最终出台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也对监管部门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等工作任务有着积极意义。 从内容来看,《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规定》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取得许可证后,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为了增强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其长期稳健经营,《规定》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并强调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此外,《规定》还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也完善了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此外,监管部门还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莫过于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 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此前表示,人身险行业要加快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变现行主流的金字塔式营销团队模式,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高额组织利益,降低营销成本和公司负担,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业内人士表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尚短,但随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培养一批高端、精英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门槛设置及甄选机制,对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从这一角度来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将吸引越来越多的高素质“职业人士”加入其中,未来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将步入专业化、职业化的模式,成为改变行业业态、重塑行业声誉度的有力推手。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该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同时,银保监会在《规定》中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银保监会中介部副主任罗蓉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寿险业峰会2020暨人身险专委会年会上表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全面构建保险中介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完备监管制度体系;二是紧盯重点领域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通过推进从业人员能力资质分级分类、研究开展综合金融销售和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以及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推动行业发展。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章文件将会同时废止。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我国核电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伴随着核电规模的快速扩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根据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险是核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 《办法》定义,核保险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核物质损失及营业中断保险、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雇主责任保险、核物质运输保险,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为核设施投保的保险业务,但不包括核设施在首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涉及核风险的保险。 从定义不难看出,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国际上基本都采用共同体的方式专业化经营核保险。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2019年,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元、人员涵盖两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行业共同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不过,上述负责人坦言,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未能有效积累;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而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且有效的手段。 针对当前我国核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构建了将核保险利润进行长期高效积累、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准备金制度。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以最大限度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赔付责任大。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上述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 同时,《办法》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提出永久留存的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核能设施尤其是核电厂从开工建设到最终退役历经时间长达数十年,有些甚至可达百年,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立足形成长期保障能力,凸显保险行业作为核能事业全寿期风险守护人的职责和担当。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接下来将对核保险会产生哪些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一是保险公司逐步累积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应对核巨灾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二是核保险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为核能风险提供长期、稳健保障的基础。三是保险公司为守护核安全贡献行业经验,保险与核能的行业合作更紧密,跨行业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更加牢固。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在日前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专委会主办、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承办的“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合作与发展圆桌会议”上,与会的业内专家和学者一致认为,随着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作为大资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和保险面临着转型发展的压力和挑战,这需要两个行业之间深化交流合作,在不确定性面前,通过合作创造更多的确定性。 银行资管业务回归本源 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蒋则沈在发言中表示,资管新规的发布和实施,对资管行业整体变革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银行理财首当其冲。从过去两年银行理财的发展来看,改革转型、回归本源,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关键词和普遍共识。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总额接近82.9万亿元,规模占金融机构总资产的四分之一,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资管业务主体均参与其中。其中,银行保险资管余额45.6万亿元,占据我国资管市场的半壁江山。 蒋则沈认为,从资管机构自身看,资管新规发布后,监管部门从坚守风险底线出发,坚定推进银行业、保险业资管业务转型,坚决遏制影子银行风险,下大力气拆解交叉金融多层嵌套,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银行理财业务法人化转型是重要的政策着力点,这一政策旨在引导强化银行业务与理财业务的法人隔离,推动银行理财进行独立化、专业化、市场化改革。 “改革的既定方向就是为了让银行理财坚定受托理念,形成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专业的能力管专业的钱。从金融业功能来看,资金融通是其本质职责,资管行业作为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如何发挥好资管理财的金融功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和市场需求,既是我们的课题也是任务。”蒋则沈认为,资管行业要主动适应直接融资体系建设的特征和进程。未来,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将更加多元化、多层次化,金融机构对于资产的生成和定价也将更加丰富灵活,资管行业运营模式发展创新正当其时。 保险投资多元化趋势明显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近21万亿元,保险资管在资管行业中逐渐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保险资管以管理长期资金、追求绝对收益见长,在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配置、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具有优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曹伟清在发言中表示,面对资管行业改革转型,要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业务质效,打造“一核五能”能力体系,即以价值创造为核心,锻造以投研能力为根本、风控能力为基石、运营能力为保障、科技能力为引擎、机制创新为动力的五大能力。 曹伟清认为,保险资管机构管理长期资金经验丰富,风控体系较为完备,投资回报稳健,服务实体经济和深度参与养老金管理的能力较强。未来,保险资管行业与银行理财机构加强合作、优势互补也具有坚实基础。 银保资管合作出现新契机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在发言中表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保持着多层次、广纬度、深融合的合作态势,在支持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几年,随着资管新规的发布和银行理财公司的成立,银行资产管理与保险机构资产管理的合作也展现出新的契机。 “目前,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与保险已在资金委受托、资本补充等方面开展合作,同时在养老金融产品、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开展积极探索。”曹德云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银行理财资金以专户形式委托规模达1338亿元,购买保险资本产品规模达4426亿元,保险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达2840亿元。 与会人士表示,在项目资产合作方面,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深厚的客户基础。近几年,随着监管改革,银保资管合作逐渐向其他领域拓展。在保险资金项目投资过程中,商业银行承担独立监督人和资产托管人角色,成为保险资管产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银行在加速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存在与保险资金相吻合的资产,即不良资产当中的优质资产。 就银保渠道如何深化合作,曹伟清建议,一是在长期资产管理上可以加强优势互补。商业银行持有大量长期信贷资产,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为保险资管提供长期资产;同时,商业银行也盘活了长期资产,腾挪出更多信贷资金,达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二是在股权投资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保险资管机构具有股权投资能力优势,具备条件成为扩大直接投资、增加股权投资、降低宏观杠杆率的中坚力量,有利于扩大股权类金融资产供给,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在养老金管理上,银行业和保险资管业加强横向业务沟通合作,可以共同提升养老金、企业(职业)年金的管理服务水平,助力国家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构建,共同服务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四是在产品投资管理上,银行理财在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型转变过程中,对于低波动、绝对收益特征的产品尤其重视,而保险资管具备的绝对收益特色和风险管理优势恰好与之匹配。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保险资管产品,保险资管机构也可以直接作为银行理财的投资顾问提供投研服务。
截至202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0.52万亿元。如何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入手,回答了这一问题。 “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不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在充分听取行业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银保监会在原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上述人士表示,《通知》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有利于推进保险机构持续、全面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优化+整合 确定七类投资管理能力 总体来看,《通知》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通知》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七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王军辉表示,将原有九类投资管理能力优化合并为七类,结合了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中的实际情况与市场发展趋势,调整后,更加贴合现代化保险资金运用的手段与风险防控要点。 “调整后的分类,考虑了保险机构目前业务中的不同形态产品的共性与差异,契合市场和业务实际,更为科学合理。”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首席执行官段国圣表示,对于保险资管机构而言,《通知》允许具备债权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保险资管机构分别提供不动产和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有助于厘清保险资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的关系与定位。 自评+监管 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 除了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通知》另一方面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比如,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按照《通知》规定,目前已经取得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王军辉表示,取消了传统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式管理,以保险机构的自我评估、透明系统的信息披露和严肃持续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保险机构、自律组织与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彼此支撑的良性监管体系,既实现了简政放权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又通过调动保险机构自身合规意识与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有机地增加了监管维度、频度与覆盖度,全面压实了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提升了自律组织效能。 平安产险董事长孙建平也认为,此举体现出监管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更大限度地将保险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机构,以提升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和投资主动性,当然,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机构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 自律+监督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的取消,是不是意味着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降低了?对此,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表示,取消并不是降低了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而是通过强化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采用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以保险机构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并辅以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压实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后,银保监会将从压实机构责任、加强监管检查、发挥监督合力等方式入手,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上述负责人表示,基于此,《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在明确要求的同时,银保监会也将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总体趋于收敛,金融体系韧性明显增强,主要指标处于合理区间。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142.4%,资金支付能力充足;不良贷款率1.94%,较今年初上升0.0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2.4%,资本充足率14.21%,风险抵补能力较强。同时也要看到,金融风险仍然易发高发,一些潜在隐患依然存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内国际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也增加了新的金融风险和挑战。 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平稳运行五年,有效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如何看待《条例》施行的意义和作用?针对我国金融领域新的风险挑战,如何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50万元保障水平能否满足存款人的保障需求?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进行分析和解读。 发挥维护金融稳定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今年是《条例》施行的第五年。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分析称,具体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发挥了五方面重要作用。其一,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防线。其二,保护了存款人利益。《条例》为保护存款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其三,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助推利率市场化改革,建成了竞争性的利率形成机制。其四,促进了银行业适度竞争。各类银行纳入同一保险制度,存款人公正考量,推动各银行机构公平适度竞争。其五,有利于引入国际资本。《条例》增强了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商直接投资。 2019年5月,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向前迈出重要一步。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将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更加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好存款人权益。 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明确,相关存款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保障。可见,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市场化处置平台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这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存款保险第一次‘实战演练’,对金融管理部门而言,应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更加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条件、方式、范围等。”董希淼表示。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超过4600家,其中,中小银行数量超过4000家,占比超过86%,资产总额约占银行体系的四分之一。我国中小银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风险防控能力也各不相同。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小银行具备与大型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 “相比大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起到了更加明显的价值提升效果,对其稳健经营发挥了更为明显的激励和促进作用,是中小银行经营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器’。”温彬表示。 具体来看,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了中小银行特许经营(即“牌照”)的价值。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银行可以更加公平地在市场上吸收存款和开展业务,是对其特许经营价值的一种提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了中小银行的内部治理水平。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中小银行出于生存和经营压力,会更加努力地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促进了中小银行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完善。在存款保险制度约束下,中小银行只有“一手抓稳健经营,一手抓效益提升”,才能不断增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中小银行在总体上保持稳健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对此,董希淼表示,应推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参与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使其以更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参与“问题银行”处置工作,更好地帮助中小银行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小银行的积极影响较为显著,但仍有进步的空间。”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义举建议,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应继续关注中小银行的道德风险状况,不断研究完善费率机制,提升差别费率与风险的匹配程度,使高风险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 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 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保障银行稳健运行,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让存款更安全。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可依照《条例》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普通储户应该认识到,银行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天生与各种风险打交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经营效率进一步提升,从整体上提高银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利率市场化后,存款保险制度更是给存款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进一步表示,把“钱袋子”放在一家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机构,即使这家机构发生了风险,你的存款也是有《条例》保障的,不需要担心,而且能够充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偿付限额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50万元保障水平能否满足老百姓的保障需求?对此,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险保障水平,是综合考虑我国居民收入、存款金额等因素后确定的,能够覆盖绝大部分居民储蓄账户,从国际上看,我国存款保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超过50万元的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即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银行’,确保金融服务不中断,使存款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董希淼说。
经过近10个月的业内讨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再向前迈进一步。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办法》。 强化持牌机构经营原则 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时相比,《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的持牌经营原则,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对合作机构进行更明确的限制或者禁止。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对于非保险机构,《办法》也划定了行为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机构持牌,人员也必须持证。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现象,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而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在内容上,《办法》也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增加互联网企业经营要求 “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时相比,《办法》的第二个变化是细分了持牌主体类型,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成为保险代理人。 具体来看,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在持牌经营的硬性要求下,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二是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三是具有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不断改善消费体验,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具有敏捷完善的应急响应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五是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六是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 为互联网保险预留监管空间 “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时相比的第三个变化,是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销售种类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上述负责人透露,未来,还将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说明。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同时,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另外,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监管制度需要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比如,《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