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走势再度转弱。分析人士认为,人民币汇率贬值主要是由短期、阶段性因素引起,进一步贬值空间有限。在可控、有序范围内,人民币汇率波动有助于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作用。 各经济体之间经济运行及政策差异,决定了双边汇率大体走势。然而,无论是经济增长的差异,还是政策环境的不同,都难以解释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的现象。一方面,得益于较早较好控制住疫情,中国经济率先恢复,并且受最新出台的政策支持,经济表现可能好于其他主要经济体;另一方面,在非常时期,我国虽加大了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出台了一些非常举措,但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中美利差处于历史较高水平。这表明经济增长、政策周期等趋势性影响因素并非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的推手。 人民币贬值主要是由短期、阶段性因素引起。主要是美元走强,人民币被动贬值。 应看到,这些因素不具可持续性,其影响可能衰减。因美联储实施超大规模货币宽松及疫情冲击趋缓,美元指数难以进一步大幅走高。有鉴于此,再考虑中美经济增长、政策环境的相对表现,预计后续人民币继续贬值空间有限。同时,我国具有较为充裕的外汇储备,近年来在应对汇率波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政策工具储备充足,使得人民币汇率出现无序波动的可能性较小。 应该看到,人民币汇率出现一定的波动是正常的、合理的,可控、有序的波动利大于弊。 一方面,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变化,人民币汇率的合理均衡水平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另一方面,汇率波动更多体现了市场化特征,符合人民币汇改初衷。 2015年汇改之后,外汇管理部门强调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2018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显著增强,外汇管理部门要求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这均表明,人民币汇率展现出更大弹性符合政策导向。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实现双向浮动,也是提高宏观调控主动性和有效性的需要,有助于应对外部冲击。事实上,近年来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作用已得到展现。
图集 商业配图:新基建(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召开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 在近期个别信用债违约事件对市场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金融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项工作部署,被市场各方认为对债券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在国企风波可能伤及投资者信心的背景下,金融委强调提高政治站位、督促各类主体履行责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意在对症下药、自上而下确立“信用”在债市的重要地位,给债市投资者注入强心剂。 五条要求维护市场稳定 此前10月23日,华晨集团一只10亿元私募公司债到期违约,在市场上引起一片哗然。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 11月10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因流动资金紧张,“20永煤SCP003”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此后,又有紫光集团、永泰能源等信用债发生违约。 为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本次金融委会议提出五条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责任。二是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四是加强部门协调合作。五是继续深化改革。 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首席宏观经济研究员杜征征认为,本次金融委会议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第一,金融稳定、防风险仍然是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三大攻坚战的收官之年;第二,监管层对当前债券违约风险的态度是,信用市场整体情况良好,部分债券违约占比较小,总体风险可控;第三,为了维持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对信用风险抬头的容忍度是有的,但对各种“逃废债”行为是零容忍,对此,未来将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资深市场人士甘华表示,金融委当前的定调非常及时,有助于稳定债券市场发展,提振各方信心。 “行为性”违约因素受关注 对于近期的信用债违约,本次金融委会议指出,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持续增强,市场整体稳健运行。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 此次金融委会议指出的“行为性”因素,引发市场关注。申万宏源固收首席分析师孟祥娟表示,本次金融委会议提出“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有助于稳定市场情绪,避免违约恐慌情绪带来的影响。债券市场有望逐渐恢复正常,但预计短期风险偏好仍维持低位,利率债和中高等级信用债表现好于低等级信用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部分主体违约事件中,一些引发市场争议的行为暴露了过去债券市场规则不够完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予以迅速回应和查处。 11月20日,证监会表示,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交易商协会近日公告,在对永城煤电开展自律调查和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并启动自律调查。 甘华表示,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市场日渐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环境和公司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大型国企无视法律法规,与中介机构共谋,甚至恶意转移资产让企业无序违约和破产重整,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赖以存续的法治基础。 近年来,债券市场各项制度建设步伐加快,违约处置机制不断完善。人民银行等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于今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本次金融委会议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明明表示,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逐步打破刚兑是应有之义,但绝非是发行人“借坡下驴”,以转移资产、挪用资金等方式恶意“逃废债”的借口,也绝非是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便利的挡箭牌。从长期来看,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市场化、法治化进行违约债券处置,债券市场也将迎来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近期债市再次出现信用冲击波,以几家3A企业为代表的信用违约事件造成债市估值大跌,加之部分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处置环节中存在非市场化操作,引发广泛关注。作为债券的投资方之一,外界亦担忧商业银行后续资产质量是否会受到影响。受此影响,上周银行板块指数一度下跌。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总体来看,银行自营债券投资主要以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为主,企业债在银行的自营债券投资中占比非常低。因此,近期信用债违约对银行的冲击有限。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11月21日召开的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指出,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提出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 资产质量影响较小 今年以来商业银行在信用债增持上表现强势,成为商业银行垫厚收益的重要来源,不过总体看体量依然较小。根据中泰证券银行业研究团队测算,银行业整体表内持有信用债规模预计在6万亿,占比不足3.5%,表外规模预计在10万亿,后者风险有一定暴露。 “情绪肯定受到影响,但对债市的流动性冲击比较有限,商业银行的实质性影响也较小。”一位银行金融市场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事件后,部分机构行为趋于谨慎,主动赎回一些债券,尤其是煤炭、钢铁等领域。另外银行贷款质量稳健,风险抵御能力充足,预计能够很好地化解由信用债违约带来的风险。 对此,外界分析结论也较为一致。中泰证券金融组负责人戴志锋表示,一方面,信用债违约对银行资产质量影响的传导有限,存量和增量风险完全可控;另一方面,银行表内投资信用债占比不足3.5%,表外风险偏好下降。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商业银行表内信用债配置比重较低,信用债走弱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估值损益,但对资产质量影响不会太大。此外,部分企业授信敞口对银行表内资产质量或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对部分地方性法人银行影响相对较大。需要重点关注信用投放区域分化加剧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中金公司的研报指出,2016年以来新发贷款不良率维持低位,部分银行反馈在0.5%左右,具体来看银行煤炭业敞口估算在1%以内。疫情后大部分银行对公司贷款进行彻底摸排,煤炭业贷款中大约10%被纳入了关注类贷款,同时,银行表内外投资风控一致。“所以我们判断信用债相关敞口也在下降,风险可控。” 银行理财情况如何?中国银行协会日前发布的《2020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债券在非保本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中占比最高,达到59.72%,占比较年初提高6.37个百分点。普益标准分析师杨超指出,相对于公募基金和券商资管产品来说,银行理财实质上投资低等级企业信用债的比例相对较低,底层资产风险相对更加可控,因而信用债市场风险上升导致的利率下行对银行理财收益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此次企业信用债市场的波动受单一事件情绪影响较大,且违约规模相对于整个债券市场来说占比很小,对银行理财造成的影响亦十分有限。 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监测控制能力 金融委对逃废债“零容忍”态度向市场传递出积极信号。另外就在11月23日,冀中能源相关负责人指出,“请金融市场放心,冀中能源集团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市场规则与秩序的完善,将利于市场信用风险的控制。上述银行金融市场负责人认为,市场主要担心银行在信用债方面的持仓风险敞口,金融委的表态及部分地方政府后续动作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情绪,从而降低潜在风险敞口。另外,逃废债行为会有所收敛,对市场的冲击也会相应减小。 不过即便如此,必须强调的是,银行在主动对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管理,适时向低风险债券倾斜的同时,也须认真看待此次事件带来的警示。 11月19日,交易商协会再次宣布对永煤控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协会称,发现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原银行等主承销商,以及中诚信国际、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此次金融委会议也强调,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资产配置方面,此次信用违约事件也给银行敲响了警钟。”杨超指出,一方面,银行机构需加强目前行内已投资信用债的排查,对于部分弱资质主体的企业信用债保持审慎态度,也会更加关注个例风险传导情况,在资质下沉时关注主体债务承担意愿。部分中小银行通过信用下沉博取产品高收益进而扩充市场份额的行为将会受到一定限制,银行理财资金可能会向利率债和财务更加稳健的中高等级信用债等资产集中。另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也需更多考虑充分多元化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逐步向大类资产配置及组合管理转型,进一步探索以标准化资产投资为主、非标资产投资为辅的配置方案。 商业银行主体对此也有所回应。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总裁乔宏军撰文指出,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将秉持价值投资的理念,着力培育信用风险识别预判能力,加强信用风险监测、控制能力,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流程,通过锤炼信用定价和交易水平提振投资信心。
日前,又一项针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新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公开征求意见将一直持续至11月30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当今的城市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很难绕过平台企业。打车用滴滴,购物用淘宝、京东,外卖用美团、饿了么,日常交流娱乐用微信、抖音。人们都曾经雀跃于平台给日常生活带来的便捷、高效、低成本。但在过去几年里,一些平台们拥有了更大话语权,新形式的垄断、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出现,公平竞争受到抑制。 《指南》正是对上述问题的直接回应。其中,一个引发最多关注的例子是,强制性“二选一”被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前数年,每年“双十一”前后,大平台对中小微企业开出“隐性二选一”条件的现象屡见不鲜,通常会引发平台间的“口水战”乃至诉讼。虽然大多数平台不会直接在合同条款中强迫商家“站队”,但会利用其平台算法、规则、技术、引流等多重手段变相引导商家做出选择。 而《指南》则不仅从原则上明确约束了上述行为,也充分考虑了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特点,明确了平台“潜规则”也将涉及违规。根据《指南》,“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并对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都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同样广受争议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根据《指南》,“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将被视为差别待遇。 新规的出台,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平台行业此前的无序竞争,但执行起来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平台巨头们通常是该领域的技术、商业专家,且业务庞杂、业务量巨大,监管机构要想全面判定其平台规则是否合规,不仅需要极高的专业知识,还将耗费巨大的时间和人力。更进一步来看,即便监管机构判定其不合规,对这类行为是“小惩大诫”还是“重拳出击”也未明确,过轻则难免失去效力,过重也可能造成平台间新的恶意竞争,影响平台行业发展。 此外,除了《指南》已经明确的反垄断举措,平台经济的“隐性威胁”也需得到重视。例如,现有平台巨头们不仅与潜在进入者在市场份额、客户、数据方面存在巨大“鸿沟”,还往往拥有巨大的资本优势和流量优势,可通过不断投资新企业、孵化新模式来进行跨领域扩张,这种“赢家通吃”的局面是否会形成“大树底下不长草”的态势,也值得持续深入研究。 平台经济是一个新事物,因其规模效应和超强的“外部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只有不断强化监管力度,才能在包容审慎新业态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各类主体的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部署,对于“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当前我国应对国内外局势变化的主动举措,也是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在这一新发展格局下,我国金融业将迎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又当如何积极作为、应对变局?对此,多位专家、学者表示,金融机构应该及时补齐业务短板,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 顺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补上产业链金融短板 作为全球产业链的重要一环,中国产业升级成为全球价值链升级的“推进器”。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董事总经理程实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据WIPO和CB Insights数据,当前中国已具有全球第一多的年度国际专利申请量,第二多的“全球百强”科创集群,第二多的新经济“独角兽”。基于此,通过有针对性地补短板、锻长板,中国经济有望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加速产业升级、迈向全球价值链上游,同时也将撬动全球价值链升级。 程实进一步表示,中国金融业在调配和优化社会资源流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伴随国际资本流入和市场准入放宽,国际金融机构料将提速进入中国市场。全球竞争者的涌入将激活鲶鱼效应,也将加快国内金融行业资产定价、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等核心能力的提升,进而在宏观层面优化资源配置。 《金融时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认为,顺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要求,当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外投资,为高科技产业(如芯片制造)在全球范围内构建更加安全且可替代的产业链提供资金支持。而目前,金融业在促进产业链金融发展上仍存在一些短板。 “金融业还存在业务范围相对狭窄、科技投入和技术储备不足、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未来应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供应链融资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整合,有效支持建立互利共赢的新型全球产业链体系。”宗良表示。 除了对中国金融机构加速转型和优化的建议外,宗良还提出,要引入外部资本和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国的高端制造产业发展。他表示,金融机构要在国际市场上募集更多资金,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居民消费产品的转型升级。 金融双向开放再深化 新格局倒逼技术升级制度完善 如上述两位专家所言,在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过程中,金融服务优化至关重要。而其中,以开放促改革既是过去四十多年来的发展经验,也是为未来金融业改革的重要抓手,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 在程实看来,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业的双向开放已成必然趋势,而中国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发展格局的新要求,及早筹谋,修炼内功。他提出,为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要在新发展格局中加速数字化转型。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大幅增多。运用大数据风控、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评估交易对手风险,搭建动态准入池,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境内外资本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动态监控跨境资本的频繁流动。从市场竞争角度看,金融科技则成为中国本土金融机构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外资金融机构具备更成熟的全球市场经验和高端技术产品,外资银行业务准入的放宽将会对本土金融机构形成全新挑战。而金融科技通过洞察用户需求、提升渠道效能以及精准防范风险,将显著增强本土金融机构在开放市场中的抗压能力。”程实表示。 宗良则认为,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机构的内外布局也会因势而动,这需要相关政策、制度体系配套调整。未来可以考虑逐步放开政策,给予境外金融机构牌照,为其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这个过程中,需进一步完善金融制度环境,进一步推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据宗良判断,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中资金融机构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很可能将面临一些挑战,但这些挑战是可以克服的。“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被投资国家的监管规则和法律,避免因违反当地特殊的法律和监管规则而使自身的国际形象受损;同时,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具体的,要优化境外机构的人员结构、雇佣被投资国家的高素质金融人才、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此外,良好的风险防控能力是重要基础,中资金融机构需要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对汇率风险等的防控能力。”
事关千万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新规终于落地。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加上此前业已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标志着由上述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强化中介机构监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代理人队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存在。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此前,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针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自2015启动起草工作,并于2018年和今年两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规定》的最终出台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也对监管部门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等工作任务有着积极意义。 从内容来看,《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规定》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取得许可证后,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为了增强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其长期稳健经营,《规定》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并强调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此外,《规定》还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也完善了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此外,监管部门还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莫过于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 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此前表示,人身险行业要加快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变现行主流的金字塔式营销团队模式,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高额组织利益,降低营销成本和公司负担,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业内人士表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尚短,但随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培养一批高端、精英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门槛设置及甄选机制,对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从这一角度来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将吸引越来越多的高素质“职业人士”加入其中,未来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将步入专业化、职业化的模式,成为改变行业业态、重塑行业声誉度的有力推手。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该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同时,银保监会在《规定》中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银保监会中介部副主任罗蓉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寿险业峰会2020暨人身险专委会年会上表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全面构建保险中介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完备监管制度体系;二是紧盯重点领域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通过推进从业人员能力资质分级分类、研究开展综合金融销售和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以及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推动行业发展。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章文件将会同时废止。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