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康美药业造假案影响,广发证券领罚单。 证监会刚刚发布公告称,对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相关投行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 同时,对14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0年至20年、公开谴责、限制时任相关高管人员领取报酬等监管措施,并责令广发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按公司规定追回相关报酬收入。 广发保荐机构资格暂停6个月 今日,证监会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同时,14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0年至20年、公开谴责、限制时任相关高管人员领取报酬等监管措施,并责令广发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按公司规定追回相关报酬收入。 广发证券与康美药业的合作,可以追溯至2001年康美药业上市,广发证券成为康美药业的保荐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担任审计机构。 此后的2006年至2019年间,康美药业通过广发证券共融资252.55亿元,包括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2014年以来,广发证券及其资管子公司为康美药业大股东马兴田夫妇共实现33次股票质押融资。 此前康美药业的处罚落地,让市场产生了对广发证券是否也会被处罚的讨论,如今靴子落地,作为保荐机构的广发证券难辞其咎。 康美药业被证监会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约300亿元,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达886亿元。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最终,康美药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60万元,6位负责人被宣布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不是本案终点,相关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7月9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六年来广发相关投行项目未能勤勉尽责 广发证券在相关业务风险爆发后,按照证监会强化风险管控要求,已启动全面自查,控制各项业务规模,防止新增风险。证监会同步对广发证券2014年以来相关投行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经查,广发证券及相关人员在相关投行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重大违规行为。根据违规事实和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业务、实施整改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责相关责任人员。 证监会重申,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重要的“看门人”职责,是资本市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首道防线,必须严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要求。部分机构及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内控松散,管控失效,履职不力,把关不严,将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秩序,破坏行业生态。对此,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惩,让违规者付出代价。 监管层加大中介机构问责力度 监管层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今年以来截至7月10日,共有13家券商及31名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有关部门采取相关行政监管和自律类处罚措施。有3家券商及21名相关责任人因投行业务违规收到相关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类措施决定书。 具体来看,在行政监管类处罚措施方面,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申港证券、华英证券、南京证券(601990)等3家券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此外,还对9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2名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自律监管处罚措施方面,由于海通证券、德邦证券、申万宏源证券(000562)、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5家券商的保荐代表人,在对相关项目上市实施保荐业务时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监管部门对10名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 除了券商因投行类业务存在问题被处罚之外,还有10家券商及10名相关责任人因存在其他问题被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保荐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各机构必须提高认识、从严要求,切实把法规要求转化成归位尽责的内在动力和行动自觉,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意识,坚守勤勉底线,提高履职水平,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证监会也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更好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相较于期待“牛市”,更值得期待的是注册制改革所带来的一个制度更加健全、市场化更加完善、开放程度更高的市场;一个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市场;一个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市场参与方诚信服务、投资者回报有保障、交易生机勃勃的市场。 在市场期盼着“资金牛”更上一层楼之际,前证监会主席肖钢关于新形势下资本市场要推进五大变革的建言就像一缕清风,让人们看清了事关资本市场前途命运的正确方向。 当前的资本市场正处在继科创板之后继续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战略部署的关键时刻。以创业板为例,即将接过注册制改革大旗的创业板的当务之急,无疑是吸收和消化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精华,并结合创业板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推进注册制改革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可是,目前创业板在推进改革的方案中却不仅给ST还留了一席之地,而且对尚未实现盈利的科创企业开放IPO之门的时间反而还要再推迟一年。这意味着创业板在注册制改革的推进上不是比科创板更前进了一步,反而还有可能后退了两步。 至少到目前为止,在注册制改革新政中不难发现更多的行政审核痕迹,某些方面甚至很难说得清究竟什么是注册制什么是审核制。这固然与改革本身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旧制度所固有的合理内核基础上的推陈出新,未必等于简单的推倒重来不无关系。在某个时间段内,实行适当的新老划断也许有其必要性。不过,一边借改革的渐进性名义为改革的推而不进寻找理由,一边却又不惜为资金为王的技术性行情的突破不断地创造新的条件,这就不免有点让人寻味了。市场活跃度的这种纯技术性的提升,对于注册制改革来说,究竟是喧宾夺主,还是题中之应有之义呢?一时之间,又有谁能一下子就说得清呢? 肖钢在谈到新形势下资本市场的五大改革中,意味深长地谈到了“六个转变”,即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转变;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这“六个转变”虽然是针对监管作风来讲的,在笔者看来,何尝不可以看作是为新形势下市场根本性制度改革和政策市行情的重心定位所提供的一个具有可行性的选择指南?如果监管部门依然还是像以往一样坚持重融资轻回报,那么,更多抢在与注册制相关改革方案落地前所出台的那些交易性政策的松绑和宽松,尽管不妨美其名曰提高市场活跃度,归根结底也不过是习惯于时不时地看一看大资金大机构脸色的一种不由自主的表现。 所谓资金为王,正是技术性牛市最基本的特征。资金为王的技术性牛市也许不难在一定的时间内让很多投资者的账面利益变得比较好看,但是,除了有能力左右股市走势的大资金大机构外,早晚得有人去埋单。而对于散户比例占绝对多数的中国股市来说,这个买单者反正总是少不了在资金和信息方面一直处在弱势地位的散户。当前的市场气氛越牛,就越需要警惕大资金和大机构误导散户去跟风。在某种意义上,越是缺乏制度基础和业绩保障的牛市,就越是随时都有“变脸”的风险。这也正是我们宁愿要稳扎稳打地改革,也不要一夜暴富的牛市的道理之所在。 肖钢所提出的新形势下资本市场的五大改革,无论哪一条都切中时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离开了深化注册制改革和退市制度的改革,就没有资本市场生态的显著改善;离开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就谈不上投资回报的改善;离开了双向开放,也就没有接轨国际的市场化发展;离开了数字化创新,也就无从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离开了监管转型,法制建设和监管水平的提高更是无从谈起。相较于期待“牛市”,更值得期待的是注册制改革所带来的一个制度更加健全、市场化更加完善、开放程度更高的市场;一个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市场;一个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市场参与方诚信服务、投资者回报有保障、交易生机勃勃的市场。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为避免日后被监管点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认真问自己三个问题:是否了解银行?是否认同监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实意想干金融? 紧随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经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之后,银保监会祭出了治理银行业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之利剑,首次向社会公布银行保险机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显然,银保监会此举不仅仅是杀鸡儆猴、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更是要从提高股东违法违规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等方面入手,构建股东违法违规的常态化治理机制,从根本上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这意味着银行股东曾经的任性妄为将被关进“笼子”,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将无处可遁,正所谓“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如何检点自身的行为,明确作为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被监管点名、处罚,这将是银行股东们需要静下心来认真思考的问题。 从此次银保监会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显然,这远不能穷尽现实中花样层出的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从管理的角度,尽管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股权关系应当清晰,但实际上股权关系错综复杂是一种客观现象。相应地,对股东及股权的管理也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对股东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不一而足。作为银行股东,至少应清楚监管的底线与红线在哪里: 1.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2.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3.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4.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七种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5.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股权。 6.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8.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9.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上述9个方面涉及的“不得”行为,是银行股东不得触碰的监管红线。对触碰红线者,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等监管措施。当然,上述红线锚定的各种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发生于出资入股环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的实际上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定的准入门槛,如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的是股东在银行经营过程中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除上述禁止性规定外,《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包括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等。这些虽属于一般性规定,在执行中存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一旦触及,同样将面临监管的处罚。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等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均将面临监管的处罚。 当然,目前对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多以股东所在的银行为对象,即监管约束规范的主体是银行机构。如: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具体的股东也并非没有手段。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从长效机制看,再严厉的处罚也仅仅是手段。如何让股东不愿违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才是我们所追求的。这就需要追本溯源,从股东行为动机着手。 实际上,一些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从开始入股的时候就已隐伏。即入股动机不纯,必然导致股东行为的不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说明什么?实际上就是表明入股银行的初心。 我们知道,实业资本有实业资本的诉求与运作规律,金融资本自有金融资本的逻辑。金融业较强的外溢性注定金融资本所接受的监管较之其他行业更加严厉,譬如对资本的要求,对资金运用比例、流动性等要求等。事实上,很多入股银行的企业家对金融这一领域了解不多甚至根本就陌生,对该领域的风险形成机理、传导机理更是缺乏基本认知。 笔者在走访调研中了解,某企业因有过被银行抽压贷的不快经历,于是便想投资入股北方某银行,以此解决融资的后顾之忧。甚至希望地方政府出面,帮助解决投资入股的过桥资金。殊不知,该企业的想法一开始就存在致命伤。一是通过融资、过桥资金来投资入股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触碰了“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红线。二是期望通过入股银行来缓解企业自身融资困难的想法,其实是一厢情愿。入股银行最终能否兑现承诺是一回事,监管答不答应是另一回事。实际上,监管部门对银行向股东等关系人贷款有严格的规定,如:商业银行对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等。 可见,试图通过投资入股,把银行变成企业“提款机”的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是典型的入股动机不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投资入股银行之前,需要认真研究监管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更需要反问自己的初心。 或许,有的企业家入股银行的时候信誓旦旦,——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在面对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微企业融资诉求时,资本的逐利性、避险性往往展露无遗。事实上,股东对风险的容忍度过低、对利润分红过于“贪婪”,实际上已构成对一些小法人机构持续发展的威胁。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其实,对于实业资本而言,如果初心已歪,其取得银行股东资格之后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就不难解释,甚至难以根治,除非“换血”。因此,治理银行股权及股东行为乱象,还需从源头抓起,从优化股权结构着眼。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为避免日后被监管点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认真问自己三个问题:是否了解银行?是否认同监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实意想干金融?
印花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些内容和你息息相关。 中国政府网7月8日消息显示,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出炉,其中,印花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外,还有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包括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少部分税目的税率拟适当调整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 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值得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些免税情形,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等免税;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那么,上升为法律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有什么影响呢? 从2009-2018年的数据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收入中占了“大头”。而今年以来,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财政收入总体减少的情况下保持“逆势”增长,这与股市交易量息息相关。 不过,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并没有变化。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需要征收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拟修订商业银行法 除了印花税法,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也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分类监管理念,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适当提升处罚上限,提高金融违法行为成本。 张智富建议,要明确分类监管理念。现行商业银行法对各类银行的准入采取相对单一的标准,经营范围、业务规则、监管要求等也未作详细区分。他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则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在修改重点上,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拟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近期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建议不断引起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此前表示,根据人民银行履职变化,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中,增加下列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承担全国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作者: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如果没有透明度的监管,风险是不可能管控住的,靠它的道德约束以及靠它的自律是不够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有足够的认知。 刚才我认真听了晓灵行长和课题组对《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系统地介绍,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觉得非常好。晓灵行长的治学态度,特别是扎根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找到一些问题,厘清一些思路,提出一些解决方案的研究态度,我认为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这个研究,不是从简单地理论或者空对空的角度,而是基于对中国的现实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分析,对中国资产管理的现状、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何在政治和法律上来进行改进,推动中国资产管理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很好的建议。 接下来,我主要谈几点认识。 第一,谈谈中国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发展的一些逻辑基础。 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有相当大的重叠,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今天,人均GDP已经超过1万美元,在一个有14亿人口,贫富差距又相对比较大,高净值客户的规模越来越多的国家,需要一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需求。在人均GDP很低的时候,这个需求是不强烈的,因为人们在那个时候只是要吃饱饭。现在中国社会整体已经迈上了小康,对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的需求日益强烈。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社会的金融体系和结构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 基于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对金融体系的要求,金融体系所提供的产品供给的多样性趋势是非常明显的。基于这样的变化,加上整个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也会客观地推动金融脱媒的加速。实际上,中国金融脱媒的速度,在一定程度受到了政策限制,我们有意或无意地在阻止脱媒速度的加快。但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居民收入的提高,经济增长、金融脱媒是大势所趋。 金融脱媒是来自于融资者的需求,也来自于投资者的需求,这两者的需求推动了金融脱媒的加速。金融脱媒的加速客观上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金融市场的发展会推动融资的市场化,或者说推动投资产品多样性的出现,这是一个必然的现象。 今天,中国金融的结构性变革非常强烈,其核心不仅仅表现于金融机构的多样性,也来自于金融功能的变化,最重要的是来自于金融产品结构的多样性。随着金融结构多样性的出现和脱媒的推动,中国金融的功能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个金融体系的金融功能,主要是通过产品结构的多样性来实现和完成的。 目前看,在整个中国金融体系、金融产品的结构中,证券化的金融产品(不包括非标部分)规模已经得到了迅速的增长,比例也在逐步地提高,这意味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功能由过去比较单一的融资功能,慢慢走向融资和资产管理,或者财富管理并重的二元时代。 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财富管理业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顺应了中国金融结构变革的趋势。我们必须要顺势而为,看到中国金融结构性变革的趋势,才能够顺应历史的潮流,才不会出台一些阻碍中国金融现代化,阻碍中国金融脱媒的政策。 在过去一些年里可以到,我们在理论上并没有很好地认识这样一个基本的趋势。中国社会实践呼唤金融市场的发展,呼唤产品的多元性。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的提高推动了中国金融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中国金融的多样性。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第二,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财富管理业务,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是趋势。 市场化是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基石,没有市场化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市场化的核心是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没有资本市场的发展,缺乏流动性和透明度,就没有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业务的未来。 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最核心的要点是要有足够的透明度。透明度是改善风险管理最基础的保障,没有透明度,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像是在黑洞里面进行资产管理,风险是巨大的。P2P不断爆雷就是因为信息的对称性做不到,特别是需求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就等于是在黑暗中摸索,在黑暗中操作。透明度是现代金融的基石,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是现代金融最重要的功能。 第三,深刻认识到中国金融目前的风险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风险结构来自于产品结构,来自于金融的资产结构。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性,带来了风险的多样性。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已经变得至少是二元了,由原来单一的机构风险慢慢过渡到机构和市场风险并重,由原来资本不足的风险过渡到透明度不足与资本不足的风险并重的时代。 过去监管的重点主要是金融机构,现在除了对金融机构监管以外,很重要的是对市场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变得非常重要。因为透明度的监管主要是面对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的产品,主要是面对社会大众以及投资者的一种风险的管控。如果没有透明度的监管,风险是不可能管控住的,靠它的道德约束以及靠它的自律是不够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有足够的认知。 因为风险结构发生了变化,我们监管的改革也要推进。金融改革包括政策的一致性、统一性以及规范性,特别是对相关概念的认定要非常规范,要有利于整个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同时,法律要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边界。法律边界的确定,对于完善金融监管还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监管的体系,也要进行必要的梳理,监管既有交集,也有边界,也有合作,核心是要降低市场所带来的巨大的风险。 所以,我认为从理论到实践,到对监管和风险的认识,可能是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市场重要的认识前提。
据商务部网站8日消息,近日,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就今年取消商务领域外资审批、备案后,如何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向各地明确工作要求,旨在切实做好《外商投资法》及其条例实施工作,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提供数据支撑。 通知指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是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抓好稳外资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精准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资企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作,确保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快推进系统改造,做好渠道保障,便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答疑,确保信息报告主体知悉报送义务、了解报送流程。 通知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坚持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行政执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做到一视同仁,以公平监管促公平竞争。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切实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证监会原主席 肖钢“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改革力度之大,应该说是前所未有的。”7与8日晚间,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浦山讲坛和CF40孙冶方悦读会上如此表态,并对当前新形势下资本市场的改革问题作出了深入阐释。肖钢表示,在注册制出台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退市制度的改革。“目前我们国家的退市率还比较低,下一步要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加大退市的力度,形成一个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关于IPO,肖钢表示,IPO暂停对市场的影响对预期的影响那是难估量的,包括对创新的影响。肖钢还表示,资本市场监管者一定要去掉父爱主义,不要总觉得孩子好像没长大,长不大。监管者一定要一以贯之的,依法来监管,这个对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总结了肖钢此次发言的几大要点:1、我国退市率较低,要加大退市力度肖钢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一项牵牛鼻子的工程,不把注册制改革搞好,退市制度的实行就很困难。资本市场的注册制改革,各个国家的模式也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做法,但是它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特征。一是企业是不是公开发行股票、何时发行、发行的价格如何,这都是由市场决定。也就是说由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等市场的主体来博弈。二是股票发行注册制仍然是要审核的,但这个审核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要对市场要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三是注册制的体制实际上是各个市场主体要归位尽责。肖钢表示,去年科创板的开设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经过一年的时间,现在创业板也推出了注册制改革,可以期待,在注册制改革的引领和带动下,资本市场的生态会有显著的改善。在注册制出台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退市制度的改革,条件就比较成熟了。因为上市有很宽容的条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有可稳定的预期,这样就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上市以后,如果不符合要求,必须要优胜劣汰,由市场来解决退出的问题。2、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一要提高分红,二要推进并购重组肖钢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分红。总体来讲,我们国家上市公司这几年分红的意愿、分红的比率、分红的稳定性都有长足的进步。但是现金分红的吸引力还是比较低,相当多公司股息率还低于存款利率,更低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有的公司甚至连续多年不进行现金分红,成为名副其实的“铁公鸡”。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分红的力度,同时也要改进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方式。现在单靠分红比较单一,也还不够。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方式应该要日益多元化,比如说股份回购就是一个灵活的安排。二是并购重组,这是上市公司很重要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也是实现上市公司价值发现的重要渠道,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我们并购重组发展得比较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对那些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有利于创新发展的重要的资产项目重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提供灵活的定价空间,尽量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的干预,同时要丰富并购重组当中支付的工具和融资的方式。当然,我们国家在并购重组当中也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谓的搞忽悠式重组,实际上使得投资者受损,这种情况应该加以避免,加以规范和纠正。3、坚定不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肖钢说,国际化是近年来资本市场热门话题之一,开放可以引入优质资源,也可以提供良性竞争的环境,以开放倒逼市场改革,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配置全球资源和服务开放型经济的能力。国际化对监管也带来挑战,比如跨境资金大幅进出口你造成金融市场波动风险,比如核心资产定价权可能旁落的风险。怎么样引导和规范境外资金,促进国内市场的稳定?给监管能力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资本市场开放不能单兵突进,必须放到整个经济金融开放的格局中统筹考虑。4、要积极发展数字资本市场金融机构要实现数字化转型,它的内部组织结构也必须要改变。所以对证券基金行业、期货行业来说,传统的内部组织架构、业务运行的流程和模式必须再造,必须以客户为中心,而不是像现在以产品为核心和以账户为核心。这些方面就会带来很大的变化。肖钢表示,对于数字资本市场的发展,目前很多问题还有争论,比如说垄断的问题,发展路径的问题,去中介化的问题,信息披露的问题,投资者的普惠性和适当性怎么平衡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研究、发展数字资本市场这个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探讨的。未来发展数字资本市场,有几个原则需要进一步达成共识:一是发展数字资本市场必须坚持开放、包容、共享、公平的原则。按照数字化的思维建设数字资本市场,不能关起门来搞发展。二是要积极拥抱新技术,审慎地创新业务的模式,融合互联网公司和国际同行的经验,加快资本市场和科技融合。三是要促进数据互联互通,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四是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需求,来进行数字化创新。数字资本市场和传统的资本市场虽然在技术上、模式上、手段上有很大的创新,但是它的本质没有发生改变,就是资本市场还是要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投资者。也就是说,通过数字资本市场的发展,最终一定要给企业、给实体经济、融资者、投资者带来实惠和便利,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是发展数字资本市场根本的目的。5、监管转型实现“六个转变”,监管者要去掉“父爱主义”一是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转变。二是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三是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四是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五是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六是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提及A股历史上的IPO停发,肖钢表示,资本市场30年发展有9次叫停了IPO,9次累计的时间把交易日算起来,有5年,等于30年只有25年在运行,5年是停的。这对市场的影响、对预期的影响那是难估量的,坦率说,只要市场停发IPO,它的上游PE、VC就没有办法退出,它会影响很多对创新的投入,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肖钢指出,股市流动性好,它的价格发现功能非常重要,五年都没有价格的信号,对全市场全社会整个经济影响是无法估量。现在IPO不停发了,即使市场再困难也没有停发,这是很不容易的。肖钢还表示,监管者一定要去掉父爱主义,不要总觉得孩子好像没长大,长不大。监管者一定要一以贯之的,依法来监管。这个对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