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疫情是场大考,金融业如何作答?作为实体经济血脉,支持经济社会恢复发展是否有力有效?面对不良贷款反弹压力,抵御风险的堤坝是否坚实?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下,改革开放的步伐是否一如既往?针对这些热点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了记者采访。 有力支持经济加快恢复 稳企业保就业,稳住经济基本盘,金融支持是重要一环。 “今年二季度我国经济恢复正增长,离不开宏观政策的有力对冲,包括财政、税收、社保、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货币金融政策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郭树清说,今年以来,我国三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增加1.8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及时出台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等,有力促进了经济的恢复。 除了信贷支持,直接融资方面也在发力。上半年,银行业企业债券投资同比增长28.5%。保险业债券投资同比增长16.5%,长期股权投资同比增长18.2%。“这个增长幅度是近些年少有的,对推动金融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郭树清说。 “下一步首先要做好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支持。目前已有2360多万家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这个水平在全世界都是数一数二的,关键在于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有了较大提高。”郭树清说。 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要推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平衡发展。“下半年要继续推动企业债券的发行,银行保险机构要更多地参与债券等资本市场。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可以获取长期资金,低成本资金,相当一部分是资本金,对企业成长更有利。”郭树清表示。 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目前银行业已对6.12万亿元企业到期贷款提供融资支持。面对疫情的持续影响,应及时做好应对的准备。“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也研究了一些储备性政策,我们看市场的情况,如果恢复得还有一些问题的话,会把这些储备性政策用出来,加快经济恢复。”郭树清说。 积极应对不良贷款反弹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必须以自身的稳健运行为前提。 郭树清表示,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平稳,风险整体可控,主要指标处于合理区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经历剧烈波动,相较而言,我国股、债、汇市场展现出较强的韧性和抗风险能力。” 郭树清表示,同时必须要看到,当前金融风险仍然易发高发,一些潜在隐患依然较大,包括存量风险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不良资产上升压力加大、资金面宽松背景下市场乱象极易反弹回潮等,对此一定要保持清醒,冷静研判,未雨绸缪。 “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银行业新形成不良贷款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当前,经济尚未全面恢复,疫情仍有较大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存在一定时滞,预计有相当规模贷款的风险会延后暴露,未来不良贷款上升压力较大。”郭树清说。 他表示,对此要密切关注,提早谋划,积极应对。一是做实资产质量分类。督促银行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评估贷款风险,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变化。二是备足抵御风险“弹药”。要求银行采取多种方法补足资本,提前加大拨备提取,提高未来风险抵御能力。三是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前提下,研究分阶段下调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释放资源全部用于处置不良贷款。四是严控增量风险。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做好贷款“三查”,减少贷款损失。 改革开放一如既往 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头戏。 对于下一步的金融开放政策,郭树清表示,现在最主要的是抓已出台政策的落实。要鼓励中外机构在产品、股权、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开展合作,拓展开放广度和深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尽管现在国际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但这不会改变我们对外开放的大趋势。疫情期间不断有外资金融机构来中国落户就是很好的证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一如既往。”郭树清说。 深化改革,是中国破解经济发展难题的一把钥匙。金融领域也是如此。 郭树清表示,将下更大气力深化金融领域关键性改革,包括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大力支持直接融资、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等。 “要以加快中小银行改革为突破口,提升金融机构体系稳健性。拓宽风险处置和资本补充资金来源,加快补充资本,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把深化改革与化解风险、完善治理结合起来。”郭树清说,改革推进中,注意保持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完整性,尤其要保持农信社或农商行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 他表示,要大力支持直接融资,促进融资结构优化。引导信托、理财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树立价值投资理念,做真正的专业投资、价值投资,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同时要以公司治理为抓手,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近期债市再次出现信用冲击波,以几家3A企业为代表的信用违约事件造成债市估值大跌,加之部分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处置环节中存在非市场化操作,引发广泛关注。作为债券的投资方之一,外界亦担忧商业银行后续资产质量是否会受到影响。受此影响,上周银行板块指数一度下跌。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总体来看,银行自营债券投资主要以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为主,企业债在银行的自营债券投资中占比非常低。因此,近期信用债违约对银行的冲击有限。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11月21日召开的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指出,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提出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 资产质量影响较小 今年以来商业银行在信用债增持上表现强势,成为商业银行垫厚收益的重要来源,不过总体看体量依然较小。根据中泰证券银行业研究团队测算,银行业整体表内持有信用债规模预计在6万亿,占比不足3.5%,表外规模预计在10万亿,后者风险有一定暴露。 “情绪肯定受到影响,但对债市的流动性冲击比较有限,商业银行的实质性影响也较小。”一位银行金融市场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事件后,部分机构行为趋于谨慎,主动赎回一些债券,尤其是煤炭、钢铁等领域。另外银行贷款质量稳健,风险抵御能力充足,预计能够很好地化解由信用债违约带来的风险。 对此,外界分析结论也较为一致。中泰证券金融组负责人戴志锋表示,一方面,信用债违约对银行资产质量影响的传导有限,存量和增量风险完全可控;另一方面,银行表内投资信用债占比不足3.5%,表外风险偏好下降。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商业银行表内信用债配置比重较低,信用债走弱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估值损益,但对资产质量影响不会太大。此外,部分企业授信敞口对银行表内资产质量或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对部分地方性法人银行影响相对较大。需要重点关注信用投放区域分化加剧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中金公司的研报指出,2016年以来新发贷款不良率维持低位,部分银行反馈在0.5%左右,具体来看银行煤炭业敞口估算在1%以内。疫情后大部分银行对公司贷款进行彻底摸排,煤炭业贷款中大约10%被纳入了关注类贷款,同时,银行表内外投资风控一致。“所以我们判断信用债相关敞口也在下降,风险可控。” 银行理财情况如何?中国银行协会日前发布的《2020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债券在非保本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中占比最高,达到59.72%,占比较年初提高6.37个百分点。普益标准分析师杨超指出,相对于公募基金和券商资管产品来说,银行理财实质上投资低等级企业信用债的比例相对较低,底层资产风险相对更加可控,因而信用债市场风险上升导致的利率下行对银行理财收益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此次企业信用债市场的波动受单一事件情绪影响较大,且违约规模相对于整个债券市场来说占比很小,对银行理财造成的影响亦十分有限。 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监测控制能力 金融委对逃废债“零容忍”态度向市场传递出积极信号。另外就在11月23日,冀中能源相关负责人指出,“请金融市场放心,冀中能源集团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市场规则与秩序的完善,将利于市场信用风险的控制。上述银行金融市场负责人认为,市场主要担心银行在信用债方面的持仓风险敞口,金融委的表态及部分地方政府后续动作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情绪,从而降低潜在风险敞口。另外,逃废债行为会有所收敛,对市场的冲击也会相应减小。 不过即便如此,必须强调的是,银行在主动对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管理,适时向低风险债券倾斜的同时,也须认真看待此次事件带来的警示。 11月19日,交易商协会再次宣布对永煤控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协会称,发现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原银行等主承销商,以及中诚信国际、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此次金融委会议也强调,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资产配置方面,此次信用违约事件也给银行敲响了警钟。”杨超指出,一方面,银行机构需加强目前行内已投资信用债的排查,对于部分弱资质主体的企业信用债保持审慎态度,也会更加关注个例风险传导情况,在资质下沉时关注主体债务承担意愿。部分中小银行通过信用下沉博取产品高收益进而扩充市场份额的行为将会受到一定限制,银行理财资金可能会向利率债和财务更加稳健的中高等级信用债等资产集中。另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也需更多考虑充分多元化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逐步向大类资产配置及组合管理转型,进一步探索以标准化资产投资为主、非标资产投资为辅的配置方案。 商业银行主体对此也有所回应。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总裁乔宏军撰文指出,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将秉持价值投资的理念,着力培育信用风险识别预判能力,加强信用风险监测、控制能力,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流程,通过锤炼信用定价和交易水平提振投资信心。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我国核电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伴随着核电规模的快速扩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根据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险是核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 《办法》定义,核保险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核物质损失及营业中断保险、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雇主责任保险、核物质运输保险,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为核设施投保的保险业务,但不包括核设施在首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涉及核风险的保险。 从定义不难看出,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国际上基本都采用共同体的方式专业化经营核保险。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2019年,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元、人员涵盖两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行业共同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不过,上述负责人坦言,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未能有效积累;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而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且有效的手段。 针对当前我国核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构建了将核保险利润进行长期高效积累、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准备金制度。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以最大限度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赔付责任大。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上述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 同时,《办法》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提出永久留存的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核能设施尤其是核电厂从开工建设到最终退役历经时间长达数十年,有些甚至可达百年,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立足形成长期保障能力,凸显保险行业作为核能事业全寿期风险守护人的职责和担当。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接下来将对核保险会产生哪些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一是保险公司逐步累积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应对核巨灾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二是核保险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为核能风险提供长期、稳健保障的基础。三是保险公司为守护核安全贡献行业经验,保险与核能的行业合作更紧密,跨行业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更加牢固。
“债券的配置是银行一项重要业务,但近期的信用债相关事件目前对南京银行未造成负面影响。其一,南京银行配置债券主要以国债、国家政策性和国有银行债等为主,这类债券是中国安全性最高的金融资产。其二,南京银行不仅有优秀的债券资产管理的团队,同时风控一直都做得规范审慎。”南京银行董秘江志纯在该行近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说。 近期信用债违约事件引发了一定的市场波动,由于银行是债券市场的最大持有机构,其所受影响也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因总体违约率并不高,近期信用债的违约事件对银行总体影响有限。专家同时认为,此次风波后,“刚兑”信仰进一步被打破,不仅有利于债市风险有序出清,也有利于推进更加市场化的风险定价,这将进一步促进银行投资者提升投资研究能力。 总体风险可控 银行所受影响有限 “理性看待信用债违约。”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近期以华晨汽车、紫光集团、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等为代表的信用债违约事件连续出现,引发了一定的市场风波。高信用债券违约后,银行作为债券市场的最大持有机构所受影响几何广受关注和讨论。 受访专家分析认为,作为一种无抵押的固定收益的债务工具,信用债性质上类似于银行信用贷款。受整体经济结构调整及今年突发疫情影响,部分债券出现信用风险是一件可以预料的事情。与此同时,从违约债券占整个发行余额的比重来讲,仍远远低于银行信贷不良,总体风险在可控之内。 “与前几年相比,今年以来信用债的违约数量和规模并没有显著上升,还是正常的信用风险表现。尽管银行持有不少信用债,但是因为总体违约率并不高,所以总体上对银行影响有限。”曾刚表示。 据浙商证券研报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1月,共有110只债券出现违约,违约金额约1262.83亿元,违约金额和去年同期相差不多,但其中首次违约主体23家,比2019年同期的37家有所下降。 同时,在光大证券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看来,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对于信用债配置的评级、主体、区域、行业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评级要求普遍为 AAA,信用分层的加剧更多体现为低评级债券利差的走阔,预计对商业银行影响不会太大。 专家普遍认为,信用债市场最近波动比较大,更多是因为违约主体的国企性质,打破了市场以往的“国企信仰”,对后续的市场信心形成了短暂的冲击。但因目前总体的违约水平在正常范围内,再加上监管层面的及时发声,对于稳定市场主体信心起到积极的作用,短期内市场恐慌情绪将得到缓释,并逐步回归理性。 “金融委及时发声,有利于稳定市场信心。”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高级分析师冯琳表示,“可以预见,短期内大型地方国企违约风险将得到有效控制,市场情绪将逐步回归理性,边际改善有望出现,考虑到前期被‘错杀’的个券较多,对投资者来说存在博弈空间;于发行人而言,新债一级发行密集取消的情况也将得到缓解,这也意味着,因再融资困难导致违约事件扩散并引发系统性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很小。” “刚兑”信仰不再 促进投资者提高投研能力 专家普遍认为,此次违约主体扩散到了国企,这对纠正过去债券市场上一些所谓的“国企信仰”,进一步促进机构投资者提升投资研究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上的风险意识有一定积极作用。 “去年以来,从城投信仰的打破,到国企信仰的打破,短期市场确实会有震荡。但中长期来看,每一次信仰的打破,对于债市定价和结构优化都是有利的,市场本就不应该有所谓的‘刚兑’信仰。” 中泰证券宏观分析师吴嘉璐分析说。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高级分析师冯琳同样认为,打破“刚兑”本身有利于债市风险有序出清,也有利于推进更加市场化的风险定价,是中国债券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这意味着,长久以来的信用定价偏差正逐渐得以纠正。而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银行业在这一过程中该如何避险? “银行作为投资人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纠正过去一些定价上的扭曲。事实上,在过去一些所谓的‘国企信仰’下,一些投资者没有对企业真实情况形成有效判断,背离了按照真实信用风险去定价,从而做出投资决策的初衷。”曾刚认为。 《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从目前来看,信用债一旦出现违约,银行在核销处置的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技术上的困难。所以,对于银行而言,如何从准入环节防范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方面,要从投资端入手,加强投资研究的能力,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另一方面,在债券存续期间,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研究调查和跟踪,及时发现风险进行防范,一旦有违约迹象出现,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提前进行风险管理。”曾刚建议。 “银行需加强对当前已投资债券的风险排查,尤其是对于所处地区经济实力较弱、所处行业风险事件频发的企业。另外,银行资金也要充分考虑多元化投资以分散风险,逐步向大类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转型。”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李茜认为。 监管强调维护市场基本秩序 警示承销商规范承销行为 除了作为投资人参与债券交易,很多银行在债券发行承销过程中还扮演了重要的承销商角色。此次债券违约风波发生后,交易商协会启动了对相关承销机构的自律调查。业内专家对此认为,此次违约风波对于承销商未来规范行为有所警示。从承销环节来看,承销商需进一步扎实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同时规范发行行为。 “尽管出现信用风险是正常的,但具体到个案时,如果是在发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违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一些承销人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是存在故意操纵的行为,导致一些不符合发债资格的主体发了债,或是发行价格与发行主体不匹配,那么承销人是该负起相应责任的。”曾刚表示。 “如果承销商存在尽调层面不充分,风控把关缺失,为保发行而信息披露不充分,定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司情况时,极易为承销‘踩雷’违约债券埋下隐患。另外,承销的债券若较多出现违约,对公司后续开拓业务的能力和品牌效应等方面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券商业资深分析人士王剑辉强调,“当一些系统性因素无可避免时,承销商还应该在行业研究、宏观形势把握以及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查上做得更为细致。” 国务院金融委在近日召开的会议上强调,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专家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监管层面仍将进一步维护债券市场的基本秩序,包括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同时,加强对中介行为的规范性、合规性管理。为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业内专家建议,未来政策层面需进一步完善债券信用违约处置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要素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 “从2019年以来的债券市场发展情况结合疫情之后的经济金融情况看,违约事件的常态化或将是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的长期趋势。从目前来看,信用债违约的处置渠道有进一步挖掘空间,相应处置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包括推进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统一监管标准;完善破产人管理制度、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另外,对多样化兑付行为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曾刚表示。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0年10月12日起,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为0。市场普遍认为,在人民币汇率表现强势的背景下,央行下调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并不意外。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属于逆周期宏观审慎工具,有助于避免企业远期售汇的顺周期行为、“羊群效应”,稳定市场预期。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稳定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什么是外汇风险准备金 外汇风险准备金是人民银行为了抑制外汇市场过度波动,将银行远期售汇业务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对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收取的一种准备金。 自2015年“8·11”汇改以来,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随着形势变化经历了4次调整。一般规律是,当人民币贬值预期较强时,上调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当人民币升值预期较强时,下调外汇风险准备金率。政策调整的核心诉求始终是进行逆周期调节。 回顾上一次调整,2018年8月3日,央行宣布从2018年8月6日开始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20%。对于此次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再度下调为0,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现在的目标仍然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合理均衡,在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经比较大的时候,有必要进行逆周期调节。通过下调远期售汇业务的风险准备金率,可以进一步平衡外汇市场的供需,从而实现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稳定。 人民币汇率为何走势强劲 近一段时间以来,美元指数持续处于低位震荡状态,人民币中间价整体维持上调态势。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技术总监曹源源表示,这明显带动市场看涨情绪。基本面上,7月、8月,中国经济继续稳定恢复,在政策配合和实施下,中国可以实现年度主要预期目标,全年经济有望实现正增长,这也进一步支撑了人民币汇率市场的乐观情绪。 在国庆假期期间,离岸人民币表现继续亮眼。新加坡交易所外汇分析师Macro Hive表示,今年三季度以来,离岸人民币已升值超4.7%,自9月初以来已升值超1.4%,这使人民币成为亚洲地区表现最亮眼的货币。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近期,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显著,此时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下调为0,一方面有助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继续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银行降低远期售汇成本,增加企业对此产品的需求,以更好地利用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 对于人民币汇率的未来走势,中国银行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四季度经济金融展望报告》认为,未来,驱动人民币汇率继续走强的有利因素包括中国经济恢复速度快和力度强、中美利率保持高位利差、美元指数易下难上。同时,未来人民币汇率走势也将面临中美贸易摩擦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 近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公布的今年二季度“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COFER)”数据显示,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达到2.045%,再创新高。此前,今年一季度,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为2.02%。 专家分析认为,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在全球央行和全球投资者中的接受度逐步攀升,背后有多重因素推动:一是中国经济率先走出疫情影响、稳步向好;二是人民币汇率强势运行,三季度创12年来最好季度表现;三是中国加大金融对外开放力度,人民币资产受到全球投资者欢迎。 近期,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继续加速。9月25日,富时罗素宣布,从2021年10月起将中国国债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并于2021年3月做出进一步确认。至此,国际三大指数供应商均已将中国债券纳入。 此外,9月25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并新增允许QFII、RQFII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有分析人士表示,该办法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稳步有序扩大投资范围和加强持续监管,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新规的落地将吸引更多境外资金积极参与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增加市场深度和活跃度,扩大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进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表示,伴随境外投资者逐步增配中国债券等人民币资产,对于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需求会大幅释放,这可能推动外汇对冲市场的大发展,从而反过来又进一步巩固人民币的国际使用和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同时,进一步吸引境外投资者加速增配人民币资产,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再向前迈进一步。
10月16日,央行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共九章95条。央行表示,其中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有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经营主体不断增加,金融业务产品不断创新,但《商业银行法》在银行业务范围、业务规则、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等方面存在立法滞后或空白。 此前,《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落实立法任务要求,加强金融法治顶层设计,人民银行起草了《修改建议稿》。《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央行表示,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支持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必要条件。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央行表示,修改《商业银行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底线。近几年,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内部人控制、股东缺位越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均指向公司治理和内控失效。 《修改建议稿》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包括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增设“公司治理”章节,主要是针对近年暴露出的中小银行内部治理失灵,引发违规违法案件频发、内部风险积聚等问题。此举有利于引导银行加快健全内部治理,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银行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 资本与风险管理方面,现行《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资本监管仅提及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要求。《修改建议稿》则对银行提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并按规定计提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等。全球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商业银行较一般企业特殊,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退出,对国民经济与市场体系以及宏观政策都具有很强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快补齐银行的监管短板,建立健全分类准入、风险处置、市场退出机制。”周茂华说。 一位股份制银行研究人士表示,现行《商业银行法》虽然在第七章中对银行接管和终止的流程等进行了阐述,但仅集中于产生风险之后的接管和终止业务方面,且对于金融机构处置和破产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粗略。《修改建议稿》则从风险监测开始,完善了对金融机构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直至破产退出的全流程管控。这为构建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渠道奠定了基础。 对于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但还不至于进行重组或接管的银行,《修改建议稿》分类给予了监管部门相应的早期纠正权限,也完善了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要求。上述人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是有效防范银行风险恶化、演变为高风险银行的重要方式。《修改建议稿》对于早期纠正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将有效助力监管机构防范化解银行风险。 对于已经出现严重风险的商业银行,《修改建议稿》丰富了重组和过桥银行等风险处置手段,并明确了银行破产之后的债券清偿顺序。例如,《修改建议稿》明确,商业银行出现严重风险的,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重组,或者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重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成立过桥商业银行,阶段性收购或者承接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 上述人士表示,自行重组和过桥银行等处置措施均为国际上较为成熟和完备的银行处置方式,能够较好地防止单一银行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以上措施将有利于监管机构更为灵活多样化地处置风险。 引导银行回归本源 支持实体经济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央行表示,修改《商业银行法》,亟待从制度设计上督促商业银行回归本源,下沉服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修改建议稿》完善了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村镇银行法律地位首次得以明确。 《修改建议稿》强调,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此举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 利率机制方面,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而此次《修改建议稿》明确,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专家表示,这充分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方向与原则。 此外,《修改建议稿》还删除了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央行表示,现行《商业银行法》仅对存款人保护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缺乏对客户保护义务的具体规范,亟待进一步完善。 《修改建议稿》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上述人士表示,《修改建议稿》丰富、完善、细化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预示着未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强度的上升,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也将强化。
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总体趋于收敛,金融体系韧性明显增强,主要指标处于合理区间。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142.4%,资金支付能力充足;不良贷款率1.94%,较今年初上升0.0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2.4%,资本充足率14.21%,风险抵补能力较强。同时也要看到,金融风险仍然易发高发,一些潜在隐患依然存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内国际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也增加了新的金融风险和挑战。 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平稳运行五年,有效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如何看待《条例》施行的意义和作用?针对我国金融领域新的风险挑战,如何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50万元保障水平能否满足存款人的保障需求?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进行分析和解读。 发挥维护金融稳定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今年是《条例》施行的第五年。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分析称,具体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发挥了五方面重要作用。其一,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防线。其二,保护了存款人利益。《条例》为保护存款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其三,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助推利率市场化改革,建成了竞争性的利率形成机制。其四,促进了银行业适度竞争。各类银行纳入同一保险制度,存款人公正考量,推动各银行机构公平适度竞争。其五,有利于引入国际资本。《条例》增强了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商直接投资。 2019年5月,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向前迈出重要一步。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将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更加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好存款人权益。 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明确,相关存款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保障。可见,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市场化处置平台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这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存款保险第一次‘实战演练’,对金融管理部门而言,应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更加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条件、方式、范围等。”董希淼表示。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超过4600家,其中,中小银行数量超过4000家,占比超过86%,资产总额约占银行体系的四分之一。我国中小银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风险防控能力也各不相同。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小银行具备与大型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 “相比大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起到了更加明显的价值提升效果,对其稳健经营发挥了更为明显的激励和促进作用,是中小银行经营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器’。”温彬表示。 具体来看,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了中小银行特许经营(即“牌照”)的价值。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银行可以更加公平地在市场上吸收存款和开展业务,是对其特许经营价值的一种提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了中小银行的内部治理水平。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中小银行出于生存和经营压力,会更加努力地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促进了中小银行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完善。在存款保险制度约束下,中小银行只有“一手抓稳健经营,一手抓效益提升”,才能不断增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中小银行在总体上保持稳健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对此,董希淼表示,应推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参与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使其以更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参与“问题银行”处置工作,更好地帮助中小银行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小银行的积极影响较为显著,但仍有进步的空间。”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义举建议,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应继续关注中小银行的道德风险状况,不断研究完善费率机制,提升差别费率与风险的匹配程度,使高风险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 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 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保障银行稳健运行,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让存款更安全。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可依照《条例》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普通储户应该认识到,银行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天生与各种风险打交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经营效率进一步提升,从整体上提高银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利率市场化后,存款保险制度更是给存款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进一步表示,把“钱袋子”放在一家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机构,即使这家机构发生了风险,你的存款也是有《条例》保障的,不需要担心,而且能够充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偿付限额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50万元保障水平能否满足老百姓的保障需求?对此,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险保障水平,是综合考虑我国居民收入、存款金额等因素后确定的,能够覆盖绝大部分居民储蓄账户,从国际上看,我国存款保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超过50万元的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即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银行’,确保金融服务不中断,使存款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董希淼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